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共13篇)
篇1: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眉县实验小学
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书制度如下:
一、我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班主任组成,统一组织领导我校各项安全工作。校长任组长,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把方向、抓全面。副校长任副组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分工、协调、督查。
二、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开锁校门时间。严肃学生出门、外来人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班主任批准告知,学生上课期间一律不得随意出校门。不经过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同时,要积极辅助总务主任搞好教育教学设施的安检与维修。
三、全体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校园及周边安全巡查,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内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要积极协助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维持好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搞好交通安全教育。
四、全体教师要负责检查全校的设施、备品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定期检查校内房舍、围墙、用电、防火、体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添置;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加强对值日值宿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五、教导处要经常检查督促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生命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体育课、微机课、理化生实验课等安全事故易发环节和管理能力较差、经常出现“乱堂”现象的个别教师的课堂的督导与检查。同时,要对交通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六、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管理方法要适当。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谈话教育,或与其家长或监护人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必要时可随时报告学校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及时家访做好思想工作,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在多次工作无效后,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七、我校已制定了《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都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要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到位,坚守岗位,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及时、灵活地开展工作,沉着、冷静、迅速、果断地处理。举行校内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
八、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承担全部责任。
九、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或靠近,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制定的禁止骑机动车辆上学相关规定,如果骑机动车辆上学,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学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希望各责任人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对于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负有直接责任;对于因工作疏忽、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等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学校将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后果程度等分别给予取消评优选先资格、警告、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上报县局依法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家庭的幸福!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和家长共同担负的职责,为了使学生能够健康地成长,我们学校和各位学生家长共同携起手来,“关注学生生命、关爱学生生命”,共同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为此,学校和各位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家长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公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马路或街道要小心,注意避让车辆。
二、年龄在12岁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不准骑自行车,中学生上下学不准骑摩托车,家长要做好对学生的监管工作。
三、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或7座以下的小面包车辆。
四、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拨打交警大队报警电话:0932---5557122和学校监督电话0932---5558726。
感谢各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大力配合!
学
校(盖
章)
班
级: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篇3: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辩
有人认为, 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 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基于这种观点,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 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学校, 甚至把学校告上法庭。而一些学校对自身义务、责任的认识并不明晰, 往往担心名誉受损而屈从。
作为中小学, 尽全力保护好学生安全是应尽责任和义务, 谁也不愿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若发生事故, 学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 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动基础教育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案例】一晚, 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 寇某身体异常, 被送往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 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 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 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 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 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 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 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 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 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 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 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 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 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
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 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 接球时跌倒, 后脑勺着地, 但未见明显外伤, 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 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 他头晕加重, 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 立即将他送至医院,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 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 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 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 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 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提供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 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 夜里练习后弯腰, 中枢神经不慎受伤造成腰部以下瘫痪, 就医花去10多万元。王某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 举债无门, 遂向学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协商无果, 王某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本案中, 学生王某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 学校不存在过错, 不应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但由于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有义务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王某的监护人无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学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是一个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小学一至四年级, 由于其法律地位特殊, 需要中小学校给予特别保护。承担小学低段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必须明确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认真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何种安全保护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尽的安全保护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既有安全教育的职责, 又有安全保护的职责;既有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安全教育的要求, 也有采取保障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既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要求, 也有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既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的要求, 又有配备设施进行演练的要求;既有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要求, 又有及时处理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求。
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但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责任, 就需要提供证据。监护人无举证责任。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 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 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 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 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 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 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 学校尽到管理职责,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 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 (化名) 和刘波 (化名) 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 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 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 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 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 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 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 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支招】
学生伤害事故中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李宪生
中小学校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不可抗力型, 如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型, 如食物中毒、校园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型, 如校园内暴力, 校园性侵害等;意外伤害型, 如拥堵挤压、运动伤害;人格扭曲型, 如学生自杀、自残。
中小学校维权的基本途径, 首先是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和转嫁风险等。事前预防最为关键, 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事后补救包括应急处置, 及时救助, 调查处理。转嫁风险即学校要积极参加相关保险, 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风险。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重要救济途径。
从法律层面讲, 学校维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要熟悉法律。学校领导、广大教职工不仅要学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 还要学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 要收集证据。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证据。具体来讲, 一要建设人防技防设施, 及时发现并记录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园内,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校要加强人防技防设备投入, 扩大校园监控覆盖面, 为及时发现异常、消除安全隐患、认定伤害事故责任提供视频材料。二要充实教育管理过程材料, 准确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多半与教育管理职责未能认真落实有关。如:新生入学报到时, 需要家长提交学生是否有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 需要有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接受教育的学生签名认可, 需要家长配合的还需要由家长签字认可;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谈话、家访也需要制作记录并由学生或家长签字认可。三是全面收集事故处理的过程性、终结性材料, 特别是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名的第一手材料。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 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并保存相关调查、处理材料。
第三, 要进行调解。在调查的基础上, 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 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篇4:美国学校和家长如何面对学生早恋
方法一:男女分校。起源于英国的男女分校制在美国得到了发展。美国排名前30的著名私立高中有不少是男校或者女校。男孩女孩彻底分开,自然很难早恋。我曾经去过一所著名的男校Belmont Hill School,发现里面清一色全是男孩子,除了老师,绝对见不到一个女孩。我个人非常不同意男女分校的,因为我认为这样成长起来的孩子不知道怎么处理和异性的关系。正好我在哈佛的Host FamilyMr.Davis的大儿子David是这所学校毕业的。我问他怎么看待男女分校,他说,“男校的男孩渴望见到女孩,女校的女孩更渴望见到男孩,所以学校有时候也会安排男校和女校的学生联谊,这个时候是两个学校的孩子们最激动的时刻,特别有趣的是,女校的女生非常热情,反而是男校的男生比较不好意思,可能是因为女孩成熟要比男孩早一些。”虽然我不太认同这样的男女分校,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年考入名牌大学的比例非常高。
方法二:校园全方位监督。在美的很多私立高中,每—个学生都在被一个网络监控着,一般牵牵手没有人会干涉,但是如果有更加亲密的行为,马上会有老师会发现。这个监督网络包括:导师(Advisor,一般一个导师负责5~8个学生,每个周和学生见面一次,每两个周向家庭汇报一次孩子的表现);年级主任(Class Dean,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孩子被发现有什么不得体的行为,就会有老师像导师和年级主任汇报,年级主任会找这个孩子谈话);家长“老师”(每个住宿的孩子都会有一个住校的老师监督,叫做“Dorm Parent”,如果这位老师把孩子们的不合适行为报告给学校年级主任和导师,这个孩子就会被找过去谈话)。美国认为18岁以下的孩子是时时刻刻需要被成年人及时监督的,如果学生在校园里出了什么事情,家长是可以起诉学校的。所以校园每一个公共活动场所,比如健身房、学生活动中心如果没有老师值班,孩子们是不能在里面活动的。于是平均一个孩子有三到四个分工不同的老师时时刻刻照看着。
方法三:男女分宿舍。美国的大学生的年龄一般都在18岁以上,已经被美国社会认为是成年人。所以美国大学,比如哈佛耶鲁,一般不单独设立分开的男生或者女生宿舍。如果实在有女生要求划分(一般男生似乎没有这样的要求),学校会把某一个宿舍楼的某一层划分为女生专用。但是美国住宿高中男生和女生是分开住的,男生和女生绝对不允许互相串门。并且每个时刻都有一个“宿舍老师”值班(这三位老师平时就是住在宿舍里比较宽敞的房子里,轮流值班,确保宿舍任何时候都有人值班)
篇5: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习安全、活动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与家长签订关于学生的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1、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是交通安全、水电安全、消防安全(包括炮火安全)、活动安全、意外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教育。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依法治校力度。班主任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学生加强安全及法制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学校加强对校舍和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意外,如:在学校按国家规定正常开设的体育课、早操、课间操活动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等。根据国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行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次要原因的承担次要责任,对致害没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其家长自行承担,学校及班主任视情况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3、学校老师对在校生病及发生意外或者不按学校要求私自回家的学生,及时(24小时内)通知家长。对无故离校、逃课,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在班主任教育督促且通知家长后仍不改者,在校外发生交通、溺水、伤亡等任何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家长承担。
4、家长要督促学生在校内发生矛盾应及时报告老师或学校,如学生或家长私自处理而出现的任何后果均有双方承担,触犯法律者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校外发生矛盾者,学校老师协助家长批评教育,造成伤亡或严重安全事故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家长要教育学生无论校内校外都要严格听从学校老师教育批评,要尊敬老师,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无论何时何地严禁侮辱、谩骂、殴打老师。因此造成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6、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言行文明、活动规范、安全第一”的教育。家长也要加以督促。如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者,学校老师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7、家长要负责并督促学生上学、放学及上课要按时且要重视安全,重点是交通安全及意外事故的发生。申请不在学校吃饭住宿的学生,家长务必负责按时时早送晚接,做到学生进校安全回家安全,特提醒家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未成年学生在上学期间严禁私自骑自行车,更不允许骑电动车,凡不听教育并因此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者责任均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寄宿式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凡违犯学校规定未到上课或私自外出甚至在校外食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有学生及其家长承担。触犯法律者,均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凡“要求”车接车送的学生,学校帮助联系车辆,且与车主签订相关的“安全责任书”,但家长要督促学生按时守时,且主动与车主签定安全责任状。学生上学放学坐车期间的安全由车主负责,这一时段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但学校可以协助调查。不做任何协助工作,不负任何安全责任。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篇6: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您的孩子安全,请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对您的孩子的监管。我校根据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醒学生和家长时刻注意安全,并签定<<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温馨提醒同学和家长:
1、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谨防被盗或遗失;请勿轻信他人,谨防受骗,爱护公物,不侵占、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室内无人或晚上睡觉时要锁好门窗。
3、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要用武力解决问题。
4、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
5、禁止使用、收藏治安管制刀具和其它器械,禁止学生在无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外租房居住,校园内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用具,禁止学生带宠物入校。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1、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
2、学生在教室私自生火取暖,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接电线发生的安全事故。
3、学生在校外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食品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4、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实验等,均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规范操作,学生未按照教师的要求私自违规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
5、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施工区,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
以上各条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参照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
篇7: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
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1
尊敬的家长您好:
一年一度的暑假又来临了,您的孩子暑假是否过得健康、安全、充实是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家长们在安排好自己繁忙工作的同时,也需安排好您孩子的暑期生活。我们诚挚地希望您积极配合学校,在家对孩子做好以下方面的教育工作:
1、教育孩子无论是走亲访友,还是外出旅游,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上玩耍,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小学生骑车上街、上路。
2、暑假期间正值炎热季节,应注意饮食卫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不吃霉、烂食物,不喝生水,防止疾病的发生。
3、增强孩子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孩子在家下水游泳,必须有家长监护。各位家长应严格教育并督促子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等危险地方游泳、玩水、钓鱼、捉鱼,防止溺水死亡事故发生。
4、重视提高孩子防拐骗、防绑架、防敲诈、防盗的意识,教育子女未经大人同意不擅自外出,不走僻静小路,不随便搭乘便车,不论在路途还是在居所不随便与陌生人交往。
5、严禁爬高和携带危险物品,远离危险地带,雷雨天不要外出,以防雷击。
6、妥善保管好家庭存放的有毒、有害物品,防止孩子接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教育孩子在家要注意防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
7、引导孩子安全上网、文明上网。坚决不进营业性网吧等不健康场所。
8、督促孩子在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多引导孩子接触大自然、了解社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活动中磨炼意志;带领和鼓励子女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不少于两次)、社会实践活动,使孩子从小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
9、教育孩子争做文明小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敬老爱幼,勤俭节约。放假期间,家长是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对学生安全负全责。担负着教育子女成长的义务,望能在假期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让子女从小成为文明、守纪的好公民。假期内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到校。假期内学生一切责任事故由家长负责。
班级: 学生姓名: 家长姓名: 班主任:(签名)小学
年月日
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2
为使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社会、家庭、学校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视,依法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各班级、各位学生家长要认真学习、宣传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措施,减少伤亡事故”的要求,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二、家长应配合学校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本责任状,关注子女在家与在校的活动,不得允许学生参加有碍身心健康和不安全的活动。
三、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尊重家长教诲,自觉履行下列各项规定,关爱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做到自爱、自律、自理、自强。
(1)学生不得私自到水库、溪流、池塘等地游泳、戏水。
(2)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骑自行车,严禁学生乘坐无牌无证的车辆和农用车辆。
(3)禁止学生持有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破坏公共财物。严禁学生带鞭炮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4)学生不得带明火进入校园,不得在宿舍使用火笼、蜡烛等。
(5)家长要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买“三无”食品,不吃过期、变质、不卫生的食物,杜绝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6)学生不得进入游戏机室、网吧等不宜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性的场所。
(7)在校园内不追逐、嬉闹,上下楼梯、楼道不拥挤,应自觉维护秩序,不争先恐后。
四、学生因不遵守学校各项制度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本责任状由学生、班主任、学生家长、学校签(盖章),有效期一学年。
学校签章:班主任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学生签名:
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3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孩子的平安就是家庭幸福。为了孩子能够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我们愿一块当好他们的保护伞,共同负起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好孩子做到以下安全事项。
1、外出路上不准骑车,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报废车辆,不乘坐车况不好的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
2、不要到石窝坑、机井、沟、河、水渠、池塘等危险地方游泳、钓鱼、玩耍。
3、不玩火,不玩弄家用电器和燃气具,预防发生火灾。
4、不允许到铁路附近玩耍,不能用石子砸火车,在钢轨上碾小刀或做出防碍正常交通的不利事件。
5、不攀爬树木、旗杆、墙壁、房屋,以防摔伤。
6、同学之间不骂人,不打架、团结互助。
7、不准从楼道栏杆上或窗台上往下张望,更不得攀爬。上下楼梯不要乱跑,不拥挤、要有秩序。
8、教育孩子不要随意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接触,谨防上当受骗。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使学生健康 成长。
9、不要接触剧毒农药,并远离毒品,积极预防传染病。
10、禁止出入游戏厅,不得泡网吧。
11、禁止购买、传阅黄色书刊,禁止观看、播放淫秽录相等。
12、假期期间,学生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当好孩子的安全监护人,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班主任:
家长:
学生:
__小学
____年__月
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4
贵家长同志: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与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也是学校和家长共同的愿望。
安全重于泰山,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特与家长签订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录像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做好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请将联系电话准确无误的告诉班主任,以便和您及时取得联系,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教育网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对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家长更应妥善安排,委托监护人做好学生的安全、学习、生活等工作。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不吃零食,不吃三无食品)、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学生骑车上学,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6、夏天将至,教育学生不到陆浑渠、池塘等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放学、上学途中不绕道,放学后要及时回家,不到网吧上网(双休日家长更应注意)、不到建筑工地或渠边玩,不单独外出远行。
7、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不许学生带管制刀具上学,如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负责。
8、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消假,学生不能请假的由家长代请,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购物,校外就餐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责任有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
9、放学和上学父母及其它监护人要负责按时接送,学生请假家长需亲自到校请假,否则,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密切与学校配合,确保学生在校、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建议家长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
谢谢合作!
学生签名: 监护人签名:
班主任签名: 学校盖章: __x小学
2010 年3月
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安全责任书5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安全大于天”一直是我校全体师生的宗旨,尤其本学期家长也能感受到学校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借此暑假来临之际,谨向您全家人致以亲切的问候!我们深知您对孩子成长寄予的关切,对学校发展寄予的厚望。所以请各位家长在假日期间,更好地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一定督促孩子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本领。为此,我校提出几点要求,希望家长能够做到,具体如下:
1.教育子女增强“安全第一”意识,学会一些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本领。
2.夏天到来,天气比较热,要严禁孩子到溪、河、池、湾、水库等地方洗澡或玩耍。
3.任何时间在家在外不准玩火,要安全使用火烛,防止引发火灾。
4.注意交通安全。孩子外出应有家长陪同,行走或乘车应注意安全,在公路上要靠右行走,横穿马路要从斑马线通过,交叉路口、转弯路口、陡坡注意来往车辆。不要乘坐无牌、无证、酒后的车辆,不准私自骑自行车外出。
5.要防止坏人的侵害。不要单独外出游玩,购物要有家长同行;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玩具、礼物或食物。不让陌生人进入房中,不在他人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以免招致麻烦。不管坏人以任何方式威胁,千万不能开门。要学会使用“110”、“119”“120”等报警电话,但切忌随意拨打,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6.要注意防止触电。不让孩子随意触摸电器、插座等有电源性物品,不让孩子使用私自使用各种电器。
7.防食物中毒。不随便吃腐烂、变质的饭菜、瓜果。不吃不卫生的零食,不喝生冷水,吃过多的冷饮。
8.防季节性传染病。少到人多密集的地方去,不去接触有病的人,在家勤通风,讲卫生等;手足口病不能放松,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家长要特别关注,有情况要及时就诊,报告给学校;
9.在家中用炉灶应该注意:掌握正确使用液化气、天然气常识,不单独开液化气炉灶。
10.要和孩子制定假期生活计划,督促您的子女认真完成假期作业,鼓励孩子要关心国内外大事,每天收看新闻、有意义的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切忌到赌博或游戏室、网吧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场所。不参加非法的活动,不做违法的事。
11.家长应指导孩子在家做作业,一起读一些有意义的书籍,教育孩子多动脑筋,从身边事物中搞些小发明、小创造,培养学生的动手和多向思维能力等。
12.家长要留给学校有效地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者是固定电话。
在假日期间,学生的监护人(家长),一定要监护好自己的孩子,如有学生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名称:xsx希望小学 学生签字:
学校(章): 家长签字:
xsx希望小学
__X年6月22日
篇8: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选择何种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 主要有强制保险说、自愿保险说、半强制保险说等。
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说, 食品这一特殊行业应当遵从其行业特点选取最为适合的保险方式, 即根据不同食品种类接合其事故发生的概率、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采取部分强制投保和部分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一) 对于基础性日常食品采取强制保险
在这些基础性的、消费人群较大的食品行业里,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容易引发大范围的受害群, 这样的风险扩散性较高, 社会影响力较大。此时商家往往面临着巨额的赔偿金。那么, 在此领域内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就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如乳制品、水果、蔬菜 (包括块根类) 、豆类、粮食和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其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上,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 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强制保险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给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利比较有限。虽然这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成本, 但比起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要面临的巨额赔偿甚至破产的后果所带来的损失, 可谓是以小保大、规避风险的良策。
(二) 对于其他类食品采取自愿保险
对于一些不属于生活必须或日常必备的食品, 其相对的影响范围较小一些, 不会带来大规模的不良后果, 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措施, 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如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 以及糖果、焙烤食品、坚果以及籽类等、甜味料、调味品、特殊营养食品。
对于此类的商业性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和商家完全可以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 即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和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详细条款进行磋商。保险人实行赢利性经营原则。
这样的一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平衡自由与安全之间价值冲突问题, 是一个权衡利弊, 既考虑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成本,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又调和了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为食安全提供了更好、更实际的保障措施。
二、免责事由
对于责任保险来说, 并非投保人投保后发生的一切因被保险人责任产生的损害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 即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保到底”, 如果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后果的事由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此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外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合同的约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免责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 一般也认为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如何判断和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很难把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 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属于除外责任。[4]
笔者认为, 作为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 有特定致害对象而故意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比较少见, 且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纳入《刑法》的范围对其进行制裁。实践中, 大多数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明知生产的食品会对消费者不产生利的损害后果, 仍然生产加工的, 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安全事故, 但其可以预见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 即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只要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食品时, 明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但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即可构成间接故意, 并不要求以特定致害对象为限, 此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免责的阻却事由———被保险人的过失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当食品生产者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因摄食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而造成疾病, 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以及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但不包括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 如糖尿病等, 按照法律规定需食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 此时食品生产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有例外, 即若是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曾经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但由于食品生产者自身的原因未及时排除隐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是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 我国目前只是通过《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来规范, 并没有具体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专业领域进行规范。笔者要讨论的是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 纵向维度——分阶段实施
法律是现实的法, 只有当它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 才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所以一个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必须与当下的环境相适应, 正所谓上层建筑要服务于经济基础。基于此, 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同样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空间上的差异而分阶段实施。
文章第一部分已经讨论过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适宜采用半强制措施, 即依据食品的不同种类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当然, 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是否可以考虑完全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 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全商业化运行也是未尝不可的。因为强制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 而商业保险能在此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经营者的不同需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的初期, 很多生产者可能没有深入的了解过这种新型保险, 存在一定的疑虑或抵触, 不愿主动购买, 所以现阶段采用半强制的模式更加合适。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产者的风险意识会越来越强, 普遍接受这种风险转嫁的新型保险, 有理由期待生产者们主动购买保险, 从而奠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的基础。
从半强制到自愿的转变可以在一些地区先进行尝试, 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食品安全要求程度也不同, 要因地制宜, 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标准。
(二) 横向维度——分企业规模实施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生产者采取放任的态度, 或者说因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导致投保的积极性不够高。尤其是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是企业的根本和首要目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有效的盈利方式就是尽一切可能降低生产成本, 所以生产者很可能并不愿意主动投保, 承担一份不确定的风险, 从其心理上讲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很低, 投保所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补偿并没有不参加投保而节省下来的保费来的划算。
相对而言, 首先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经济方面能够承受对食品投保的费用, 从另一层面上讲,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并不仅仅再追求纯经济上的利益, 他们更注重企业的无形价值财富, 这包括企业的商誉、知名度、社会影响力等等。而企业给自己的食品投保无形中可以提高了食品的价值, 给公众一份“安心保障”, 也更多地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提升自己的品牌价值。
所以笔者认为, 对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设定不同的费率, 并给予一定的费率浮动能够更好、更机动适应市场的需求, 保障食品安全。
(三) 整体打包———再保险风险转移
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甚至是人身安全, 具有相当广的公众性, 那么现阶段国家就不得不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
再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又一重保障, 国家再保险给予了更“厚重”的安全感。以国家为主导的这种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就依照普通的保险业务进行签单和收取保费, 而不用过多考虑高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表面上看来其与其他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及其他保险公司服务项目上并无差别, 但内部上, 以消除高危险群被保险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 难以避免的核保损失则由国家作为最终承担者。
需要指出的是, 在运行这种方式时必须明确保险人的作用和责任, 否则会因责任的模糊性导致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的降低, 不但起不到再保险的作用, 还会额外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 甚至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如今“舌尖上的中国”不应仅仅是从文化的角度谈论酸甜苦辣这么简单, 从传统的食物制作到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的食品安全, 我们更应当体现出国人特有的“气质”。如何建立或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问题亟需研讨和解决。如同单一的调味品做不出精美的佳肴一样,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也必须调和多种手段, 刚柔并济, 针对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食品种类进行条块性的保险制度管理。同时在推行具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措施时, 需采用全方位多维度的实施方式, 这样才能够有效应对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一的情形, 保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落到实处, 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保驾护航。
摘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强化食品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是, 如何构建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并未达成一致共识。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手法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方式进行论述, 进一步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和不予承保的范围进行探讨, 从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半强制说,免责事由,不予承保,可行性对策
参考文献
[1]刘中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4.
[2]卢燕,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J].保险研究, 2008 (5) ;96-98.
[3]靳珍艳, 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J].上海保险, 2010 (3) ;14-18.
[4]李新天, 印通,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元结构论[J].政法论丛, 2012 (4) .72-78.
[5]王化楠,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 46.
篇9: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我的儿子今年9岁,现正在上小学二年级。2007年年底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在参观前学校要求每名学生家长都要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不签就不允许参加这次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活动,家长要教育自己家的学生注意安全、听从学校老师的管理和指挥,如在活动中出现自身的安全问题或者学生给他人造成安全方面的问题,由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我家的孩子在参观动物园时被同班的几个同学挤倒在地,导致右臂桡骨骨折,花了1800元医疗费后才治愈。我自己承担了这笔费用。请问,学校与学生家长签有“安全协议”,学生受伤学校就可以不负责吗?
读者 许晓华
许晓华读者:
可以明确地说,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既有悖常理,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学生家长是没有约束力的,学校也不能因此推卸自己的责任。学生在学校造成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的。例如,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尽到法律义务或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是不能通过协议推卸掉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你的孩子在学校组织的参观活动中被其他学生挤倒在地,这显然是学校管理不到位,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10: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并结合学校、家长和小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1、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学校应结合校内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明确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到的方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学校应经常对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3、学校对在校生病级发生意外或者不按学校要求私自回家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
二、家长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应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请假期间、无故逃课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2、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骑自行车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说笑打闹,不骑车猛拐,不抢行,不带人,不骑摩托车或乘坐不安全的车辆外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不要用武力解决问题。
5、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6、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7、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8、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三、小宿舍职责
结合各位家长的实际情况,在正常上学期间(周一到周五),家长自愿选择小宿舍为学生提供食宿,小宿舍应配合学校共同管理学生,小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上学期间,小宿舍有义务安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并负责孩子在上学、放学时的人身安全。
2、上学期间,小宿舍应保证学生不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不在校期间出现人身意外事故由小宿舍承担责任。
3、上学期间,小宿舍要保证孩子的饮食安全,如果因饮食出现的疾病和其它状况由小宿舍承担责任。
4、上学期间,家长把孩子送到小宿舍,学生不在校期间,小宿舍应为学生监护人,负责学生的一切人身安全。
学校:
学生家长:
联系电话:
小宿舍负责人:
篇11:学校和家长交通安全责任状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无小事”的意识,教育孩子交通安全常识,注重引导、培养和提高孩子自救自护的能力,做到责任到位,确保交通安全。学校方面: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2、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员、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3、放学后,学校安排值日教师把学生护送到大门外,学生自行回家;
4、教师教育、督促学生放学后按时回家。家长方面:
1、保证不让学生乘坐无牌、无证、报废、超员车辆及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放学;
2、对自发组织合伙租用车辆接送学生上、放学的社会车辆交通安全自行负责;
3、雨雪天家长要亲自接送学生上、放学;
4、学生年龄不满12周岁的,严禁骑自行车上、放学;
5、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须保持一定的速度,不准超速骑车或飞车,不准追逐打闹,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准骑车带人,自行车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
6、教育学生放学后按时回家。
本责任状自2008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有效。
篇12:学校与学生家长食品安全责任书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家庭的希望,与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个学生都健康成长,早日成为祖国的栋梁,也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心愿。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精神,同时为保障相关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明确,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经常对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应急措施,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学生家长做好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能够随时保持家校的正常联系。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紧密结合的教育网络。
3.父母或其他指定监护人也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食品安全教育。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常见的有毒食物和急救办法如催吐、洗胃、立即就医等。
4.父母或其他指定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禁止私自离校。
5.自觉在校食宿。不购买“三无食品”,遵守学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6.学生不私自外出购买零食。由违反学校关于食品安全教育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学校不予担责。责任由该父母或指定监护人承担。学校(盖章): 瑞金市下坝初级中学
学生家长签字:
篇13:学校和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制度
关键词: 职业技术教育 安全感 责任感 共同学习 教学策略
澳大利亚全国通用职业技术教育模式以其精准、细分的职业种类和制度化、标准化及与实际职业场所零区分化的职业等级培训体系而享誉全球。其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精华在于“以学生为主,以能力为本”的优越课程设计理念及科学、合理的玛德琳亨特的教学设计理念。宽松、有序、安全、有趣、有用的课堂教学氛围,基于学生学习风格、职业能力要求及学生自身性格特点的教学技巧,合作制定的教学评估和考核方法更是充分体现其教学魅力。
反思中国现有教学理念和教学形式,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能动力,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安全感和责任感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课堂教学提问模式有两种:老师点名,学生回答或者学生自愿回答。这两种提问模式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弊端,第一种提问方式会让学生缺乏安全感,第二种提问方式使学生逃避责任感。老师点名时,学生可能因为受到学业之外各种原因的干扰、分心,无法静下心来,或受其自身学习能力、学习方式、学业水平的限制,无法回答问题。老师点名会让学生产生紧张、不安甚至害怕的情绪;回答不出问题时,更会感到窘迫、尴尬、羞愧,造成严重的不适感、不安全感。安全感的缺失,在短时间内会阻止学生有效理解和吸收课程知识,严重影响乃至妨礙学生有效记忆和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氛围常常过于严肃、过于沉重和过于紧张,长期不安全的学习氛围和教学环境会导致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下降,进而直接影响教师教学积极性,磨灭教师教学热情,使教与学无法正常地、顺利地、有效地展开,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二种学生自愿回答问题的模式给了学生相当大的自由度和安全感。对于不专心听课、不动脑子学习的学生来说,这种模式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制的。对于其他学生来说,这种提问模式的好处就是:老师不强迫他们,他们不会感到任何紧张和不安,当老师提出问题时,完全置身度外,毫无反应,回答问题的总是少数几个学习目的明确、个性活泼外向、善于表达的学生。他们通常会在老师提出问题的第一时间,将答案大声公布出来,这些学生学起来如鱼得水,学习成果和效果非常显著。但是,学校教学不是为少数学生服务的,如果大部分学生没有在课堂上学到知识,那么,这种教学就是一种彻底的失败。显而易见,自愿回答令学生缺乏个体责任感,老师无法明确地、实际地检验学生对所授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
共同学习作为一个成功的教学策略,能有效解决学生安全感和责任感缺失的弊病。共同学习就是将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匹配成对或组成小组,通过多样化的课堂小组活动,提高学生对课程的理解能力。每个成员不仅要学好课上的知识技能,还要帮助其他成员,从而形成共同学习的环境,创造有共同成就感的氛围。共同学习力求所有参加学习活动的成员一起努力、一起受益。首先,每个成员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的努力获益,即你成功我获益,我成功你获益。其次,每个成员都有清楚的意识,达成一致共识:整个小队或小组一起沉浮,同患难、共命运。再次,每个成员深知个人的表现不仅取决于自己,还取决于其他成员。最后,每个成员会为其他成员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感到骄傲。整个小队或小组共同庆祝的时刻是每个成员共同收获知识技能、收获自信的时刻。
共同学习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安全感。学生积极参与小组活动,遇到不懂的问题,向同伴请教;不能全面阐述的问题,同伴相互补充;同伴之间进行辩论,以求得到最完美的答案。这种共同学习的教学模式,学生没有压力,不必被动将自己的不足或弱点展示在同学面前,学生不会因为无法回答问题而产生窘迫、不安全感。
共同学习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责任感。每个成员的个人努力是小队或小组成功的关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成员主动、积极地投入到共同学习之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相互依赖,对本队或本组作出独特贡献,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理想目标。
共同学习的努力结果比有竞争的、个人单一的努力结果更有成效。调查研究进一步表明,共同学习作为一种成功的教学策略,能提升学生学习和学业成就,增强学生记忆力,增强学生自身学习体验获得的满足感,帮助学生培养口语交际技能和社交技能,促进学生之间积极的竞争关系。其中,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尤为重要。学生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学会如何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如何领导他人、如何制定决策、如何建立信任、如何交际交流、如何应对冲突等。这些社交能力培养和提高为学生完成技能学习、踏上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保证,为今后社交生活提供重要的制胜法宝。
相关文章:
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02-04
学校责任追究办法02-04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02-04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02-04
学校是乐园教案设计02-04
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02-04
2018年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责任状02-04
安全工作责任书(学校)02-04
学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书02-04
学校教师工作安全责任书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