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键词: 涉诉 涉法 经济社会 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精选6篇)

篇1: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之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浮出水面,人民权利义务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人民群众诉诸于维护权利的方式多样化,作为其中之一的信访方式则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模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信访方式没有得到很好认识和执行,那么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2013年6月7日的“厦门公交车爆炸”事件,2013年7月20日的北京“首都机场的爆炸”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被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在反思类似事件的同时,看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意识的淡薄和极端。因此,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2.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6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第 90 页。

篇2: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9‟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近期市委

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

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经市领导及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由政法委办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涉法涉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对被立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政法部门办理。

(4)承办政法单位收到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3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5)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复上级。

(6)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规定归档备查。

3、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1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政法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政法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3)市委政法委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4)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委政法委应发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政法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登政法字„2011‟2号)追究责任。

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度

领导接访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上访

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助推器。一直以来,因未规范领导接访制度,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闹访、缠访、重访现象严重。现就规范相关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机关领导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门接待两种形式,以部门接待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访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门轮流接访,重点接待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上访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门无法单独解决,需要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接待的地点设在各部门信访接待室,重点接待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运转或执行未结的案件。

2、集中接访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门加大办案力度,明确责任,案件办结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必须在下月接访之前上报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访日时,对于接待过的案件又出现重访的,政法委对重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办案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情节严重的,分别追究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的责任。

3、政法机关领导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另行通知),政法委书记主持接待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须向市委政法委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无故缺席两次的由政法委进行全

市通报批评。

4、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每月不少于四次,具体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政法委备案,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接访,政法委对各部门主要领导接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对于日常接访工作,政法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和专门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保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强力推动政法干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现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各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在全省系统内季(年)度排名后30位或在郑州市排名后3位的,对政法部门及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政法部门基层科、所、队、庭、室(办)内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量排名在全市后三位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调换岗位。

4、对交办信访案件不重视,超期不办,或弄虚作假,应付报结,导致重复上访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5、因办理的案件质量低劣,经案件评查组评查,认定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求落实评查意见的同时,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6、因滥用职权、不作为或重大过失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给国家、集体或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7、因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8、在重大节庆期间或其它重点敏感期内,因矛盾排查不细或对重点稳控对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响的赴省进京信访事

项的,对包案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9、接待信访人无耐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致其越级上访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建议调换岗位。

10、对有过错责任干警的查究,由政法部门的政工、纪检、法制部门负责,查究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书面上报政法委。

11、过错责任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政法委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并提出追究意见,政法部门负责查究意见的落实。

四、关于规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

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精神,政法各部门必须规范信访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结合我市政法部门实际,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室设置要求

(1)信访接待室应设立在门口等方便群众进入的位臵,根据需要可建立群众信访绿色通道;

(2)信访室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1至2间办公室、1间信息化、自动化良好的群众接待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应配备齐全;

(3)信访各项规章制度、职责任务、组织网络、工作程序、重点要点要装框上墙,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对外公布开,方便群众办事;

(4)信访登记簿册等资料保存要设专门档案柜,符合保密要求;

(5)领导接访公示栏要挂在醒目位臵,并及时公布领导接访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2、对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1)信访室应设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不少于3人从事接访工作;

(2)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政法或信访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应热爱岗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吃苦耐劳,能牢牢坚持正义和真理不动摇,经得起信访工作的各项考验;

(4)信访工作人员要保证上班时间正常在岗,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上报;

(5)信访工作人员电话及信访室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

通,保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上访群众反映诉求;

(6)信访工作人员应注重文明礼貌用语,不允许说“我不知道”、“不归我管”,必须首问负责;

(7)要采用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每年组织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促使信访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为民意识等方面明显提高与改善。

3、信访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及经费保障要求

(1)对多年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在政治、物质待遇上予以倾斜,在晋职晋级、优先提拔方面给予重点考虑;

(2)信访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待遇列入财政预算,并有相应的车辆保障。

3、其他要求

篇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与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由来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时代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多元,矛盾叠加,社情舆情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十分突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正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现状,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十分突出;出现了部分涉法涉诉群众采取缠访、闹访、集体访甚至越级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甚至还有个别地方为了一时维稳需要,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反而引发了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法律权威,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大体历程

面对矛盾与问题,党中央站在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和司法权威尊严的时代高度,审时度势,改革攻坚,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作出了顶层设计。2013年初,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作为60项改革内容之一。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高检院和山东省院准确判断改革形势,全力应对改革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扎实有效地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早在2013年8月,为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开展,省院控申处报经省院领导批准,确定济南、青岛、潍坊和菏泽等7个市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菏泽市检察机关作为全省较早开展此项改革的单位,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形势、任务和具体要求入手,变挑战为机遇,迎难而上,依法履职,锤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确保了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

(三)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制度价值

为了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制定实施了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和国家司法救助等五项制度,从制度机制、组织领导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上述五项制度,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制度尤为关键和重要。因为,此项制度机制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司法入口不畅的现实问题,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权利救济为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具有法律诉求的信访事项顺畅地进入法律程序,从而得到司法机关的统一受理、依法办理和高效处理

二、检察信访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实践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坚持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严格按照级别管辖和范围管辖规定,仔细审查诉求性质,严格法定时限,部门归口分流,确保每一件辖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因司法入口不畅产生激化矛盾,实践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务犯罪举报类信访事项

按照检察举报工作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导入分流,对符合管辖规定的举报线索,分流至反贪、反渎自侦部门开展初查,自侦部门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正式进入立案侦查的司法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中心依法进行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对于实名举报人,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后,会同举报中心一起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1395件,其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968件,涉及渎职侵权犯罪358件,其他69件(1)。上述举报线索均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导入司法程序,分流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刑事诉讼监督类信访事项

一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人主体适格、法律文书齐全和符合管辖规定的,依法导入刑事申诉检察监督程序。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222件,其中审查结案63件,立案复查159件,提请提出抗诉9件,法院改判3件。二是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不逮捕、不起诉,依法导入刑事申诉检察监督程序,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申诉案件74件,审查结案22件,立案复查52件,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32件。三是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侦查活动的监督申请,先由控申检察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及时分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按期办理并答复申诉人。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或侦查活动的监督申请79件,监督后通知立案或不立案54件。

(三)民事行政监督类信访事项

修改实施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或行政裁判不服,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后,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根据内部分工,民行政监督申请首先由控申部门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移送民行部门办理。2013年以来,菏泽市检察机关共收到民事检察监督申请402件(含不服法院民事裁判申诉225件,控告民事审判活动违法49件,控告民事执行活动违法81件,其他47件),控申部门依法受理308件,民行部门民事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126件。

三、导入司法程序中遇到问题与困难

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是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经过几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实践,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破解司法入口不畅、畅通信访诉求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梳理做法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项改革制度在运行和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一是管辖交叉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配置,确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基本上解决了大部分案件的管辖问题。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性和多样性,个别案件难免会存在“公检”“检法”交叉管辖问题。二是诉访交织方面。现实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决定了信访诉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诉”上有“访”,“访”中有“诉”,法律诉求与普通信访有时难免会内容相关、彼此交织。三是信访群众认知方面。部分信访群众对政法各机关的职能定位、案件管辖、诉讼时限等法律事项存在着认识模糊或误区,一方面造成信访人四处上访、多头告状而案件却迟迟不能进入法律程序,另一方面也会因自己未能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诉申请,错过了申诉救济法律时效,造成自己信访诉求导入不了司法程序。

四、加强和改进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议

(一)要坚持权利救济原则,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权利保障的司法功能

注重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趋势,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央部署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紧紧抓住了权利救济、人权保障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维护的新期待,为检察机关立足宪法法律定位,充分发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指明了努力方向。

(二)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紧紧依靠院党组和检察长来推动落实改革

检察实践证明,越是院党组和检察长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越能得以顺利开展,越是院党组和检察长坚强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越是成绩突出。要加强信访改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将其作为院里的一把手工程,真抓实干,迎难而上,不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深入健康开展。

(三)要提升干警素质能力,着力夯实做好信访改革工作的人力基础

要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培训工作,促进工作经验交流,特别是要加强一线接访干警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既要培训学习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业务知识,也要熟悉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的受案范围和工作程序,努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人员和智力保障。

(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继续强化信访改革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

要在党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积极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既要强化对改革精神、相关制度和典型案例的正确宣传,也要加强对法律修改、申诉救济和检察流程等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集聚理解、信赖和支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正能量

摘要:中央部署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立了诉访分离、导入司法程序等制度。通过选取一定域检察信访工作实践为研究视角,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工作困难与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顺应现代法治趋势、遵从检察一体、强化内外协调、提升干警素质和加强舆论宣传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建议,以期破解难题、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发展。

关键词:信访,涉法涉诉,司法导入

注释

篇4:浅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执法;司法公正;信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6-03

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法治的常态运作,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心理的长期积淀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中国式司法历来与行政不分,但实际上中国社会除了纵向的官僚支配外,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正如津梅尔(Georg simmel)指出的那样,上下关系里面其实也存在着横向的交互性以及选择的机会,即使在绝对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被统治者还是可以提出诸如对庇护予以承诺之类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如果法律作为强制命令试图抹杀法律限制对象的一切自发性和反作用,那么法律本身就很难内在化、社会化,执行的实效也会成问题。所以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这才是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全貌。由于存在着这种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上访成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在古戏中民众拦轿喊冤就是上访,民间传统中强烈的清官意识就是这种思想的寄托。在当今时代,这样的现象仍非常突出。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说刘涌案因舆论压力而导致再审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等等。当然,现代的上访者,已经不可能拦轿喊冤了。但大家都注意到民愤和相应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他们确信上级甚至中央肯定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解决他们遇到的在基层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亲民和务实作风,更是提升了全国民众对于中央的寄望和政治预期,信访案件的井喷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转型期社会的过渡性失调、失控和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等导致的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强烈的保护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成了当然的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司法的权威尚未确立起来。时任美国副总统戈尔竞选总统时以几百票的差距最后被判决竞选失败,戈尔说我非常讨厌、反感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这个判决。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公正的处理积累起来。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司法任务日益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但不容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软弱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且不断以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降再降,久而久之,信“访”不信“法”就相应而生。

其次,申诉渠道随意而不规范。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多数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然而,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得以圆满解决。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权却在司法机关。上访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加上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无级别限制、无次数限制(最高纪录是一件离婚案历时18年,审了12次)和立案标准不明确(“确有错误”与“可能有错误”之争),使法院终审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以至信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现有制度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稳定压倒一切。随着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的大量增多,上访成为国家各权力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上访申诉的人次成了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称职与否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一旦领导批示,老百姓的冤屈就会得以洗清,正义就会得以伸张。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信访人的投机施压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当事人一味地“剑走偏锋”,忽视制度的常态运作,这可以说是我们现有制度的一个顽疾。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信访

上访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作为信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首先应明确这是老百姓信任国家、信任政府的表现,虽然个别方式有些极端,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信访是社会安定的一种安全阀,兼有汇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在群众的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不满意、有矛盾才会有信访,信访里汇集着民意期待,我们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执政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诸多地方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一定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却间接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

法律赋予其最后和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社会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信仰法律,切实尊重司法权威,这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内在的要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减少当事人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1)严格执法。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严肃、公正地办案。(2)严把审判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同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避免授人以柄。(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工作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忌“法律白条”。判决不执行等于废纸一张,因执行无力而上访的案件相对较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故要加大执行力度,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第三,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民众只要早晨早一点起来,去排队,就能进去旁听庭审。我国的法庭恐怕得费些周折,越是群众关心的案子越是戒备森严。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而且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一点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民众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完善再审制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但诉讼对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终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各国一般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再审,而且再审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每年联邦上诉法院二审终结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第三审的案件有4000起左右,但联邦最高法院每年立案进入第三审并做出终审判决的不到200件。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基层法院都设有再审庭,各国司法界同行来访时都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不但无限制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无穷倒退),即对所谓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而且“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因此对现行的再审制度要重新限制,不可无限制地审下去,必须有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审判监督程序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改革方向之一。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篇5: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根据 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 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 无偿公益。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 的。

第七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 评析信访案件。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三条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 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

第十九条 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

篇6: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怎么办?杨洪岐、杜桂芝两件冤案就曾到哈尔滨市检察院抗诉,对明明符合抗诉条件的也硬说你不符合,只是口头答复,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控告哈尔滨市检察院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让冤同抗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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