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公平(精选五篇)
税负公平 篇1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公平,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起征点偏低。现行增值税起点规定, 销售货物的为日销售额2000元~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 销售额150元~200元。按照这一起点规定, 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 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 也就是说, 其税后收入水平是相对低的, 还不到一般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二是征收率偏高。现行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工业企业为6%, 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 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 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实际税负要大大超过一般纳税人。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人受到双重影响, 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 交易便发生困难, 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同时,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使其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不能发生直接关联, 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变成含税成本, 也使其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 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 等于征了两道税, 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 显然不利于其正常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小企业, 或比小企业更小的微型企业, 是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最基础的组织单元。从国外的企业结构与劳动力就业的关系看, 发展中国家每千人一般为20个~30个企业, 发达国家每千人一般为45个~55个企业。其中95%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每个企业的平均就业规模为9人~15人, 全社会有65%~80%的劳动力在这些企业中就业。根据我国2004年进行的一项普查, 包括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个体经济, 每千人只有3.1个企业, 大大低于国外的一般水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近年来下降很快, 与中国经济增长很不相配, 对提升就业率很不利。
据官方数据, 全国2008年上半年67000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0000多家, 有三分之二的纺织企业面临重整。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 较2007年同比减少15%。2008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 20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000亿元, 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 只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 比2007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大批中小企业的倒闭只是经济衰退的开始迹象之一, 随着经济形势继续恶化, 还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 一旦形成某种骨牌效应, 将后悔不迭。
中小企业的大量减少不能不说与税收有着直接的关系。有调查数据表明, 人们普遍认为, 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最好的体现是“降低税负”, 占被调查企业的77%;另一项对上海480家小企业的调查也显示, “企业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减轻小企业负担、减少税负和解决融资问题。在人们看来, 政府减税比融资更重要, 更急迫。
因此, 增值税转型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这块改革, 采取以下调整措施为好:
一是应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使经营规模很小、营业额很少、增值率很低的经营者不再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可以在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
二是应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学界一般认为,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差距, 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关于个体税负公平的几点思考 篇2
——关于个体税负公平的几点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今年年初以来,各街道分别成立了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工作站成立以来,我们与辖区个体工商户接触更为频繁,对他们的经营和纳税情况也更加了解,尤其是在上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个体工商户对税负公平问题提及较多,对此,结合当前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对该问题做了较为粗浅的专题调研,提出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辖区个体工商户概况:
目前南禅寺街道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共有2000余户,每年所占街道一般预算收入约为4%,个体税收虽在整个税收中的总量不大,额度不高,但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最能透视民情、体现民意,也一度成为协护税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衡量各地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的一个基点。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方式灵活,大多数采取现款交易,所以,税务部门很难核实真实的经营情况。同时,个体工商业户进货渠道也非常多,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控制。此外,个体工商业户弄虚作假现象严重,他们采取不断变更地址、姓名,假停业,不办理任何手续,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来逃避税收。
对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简称“双定户”。定期分为一个季度、半年、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定额是指核定纳税人在定期内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双定户”又分为达起征点业户(以下简称达点户)和不达起征点业户(以下简称不达点户);对达点户的定额要根据其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既管且征”,而对于不达点户核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免征税款,即“只管不征”。1
通过调研,发现对个体户的征管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于税负公平问题上,一是地域与地域之间税负不公。包括城乡之间税负不公和街道与街道之间的税负不公。二是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三是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受社会各种关系影响,出现“人情税”、“关系税”,人为造成税负不公;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同等条件,而经营能力不一,出现税负不同。四是税收政策因素影响税负不公。
二、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征管,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以实现公平税负,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公信度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构建和谐诚信纳税环境的重要保证:
(一)、正确执行起征点税收政策,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前提
从2003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调整了双定户起征点标准后,一夜之间有80%以上纳税人从原来的征税户变成了免税户。数年以来,个体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下降,而是逐年递增,其原因有二: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的自然增长;二是,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到位,原有不达点户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已从原来的不达点户培养成达点户,甚至变成纳税大户,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调整起征点所带来的宏观调控现实意义。因此,税务部门要准确界定达点户和不达点户,对达起点的业户要按规定核定税款,足额征收;对不达点业户,仍然要按规定核定营业额,加强日常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列入正常征收管理范围。这也是实现公平税负的前提之一。
(二)、规范双定户定额核定方法,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关键
目前,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双定户定额的核定,其依据和标准往往是历史性定额或参照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等因素,缺乏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办法,加之人为因素,必然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作为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时,同一行业看地域的好坏、同一地域看生意的好坏,尽管考虑得很周全,却难以满足各位纳税人的心意。“生意同样做,为何别人少缴税,而我却要多缴税?”例如我们与辖区个体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在家乐福超市门面房就遇到类似情况,由于这些店面都是统一规格,对于经营项目相同的店主很容易做税负上的对比,个体纳税人一旦找到自己认为合理的理由,钻进这个死胡同,要他按时自觉缴纳税款就困难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核定税款,使双定户的税负公平合理。
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如何核定定额以及核定多少税款是税务机关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核定定额是方法问题,而核定多少税款则体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征管水平;其次,核定税款要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对经营者来说更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税收也是纳税人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之一,而且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所以税务机关在确定核定税款方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对达点户来说,营业额相对较大,但因缺乏相关的进销货凭证,绝大部分经营业务实行现金交易,真实的销售收入往往游离于税务干部视线之外,想掌握这部分纳税人的真实销售收入确实很难。这种情况下,定额必须有相对科学、合理的“参照物”。由于90%以上的个体经营者聚集在各类市场或主要街道上,经营行业也相对集中,经营面积大小、租金的多少以及其他固定性费用都有据可查或有据可参照。因此分行业、分地段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在掌握大量测算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纳税人销售收入的客观要素,制定科学、客观的定额评税体制。
市场(街道或)规模、市面等级(以单位面积房租来体现)、经营面积、行业平均利润率、从业人员、运输工具等六大要素是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主要因素,而经营规模的大小、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通过六要素来体现的,前面四要素是客观的、也是经营的基础,而第五、六两要素则是在前面四要素基础上体现出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通过调查测算,首先确定达点征收的标准,确定核定计税依据的基本公式,然后将上述六大要素赋以影响经营收入的参数,将向纳税人采集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就能计算出定额,并应当张榜公布。这一结果是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产生,有相关的测算资料佐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新增业户定额的客观定额依据。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基础
好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定额核定方法,要依靠税务机关和协护税人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们必须经常深入第一线,要做到“四勤”:腿勤、手勤、眼勤、嘴勤,才能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不断提高典型业户的调查面,为双定户定额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注重加强税法宣传,多与纳税人沟通,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做到手莫伸,嘴莫贪,切勿因蝇头小利影响公正税收执法。俗话说得好,“天下不患贫而患不均”,我们在执法中要力求“一碗水端平”,拼弃一切私心杂念,杜绝人为不公正因素,从执法源头保证双定户的税负公平。
(四)、严惩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遵从度,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保障
当前,对个体双定户的管理缺乏深度,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其原因:一是个体征管户多,而税收征管人员太少,人少事多矛盾尤为突
出,人均管户近四百户,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足够时间保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二是征管人员老龄化,管理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目前还在征管第一线,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去适应当前的征管要求。三是专业业务水平相对薄弱;四是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税务机关的文明创建要求越来越高,除重大的、突出性违法案件依法办理外,其余征管上的矛盾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遇麻烦绕道走,缺少强硬的打击力度。
基于上述诸多因素,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在治税环境上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在短期内无法增加足够年轻的、业务水平高的征管人员的情况下,必须要保证打击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队伍的人员。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实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不断改善治税环境,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最近,地税五分局对我辖区都市潮头美容美发店通过法院判决,处罚了其逃避缴税的恶劣行为,共计罚没各类款项36000余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我们委托代征工作站的网络化作用,协同社区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实现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的群防群治。
总之,如何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以实现公平税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内外兼顾,标本兼治,实现公平税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财政所张俊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负公平探讨 篇3
一、税负公平的含义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最早提出税收三原则:公平、简便和节省;其中公平是指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 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能力, 征收数量不同的税收。在他之后, 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公平、确定、便利、最少费用税收四原则中, 指出公平是指“一国国民, 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 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 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 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此后各税收经济学家发展财税理论, 阐述税收原则时, 都把税负公平作为其中的必备要素, 可见其对于合理税收制度的重要。
笔者认为, 税负公平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 又称“水平公平”, 指对经济条件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人, 应受到同等待遇;其中经济条件和纳税能力主要表现为财产多寡和收入高低以及家庭赡养人口等。税收分配中, 在相同的领域, 赚得相同的收入, 有相同的财富, 享受政府相同的服务, 都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 否则就是不公平的税收制度。而纵向公平指不同等条件的人在税收上应该区别对待, 即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 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 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对税负公平的推进
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公布实施, 同年12月14日,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始建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国务院在1986年1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1986年9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适用于中国公民;之前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由此我国形成了三税并存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类纳税人的税负轻重不一;随着时间的推进, 税负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原三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修改合并的基础上, 通过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之后经过屡次补充修订, 三税合并, 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渐走向完善。此后, 我国于2006年、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 降低了个税纳税人的税负。
三、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税负不公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收入的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稳定 (见下图) , 与此同时, 税负不公问题日益显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征税覆盖范围还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覆盖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其它等11类所得, 税基相对较窄, 例如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列入征税范围, 这样显然有悖于税负公平。加之这类所得的主体多为高收入群体;且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 此类所得的数量也将大幅增加。因此, 对这类所得免税既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也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加剧了税负的不公。
2、分类征收制导致各类所得税负差异明显。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征收制度上采用分类征收, 把个人所得分为11项, 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这导致同为个人所得, 税负差异极大, 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同为劳动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税率, 最高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税率, 最高税率为3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 适用三级税率, 最高税率为40%。由此可见, 性质相似的劳动收入, 在分类征收制下, 差异较大。更有失公平的是, 对于偶然所得, 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仅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在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 税负大大低于各种劳动所得。数量相同的各类所得, 却承担不同的税负, 这无疑有违横向公平原则。
3、生活费用的扣除未考虑到各地的生活成本差异。
目前,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以2010年1季度的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基本情况, 全国平均每人季总收入为15756元, 前三位的上海、北京、浙江分别为:26874、25007、23131元;而最后三位的新疆、青海、甘肃仅分别为11130、10808、10490元, 不到前者的一半。极大的收入差距, 加之各地的消费品价格水平、房价等各方面都相差悬殊, 这导致各地的生活成本存在较大差异, 在这样的背景下, 工资薪金类所得全国统一扣除2000元的标准无疑是不公平的, 将进一步加重同等所得下, 生活成本较高地区的纳税人负担。
4、按纳税人个体计征忽视家庭负担的不同。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 因而完全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如, 假定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 惟一不同的是两人的家庭状况。甲是三口之家的惟一劳动力, 父母没有退休金, 他要以一人的收入供养老人、妻子和小孩;而乙同处三口之家, 妻子也在工作, 父母有退休金生活可以自理, 夫妻二人可以共同抚养小孩。显然, 虽然收入相同, 但他们的实际纳税能力却有较大的差别, 乙的纳税能力要比甲大得多;但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 甲、乙两人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 这显然有悖税负纵向公平。
四、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的改革对策
1、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型。
和分类所得税制相比, 综合所得税制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 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 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能最大限度的兼具两者的优点。从现实国情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 我国公民的纳税观念和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都得到了明显增强, 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的基本建立使个人 (特别是高收入群体) 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因此, 我国应尽快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对个人取得的普遍性、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办法, 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经常性所得, 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性收入等进行加总, 减去法定减免额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就其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偶然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即将个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2、加强征收监管, 扩大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今年2月公布的我国《20 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 2 0 1 0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8 37.1 7亿元, 同比增长22.5%, 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为3148.56亿元, 同比增长26.8%, 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65.1%。可见,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体是工薪阶层, 这必将进一步拉大收入贫富差距。因此, 我国应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监管, 尤其要防止他们借所得种类多样化来逃避税负;同时, 扩大征税覆盖范围, 将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投资所得一并纳入, 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从以前的主要针对劳动这个生产要素扩大到包括资本要素所有者, 以保证税负的横向公平。
3、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体系, 加快各项费用的扣除调整频率。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和高速增长时期, 社会形势也随之频繁调整, 而相对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却调整缓慢, 以免征额为例, 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只调整了两次, 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此外, 我国也将逐渐步入老年化时代, 将成为社会中坚力量的独生子女一代将面临较重的生活压力。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扣除额应结合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 适当考虑家庭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支出, 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体系, 并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以及物价上涨的情况, 及时调整免征额等费用扣除标准;例如按CPI对税前扣除额作适时调整, 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己经普遍采用的做法, 值得我国借鉴。
近期我国将再一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制, 未来我国的税制必将进一步推进税负公平, 从而更加完善。
摘要:由于具备税基广、自动调节经济、公平分配等诸多优点,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税制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从税负公平的视角, 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历史, 分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尚存的缺陷, 研究推进税负公平的改革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混合所得税制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下) .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384
[2]、CNKI知识元数据库http://define.cnki.net
[3]、图表数据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4]、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从完善涉农增值税角度看税负公平 篇4
(一) 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时代, 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市场经济时代, 市场配置资源的局限性必然会带来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 开征必要的税种, 实现公平的收入分配;同时, 税收的调节作用还体现在通过对税收的减免、扶持、发展等政策性措施达到鼓励公平竞争的作用。
(二) 当前农民隐性负担增加。
1.当前农民税负的实质。
农业税取消后, 在很多农村仍然存在众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集资等系列负担。这些负担名目繁多, 形式多样并呈现出转移的特征,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农业税费向其他行业税费转移, 如农民建房需要向不同的部门上交不同的费用和税金;二是由乡村两级的统筹提留向乱收费转移;三是征收对象由整体向部分农户转移;四是由直接要钱要物向强迫提供服务转移。
本表数据来自于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先后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的大样本调查。
表1是对农业税改前后农民人均税费负担变化的对比分析, 2007年度与取消农业税之前的2004年相比, 农民人均税负担并没有减轻, 在结构上, 政策内负担减轻的比重较大, 但是政策外的负担增加的比重超过了政策内负担减轻所带来的效益, 使得农民人均负担水平较2004年上升了10.35%。
(二) 农民税负不公平现象严重。
要讨论当前涉农税收问题, 就要关注一个重要的概念——广义税收概念, 因为农民及农业税负问题的关键是在政策外的负担即隐性负担上。广义税收概念是指农民以土地生产物 (农业产品) 和相关产业的成果无偿地为社会公共需要所做的直接贡纳和间接贡纳, 包括农业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传统“暗税”) 、“三提五统”、其他杂项收费摊派、现代“暗税” (土地差价) 、间接税和社会负担等。就归属而言, 实际上就是农民承担的一切财政性负担 (杨斌, 2007) 。这里所指的一切“财政性负担”大多是农民的隐性负担, 隐性负担有着随机性强、弹性大、涉及面广、负担率高的特点, 也因此成为农村乱收费的根源。
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只是在政策内税收负担上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但减轻的部分通过对政策外负担的转移已经被全部抵消甚至出现了反超的趋势。如果不对加诸于农民身上的政策外负担也就是农民的隐性负担进行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就会不会成功, 可见, 彻底的农村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是导致农民税负不公的重要原因
导致农民税负过重的原因有很多, 但从税制设计角度上看, 二元税制的存在、地方与中央税收分配比例不当是根本原因。
(一)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
农民负担加重的根本原因是征税制度设计时将农民、农村、农业与城镇、居民以及二三产业的征税分开, 形成了二元税制。税收成为加重农民税负的工具。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 农民需要交纳的税种比较多, 尤其在增值税环节这一不公平现象表现得尤为明显。与此同时, 普通农民也无法享受正公平的税负待遇。如增值税的设置, 将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列入免税范畴, 从形式上看是对农民的一种税收优惠, 但由于农民已经在实际上参与到了市场经济的物质交换大循环, 这种形式上的优惠却使得他们在购买用于生产目的的生产资料时 (如化肥、农机、农药、农汽油等) 就无法将其中已经包含了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二) 税收分配制度不合理导致农民税收负担增加。
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 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税, 同时, 增值税又是一种国地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是75%:25%, 地方财政在分配中居于弱势地位, 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一级财政收入不足是导致农民负担不公的实质原因。另外, 农业税取消之后, 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而财政负担及支出没有变化, 于是就出现了各级地方政府巧立名目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的现象。
三、解决农民税负不公平, 改革涉农增值税的必要性
要解决农民的广义负担问题, 一是要减少加在他们身上的负担, 另一个方面是要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 这样一减一增, 少取多予, 才能在实质上将广义减轻农民的广义税收负担。而通过增值税改革, 规范涉农增值税可以解决以上两大问题。
(一) 改革涉农增值税是解决农民税负不公平问题的客观要求。
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一个以公平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社会。而分配的公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没有对农民的公平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 这些政策外收费如果没有进行彻底的变革, 就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 改革涉农增值税, 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 财政增税。还可以给农业经营者以国民待遇, 切实将农民推向市场,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 推动农业的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的整体发展。
(二) 改革涉农增值税是实现城乡税负公平的重要手段。
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的扩大, 农产品的需求空间得到了扩充, 与此同时, 农产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 与国际接轨成为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迫切要求。而我国经济现状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使得农产品通过提价来转嫁增值税税负的可能性很小。而另一方面, 在我国现行涉农增值税背景下, 农业投入品的比重不断增加, 农业投入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越来越多的转嫁到农业生产者身上。农民受着来自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双重压迫。所以, 减轻增值税税负转嫁的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收入, 这也是解决农民税负不公平的重要手段。
(三) 改革涉农税制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我国自2009年11日起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 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 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投入不算入产品增加值, 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农民及农业生产而言, 增收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体现城乡一元化的税制要求, 顺应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完善涉农增值税, 实现税负公平
(一) 它山之石。
涉农税收一直是各国一个重点研究和关注的领域, 不同的国家在对待涉农税收时具体的政策各有不同, 但大都呈现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涉农税收设计体现了经济政策上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的税收照顾;二是涉农税具体名称虽然有所差异但在性质上都属于所得税性质。对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一般只征收所得税, 不征收间接税;三是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在具体的税收规定方面, 对农业与工商业者待遇基本相同, 但是在一些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 农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四是不分行业和产业, 所有企业适用同样的税种, 便于管理。
(二) 实现税负公平的具体措施。
1.统一城乡税制, 加大地方财权。
针对目前二元税制带来的城乡税负分配不公的现状, 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生产领域。同时, 结合财政分配体制改革, 进行税收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将农业增值税征收权下放。要实现农民广义税收负担减轻的目标, 关键在于增加地方财政总体实力, 减少农民的政策外负担, 减轻农民广义负担, 同时也为城乡公平发展创造条件。
2.少取多予, 遵循轻税原则, 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世界各国对农产品增值税通常都给予比较大的优惠, 大致分为零税率、免税、低税率及自由选择等几种方式。以我国农民以及农业生产现在的弱势地位和税负不公现象的存在,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 要以少取多予的原则来对涉农增值税进行改革。在税制设置时可以与工业生产同等待遇, 在实际执行中, 在很长一段时间需要对农业增值税实施低税率尤其是针对农户应该实行零税率。
3.分门别类, 区别对待。
在涉农增值税改革得具体实施过程中, 可以借鉴世界各国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普遍做法, 对不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者进行分类, 区别对待, 体现适当的灵活性。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制度化管理较为完善的农业大户采用较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 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税率, 并设置起征点,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
4.程序简便原则。
在进行涉农增值税改革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简便原则。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针对农民的征税程序设计要尽量做到简单, 要因地制宜, 设计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民特点的涉农税制。同时, 针对农户分布较广且销售较为分散的特点, 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较为困难, 可由财政部门核实各户实收产量, 减去起征点的数量, 求出应有的商品量后依率计征, 这样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 提高涉农增值税的整体效益。
摘要:自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开始, 中国的农业税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并不意味这农业税制改革的完成, 相反的, 它代表着农业税制改革进入了一个以公平税负为最终目标的阶段, 进入了从二元税制向一元税制迈进的阶段。在这个阶段, 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将目前的涉农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 以达到税负公平的目标。
关键词:涉农增值税,农民负担,税负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浩.农村税制变迁视野下的城乡税制一体化改革探讨[J].时代经贸, 2007
[2].卢家峰, 吉文丽.完善我国农业税制的探析[J].消费导刊, 2010
税负公平 篇5
随着改革开放与对外经济的发展,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从城乡之间来看, 根据世界银行的推算, 我国1978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 1988年为0.382, 2005年达到0.442, 2007年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有关研究, 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54。据世行2008年公布的数据, 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 超过美国、俄罗斯, 更超过印度的0.36, 已经接近拉美国家的平均水平, 已超过国际上认可的中等不平等程度。按照亚洲开发银行2007年的一项研究, 收入最高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与收入最低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的比率, 中国是11.37倍, 远远高于印度以及印度尼西亚的5.52倍和菲律宾的9.11倍。且不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有高估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对保守的可能, 2000年城乡收入比为2.97∶1, 到了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升至3.3∶1。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作为下一年的生产性投入, 实际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为突出。从国际比较看, 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比已经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城乡, 因此,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及时做出制度安排, 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以缓解收入分配的矛盾。
由此, 建立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 促进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目标, 它将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系着我国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
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2.1 分类所得税制有失税负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将所得按照性质的不同分为11项, 实行分项征税, 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扣除办法、税率和计算方法。这种税制模式实际上是从征管简便的角度来考虑的, 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如果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 税负明显不同, 无法体现“多得多征, 公平税负”的原则。
2.2 课税范围不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据调查统计, 全国1994年至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人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中, 工薪所得又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而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则几乎征不到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大部分实行核定征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只就账面收入征税。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项目则征税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特别是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已由单纯的工资收入, 向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就目前而言, 在我国居民所得中, 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动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 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 还有劳保福利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来源所得。居民收入中心由国家管理的收入比重已大大降低。显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仅包括工薪收入等11个项目已不能适应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 各分项所得缴纳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与收入多元化和收入分布格局不相适应。
2.3 税率档次过多, 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政策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近年来, 在世界减税浪潮下, 各国普遍减少税率档次, 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档次一般不超过6档, 平均税率在30%左右, 而我国实行高税率的结果是近5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到。在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 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实行过高的累进税率都会促使资本外逃,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这一副作用更为明显。
2.4 费用扣除不合理, 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 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 由于地区差异以及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 甚至相差甚远, 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 抚养亲属的人数, 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人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2.5 按月、按次分项计征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生活中, 由于种种原因, 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 有是纳税人收入渠道比较单一, 有的人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入;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 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 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 必然造成对收入平均的人征税轻, 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如月收入同为2000元, 若都是工薪所得, 应缴纳税款为95元, 若2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 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 则不必缴纳税收;又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1次所得, 需缴纳税款168元, 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 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 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 分散所得, 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2.6 征管制度欠规范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表现在:计税标准难以核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股市证券业的发育, 我国公民收入的结构已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个人取得收入透明度不高, 隐蔽性较强, 许多纳税义务人不主动按实申报, 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落后, 征管力量不足。目前尚无有效监控个人收入取得的现代化手段, 地方税务机关又缺乏足够的强制执法的权力, 有效行政比较困难,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上的“死角”;代扣代缴网络不够分健全。当前, 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集资款, 年终发放的股息、红利和集资利息, 都远远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同期存贷利率标准, 而对超过部分非金融机构又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一些个人多处兼职取得额核算是否准确, 而所得额的准确与否又取决于财务核算水平。征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直接影响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颁布和实施, 如果解决不好, 将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 甚至影响税制不能切实贯彻实施。因此, 必须对上述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使之得到有效地解决和完善。
3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3.1 个人所得税内部结构的优化
3.1.1 建立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综合所得税制度
鉴于我国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固有的缺陷, 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 实行覆盖居民个人全部收入的综合所得税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应当将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包括经营性收入、资本利得收入、第二职业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在内的所有收入全部汇集的个人全部收入应按年度确认, 以家庭为单位合并报缴, 以此为基础,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这样, 既公平税负, 又简化税制, 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3.1.2 明确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应根据“量能纳税, 公平税负”的原则, 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11类课税项目按性质进行合并调整, 建议将所得项目分为以下几类:劳动性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资本性所得, 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竞技、竞赛及偶然所得, 主要包括参加竞技、竞赛运动获得的奖金及中奖奖金等;自力耕作农业所得, 主要包括农村自力耕作农、林、牧、渔等所得;其他所得。此外, 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扩大税基的可能性, 适时将社会福利等项目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3.1.3 优化税率结构, 降低边际税率
对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税率进行调整时, 应在加强对高收入者控制力度的基础上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 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 从而减少对收入的隐匿。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我国税率设定为5级较为合适, 对于边际税率来说, 为有效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 提高纳税人的投资积极性, 边际税率不宜过高, 否则对我国的发展不利, 因此, 设定在40%较为适度。具体而言, 我国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建议采用如下方案:年应税所得额0~10000元的, 适用税率为5%;10000元~5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50000元~20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20%;200000元~8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80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40%。该方案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相比,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简单, 税率档次大幅度减少, 能保证税制简化;二是增大了适用最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年应税所得额0~10000元, 突出了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三是边际最高税率由45%降低为40%, 减少了对投资等抑制作用;四是拓宽了以后各级税率的税基, 从而相对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 这既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 又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3.1.4 设定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 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收入水平差别较大, 还有物价上涨等因素, 沿海经济发达发区与内地存在着差异, 虽然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收入较高, 但消费水平也相对较高, 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消费水平也相对较低, 在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上要体现出差异。全国确定一个费用扣除数是不科学的。各省、市、区政府调整减除数, 做到有法可依。
关于费用减除建议, 从个人总收入到应税所得, 这中间要经历一系列调整过程, 既要符合理论原则, 又要体现各项政策要求, 以达到合理、公平。首先, 在总收入中的减除, 不予列入总收入中的一些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如抚恤金、救济金、奖学金、退休金等。其次, 明确减除费用项目, 如上下班交通费、购房贷款利息、教育支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偶然性损失等等。再次, 个人宽免额的减除, 应包括本人生活费、赡养人口生活费等。最后, 适度减少对外籍人员的减除规定。
3.1.5 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的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应统一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 按月或按次分类预缴, 年终汇算抵扣清缴, 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防止偷逃税行为发生, 又有利于公平税负, 减少征税成本, 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计税。
3.2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方案
3.2.1 建立完善的收入监控体系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 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实施税源控制。
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 并实施银税微机联网。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这种条件。2000年我国已经推行了存款实名制, 但不彻底, 应结合我国目前实施的“金税工程”, 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
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 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即在存、取款和债务、人、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资料创造有利条件。
个人收支信贷化。在银行按属地原则为个人建立信贷结算中心, 以计算机为信托注册登记一个统一税号, 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各单位按会计期限支付给个人的一切所得, 都必须通过转帐划入其信贷结算中心的帐户, 减少现金流量, 逐步实现个人结算信贷化。
3.2.2 完善个人所得“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自1997年试点以来, 已被实践证明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 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 代扣代缴义务人 (包括法人和雇主) 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 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 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2.3 加强执法刚性, 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首先, 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并进行必要的曝光, 体现执法的刚性。其次, 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 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应偷逃税证据或阻止出境, 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帐户, 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 强制执行, 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务警察, 对违反税法比较严重的纳税人和有关人员实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再次, 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 认真贯彻“有报必查, 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 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纳税环境。
摘要:我国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因而研究税收公平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我国自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 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 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文试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讨论, 进而提出对于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的思路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