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告

关键词: 代表大会 特色 社会主义 报告

中国改革报告(通用6篇)

篇1:中国改革报告

中国改革报告

4月7日,《中国改革报告》在北京发布。此次发布的报告以“完善总体设计,寻求改革突破”为主题,对的中国改革进行整体评估,对十个主要领域改革进行评估,对20的改革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九条相关建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作为国内知名社会智库,自 起,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每年组织全国有关领域权威专家,编写出版全面反映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目标指引下,每年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主要领域改革新进展的《中国改革报告》。从而力争成为记载和反映当年国家重大改革进程的白皮书,成为中国改革的首个社会第三方评估报告,成为向国家提出若干重大改革建议的重要研究报告。

当天,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毛振华致辞,理事长张思平做主报告发布。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唐惠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原司长孔泾源、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李萌、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燕生等部分报告执笔专家参加活动。

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不进则退的相持状态”

《中国改革报告2016》认为,20中国改革总体设计基本形成,个别领域取得突破。比如高压反腐、供给侧改革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报告指出,20为全面落实改革目标绘制了建设蓝图,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破冰之年;,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到全面建设的新阶段;2016年作为承上启下之年,意义非凡。

报告认为,经过前几年的努力,一系列重大改革在2016年进行了全面实施的高峰期。随着一批重点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陆续出台,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总体设计基本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更趋完善。

但报告也强调,“绝大多数改革仍在突破途中,改革的完成程度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金融体制改革进展趋缓,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但政府职能转变任重道远等。

报告还分析了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形势,纵观年我国发展和改革的全局,认为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改革进入了攻坚期。

报告表明,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既到了最困难的时期,又面临着重点突破的临界点,处于“不进则退的相持状态”。2017年中国仍然要在保增长与调结构、稳经济和促改革之间纠结、平衡,而且平衡的难度更大,可以说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

就此,报告对2017年的改革提出九条建议。

建议包括:推进反腐制度建设,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战略转变;坚持“改革优先”,舒缓过度追求经济增长对供给侧改革的压力;清理僵尸企业,以四个突破口实现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完善大部制改革,深化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改革试点审批机制,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坚持“共建共享”理念,提高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等。

完善司改顶层设计需“处理好五对关系

关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报告提出,2016年司改已进入攻坚年。

报告分析认为,尽管2016年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更加完善,不少改革举措在实践中有所进展,但所取得的成效与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还有相当距离。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解决。

报告强调,“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存在规制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缺乏独立惩戒机构等诸多问题,基本上属于行政化、封闭化的自我监督,尽管经过多年反腐正风肃纪,但效果始终不明显,成为我国司法贪腐、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确保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正确方向。

在发布会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关注的是监察体制改革。他表示,监察体制改革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内容。“改革对反腐作用很大,但也有很多担心的问题。首先,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这就可能面临修宪才能保证它的地位。”

徐昕认为,在监察委工作当中,应当实现政府和监察委工作分开。“未来,监察委具体留置制度如何实施,尤其是否应该受制于司法审查,是关注焦点。”

报告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理论和实践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担忧。因此,要完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处理好五对关系是关键。其中包括直面司法独立性这一关键问题,消除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误解;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等。

《中国改革报告2016》

篇2:中国改革报告

Annual Report on China"s Judicial Reform(2010)

徐昕 黄艳好 卢荣荣

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沿着预定的轨迹缓慢前行。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司法改革整体规划,继续低调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2010年是司法改革攻坚年。新一轮司法改革自2008年底启动以来,经过两年的努力,部分改革有所进步。但备受期待的“攻坚”并没有出现,2010年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尽管刑事证据规则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推行等举措力度较大,改革司法官遴选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出台《人民调解法》等改革措施有所深化,但相比上一年,改革步伐更加缓滞,改革理念趋于保守,改革的政治色彩有增无减。总体上,2010年司法改革只是2009年改革的落实和延续。

一、综合性改革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进展。两项规定体现了中国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努力。两项规定仍存在不足。第一,某些规定过于模糊。第二,非法证据的范围过窄。第三,某些规则有所保留甚至有所倒退。第四,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必要。第五,不少规则仍需完善。

此次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可谓对民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但施行半年以来,无任何迹象表明刑讯逼供得到或可能得到遏制。未来应切实执行两项规定,确立并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而言,公民应享有沉默权;律师的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警察权应弱化并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恰当定位从而实现有效的监督;司法的独立性应得到切实保障。

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相继出台。《意见》延续并整合了2009年的改革措施,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通知》重申《意见》的主要内容,要求政法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罪不同罚”现象。

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出台的若干文件不应理解为固定模式,而应作为改革新起点。未来应加大试点力度,注重各地经验的总结、提炼、统一和推行,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模式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最初旨在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成为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该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条件、推荐、审查、发布及编纂,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

昆明市中级法院连续七年开展指导案例评选;广东省高级法院建立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四川省梓潼县检察院、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等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立法机关担忧指导性案例会导致司法权冲击立法权。事实上,审判坚持成文法优先,指导性案例为补充,就能避免。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重点完善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坚持“两步走”:初步旨在化解“同案不同判”现象,长远则应充分挖掘其功能,使其逐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各级公检法司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意见》是多年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构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平台。

多年来,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探索,形成了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多项制度。但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衔接配合是制度顺利运作的关键,仍需加强。未来应加大试点改革的力度,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和完善各项制度,同时,以刑事司法为出发点,逐步拓展到民行领域。应不断总结和提炼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立法。

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全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首次透露铁路司法系统改革方案规划:铁路法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作为专门法院予以保留,并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移交所在地省级党委、省高级法院管理。“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但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同时,作为专门司法机关整体保留,是否有利于彻底清除司法企业化问题,有待观察。期待有关方案至少能确保铁路法院人事及财政独立于铁路企业。

司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和检察官,推荐优秀的律师参政议政。司法官公开遴选制度,特别是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中选任司法官,应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但目前司法官遴选制度更多面向司法机关内部,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的情形有限,今后,除坚持“逐级遴选”的做法外,应逐步扩大从律师遴选的规模,促进从律师到司法官的法律职业流动机制的形成。

应对政法队伍人力短缺。中央办公厅牵头,会同中央政法委组成督查组,围绕基层司法机关人才流失等问题进行督查。经中央编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为地方法院确定五年增编四万人的计划。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录人数有所下降,政策向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倾斜。

上述举措未从根本入手,收效甚微。从中短期而言,化解问题可考虑:一是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内设机构;二是完善司法官遴选制度和司法官助理制度;三是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四是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长远而言,应建立司法官职业养成制度、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对法学教育改革进行长远规划。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已成为中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形、宽严“相济”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机制的完善。但该政策的贯彻落实需继续增强可操作性,应将该政策的落实逐步渗透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

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全国政法机关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各地纷纷将2010年列为“涉法涉诉信访督办年”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看似可以化解缠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但信访不可能真正被终结,在“维稳”政治任务的压力下信访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从根本上改革信访制度,并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院改革

(一)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陪审制改革。《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出台。河南省推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各基层法院配备人民陪审团成员库,随机抽取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审,其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作为参考。该试点对于扩大民众参与、减少涉法信访发挥一定作用,但缺陷明显,总体上政治考虑高于法律因素,浪漫色彩多于理性设计。

陪审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可考虑:立足参审制完善,进行陪审团试点,形成以参审制为基础、陪审团有限适用为补充的二元陪审模式,或选择“竞争”胜出的模式推广。完善陪审制需考虑三大因素:化解制度固有缺陷、借鉴移植国外先进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司法民主。目前,可结合陪审制面临的急迫问题对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等进行系统改革。

合议制改革。《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合议庭组成方式、职能分工、内部运作、考评机制和责任分配,旨在化解合议庭行政化和虚置问题,有助于厘清合议庭内外的权责关系,强化合议庭职责。

但该规定仅完善了部分工作机制,未触及体制根源,因此并非全面和最终方案。合议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需要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如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范围与方式,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诉讼化改造,旨在纠正长期以来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非正常关系

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主要涉及法院系统自身,可作为法院改革的突破口。但该举措改革尚不彻底,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总体上,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应以实现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具体举措包括:彻底废除案件请示制度、限制提级管辖和发回重审的适用、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改革法院绩效考评、错案追究机制等。

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正式建立司法巡查制度。该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在司法公正保障不足的背景下,短期内有助于改进法院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但该制度透露出中央对地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显示了法院系统的不自信。难获取真实信息、暗访如何运用和规范、“三不”原则与巡查目标内在冲突、巡查结果纳入考核奖惩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显而易见。事实上,该制度旨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控制,与消解司法行政化的目标背道而驰,是逆司法规律而动的倒退。但期望司法巡查制度引出司法系统的纵向管理模式,将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由上级法院决定。

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地方法院改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如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尝试“矩阵式”司法审判管理模式;山东省滕州市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委员会;湖北省秭归县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局。二是工作机制方面,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追求无缝隙管理,建立审判质量指标体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改革。

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存在部门衔接不畅,审判事务分流低效、处理不及时,考核评价体系极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因此,完善审判管理涉及审判权的优化配置,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也适合从审判管理的完善入手。审判管理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法院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故其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职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这项改革任务可行但艰巨:可行是因为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艰巨是因为任何自我改革皆缺乏足够和持续动力。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出台;“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持续开展;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普遍实行。

多年来,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不断推出,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未能有效化解。这表明只是工作机制和方法的改进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必须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其中一条重要思路是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有效介入和权利保障问题,因2010年的热点事件樊奇航案而倍受关注。作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权益落实的调研;年底,王胜俊提出将于2011年加快推进死刑复核程序改革。

自收归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控制死刑、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上做了一些努力,但该制度仍需完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改变单方、书面、秘密的复核方式,加强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参与,防止复核走过场,避免司法腐败。

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旨在全面强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有利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但涉军案件与普通案件究竟有多大区别,专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有无必要,值得深思。法院应坚持诉讼的平等和对等原则,注重对当事人各方权利的平等保护。

(二)落实司法为民

倡导能动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保障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十一个妥善”措施。能动司法被置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框架下,强调法院主动服务,违背了司法被动、中立的基本特征,损害司法的正当性。

长远而言,能动司法可向司法能动主义趋近。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考虑倡导一种适度、温和、渐进的司法能动主义。具体发展可分为司法权复位和司法权扩张两个阶段。首先必须促使司法权复位。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司法权的扩张:一是支持诉权的扩张;二是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三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巡回办案的传统在中国由来已久。1980年代末以后,伴随法治的成长,巡回审判逐渐淡出法院的工作重点。但近年来该制度出现复兴之势。《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出台,强调新形势下大力推广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要求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尽管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完善有助于便利民众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解决纠纷,但实践中也出现法院上门揽案、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随意、受案范围不明确、审判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巡回审判经常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须克服上述问题,明确适用条件、受案范围、巡回时间、审判地点和基本的程序要求,加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强化“调解优先”工作原则。“调解优先”工作原则有过度重视调解之嫌,可能导致权利打折、规则缺失和司法权威的削弱。但高人民法院继续强化该原则,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调解工作各个环节。

对“调解优先”工作原则应作符合司法规律的解读,将其定位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基础上对柔性司法手段的倾向性选择。应将“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调解优先”是步骤,“调判结合”是手段。尽管“调解优先”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纠偏。

探索司法附设调解。大力发展司法附设调解等类型的司法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的实践特别值得关注,其做法遵循司法规律,实行“调审分离”,仅立案调解由立案庭法官主持,其他调解皆借助社会力量,“诉讼绿色通道”一直延伸至二审和执行阶段。尽管目前情况下法官介入稍多,但这是公民社会欠发达背景下的无奈选择。总体上,该法院在“调审分离”基础上大力发展司法附设调解,值得肯定。

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此项试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不具有紧迫性和普遍意义,仅对极少数行政案件较多的法院具有积极意义。行政审判面临的严峻挑战主要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地方干预司法,司法公正未获切实保障,故该领域的改革应以扩大司法审查权范围、提升司法的独立性为目标。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力图促进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回应“立案难”和信访难题。但这种回应仅仅是程序性的工作机制改良而非尝试化解导致“立案难”和信访问题的深层原因。

问题的彻底解决需对症下药,并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例如,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立案难”,需从根本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民事诉讼“立案难”的解决,需要通过禁止提高起诉门槛,杜绝“抽屉案”,明文规定相关救济与惩罚条款,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等举措来实现。

(三)强化司法监督

落实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首度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公布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以促进司法公开。地方法院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如东莞市第二法院打造“345”司法公开模式;陕西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重庆市高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等发布系列白皮书;广州市中级法院采用网络直播刑事案件庭审等。

发布审判白皮书是司法公开一扇窗口,最高人民法院确有必要每年发布工作报告或专项审判白皮书,但下级法院不宜跟风。发布审判白皮书应作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而非“面子工程”,应面向公众,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并提供网络下载。司法公开的落实更体现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未来仍需不断加强和落实,最终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推进司法廉政建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出台、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启动等举措均可视为法院廉政建设的一部分,体现了法院推动司法廉政的努力。但这些举措效果有限,难以形成确保司法廉政的长效机制。未来应完善相应的发现、监察和惩治机制,建立正面激励机制。长远而言,应构建法官惩戒制度。

三、检察改革

(一)加强法律监督

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出台,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其保障措施、法律文书的随案移送等事项。

该规定一定程度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还需完善。要明确监督内容;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程序选择权和违法处分建议权,明确违法立案的程序性制裁等。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出台。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和重点、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事项。

审查逮捕程序的完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改革的司法化、规范化走向,较大程度上避免了检察机关书面化办案,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但由于该条文操作弹性大,总体上对违法侦查的监督制约有限。未来的改革应从两大方向努力: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限制权力。首先,赋予公民沉默权,在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帮助,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其次,坚持以检察权和审判权制约警察权,提升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地位,弱化警察权。最后,真正贯彻落实《宪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加强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出台。该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范围、程序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懈怠和腐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无监督”现状的局部纠正。

但该规定的部分内容较为原则,且规定的贯彻落实仅依赖于检察机关的自觉性,因而监督效果仍有待观察。未来改革的方向是需强化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从根本上考虑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如借鉴香港经验设立廉政公署。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范围、程序、重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规定了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和协商程序。

该规定有利于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由“软”变“硬”,确保职务犯罪人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但该制度只是一种“同体监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改革方向上,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尤其要制约行政权力,禁止党政部门干预司法,进而不断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此外,应进一步完善缓刑、免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制度。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实行。以此为契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程序等规则有所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实行,一定程度有利于监督检察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民主

但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突破以往的固有缺陷,只能归属于内部监督,监督效果和民主实现程度将相当有限。未来改革方向是深化体制外改革。第一,保证参与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参与途径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保证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第二,保证监督范围的全面性和可行性。第三,完善监督程序,保证制度的独立性和顺畅运行。第四,提升监督效力。第五,配套制度的支持。

四、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是中国第一部人民调解的专门法律。该法是一部保守的法律,多数条文沿用原有规定,某些方面甚至有所倒退,也没有为将来的制度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立法理念存在方向性误区。立法性质应定位于促进性立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尤其是促进调解组织的发展。

《人民调解法》未回应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能力低等问题。当下的人民调解是一种外生型调解和政府控制型调解,缺乏民间调解制度本应具有的内在活力。人民调解制度应从外生型调解向内生型调解转变,最终迈向社会自治型人民调解。要淡化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区别,从半官方调解转化成真正的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的“人民”二字最终可以去掉,所有民间调解都是“人民的调解”。应制定统一的《调解法》,培育各类民间调解组织,鼓励试点改革。

加强律师管理。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让整风运动席卷全国律师界。该通报引发了较大争议,且运动出现蔓延态势。《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加大了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但部分规定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某些规定过于苛刻,对已处境困难的律师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可视为律师业整风运动的总结性文件。

李庄案引出律师业整风运动,也引发律师执业基本权利保障的热议。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以律师权利保障为中心。规范律师执业应采取符合司法规律的方法。长远而言,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应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目前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应逐渐从前者转移到后者。

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司法改革未触及司法体制的变动;大多数改革措施进步不大;公正廉洁执法效果欠佳;改革力度有限,步伐放缓;某些方面进一步倒退;司法体制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有增无减,司法独立性遭受更大损害。

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已成桎梏。司法体制是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属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术问题。改革应去政治化。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

司法改革越来越偏好以政治口号为司法政策。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最大的政治。避免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即使“政治”问题也可纳入司法体系并彻底解决。

篇3:中国改革报告

关键词:改革,体育,理论,中国

1 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体育发展

改革开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中国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了两番还要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由温饱逐步走向小康;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得到巨大发展,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今天的发展和进步。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的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就要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不改革不行,不开放不行”,“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

因此改革主要是改革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和旧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制度、新体制,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改革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规范总和的体系,它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社会制度对社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而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能够整合文化力量、行为力量和物质力量,减少社会矛盾,或者加深社会矛盾。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有生命周期(即产生、发展、成熟、和瓦解的过程)。当历史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社会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必然。每种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到接近成熟的上升期过程中,它的正功能是主要的。当制度达到完全成熟走向瓦解的过程中,它的负功能会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在走向瓦解的过程中,修修补补的改革无济于事,调节缓解矛盾的改革无济于事。必须以新体制替代旧体制,社会制度的发展就是建立在“破和立”的不断更替中。社会改革就是使旧体制不断让位于新体制,避免剧烈的社会革命冲突(剧烈的革命冲突会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带来本来可以避免巨大的损失)。但是各种制度的生命周期不同其对社会的作用和产生的效果各有不同

开放就是学习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文明成果。只要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我们需要去学习、借鉴和利用。开放就是要摆脱价值观的束缚,摆脱政治立场的对立,摆脱文化背景的隔阂,摆脱一切人为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类创造的促进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积极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将中国社会的发展提高到健康、快速、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轨道。开放既要从先进国家学习先进的发展理念,又要汲取发展过程中教训。走适合于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道路。

中国社会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证实: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开门搞建设,开门促发展。吸引和凝聚一切有利于中国社会积极发展的因素。

改革开放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对中国体育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其发展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的发展环境对中国体育发展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体育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必然。中国体育的开放与学习成为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必然。改革开放已经成为中国体育发展的主题,是中国体育发展动力的重要源泉。

2 改革开放中的制度创新与路径依赖

社会进步是与创新分不开的,创新不仅包括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的创新,而且包括制度的创新。对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创新往往成为各种创新的动力来源。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他说:“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变动的形式或方法,它不仅从来不是、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是静止的。”“开动和保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动的根本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创造的新消费品、新生产方法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织的形式。”“它不断地从内部使这个经济结构革命化,不断地破坏旧结构,不断地创造新结构。这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本质性的事实。”

创新不仅是资本主义的本质,事实上对于社会主义来说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更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它不属于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创新是社会固有的发展特征。

中国体育发展从本质上同样依靠这种处于不断地“破和立”的发展过程之中。因此,改革开放就是中国体育发展永恒的主题。迷恋或桎梏于某一种制度或体制,都不利于中国体育的发展。制度是广为人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每一种制度都没有好与坏之分。诺斯指出:“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关系约束条件。”因此,没有永恒的制度,只有不断变化的世界。创造性的破坏对于中国体育的飞速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各种的制度变迁中存在着途径的依赖。诺斯指出: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心智模式去阐释周围的世界。这些心智模式一部分源于文化,也就是说它是由知识、价值观以及行为准则在代际传递而产生的,而这些知识、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不同民族和社会中又根本不同。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经验获得的,这种经验对特殊环境而言具有“本地性”,因而不同环境下获得的经验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由此导致人们心智模式的巨大差异,从而形成对世界的不同理解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同原始群落因其所处物质环境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语言,用不同的思维模式来解释世界。语言和心智模式形成非正式约束力,它限制了该群体的制度框架,并被当作习俗、禁忌和神话,世代传承下去,产生了我们所谓的文明,从而形成了途径依赖的关键部分。随着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发展,群落演化出不同政治与经济形式。随着在解决稀缺性这一根本经济问题上取得各种不同程度的成功,经验和学习的多样化逐渐产生出差异日益扩大的社会和文明。

任何制度都有其生命周期,制度的发展一直处在不断的更新交替之中。中国体育制度的创新是中国体育发展的积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体育发展一直处在制度的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制度创新为中国体育的发展提供发展的动力。

路径依赖具有强大的惯性力量。脱离路径依赖的改革创新在本土很难有生存空间。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也是一个制度创新与发展的生存土壤。由于途径的依赖,任何舶来的制度、机制都必须也只有通过本民族的文化传统、道德标准、价值观、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经济环境的综合考量,必须也只有从本民族所依赖的土壤中,才能成长出一个真正意义的、有发展前途的创新。全盘西化的主张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西方体育体制依赖西方的社会发展途径形成,拥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人文、价值观、经济、法律、道德背景烙印。在中国体育体制全盘西化的发展过程中屡试屡败。因此,西方理论和制度只能借鉴、学习,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盘吸收。

路径依赖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要的制衡器,改革开放是中国体育发展动力的重要源泉,而路径依赖是实现改革开放的发展动力在中国体育发展过程中发挥功能的重要标准。不依赖于中国特色路径的发展在中国发展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环境中缺乏生存空间。路径依赖是中国体育改革开放必然考虑的问题。

3 改革开放与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的选择

从改革开放的角度来讲,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战略:激进式战略和渐进式战略。激进式改革开放和渐进式的改革开放各有利弊,根据中国体育各个项目不同的发展现实,选择不同的改革开放发展战略。选择发展战略的关键在于:中国体育各个项目发展现状把握的准确程度,管理高层的科学决策能力,中国体育发展的基础环境,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环境。

改革比革命还要艰难,改革需要更多的领导智慧和统管全局的能力,需要更高的政治技巧。两面作战,既要反对保守主义维护安定;又要反对激进的暴力革命,释放革命者的怨气,化解不必要的暴力冲突。同时,坚决推进改革开放,打击保守主义推动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的主要障碍是改革开放中可能蒙受损失的那些强大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成为制造麻烦的重要力量。但当外部改革力量足够强大,其内部产生危机的情况下,会出现很好的、有利于改革的发展机遇,这种机遇能够激发人们的改革热情。这种机遇取决于领导者的敏锐的洞察力、强有力的操控能力,取决于社会的共识和分配与再分配的效应。

改革开放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发展。任何制度的改革都以是否取得了发展为衡量依据。不产生发展效应的改革毫无意义,是错误的、落后的、必须及时加以纠正的改革。中国体育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对规章制度的修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照顾现在,还要照顾未来;既要照顾发展性,又要照顾社会承受能力;既要加快发展,又要合理控制发展速度;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预防社会矛盾的激化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既要加快中国体育的发展,又要关注影响中国体育存在的社会基础的发展。总之,中国体育发展的改革开放一直在寻求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科学发展三者之间的平衡。

4 机遇与挑战

改革与开放是促进中国体育发展的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两者必须同时并举,缺一不可。不实行对外开放,改革就成为一句空话;而离开了改革,对外开放不可能取得发展成效。凡是取得不俗发展的中国体育部分都是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环境分不开的。

历史地看,一个文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不想灭亡,就必须不断地汲取先进的科学、文化、教育、经济模式等来改变自己,改变自己陈旧的不适应历史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行为、道德、法律、价值观和社会结构等等。使自己不断地适应先进文化、先进文明、先进生产力带来的社会进步。任何孤立起来与世隔绝的状态都是历史的倒退,社会只能退化并快速走向灭亡。

中国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为中国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中国体育的发展汲取世界体育发展的先进文化、先进理念、先进科学、先进技术,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体育的发展。改革开放成为中国体育发展重要的推动力量,也是中国体育发展重要的发展环境。中国体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系统,始终处于不断的演化和改革的过程中。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没有一个终极的发展模式。只有不断的演化,不断地发展。同时中国体育发展也是多目的性、多样性的发展,没有固定的发展道路,只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人的知识和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体育发展中的全部知识和理论。因此,中国体育的发展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可预测性,也是一个无止境的“发展———探讨———发展”的过程。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以及改革开放的巨大动力的推动下,改革开放是中国体育发展永恒的主题

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中国体育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对外方面:与世界体育强国之间竞争的挑战;与体育经济强国之间的挑战;与世界体育市场竞争的挑战;与国际体育产业之间的挑战;与国际体育传媒之间的挑战等等。对内方面:与中国人口发展之间的挑战;与低水平的经济环境的挑战;与国民体育教育之间的挑战;与中国人口质量提高之间的挑战;与体育传媒和体育行政之间的挑战;与物质资源匮乏之间的挑战等等。

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体育通往世界的大门全部打开,摆在中国体育发展面前的,既有充满希望的机遇,又有变幻莫测的风险与挑战。中国体育能否在机遇与挑战面前抓住机遇,赶超世界发达国家,除了中国体育发展的基本环境之外,还取决于中国体育行政功能的发挥。中国体育管理和体育政策、法规、战略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中国体育发展的未来。

中国体育能否在世纪实现全面腾飞中国体育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市场的全球化,体育经济的全球化,体育产业的全球化,体育人才的全球化,体育传媒的全球化使得世界体育市场更加动荡、更加具有不确定性。世界体育有严重的两极化发展的趋势,世界体育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危机与希望同在。中国体育的发展在大的国际体育发展的背景中,正视危机、把握机遇、励精图治、加强合作,完全可以开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体育的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是中国体育发展的重要动力,使中国体育的发展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改革开放给中国体育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路径依赖是改革开放发展动力的重要制衡器,中国体育的发展战略、发展道路、发展途径、发展方式依赖于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历史背景、政治条件、经济发展等等因素。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决定了改革开放过程中变革与学习、借鉴的取舍。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接纳人类所有的文明成果是中国体育发展的光明道路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137-237.

[2]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46-147.

篇4:中国改革报告

《报告》认为,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意见给社会底层比过去更多的改变命运的机会,触及了考试招生的内核与本质,是解决教育不公的治本之策;通过明确的改革时间表,渐次推进,降低改革阻力,增强改革信心。

据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介绍,该《报告》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元年”为主题,对这一进程做了全面的阐释和评估,《报告》作为国内首部系统反映国家改革创新的白皮书,对2014年国家推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进行记载、研究和评估,从学者的角度以全新的思考总结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篇5:中国医疗改革调研报告

(一)中国医疗被毁于“政治化”

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医疗问题,都没象中国这样复杂,医患关系,都未象中国这样紧张,大家对医疗问题看法莫衷一是,越治理问题越多,原因到底出在哪?本文今天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因在于:“医疗问题已被政治化”了,而政治的焦点是“医德”。

如不是被政治化了,一次涉及13亿人利益的医改,政府要把百姓“免费看病”待遇,变成“自己掏腰包看病”的商品化,老百姓非但没人问责政府,几乎一边倒的跟着记者大骂医生侵吞了他们的医疗利益,原因是“医德沦丧”。世界哪个国家能做得这么漂亮?

政治也是一种思想和利益上的对立,一旦引入“政治”,对问题的看法也将偏离客观公允,医患双方必然变得对立敌我,难以调和。

于是国家在医患喋喋不休的争吵中,每年都能节省了占GDP4-6%医疗费用,成为医改最大受益者,结果能不“看病贵”?多年没投资医疗建设,能不“看病难”?政治思维影响了百姓对客观问题的判断力,才使人坚信医疗问题都是医生思想(医德)变质的结果,于是因投入不足造成的矛盾得以转移,医患迅速对立。政治化的思维使人容易偏激,就像文革时期相信“右派”思想都是要预谋反革命似的,百姓对一件普通医患态度问题,都容易上升到“医德问题”。一件普通的医疗事件,极易上纲上线到敌我关系

而对他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或事故,都能被心平气和地理解为“偶然”,对屡禁不止的贪污腐败能被理解为“个别”和前途光明;而对少数医生的医疗差错则认定1

为群体的“医德沦丧”,医生的红包回扣数额虽小,却更令人痛恨。

此时尽管医管部门已经公开向社会宣布医改失败的原因:是“体制问题”,是“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本该逐条去解决。可网络中至今有人仍固执的认为不先改变医生的医德,国家增加几万亿投入、建立多少医院都将是“喂了白狼”。而医管部门却也糊涂地始终专攻“医德教育”,更坚定了百姓的信心。

何以至此?只有这样医疗矛盾能得以转移,相关部门能免于被问责,同时赢得了改正的时间,不必对因处理,只要医德教育就能赢得满堂喝彩!

但代价也是巨大的,医患关系紧张,医闹频发;不得不为缓解一个旧矛盾替而制造几个新矛盾,问题积重难返;新医改也因此耽搁了,且改革不得不避开被“政治思维”残绕的象粽子一样的旧医疗体制,在外围和防未病想办法。

过去的教育事业和今天的医疗行业一样,也被记者引向政治化过,教师处境就象今天的医生一样:社会关注,媒体天天爆料,教师总是挨骂,所有教育问题的根源也都直指教师的“师德”。实实在在的客观矛盾不被重视,越搞“师德教育”问题越多……

直到有一天,媒体记者松开了紧咬教育的口,转向医疗行业。于是教育行业才得以重归理性,认认真真地、逐一处理多年来积攒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教育行业才得以好转!

(二)医疗资本主义

市场在医院里确实起作用。因为医生拥有比病人更多的知识,这使得许多聪明人选择学医,也是我们需要好医生的原因。培养医生要花很多年,因为你需要有特殊领域的知识。病人不知道得了什么病或者有什么疗法,他们只知道发烧了,感到疼痛了或者不能进食了。他们得看医生以得到诊断和治疗。所以医生有可能利用这种优势剥削病人,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存在。

但是最近在中国有一个争论: 有人说中国医疗系统的私有化或市场化不是真正的市场化,因为政府控制了价格和所有资源。结果这导致医疗服务的提供不足。所以我是否可以说您的建议是政府进一步调控医疗系统,而不是让其进入市场? 首先,中国并不缺乏病床和医生。事实是中国在城市拥有太多的医院和医生。甚至在大多数小县城有更多病床。所以中国的不是缺乏医生,病床或技术,而是好的专家。中国有太多的缺乏良好培训的普通医生,他们不知道如何作出正确的诊断或给予适当的治疗。所以中国缺乏高质量的医生,特别是专家。因为疾病谱已经改变,现在癌症成了常见病,而以前不是。高血压,心脏病也是如此,而却没有必需的心脏病专家。因此中国在一方面过剩,在另一方面短缺。请不要混淆认为中国只有一个要么医生,病床过剩,要么过少。实际情况比这复杂得多。我说中国没有适当地调控并不是说中国需要更多地调控,比如中国就不应该错误地控制药品价格。

(三)那他们应该调控什么?

应该调控付费机制。中国不应该执行按服务收费,在这种机制下开的药越多,获利越多。这就是医生开大处方的原因。中国需要一个大的整改,而不是在边边角角修修补补。我担心的是中国不进行大的整改,就像把大量的钱投入医疗系统,却没有变成对人民的服务。医院和医生过得很舒适,他们不想看到任何改变。他们只想看到钱流进自己腰包。老实说,这就是中国面临的困难。

(四)您是说医生,医院不想有任何

改变?是的。特别是医药公司,他们是提供方,美国的药物公司,大多数医生、医院不想有任何变化,他们只喜欢看到更多钱流入医疗系统。所以人们总是抱怨不得不为医疗服务付费过多。在此过程中,医生医院还期望得利更多。

但是就我所知有这样一个现象,统计数字显示近年中国医生数量的增加停止了,虽然医学院还招学生,但没有多少医学生进医院工作,这意味着医疗领域并没

有我们认为的那样有吸引力。

你错了。你知道有多少医生变成了医药公司的销售员? 因为销售员工资更高,并给医生红包。在中国,医生的正式工资确实很低。医生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但有了红包,中国医生报酬很不错,不过这是错误的谋生途径。很多正直的医生都走上了这条路。说句不好听的话,这叫” 逼良为娼”。医生被迫不合法地收取红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医生都报酬太低。但是医药公司还会付得更多,因为他们需要这种和医生的关系,利用红包达到目的:”你开我们生产的牌子的药品。”

(五)那么在所有这些问题中,优先的解决办法是什么?首先,我不是总理或主席。其次,我并不羡慕他们。我的确相信胡锦涛和温家宝真的是想做正确的事情,他们真的想促进人们的医疗和福利。但是,某些政府官员并不这么认为。卫生部在国家层面上所做的所有事情就是要更多的钱,保护医生、医院,没有充分地让人民更健康。看看新农合吧,那些钱让乡镇卫生院设备更好,赚钱更多,大多数钱没有帮助到人民。所以这才是总理和主席面临的。他们是想为人民做好事,但他们的部长们却不这样想,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想着要更多的钱,这样就可以盖更高的房子,有更多的钱去管理。但他们是否给城镇职工购买了正确的医疗服务呢? 他们也没有。这是中国面临的基本。卫生部没有真正想为人民服务。但总理和政治局的官员又的确想为人民服务,因为他们要维持社会稳定。不过社会稳定的现在捏在卫生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手中。

(六)如何用这些钱获得最大的健康回报?

我称之为”如何将资金转化为给人民的服务,促进人民健康并防止因病致贫。” 是投入到通过新技术赚更多钱的大医院。

(七)医疗系统中市场的作用是什么?

市场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但需要调控和监管,我们称之为”监管”。供方之间的竞争就是适当的监管。他们在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上竞争,否则他们就会剥削病人。所以中国应该在政府适当的调控和监管下促进竞争,但政府在理想情况下不应该管医院的运作,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政府和公务员。但是在农村无法推行竞争,因为在乡镇一级只有一家乡镇卫生院。而在城市基本医疗卫生,像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政府应该试着放开竞争,不要只是政府来建。让能最好地为人民提供这些服务的医院或组织来竞争,以最便宜的价格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允许其发展壮大。而不要说你是政府的机构,就有特权提供这种服务,养一批闲人在那里。现在有很多人持一种过于简单化的观点,要么市场要么政府,要么任何一个都不起作用。

有些人称为美国模式或英国模式。如果走市场之路,就是仿效美国模式,得交很高的保费。如果走英国模式,就可能为了一台手术等上几个月甚至几年。人们只是简单地认为我们只有这两种模式

实际上,英国已经不再是以前那样了。英国试着引入竞争。美国也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也试着监管医疗。而如我所说,中国的专家,就像卫生部长,政府官员过于简单化地提出极端方案。

调研人:11300163 林彬

篇6: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财政学09-2班

小组成员:雷磊20095894曾宇帆20095857沈骞20095869李伟20095877邵立志20095863孙翔20095882

李文鑫200958徐徵200958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于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 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

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全国城乡分别实行了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户籍制度偏重于维护社会治安,农村户籍制度主要在于掌握人口数量状况。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该条例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口粮自理。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旅客住宿登记证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办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也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的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办法是实行“蓝印户口”。1995年7月1同,经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据此方案,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底,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作出了四项改革:施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的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举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己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允许因“农嫁城”而办理市区户口,条件是:结婚满15周年以上;配偶年龄满40周岁以上;配偶系市区内久居(连续20年以上)居民;随配偶在市区实际生活10年以上;在市区有居住条件。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在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意见的要求,2001年10月,全国开始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广大

农民在小城镇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但农民进入大中城市的迁移门槛仍然很高。从2006年10月1 R起,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

(二)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旧时的计划经济为背景,以人为划分人们之间的等级差异,强化个人差别待遇为特点,与现代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12我们今天在社会生活里于户籍方面遭遇到的诸多困扰,意味着这个现行制度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几个方面:

1、配置失衡——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城乡劳动力的分割导致了人力资源的配置失衡。

流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市场经济要根据供求变动,利润趋向来对生产资源作最优配置,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为轴心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经济运行的内在机理势必要求资金、物料、劳动力的自由合理流动,要与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相匹配。一方面,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大城市的拓展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补充,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本质上却与这种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将流动人口排斥在他们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之外,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导致了对于流动人员普遍的就业限制,直接恶化了流动人员立足城市的制度环境,使大量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活动转入“地下”,成为打“黑工“,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同时政府无法通过加强管理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向城市流动并非一种盲目流动,而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人往高处走I水往低处流”这一自然规律的体现。在资源配置的空间和地域等级体系中,个人变动或迁移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是改变自己获益状况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获得上升流动机会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区域间、行业间利益(收入水平)的差异,基于对收益和成本的合理计算,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之下,人口的流动可以说是势不可挡的,人们必然要流向收益大条件好的地方和部门,而且差异越大其流动性也越大。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有14439人,扣除市区内人户分离的2332万人,全国流动人口12107万人,接近全总国人口的十分之一。是什么力量驱使人们如此大规模迁移呢?关于这一点,目前流行一种“推一拉理论”,该理论认为,迁移者选择迁移的过程,是原住地的推力和迁入地的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迁出地的消极因素起着推力作用,把迁移者推出原住地,这些消极因素主要包括:l、自然资源的枯竭;

2、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

3、农村劳动力过剩;

4、收入水平降低,等等。

迁入地的积极因素对迁移者起拉力作用,其中主要包括:

1、较多的就业机会;

2、较高的收入水平;

3、较好的文化和公共设施;

4、较好的受教育条件,等等。在人口迁移中,乡一城迁移一般较为普遍。关于这种迁移的原因,刘易斯(w.A.Lewis)提出了一种二元发展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传统的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并存的现象,由于传统部门的生产所依赖的资源是非再生性的,经济效益增长缓慢,随着人口的增长,将出现零值劳动;相反,现代部门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将增长,从而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转换提供了重要渠道。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和城市之问的人口流动,其实质是追求收入回报最大化的人力资本投资过程,是市场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因此,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出发,户籍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市场主导的城镇化的要求,即必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为目标,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2、制度性障碍——阻碍、延缓了我国城镇化与农村人口重心转移。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广大农村地区,而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全面小康,就必须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所谓“城镇化”,就是乡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由乡村型转向城市型的一种现象,是随着工业化而发生的经济

和人口分布重心向城镇转移,城镇数量和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及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强化的历史过程。推进城镇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过剩的问题。一国的城镇化,在根本上受制于两个因素,即工业化和制度安排:工业化通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的聚集促进城镇化,而制度安排则通过对各种经济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来影响城镇化。农村人口的转化需要从两个层次上实现:一是将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农村就业转移到城镇就j业,二是将农村富余人口由农村居住转移到城镇居住。也就是通过非农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带动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和人口转移到城镇,相应减轻农村自然资源的负载率,并使转移的农村人口和劳动力逐步与农业脱离关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加深了城乡二元经济的对立。我国过去几十年的做法是,将农业提供的工业原料从农村集中到城市,而将农村劳动力阻挡在城镇之外。结果工业发展确实比较快,但是城镇化进程却严重滞后。即使目前非农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己达85%左右,世界上也没有承认我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我们自己也不认为我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究其 原因,就在于我国非农产业远远没有吸纳和消化过剩农业劳动力,表明我国非农产业的发展还很不充分。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37.7%,农村人口比重仍然高达62.3%。一方面,一批农村集镇和一些中小城市周围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集聚,但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他们始终以农民身份从事非农产业,并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城市产业工人而实现向非农产业的真正转移。另一方面,城市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得到迅速发展,但不允许向农村招收工人,而只能优先安排城镇待业青年。这样,使这两部分人及其随从人口不能及时转为城镇人口,严重地阻碍了城镇化的发展。没有城镇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过剩的问题。世界城市化发展经验已经表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环节在于改革和管理,在于把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作为资源和商品,面向市场,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城市中的各种形态的资源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而不是简单的采取限制人口进城的方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至少有10%的人口户籍身份与他们所从事的非农职业、居住地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久离户口所在地、普查登记时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不少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城镇常住人口。从法律上讲,他们虽然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完全或不完全转移到二、三产业,但作为农村剩余人口却并没有由农民转换为市民,就因为在制度安排下他们仍然是农业户口。

3、角色错位——现实生活中职业与身份的分离产生社会实体性农民与制度设置性农民的角色错位。

身份是与社会位置相一致的权力、责任和社会预期等一系列因素的集合。“身份认同的困惑”,就是指这几个方面的模糊,结果必然是导致无所适从。当前我国的农民群体在城市社区的身份则是处于这样一种“困惑”之中。农民首先是一种社会实体性存在。作为社会实体性的农民是指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性职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种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统一。从“职业”的角度看,农民主要以劳动力分布的产业差别为标准的,广义的农民包括在第一产业从事种植、养殖(农、林、牧、渔业)以及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狭义的农民仅指种植业农民。农民同时也是一种制度设置性存在。农民与非农民作为一种制度设置,是与特定 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相联系的,在制度设置下对农民与非农民界定的标准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户籍制度等身份性制度规定:农民就是有农业户口或其他农民固定身份的人。一方面许多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工商业,大量农民长年在城市打工或在乡镇企业从事工商业生产,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了,或者至少在他们打工期间暂时已经不是农民了,但是我们仍然要把他们称为农民,因为他们有农业户口,这些有农业户口的人,被称为“农民工’’与“农民企业·家”等等;另一方面,在农村生产与生活的国有农场职工、军垦场职工,他们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我们并不把他们称为农民。此类对农民界定的分歧反映了作为社会“社会实体”意义上的农民与作为“制度设置”意义上的农民相分离的事实。制度安排的惯性使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农民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他们虽常年外出,但又“移而不迁”;虽进入了城市,加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之中,但又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同,仍然保留着制度限定的农民身份,造成了城市外来人口的生活地缘边界、工作职业边界与社会网络边界的背离,使得大量的农村人口在城市里处于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背景下,农民流动群体实际上属于非制度化的迁移者,即他们的迁移行为并未得到权威制度的认可。尽管他们已经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或 经营,似乎身份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没有过多影响,但是,他们摆脱不了自己身份合法化的困扰,不能融入城市社会,无法通过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人际没有他们所在城市的社区意识,对所生活的城市社区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让他们更难以确定自己在城镇的生活预期。因而不能够有效的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如何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制度设置,实现社会实体性农民与制度设置性农民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使社会实体性农民真正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使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制度设置性农民真正转变成为市民,是我国今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 要求,同时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

4、管理缺位——户籍管理缺位带来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的偏离。

户口登记与管理是掌握人口信息、了解人口事件变动情况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国家的制度条文来看,户口的登记管理主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但从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可能更偏重于管,而轻视社会性的、法律性的和公益性的服务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员流动的需求量增大,传统的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已不能对现有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它不仅人为制造了公民初始机会的不均等,也不能真实反映我国人口的地区分布、劳动力的产业构成状况及城市化水平,造成人口信息统计失真、登记不全,人户分离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等许多问 题。至今全国仍有相当数量的“空挂户”“双重户口”和“口袋户口”等等。还有不少是城乡问的“三无游民”,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无合法收入,这些游离于城乡间的游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安定因素。包括居民使用的身份证也有不少问题,丢失、损坏、冒用、涂改、伪造都很普遍。16周岁以下的人口无证可用,这些都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我们以基层建制镇的行政社区来加以分析就可以看到,基层户籍管理的体制是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两级管理、公安系统——基层镇政府两块管理的模式。从整体上看,镇派出所似乎是统一管理全镇的户口,掌握全镇人口事项的变动情况;然而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派出所的功能却更倾向于维护社会治安状况,户口的管理仅仅只是一种可以提供数据帮助的手段而已。社区人口具体的统计与管理其实主要是通过半行政性的基层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协助完成的。派出所则对这些工作进行核实与认可,因为他们代表的是法律权威的认定。而居委会的工作本身更倾向于城镇社会性的、公益性的民政事务,行政性的任务主要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派出所不是居委会的上级机关,不能直接领导和监督户口登记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居委会也无须对派出所下达的任务精益求精。体制与机构的不统一,意味着各自追求的目标和执行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由此导致对户籍管理所提供的人口信息是否具有可靠性的怀疑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发现,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严重,光湖南省应该登记的人口就少了近千万,北京市全市有291万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浙江奉化市人户分离者达到200多万,重庆市死亡人口未被注销者统计有13万,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空壳’’现象十分突出。可见,通过基层户口登记渠道获得的人口信息,与实际人口相差太远,准确性不能确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制度安排本身就没有解决好实现这个公益性社会功能的条件。或者说,制度没有从被管理者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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