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规范 通知 建设 公路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共8篇)

篇1: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9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部制订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现状

1.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行业最早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了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自八十年代中期,通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借鉴国外先进的建设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开始推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三项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上推广。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交通部先后颁布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有力措施,对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招投标管理,强化政府监督职能,逐步构筑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2.目前,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多数省市对地方项目和路网改造项目也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1999年开始,公路建设行业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建设市场的管理,通过强化政府监管,使建设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

3.在充分肯定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不严,一些施工力量弱、资信情况

差的单位混入了建设市场;有些项目违背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形成“三边”工程;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遵守“三个合理”(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仍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倾向,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部分单位质量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严格,非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出现了质量和安全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对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以治理和整顿。

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国务院对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统一部署,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完善法规,加强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今年,公路建设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所有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现依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5.围绕上述目标,今年规范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的重点是,以贯彻国家《公路法》、《招标投标法》为龙头,以落实《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公路建设法规为基点,以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以加强政府监管为主线,重点治理公路建设项目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行为;招标中的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设计变更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等主要问题。

三、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6.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整顿全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认识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迅速开展工作。

(二)完善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7.要继续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清理和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交通部即将出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修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地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8.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严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评标、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查审批工作。对在审批环节中严重失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9.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重检查、轻处罚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市场、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问题,未作处理或查处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0.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不断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特别要加强对省道以下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要深入工程现场,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资料的可靠度和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检和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把好质量监督关。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源头管理

11.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资信登记。今年要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要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今年首先对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12.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均一视同仁。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资信登记是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建设任务,要拆除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壁垒,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管理。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公路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要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资质、资信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通报,对有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严重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单位,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和从业单位资质资信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15.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对于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

16.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规避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法人重新招标,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7.招标工作中,禁止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或限制购买资审文件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投标。凡出现上述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法人重新刊登招标公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18.要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准确。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名,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本地和外地、交通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投标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制订歧视性条款或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

19.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资格认真审核把关,明确专家的评标工作程序、责任和义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专家的培训和考评,对不合格的专家坚决辞退。

20.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公路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21.落实项目法人定标的责任。项目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项目法人的定标工作。

22.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在评标、定标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指定分包、分割工程,或违反合同,指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一经发现,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23.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今年新的设计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要培育和发展设计市场,规范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和设计成果。由于咨询、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政府决策失误、建设期大量设计变更、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投资

效益负总责。要建立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撤换和调整。

26.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转包,未经监理和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如发现转包的,项目法人必须终止合同执行,非法分包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要责令自费返工,同时,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7.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指定分包工程和指定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举报。交通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应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8.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配足监理设备,完善监理工作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换。对由于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9.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要采取措施制止监理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向施工单位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0.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顿;对施工、监理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1-2年资信登记直至降低、取消资质的处罚。

(六)加强廉政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31.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要督促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制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审批、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2.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和社会反映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不宜公开的除外)。交通部负责处理国道主干线项目建设的重大举报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举报和投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迫害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惩。

33.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公路建设行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利在全局,功在长远。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狠抓落实,推动公路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

篇2: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 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和环境,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苏州经济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在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解决当前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畅通、安全、绿化、美化”的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取缔碍航设施,规范水上运输秩序,美化航道环境,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江苏省文明航道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实现航道“畅、洁、绿、美”的目标,全面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提升水运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重点整治苏西线、苏南运河、苏浏线等航道环境;严格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及设施审批,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点的建设、经营行为,整顿船舶航行和靠泊秩序;打击扰乱水上

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违章航行、违章停泊和侵占、损害航道的违法行为;加快专用航道、专用锚地的开发、建设;植树补绿,美化航道环境。

三、职责分工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航道岸线资源。航道沿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设置渔网、渔簖的行为。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交通部门负责维护航道,保持航道设施完好;加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管理;核定港区、码头、装卸点的岸线利用长度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取缔违法码头、装卸点、碍航网簖;纠正船舶违章停泊、违章过驳作业;查处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理各类水上事故,维护水上运输安全秩序。

市纠风办负责航道无“三乱”的巩固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上治安秩序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加强航道及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理,制止违法建筑。国土部门负责制止并清理违法用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航道沿线无照经营的搬运装卸企业。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相关船闸管理,限制超限船舶过闸。渔政部门负责严格渔网、渔簖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园林绿化、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绿化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环境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强化新闻报道,加大对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9日—4月15日)1.组织人员对有关航道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现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

2.市政府召开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动员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沿线政府根据市动员会精神,层层落实任务目标。

(二)第二阶段“清理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清理阶段分为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各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航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整顿要求自觉进行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集中整治和规范,对符合通航标准已经批准的港区、码头、装卸点,重新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装卸点进行清理整顿。清除碍航设施,整顿通航秩序,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和违章停泊、违章过驳行为,保证航道安全畅通。打击违章占用、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以及毁损绿化行为,美化航道环境。

(三)第三阶段“落实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根据清理阶段的成果,落实规范措施

(1)对经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的合法港区、码头、装卸点的业主,进一步落实维护港区、码头、装卸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责任。

(2)参照国家《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京杭运河苏南段航道标牌设置规定》统一设置标牌,以便于监督检查和规范业主的经营、装卸作业、船舶系舶行为。

2.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体系

根据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着手制定《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逐步完善水上管理法规体系。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总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组织领导

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由市领导牵头,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水利局、农林局、园林和绿化局、城管局、宣传部、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共同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立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相应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开展统一行动,边发动边整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到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开展。

主题词: 交通

运输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 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印发

篇3: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北京市规划委, 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 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 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 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 提升服务水平, 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 明确基本思路和

主要目标

(一) 发展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 资源节约、生态环保, 科技引领、人才兴业, 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 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 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 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完善行业发展体制与机制, 推进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技术水平, 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三) 主要目标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为手段, 以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 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运行体系;以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公司为龙头, 以中小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基础, 构建规模级配合理、专业分工有序的行业结构体系;以质量安全为核心, 以技术、管理、业态创新为动力, 逐步形成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服务体系, 实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 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进一步简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 加强对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资质归并整合的研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强化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 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防止地方保护,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五) 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 合理优化专业划分, 逐步实现相关、相近类别注册资格的归并整合。完善执业标准, 探索拓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强化执业责任, 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加强执业监管, 规范执业行为, 加大对人员业绩、从业行为、诚信行为、社保关系的审查力度, 防止注册执业人员的人证分离, 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

(六) 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完善招投标制度, 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 大中型建筑设计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等形式, 大中型工业设计项目采用工艺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招标等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的优劣, 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作为中标条件。

(七) 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 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与工商、社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 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管理联动, 提高监管效能。

(八) 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

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 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 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九) 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

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周期管理体系, 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 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规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标准, 建立比较完整的各类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及时采集并公布诚信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诚信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推行市场准入清出、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动态监管等环节的差别化管理, 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 拓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范围

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引导企业加强业态创新。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促进大型勘察企业向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的岩土工程公司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发展;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设计和研发为基础, 以自身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优势, 拓展装备制造、设备成套、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 逐步形成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十二) 增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 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 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 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行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 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科技水平。

(十三) 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支撑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制订人才发展规划, 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市场接轨的人才选拔任用、培养和分配激励制度, 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行业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 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十四) 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标准。积极推广三维设计、协同设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大型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应用BIM等技术。建立项目管理、综合办公管理、科研管理等相结合的集成化系统。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 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的全面共享, 增强企业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力, 全面提高行业生产效率。

(十五) 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注重全过程质量控制, 加强审核环节管理, 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装备水平, 积极开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 按照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

(十六)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村镇建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参与农房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 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房设计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农村低层房屋设计任务, 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工程质量。

(十七) 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加快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在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供应商、专利商、分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带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和设备材料出口。推动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掌握国际标准规范和通行规则, 积极将国内标准规范推广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 逐步提高我国标准规范的国际地位。

四、强化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 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作用

篇4: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了九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二是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綿城市建设,推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三是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加快特色镇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加快城市群建设。

四是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五是完善土地利用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六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多渠道保障城镇化资金需求。

七是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八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尽快实现重点突破。

篇5: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水利

发文文号: 水建管【2001】248号

法规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失效日期: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28、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部将建立水利系统内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甲、乙级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所有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的企业行为档案,每年度予以公示。

2001年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7月30日之前,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进行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自查和整改情况;7月30日至12月30日,为抽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9月底前将阶段性成果

书面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年底之前,我部将再次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历次检查中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连同各地的检查情况,一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

篇6: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黑建建[2010]78号 时间:2010-07-08 11:04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

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

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

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篇7: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

(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

地理信息,即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出现了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一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等问题,扰乱了地理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现就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中的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开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等行为,防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当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企业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测绘局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的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加强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完成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地区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篇8: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 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坚持放管并重, 实行宽进严管,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 降低准入门槛, 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 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 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 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 总体目标。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 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 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 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清单以外的, 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地方政府需进行个别调整的, 由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大力减少前置审批,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简化手续, 缩短时限, 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五) 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应一律取消。 (中央编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要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 并须依照法定程序设定。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 要规范时限和收费, 并向社会公示。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 集中办理行政审批, 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 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 减少环节, 提高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 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 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牵头负责) 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 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 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 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吊销相关证照。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 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 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 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证监会、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 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工商总局负责) 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抓紧制定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 创新监管方式, 保障公平竞争, 促进诚信守法, 维护市场秩序。

(九)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 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提请国务院审议。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保监会牵头负责)

(十)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加快推动修订标准化法, 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 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 (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 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 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 强化垄断环节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 鼓励技术创新,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 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依据风险程度, 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 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 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 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 提高执法效能。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 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 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 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十四) 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 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十五)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 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 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 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 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 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 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 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 确保程序正义, 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 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 规范执法行为,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 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 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 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 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十九) 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 (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 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 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 要倒查追责, 做到有案必查, 有错必究, 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 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 要终身追究责任。 (监察部、审计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 减少执法层级, 健全协作机制, 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一) 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 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 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 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 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 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 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 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 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 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 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 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 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 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 (街道) 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 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 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 (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三) 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 打破“信息孤岛”, 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商务部牵头负责)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 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 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 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 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 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牵头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二十五)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民政部牵头负责) 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 引入竞争机制。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牵头负责)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 同时加强管理, 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民政部、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六) 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财政部牵头负责)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 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 (司法部负责) 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二十七) 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 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 提升维权成效。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 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局牵头负责) 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 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 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统一督办, 统一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舆论监督, 曝光典型案件, 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 把握正确导向, 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 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强制度建设,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二十八) 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 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提出法律修改、废止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 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 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 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 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 盘活存量、优化结构, 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 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 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严禁下达罚款任务, 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财政部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力求取得实效。

(三十一) 加强领导, 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大意义, 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细化实化监管措施, 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十二) 联系实际, 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 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 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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