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关键词: 社会主义 理念 学习体会 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共10篇)

篇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个重大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深入开展平安尚志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巩固和发展尚志的大好形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们党执法理论的重大创新和执法实践的新突破。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多方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越是安定的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应该看到,我们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治安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稳定的因素还很多。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聚精会神地搞建设,一切都无从谈起。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动法治实践,精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要高标准地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法领域的主导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政法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解决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干任何事情都要以民为重,出以公心。在出台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把问题研究得更透一些,措施制定得更完善一些,避免增加不稳定因素。要树立动态的、发展的稳定观,充分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风险性,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在发展中保持稳定,通过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篇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

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供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公正司法相结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对此,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司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为民司法相结合。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去年,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高效司法相结合。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

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久,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要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审判运行机制。加强案件审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在审限内的结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审判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案、网上批案,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文明司法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做到文明司法,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神圣殿堂”。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接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坚持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依法、有序诉讼。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争取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廉洁司法相结合。司法腐败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刚正不阿,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官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律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的法官,建立健全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惩处机制,对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篇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法学教育,社会定位

一、法治理念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定位

法治理念, 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2005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的方向, 使得我们可以逐步脱离西方现代法治的模式和价值诉求, 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

法学教育对于社会的意义在于为法治的实践培育法律文化基础, 具有特定的知识结构、意识、理念及思维模式的法律人才资源。而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基础资源, 因此法学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甚至法治改革的成败。从历史上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法治理念与法学教育相伴相随, 有着相同的阶段性发展过程。随着当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社会需要大批的各类法律人才, 此时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经济和公共事务的发展提供高级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 而且承担着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历史使命。可以说, 一方面, 法学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 法学教育为法治理念的形成培育了法律文化基础及法律人才资源;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更新与发展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实现形式。因此, 我国的法学教育, 需要在准确把握法治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 同时更应该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首先, 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身为法律人首先应该精通法律知识, 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 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 法律人是为社会服务, 为公众谋利的人, 必须能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福祉, 无愧为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

二、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

法学教育应当与本国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因此, 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 考察本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 从而推演出适合本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进而,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进程相适应, 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从我国的国情上看,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稀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发展不平衡, 而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可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经验, 它注定要走一条借鉴外来经验、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主的法学教育发展道路。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及标准等, 必须要有我国自主的定位, 而这正是由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 基于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培养包括我国社会基层需要并能消费得起的法律人。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在变革中的中国, 法学教育也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而这一改革和创新的成败取决于建立和实施与时代需求一致的、正确的法学教育观。这就要求我们将意识形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法学教育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内在资质和价值追求。我国当前, 因过度功利化的受教育观念和不断增加的社会就业压力, 法学教育并未将主要资源注入受教育者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方面, 而是使受教育者将主要精力放在以应试为目的的法律条文背诵或案例分析, 却忽视了现代民主意识、法治理念等素质教育, 结果受教育者大多成为法律技术意义上的法律从业者, 而不是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真正的法律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通过新的体制安排和新的教育技术, 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法学教学的方方面面, 贯穿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 使受教育者牢固认同并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 是我国法学教育无法推卸的时代责任。首先,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立法, 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因此,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方可使法学教育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方向, 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 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其次,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 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 立法权、司法权及执法权均归属于人民, 因此, 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当体现人民的愿望与利益, 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再次,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 因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及根本利益总结出来的, 为大局服务, 正是社会主义法本质的体现, 也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因此, 法学教育也不能脱离服务大局这一重大决策。第四, 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以维护公平正义为重要的目标, 公平正义应当是法律人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 只有体现公平正义之理念的法律, 才能够成为受普遍尊重并遵守的“良法”,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 因此, 法学教育也必须传送公平正义的观念, 使更多地法律人在社会中伸张公平正义。最后, 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为贯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服务, 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培育大量的法律人才。

总之,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方针, 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制定, 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开展, 在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信仰的培养中,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其中, 渗透在法学教学与研究中, 使之转化为受教育者内在的法律素养和坚定的法治信念

参考文献

[1]柴荣.论新中国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当代中国史研究.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中国大学教学, 2009, (12) .

[3]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篇4: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篇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一)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现实问题。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全体政法干警要努力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甘当公仆

政法干警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政法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管理行为只是手段,而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对此,绝不能本末倒置。当然,也不能因倡导服务,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对于越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普遍利益的领域和事项,越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管理。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文明执法,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文明执法,还必须注意执法者的警容风纪。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印象和评价,往往来自对执法者本身的印象和评价。执法者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信任感,每一位政法干警都应加强自身修养,既重视八小时以内的举止文明,也重视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自律,真正树立起政法队伍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四)清正廉洁

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政法干警必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为民理念是确保政法干警清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确保清正廉洁,使自己永远配得上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共2篇)] 魏家贵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从全县政法系统中开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大讨论”活动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更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

首先,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其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

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篇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也体现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政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在此指导下的“十一五”规划建议的提出,反映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要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坚持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消防部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措施来抓,对广大消防官兵进行持续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官兵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坚决摒弃传统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消防部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官兵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消防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

导消防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消防部队干部及官兵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有效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使命。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深刻地感悟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同时,也使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其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防部队肩负着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等工作任务和重要使命,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公安消防队伍必须实行正规化建设,实施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才能促进消防队伍形成优良的警容风纪,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强大的战斗力,也是确保严格、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学习,让广大消防官兵形成爱岗敬业、一心为党为民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牢固树立消防官兵爱党、为民、勤业的优秀品质和职业道德。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任务的认真及时执行和人民利益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共2篇)] 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篇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思路,始终坚持以队伍建设为主线,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组织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确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公安队伍在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有的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特权思想严重,人权意识淡薄,政权意识模糊;有的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有的执法办案粗糙,执法水平偏低等等,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究其原因,就是与一些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思想问题,有利于引导广大公安民警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确保实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并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可以说,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民警头脑,指导工作实践,推动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一项新举措。

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这说要求我们公安民警应该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其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我们只有立足实际,扎实勤奋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才是服务于民,执法为民。所以在公安工作中,我们必须要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做到文明执法。

第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做到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合法。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执法,出于公心,态度公允,在执法中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

第四,树立服务大局理念,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人民警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本职工作干好,把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营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篇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心设计,实事求是,力争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一个好的开头

检察长李秀菲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了使我院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好这项活动。在教育活动的开始阶段应做好以

下方面的工作:

一、使全体干警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及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是每一个干警最基本需要掌握,而且必须牢记、必须铭刻在心的。这五个方面内容的相互关系也是必须掌握的。具体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初始阶段,干警掌握这些内容就可以了。然后,随着教育的深入,再通过学习,逐步对每一个内容进一步深刻的理解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好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基础是学习好基本的理论基础知识。要取得好的学习效果,必须采取好的学习形式,使干警乐于接受。如:采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调研笔会等方式。

三、要解决实际问题。要联系实际,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自身存在的与社会主义理念不协调的问题,然后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正。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改正,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实际效果。

篇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 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 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 在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 所形成的科学先进的法治理性化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牢把握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 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法干警的强烈愿望,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的高度统一。

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必须深入了解其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来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外国法治经验也是其理论渊源。就其实践基础而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后,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 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 则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 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 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 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 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还是其内容都可以清晰地看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 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二、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 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 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总体上看, 对“功能是什么”的解释主要存在两大类型: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即是从主观视角来看待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并将功能和目的互换使用, 主要有目的论等。客观论则坚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其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笔者比较认同陈万柏、张耀灿老师的观点, 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教育对象和社会生活所能发挥的积极的有利的作用或影响, 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由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部分组成。所谓个体性功能, 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表现为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和个体享用功能。个体性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直接目的的表现, 可以看做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体功能。社会性功能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发展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具体地说, 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发生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一般来说, 个体性功能是社会功能的基础, 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直接的作用就是促进人的发展, 其社会性功能必须通过个体性功能的提升和外化才能实现, 即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人的发展”这个中介来影响社会生活, 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功能又是衡量个体性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 因为只有当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 个体性功能才算是得到了很好的发挥。由此可见, 从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个不同的视觉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统一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上去, 即培育“四有”新人, 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从社会发展的高度, 通过多种方式, 引导人们认识到, 文化知识是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需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而广义的教育是指社会上一切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知识技能、智力体力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作为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教育, 结合国家、阶级、意识形态等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 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法制观教育中的又一大新途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另一种形式又必然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的双层功能, 即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

(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个体性功能

“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自觉遵守, 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 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 做到自觉诚信守法, 严格依法办事。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向人们传导社会规范, 通过肯定、褒奖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 否定、批评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 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着力帮助和引导社会各成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责任感。当然, 对于社会各成员而言, 应当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高度统一起来。一方面, 要科学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精神价值基础, 它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决定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向和价值取向, 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 因此, 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与现实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性功能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 法治迄今为止是人类社会探索出来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维度, 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 指导了我国民主模式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社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 以丰富的理论渊源为支撑, 以我国具体的民主政治实践为基础, 集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于一体, 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结合, 是系统的、科学的、先进的理念, 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谱写了的新篇章。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生产力是人民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 是人类协调和改造自然使其适应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总的来说, 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两个方面, 即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 而人的要素又是生产力最关键的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要是通过影响人诚信守法来实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时,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 健全完善立法,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公正司法, 加强制约监督, 实施正确领导, 为我国经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提供可靠保证, 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的价值观的角度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观念, 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

总之,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分为个体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理论上讲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实际中, 这两方面的功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体性功能的实现不能脱离社会性功能去空谈, 社会性功能也需要个体性功能为其实现的中介。我们应该将这两种功能有机地统一起来,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借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对于科学立法、文明执法、诚信守法, 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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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会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一2007-02-16 10:37:

4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本单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从今年4月至年底相对集中时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近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和自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大家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对指导各自今后的司法实践更是不可或缺。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政法人员坚持并运用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

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必须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的头脑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

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正本清源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

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

篇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十七

按照上级院部署组织开阿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要求,积极认真参加院里组织学习胡锦涛、罗干、***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省政法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批示和中央政法委编写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

检察机关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作为检察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认真学法,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检察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检察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第一,检察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检察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应当看到,一部分政法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匮乏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有的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工作对立起来,有的对自己工作领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还不如当事人懂得多、掌握得全,“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难以胜任工作。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现在仍然有许多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没有获得法律所要求的相应资格。这表明,我们政法队伍学习法律的任务还很重。因此,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打牢法律基本功,提高政法队伍的法律素养,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任务。

第二,检察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人们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反之,执法者如果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持一种可有可无甚至轻视的态度,即使法律知识再丰富,也不可能做到严格执法,因为他内心并没有把法律当一回事。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以往那种公然蔑视法律的现象已经比较少见。但在现实当中,少数政法干警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缺乏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需要指出的是,增强法制观念的基本途径仍然是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学得越多、越扎实、越深入,就越有利于法制观念的养成。

(二)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

第二,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

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要模范守法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一,必须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第二,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

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第三,必须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参与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上述各种监督形式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对政法机关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司法工作、诉讼活动的监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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