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共6篇)
篇1: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2014年1月8日
1.2014年起,生产企业按单证信息齐全申报退税,那么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是否也按单证齐全信息齐全销售额填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当期出口收入申报,即按企业销售账上的出口收入申报。
2.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14年后出口申报时按照单证齐全申报,增值税表正常申报收入,汇总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表不是很容易出现差异么?
答:2014年改为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后,你公司应在作了退税预申报,确认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后再填列到纳税申报表,以确保两者的一致。
3.企业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已按单证不齐申报,2014年收齐出口报关单后如何处理?
答: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我公司是进料加工企业,2014年1月份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按什么计算? 答:按12号公告新的进料加工办法实行后,进料手册没有核销的按应按原分配率计算,核销后按已核销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计算,系统会自动采集。
5.我公司几年前曾做过进料加工业务,后来不做了。2014年又准备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我公司的计划分配率该怎么填写?
答:65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的计划分配率,你公司可使用以前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作为新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追问:我以前的分配率与现在新登记手册的计划分配率相差太大了,咋办?
答:生产企业如果认为“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的计划分配率。
6.2014年1月1日起纸质单证齐全同时还要信息齐全方可申报,稽核信息包括在内么?如果没有稽核信息,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退税?得等到有反馈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
答:信息齐全包括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稽核、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需要用以上信息审核的都需要相关信息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7.我企业全部都是来料加工业务,之前从来不需要做预申报,也不需要等信息收齐,那2014年后,来料加工业务怎么做?
答:2004年1月1日起,免税申报直接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向退税部门申报。
8.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后无法取得购进发票,可以免税申报么?
答:根据12号公告规定,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企业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还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若无法取得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案,则不可以申报免税,需申报征税。
9.从2014年1月1日起,需信息齐全才能申报退(免)税,那如果一直到4月30日都无法收齐信息,怎么办?
答:根据61号公告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10.我公司要注销,但有几张报关单一直无信息,退税款一直未退,我要着急办注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5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根据上述文件,若你公司声明放弃该退税款,并申报免税后,可办理注销手续。
11.我公司是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到区局申报免税,2014年起是否不用到二科申报退税了?文件似乎并未做出明确,那我们该如何申报?
答:2014年起,出口免税货物劳务都不需提交相关凭证及数据到退税部门申报免税,而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并将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
12.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最近购进一批货物不能确定是否出口,该如何做账?
答: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13.我公司突然被告知被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在退税时需提供收汇凭证,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收汇凭证。我市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2013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告知按30号公告执行。
14.我公司同一批报关出口不同退税率的货物是否按最低的退税率来退税?
答: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分开报关”是指分开不同关单或同一份关单分开不同明细。
15.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加了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是按合同出,还是每笔出呢?
答: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填列要求,是按报关单填列出具,可填报多张关单。
16.由于经营管理需要,我公司现欲与另一公司合并,合并后我公司注销,所有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合并后的公司,但我公司现仍有100多万的退税款未审核通过,请问这部分退税款是否可转到合并后的企业? 答:根据65号公告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依据上述条款,您企业的退税款可转到合并后的新企业退付。
17.我是外贸企业,有一笔来料加工由于外方要货时间较紧,为保证及时交货,除了来料加工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外,又另外委托一个企业进行加工一部分,请问对于另外委托的企业是否也可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对于未经海关备案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予免税。
18.我是外贸公司,我们进料加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该发票是否可办理退税?
答: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发票若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其对应的加工费发票不得申报退(免)税,同时也不得申报抵扣。
19.我是外贸公司,我感觉今年的文件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加强了,是这样么?
答:12号公告里面有一个第五点第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的,只能适用于免税政策;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65号公告还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20.请问取消纸质核销单后,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那么外汇收汇有时间限制吗?如果外汇发生坏账收不回来,怎么办?
答:30号文件规定: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2.公告列举的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3.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21.我公司为外贸公司,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金额为100万美元(含应付国外佣金5万美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开发票时只开95万美元,收到100万美元时贷记其他应付款-佣金5万美元呢?
答: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上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即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
22.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既有外销也有内销,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是否都可以抵扣呢?另外有部分海运费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谢谢!
答:根据2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再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所以你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属于出口货物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不可以抵扣,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属于内销应税货物所取得营改增后合法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3.您好!有两个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请教一下: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生产企业只需对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对于当期单证和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额要等到以后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时候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如何进行填报?如与出口退税汇总表出现差额应如何处理?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是否意味着纯出口免税货物的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不再需要通过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只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谢谢!
答: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则按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填列。2.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填列,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 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3.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4.您好,请问税局对以快件的形式出口的货物是怎样管理的? 答:目前以快件形式出口的货物由于未纳入海关监管范围,纳税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暂时按免税处理。
25.一、出口政策经常变动,有时学习运用完一个政策不久又有新的政策出台,当企业发生不同业务时,有无一套实时有效资料可供办税人员随时方便快捷地查阅,以了解业务相关的政策及操作流程呢?最好还能提示失效文件,避免办税人员误运用旧文件政策!
二、关于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1)计算依据改变,申报如何衔接?(2)如果按当期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出口申报期可在每月15日前,如因单据信息收齐原因而较迟进行出口正式申报的话,则较迟才能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会影响到当期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以及会计账务计算工作等,如何更好解决这种时间受限问题?谢!
答:
一、对于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我局都会及时在佛山市国税局外网向纳税人公布,我局还通过政策宣讲、网上访谈、政策解读、下发业务操作指引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到位,目前,“税企通”邮箱是我局对企业宣传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局会把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解读通过该平台下发给企业。也请企业多多关 注。
二、(1)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与免抵退税汇总表按“单证齐全”填列产生的差额不需要调整;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26.现在的手册核销应该怎样办理,怎样的流程,系统应该怎样做?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出口退税系统手册核销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目前该功能尚未完善,完善后,我局将根据功能模块的要求制定手册核销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
27:尊敬的陈科长:您好!我单位是纯出口的外贸企业,在此向您提一个有关报关费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涉及国家地区比较多,每次报关出货的港口也都不一样,无法跟船东或是报关行签订长期合作或是月结协议,也无法认识所有码头的报关公司,基本上都是委托货代公司拖车报关和海运手续,所以区局要求每笔出口货物都要提供相应的报关发票问题,我们公司执行起来到处碰壁,因为报关公司发票数量有限,而且大都是跟货代公司签订月结协议,只愿意提供给货代公司,虽然我们已经努力与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协商,但是大多数 报关公司都因为我们数量跟金额小,以发票数量有限拒绝与我们直接合作,所以这个要求给我们外贸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而且货代公司抱怨其他地方的出口公司并没有像我们这个要求,所以能否请贵局在报关费重新做一个调整呢?谢谢陈科长
答:当税务部门需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各流转环节产生的凭证是重要的证明资料。出口商品报关费发票的开具单位应与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当出现“报关发票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不一致”时,将作为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货代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委托协议书等作为依据,以审核该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另外,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报关费项目,若只列“代理运费”则要求有明细清单列明报关费一切项目
28.65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是否代表下个月开始,免税出口的不再需要录入免抵退税系统?
答:是的。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9.请解说下第65号文中的第4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这点。希望理解能透彻点,谢谢!
答: 第65号文中的第4点有两方面:一是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 明,其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30.根据公告2013年第61号,2014年后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申报?比如:当月出口100万,全部开具出口发票,其中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原做法:全部录入免抵退申报系统,做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即可进行正式申报。那2014年后如何操作?
1、全部100万均录入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时报多少?80万?那20万单证不齐的如何处理,不进行申报是否要从申报系统中删除?因为目前的系统在正式申报时,单证齐不齐均进行了申报。
2、全部不申报,等20万单证收齐后再申报?请予以解答,谢谢。
答: 在现行的申报期限规定内,若当月出口100万元,其中80万元单证收齐。企业的做法是在出口的次月将80万元录入申报系统进行明细并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申报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未能申报的部分待单证齐全及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才能申报退(免)税。
31.税企通的网上正式申报是否一定要完成,来代替导数据出来,门前递交资料?
通过税企通进行网上正式申报只是其中的一种选择,并不是必需的步骤。纳税人也可以导出数据,直接到门前递交资料。
篇2: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税收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请关注园区国税局外网——通知通告——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备案)资料受理的通知(2012.03.09)公告内容,需要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准备。
请大家注意的是,需要按照分类分别提供优惠项目审批表或者优惠项目备案表。
资产损失扣除备案相关政策及提醒
资料提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函【2011】25号)(园区国税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1、由原来88号文的的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
(1)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
1纳税资料(具体参见园区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2)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划分:
清单申报方式包括: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列示的项目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新《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两者均强调会计上必须已作损失处理。
3、25号文中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需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注意这里的“或”条件)
(2)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特指外部报告。
5、以前年度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
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等。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情况等。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等。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7)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确定问题
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或存货处置时采取转让方式就会产生残值
收入的确定问题,该部分残值确定后应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额。残值收入应确定为不含税价格。
在有残值收入的情况下,企业要关注出售处置资产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采取“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方式,原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4%(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17%缴纳增值税;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存货采取的是出售废旧物资方式,则分别按照17%(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17%(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
对企业的残值处理情况,应更多考虑合理性原则。
(7)盘亏数应是企业的实际盘亏数据,而不是盘亏盘盈钆抵后的净盘亏数。
(8)报废或盘亏的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实际成本,而不是标准成本,企业的盘点数一般均是标准成本,故确认损失时应按照成本差异率计算应结转的超支或节约部分,从而调整报废或盘亏的实际损失数。
篇3: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出口退税是指本国商品出口时, 政府把对该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贸易政策。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避免重复征税, 为出口商品创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1985年3月,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产品实施退税政策,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该政策。19世纪英国政治家Salisbury认为, “根本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 和所以有机体一样, 政策始终处于发展之中”。出口退税政策也不例外。1988年和1989年, 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地方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二是制订了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1994年,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用增值税取代产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即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退税, 但这给中央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欠退税现象开始出现。为了缓解财政压力, 我国在随后几年数次下调了出口退税率。1997年,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致使我国出口遭受了巨大冲击。为了推动出口, 随后几年我国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欠退税现象日益严重。2003年底, 出口退税拖欠数额己高达3200亿元左右。2004年, 为了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 并根据不同产品调整了出口退税率。在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之前, 出口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开始, 以2003年的实际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 超过基数的出口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依照的比例分别承担。这虽然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 解决了中央财政对企业的拖欠税款, 但是却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造成了新的出口退税拖欠现象发生。为此, 我国于2005年把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由75%:25%又调整为92.5%:7.5%。2008年为了应对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 我国又数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上述政策变化轨迹表明, 出口退税政策变化模式是以“吸取经验教训”的学习类型为基础的常规变化模式。
二、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出口退税政策方案规划违反了稳定可调原则
方案规划是公共政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台湾学者林水波和张世贤认为, 方案规划“是一个针对未来, 为能付诸行动以解决公共问题, 发展中肯并且可以接受的方案的动态过程”。政策所要调整或规范的是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利益关系。它鼓励人们去从事某些活动, 而禁止人们去从事另一些活动, 引导着人们朝向政府所期望的目标前进。因此, 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 无疑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避免朝令夕改, 大起大落而影响社会稳定。然而,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因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率高和力度大而表现出缺乏稳定性。自1994年以来, 国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11轮大规模调整, 每一轮大规模调整又包含了很多次微调。综合退税率的波动幅度也比较大, 1997年至2009年十二年间, 综合退税率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6.71%。经济学家George J·Stigler认为, “对社会中的每个产业来讲, 国家要么是一种可能的资源, 要么是一种威胁。国家凭借其权力, 收取或给予货币, 可以并的确有选择地帮助或伤害了许许多多的产业”。虽然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出口贸易规模, 有利于某些产业的重组和发展, 但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首先, 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严重干扰了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导致其遭受损失。当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出口退税率频繁大幅波动所造成的损失时, 企业被迫把已投产的项目转产或停产。而且, 出口企业在不确定的政策预期下通常会尽量避免签订长期合同, 从而丧失了许多机会甚至失去客户。其次, 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会要求税务部门的有关税务人员重新学习和掌握新规定, 这降低了退税工作的效率。最后, 在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大环境下, 出口退税率过度调整也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自2008年以来, 国外针对各项扶持政策向我国发起了36起反补贴调查, 其中出口退税被认为是重要补贴政策之一。从表面来看, 出口退税率频繁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出口退税政策被赋予了调节出口贸易规模、减轻中央财政负担、优化产业结构等多重目标, 导致中央政府不断在上述目标间“相机抉择”。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外向型经济背景下出口贸易调控工具的选择范围有限、渐进式分税制改革中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步伐过慢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体系不健全。
(二) 出口退税政策合法化程度不高
在对政策方案做出抉择之后, 必须把该方案合法化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 使之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国内学者张金马教授认为, “政策合法化是指经政策规划得到的政策方案上升为法律或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它由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与审查活动所构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通常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或联合出台的规定、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构成的, 甚至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也成为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 《出口退 (免) 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 (免) 税清算管理办法》等目前指导出口退 (免) 税日常管理的几个文件也仅仅是部门制定的规章, 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合法化程度不高。这不仅造成出口退税政策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法规定衔接不畅, 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法律关联性差, 使得出口退税管理陷于一种相对孤立状态, 还导致出口退税政策难以顺利执行, 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较差。
(三) 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政策替换现象时有发生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 是把政策理想转化政策现实的惟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事关政策的成败。政策执行并非如公共政策学家T·B·Smith所说, “政策一旦制定, 政策即被执行, 而政策结果将与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相差无几”。现实生活中政策替换现象时有发生。政策替换是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表面上与原政策一致, 事实上背离原政策精神的内容。美国著名学者David Easton指出, “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 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这种分配必然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超过基数的出口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政策采取征退税地域分离的原则。在这种退税款项分担体制下, 由于出口商品的生产地与出口退税所在地不一致, 造成了征税所在地政府无须承担退税支出, 而商品出口所在地政府却要用自己的财政收入来承担出口退税, 以致政策替换现象时有发生。例如, 在河北省的一些市县, 出口企业申报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额时, 要以财政借款的形式先由出口企业交付后才能办理退税;青海省人民政府规定, 出口贸企业如组织省外商品出口, 本省财政对超过基数的出口退税额不予退税, 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公共选择学派的James M·Buchanan认为, “政府官员同经济人一样是理性的、自私的人, 他们就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他们的最大利益———政治利益, 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尽管他们可能有反映‘公共利益’的愿望, 但这种愿望也不过是许多愿望之一罢了”。由此可见, 当地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是导致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政策替换现象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措施
(一) 逐步使出口退税政策回归中性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拟定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规定, “禁止成员国向非农业领域的企业直接提供生产性补贴, 但不超过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部分的退税不属于出口补贴”。世界贸易组织倡导中性多边贸易框架, 出口退税政策能够使出口商品能够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并克服了重复征税, 体现了中性原则。中性原则是指税收课征不会改变私人部门中的商品、劳务或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出口退税已是国际惯例, 许多国家都在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可见, 出口退税政策本来只是一个保证公平国际竞争的中性政策, 而非为了鼓励或限制出口, 更不具有其他宏观调控的作用。经济学家Jagdish Bhagwati曾对进口替代与出口促进两种经济发展战略进行比较研究, 指出不偏不倚的中性出口政策具有巨大的净收益。因此, 保持出口退税政策中性, 即逐渐趋向零税率的“征多少, 退多少”的税收机制, 保证出口商品公平参与国际竞争, 应该成为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最终政策目标, 这有助于维持出口退税率的相对稳定。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 政策方案只有通过适当的政策工具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出口退税不是惟一的贸易政策工具, 我们应该逐渐给其“减负”, 把它所承载的多重目标适当分配给其他更优的政策工具。为了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最终政策目标, 保持出口退税率的相对稳定, 我们还必须提高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政策工具的能力,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和健全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体系。
(二) 尽快促使出口退税政策法律化
国内学者陈振明教授认为, “政策法律化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 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转化为法律, 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目前, 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法规。我们应该尽快制订一部出口退税原则、主体、期限等规定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并在条件成熟时使其上升为国家法律, 从而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实际效果。另外, 通过该法确立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保障纳税人的实际利益和预期可得利益, 使其预期的税收结果与实际的税收效果相一致, 从而充分发挥税法配置资源和保障分配公平的职能作用。目前, 《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暂行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规划, 有关部门也已提出了条例草案。因此, 我们要尽快促使出口退税政策法律化。
(三) 大力完善出口退税承担机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 短期内超过基数的出口退税额仍不得不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中央政府可以规定, 如果当地出口企业收购本省商品出口, 那么该商品的出口退税额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如果当地出口企业收购外省商品出口, 那么该商品的出口退税额则由中央财政完全承担。不过从长远来看, 出口退税额应该由中央政府完全负担。其原因有三:一是增值税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覆盖性, 退还出口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够使该出口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都受益, 因此出口退税额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二是进出口税收政策应当匹配, 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属于中央财政, 那么出口退税也应由中央政府完全负担, 把进口环节的收入优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出口退税额由中央政府完全负担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Douglass C·North指出, “国家有两个基本目的, 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 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 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 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中央政府完全负担出口退税额无疑有助于实现上述国家目的。
(四) 着力提高政策执行者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 政策制定后能否成功达到预期效果, 关键在于执行, 而政策执行者的素质直接关系政策执行效果, 关系到政策运行的成败。事实上, 政策执行梗阻现象的发生通常与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息息相关。为了消解政策执行梗阻, 我们不仅要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思想政治素质, 强化其职业道德, 增强其大局观念, 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还应该提高政策执行者的业务素质, 拓宽其知识面以改善薄弱环节, 提高其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韩媛媛, 高德步.1994年以来出口退税率的过度调整及其原因[J].涉外税务, 2010, 4.
[2]T.B.Smith,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olicy Science, 1975, No, 4.
[3]张波.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的缺陷与矫正[J].财会月刊, 2010, 4.
篇4: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关键词:社会热点;互联网;《形势与政策》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2—0190—02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指出,《形势与政策》课要“研究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事,及时准确把握动态,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敏锐性和时效性。”[1] 大学生普遍对热点问题高度关注,为我们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提供了较好的切入点;热点问题对大学生的成长影响重大,又对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网络成为大学生认识热点问题的主要渠道
据笔者对任教的几个班级学生的调查,笔者所在学校每个学生宿舍都有电脑,甚至是人手一台,学生公寓都已经接入互联网。其他高校的情况,估计也相类似。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学生们主要靠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社会新闻的情况不同,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在校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热点的主要渠道。《形势与政策》课要做好社会热点问题教育,首先要认识互联网传播社会热点的特点。
互联网(主要指校园网以外的“公网”)对社会热点的报道,有以下特点:
1.时效性强。某一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要经历一个矛盾由平衡发展到不平衡,由常态发展到非常态的过程。即矛盾不斷积累、逐渐激化直至爆发的过程。与这一社会问题发展的完整过程相比,大多数媒体通常只在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后才关注。而此时关注的焦点则是该社会热点的最新发展(这也是人们最关注的),多数媒体没有或难以作深入的历史剖析。当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后,媒体也就失去了兴趣,即使这一社会问题并未获得解决。大多数媒体对社会热点的报道是不完整的。
2.内容缺失。在去年引起大学生广泛关注的西方媒体对西藏“3·14事件”和奥运火炬传递事件的报道中,国内互联网对外国媒体如何歪曲中国报道较多,为何如此报道中国分析得少;对外国政要、名人谈论中国的言论报道的多,普通外国人如何看待中国介绍的少;对西方人的傲慢无知报道的多,对为何如此的文化因素分析得少;对达赖集团的藏独活动报道较多,普通外国人对西藏的认识介绍的少。互联网对热点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度,报道内容存在片面性,必然影响大学生对热点问题的认识。
3.面向普通大众。在我国,媒体依受众不同而分化的发育程度还不高。大多数社会热点问题通常也是政治问题,网络等媒体在报道有关热点问题时,基本都是以人民网(日报)、新华网(社)等国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做依据。而这些权威媒体主要还是面向我国的普通大众的。尽管现阶段我国的网民与全体国民相比,素质是相对较高的。在千千万万的网民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年人又是其中最大的群体。但仍然可以肯定的是,主流媒体有关社会热点的报道、分析与大学生群体的要求仍然是有差距的。而且,在大学生之间,如文科与理科、重点大学和普通院校之间的差别也不可能用同样的东西去说服、教育他们。
4.隐秘性和互动性。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基本是单向传播,传播者或“把关人”可以对传播的信息进行有效控制。网络传播与之不同的突出特点,就是具有隐秘性和互动性。每个上网者,随时随地都可以与不知住所、职业、年龄、阶层、信仰的陌生人开展讨论,甚至无所顾忌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尽管也有网络管理员采用删贴,封IP等措施进行管理,但其效果根本无法与传统媒体相比。在一些知名论坛上,围绕某些热点问题的讨论非常活跃,在很短的时间里,跟贴就成百上千。其中良莠不齐,有的还表现得比较偏激。大学生参与其中,思想必然受到影响。热点问题教育面临比以往更复杂的局面。
二、改进网络环境下热点问题教育的对策
在互联网成为大学生认识社会热点的主要渠道的情况下,如何改进《形势与政策》课的热点问题教学,增强教学效果,笔者提出以下浅见:
1.还原历史,构筑背景。如前所述,由于互联网对热点问题的报道具有强烈时效性,因而往往难以避免表面性、片面性等缺陷。在《形势与政策》课讲授热点问题时,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大学生对热点问题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教师在讲授热点问题时,应着重向学生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有关热点问题的发展历史。热点问题有其发展历史,不了解历史,就不可能对现实有正确认识。必须让学生了解热点问题发展的完整脉络,认识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各种联系。二是典型事件、材料数据等客观事实。网络传播的信息,出现失真、扭曲的几率比传统媒体大得多,还有人故意发布虚假的信息。厘清某些典型事件的事实,提供权威精确的数据,能够让学生对热点问题的认识更准确,也为说服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与热点问题有关的一定的文化、社会背景等。如这次涉藏事件,很多同学就不理解:为什么我国政府多年来投入巨大的人财物力,使西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却得不到外国普通民众的理解?而达赖这样一个封建农奴主的总代表,却有那么多人相信他的话?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西方媒体几十年有意扭曲的宣传影响下,西方普通民众已经形成西藏是圣洁的香格里拉的文化积淀,这种状况短时间内还难以打破。四是理解、认识有关热点问题的理论、学说、政策等。热点问题大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但要认识这些问题的成因,理解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往往需要具备一些相关的、有可能是专业的理论知识。如分析经济热点问题,可能就需要对学生介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
2.让专家讲,像专家讲。相对于普通人,专家对有关热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他们既掌握热点问题的历史,又熟悉其现状,对其发展趋势也能做出有理有据的预测;他们既掌握热点问题的全貌,又熟悉其中的细节。他们分析到位,见解深刻,解说生动,能在短时间内使人们对热点问题留下深刻印象。高校思政课教师听有关专家的讲授也是受益匪浅[2]。甚至听完后再作“二道贩子”对学生讲,效果也明显提高。有条件时,应该尽量请有关专家来作报告。但专家之为专家正在于其专注于其专业,给大学生做报告只能偶一为之。除少数重点大学外,大多数高校难以请到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作报告。在此情况下,就要本着“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的精神,发挥教师团队协作的作用。由于热点问题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专业性,绝大多数教师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很好的讲稿。尤其是面对某些突发性的热点问题,单个教师相对于学生的优势可能不明显,甚至没有。但如果以教研组的形式进行集体备课,分工合作,则有可能组合成一个“专家”,拿出相对较好的教案。
3.摸清思想,善于引导。大学生从网上认识社会热点,而网上对热点问题的观点又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还非常尖锐、偏激。教师如果只是根据教学大纲或有关文件来备课,就不可能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教师在讲授热点问题前,可以通过上网浏览、问卷调查、小型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学生中可能存在的多种观点,并进行认真分析。如果教师对学生的思想掌握不够,准备不足,课堂上就难免被动。教师在讲授时,既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又要注意引导的方法。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观点,教师对每一种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课堂讨论通常受到大学生的欢迎,教师要善于引导。课堂上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课外的交流,最后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教师居高临下地肯定某种观点、看法正确或不正确,并不能让学生真正信服,必然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4.走出虚拟,参与实践。大学生相对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而言,他们目光敏锐,情感丰富,思维活跃,摄取信息能力较强。但缺乏实际生活经验,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未定型。这使得他们对社会热点的看法容易受他人影响,遇事较易冲动,行为上容易出现偏差。人们对热点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多种多样的。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阅历丰富的成年人有时都不容易对各种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身处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因此,在热点问题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些社会热点问题,如三农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等,如果只是在网络上,或课堂上进行讨论,可能不容易分辨对错,不容易说服学生。如果能够引导学生走出课堂,进行社会实践,开展社会调查,让学生接触、访问处于热点中心的人们,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他们的所思所想,了解党和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就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近年来,各高校开展的大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就是较好的实践形式。
5.认识网络,利用网络。在网络日渐普及,成为大学生了解、认识社会热点主要渠道的今天,教师必须掌握必要的网络交流技术。从现状看,由于网络是新生事物,在网络技术的认识、利用方面,一些教师可能还比不上学生。还有一些教师认为,与学生进行网聊是浪费时间、各类论坛对热点问题的讨论质量不高等,不屑参与其中。胡锦涛和温家宝同志都把上网作为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手段,他们此举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许。我们要做好教育工作,首先要了解我们的教育对象,把握他们思想变化的脉络。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大学生们更愿意在网络上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因而正是我们了解大学生思想动态的一条重要而便捷的途径。通过网络与学生交流,往往比面对面谈心等最朴素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更直接、更准确。有些教师利用QQ、电子邮件、个人博客、校园网的BBS等与学生交流[3],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使交流变得更有效,取得了良好教育效果。廣大教师要积极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丰富教育资源,创新教学方法,拓展教育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Z].2004-11-17.
[2]刘敏.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内容定位与方法选择[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1):88-90.
篇5:中国农村教师热点问题与政策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对各行各业的心理发展是给予着极大的关注与重视的,职场中在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之下,人们的面对面对的是严峻的心理挑战。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有着教书育人的崇敬目标,从古至今都被誉为神圣的,因而所面对的职业压力也是相对较高的。在我国,教师体系当中,对处在欠发达的、边远的农村教师的心理隐患问题的帮助显得更为迫切。关键词:农村教师 心理健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人们的物质财富在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提升,另一方面我们就断地发现人们的各种心理问题暴露在阳光底下。各式各样的校园心理引发的惨剧,如复旦医学院研究生投杀室友、甘肃男老师殴打学生等新闻引起了社会轰动,人们将目光投向校园心理的建设。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健康建设的机制建立起来,并且在不断改进。这是值得让人欣喜的,毕竟心是整个人的灵魂,身体是整个人的躯壳。只有合而为一,才能使人精神抖擞。
校园里,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我们常说教师教书育人,有着教书育人的崇敬目标,从古至今都被誉为神圣的,他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教师本人是否能担当起这个责任呢,他的心理是否健康健全呢?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吉诺特说:“作为一位教师,他要么是在帮人,要么就是害人。”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我们要接受的教育,这其中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就是极大的。教师心心理健康因素,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制约着师生关系的和谐,制约着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教师心理健康水平比他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更具重要性。根据二零零五年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和新浪教育频道联合启动了“2005 年中国教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调查”显示:中国教师都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有些压力甚至无法排解无法宣泄。我们关注着教师这个行业,但我们却经常容易忽视了教师群体里一个极大的分支,即使农村教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村中小学教师有800 万之众, 农村中小学教师在总体教师数中占有很大比例,他们是我国教师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农村教师的生活处境进行调查与研究,对他们的身心发展给予帮助,才能更加、更好地去完善我国教师职业中的帮助机制。倘若我们“忽视”农村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则是忽视中国教师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所以, 农村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研究是我国教师心理健康研究的重要内容。
难么中国农村教师的心理状况是一个怎么样的情况呢?。
据北京“芙蓉EQ 教育与应用研究中心”所主持的一项针对农村教师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18%的教师有抑郁症,13%的教师有焦虑症,2%的教师症状严重。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不乐观,是存在着巨大问题的一个部分。
那么农村教师的心理问题都来自什么原因呢?
(一)经济压力是主要外在压力
首先中国教育报根据调查,刊登了以下一个严峻的状况:95%的农村教师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以下,近75%的在2500元以下,近一半的在2001—2500元之间,甚至还有27.7%的教师月均工资在2000元及以下。极其低的收入,面对现在快速逐步提高的物价,显然是恨不得一块钱掰成两半来用的。调查显示72.6%的农村教师表示家庭中上有老、下有小;3.3%的教师离异独自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农村教师作为家庭的一员,极大可能是家里的顶梁柱。区区一两千的工资,他们却要负担着非常重的经济重任。农村教师要对自己孩子的教育负责,要年迈的赡养父母,还有人际之交往和日常开销都在这每日60-70元之间。
其次,成农村教师心理压力大还体现在教师行业有些明显的工资分布不均,农村教师和城市教师之间的工资差距是巨大的。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这份报告对2007 年全国7 个省、自治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基本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发现:农村教师的工资不到城市的70%。因此,农村教师面对巨大的工资差距会产生心理不平衡,也会想要调离农村,因此在教学的时候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厌恶。
最后农村教师的付出与工资是严重的不对等的,因而会产生心理的落差。目前,我国农村教师减员、转岗现象严重,造成在职教师的工作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作为一个农村教师,他们的工作强度、量度是极高的。农村教师似乎是全能的。他们基本什么都包,不仅教自己任课的,其他岗位缺人的,他们也要为学生讲授这一方面的知识。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偏多,家长都外出打工。小小的孩子,作为教师,会情不自禁的什么都包揽,小到穿衣吃饭,大到健康安全。宛如高级保姆,心理压力也会极大上升。
(二)身体问题引发的内在恐慌
一位校长反映了这样的现实:学校现有教职工45人,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29人,这些同志中长期生病的4人,隔三差五因病请假的在10人左右,其他教师中也有很多都得过咽喉病、颈椎病等职业病,致使学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病,作为教师也不例外。
然而,因为不同教师所处的区域不同,面对职业病的时候有着不一样的处境。在城市里,作为一名城市老师,学校是有钱有能力组织教师队伍进行例行的体检,而且就算学校不组织,城市教师也能找到正规的大型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农村教师的处境显得极为恶劣。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有限,除支付水、电等保障正常运转的费用外,学校还要支付教师们的“三险一金”,学校已无财力组织教师定期体检,及早发现身体病患,并及时给予干预和治疗。再者,农村内部大型的医院也是极为缺乏的。
身体的健康的不稳定因素必然会引起教师内心的煎熬。
(三)农村教师工作压力过大
在农村地区,上一辈的长辈对下一辈孩子能够走出农村,迈向更加城市生活有着极大的渴望。他们希望孩子能够不再当一名在田地间工作的农民,希望他们有着知识涵养从而改变上一辈穷苦的命运。于是,他们将这一殷切希望都寄托在教师身上。但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家长的教育意识是十分的薄弱的,他们不懂教育孩子,可能大部分农村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仍停留在打骂上或者更甚者认为孩子的教育由老师管的,他们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抛给教师。除了这两点,还有一个农村教育特有的现象——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增加了教学的难度,加重了教师的压力。留守子女缺乏家庭的关爱和约束,更容易出现各类问题,这些学生出现违纪违规现象根本得不到家长的配合管教。从某种程度上说,教育孩子的全部责任几乎都落在了教师的身上。
(四)农村不完善的考核制度
教师考核是激励教师努力工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目前农村中小学对教师的考核存在考核内容不全面、考核方法不规范、考核主体单
一、考核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样作为教师,即使辛勤努力地工作,却没有能在相关的考核上有所体现,打压了自信心和上进心,心里的苦闷也是一筹莫展的。
(五)缺乏精神娱乐活动,内心压力无法排解。
农村一直以来的都有一个长期且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交通的不便,从而地方闭塞。
根据中国教育报调查显示: 54.1%的农村教师在业余时间是做家务、带孩子;43.9%的教师是备课改作业,43%的教师是休息娱乐,34%的教师是自学进修。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村教师的业余生活相对单一,要么就是帮助家人做家务,要么就是上班工作的延续,比如备课改作业等。即使是休息娱乐,也仅仅是看看电视、聊聊天,娱乐方式相对单调。农村学校所在地区常常没有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设施,无法为农村教师提供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方式。看书、上网、进行身体锻炼之类的活动很少。
生活的单一化,农村教师的眼界就小了,看到的世界也越来越狭隘,更且没有娱乐活动使自己排解内心的苦闷与忧愁,内心的压力也是越积越深的。
解决我国农村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相关对策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正在有限贯彻落实当中。针对农村教师心理问题,我认为以下几点应该结合实际更加严格执行。1.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教师能够及时得到补充就能减少在职老师的工作压力以及负担,并且教师队伍的新生力量能够使一潭死水的教育现状一个活力。
2.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奖励机制的公开、透明有效的实施能够给在职老师一个努力向上的目标。3.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篇6: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2012年11月05日
来源:市地税局
一、单位取得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后销售的,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购置的新车船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车船税的纳税如何确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户,其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注:以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政策有更新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八、提供家政服务有何税收减免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可免征营业税的家政服务收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企业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十一、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十二、企业取得的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单位为职工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七、合作建房的情况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编注:以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政策有更新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个人取得同一月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能否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绩效考核的需要,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在性质上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对个人取得在同一月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可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缴税。“
十六、个人在一个月内收到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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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哪些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有以上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八、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营业税改增值税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02号)规定:
(一)试点范围
我省营改增按照上海市试点的政策模式和范围对象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以下简称“1+6”行业)。
(二)试点时间
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试点。
二十、我单位在十堰市郧西县占用林地、水域滩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又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现行十堰市郧西县耕地占用税为20元/平方米。
二十一、某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在地税窗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号)文件相关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 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您单位在地税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某公司是由几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一直没有分配和供投资者支出,挂在公司账上,请问这几个投资者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该公司投资者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某人是一个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吗?税率为多少?
答复: 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因此,您从事的餐饮业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二十四、某人继承一套普通住房,现出售这套住房,其购房时间怎样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172号)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您的这套房屋购房时间应为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
二十五、某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他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某人占用林地和耕地,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征收标准是否相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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