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事故案例试题

关键词: 每题 试题 事故 案例

第一篇:建筑事故案例试题

2016事故案例分析:某建筑坍塌事故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可燃性气体、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或氧)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 A:引燃能

B:爆炸浓度极限 C:爆燃

D:可燃气体爆炸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__。 A.责令限期改正 B.予以警告 C.拒绝执行

D.对其进行处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多样,事中的监督管理检查方式主要有__。 A.定期巡查,设备维修 B.行为监察,技术监察 C.安全监察,技术改进 D.管理监察,行为监察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__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保障 B.责任 C.管理 D.检查

5、对伤亡事故原因的专门研究以及事故判定技术等主要应用__。 A.描述统计法 B.推理统计法 C.频数分布法 D.相关分析法

6、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__。 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7、煤气发生炉空气进口管道上必须设__和__,且灵活可靠;管道末端应设__和__。

A.控制阀;逆止阀;防爆阀:放散阀 B.防爆阀;控制阀;逆止阀;放散阀 C.控制阀:放散阀;逆止阀:防爆阀 D.控制阀;防爆阀;逆止阀:放散阀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1 B:2 C:3 D:5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9、由于基本预案、应急功能设置并不说明各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细节,因此各应急功能的主要责任部门必须组织制定相应的__,为应急组织或个人提供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职责和任务的详细指导。 A.单项预案 B.现场预案

C.标准操作程序 D.专项预案

10、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访访房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hg,总质量不能超过__t。 A.2 B.3 C.4 D.5

11、铁路运输工务安全中,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其两侧最大宽度不得超过mm。 A:1 200 B:3 400 C:2 700 D:4 800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__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A.设计 B.施工 C.监理 D.建设

1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目前发生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 B: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C:事故性质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于调查之后,只能确定于调查之前

D: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A: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割措施。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__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__防火门。 A.2h;乙级 B.2h;甲级 C.1h;乙级 D.1h;甲级

16、×日,某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540万元,并引发× ×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石化分公司双苯厂“× × ×”爆炸事故和× ×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 ×江。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 ×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 ×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E:省级人民政府

17、操作限制开关是__的具体内容。 A.本质安全 B.失效安全 C.定位安全 D.布置安全

18、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 B:10 C:15 D:3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9、下列选项中,不是常用的危险指数评价法的是__评价法。 A.道化学公司火灾 B.危险性分级安全

C.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 D.爆炸危险指数

20、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__。 A.物理因素 B.工业毒物 C.生物因素 D.非安全因素

2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A:行为终了之日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C: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D: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2、下列选项中,属于制订《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 A: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 B:重视和保护财产安全 C:重视预防控制

D: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3、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的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这体现出意志内容的。 A:一般性 B:特殊性 C:客观性 D:统一性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4、根据性质不同,生产性粉尘可分为三类:无机粉尘、有机粉尘、__。 A.混合性粉尘 B.综合性粉尘 C.刺激性粉尘 D.剧毒性粉尘

25、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

A: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B: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C: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D: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__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A.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与保障部门 D.当地人民政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A.生产单位许可证书 B.安全技术说明书 C.质量合格证书 D.产品认证证书

3、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及强发光体等可成为__辐射源。 A.射频 B.红外线 C.紫外线 D.激光

4、对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__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__罚款。 A.100元以上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C.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上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根据可燃物质的聚焦状态不同,燃烧可分为。 A:扩散燃烧 B:混合燃烧 C:蒸发燃烧 D:分解燃烧 E:爆炸燃烧

6、通常气瓶在制造过程中按批进行__。 A.耐压试验 B.气密试验 C.爆破试验 D.压力试验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系统思想,最主要的是爱德华·戴明的PDCA概念,即__。 A.策划 B.实施 C.改进 D.评价

E.实施与运行

8、《特别规定》界定的应予关闭非法煤矿的情形不包括__。 A.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B.在2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D.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9、依据《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__。 A.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B.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D.过失或者故障,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

10、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由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A: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D:县级以上安全监察机关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2、铁路列车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编组,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各站__确定。

A.技术作业条件以及线路长度 B.电气集中控制情况及线路长度

C.线路的长度并预留30m的制动距离

D.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并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

13、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__,方准运输。 A.爆炸物品购买证 B.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C.爆炸物品运输证

D.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4、根据压力容器的分类,第三类压力容器其中包括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的__。 A.低压储存容器 B.低压反应容器 C.中压储存容器 D.中压反应容器

15、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B: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D: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6、“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我国__的方针。 A.劳动保护 B.安全管理

C.职业安全健康 D.安全生产管理

17、下列职责中,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的是。

A:应教育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 B: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C: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D: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E: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8、《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A:连带赔偿和人身伤亡赔偿 B:人身伤亡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C:无限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D: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9、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部门有

A:人民法院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D:公安机关监察部门 E:道路主管部门

2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是。

A: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B: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

C: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D: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1、×日,某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540万元,并引发× ×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石化分公司双苯厂“× × ×”爆炸事故和× ×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 ×江。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 ×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 ×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不管付出多大代价,抢救伤员 D: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先保护重要的物资设备,后救护遇难者

22、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

A:普通法优于特殊法原则 B: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以适用普通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特殊法为例外原则 D:以适用特殊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普通法为例外原则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3、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主要包括。 A:按压力等级分类

B:按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C:按压力容器材质分类 D:按安装方式分类

E: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24、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关于基本社会关系种类的表述有误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B: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C:生产经营单位应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D: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5、“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掘、改造项目时,安全技术和__应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A.“三废治理”装置 B.安全装置 C.安全管理 D.安全规程

第二篇:建筑工程事故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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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09-6-5 ] [文章编号:024081] [页面浏览

案例一:某建筑坍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各地。

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 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 m(其中地下8. 70m,地上29 .30m),面积为624 m2。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 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

7 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设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

1166 次] 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 (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 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

10 月25日06:55开始浇筑混凝土,0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 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 m、泵管长度约60 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06:55分开始至10: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 m3,重约342 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1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后,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 .78万元。

二、事故原因 分析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 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 6 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圈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该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该建筑分公司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

(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任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务1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该建筑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人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该建筑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该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该建筑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该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事故整改措施与对策 1.组织措施

(1)决定召开全市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公布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全市建筑行业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2)市建工局、市建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行业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用工管理,坚决制止私招乱雇现象;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定要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如审查备案证书的原件;对农民工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和紧急救援、逃生方面知识的教育。

(4)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禁止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公司应充实安全技术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技术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一定要监理工作到位。 2.技术措施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中遵照执行。

(2)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具有按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的设计计算书,具有符合实际的、有可操作性的构造图及保证安全的实施措施。

(3)对特殊、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技术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严格履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程序,认真执行签字、验收责任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5)在购买和使用建筑用材料、设备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若需要时)等,签订购置、租赁合同时要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案例二:热电厂发电机组甩负荷事故 1. 事故经过

2002-04-26夜,某热电厂2台35 t/h炉、2台抽凝机组运行,其中,1号机纯凝带3.5 MW电负荷,2号机抽凝带4.5 MW电负荷、16 t/h汽负荷运行。约03:00,天气恶劣,风雨雷鸣。电气控制室“35 kV母线接地”信号继电器掉牌,警铃响,运行人员手动复归该信号继电器,未成。20 s后,2台机组甩负荷至带厂用电(约1 000 kW) 运行,汽轮机转速迅速上升至3 160 r/min,发电机出口过电压(电压表满偏)、374线路保护过流Ⅲ段“定时方向过流3XJ”信号继电器掉牌,374开关未动作。而对侧374开关方向速切保护(整定时间0 s)动作,开关跳闸,约50 s后,检无压,重合成功。

事故处理如下:

(1) 机组甩负荷后电气运行人员分别用磁场变阻器降1,2号发电机电压,电压不下降。甩负荷约50 s后,运行人员拉开374开关,同时发现

1,2号主变高压侧开关301,302跳闸,备用厂变自投成功,1,2号主变低周、低压二级解列保护信号继电器掉牌,1,2号发电机出口电压迅速下降至8~9 kV,调整磁场变阻器升电压至额定值。 运行人员发现1,2号机“主汽门关闭”光字牌亮,拉开1号发电机开关101。又发现2号发电机开关102红绿灯无指示,灭磁开关MK绿灯亮,“MK联跳”(汽机保护联跳发电机开关)信号继电器掉牌。

(2) 汽机运行人员分别手摇同步器降汽轮机转速,但转速仍然上升,当转速升至3 260 r/min时,2台机危急保安器相继动作。机组全部解列。 (3) 机组重新定速,并网发电,投减温减压供汽。 2 . 事故分析

雷雨大风引起374线路单项接地,20 s后转为两相接地短路或两相不接地短路(见图1),对侧374开关速切保护动作跳闸,电厂侧374线路保护应有过流Ⅰ、Ⅱ段保护动作,但未动作,过流Ⅲ段保护动作后,374开关应跳闸,但未跳闸。当电厂侧374开关拉开,对侧374线路保护重合闸检无压,重合成功。2号机甩负荷后,没有自动装置自动切除调压器,运行人员也未能及时切除调压器而手摇同步器降转速,由于汽机调速系统的特性:当甩负荷后机组转速升高,脉冲油压升高,调节汽阀、旋转隔板迅速关小,导致抽汽口压力迅速下降,二次脉冲油压下降,调节汽阀开大,转速又上升。所以,运行人员手摇同步器并不能降转速,反而发现在操作过程中转速继续上升,直至危急保安器动作。

汽轮机危急保安器动作后,其主汽门关闭,汽轮机失去动力源,发电机开关未跳闸,继续带厂用电负荷运行,在没有动力源又有较大阻力的情况下,机组转速迅速下降。同时,机 组甩负荷后,两台机组通过101,301,300,302,102开关并列运行,2号机组转速上升,拉动1号机组转速上升。由于2台机组不可能同时人为控制转速升降,运行人员几乎不可能将机组转速稳定在额定值。

机组甩负荷过电压后,电气运行人员未用调速开关降转速,仅用磁场变阻器降电压。用磁场变阻器可以降电压,但不能降转速,过电压是由超速引起的。而发电机出口电压随转速同时升高,在转速超过额定值较多时,用磁场变阻器降电压并不明显,只有通过降转速才能可靠地降电压。

由于运行人员已用磁场变阻器降低了电压,当转速下降至额定值时,未及时调高电压,导致低电压保护动作,跳主变高压侧开关301,302。后经查,2号机重新定速过程中,热工保护动作跳102开关,其声光信号均正常。 3 .防范措施

(1) 电厂侧线路保护、374开关动作有异常,需检查。

(2) 电气运行人员在机组甩负荷后,应按规程先拉开主变高压侧开关,使2台机组分列运行,以便于控制转速。为减少事故状态下运行操作,可以设计保护当374开关事故跳闸时联跳301或302开关,自动分列2台机组。

(3) 为 克服汽机事故状态下的调速特性,运行人员在机组甩负荷后应先切除调压器。当机组甩负荷时,在保护上,由电气信号启动汽机油系统电磁阀切除调压器。

(4) 在运行规程上明确当机组超速时电气、汽机运行人员要分别操作调速开关、同步器降转速。在电气控制室增装转速表,以方便电气运行人员准确掌握汽机转速。正常运行时同步器插销未拉出,由电气调速,拔出插销可手摇同步器操作,此时电气运行人员仍可操作调速开关,但不改变转速,所以电气运行人员通过调速开关操作同步器与汽机运行人员直接手动操作同步器没有矛盾。只有当过电压影响安全时(具体明确转速超过多少且仍不下降和主汽门关闭时),电气运行人员才可以用磁场变阻器降电压。

(5) 为避免事故状态下人的思维因紧张而不清晰,可以编制详细的事故处理规程公布在主控室,事故时运行人员按规程处理。

案例三: “11.2”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垮塌事故

2007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在浇筑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混凝土即将结束时,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突然发生整体垮塌,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在积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11.2”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垮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中的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验算,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有关资料核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为了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和劳务分包企业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由西安工程地质勘测公司勘察,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宁夏建工集团公司原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德宝劳务公司承担劳务作业,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该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建筑面积10345平方米,为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2007年5月2日开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8的6月10日。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施工技术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系统实际采用φ48×3钢管,立杆间距横向约为0.8米,个别达1.1米;纵向间距约 1米,个别达1.3米;个别部位设单向间断扫地杆,水平杆纵、横向间断设置个别部位水平杆与立杆未连接;杆与杆连接采用铸铁扣件,板底模用高密度竹胶合板,肋采用方木及方钢管混合使用。

经专家验算,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体系中的部分支撑立杆间距偏大,使支撑立杆承受的压力超过其承受能力;多数立杆接长在距地1.7~3米处采用一个扣件偏心搭接,增加了立杆的偏心弯矩,缺少侧向可靠约束,导致立杆失稳;立杆偏心搭接处扣件抗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部分立杆支撑在横杆上,横杆承载力不足,变形过大,该部位立杆及横杆在较大荷载作用下先发生屈服、失去承载力;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接偏少,不能使支撑系统成为一个整体,稳定性严重不足。以上是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垮塌的直接原因。 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构造要求:大部分立杆未设扫地杆,仅在暗梁下立杆处设置了横向扫地杆,立杆根部整体性差,易造成立杆根部滑移;纵、横向水平杆设置数量严重不足,仅在板下及层高中部设置纵、横向水平杆,部分纵、横向水平横杆没有直接与立杆连接,不能给立杆提供可靠的侧向约束;架体无剪刀撑,横杆与框架柱无可靠连接,只与外脚手架连接,不能将支撑系统产生的水平力可靠传至框架柱及下层楼板;部分立杆垂直度偏差较大,造成立杆偏心受力;现场发现有较多扣件滑动、松动现象;部分扣件存在旧有裂缝和缺损现象,影响了扣件承载力;个别钢管存在弯曲、管壁较薄、锈蚀严重现象,材料自检制度把关不严;多数立杆下部无垫块,部分立杆没有紧密接触地面。以上违规做法也是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垮塌的重要原因。

(二)施工管理原因

施工单位在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前,没有编制该楼层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也没有依据规范对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又使用了没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架体搭设,操作人员仅凭以往经验进行架体搭设;施工单位对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八层4-9/A-D轴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模板支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模板安装检验批、钢筋安装检验批只有专业工长签字,专职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未签字验收。模板安装和钢筋安装报验申请表中施工、监理均未签字验收,没有钢筋隐蔽验收记录。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预埋芯筒作业时,芯筒抗浮措施不可靠,未按设计要求将芯筒用10#铅丝固定在模板支架上,而是直接固定在现浇板的底筋上。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有部分芯筒出现上浮,现场管理人员未采取处置措施,操作人员将芯筒打烂后继续浇筑混凝土,使混凝土流入芯筒,增加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荷载;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的工序交接检验基本流于形式,交接内容不全面、质量状况不清楚、责任划分不明确,特别是对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施工,其模板安装、钢筋安装及混凝土浇筑各工序之间,均未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施工单位对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按规定审批,项目经理没有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没有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对有关质量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专职安全员没有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的违规操作未加制止;劳务分包单位没有依据分包合同内容,对所承揽分包工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存在漏洞。经对施工技术资料全面审核,施工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未认真履行进场质量检验制度,在个别受力构件同条件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整改措施,分部、分项、检验批及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中未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中多项记录内容不完整、签字确认不及时、验收结论不明确,在进行材料控制、工艺控制和施工操作控制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三)监理监控与管理原因

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未书面授权总监代表职责,且委托的总监代表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年龄偏大,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该项目《监理规划》配备的监理机构中,土建监理工程师从未进驻施工现场,土建监理工程师职责由总监代表代为行使,土建监理员无监理上岗资格,监理单位委派现场的监理人员满足不了工程监理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第八层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提出整改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没有针对大跨度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的《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根本就不是针对本工程而编制的无效的《模板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缺陷和明显错误失察;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结构安全性重要的检验批及隐蔽工程未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在第八层4-9/A-D轴梁板无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模板和钢筋安装检验批及模板和钢筋安装报验申请均未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的制止施工单位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虽在巡查中发现一些问题,但没有书面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只是口头要求整改,更没有跟踪落实;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工序旁站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芯筒安装的错误行为没有纠正和制止,而且在浇筑混凝土施工中没有认真旁站监理,当部分芯筒出现上浮现象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整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项目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是由于项目管理混乱、施工违规操作、监理失职,致使该工程第八层模板支架施工中立杆间距偏大、接长错误、侧向稳定无可靠约束,模板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整体失稳,从而导致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整体垮塌,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整改措施与要求

这起事故在我区近十几年来没有发生过,教训极其深刻,暴露出我区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诸多问题。为认真吸取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刻教训,确保我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生产安全,坚决遏制模板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市、县要按照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在建工程模板与支撑体系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字[2007]13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立即组织开展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的专项排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尤其是高度超过4.5米或跨度超过9米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构造要求进行模板支架搭设,施工单位要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通过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隐患。

(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工作。各施工企业特别是宁夏建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定岗定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质保体系有效运转;立即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彻底的质量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施工程序,认真进行施工组织方案交底和技术安全交底,认真落实自检、交接检、专职检的三检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定要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对农民工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和紧急救援、逃生方面知识的教育。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清当前的质量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坚决打击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等行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切实消除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现象。对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尤其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用工管理;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禁止将监理业务转包挂靠,要充实安全技术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技术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一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实施监理。针对事故高发类型和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要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建设(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从监管的角度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总结经验,认真进行案例分析,从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事故预防措施等方面入手,总结和提炼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规律,制定相应办法并有效落实。要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对钢管、扣件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市政道路下水井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检查频次,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对于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坚决制止为抢进度、赶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的现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严厉查处因盲目赶抢工期而发生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要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冬季施工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暖、防冻、防滑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恶劣天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加强对电气焊接等动火作业管理,严禁工程冬季保温使用明火,严格管理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厅将适时编制出台宁夏《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技术规程》,作为指导、监管施工企业进行模板支撑体系搭设的地方技术标准,加强大跨度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管理;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印发宁夏《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文档审签要点》,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管理条件,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审签责任。

第三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章 模板坍塌事故案例(4)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章 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二十二:山东省淄博市“09.30”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9月3O日,淄博市某碳酸钙厂二次混料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1万元。.

该工程主体是单层混凝土框架结构,长22m,宽12m,高13m,屋面设计标高13.lm。屋面是现浇钢筋混凝土肋梁楼盖,由主梁(400mm X 1400 mm)、次梁(250 mm X 500 mm)和板(1OO mm)组成。标高7.6m以下部分的立柱、梁,已于9月5日浇筑完成。二次混料室满堂架体的模板支撑系统,由施工员组织人员搭设。2006年9月29日晚开始浇筑二次混料室标高7.6m以上部分。浇筑完柱和梁后,又由北向南浇筑板。9月3O日凌晨,当板浇筑到一半的时候,施工面突然出现塌陷,浇筑完的柱、梁和板由北向南全部坍塌,工作面上的施工人员坠落到地面,被混凝土、脚手架等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施工员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等单位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二次混料室模板支撑系统的刚度和稳定性不合格,是造成这一事故的的直接原因。

(1)搭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立杆间距过大,超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模板体系设计的有关要求;二是同一高度立杆接头过于集中;三是立杆底部底座或垫板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立杆纵横向拉接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纵向和水平剪刀撑;六是整个支撑体系与7.6 m以下部分的立柱、梁没有连接。 (2)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管材、扣件存在质量缺陷,外观尺寸和强度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要求。

(3)顶层的混凝土柱与屋面的梁、板同时进行浇筑,水平约束差。 2.间接原因

(1)该项目建设中,法定建设手续不全,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工程施工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

(3)监理单位对二次混料室工程二层模板进行现场验收时,不符合规范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与现场参数不符。

三、事故教训

1.这起事故是因为模板支撑系统刚度、强度和稳定性都不足而造成的。在脚手架进行搭设的过程中,施工方明显没有按相关的设计标准进行,搭设完成的脚手架不满足相应的要求,且采用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这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

2.模板支撑系统的坍塌,除了施工和构件的质量不满足要求外,更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尽管出现了明显够同题和安全隐患,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对于建筑工程市场而言,由于其本身所涉及的活动极其复杂,参与的主体多有不同,要想真正实现安全的预防和控制,相关主体对于安全管理的分工和合作必须要做到公平、合理,并且要切实履行其相关安全责任。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模板支撑架体承载力不足和稳定性不符合规范标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多层面、多方位存在致命的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建设单位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办理并完善有关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资质、手续完备及具备施工技术力量的单位。

2.逐步健全施工工艺和规范。这起事故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直接原因基本相同,即:搭设架体所选用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如钢管壁薄、构造铸造缺陷;架体构造上违背规范或方案要求,主要是间距过大;架体自身缺少剪刀撑无法形成自身的空间稳定体系且未与已完成的竖向结构(墙、柱等)做可靠的构造连接。今后凡是遇到类似现浇框架结构应注意,只要设计没有特殊要求的应一律先行浇筑竖向的柱墙部分,以便势梁板支架提供稳定措施。 3.切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查找支护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施工等手续。

4.加强工程监督效能。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检查,凡是没有注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要严肃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二十四:甘肃省兰州市“08.31”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6年8月31日,甘肃省兰州市某科技园区会所建筑工程中厅屋面板在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4.5万元。

该工程系园区会所,为地下1层,地上3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900㎡。事故发生的部位是会所中厅,中厅顶板距底部高度为12 m,顶板总浇筑面积为282 ㎡。8月31日21时左右,施工单位在浇筑会所中厅上方顶板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梁板、模板和架体等突然坍塌,使现场作业的11名施工人员随其坠落。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劳务分包队副队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等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撤职、记过等处分;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模板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实际作业中也未按已有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未认真组织验收,致使搭设不合格,支架步距和立柱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正在浇筑的模板受力不均而坍塌

(2)模板支撑系统缺乏剪刀撑和其他的拉结系统。剪刀撑是限制其发生水平位移变形必要措施。如此高度的架体,按要求应同时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以保证模板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现场实际模板支撑架体竖向和水平剪刀撑设置不足,与结构柱体之间的拉结数量也不足。

(3)立杆的搭接和固定方式错误,顶部立杆按标准要求应采取对接方式,而实际部分立杆采用了搭接的方法,使立杆不能很好地传力,并产生较大的附加弯矩。此外,模板支撑架体缺少扫地杆。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规组织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开工;未按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难以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场浇筑混凝土作业中,发现模板有局部塌陷时,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盲目派人进行加固处,导致事故严重程度上升。

(3)违规施工,冒险蛮干。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作业时也未按已有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随意蛮干,对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也未认真组织验收,导致其严重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O一2001中的规定,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需要。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单位未按编制的安全专项混凝土浇筑作业时由南向北进行,未按施工方案要求从中间向四周浇筑,造成模板支撑架体偏心受压,整体不稳;现场施工组织不合理,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5)监理单位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该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放松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在未经专家对模板监理工程师资格。旁站监理严重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在作业区无监理人员。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为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施工方案,违反标准规范支搭脚手架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工程建设,坚决杜绝有章不循、管理不严、安全意识淡薄的状况,确保生产安全。这起事故中,建设单位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监理单位疏于管理、施工关键时刻脱岗、无证上岗。

2.建立以项目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严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自我防护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 3.施工方案的编审及施工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方案施工;要加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接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加强对施工设施、自有和租赁的施工机具、起重机械、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的检查验收和重要环节的控制。 4.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制,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十三:广东省佛山市“09.01”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6年9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某在建小区售楼部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共3层,建筑面积3OOO ㎡。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当日23时左右,施工人员在浇筑小区会所(售楼部)顶层屋面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包工头和负责现场管理的一名人员共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分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到责令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工程若按照9~1O轴标高2O.5 m混凝土楼盖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搭设支架,其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有保证,不应该发生坍塌。事故发生时,混凝土已经基本浇筑完成,这时楼板一般不会出现超载的情况,坍塌前没有一点预兆正是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失稳破坏的特征。因此,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模板支撑系统立杆承载力严重不足导致失稳破坏。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2)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把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私人施工队;该项目部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和工程验收等有关程序;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队长均疏于工程的管理。

(3)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未依法律法规实施工程监理,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措施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消除。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态度至关重要,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理单位,从而影响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而

这起事故中的建设单位带头违法,对其在建小区会所售楼部工程没有依法进行规划报建和建筑施工报建,规避政府监管。 2.施工单位搭建的模板支撑系统立杆的承载力严重不足,致使高大模板失稳,导致正在浇筑的3O㎡混凝土楼板坍塌。承载力不足,一是要考虑支撑系统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搭设;二是要看搭设材料是否合格,搭设杆件壁厚不合格,扣件紧固力不足等都可能导致承载力不足。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模板支撑架体承载力严重不足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违法开工建设、逃避政策监督,同时施工单位存在管理松散、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设工程应牢牢抓住技术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核。达到一定规模的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这起事故中,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管理责任,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3.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这起事故,除了管理上的问题,一线施工人员素质低也是一个原因。目前的施工现场,一线作业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基本素质普遍偏低,很多事故与他们不具备基本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有关。因此,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一线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日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7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我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必须根据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的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能避免事故扩大。

3、落实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支撑体系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的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的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2007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

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

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

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通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的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的名字,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代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的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以后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的下面增加立杆。陈某回答增加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最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立即用

对讲机向杨某汇报,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立即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立即让工人停止操作,赶快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的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的一声,中厅四层天井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的陈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立即拨打了

110、120电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200名武警战士,200名消防官兵,300名公安干警以及800多名民工和100名医护人员对现象进行搜救。同时紧急调来有关建筑专家、技术人员和专用搜救设备,制定了科学的抢险方案,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搜救。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经济处罚。 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

被撤职处理。

其他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单位的处罚:

建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监理公司暂扣监理资质证书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公司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导致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体系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重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工人立即撤离,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公司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公司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后,工地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事故,近几年来应该发生的不少,从这些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不外乎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基本上都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公司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这是教训之一。

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紧急状态,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半个小时的时间,但工人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

体系变形以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所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这是教训之二。

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的程序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上交代,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对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导致整体坍塌,这是教训之三。

四、预防对策

1、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从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编制、审核、审批制度,把好技术方案关,同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和随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正确的处理。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4、加强特种工的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五、 专家点评

从这起事故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操作人员未见施工方案就组织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把

施工方案变成了一个摆设。

2、未按要求进行验收,前面几次验收都认为合格,最后一次验收认为不稳定,需要加固,既然发现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就进行混凝土浇筑

3、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4、当发现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不及时的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

1、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要遵守建质【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编制的方案必须按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实施。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贯彻到施工班组的作业人员。

2、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对于这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支搭过程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从基础垫板、布杆、间距的控制、剪刀撑的设置,螺栓的扭紧力度等细节要严格的把关,严格执行方案提出的要求,保证体系符合方案的要求,把隐患消灭在支搭过程中。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

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有专项的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演练。一旦发现危险,有序的迅速撤离,把损失降至最低。

4、把好最后一道关,支搭完成后一定要按照施工方案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必须认真的组织整改落实,不要怕麻烦,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习以为常,事故往往就出在麻痹大意中。

5、要认真的执行规范、制度,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但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的不多,大都成为摆设或墙上画。特别是企业如果都能按规范、制度落实,人人都按自己的责任去做,事故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6m,合同造价1.18亿元。发生事故的是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的顶盖。

2原设计为观光井,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后,由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

该天井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劳务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搭建支撑系统并于28日基本搭设完毕,经现场监理人员和劳务单位负责人验收并通过。9月5日上午再次进行验收,总监代表等人提出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不好,需进行加固。施工人员于当日下午和次日对支撑系统进行了加固。6日8时,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混凝土施工班组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9时左右,总监代表通过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系统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下发工程暂停令。9时30分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加固完毕。10时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项目工长发现钢管和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立即通知劳务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要求施工班组对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班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跑到楼顶让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但施工人员置之不理,14时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等8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

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单位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模板支撑系统,导致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载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险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施工人员立即撤离的指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单位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从近几年来发生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起事故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可能就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30多分钟的时间,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系统变形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3、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交代,采取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导致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整体坍塌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违反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上管理不严,施工技术管理松懈、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这起事故中的施工人员在未见施工方案也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随意组织搭设模板支撑系统,反映出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形同虚设。为赶工期,现场负责人心存侥幸,未按要求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在消除隐患之前进行混凝土浇筑。这起事故提醒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2、加强监督检查。这起事故集中反映出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模板支撑系统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未及时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从发现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变形

到整体坍塌有三十分钟时间,若施工人员能够听从指挥及时撤离现场,完全可以避免出现如此惨痛的人员伤亡。这起事故警示我们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不安全因素。

案例三:

XX省XX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

2、地点:张家店沣水镇刘家村建筑工地;

3、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

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儿童。

4、伤亡情况: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田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5、事故级别: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6、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1)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嘉隆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嘉隆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某,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施工合同、投标、质量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出借单位施工资质,与刘家村及无资质的施工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套取利益,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塔吊,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6)田某,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招用无资质塔吊安装队伍,使用无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未组织制定塔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7)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纪处理。

8)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王某,塔吊安装负责人。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对塔吊未尽检查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处以6万元的经

济处罚。

10)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

11)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育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给予引咎辞职、撤职、行政警告处分。

7、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淄博嘉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贰级资质)。2008年9月11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刘家村10号居民楼建筑面积4441平方米,合同造价355.21万元。因此时杨某组织的个体施工队已经开始该居民楼工程的施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将合同签订时间签为2008年6月10日。同时,嘉隆公司与杨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

杨某施工队是个体施工队伍。经常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2007年前曾借用淄博庄园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刘家村1-5号住宅楼。后来庄园公司因故不再出借资质。2008年6月,该施工队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继续承揽了刘家村10号住宅楼建设,为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杨某打电话给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商谈借用嘉隆公司资质。2008

年9月11日,杨某安排田某(杨的内弟,该项目施工经理)找到嘉隆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嘉隆公司在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与刘家村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刘家村)自2004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工程。目前在建的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均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工程监理人孙某(《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签订人),施工现场监理人。2005年9月前担任淄博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4月孙某以泰山公司经理身份与刘家村签订该村3号、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2005年10月,孙某离开泰山公司自己成立一家建筑设计公司。2008年6月,刘家村10号住宅楼开工,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孙某已不再担任泰山公司经理职务的情况下,要求继续由泰山公司实施工程监理,泰山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因此没有接受监理委托。

在泰山公司不接受监理委托的情况下,孙某不愿放弃对该工程的监理,便伪造、使用淄博鲁鑫建设监有限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刘家村在没有审查鲁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的关系及资质的情况下,签订了《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监理。

塔吊安装人王某在不具备安装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安装了发生倒塌事故的塔吊,塔吊安装属个人违法行为。

二、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原因:

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失控,缺失对关键部件的检查,存在重大隐患。

2、直接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塔式起重机塔身第三标准节的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的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

(5)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通过原因分析,总结该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四、预防对策:针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明确指出需要在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执行法规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五、专家点评:分析、点评事故的主要问题,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规程,提出防范事故的要点措施。

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客观规律;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防范措施: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吸取教训,依法实施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十八: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某居民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由于施工地点临近某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4441㎡,合同造价355.21万元。施工单位与某私人劳务队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该工程的监理通过伪造、使用某监理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承揽到此项工程的监理任务。

事发当日,塔机司机(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当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机起重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造成惨剧。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队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等5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塔吊安装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等14名责任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图17: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塔身第3标准节的主弦杆有1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1根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m,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 (5)建设、城管、教育等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塔吊安装单位无资质施工且未严格履行验收手续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在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这起事故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惨痛的教训再次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事故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断裂这一现象,充分暴露了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建筑业市场发展较快,一些大中型机械设备逐渐开始由规模较小的租赁单位,甚至由劳务队伍管理,造成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很多设备带故障运行。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3、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 、北京市海淀区“2.21”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0日,某施工单位对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地中的一栋南北长24m,东西宽5 m,高9.2 m的三层轻钢结构外挂水刷石板活动房进行拆除,至21日上午已将三层屋面板及

二、三层墙板拆卸,剩一层墙板及

一、二层顶板未拆。午饭后,施工单位32名作业人员继续进行拆卸作业, 13时左右,临建房屋在拆卸过程中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90天;劳务分包单位被停止投标资格90天,并建议将其主项砌筑作业分包

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停止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60天,提请建设部吊销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被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二)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三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作业,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管理原因

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工程监理末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末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白某,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者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部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末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作业人员直接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末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

末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三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末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未按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和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1、劳务分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劳务队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末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负责入,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土建工长赵亮,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安排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3、总承包单位总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知白某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末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作业入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末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对事故发生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监理有限公司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作业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事故原因分析,上述人员受到相应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预防对策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加强对作业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加强对已实施的标准、规程的宣传,规范涉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4、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落实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使其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

5、进一步明确总包单位对工程分包队伍,特别是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着力解决

“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劳务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6、施工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因施工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卸作业,再加上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得以发生。追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一是末组织编制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技术方案;二是技术交底不符合要求,达不到让每位参加拆卸作业的人员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这一目的;三是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疏于监管。看似简单的工程往往隐藏着危机,这一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程施工

现场的临时活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该活动房南北长24m,东西宽5m,高9m,是一座3层的轻钢结构外挂水泥石板活动房。当日,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安排的施工人员已将3层屋面板及

2、3层墙板拆除,仅剩1层墙板及

1、2层顶板未拆。午饭后,32名施工人员继续进行拆除作业,13时左右,该房屋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建工长、劳务队负责人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6名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分别受到降低施工资质等级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停止投标资格90天、停止投标资格60天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施工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

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3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未取得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施工人员直接交底,致使其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未加设剪刀撑、3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1、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规定,委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未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

2、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组织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土建工长,发现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

3、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4、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管理混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从技术措施到作业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2、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通过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保证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使他们掌握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保证措施得到实施的方法。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进一步明确总、分包管理责任。总包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4、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施工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过程的管理。在这起事故中,施工人员在拆除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除作业。且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这起事故的发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项目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

第五篇:事故案例试题二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试题二

第一题

11月10日14时50分,某出口花炮总厂37号褙皮车间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2人轻伤,该栋工房(4间)中的2间被彻底炸毁、1间部分倒塌。据初步调查,爆炸发生时该工房正在进行1.2寸169发组合烟花的组装作业,有9名组装操作工、1名搬运工和1名串岗到该工房的包装工。根据现场破坏情况分析,现场存有大量裸露药物。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初步分析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褙皮车间(C级工房)进行装发射药、效果件(裸露药)(均为A级工序)和组装(C级工序)混合作业。

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1-3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4-8题为多选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错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写到题干括号内。共16分。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以上且至少有( )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l% 1 B. l% 2 C. 2% 1 D. 2% 2 E. 2% 3 2.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 ) 。 A. 经过三级教育培训,然后上岗

B. 经安全科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 C. 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后上岗 D. 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 具有技师以上职称,并经安全科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

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 )的要求。

A.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998) B.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C.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 D.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 以下有关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说法正确的是( )。 A.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B. 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C.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仓库里 D.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必须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才可以购买

E.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5.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 )报告。

A.政府机关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消防部门 D.公安部门 E.主管部门 6.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 )。 A.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B.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C.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D.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E.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A. 构成犯罪的,可以经济赔偿抵消刑事责任 B. 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D.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E.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C.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

E.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参考答案】

1. A 2. D 3. B 4. ABE 5. BD 6. ABCD 7. CE 8. ABCE

第二题

200×年×月×日15时5分左右,由A建设公司总承包、B监理公司监理、C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包的某商店电梯安装工程发生一起安全事故。C公司一工人在吊装扶梯时,因起重葫芦带电而触电身亡。根据穗建筑[2003]68号文,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暂停C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市属工程任务半年;对总承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承接市属工程任务三个月;对B监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承接市属工程监理任务三个月。

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1-3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4-8题为多选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错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写到题干括号内。共16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等级是(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E.重伤事故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应该由( )负责调查。 A.省级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 E.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电梯安装和维修单位应有( )。

A.国家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B.省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C.市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D.县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E.认可资格证书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报告。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D.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是( )。 A.事故发生单位及受害者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C.向调查人员行贿的

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8. 防止触电的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 )。

A.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B.漏电保护 C.绝缘 D.屏护和安全距离 E.过流保护 【参考答案】

1.D 2.D 3.B 4.AC 5.ABCD 6.BDE 7.ABDE 8.ABCD

第三题

×年×月×日,某化工厂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约200m2及部分机器设备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40.48万元。

事发当时,该厂84#车间条装工序一螺旋输送器空心螺杆在运行中断裂,车间副主任熊某某(事故中死亡)了解情况后,为了不影响生产,在生产继续进行,现场人员未撤出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无证焊工甲(事故中死亡)焊接输送器。专职安全员乙即到厂部办理“动火证”。因安全科2名干部及4名正副厂长均因工外出,乙便自己写了一张“84#车间需要动火,条装工序一螺旋动火焊接”的便条动火证,去找厂办主任丁审批。丁说自己无权审批,便与乙一起找到厂工会主席丙。丙便在便条动火证上签署了“同意动火,注意安全”,越权擅自批准动火。乙回到车间,将丙签发的便条动火证交给甲,并对欲焊接处0.7m2范围内的炸药进行清扫、冲洗。然后,由乙同意并监护无证焊工甲焊接螺旋输送器螺杆。约20分钟后,乙发现空心螺杆内有残存炸药,并有大量烟雾从断裂处喷出,但甲认为:“炸药清洗不出来,没办法,可能问题不大”。乙便用水冲洗螺杆降温,甲进行违章施焊。乙因事离开车间。约10分钟后,该车间发生爆炸。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共20分。

1. 这起事故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分别是什么? 2.这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3. 这次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这起事故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螺旋输送器螺杆内有残存炸药及该动火环境存在爆炸可能。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无证焊工甲违章施焊动火,乙脱离监护岗位,工会主席丙越权审批动火证, 2.这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由于焊接螺旋输送器空心螺杆断裂处,引起杆内炸药爆炸,并引爆“v”型槽内炸药,进而诱爆车间内存留的全部炸药。也就是因为空心螺杆内存在炸药,而该车间还有其他的炸药,构成了极危险的不安全状态;

(2)无证焊工甲存在侥幸心理,在危险环境下,违章施焊动火,其行为直接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安全员乙审批动火证手续错误,爆炸时又未在现场监护,其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工会主席丙越权审批动火证,其行为也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 这次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格; (2)焊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第四题

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共24分。

1.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主要有哪五类伤亡事故?

2.简述事故预警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一个完整的预警管理体系怎样构成? 3.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要素的核心功能和任务包括什么? 4.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级别的事故,如何成立事故调查组? 【参考答案】:

1. 在建筑施工中,五大伤亡事故是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2. 事故预警的目标是通过对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进行监测与评价,警示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危害程度。 事故预警需要完成的任务是针对各种事故征兆的监测、识别、诊断与评价,及时报警,并根据预警分析的结果对事故征兆的不良趋势进行矫正、预防与控制。 事故预警的特点是快速性、准确性、公开性 、完备性、连贯性。

一个完整的预警管理体系应由外部环境预警系统、内部管理不良的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和事故预警系统构成。

3. 应急响应包括应急救援过程中一系列需要明确并实施的核心应急功能和任务,这些核心功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互之间又密切联系,构成了应急响应的有机整体。应急响应的核心功能和任务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和紧急公告,通讯,事态监测与评估,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消防和抢险,泄漏物控制。

4.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这起事故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这起事故调查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五题

×年×月×日,某造纸厂发生一起因工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缺乏救助常识而导致10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的重大伤害事故。

事故当日,该厂工人于早上7点停机,经过往浆渣池中灌水、排水的工序后,8点左右有2名工人下池清扫浆池,当即晕倒在池中。在场工人在没有通知厂领导的情况下,擅自下池救人,先后有6人因救人相继晕倒在池中,另有2人在救人过程中突感不适被人救出。至此,已有10人中毒。厂领导赶到后,立即组织抢救,经往池中灌氧、用风扇往池中送风后,方将中毒者全部用绳子拉出池来。由于本次中毒发生快,中毒深,病情严重,10例病人在送往医院后,已有6例心跳和呼吸停止,虽经多方努力抢救,至当日下午4时20分,已有4人死亡。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1.中毒现场有害气体的测试及中毒化学物质的鉴定。浆池外型似一倒扣的半球状体,顶部有一40 cm×60 cm洞口,工人利用竹梯从洞口进出清洗浆池。走近洞口,就闻到一股较浓的臭味,事故发生后,在洞口处用快速检测管对洞口内10厘米处的气体进行检测:硫化氢(H2 S)55 mg.m-3(国家卫生标准为10 mg.m-3),一氧化碳、氯气和氯化氢未检出,可以推断,在实行向池中通风、送氧之前,其浓度一定更高。根据中毒病人的发病及临床特征,将本次中毒诊断为急性重度硫化氢中毒。

2.浆池硫化氢产生的原因。造纸的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含硫化学物质,通常的情况下,由硫化氢引起的职业危害多发生在蒸煮、制浆和洗涤漂白过程中。如果含硫的废渣、废水长时间存放在浆池中,再加上含硫有机物的腐败,就会释放出大量的硫化氢气体,由于比重较大(1.19)而沉积于浆池的底部。

3.工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硫化氢是剧毒的窒息性气体,在没有良好通风和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进入高浓度硫化氢环境工作的。但本次清洗浆池前,水仅灌注了四分之一,且工人在没对池内进行通风处理的情况下就下池清洗,随后一连串的救人更是在没有任何通风和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的。

4.缺乏安全及应急措施。现场调查发现用于鼓风的排污口处却没有鼓风机,连电源插座都找不到;清洗浆渣池没有任何的个人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甚至连一根救助的绳子都没有,更没有发生事故时的抢救设备。

5.缺乏劳动安全卫生意识、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当我们要求厂方提供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厂方虽说有,但无论如何却找不到,不知放到哪里。如果厂里有安全监督员,并负责对整个安全程序进行监督,便能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这起事故就完全可以避免了。 6.缺乏必要的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本次中毒的10位工人,在该厂工作1~5年,却从未进行过有关的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不知道制浆过程中存在哪些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对人体能造成哪些伤害,也不知预防措施,更不知发生紧急情况如何救治。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共24分。 1. 硫化氢的检测方法是什么?

2. 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3. 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全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具体包括哪些? 4. 结合本案例,应提出的安全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硫化氢的检测方法是硝酸银比色法,通过硫化氢与硝酸银作用形成黄褐色硫化银胶体溶液,比色定量。

2.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是:

①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②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干净。 ③在进入设备前30 min必须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 h各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④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⑤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 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⑥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⑦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⑧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⑨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⑩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3. 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全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具体包括: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3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4. 应提出的安全管理整改措施有: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该企业自身的特点,应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等。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根据该企业的特点,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级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落实好“三同时”规定,具体到该企业,就是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设备齐全有效、各种救助设施的配备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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