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共8篇)
篇1: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和安全年”的重要部署和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为进一步实施我镇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陆府办明电200950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履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008年6月14日,麒麟区茨营乡下贾家村贾金柱蚕茧加工作坊违法安装使用锅炉、未申报监督检验合格和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无证操作,发生锅炉爆炸,造成1人死亡、锅炉报废的事故;11月1日,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志欣食品饮料厂一台汽水锅炉发生爆炸,锅炉爆炸后横穿龙泉路,在空中飞行了三百米后,撞到了省建二公司楼顶上的天线,落入省建二公司的停车场内。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非法自制、安装、使用“土锅炉”和“黑锅炉”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锅炉存在私装乱改,安全附件失准、失效,操作人员不懂安全知识,不知道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无证操作,盲目蛮干,有的甚至将锅炉安装在家里,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使用条件,潜在的隐患十分突出。各村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吸取这两起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土锅炉”,切实解决违法使用“黑锅炉”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我镇区域内锅炉销售和安装使用情况,进一步查明小锅炉、尤其是“土锅炉”和“黑锅炉”的数量、安全状况和分布情况。
(二)逐一查清非法制造、非法改造、私自修理、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等问题,视其安全状况分类进行整治。
(三)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立即整改,并明确是否纳入登记范围,定时、定人、定责,认真督促检查。
(四)依法取缔非法制造的“土锅炉”。
(五)健全和完善锅炉等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数据库,纳入日常安全监管。
三、整治重点和范围
整治范围是××镇的集贸市场、小作坊、食品加工户、小洗澡堂等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使用的锅炉,重点查明非法制造、改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情况;清查本镇区域内超期未检的设备,查处废旧淘汰(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使用和报废)的设备;取缔“土锅炉’’,整治“黑锅炉”,努力消除监管的盲区、死角,确保锅炉使用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5月25日前)。镇直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督促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向锅炉使用单位和用户逐一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动员,布置填报《锅炉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26日至5月3 1日)。各锅炉使用单位和用户要认真按照《锅炉使用情况调查表》的有关内容如实填报,由镇小锅炉清理整治办(以下简称整治办)汇总后上报县整治工作办公室。县整治工作办公室于6月1 5日前对我镇汇总上报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对自制“土锅炉”、无证生产的锅炉或经非法改造无使用价值的锅炉,提出报废处置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取缔;对有证据表明为合法制造厂生产的锅炉,需进行检验整治、申办使用登记证和操作人员培训取证的,统一按《锅炉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2)的内容,汇总上报曲靖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制定检验整治计划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在此期间,由镇整治办对全镇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阶段(6月1 6日至7月1 5日)。按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培训考核计划,组织对需取证人员进行送培和考核发证,并讲解有关检验整治和注册使用登记的规定要求和办事服务指南。
(四)检验整治、核发使用登记证阶段(7月1 6日至8月15日)。按市、县整治工作办公室锅炉检验安排,对我镇需检验的锅炉,按制定的检验计划和时间表采取分片集中检验的办法进行检验,同时协调取得许可资格的专业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现场配合整改。
对经检验合格,符合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县整治工作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报请登记机关统一办理,办结后发给用户。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使用单位和用户应按检验机构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书面整改意见,按规定
篇2: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安全管理,杜绝小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锅炉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质监、安监、环保、城管、卫生、消防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质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质监、安监、环保、卫生、城管、消防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质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区)的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宣传锅炉使用基本要求,规范小锅炉安全管理:
(一)对不符合消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的锅炉要全部整改到位;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做到安装100%实施开工告知,100%接受安装监督检验,使用注册登记率达到100%;定期检验率达到100%,锅炉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三)对不在《条例》监管范围内的小锅炉,建立基本信息台帐,采取措施严格管理,杜绝常压热水锅炉或开水炉承压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牵头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情况调查摸底,组织联合检查,查处、整改锅炉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汇总上报整治进度情况;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使用单位;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洗浴等行业小锅炉的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锅炉使用维护提出要求;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协助质监部门开展常压热水锅炉或开水炉调查摸底,建立锅炉使用台帐;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小锅炉使用场所的消防检查,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使用锅炉调查摸底和清理。省特检院张家港分院要密切配合小锅炉的现场调查和核实,依法实施检查、督促整改和查处。
(二)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是检查锅炉安全管理薄弱、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依法查处非法安装、改造、维修,未经注册、登记、检验使用锅炉和无证上岗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上报工作。从全面检查与整治阶段开始每月的10日和25日,各镇(区)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步骤:
1、动员、宣传部署阶段(3月1日—4月15日)
各镇(街道)、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的领导工作机构,要根据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调查、摸底及检查阶段(4月15日——5月31日)
质监局、安监局等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以2006年对浴室锅炉调研所掌握的信息和日常监管了解的情况为基础,通过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对小锅炉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全市小锅炉使用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认真汇总核实后,集中上报到质监局。
3、全面检查与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1日)
在汇总调查摸底情况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拟订处理方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单位按照锅炉使用的场所条件、设备设施条件、人员条件环保要求和使用管理要求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属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各部门职能确定责任部门,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实施整改;应停止使用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应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安装、修理、改造的,由相应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4、整治落实与查处阶段(9月1日——10月20日)
由整改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不改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检查停止使用和取缔的执行情况;检查立案查处情况。
5、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25日)
篇3: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 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整治任务
2.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2.1.1 整治重点
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1.2 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2.2.1 整治重点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2.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3.1 整治重点
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3.2 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2.4.1 整治重点
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4.2 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2.5.1 整治重点
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5.2 主要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6.1 整治重点
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6.2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7.1 整治重点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7.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 月,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 月,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4 工作要求
4.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4.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4.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4.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6 强化信息报送
篇4: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三是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以奶牛主产省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的违法行为。
四是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的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五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以鳜鱼、鲆鲽类、乌鳢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六是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
篇5: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土锅炉”的使用单位主要集中在社区、街道、乡村的豆腐房、蒸馍房、饮料厂、调味品厂等小食品加工企业及小浴池。“土锅炉”制作材料不明,强度低,质量低劣,没有任何安全技术资料,缺少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多为常压锅炉违规承压使用,极易造成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污染也非常严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巩固我区安全生产平稳形势,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权益,现制定盐湖区“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以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土锅炉”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治理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和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水平,努力打造“平安盐湖”。
二、专项整治对象和范围
1、专项整治的对象为:⑴非法制造安装使用容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蒸汽锅炉以及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⑵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⑶使用违法修理改造的国家明令取缔的报废锅炉。
2、专项整治的范围:整治全区常压锅炉制造单位、辖区内豆腐房、蒸馍房、饮料厂、调味品厂等小食品加工企业、小浴池、学校、木材、化工、服装、建材等小加工点、农村红白喜事流动饭庄、宾馆旅社饭店、工矿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制造、使用的锅炉。
三、专项整治内容
1、是否将常压热水锅炉作为蒸汽锅炉使用。
2、是否使用自制的或不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蒸汽发生器。
3、在用的容积小于30升的小型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安装是否执行《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的蒸汽发生器是否注册登记(按照蒸汽锅炉管理)。
4、常压热水锅炉是否设有大气连通管并保证畅通,且大气连通管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和设置水封;水泵是否抽锅炉出水。
5、常压热水锅炉是否在明显位置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志。
6、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使用非法生产的锅炉;
超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锅炉;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
使用有明显故障的锅炉;
特别是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镇街道的小型锅炉。重点检查的内容是:
锅炉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是否办理告知、注册登记获证;
锅炉是否经安装监检、定检;
锅炉相关安全附件配制是否符合要求和进行定期校验; 锅炉操作人员是否持证。
重点检查的项目是:
水封管是否超高,或安装静重式安全阀,弹簧式安全阀; 锅炉锅壳及炉胆下部、下脚圈部位的腐蚀、结垢情况;炉胆是否变形;
炉门圈伸入火焰侧是否有裂纹;
锅炉上部封头是否有因水封管排水或漏水造成的腐蚀; 锅炉房的安全布局是否符合要求;
常压热水锅炉出口是否保持与大气相通等。
五、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工作要求。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徐志英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副秘书长黄暇,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杨建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永宽任副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各乡(镇、办)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永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制造、使用“土锅炉”的行为,实现专项整治工作预期目标。
2.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整治“土锅炉”工作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应充分体现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乡(镇、办)政府、各有关部
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分工,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自查自改到位、督查到位、隐患治理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办)政府将取缔“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的统筹安排,及时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报本辖区“土锅炉”的情况、动态和整治建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监察,对整改合格的使用单位对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办理注册登记和锅炉使用证。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乡(镇、办)对辖区内违法使用的“土锅炉”依法强制拆除。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违法使用“土锅炉”拒不整改的企业、商户依法查处。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土锅炉普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3.严查细排,依法查封。对检查中发现常压热水锅炉或茶炉改装为蒸汽锅炉、无证制造或改变工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非法制造安装的“土锅炉”要坚决依法取缔、拆除,严防爆炸及伤亡事故发生。
4.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对在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重点整治,做到边检查边治理,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隐患必须置于有效监控之中,并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9月5日):各乡(镇、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各自的“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9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妮,电话:2085315)。
2.排查治理阶段(9月5日~9月25日):由乡(镇、办)政府牵头组织,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村、街道各类使用“土锅炉”的单位及个体加工户开展排查,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馍店、小食品加工、小浴池、流动饭庄等落实整治责任。要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把该取缔销毁的土锅炉集中起来进行销毁,并大力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乡(镇、办)于9月25日前将“土锅炉”治理情况汇总上报区“土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6:锅炉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理无证使用锅炉、违规使用锅炉及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行为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锅炉的安全事故隐患,推动锅炉使用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锅炉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锅炉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强化,无证、违规使用锅炉现象基本杜绝;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能力和防护自救能力明显增强,锅炉作业人员实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三、整治范围
(一)米面、年糕、豆腐等小作坊、食品加工行业的锅炉;
(二)服装加工行业的锅炉;
(三)水产养殖行业的锅炉;
(四)其他在用的锅炉。
四、整治重点
(一)存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在用锅炉(含超压使用);
(二)由非承压锅炉改造的承压锅炉或非法使用的“土锅炉”;
(三)未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的在用锅炉;
(四)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的现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五、整治措施
(一)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能。
(二)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等各项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并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三)使用的锅炉应按规定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设备按期进行检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锅炉的额定压力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应予及时更换;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应当予以停用报废。
(四)使用的锅炉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加强运行检查,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要有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六)锅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七)锅炉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积极采用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并认真总结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25日~204月25日)
各村(居)对辖区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二)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阶段(年4月25日~2010年6月25日)
1、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对照整治工作要求,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2、各村(居)对各使用单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对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实施整治或设备无证使用、违规(超压)使用、超期未检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单位,及时报送镇安监中队。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10年6月25日~2010年7月10日)
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锅炉使用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巩固整治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锅炉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村(居)及锅炉使用单位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村(居)应落实专人负责,并结合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狠抓落实。在整治过程中,要督促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措施,限期整改;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篇7: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学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我校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完善的学校安全体系,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消除学校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使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杜绝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学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由以下成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同时设立六个工作组,分别为:学生日常安全工作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组,由实习处牵头组织;校舍及食堂安全工作组,由后勤处牵头组织;学校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组,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危险药品及化学品安全工作组,由基础医学部牵头组织;宣传及信息安全工作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
各系部要参照学校领导小组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系部内各项学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学生日常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负责在校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在校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各种安全意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和动态并及时化解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矛盾;对学生各种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制度,认真周密组织;负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主要是夜不归宿、违规用电等方面的管理与查处。
(二)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负责对在外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定期与不定期的安排人员进实习点检查,确保实习生在岗,避免意外情况发生;加强对实习生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
(三)校舍及食堂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排查和消除校园建筑物、电路、学生食堂、学生用水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监督食堂管理员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食品制作、销售,确保师生饮食安全;要有严密的防毒措施,防止各种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负责学校治安及消防安全。排查治安保卫方面和消防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偷盗,确保校园安全。要安排好保卫人员的值班和夜间巡查,要特别注意对学校的重点部门的巡查;负责好各种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要保持与公安或派出所的热线联系,配合公安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五)危险药品及化学品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负责危险药品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有专人管理、专人登记;在上实验课时要进行操作规程的教育,尤其在使用化学危险药品时更要高度警惕,防止学生触电或被药品灼伤。一旦出现意外,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六)宣传及信息安全工作组
工作职责为:要保障学校网络信息等舆情信息安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范反动势力、邪教组织等在我校学生中的信息渗透;严格审批各种集体活动和大型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校报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学生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
论氛围,并对我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落实。
(二)对全校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对防火安全的检查力度,对设施不全要尽快补上。对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及时更新,对学生公寓的违章用电要坚决取缔。要加强对校园电网设施的改造,彻底消防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排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下大力气抓好学生公寓、教室、实训室、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排除消防等安全隐患。
(三)对校内交通设施及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学校周边路段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完善情况。
(四)对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经常组织对楼道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施要及时更换。防止楼梯间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有毒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实验室、实训室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对学校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危房仍在使用,对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内外部存在的各种建筑方面的隐患问题是否已全面清除,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六)对饮用水源和食堂设备、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全面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进行全面检查。要落实规章制度,加强检查,严把食品进货关,对变质、超期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坚决杜绝进入学校食堂,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采取相应的措施,严防不法分子投毒破坏。
(七)对各项集体活动是否有安全保障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体育活动及大
型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实习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在各种学生活动中要加强管理,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对于大型活动,必须遵守报批制度,编制安全工作预案。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时,对所用车辆要严格把关。
(八)对校外实习学生安全管理是否到位进行检查。要定期与不定期的安排人员进实习点检查,确保实习生在岗,避免意外情况发生;加强对实习生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
(九)对学校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系安全教育的组织情况,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学校“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检查法制教育进课堂情况,检查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情况。
(十)对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电、防盗工作,继续实行严格的夜间值班和巡查以及专职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的制度。要加强学生公寓周边的夜间巡逻。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十一)对学校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
(十二)配合公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周边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问题要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2月中旬—3月中旬)。成立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学生学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拉网式自查和自纠活动;各相关部门和系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搞好动员部署;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校内安全设施进行维修和补齐,调查了解学生、教师等内部矛盾并及时化解,清查和销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3月中旬—4月中旬)。由学校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工作组具体落实,对各部门及系部进行督导检查。与存在问题的部门、班级、个人签订限期整改责任书,对限期没有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责。各工作组在每次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将基本情况汇总并报
学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例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长效管理与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4月中旬—6月底)。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学校审批制度,优化学校发展环境工作机制,严格学生安全教育机制、学校内部人员管理机制和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在6月底召开专项整治活动总结表彰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典型。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学校各级领导及各相关部门、系部要把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全面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群策群力,搞好协作。各工作组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加强检查、督导,及时排除校内校外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三)规范检查、落实责任。各相关处室、系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责任制,落实负责人和参与者的责任,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导,搞好宣传。学校领导小组要强化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对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学生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8: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分、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 (户) 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月份,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月—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月份,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份,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月—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份,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月—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6. 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 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 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 大案要案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责任要落实到人, 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 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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