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关键词: 职业病 主体 责任 生产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共9篇)

篇1: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承诺通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忠于职守,不失职。

2.确实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作业活动中。

3.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做到“五懂”懂得本职工作的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懂得本职工作的作业场所(地点)所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懂得本职工作的`作业场所(地点)有毒有害因素,懂得本职工作的作业场所(地点)的应急预案的处理要求,懂得本职工作的作业场所(地点)防护设施使用的方法。

5.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时刻警钟常鸣,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积极搞好本职工作的作业场所(地点)的隐患整改工作,自觉地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安全标识及其它安全装置。

二、附则

1.本安全生产责任书,由本人做出庄严承诺,必须由本人签字,本人不得代签。

2.从业人员没有做出或实践“安全生产责任承诺”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承诺的要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本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每年承诺一次。隔年承诺,应以续签记录页中承诺人的签名为准。

6.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作他用,遗失报告安全部门备案。本人承诺我已经接受过岗位安全教育,了解了本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熟知安全生产责任承诺通则,愿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部门班组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篇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危害,(承诺单位)现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清单,并监督落实、检查考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保证机构发挥作用,人员履行职责。

三、坚持全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具备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专业技能,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保证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建立风险清单,落实管控措施。要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突出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

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保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

六、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依法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依法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八、严格规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杜绝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强化安全应急管理,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危险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十、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自觉维护从业人员和公众权益,接受职工、社会监督。

我单位将严格执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3: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建立

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前提, 是企业各部门、各组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保障之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就是要确定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业务的负责人, 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都有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因此,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要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全面分解企业所有安全生产活动、确定安全生产任务, 科学、合理的匹配各项任务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制定任务分解初稿;随后进行讨论、修改, 修改时可聘请安全领域专家;最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发布、实施。整个建立过程要遵循法制性、系统性、民主性、匹配性及有效性等原则, 使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任务“物有所管”、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人员“权责一致、各司其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建立的具体程序如图1所示。

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模型及原则

2.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模型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后就是制度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循环的过程, 因此, 在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需要一种不断改进的循环使用方法, 而PDCA计划循环法不失为一种制度实施不断循环改进的方法[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实施的程序模型, 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一次PDCA循环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 (PLAN)

制定全面实施计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任务必须清晰, 且每项任务均有企业不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做到各施其职、事有所属;企业各部门或个人都设置相应的协调机制;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各项基础, 包括外部基础和内部基础都应准备良好。

第二阶段:实施 (DO)

时刻关注计划实施的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过程;一定要确保主体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 (CHECK)

现场检查、调研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效果;对每个安全生产任务的负责主体进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 最终得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结果;对绩效评估结果, 公平、公正、公开的落实相应的激励制度;依据结果, 查处责任落实过程的薄弱环节。

第四阶段:改进 (ACT)

对责任制度实施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条例进行保留、完善, 争取达到最佳实施效果;对责任制度实施的薄弱环节, 需要组合相关人员进行研究, 制定应对措施, 改进新的实施条例和方案;结合企业的动态发展实际, 查找进一步改进的机遇、不断完善实施计划、准备下一轮PDCA的行动计划。

2.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原则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落实过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执行与实施要求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或部门在自己的岗位上全力做好岗位工作, 严格履行岗位责任。责任制度的执行和实施环节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性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基层员工玩忽职守、错误操作等导致的[3]。企业领导和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严重性, 事故发生没有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往往“好了伤疤忘了痛”, 各种操作错误、办事敷衍现象屡禁不止,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执法不严、执纪不严、控制不严,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2) 公平性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绝对不允许权势大于法制、钱财大于法制、人情大于法制。实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时要本着公平性原则, 人人平等, 公平地衡量安全生产人员的工作质量, 执行相应责任。

(3) 公开性原则

因为不管制度设计多么严密, 如果执行主体不恪守职责, 那么制度就会形同虚设而不起作用。所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制度要实施“阳光工程”, 必须使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公开透明, 相关人员之间彼此互相监督, 各级企业领导要自觉接受基层人员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获得社会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以防止人情关系对执法、执制、执纪的干扰, 防止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包庇他人等。

(4) 高效性原则

应当努力提高责任制度执行的及时性与效率, 防止久拖不决现象, 通过责任制度执行信息的快速、高效的社会反馈, 使违反制度者及时受到制度的惩处, 使模范遵守制度者及时得到制度规定的褒奖, 从而经常性地为人们提供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制度的范例, 从而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效果得到提高。

3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环境

拥有一套规范、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和实施方案并不能保证企业责任管理的顺利实施, 还需要支持企业安全生产顺利实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3.1 内部环境

在具有完善的责任制度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后,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良好的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企业本身所具备的, 如企业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及除责任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等。为了便于理解, 我们将内部环境整合成以下几个方面。

3.1.1 组织保证体系

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 (安全主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与工作人员所构成, 形成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系统, 并以明确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企业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组织保证体系必须是健全的、有力的、协调的和有效的, 不能流于形式。

3.1.2 安全文

全文化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 可以认为它是安全生产的核心, 是安全生产的灵魂[4]。企业安全文化体现为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及采取的行为方式。据调查统计分析, 80%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而引发的, 只要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5]。因此, 良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能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落实。

3.1.3 安全技术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其中包含了基本信息的获取、数据的处理等。因此, 这里的安全技术是指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得到更好的运用, 在一定环境下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支持。那么, 企业要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基础, 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高效实施。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相对成熟时, 或者企业在实施企业责任制度之初就有能力和条件的话, 尽可能保证企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不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工作及管理成本, 优化企业安全管理资源, 更主要要是能够增进企业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2 外部环境

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 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当前, 以《安全生产法》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6], 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从而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3.2.2 权威、规范及有效的监察、监管体系

政府的监察、监管体系能够监察企业及其员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可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企业单位的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7]。因此, 我国需要进一步建立一个权威、规范及有效的监察、监管体系。

3.2.3 合理、科学的群众监督体系

群众监督包括员工、工会、市民 (公众) 、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对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等情况进行监督[8]。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群众监督体系, 从第三方的角度进一步有效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

4 结论

(1) 我国在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中做出了很大努力,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形势依旧严峻, 如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地方政府重视度不够、覆盖面欠广, 评估制度不完善, 实施方法不科学, 实施过程缺乏公正、公平性等。

(2) 本文创建了一种基于PDCA循环模式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 方法的核心是从建立良好责任制度→制度实施→实施效果评估检查→薄弱环节改进等四个主要环节, 层层接替、层层分解, 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提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能够为企业和政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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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ank Marquis.HOW TO ROLL THE DEMING WHEEL[EB/OL].http://www.itsmsolutions.com/newsletters/DITYvol2iss20.htm, 2006-5-17

[3]宋振.关于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9, (增刊) :114~116

[4]谭伯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5, 1 (6) :121~122TAN Bo-xiang.Strengthens the security cultural reconstruction in en-terprise[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5, 1 (6) :121~122

[5]徐德蜀.安全夏化, 安全科技与科学安全生产观[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6, 16 (3) :71~82XUDe-shu.Safety Culture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on-cept of Scientific Work Safety[J].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2006, 16 (3) :71~82

[6]高建明, 刘宝龙, 恒川谦司, 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9, 5 (6) :201~204GAO Jian-ming, LIUBao-long, Kenji Tsunekawa, et al.Countermeas-ures on national legislation of work safety[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9, 5 (6) :201~204

[7]刘晓宇, 刘功智, 周建新, 等.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8, 4 (1) :143~146LIUXiao-yu, LIUGong-zhi, ZHOUJian-xin, et al.Discussion on exe-cuting the law and supervising of work safety[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8, 4 (1) :143~146

篇4:要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必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

企业组织行为,是组织企业从事社会产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而有组织地进行生产,并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更是它不容或缺的一项基本活动。尤其是现代企业,它是对劳动者、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三者进行有效组合,形成一个有序的生产过程的一个实体。因此,现代企业无疑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主体,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然而,当前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各类事故屡屡发生的问题,多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错位或缺位无不相关。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政府的越位,企业的缺位,这种管理角色的错位,恰恰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最大隐患。尤其是有些生产经营者对安全生产思想麻痹、心存侥幸,甚至重效益、轻安全,存在“以包代管”或短期行为。由于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明确,造成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自我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而目前安全生产中更多的是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上或在外施压,大有“外紧内松”之势。因此,不仅要重视从体制和机制入手,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滞后问题,而且尤其要重视从思想和制度上入手,增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在发展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该着重帮助企业在内部建立和完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只有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使企业视安全为命脉,重视企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才能使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和职工安全健康入手,建立起自我保障机制;才能使企业变压力为动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变“要我抓”为“我要抓”。

三、必须重视建立“四个有效机制”

一是必须重视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

安全生产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做到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安全生产教育。

分层次,就是在企业内部对管理者而言,重点应从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强化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教育;而对广大的生产者,重点应从增强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职业规范教育。有重点,就是强调对从业者中的不同对象采取因人施教和因事施策。要区分不同从业对象,进行“岗前教育”、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及“全员教育”。只有通过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企业安全生产的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相结合,才能把本行业安全生产贯穿于本单位生产活动的全员、全过程。

二是必须重视建立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机制。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自觉建立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机制。首先,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性质,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第二,要对本单位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防范目标,强化重点防范措施。第三,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态势,针对各个时期影响安全生产的原因,进行安全隐患分析排查;并抓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最薄弱、最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研究相应措施和办法,促进查隐患、堵漏洞。第四,要建立一支技术精良、作风过硬、训练有术、行动协调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合进行专业演练,做到专群结合,不断提高应急自救能力;以及能有效配合社会救助,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是必须重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然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和实体。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客观上要求企业在生产中重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做到扩大再生产投入与重视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并重,不断投入更新改造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科技监控水平。以及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在同时”,即无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和使用。只要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主全责任,企业就会自觉加大投入,注重设备更新改造,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改变落后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必须重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保障机制。

篇5: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了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对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把原料入厂关。

二、依法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做到企业库房中不存放非食用物质和不明物质,做到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保证食品添加剂称量器具准确,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三、严格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食品做到批批检验,检验记录真实准确,检验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出厂销售,做好不合格食品后处理,严把食品出厂关。

四、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定期对企业职工开展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做好记录。

六、定期对企业职工开展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七、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和检查整改记录。

八、严格执行国家标识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以及所用配料和添加剂名称及含量,不隐瞒事实、不夸大宣传、不欺诈消费,做到真实准确。

九、建立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分析研究,采取对策,防范风险,并及时向当地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报告。

十、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十一、加强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

十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企业对以上承诺负完全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篇6: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引导企业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我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企业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品牌信誉型、自主创新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只有企业牢固树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将质量提升作为企业发展规划,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这既是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

二、企业应切实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企业应依法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身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企业标准,并依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具备必须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企业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果断处臵,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投保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责任保险,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应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企业员工特别是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完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落实检验检测制度,建立比对试验制度,规范自检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有效;没有检验能力的,应签订合同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验。

1.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制度。企业应保证原辅材料、零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采购验证及原辅料、零配件索票、索证和检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查验所购原辅材料、零配件基本信息,并索要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据;开展进厂检验,对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行随机抽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

2.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原辅料等相关产品管理记录、生产投料记录、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和其它关键环节(点)的质量控制情况记录。主动对生产加工过程、各环节、关键控制点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如实记录在案。要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3.建立完善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与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一致。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

4.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为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根据产品性质,确定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并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企业应严格落实“三包”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五)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倡导企业依托行业协会或自发形成行业共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和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快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政府和社会应共同监督与引导

(一)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制度。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依法查处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责令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严格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对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要根据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依法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要加强获准入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发现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准入资格。

(三)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产品质量市场准入资质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存在的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开展整治,规范行业发展。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四)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质量信用记录,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依法建立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和质量申诉处理、行政执法等工作信息的联动机制,将有关信息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以组织机构代码库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安全失信企业,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

(五)推进产品召回工作。加强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进一步完善召回信息发布和通报机制。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责令其召回产品、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质量监督部门要利用12365举报投诉平台和其他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探索开展质量兴业活动。质量监督部门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部分重点行业探索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动技术进步,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保障水平。大力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公信力,完善检验方法,规范检验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九)加大服务力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行业协会宣传推介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支持和把关力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控制标准体系。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技术等培训和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标生产经营和严把产品质量检验关;针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质量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十)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探索开展聘请群众监督员、邀请群众参与查质量、质量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树立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舆论宣传,增进统筹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大督查力度,共同引导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方作用。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企业和工作实际,可直接参照本意见或有选择地参照意见的部分内容探索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探索细化具体的操作措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主体推进,社会群体监督”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积极探索推进,逐步完善机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成效,逐步探索完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篇7: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产品设计、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是企业应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人代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应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质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保障责任是企业应负责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机构、人员、制度、技术、应急救援等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努力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设备、仪器及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能,履行质量安全否决权,每半年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一次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前述标准不能满足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性能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难以附加标识的以外,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收集、筛查、研制、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果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责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是企业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查验并准确记录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原材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明、进货时间、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没有准确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企业认为重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不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进货台账和验货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生产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规定各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动态记录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检验等信息,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产品质量动态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的,每年将样品送监管责任单位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比对试验;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企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实现产品销售的可追溯。销售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不安全或缺陷项目、向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时间、停产时间、通知客户数量、销毁或技术处理数量、整改验收单位等情况。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监督责任是企业应负责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要逐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岗位人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细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员工的薪酬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挂钩为主的奖惩制度,加强每个员工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的日常记录,严格实行月度、季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质监部门指定的电子软件到监管责任单位全面、准确地建立电子质量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质量档案更新情况。质量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分管质量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三)产品标识、执行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五)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备案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档企业实行监管责任分工,确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将每个监管企业落实到个人,形成具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各市(州)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责任企业、具体监管部门及监管人汇总后统一报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单位每年应与责任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报各市(州)质监部门与工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监管区域的企业结构分布和规模状况,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细化具体操作措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及监督检查的法定质检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机构与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监管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一)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及质量查验把关情况;

(二)企业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条件的完善情况;

(四)出厂检验和比对试验情况;

(五)缺陷产品的召回及处理情况;

(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整改情况;

(七)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构成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安排有关法定质检机构对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省质监部门委托市、县质监部门组织整改以及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回访复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检验不合格或发生一起以上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监部门接到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通知监管责任单位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取好处。凡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对各监管责任单位的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和省工信委。

第三十六条 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不定期组织与督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每年年底按照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相关内容组织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篇8:兽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瘦肉精”举报电话:

0311-86256532 (工作时间)

0311-86684354 (夜间、节假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 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 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四、《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五、《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六、《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 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 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篇9: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的地位最重要、发挥的作用最大、承担的责任最重、得到的收益也最高,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关系和意义十分重大。

1、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安全生产工作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这一目标,政府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不能按以前那样“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为”,而应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将那些不属政府该管、管不了也不管好的应属于市场、社会中介、企业和公民个人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社会中介、企业和公民个人承担,成为“有限政府”。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属于政府该抓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责任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政府必须管好的宏观事务,是企业必须抓好的微观事项。通过近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原来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已大量撤销,大量的企业成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该管什么、怎么管、负什么责任,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该怎么管、管什么及管到什么程度是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界定的。显然,由于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它们对安全生产所起的作用及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的。政府是安全生产的领导主体,必须依法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必须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主体,它承担的是安全生产最基本和最直接的责任。如果政府及监管部门用大量的时间、精力来代替企业抓本应由企业自己负责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和隐患查找等,其结果是将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发挥的功能实际上降为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的功能,从而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的“错位”,一方面政府及监管部门因为“包揽”了企业该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好自己该管的工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却被弱化、淡化,这一状况如不改变,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必将陷入极为被动和无序的局面。因此,对政府及监管部门来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现职能转变,要从原来替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为督促企业自己抓安全生产工作,确立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位,让企业管好自己应管的事。

2、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适应监管体制变革新情况的现实选择。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历了多次的变动与调整,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定位问题,整个体制基本上处于临时或过渡的不稳定状态,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几乎每年都在变,到目前也还没有最终成型到位。而现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演变所出现的几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倾向,使得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紧迫性进一步显现。一是在整个安全生产监管大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一些原由有关专业监管部门承担的危险性大、风险程度高、技术性强、协调难、重特大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等的监管职责已逐步集中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使整个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从上到下的履职风险不正常地增加,因为以安监部门现有的机构、队伍、装备、经费状况,根本不具备承担众多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条件,要使各项监管工作和防范措施真正到位更是难上加难,一旦这些领域或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必是“在劫难逃”,被追究责任的原因可能不是因为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因为给这一部门的职责是它根本无法承担和不应承担的。二是安全监管部门自身职责与其所负责任的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与所承受的压力和承担的责任相比,目前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职权相对较小、权威性不足、以小权负大责甚至无权也有责、以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后,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审核、发证及其监管工作,对这些领域、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将更为直接,而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色彩会有所冲淡。面对以上三个方面的挑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清晰的思路,合理界定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职责,合理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把自己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到抓好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上,监督企业真正管好抓好自己该管和该抓的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实现安全生产,而不是把企业该做的事兜过来自己做。

3、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现有经济结构条件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正是经济结构变动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事故多发并呈总体上升趋势的时期。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步入工业化的加速阶段,经济结构变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步伐加快,以三资、个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为主体的非公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不少三资、个体、私营、混合型企业已成为一些地方、行业发展的支柱或排头兵,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非公经济成份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小企业,不少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法制意识差、技术落后、工艺陈旧、管理水平低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成为事故多发的群体。二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差距加大,一些发达地区高危企业开始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转移,而经济不发达地区也将吸引高危企业的投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之一,在一些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分布散,不少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缺乏、安全管理粗放的问题非常突出,而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老化、安全生产投入欠帐、应急预案不完善的问题也长期没有解决。三是用工结构中以农民工为主体、以临时工为主要用工形式的状况,使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集中了大量文化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一些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节约成本,对新招的员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发给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从业人员在极为恶劣、危险的生产条件和环境下作业,冒险、蛮干、违规、规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立足于发挥的企业主体作用,靠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等,而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则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严格监管、督促、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否则,政府及监管部门是绝对没有可能也不应该再承担所有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

4、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单位,依据需要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企业决策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也是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生命线”。其一,安全生产是企业存在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发生重特事故后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最终走向破产,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二,安全生产是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前提。当一个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处于极为危险或事故多发的状况时,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抓隐患的整改或事故的处理与善后,职工的人心、情绪肯定无法稳定,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也难以正常进行的。其三,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一刻也离不开安全生产。其四,安全生产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和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不断强化的需要。如SAI(社会责任国际)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对童工、强制雇佣、联合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差别待遇、惩罚措施、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作了规定,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及安全生产情况越来越成为国际市场上目标客户选择合作对象的重要考虑因素,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之一。一个没有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将很难跻身国际市场,最终也难以成为永续经营和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因此,自觉确立自己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位,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自己处于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下生存与发展,是企业最为理性的选择。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

1、从作为市场竞争一个独立的基本单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安全生产是企业不可推卸、责无旁贷的天然职责,搞好统筹与谋划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首要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等,由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并形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领导格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而对于规模大、经济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立足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则以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高层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可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与谋划不是一次完成,也不是一个孤立、封闭和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持续改进、多因素关联和开放的动态过程。

2、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格局中,“企业全面负责”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因为只有企业才能及时、全面地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承担起主要实施者的任务。一是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举措往往是方向性、原则性的,企业除了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组织宣传外,更重要的还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消除和克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解决不落实、难落实和假落实的问题。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拟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内部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并抓好整改,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考评,实施安全生产的奖罚等等。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抓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落实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特别是重点、要害岗位的保护与防范措施等;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与教育,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建档及管理,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等。

3、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督促与落实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如服从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正确佩带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4、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凡属于公共安全所需的投入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公共安全技术基础研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经费等,应由政府予以保证。而对于维持企业本身安全生产运行所需的相关投入,应由企业予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保障者的法定地位。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具体说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投资、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隐患整改投入、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5、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之一,安全生产的种种要素只有通过管理才能实现科学组合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企业既是安全生产要素的直接提供者,也是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者。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管理。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路、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只有企业才最熟悉、了解自身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与管理。作业现场常常也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强化安全生产全员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6、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为全国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外,企业实际上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安全生产对企业来说,虽不表现为经济“收益”的直接增加,但却可为企业带来间接、基础、潜在、长期的无形效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深刻甚至是根本的。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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