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精选4篇)
篇1: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篇2: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杨涛
内容提要:公安执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近年来,我国警察执法环境趋于恶化, 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严重威胁与弱化。针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削减的原因,要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就必须从培育民众法律信仰、提高民警素质、规范引导舆论传媒、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和加大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力度着手。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维护
公安执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是公安机关履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家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警察执法得到有效的制约与规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乱执法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减少。但是, 暴力袭警、聚众围攻、恶意投诉等侵犯警察执法权威的事件层出不穷, 我国警察执法环境趋于恶化, 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严重威胁与弱化, 严重削弱社会民众对警察执法社会效果的应有期待, 阻碍警察执法对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笔者试从当前警察执法权威缺失的角度对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公安执法权威消减的主要表现
(一)警察权益屡受侵犯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和复杂,由于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仅关系到民警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神圣职责的正确履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政府形象。1.生命权面临威胁。警察身处打击违法犯罪一线, 面对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分子, 警察的生命时常受到威胁。根据权威部门统计, 建国以来, 全国公安机关共有9000多名警察牺牲, 10多万名警察负伤, 警察队伍呈现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的局面。警察伤亡的普遍表明我国警察执法权威的不足。2.名誉权易受侵害。当下, 民众对警察名誉权的侵害已经成为广大警察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 警察因执行公务被诬告或者陷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警察名誉权被侵害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与抚慰, 流血、流汗、又流泪成为许多警察的真实写照。尽管只有少数民众对警察进行诬告、陷害, 但绝对数量不小, 影响极坏。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 2003年仅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受理的1256起针对警察的投诉, 经查情况不实的就有825起, 占总数的65.7%。这些不实投诉不仅导致警察名誉受到伤害, 而且反映警察执法权威的丧失。
(二)警察现场处置威信不高 《人民警察法》虽然明文赋予警察当场盘问、检查与继续盘问权, 使用警械、武器权, 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与搜查权等诸多现场处置权力, 但是根据法律逻辑学的语词解读要求, 这里的“警察”是集合概念, 而非个体概念, 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赋权行为是针对警察的整体或者职业群体而言的, 并非专指警察个体的权力, 对于警察个体现场处置威信的确立并无实质裨益。另外,警务实证事例充分表明, 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尤其是处置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现场时, 往往遵循警队领导指挥、一线警察简单执行命令的警务运行格局, 对一线警察的现场处置权过分苛求, 极大冲击一线警察的现场处置威信。
(三)警察案件裁决权威匮乏
基于权利救济对于人权保障促进作用的考虑,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立法拓宽治安管理被处罚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理性选择, 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 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多寡直接反映警察案件裁决权威的高低, 是警察案件裁决权威高低的具体指针。显而易见, 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越高表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越低;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越低表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越高。需要指出的是, 当前我国警察执法质量普遍提高,但是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问题的症结更多在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缺失。
(四)警察治安能力难以认同
伴随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温饱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的同时, 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与犯罪高发期,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高发, 黑恶团伙仍然存在, 影响民众安全感。警察作为同社会公众联系最广泛、最密切的政府公职人员, 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力量, 理应积极回应民声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 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公共服务、社会稳定与治安良好的新期待。但是, 由于警力配置、警务机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 警察短期内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上述期待, 治安状况不能令民众满意。由此出现社会公众不信任警察、怀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能力的情况。
二、我国警察执法权威消减因素分析
(一)不少民众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其具体实施有赖人们发自内心的法律信仰。诚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律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2 [1]。”我们无法期待法律信仰缺乏的人们会尊崇法律、尊重法律的执行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与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警察执法应然可观具备巨大权威,社会公众理应信仰法律,尊重警察执法。因为“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2]”。然而我国历史漫长的传统农耕社会,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商品交易的稀缺造成行为规则的短缺,进而造成社会公众潜意识的淡漠,法律信仰缺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加之我国古代官方机构片面宣传、理解法律的价值与属性,法律被人们普遍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导致占据社会成员绝对多数的普通民众天生畏惧法律、抗拒法律、怀疑法律。我国古代惧讼、厌讼的民族心理就是这一法律情感的真实反映。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法治,不过是把法律作为专政的工具而已[3]”。既然社会公众淡漠规则,畏惧法律、抗拒法律、怀疑法律,社会公众缺乏法律信仰也就是必然,怠慢、轻视、抗拒作为法律执行者的警察,难以认同警察执法的价值。
(二)某些荣辱观的错位
曾经何时,警察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和形象,社会和群众都将警察职业视为一个神圣的、为人民服务的好职业。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浪潮中,在警察权力大幅扩充而又缺少制约的坏境中,在部分警察违法乱纪的背景下,警察逐步走向了社会的对立面。警察不再是一个令人羡慕和向往的职业,很多情况下警察成为了少数人发泄对社会部满的对象,殴打警察、对抗警察,成为了跟多人“能力和胆量”的象征。
(三)个别警察职业公众形象欠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警察职业准入条件明显低于同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警察职业形象不证自明地劣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甚至有人将警察职业定位为依靠出卖体力谋生的“蓝领”, 类似以往社会的“捕快”。许多社会公众只看到警察工作不尽人意的一面,没有看到警察艰难困苦的一面, 缺乏理解;一些社会公众片面看待警察队伍整体形象, 由对少数警察的非议形成对警察群体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整个警察队伍不信任;有些社会公众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法律措施缺乏了解, 误其为徇私舞弊行为, 由此产生对警察的不满与对立情绪。
(四)有些舆论传媒导向偏颇
媒体过分渲染。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各种信息充斥人们的视觉与听觉,导致人们视觉与听觉疲劳。模式化、公式化的先进人物事迹报道已经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与共鸣,出于提高电视收视率、刺激报纸发行量的需要,新闻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媒体另辟蹊径,想方设法收集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事件,3 或对某些关于警察的事件大肆渲染和炒作,追求所谓的卖点和看点、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胡编乱造以产生轰动效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这些过多的负面报道与宣传炒作,严重丑化警察,有损警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剧社会公众仇视警察的心理,降低社会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降低警察的权威。
(五)一些警察权力失范的影响
社会转型伴随着一些体制机制的空缺和不完善,社会规范界定不清晰,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和寻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他律监督失控,自律又难以做得很好,部分警察在私欲的诱惑下产生权力失范现象,贪污、腐败、渎职等愈演愈烈,尤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甚至内外勾结违法犯罪等屡见不鲜,这无疑会增加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反感,成为影响警察形象和权威的主要因素。有学者将“滥用职权”总结为十种情形: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疑,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体的方式[4]。而这十种情形,在我国警察执法实践中都有体现,执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执法权威。执法效率差、执法不公,往往引起相对人反感和抵触,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而职能错位、处罚缺位和不到位,增加了违法行为人成功逃避处罚的心理侥幸程度,违法和逃避处罚现象大大增加,执法权威受到挑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警察滥权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刘贵涛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自1991年以来,公安涉法上访问题一年高过一年,到2005年6月,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系统大接访,可以说各地公安机关的涉法上访案件都在成百上千起,其中在有理的上访中有90%以上是警察不能依法正确履行职权造成的„„尤其警察腐败成为影响警察权威的最大威胁[6]。重庆打黑期间,最尴尬的,莫过于数百名警察被查涉嫌犯罪,文强、彭长健、罗力等一些警界要员纷纷涉案,连打黑专案组也不能幸免。在打黑关键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不得不借助武警。这位局长怒斥涉黑警员:“打黑,打什么黑?比黑社会还黑[7]!此种现象,严重危害了警察的权威。
三、维护和促进我国警察执法权威的思考
(一)培育民众法律信仰,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创造良好软环境
民众只有信仰法律,相信法律权威,才能尊重警察的执法权威。因此,促进警察执法权威必须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促使警察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执法的恣意,杜绝执法的 4 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加大对干扰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执法各环节,预防与减少警察执法违法案件的发生,取信于民,增强法律尊严与警察执法权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启示我们,普法与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是同立法、执法同等重要的工作。法律由精英阶层制定,却不能成为精英阶层的专利,它必须成为天下公器,为社会所有成员熟知。为此,我们要拓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对象范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要在政法机关进行,也要针对广大民众开展,确保民众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与法的统治观念,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增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支持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意识。
(二)提高民警素质,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提供精神活力
警察素质的提高是警察权威的内在要求,警察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警察组织和警察整体权威。郑关应先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自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8]。”权威的影响力不只是来自于社会所授予的职务、权力、地位、身份等制度性外在因素,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外在因素转化为符合治安管理规律的个体警察本身具有的德、才、学、识所产生的精神活力。当前,公安机关警力增加和素质提高的速度和程度与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治安日趋复杂的程度相比,都是滞后和不相称的。警察权威首先来自于警察的公正、廉洁和高效而非暴力,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执法警察理所当然应当提供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腐败则是影响警察执法的天敌,警匪一家往往是腐败的直接后果,如何消除腐败将直接决定着警察执法的公正程度,也直接影响着警察执法权威的形成和发展。而“警察道德化”至关重要,将道德作为首要衡量标准来选拔和任用警察及警察指挥领导人员。“政府的道德化是一条根本出路,政府只有彻底摆脱了腐败问题的困扰,才能够真正的贯彻法律的原则和维护制度的规范,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提升,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9]。”其次要树立高度的职业荣誉意识,养成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警察职业素养是一种自体蕴涵的思想成果和精神意识,职业荣誉感是个体警察在对自身职业的深厚感情和履行职业的积极主动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职业荣誉感决定着个体警察的职业态度和职业动力,直接影响着其职业行为。韦伯认为,现代官吏是一支高度素质化的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各有专长,若没有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可怕的腐败将给这个集团造成致命的威胁,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功能也会受到威胁[10]。个体警察应当以成为一名优秀人民警察为自己的职业信条,从“我想当警察”发展为“我要做好警察”。需要对自身的警察角色进行学习、领悟和认识,历经实践、调整、适应培养,树立起正确的警察角色观念和职业荣誉意识,加强警察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 5 意识等警察角色必备意识要求的培养。在日常行为中时刻注意保持自己的警察形象,以警察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严格约束自己。最后要充分发挥人格魅力,强化警察公信力和感召力在警察权威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不但要严格执行法律,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警察守法是警察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自己遵守法律,才能要求他人(执法对象)守法。警察守法又是警察执法的条件和保证,只有自觉、严格的守法,才能够积极、公正地执法,才能够严肃、认真执法[11]。警察执法需要权威,但警察权威产生从而形成警察“强势”必须以警察“奉法”为前提。
(三)规范引导舆论传媒,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创造积极舆论影响
设定规范,合理限制,划定媒体介入公安工作的合理界限。
1、要合法合理。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2、要客观公正。新闻媒体要做到客观公正就要坚持“四性原则”。一是真实性。新闻媒体所报道或监督的事实必须绝对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二是严肃性。新闻媒体介入公安工作所使用的资料必须严肃。不能“捡到篮中就是菜”,要进行认真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工作。写作中不能只追求“惊心动魄”或“趣味盎然”而忽略了它的严肃性。三是准确性。新闻报道不仅强调选用事实的客观真实,同时也强调报道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和法律用语准确无误。四是公正性。要学会让诉讼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以免造成当事人话语权的不平等。
3、要遵守司法特性。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公安工作公正的目的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实际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公安工作的客观、真实。
4、要善意和赋予建设性。新闻媒体介入公安工作还应当是建设性的。所谓建设性,是说不是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而是就公安工作实际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盲点、普遍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剖,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
(四)规范文明公正执法,为树立警察执法权威赢得警察威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形象的塑造和执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执法工作的方式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提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熟悉执法业务,杜绝各种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理念,维护好警民雨水情谊,夯实警察执法权威生长的土壤。对于那些徇私枉法,伤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感情,破坏警察形象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退出公安队伍,对于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 律责任,从而彰显公安机关对执法权威建设的重视力度。只有用过硬的执法本领,良好的执法形象,公正的执法态度去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拥护,才能真正树立执法权威。
(五)加大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力度,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加强法律保障
遏制暴力袭警犯罪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严厉打击,加强对袭警案件的查办力度,让犯罪分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当前,对于暴力袭警案件的查处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很多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从顾全大局、维护地方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袭警案件大都采取折衷的处理方式。以2004年以来陕西省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的处理情况为例,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受刑事处罚的仅占15.2%,大部分袭警案件仅作了治安处理。除去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度较低的缘故,对袭警案件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这样的处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各级公安机关在强调热情服务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身执法权威的建设,在遭遇暴力抗法时,应当大胆执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查办袭警案件,让暴力袭警者为自己的袭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依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2]**等著.法律信仰: 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篇3: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
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目标
1. 规范执法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对于当次运输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 已经由一个运输管理机构处罚的, 沿途其他运管机构不得再次处罚。而目前交通各执法机构按专业进行设置, 公路路政、公路稽征、道路运政、水上航政等执法队伍只负责各自的执法内容。由于执法目的不同, 都可以实施检查和处罚, 于是出现了一条路上交通部门多头执法状况。多头执法容易产生执法不公问题, 容易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要有效克服目前交通行政部门存在的处罚不到位、多头处罚的弊端, 合法的、有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
2. 加强执法队伍监督管理。
在现行管理模式下, 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队伍, 他们既肩负着审批审核职能, 又肩负着监督检查职能, 在审批审核与监督检查之间无法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 难以保持执法的公平性。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使交通行政许可与交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能分离, 实现机构分离, 形成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
3. 提升执法效率。
公路交通各分支执法机构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 例如治理超限运输, 公路路政治超, 道路运政也治超, 公安交警也治超, 大家为一个目标, 却分头去执法, 而且, 每家执法的依据不同、处罚力度不同, 执法程序也不一样, 常常导致矛盾和混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使行政执法应对事件反应慢、执法不及时。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要形成执法合力, 有效地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增加应对事件的反应能力;有效地减少分散执法各机构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和分工不明。
4. 降低执法成本。
在多头执法体制下, 交通各执法机构分别配备人员, 对执法客体进行重复检查, 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加大了管理和执法成本, 制约了交通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应有效的整合现有资源, 降低执法成本。
二、国外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情况
1. 美国。
美国沿海水域和内陆水域的交通行政执法由设立于运输部的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 统一执法。USCG在海上和陆地设17个执法区域, 战争或应急时归海军部指挥。USCG是美国海上的惟一执法力量, 覆盖全部海上管理业务。美国海关仅负责货物进出口管理, 反走私行动由司法部协调, USCG对抓住的走私船舶, 只负责看管和待交司法部门处理, 涉及没收由海关处理, 从而保证了海上执法的统一性, 避免了多头执法的弊病。在道路运输方面, 美国由联邦公路管理局 (FHWA) 主管全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及汽车运输事务, 下设38个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公路的运营管理。美国的高速公路已开始大量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各地交通部门一般都设有联网的交通管理中心, 当地交通警察机构多与这些交通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能有效地监控数百公里道路及车辆情况。
2. 荷兰。
荷兰分水路、陆路两块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水路设航运检查官实施航运综合执法, 包括安全、环境保护、船员工作条件和船员适应性, 并负责海船和内河船的标识、登记和丈量事务。陆路设国家交通检查官在客运、货运领域实施综合执法, 以对法定有效期、危险品运输、机动车辆超载、列车安全等实施监督和控制。从2001年起, 航运检查官和国家交通检查官集成为运输、就业和水管理检查官, 实施大综合行政执法。
3. 日本及其他国家。
日本将国土和水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事务管理全部综合于国土运输省。博茨瓦纳将运输、就业与建筑、通信与邮政管理事务综合于一个部。牙买加于1998年成立就业与运输部, 对该国的就业、公用事业和运输实施综合管理。新加坡将电信及信息技术、全部运输业管理综合于交通与信息技术部。
显然, 行政综合执法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广泛认同和运用。我国也应根据国情和需要, 加紧对现有行政执法模式作出相应改革。
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措施
交通执法体制改革, 应当紧密结合交通执法体制现状, 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权责一致, 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 重组交通动态执法机构,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 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首先要加强管理, 健全各项制度,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交通依法行政。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另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用制度保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正常性。严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层层签订责任书, 结合政务公开, 将执法的工作目标具体分解到人, 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 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其次, 通过改革内部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分明、政令畅通、工作规范、统一协调, 符合交通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综合执法管理部门。
2. 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涉及不同专业领域, 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执法知识和技术, 严格选拔执法人员,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目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水平有限, 很难适应多个领域综合执法的要求。为此, 开展交通综合执法, 必须重视队伍建设。结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条件, 从现有执法队伍中公开考聘, 确定素质较高的具体执法人员。上岗后仍然要坚持定期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以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文明、规范、高效的执法服务。
3. 健全综合执法保障体系。
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 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 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 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 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加强信息反馈, 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 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 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 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 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予以保障, 例如海上综合执法中, 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 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 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 减少重复投资。
4. 加大综合执法宣传力度。
交通部门倡导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并且在一些地方也进行了试点, 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要改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 进行实实在在的推进, 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改变人们的思想认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有效推开, 关键在交通内部上下能否形成共识;关键在交通各级能否从全局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 真正树立起创新意识、规范意识和效能意识;关键在交通各级领导能否准确及时把握住改革的机遇。
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 行政执法职责界定问题。
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 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 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 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 (市) 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 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 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 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 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 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 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以免重蹈覆辙, 在此出现多头执法的局面。
2. 现有执法部门处罚权处理问题。
对于原有行政机关处罚权处理的问题, 应当根据当地自身情况选择, 切勿换汤不换药, 比原来的“多头”还要多“一头”。目前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进行的一些试点改革中, 采取的方式是本来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处罚权, 以此保证处罚主体的唯一性和处罚的不重复性。
3. 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执法, 提高执法效率。因此, 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应互相扯皮, 推卸责任, 应积极协调, 互相配合, 做到责任明确, 分工到位, 有效地、及时地完成执法任务。
篇4: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关键词: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对策;生态安全职能
森林公安队伍也是一支准军事化队伍,警察职业是和平时期排在第一位的高风险行业。近年来虽然蒙自辖区未发生过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但随着林权改革工作地深入推进,在执法过程中也时有发生群众阻挠或软抗拒执法的不良现象。为此,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任重道远。下面我就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几点思考与大家分享。
一、当前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成立了维权委员会,说句实实在在的话,仅仅是从上到下以文件落实文件一纸空文的维权机构而矣,真正能发挥多大作用就不言而语了。通过走访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它渠道了解,目前全州、全省乃至全国大部分县(市)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维权现状是政工部门都没有成立,更不别提有专门维权机构和专业维权民警了。当前,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面临以下“三个”不协调,即:一是群众信任错位的不协调。不少媒体为抢看点、找卖点,在宣传报道时,过分“勾勒”民警不足,故意扩大负面报道,甚至捏造虚假新闻,严格误导群众,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引发了当今社会群众不信任警察的“信任危机”;二是警力与任务不协调。由于警力严重不足,而当前林区社会治安形式又日趋严峻复杂,森林公安民警为保一方林区平安,不得不超负荷连轴转。不少民警家庭因工作顾及不了家人而破离,有近九成民警因工作压力患上了焦虑症、抑郁症等,不少民警因过度劳累身体被摧垮、甚至英年早逝。三是工作与待遇不协调。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警察的工资与工作量不成正比,警察一天收入远不如擦鞋工人一天收入成为见怪不怪的事。
二、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几点对策和工作建议
(1)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解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增加、专业民警引进及开展一线执法维权工作推进力度。同时加大向政法委请示汇报,形成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森林公安等政法成员联动维权机构和长效机制,使森林公安民警维权工作有机构抓,有人管。
(2)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通过公、检、法及人大多方汇报协调努力对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早日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对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3)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一线民警“三懂四会”教育培训,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
(4)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民警心理疏导提高心理素质。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时地请一些专家型心理师,开通心理咨询执线,对森林公安民警进行以逻辑推理、记忆能力、情绪控制、放松访谈、人际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社会心理能力。
(5)建议从上到下筑牢民警执法办案群众基础。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森林公安民警从上到下尽可能地减少各种应酬,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主业上,改变以往坐等群众报案反映问题为主动深入群众当中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真正进村入户特别是深入到有困难的群众家中,真正弄清困难群众在想什么、在盼什么,进一步加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帮助困难群众办点好事、做点实事、解点难事,用真挚情感和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理解支持,真正搭建和筑牢森林公安执法办案的群众基础。
(6)建议从上到下森林公安机关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减少森林公安民警执法阻力,积极构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为开展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7)建议各级森森公安机关要加大投入为执法一线执法森林公安民警配备对讲机、执法记录仪、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弹头盔等必要的单警装备和武器,以便固定现场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8)建议各级森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极力推动落实从优待警一系列关爱民警制度,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想打赢生态文明建设这场战争,建议要像战火中的士兵那样有效地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消灭敌人一样。只有民警自身执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民警才能有效地维护好职责赋予执法权益。一方面就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横向积极构建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森林公安等政法成员联动维护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维权工作大格局,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森林公安民警也才能更好地履行保护生态安全职能;另一方面就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从上到下纵向积极构建森林警察职业从各级立法保护、从警人员机构配置、所需武器装备配备和职业待遇对等保障等方面适当优先地保障格局,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森林公安民警才能更好地履行保护生态安全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松柏.关于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J].绿色天府,2015(6):36-38.
[2]陈积敏,赵志刚.森林公安执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结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6):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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