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关键词: 企管 公司 单选题 题库

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

单选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C)起施行。(第111条)

A.2014年12月1日;B.2014年11月1日;C.2014年10月1日;D.2014年9月1日

2.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A)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行政正职;B.主管安全领导;C.安全部门主任;D.分管安全领导

3.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B)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上级对下级;B.下级对上级;C.三级安全网络;D.安全监督体系 4.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D)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安全保证体系;B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D.安全监督体系 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C)。(第二十四条) A.生产运维部门B.总经理办公室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后勤保障部门 6.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B)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7.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A)。(第四十二条) A.8学时B.16学时C.32学时D.40学时 8.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D),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 A.业务培训B.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紧急救护培训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C)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毎半年B.毎年C.毎两年D.毎三年

10.省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毎半年毎半年B.毎半年每季度C.毎半年每月D.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D)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A)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

A.发包方B.承包方C.监理方D.施工方

13.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B)的闭环管理。(第六十五条)

A评估、发现、治理、报告、验收、销号;B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 C报告、发现、评估、治理、销号、验收;D发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验收

14.事故调查应坚持(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第七十八条)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C尊重事实、教育为主;D吸取教训、依法严处

1 15.(B)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第三十四条)

A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检修计划;D大修、技改计划 16.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C)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7.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D)。(第七十一条)

A.安全监督管理体系B.三级网络体系C.事故调查体系D.应急预案体系

18.外来工作人员从事(C)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一〇二条)

A.一般B.现场C.有危险D.系统内

1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D)。(第八十四条) A.供电范围B.设备分界点C.电费电价D.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0.发包方在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B),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九十三条)

A安全教育培训考试;B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C班前会教育;D施工风险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D)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〇八条)

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

22.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C)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七十条)

A.应急培训机制B.应急演练机制C.应急联动机制D.应急评估机制

23.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B)“五落实”。(第六十五条)

A责任、评估、核定、资金、整改;B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 C安全、整改、验收、入库、销号;D安全、评估、资金、验收、销号

24.(A)不属于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第十一条)

A.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B.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D.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5.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B),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四条)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B安全生产委员会;C安全风险管理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2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是(A)的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第十三条)

A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B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 C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主任;D公司各级单位成员

27.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C)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超过10人,10人以下超过20人,20人以下超过30人,30人以下D.超过40人,40人以下 28.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D)机制,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A.考核B.奖励C.监督考核D.激励约束

29.现场规程宜每(C)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第二十八条) A.1~2年B.2~4年C.3~5年D.5~8年

30.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B)。

2 (第九十条)

A合同职责范围;B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要求 C双方安全职责;D安全施工规范要求

多选题

1.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ABC)。(第一条)

A保证员工人身安全;B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C保证国家和投资资产免遭损失;D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ABD),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四条)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B应急管理体系;C安全三级网络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3.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BCD)。(第五条)

A流程化;B制度化;C规范化;D标准化

4.以下哪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ACD)(第九条)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B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ABCD)(第十三条)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B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6.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ABCD)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第六十一条)

A.管理规范B.责任明确C.闭环落实D.持续改进 7.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BCD)。(第二十条)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B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C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D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8.(BC)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A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结果;B安全性评价结果;C事故隐患排查结果;D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AD)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第四十二条)

A变电站运维人员;B检修人员;C配电抢修人员;D电网调控人员 10.(ABC)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岗位班组长 1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对(ACD)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第五十二条)

A应急救援基干分队;B安全监督管理;C应急抢修队伍;D应急专家队伍

12.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ABD)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名单。(第四十七条) A.工作票签发人B.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工作许可人 13.以下哪些是班前会的内容?(BCD)(第五十五条) A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B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C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D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

3 员精神状况

14.当(ABCD)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A上级颁发新的规程;B上级颁发新的反事故技术措施;C设备系统变动;D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

15.具有(AB)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第九十八条)

A独立法人的企业;B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C足够的人员数量;D从事相关业务 16.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ABCD)等现场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 A现场考问;B反事故演习;C技术问答;D.事故预想 17.安全奖惩坚持(BD)的原则。(第一〇四条)

A奖励和处罚相结合;B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C表扬和奖励相结合;D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18.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ABCD)(第二十一条) A.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 B.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

C.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D.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19.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同时满足(ABC)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A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B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C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D项目安全风险大,不易管控

20.(B)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C)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

A技术监督;B反事故措施;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D安全教育培训 2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求(ABCD)(第七十九条)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ABD)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第七十三条)

A.应急队伍;B.应急评估;C.应急装备;D.应急物资

23.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是指(BC)。(第三十二条)A.安全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综合计划

24.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主要包括(ABC)。(第五十四条)A.安全工作会B.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C.安全监督例会总经理月度工作会

25.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BCD)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六十三条)A.方式B.临时方式C.过渡方式D.检修方式

26.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ABCD)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一〇六条)

A.规划设计B.招标采购C.施工验收D.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 2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ABCD)。(第八条)

4 A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B防止发生主设备严重损坏;C防止发生重大火灾;D防止发生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28.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ABD);(第八十九条)

A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B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评价考核要求和流程;D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9.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A)三制(C)”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条)

A工作票、操作票;B应急抢修票、作业票;C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D运行制度检修制度维护制度

30.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ACD)

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C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D公司各级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判断题

1.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错)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2.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错)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对)(第九条)

4.安全保障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错)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5.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第十六条)

6.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错)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7.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错)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8.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是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第二十一条)

9.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错)

5 第四十五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10.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对)(第一〇七条) 11.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错)第九十九条: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

12.班前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错) 第五十五条: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13.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对)(第五十九条)

14.开工前监护人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后即可开工。(错)

第一〇二条: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5.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错)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16.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对)(第九十五条)

17.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承包方进行考核。(错)

第九十七条: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18.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对)(第九十九条)

1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第一〇四条) 20.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第十八条) 2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周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月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错)

第五十八条:“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22.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对)(第八十二条)

23.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对)(第二十三条)

2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第七十五条)

25.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必须单独签订调度协议。(错)

第八十二条: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

6 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26.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对)(第九十四条)

27.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需对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错) 第一〇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28.可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错)

第一〇二条: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可口头通知有关人员。(错)

第二十八条: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0.事故调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错) 第七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31.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错)

第五十六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32.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第六十四条)

33.施工承包方应在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方面,可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错)

第九十九条: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34.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第六十三条)

35.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错)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36.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对)(第十三条)

37.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后期处置,在处置结束后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错)

第七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38.所属各级单位无需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错)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3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错)第一〇九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7 40.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对)(第三十六条)

答题

1.公司各级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周期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答: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2.(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九条) 答:(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十条)

答:(1)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2)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是什么?(第九十三条) 答:(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如何开展?(第四十八条)

答: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6.班前会和班后会的内容有哪些?(第五十五条)

答: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哪些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第九十二条)

答:(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2)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8 8.公司各级单位对规程制度如何管理?(第二十九条)

答: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各级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有哪些要求?(第四十二条) 答:(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7)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8)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公司各级单位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是如何要求的?(第六十六条)

答: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 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1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 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特大)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重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 (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 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3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件前供电能力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范畴)

2.2.5.3 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220

4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 【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或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 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障碍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 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考虑

2.2.5.13 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 六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 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 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 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陈家湾)

2.2.6.5 ±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该第九页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 5 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 5

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垮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锅炉炉膛损坏或锅炉受热面损坏部件重量达部件总重量30%以上;

(5)机组大轴弯曲,需要直轴处理;或汽轮机通流部分损坏;或水轮机组飞逸;

(6)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10 (7)150兆瓦以上风电场非电网原因引起的全场停电。

2.3.5.5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通信枢纽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释义】网省电力公司包括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网省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变电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3 )国家电网公司与任一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 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5.6

由于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铁路等重要交通道路停运;或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其它 单位重大财产损失。(注意与2.2.5.12与2.2.6.9的区别)电网与设备的事故分类互相交叉。 2.3.5.7 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流失;或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 2.3.5.8 主要建筑物垮塌。

2.3.6 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22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倒塔;

(4)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5)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6.2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同属一般设备事故。注意与2.3.5等级不一样)

2.3.6.3 3千伏以上的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同原规程 2.3.3.6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 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4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锅炉、发电机组本体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等)管 11 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4)发电机绝缘损坏;或汽轮机发生水击;或机组烧损轴瓦;或机组过速停机;

(5)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6)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或汽轮机危急保安器误动、拒动;

(7)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8)主要构建筑物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9)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10)100兆瓦级风电场全场停电。

2.3.6.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地市级单位所辖通信站全部中断;

(2)国家电网公司(含国调中心)与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3)网省电力公司(含调度)与下属单位、直接调度单位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 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2.3.7.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设备一类障碍)同 2.3.4.224.4

(1)35千伏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110千伏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本体爆炸、主部件损坏、绝缘击穿;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6)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7)220千伏以上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7.2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损坏,7天内修复的;

(2)发电机组主保护因故障全部退出运行;

(3)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4)20台以上风机箱变或全场容量大于50兆瓦的风机箱变故障停运。

2.3.7.3 地市级单位与下级某一通信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4 发生火灾。(事件定性有较大幅度下降,是与公共安全相一致)设备一类障碍同原2.3.4.1

2.3.8 八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 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或10 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因缺陷、故障等降出力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2 35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12 2.3.8.3 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8.4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异常降出力运行、异步运行、不能按要求正常停机、被迫停运;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火电厂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无法投入正常运行、被迫停运、停止备用;或水电厂输水系统重要闸门(如事故闸门、检修闸门)无法投入正常运行;;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

(5)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汽包水位、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6)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或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7)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8)风机故障停运。

2.3.8.5

由于供电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并需进行赔偿的。(新增)

2.3.8.6 发生火警。(与2.3.7.4的区别)

2.4 信息系统事件(注意有关术语的统一)

2.4.1 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要点: 1.5.6.7.8信息与事件是新增加的。

2.建议信息机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于信息安全违章,事故处理建立相关制度和内控机制。

3.信息事件不讲原因,只论结果。

4.信息系统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工具

2.4.1.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社会形象、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或严重损坏公司利益和形象;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重大影响

2.4.1.2 信息系统数据遭大面积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营销、财务、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7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1.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本地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本部局域网、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局域网,下同。

影响时间超过X小时(工作日)指大于或等于X小时(工作日),下同。

2.4.1.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释义】核心网络是指信息骨干网,负责传输骨干数据流,实现大范围的数据传送,包含连接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的信息广域网。

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

2.4.1.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

2.4.1.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 13 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2.4.1.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 2.4.2 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2.4.2.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较大影响

2.4.2.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2.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

2.4.2.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小于4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2.4.2.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2.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2.4.2.8 信息系统核心设备及信息机房电源、空调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释义】信息系统核心设备:指核心网络的路由器、局域网核心交换机、小型机以及存储设备等。

2.4.3 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3.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2.4.3.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及以上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3.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72小时。

2.4.3.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3小时小于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单一地区级营销服务完全中断,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4 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影响;或在公司信息内 14 部网络发布大量敏感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2.4.4.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或其它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2.4.4.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以上,或单一地区级单位营销服务中断超过12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6 财务(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或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8 公司各单位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3 事故归类统计

主要责任定性有调整,原办法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三大类,现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合并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增加全部责任)

3.1 事故的责任归类

3.1.1 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2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3 同等(共同)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者。

3.1.4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 责任。(全部归属在次要责任)

【释义】

(1)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管理性质的责任;

(2)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织确定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同等(共同)以下的责任。 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

3.2.1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7个分类)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 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

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与原释义同)

3.2.2 从事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定语)

的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 15 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

3.2.6

引起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定为信息事件。

3.2.7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3 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单位统计。非产权单位

3.3.3

发生其余人身伤亡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3.4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 县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级单位的事故。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级单位的事故。 网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释义】本规程事故统计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四级。四级以下层级的单位,汇总统计到县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省级调度部门(包括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级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及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我局属于)

县级单位:地市级单位调度部门、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3.4.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委托给省市电力公司的业务),事故由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信息

等事故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5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 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5.2 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网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一次事故。

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

16 “不同等级,

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

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4 事故即时报告

4.1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2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资产关系)

(1)发生五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省市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区域分部;

(2)

发生六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 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级单位。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简况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5.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各级调度机构应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功率、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

事故可能导致电力 17 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3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5.4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厂用(站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5.5 公司系统事故发生后,应将事故信息及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6 事故调查

6.1 调查组织

6.1.1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组的上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派员督查。

6.1.2

三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

五、六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 域分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

6.1.3

四、五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七级信息系统事件由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 属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 有关单位调查。

6.1.4 六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 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5

七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6

八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二类障碍)

6.1.7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安监、生产(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安监人员填写。

6.1.8 其他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事故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安监、调度、生技、基建、营销、农电、信息、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也可由资产所有单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设备

事故,上级管理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 查或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6.2 调查程序

6.2.1 保护事故现场

6.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6.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2.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

18 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件现场简图”是指:事件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臵图等,并标明尺寸。

6.2.2 收集原始资料

6.2.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还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系统配置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6.2.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2.4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6.2.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3 调查事故情况

6.2.3.1 人身伤亡事故应: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6.2.3.2 电网、设备事故应: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2.3.3 信息事件应:

(1)查明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

6.2.3.4 事故调查还应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各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 19 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2.4 分析原因责任

6.2.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2.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2.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6.2.4.4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 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原规程只界定了人身伤亡)此处扩大到所有事故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 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资质审查与具体工程管理的要点)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同原3.3.4.4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6.2.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6.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0 6.2.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3 事故调查报告

6.3.1 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6.3.2 事故调查报告书

6.3.2.1 下列事件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6.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6.3.2.3 上级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 6.3.2.4 符合6.3.2.1条所列事件(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6.3.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置文件、日志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7 统计报告(表)

7.1 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报表)

7.1.1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级单位。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1)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七级以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7.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6);

(2)《电网事故报告》(表7);

(3)《设备事故报告》(表8);

(4)《信息事件报告》(表9);

(5)《月(年)综合统计表》(表

10、表

12、表12)。

7.1.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

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7.1.5 县级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月7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6 符合6.3.2.1条的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7.1.7 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7.1.8 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7.1.9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7.2 季度报告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地市级单位和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7.3 报表

县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报送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报送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表

10、表

11、表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4 填报及审批

7.4.1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

涉及一个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该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填报单位; 22 涉及两个以上电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电网事故,其上一级管理单位为填报单位。

7.4.2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

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地市级单位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县级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8 安全记录

8.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人身伤亡6级,其余事故7级是一个底线)

8.2

发生六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断事故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

8.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8.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发生七级以上电网、设备、信息事故均中断事故发 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单位。

8.4.1 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8.4.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8.4.3 示范试验项目以及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8.4.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8.4.5 新投产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设备事故和

六、七级电网事件。

8.4.6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7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

电网失去稳定事故。(预案的重要性与负责性)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8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 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

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臵不当,该迁移而未迁

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 23 设

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臵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

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8.4.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8.4.10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

8.4.11 发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事件, 运行

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释义】上述8.4.5~8.4.11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发供电设备。

8.5 县级单位发生六级以上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时,同时中断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的安全记录。

24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下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大坝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代管的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大坝运行单位须加强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大坝安全运行维护和技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大坝运行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坝运行单位应配备专门负责大坝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水工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大坝运行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从事水工专业8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的技术管理工作。大坝运行单位的维护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从事大坝监测、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各1名及以上。

第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大坝安全法规; (二)设置地区性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大坝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三)编制所辖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四)审查所辖大坝运行单位的水库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

(五)在大坝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

(六)负责重点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下同)的设计委托(或招标)、审查(重大的加固和改造工程设计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施工招标、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病坝,应限期组织除险加固;

(七)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组织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并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大坝主要竣工图纸和文件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大坝中心;

(八)当大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九)负责审查所辖大坝的安全注册申请并按规定报大坝中心; (十)负责所辖大坝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大坝运行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大坝安全管理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大坝安全运行的日常监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大坝安全评价、设备评级、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负责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

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大坝运行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 大坝运行单位须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大坝安全监测、泄洪设施和水库调度、通信、电源等系统进行全面详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汛器材以及交通运输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大坝的安全监测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必须对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

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大坝安全运行。对大坝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扩建或者改建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由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同等级审查单位)审查,报国家电网公司,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须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大坝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须进行专项验收。

大坝监测系统的重点更新改造项目,由大坝主管单位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大坝中心申请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大坝运行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坝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运行单位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同时报大坝主管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大坝运行单位须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单位在排除大坝险情后,须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大坝重大事故隐患,报大坝主管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由大坝运行单位负责。大坝运行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须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须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日常巡查内容按《大坝安全检查大纲》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详查由大坝运行单位负责。大坝运行单位须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大坝安全详查报告,报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中心备案。

详查内容按《大坝安全检查大纲》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须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须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须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特种检查由大坝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报大坝主管单位,经同意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及大坝评价申请大坝运行单位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大坝运行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大坝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但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须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须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大坝运行单位向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报大坝安全注册申请,批准后向大坝中心申报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大坝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须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大坝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大坝运行单位须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大坝运行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须将上一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须公布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须分将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并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实施;

(三)对大坝安全实行监察,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对认定的险、病坝进行除险加固。

(四)主持或委托大坝主管单位进行大坝加固和改造重点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参加大坝初期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建立大中型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负责国内外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监督大坝主管单位编制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九)监督大坝主管单位所属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注册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报送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国家电网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大坝运行单位和大坝主管单位违反本办法或电监会责令改正和处罚的,国家电网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大坝运行单位,是指负责大坝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区域网省公司。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投入运行的小型大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目标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

(一)人身死亡;

(二)大面积停电;

(三)大电网瓦解;

(四)主设备严重损坏;

(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

(六)重大火灾;

(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

(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

(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从成本中据实列支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应按规定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列入计划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若需取消或延期,必须由责任部门提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当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三)用电检查、装换表、业扩报装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1个月的跟班实习;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七)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发生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对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的定期考试

(一)省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考试;

(二)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运检、营销、农电、建设、调控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

(三)地市供电企业对所属的县供电企业负责人,地市公司级单位和县公司级单位对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四)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八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依托培训中心建立安全教育实训基地,完善安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编写员工安全应知应会读本,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片,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与手段,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安全理念、知识、技能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现场安全培训。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分工种开发推广具有仿真、体感特色的互动化安全培训系统,提升安全培训效率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针对所属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应急抢修队伍、应急专家队伍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省公司级单位至少每半年,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决策部署安全重大事项

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十四条 安全例会。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

(一)安全工作会。公司各级单位应在每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总结本单位上安全情况,部署本安全工作任务。

(二)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月、周、日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安全风险日常管控和协调机制。

(三)安全监督例会。省公司级单位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五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第五十六条 安全活动。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三)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安全检查。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进行春季、秋季等季节性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 “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第五十九条 反违章工作。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定期通报反违章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和分析。

第六十条 安全通报。公司各级单位应编写安全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闭环落实、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电网、设备、管理和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隐患、缺陷和问题,有效组织方式分析、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系统辨识安全风险,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方式分析。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公司各级单位应以3~5年为周期,依据各专业评价标准,按照“制定评价计划、开展自评价、组织专家查评、实施整改方案”过程,建立安全性评价闭环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通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功能实用、运转高效、反应灵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系统和完整的应急体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影响程度,成立专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临时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3~5年为周期,开展应急能力评估。

第七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报表)。

第七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事故等级分级组织调查。对于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司系统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二章 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与电网使用相关方(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开展发、输、变、配、用电领域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制定和修编相关规程规定,明确并网安全控制条件,监督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包括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和分布式电源)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并网协议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四)并网电厂应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五)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六)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事件),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七)电网企业对并网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或分布式电源业主签订发用电合同,明确合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

第八十八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项目法人和工程(业务)总承包方(含接受委托方,下同),或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工程(业务)承包方应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九条 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九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统一规范;安全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含委托方,下同)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并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九十四条 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

第九十五条 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第九十六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

第九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对施工承包队伍和业务接受委托队伍的安全动态评价考核机制,通过入网资质审查、日常检查和年终评价等制度对外包队伍进行安全动态管理。

第一○一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第一○二条 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一○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一○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一○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条 本规定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73-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

- 1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下同)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要求。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核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及时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的安全资格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配合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进行有效监控;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管理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工程各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 161718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录;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 2021第五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施工安全方案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

- 2324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七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十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

- 2728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八十四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安排布置安全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七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八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

- 3031323334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章与事故(事件)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事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发生基建安全事件,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2)173-2014)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

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制度要求,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奖惩措施及考核结果。

(三)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四)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五)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动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运转及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基建安全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管理考核措施。

(六)组织制定治理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具体措施,审定基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七)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策划方案。

(二)组织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国家或行业有关基建安全培训要求。

(三)组织召开或参加基建安全工作分析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四)组织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管理评价情况。

(五)落实加强施工分包队伍管理要求,组织审核合格分包商名册;组织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实。

(七)组织开展管辖项目和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督促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八)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抽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情况。

(九)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

五、基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监督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和运转情况。

(二)编制本单位基建安全策划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习上级基建安全文件,传达文件精神,起草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负责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负责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导所属企业施工分包队伍管理,收集整理

- 41424344454647484950 -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农村电网改造中的安全管理 下一篇:国家电网调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