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执政法律(精选八篇)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1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在世界范围内, 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 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我国法学界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才开始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场和方法。法律文化的结构有两大部分构成:其一是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 (法律制度文化、显型法律文化) , 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结构和法律设施;其二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 (法律精神文化、隐型法律文化) , 是指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 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是指内隐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 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
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部分与精神文化部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一方面, 法律制度文化是法律精神文化的制度化形态。法律精神文化一旦上升到制度文化层次, 为国家政权所接受, 就开始了国家强制力保障运行的文化过程, 产生更显著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 法律精神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反映, 也是法律制度文化过程的指导思想。没有法律制度文化, 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 但是, 法律制度文化过程一旦离开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 就会失去精神动力。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比较容易改变, 而其深层结构较难改变, 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活动起着潜在的指引作用。
当前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十年以来, 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1年3月10日上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截止到2010年底, 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可以说, 如何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已成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一) 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受传统影响, 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虽然有所觉醒, 但追求权利的意志还不坚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 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 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 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培养的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培养尊重别人权利的意识;二是要培养争取自己权利的意识。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别人权利的氛围, 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要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就必须明确目前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呈现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1.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存在不平衡性, 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城市比农村的权利意识要强。因此, 我们应兼顾这种平衡性, 有区别地采取措施;2.我国公众长期受义务束缚, 权利意识一旦萌芽, 极易产生叛逆思想, 过分强调自己权利, 而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在鼓励公众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要教育公众履行义务, 特别是尊重别人权利的义务;3.我们应强调维护权利手段的合法性和维护合法的利益, 而不是不择手段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现实中, 有一部分人虽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却采用了不适当的方式, 如以跳楼相威逼, 围堵政府机关等;还有一部分人受极端个人主义影响, 不惜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通过非法手段追求个人利益, 如房地产行业中的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现象等, 这些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只有引导公众建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才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 转变普法思路, 提高普法效果, 营造适合现代法治的法律文化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 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 是全社会共同参与, 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我们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 (从过去注重法律知识的宣讲向更加注重法律精神的传播)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
首先, 普法教育内容的侧重点应该转移。1.加强对程序法的宣传。普通社会公众认为目前“打官司”难和比较难, 把“打官司难的原因”归因于不了解诉讼程序;2.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宣传。要打开普法教育的局面, 就必须将其定位端正, 更多地告诉人们“你有权干什么”。在中国, 依法维权的意识总体上仍很薄弱, 要使法律能真正地“走入寻常百姓家”, 就必须让人们充分感受到法律对他们权益的保护;3.加强对老百姓用法的宣传。普法不仅是让老百姓学法, 更重要的是让老百姓学会用法, 这也是目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软肋。
其次, 普法教育对象应有所偏重。我国目前普法的重点应放在三类人身上:一是农民。农村受经济基础、文化水平等制约, 整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二是青少年。青少年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较少, 又处于学习新东西的黄金时期, 易于接受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影响其一生, 踏入社会以后, 他们就会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力军;三是领导阶层, 特别是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需要高素质的领导, 作为一个部门的决策者, 领导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反映在决策中, 政府工作能否沿着法治的道路前进, 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行为还会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促进或延缓法治进程。
(三) 改善法治现状, 增强人们对公权力的信任
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 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可以说, 一个国家的法治现状, 左右着这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态度。要改善法治现状, 需从政府和司法机关入手, 一是要依法行政。政府机关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他们能依法行政, 老百姓就会认可法律的权威。二是公正司法。司法公正, 老百姓对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才有信心。三是治理腐败。腐败问题一天不除, 我们所追求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就无法完全实现。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 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 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即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 普通公民都是可以做的, 体现了鼓励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的精神。而对于政府和司法机关而言, 其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即政府和司法机关只能做法律规定 (框架) 内的事情, 这一理念有助于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 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在现实中, 极少数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损害了群众利益, 破坏了法制统一, 是司法、行政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 建立尊崇法治的法治文化, 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 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 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努力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02.
[2]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447.
[3]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J].社会学研究, 1989 (2) .105.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298.
[5]王申.法律文化层次论.学习与探索, 2004, (5) .
善政:执政党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 篇2
关键词:政党;民主;法治;善政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37-02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1]人类历史进程中,政党是为满足对民主的需求而产生并发展的;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已成为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最主要形式,保证公共权力能够有效控制并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管民主在各国中有不同表现形式,政党政治发展也有巨大差异,不可否认的是,政党政治的成熟程度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考察各国民主发展历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往往伴随着政党法治进程。所谓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为政党活动的总规范, 以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2]执政党法治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国家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协调政党权力与公共权力、社会权利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既实现政党与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又引导政党自身发展价值,推动现代社会发展进步。
一、自由与秩序:政党建设的二重维度
政党是民主发展的产物,民主是社会成员追求自主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统一的诉求。从利益分化角度看,第一,社会成员渴望拥有更多获得利益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3];第二,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导致利益冲突,某个个体或群体对其利益的追求势必影响其它个体或群体利益的获得,社会内部需要一种秩序对这种冲突予以协调和平衡;第三,政党同时作为其特有利益代表者并拥有者巨大的经济、政治、社会资源,具备获得利益的天然优势,这就要求有一种规则能对其权力进行制约。
因此,在社会管理中,政党不可避免要兼顾自由回应与秩序责任两方面。自由回应,就是政党要尊重个体或群体对其利益追求的自主权利,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必要要素认可并保护。秩序责任,指政党要认识到自主权力的过度膨胀必将带来社会不稳定,必须利用手中资源推动公共政策的合理确定,协调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平衡,规范它们对利益的追求行为;同时政党要妥善处理其本身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针对政党合理运行的秩序。自由回应与秩序责任相统一,既保护了社会内部的自主性需求,促进完善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刺激社会利益的可持续生成;又达成了缓解利益冲突的平等共识,形成了利益分配的平衡机制,保证个体或群体利益得到满足。
二、善政:自由与秩序的理想状态
如美国政治学者V.O.基所言,“政党是把群众的偏好变成公共政策的基本的组织”。[4]就执政党而言,在发挥政党固有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功能之外,更要承担协调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执政党既要善于倾听民众对利益的愿望和變化,又要善于将其综合成为政策主张,在施政过程中予以贯彻,有效整合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诉求,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转型社会而言,尤为如此。转型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传统公共利益逐步蜕变成为新型公共利益。在这其中,新的利益诉求与固有利益诉求势必在争夺有限社会资源方面产生冲突。执政党的挑战是通过构建更科学的秩序来缓和这种冲突,整合社会利益,以“更好地实现自由”[5],亦即善政。善政一方面强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权力好和公民自由权利的公平公正、有机统一、协调发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6];另一方面又要求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提供稳定的资源和环境,保证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合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7]。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就是通过完善秩序体系,打破固有利益格局,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保护社会各群体利益重构,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从事实来看,任何国家的执政党,脱离开善政谈执政,无论是片面强调自由还是一味加强秩序,都势必导致社会冲突加剧和政治局面动荡。因此,考察执政党建设质量与成效,都不得不把善政实现程度作为基本标准来衡量。
三、法治:执政党善政的必然选择
善政是政党执政所能达到的利益各主体相互依存、相互包容、相互成就与社会各部分动态稳定、协调有序、充满活力的理想状态,也是社会对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基本价值的理想希冀。法治是善政的内涵精神,善政是法治的最高追求。法实质上是利益各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代表者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法对资源的配置、利益的分配、思想的引导教育功能是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基本途径。执政党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先导,只有执政党自觉约束其行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党依法治国才令人信服,政府依法行政才得以推进,社会公众依法办事才有了现实可能。
善政依赖执政党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思想基础,执政党对内通过政党纪律严格约束党组织与党员的逐利行为,是整合党内利益的根本保障;对外通过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为形成社会共识提供指向。就社会主义执政党法治建设而言,第一,党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体内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利益表达与回应机制,保证人民民主实现;第二,在制度层面确立党必须始终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增强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和威信;第三,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使党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充分了解人民意愿,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经过法律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利用法治方式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依法明确党员权力与责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特别是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行使职权,同时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使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应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政党执政的任务目标、群众基础、资源条件等不同,执政党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自然不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下,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有了新挑战。当前,党加强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强化党员法治信仰,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二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营造法治生态;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五是完善党的领导制度,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六是依法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
参考文献:
[1]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5-10-30(1)。
[2]王韶兴,张垚.论政党法治建设的价值意义[J].理论学刊,2005,(1):8-11。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9。
[4]王长江.政党政治原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55。
[5]中共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长安出版社,2009:3。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
[7]加强对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科学性[N].人民日报,2013-7-25(1)。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3
《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是近年作者将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予以汇编而成的。该书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法治这一很宏观的角度阐述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拥有的权利;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新闻传播中的侵权行为;第三部分分析探讨在新媒体环境下,目前存在于新闻传播中的新问题与涉及的权利、义务。基于法律视角剖析了法律新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此书对法律新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界定,在我国,法律新闻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尊重事实真相。法律新闻传播时,对各个环节,如案件的采集中所进行法律条文政策的宣传等活动,均应态度严谨,尊重事实真相,媒体的权威性应予保持,法律尊严也必须维护。
(2)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新闻只能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采集、传播,传播过程中不能私自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及程序,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3)防范引发公民犯罪。在法律新闻的内容中,不要曝光犯罪细节,尤其对作案细节或者暴力细节应加以限制。法律新闻应做一些必要的处理,对某些情节或信息予以删除,以免传播具有负面影响的情节或信息,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就新闻立法而言,目前我国尚未健全,尤其是对传播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操作过程中难免有模糊之处。此书针对法律新闻的一些观点较为新颖,较贴合实际,可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
(4)新闻传播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新闻在进行传播时,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当事人的隐私,尽管法律新闻的义务在于通过传播使民众掌握事实真相,从而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在传播过程中,不可对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权造成侵犯。例如某些私人信息应使用编辑方式加工处理,即使对犯罪嫌疑人,新闻报道也无权任意曝光,这不仅体现了新闻机构遵守法律规定,而且也体现了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
《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对我国新闻界新闻法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剖析,并且建议提升民众法律素养及营造法治环境,走出现实困境。书中提到:法律的本质是对社会矛盾进行有效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受经济制度的制约,还会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还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律不仅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而受到影响,还会因风俗习惯等因素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法律新闻可以通过舆论效应,对民众产生导向作用,引导人们改变落后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对法律规范产生认同感,推进法律的实施。书中强调了履行并强化新闻法治的社会效能,实施法律新闻的引导舆论功能,推进新闻法治。与同类新闻书籍相比,这是此书的一个亮点。
假冒伪劣现象的法律责任与法治构建 篇4
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和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但由于市场粗放型经济的发展, 私营经济的加盟, 市场上出现了不尽人意的假冒伪劣现象。由于少数的不法分子, 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利欲熏心, 大肆制假贩假的不法行为, 给市场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 广大消费者纷纷呼唤市场诚信、市场公平。为此, 笔者对市场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与思考。在对市场进行调查中发现, 当前市场假冒伪劣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食品和营养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 制假贩假或生产劣质的食品;烟酒产品中出现了屡禁不鲜的各种假烟、假酒等;“三农”产品中出现了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薄膜和劣质的农机等;有关证件的假冒伪劣, 出现了假毕业证、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工作证、假学历证、假结婚证等;服装产品的假冒伪劣, 以劣质服装冒充名牌服装;电器产品、建筑和装饰材料、通信器材、医疗器械和医药药品、文化器材及文化用品、装饰品、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杀虫除害产品等等。
二、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当前, 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和市场经济等诸多方面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危害:
(一)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市场出现的劣质食品, 有的有致癌作用, 有的有导致其他疾病的作用。再者, 消费者花费了购买名牌产品的资金却购买了假冒伪劣的有损身体健康的产品, 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而且还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有的假冒伪劣产品直接给消费者带来生命危险的事例也是举不胜举。
(二) 严重损害了市场的信誉和声誉。由于市场假冒伪劣现象的出现, 人们对市场的不信任感和恐惧感在心里越来越加重, 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痛恨转至了对市场的怨恨。在街头巷尾, 人们更是谈假色变, 造成了整个社会对市场的不信任感, 更严重的是不仅国内公民对市场不信任, 并且引起了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市场的不信任, 从损害市场的声誉到损害了国家的声誉, 可想而知, 对假冒伪劣现象人们是多么深恶痛绝。
(三)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假冒伪劣的出现, 市场产品造成了真真假假难分清, 消费者把名牌产品也认为是假产品, 假冒伪劣摧残了名牌产品的发展, 导致市场萧条。假冒伪劣现象也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 严重影响了精神文明建设。假冒伪劣经营者在物质上制假贩假, 无形的在社会精神上宣扬了一种自私自利、欺诈行骗、金钱至上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格格不入的东西, 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如果任其蔓延发展, 势必给社会带来消极的不利因素, 势必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三、假冒伪劣者的法律责任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 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施以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
(一) 民法上的责任。
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 遭受的损害有两种:一是商品无法使用, 消费者付出了价款没有得到体现。二是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一项“销售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依次充好的商品。”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 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是不一致的, 导致了非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当然不应当受不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 法律这时予以当事人撤销权, 以撤销这个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 商法上的责任。
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 通过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方可从事商事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准予登记注册的,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照》, 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17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 吊销他们的营业热照也就取消了他们在市场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 经济法上的责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经济法就是国家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市场必然带来竞争, 有正当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可能会带来产品质量问题, 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清除。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假冒伪劣者来说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其施以各种法律责任, 借以消除以上各种弊端。
(四) 刑法上的责任。
在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 就由刑法保护。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剥夺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 严重的还可以剥夺人的生命, 还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附加刑。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行为施加刑事制裁, 可以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生产者, 震慑那些企图进行假冒伪劣生产者。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其中第一节就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四、我国建立的打击假冒伪劣现象的法律体系
我国在构建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体系时, 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的, 其中既有适用于全国的与之相关的法律, 又有各级地方政府机构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
(一) 基础性法律的相关规定。
作为与假冒伪劣有关的基础性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三个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基础性法律, 其内容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 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和经济者相应的义务。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有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与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应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该法从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入手作了规定, 具体体现在第二章里, 列举了经营者不得采取的经营手段和经营行为, 使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化, 易于从法律上把握。《产品质量法》从保证生产者所生产、加工的产品和经营者所经营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商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的特性的要求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二) 针对性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该方面的法律则相对较多, 有针对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的、有针对食品行业和质量标准的等。
(三) 关于对假冒伪劣惩罚方面的法律。
法律的适用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 为使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必须有责任和惩罚方面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按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三种责任是互相联系、由轻微到严重的关系。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 各个相关的法律均有规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也随之出现, 并破坏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施以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并且构建了完善的打击假冒伪劣现象的法律体系, 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合理竞争, 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5
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与传统道德的解体
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 源自于西方世界的法治思想引入了我国, 人们对传统社会国家权力及政治精英的道德教化功能进行反思和批判, 否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权和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 这对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权利优先于善的正义观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 自然法学学派主张从自然权利出发, 将国家放在个人权利护卫者的位置上。因此, 在大部分自然法学家的正义观中, 个人权利始终是优先的。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了两条基本正义原则:第一, 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 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①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②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在这里, 罗尔斯非常强调个人权利优先原则, 但除此之外罗尔斯还强调要考虑差别原则, 即差别是客观存在的, 但允许差别 (不平等) 存在的时候要照顾到对最不利者 (比如弱势群体) 的最大利益, 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自然法学家们有的强调机会的平等 (如诺齐克) , 有的则更倾向结果的平等 (如罗尔斯) , 但在权利优先于善这一点上, 自然法学家们的观点是一样的, 他们都强调个人权利不应因任何道德理由或集体利益为理由而受到侵害。
权利优先于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 在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 权利优先于善;另一方面, 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依赖任何特殊善的理念之意义上, 权利优先于善。但不管从哪一方面而言, “权利优先于善”的正义观思想构建的法治国家, 彻底排除了国家政权的道德功能和使命。对于国家政权来说, 既然其构建的逻辑起点是个人权利, 而个人权利又不能够以任何道德理由予以侵犯和剥夺, 那么国家政权也就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去宣扬和提倡某种道德观念和道德学说。至此, 国家政权承担道德责任、施行道德教化的理论依据被法治主义清除干净。
2. 法治而非德治
近代以来, 我国学术界在逐步吸收和对法治理念理解的同时, 也对中国传统的儒家德治思想展开了学理上的批判和清算, 认为德治强调执政者的个人道德自觉, 把道德作为政治的最高尺度, 不仅导致政治的退化、使政治依附于伦理而失去自身的个性, 而且不可避免的导致政治的腐败, 因为纯粹的道德说教根本不足以规范政治;同时, 德治对人伦道德秩序的强调, 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不仅使政治沦为对血亲关系的依附, 使政治退化为家族政治。“德治思想, 实质上是专制主义的题中之意, 是反民主的。对德治的向往, 即对圣君贤相的向往, 说到底依然还是一种祈求清官的思想。”这种对传统儒家德治思想的反思, 即使在身负复兴儒学使命的现代新儒家身上也有所反映。当儒家的德治思想在学理上和思想上遭到人们否定的时候, 国家政权道德教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自也无从立足。
3. 宪政的制度设计与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的弱化
中国近代的宪政历程是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推动的维新变法运动开始的。在日益严重的政治危机面前, 以镇压维新变法运动著称的慈禧太后也不得不转向推动“新政”, 于是清政府于1906年布《预备仿行宪政》谕旨并拉开宪政序幕。从1908年清廷《钦定宪法大纲》, 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直至2004年该宪法第四次修订, 中国已走过了百年的宪政之路。由于宪政的理念乃是源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 这就注定了中国的宪政之路的艰难和曲折。但毫无疑问, 中国的宪政历程, 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的合法性从儒家的意识形态转移出来并踏上重置合法性的过程。由于宪政的理念根源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和对政治权力的恐惧, 宪政的制度设计则是抑恶而非扬善, 这样, 传统社会政治的道德权威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之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政治精英的社会道德功能也由此被严重削弱, 中国传统社会道德体系逐步解体了。
二、法治社会的政治与道德
毫无疑问,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但仅仅依靠外在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根本上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问题。其实, 当代中国道德问题与这样的事实有关, 即传统的道德体系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解体, 而新的适合法治社会要求的道德体系却没有建立起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是重新建立起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因此, 在法治化进程中, 重新审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即国家权力或政治精英的道德作用, 就显得非常必要。
应该说, 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致力于“以恶抑恶”的法律制度化设计取向, 在西方社会中既存的深厚的宗教传统、普遍的伦理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上, 对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引导政治精英的行为和社会道德秩序供给上, 发挥了重要作用, 也是近代西方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向人类提供的成功经验之一。面对这一历史文化遗产, 应在积极吸取其成功经验的前提和基础上, 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和理论探讨弥补其缺陷和不足, 推进人类文明更深层次的发展。这里重提政治精英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便是建基于这一历史、知识和学理背景之上的。其实, 在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世界, 道德伦理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政治结构都是同时并存的。中国古代的社会并非因为强调德治便没有了法律制度的设计, 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法律制度取向不断强化, 但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取消了政治实践领域的道德基础。相反, 正像西方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社会有着其道德基石一样 (它是通过宗教提供的) , 中国古代政治领域也有着法律制度设计, 只是二者法律制度设计的取向不同: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设计大致遵循着抑恶的取向,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设计大致遵循着扬善的取向。因而近代西方走上了“以恶抑恶”的精细化法律制度的设计, 而中国古代则走上了强调政治精英德性修养的模糊化法律制度的设计。二者都有其合理性, 也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当我们置身于肇始于西方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之中时, 尤其是置身于一个缺少宗教文化和“自律精神”支撑的社会之中, 面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各种规范体系不断解体的状况时, 面对道德价值多元有可能导向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之时, 在强调法律制度的理性构建的同时, 也不能否认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 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只有这样, 才有可能走出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道德危机。
当然, 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一个事实, 即法治和德治具有内在的冲突。不论是法治的“治”还是德治的“治”, 都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的政治行为。只有坚持法律至上而不是道德至上, 才能避免政府官员以道德为借口不按法律的要求行使手中的权力。中国传统的德治理念则相反, 它主张的是道德至上而非法律至上。正是因为如此, 很多学者担心强调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会侵蚀法治价值理念及法律制度体系。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因为强调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并不意味着让其拥有凭借道德执法的权力, 法治和德治的内在冲突更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是鱼和熊掌只能选其一的关系。毫无疑问, 在法治社会政治精英作为政治权力的执掌者, 在“治”的过程, 即行使手中权力的过程所遵循的只能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例如, 对于儿童落水时围观者见死不救的行为, 政府官员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见死不救者进行惩罚。而人们也不可能制定出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 因为当事人的救还是不救的选择可能面临很多的复杂因素, 比如施救者会不会游泳及游泳水平有多高这样的问题。因此救还是不救、怎样救的问题只能用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然而, 政府官员不能用手中的权力对见死不救行为惩处, 并不意味着该政府官员可以和那些围观者一样的无动于衷。即使在法治的社会, 作为政府官员, 如果他和那些围观群众一样站着无动于衷, 就算这种行为是发生在下班之后的私人时间, 也必定成为天大的丑闻从而能使他丧失掉权力和职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官员见死不救就要下台, 但是他还是有可能被迫下台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 法治社会也是有“道德至上”的可能性的。可以想象, 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 如果普遍发生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 那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如何恶劣的影响;相反, 如果这个政府官员奋不顾身对落水者施以援救, 那么这种行为理所当然成为社会学习的对象, 并因为其特殊的政治身份, 会对社会道德产生更广泛的正面影响。因此, 作为政治精英, 其道德责任理应比一般的民众有着更高的要求。
三、发挥我国执政党的道德功能和优势
如上所述,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的政治精英需要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的要求, 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 没有宗教传统的中国更是如此。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领导核心, 执政党本身具有深厚的道德资源和道德优势, 因此, 加强执政党的道德建设, 发挥共产党的道德优势和强化执政党的道德功能, 有利于解决法治化进程中因传统的道德体系的解体而导致的道德危机问题。
近代西方的政党开始出现的时候, 因为其特征与传统社会的宗派有很多相似, 所以大多数的思想家都认为政党是不存在什么道德性的, 甚至认为政党是反道德的。例如美国政治家麦迪逊把当时的政党描述为“煽动派别之间的仇恨情绪, 处心积虑地触怒甚至压迫对方, 而不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庇尔也认为, 哪里有野心、阴谋、诡诈和马基雅维里主义, 哪里就会有宗派的出现。俄国思想家奥斯特罗果尔斯基在其著作《民主与政党组织》中更是直截了当表明这样的观点:“现代的政党制度必然产生腐败的后果”。德国哲学家米歇尔斯在他的著作《寡头统治铁律》中对政党的非道德性作了更为深入的论证。然而在我国, 与西方国家的政党有着本质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其执政一开始就具备了深厚的道德资源。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 这种“大同”理想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是一种大公无私的高尚道德情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无数的党员为了民族和党的事业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很难想象没有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的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许多党员为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兢兢业业忘我工作, 这种道德资源也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同时, 把为人民谋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落到实处。由此可见, 中国共产党有着深厚的道德资源和道德优势。只是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严重的侵蚀了党的道德优势。因此如何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道德优势发挥出来而不是否认它, 是解决法治化进程中道德危机的关键。
发挥执政党的道德优势, 可以通过执政党道德与公民道德的良性互动来实现。在现代政党政治的框架之下, 公民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有三种方式:①公民申请入党, 作为党员身份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②公民不加入执政党, 但是加入社会的某些社团组织, 而这些社团组织与执政党有密切的联系。公民在参与社团组织活动时, 也就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政党的政治生活;③公民在参与政治选举的活动, 通过投票的方式影响政党的行为或和国家的公共政策。执政党道德有利于对公民道德的引导和塑造。在这方面, 我们中国共产党具有很好的经验。党组织接收民众入党的过程是一种道德的引导过程, 这一特点在党员入党前所要经过的种种考验的过程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第二种良性互动中, 党组织在与各种公民社团的直接交往中对公民道德的形成可以起到促进和引导的作用。
执政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发挥出执政党的道德优势, 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和维系。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是由许多观念和利益不尽相同的多群体组成, 这一社会特征在完成韦伯所说的“怯魅”后导致了道德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盛行。政党特别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需要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自身的道德功能, 从而实现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和维系。
四、结束语:法治的道德之维
西方社会有一句谚语:“凯撒的物归给凯撒, 神的物归给神。”“凯撒的物”是指世俗统治者的政治权威, “神的物”则是宗教的道德权威。西方法治的理念不断否定国家政权和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 是因为这个责任已经有“神”来担当。而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客观现实却需要执政党和政治精英承担更多道德的责任, 因为我们没有“神”的传统, 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凭空造出一个“神”。这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 这个难题根源于法治与德治的内在冲突, 源自于法治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差异。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在法治与德治、政治与道德之间寻找平衡点和突破口, 而不是只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其中的某一端。
摘要:在法治化进程中, 我国学术界对传统的儒家德治思想展开了学理上的批判和清算, 削弱了传统社会国家政权和政治精英的道德功能, 这是当代中国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此危机, 关键是重新审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构建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我国执政党具有深厚的道德资源和优势, 对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体系的构建和维系应发挥特殊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化,政权,政治精英,宪政,执政党道德
参考文献
[1]J·Rauls.A Theory of Justice[M].Harvard Uni versity Press, 1971:60.
[2]启良.新儒学批判[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6:342.
[3]徐复观.学术与政治之间[M].台北:学生书局, 1985:49.
[4]汉密尔顿, 等, 著.程逢台, 译.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264.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6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律六进,烟草行业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 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 (1) 。而新时期以法律进班子、进企业、进机关、进村社、进烟站、进网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新模式, 是烟草行业在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是提高行业全体干部员工、广大卷烟零售户、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有效方法。
一、烟草行业“法律六进”工作的主要内容
“法律六进”活动,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有其不同的特点, 针对的对象不同, 活动方式、宣传内容都会有其自身的特点。烟草行业在“六五”普法期间, “法律六进”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与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推进行业法治文化建设 (2) 。
二、法治文化建设与“法律六进”的关系
(一) “法律六进”工作水平的提升需要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律六进”活动是全国、全行业在现阶段内有效的普法工作手段, 但是要想法律六进工作能够做到真正的深入人心, 得到受众的普遍认可, 必须要从人们最根本的思想观念方面入手。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 来引导、培养行业干部员工、广大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的文化认同, 营造起以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的文化氛围, 让公众能够从内心意识层面真正的遵守文化, 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文化。
(二) “法律六进”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是“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载体。抽象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法治原则、只有以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符合群众接受能力的恰当方式大规模、密集型传播, 才可能为社会大众广泛接受, 取得理想的宣传教育效果。为深入开展“法律六进”, 弘扬法治文化,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 (公司) 推行了行风热线、聚焦铜都、市局报纸《服务直通车》、社区宣传栏等多渠道、多媒体宣传的方式, 进一步扩大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为法治文化建设拓展了丰富的载体。
二是“法律六进”活动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法治文化的建设, 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固然重要, 但是藏在法律法规背后的法治文化理念和法治文化精神, 更是法治文化建设所迫切需要的。因此, 我们在进行法律宣传时, 要改变以往单一的法律知识宣传、以法说法的做法, 而是更多的宣传“法治”对于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意义。让人们意识到“法治”对于每个国家的存在及发展壮大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的认识目前现实生活社会中存在的法制不完善的情况, 清楚在现实社会中的法制缺陷不是社会固有的, 而正是由于法治文化建设的不完善造成。
三、“六五”普法新时期, 烟草行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做法
(一) 开展好行业内干部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加强宣传《宪法》等国家基本的法律法规, 使宪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 同时发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是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充分认识行业以“三个依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重要理念,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烟草不断深入人心。
三是要深入宣传与行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只有深入了解行业的法律法规, 才能更好的执行和遵守。
(二) 结合行业特色, 开展好卷烟打假进社区活动
将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张贴在社区的宣传栏内, 同时建立社区联络员制度, 由社区联络员定期配合烟草专卖局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社区动态的观测和上报工作, 这样能够更加及时、快捷了解到社区内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在特定节日, 可以与社区联合开展联谊活动, 增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娱乐性, 增加大众的接受度。
(三) 做好新增卷烟零售户的培训工作
卷烟零售户是烟草专卖局的服务对象, 也是监督对象。卷烟零售户是否知法、守法是衡量法治文化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因此, 对于新办证的零售户, 应该采取每月集中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方式, 务必让零售户了解进行卷烟经营业务, 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
(四) 充分利用好“3.1 5”、“6.29”、“12.4”等重大的法制宣传日, 进行大范围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销毁活动, 增强活动的宣传面和震撼度, 真正起到深入人心的宣传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多个公开场合反复重申“法治”这一理念, 更释放出“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围绕这一目标, 要求我们以“法律六进”活动为着手点, 大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弘扬法治文化精神, 增强法治文化信仰, 为法治文化的最终形成做出新的努力。
注释
1姜金兵.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律六进”水平.中国司法.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南京.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7
关键词:高校学生社团,议行分离,法治思维
当前, 由于社会、高校本身等各方面的良好环境, 以及广大学生对于课堂外兴趣培养与实践的需求日益增多, 高校学生社团在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 并越来越受到高校、社会与学生的重视。面对这一情况, 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中如何不断提升;如何克服各类发展阻力, 实现突破;如何创新管理体制, 提升高校学生社团本身的创造力与活力。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以保证其良性持续发展, 更好地服务于同学的成长成才。
一、当前高校社团自身运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 将兴趣培养、专业学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相结合, 能够弥补高校课堂教学的不足, 在实践中培养大学生全方位的素质, 提高大学生的实践技能。然而, 当前我国高校社团由于诸多局限, 所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和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鉴于主客观因素, 学生社团发展也面临以下一些瓶颈问题:
1、高校学生社团制度不完善, 随意性较大, 管理较为松散
当前, 高校社团缺乏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制度。在社团成立方面, 由于学校缺少整体的规划和严格的申报核准机制, 成立较为盲目和随意;在决策方面, 缺乏科学的决策讨论机制, 任意性较大, 决策的科学性和质量不足;在团队建设方面, 缺乏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 成员流动性大, 内部日常工作与分工不够明确, 较为松散;在活动执行方面, 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实际质量和成员的积极性难以保障, 往往实际效果与预期相差较大;在其他诸如活动申报与审批制度、财务制度、公文办法、例会制度等方面, 亦亟待完善。
2、高校学生社团执行效率较低
当前高校学生社团由于多以兴趣为纽带, 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运行中, 体现出较为活跃和随意的特点,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团的活力与创造力, 但在实际运行中, 影响到其本身的执行力。与此同时, 由于存在分工不明、责任不明确, 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成员们纪律观念较差等方面的问题, 高校学生社团的执行力经常得不到保障, 直接影响社会活动的品质和成员的积极性。
3、高校学生社团活动质量有待提高
高校学生社团以举办各类校园活动为社团运行重要的部分, 社团活动承担着引领先进思想、丰富校园文化、提供实践机会、发扬校园学风、促进学生综合发展以及服务社会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使命。然而, 由于高校学生社团力量和资源有限, 众多学生社团追求活动数量而忽视质量, 活动多流于形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活动规模小、数量多而质量不足, 影响力小, 与专业学习、社会脱节较为明显, 成员实际得到的能力锻炼极为有限等方面的问题, 这与同学们的切实需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不利于社团的长远发展。
4、高校学生社团在满足成员精神文化层面需要仍较为薄弱
当前, 高校学生社团在成员培养方面, 缺少有效的培养机制。学生参加社团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兴趣、锻炼综合能力, 但目前社团所提供的学习与锻炼机会较少, 各类资源较为匮乏, 社团内部缺少有效的内部成员的培训以及交流讨论的机会, 重视各类活动的举办, 较为忽视内部的组织建设以及总结传承等方面的工作, 这不利于学生社团整体实力的提升、凝聚力的增强以及本身的传承, 也无法很好地满足同学们在精神层面的需求。
综合以上问题及分析, 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社团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亟待解决。其原因主要集中于: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的缺失、社团本身定位和规划不足、社团成员培养力度不到位以及活动数量与质量存在矛盾等方面。这需要完善和创新社团的管理模式,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二、实行“议行分离”, 引入“法治思维”的依据及必要性
1、高校学生社团的“法治思维”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的, 法治思维体现到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方面, 也就应该是:严格的制度、严格的程序、遵守规则与纪律的意识、按正确的原则办事的理念, 等等。较目前常见的社团管理模式, 其更加重视制度和规则的作用, 更加重视普遍性、原则性, 更加重视稳定性、慎重性与可预期性, 更加重视程序。
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大报告所说的法治, 是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 管理“五位一体”。
这种类似于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法治思维”, 表现在社团管理中可以解释为“规则思维”与“程序思维”。
“规则思维”在高校学生社团中, 是指社团运行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严格的制度进行规制, 社团全体成员能够主动遵守, 严格执行, 并能以此严格要求自己, 增强纪律性与责任感, 谨慎地对待自己社团的各项事务。与此同时, 在我国, 随着法制的健全, “程序优先”原则日益受到重视, “程序思维”也需要引入到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之中, 在高校学生社团中, “程序思维”具体是指在社团运行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守正当的程序, 按照程序办事, 强调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按照程序申请各项活动, 不能因为各种关系或者捷径突破程序, 这也是保证社团自身权益的途径。
“法治思维”对于高校学生社团的民主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有效提升社团工作效率, 提高了工作规范性, 有利于提高社团整体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 避免各类人情因素和独断行为, 为社团运行和活动实施提供了科学的合法性依据, 对于高校大学生的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是一种积极的引导, 有利于促进广大学生更好地向社会过渡。
2、高校学生社团的“议行分离”制度
“议行分离”制度是一种与“议行合一”制度相对的制度。该制度是“巴黎公社”创立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长期以来, “议行合一”被视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 具体来说, 它是指代议权、执行权合二为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民主法制的健全, 这种制度的弊端一直被宪法学界所批评, 它不利于司法的发展, 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这些问题使得议行合一具有时代局限性, 蔡定剑认为“议行合一”制已不是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 同时, 它也不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学者普遍认为:“‘议行合一’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 也不代表国家权力配置的一般趋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 学界提出各种“议行不宜合一说”。
在当前高校学生社团民主管理中, 我们应当看到, “议行合一”将社团的决策、监督与执行合在一起, 可能降低了决策的效率、质量, 削弱监督考核机制的作用, 影响执行力, 不利于社团的长远发展。因此, 当前社团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引入“议行分离”制度, 将议事、监督与决策职能与执行相分离, 从而更好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 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执行力。
三、对于改进高校社团民主管理的建议
1、引入法治思维, 形成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程序规范的局面
(1) 完善制度建设
针对目前制度缺失的情况, 高校学生社团应完善自身制度。高校学生社团需要从各个方面完善组织制度建设, 从而避免个人独断与人情因素的介入, 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这包括:活动申报、审批与管理制度, 在活动方面严格把关, 提升活动的品质与执行效果;例会制度, 增进社团内部交流讨论, 促进内部民主决策;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 严格对社团成员进行监督考核, 提升社团成员的团队意识、纪律意识, 通过奖惩制度, 不断鼓励和激励成员对社团的积极贡献, 及时纠正错误;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完备的经费预算、报批、审批、决算与报销的环节, 严格把关, 避免经费不合理使用与浪费现象;公文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各类文件的格式, 推进工作的规范化。
(2) 推动社团的程序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 “重实体, 轻程序”的理念已经日益被淡出人们的视野, “程序优先”原则在社会中已经得到重视, 高校学生社团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 引入程序显得日益紧迫。在此, 需要高校学生社团在在各项工作中, 秉着公开参与的原则, 充分发扬程序的价值, 严格各项程序的规定, 在以下方面推进高校学生团体程序化进程:在社团成立方面, 严格明确规定成立各环节的基本流程;在活动申报与审批方面, 需严格经过社团内部民主讨论, 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一致通过后, 方可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出, 审批后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早活动实施方面, 在活动运作中要严格根据学校自身的规定以及预先批准的内容、范围、形式等开展活动;在成员的观念意识方面, 明确权利义务, 明确各项责任, 提高全体成员的法律意识、程序观念、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在禁止性规定方面, 对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严格禁止, 保护高校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加强科学的管理
高校学生社团应充分体会上述模式对于社团管理的重要性, 转换思路, 在日常工作中, 加强交流与讨论, 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 调动社团整体的创造力, 培养社团的组织凝聚力、归属感。通过一系列民主科学的工作模式, 不断提升社团成员的参与度, 推动活动的完善和创新, 举办更多学生所普遍认可的和需要的活动。
2、“议行分离”, 发扬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发扬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议行分离”的社团运作模式, 提升决策的效率与质量。具体模式为, 高校通过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在全体社团中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 产生高校学生社团委员会。高校学生社团委员会负责对社团联合会各项事务的决策与监督。并在“议行分离”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与监督考评机制。
具体运行方面, 委员会成员从各社团中推选, 通过从全体社团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是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权, 对各项工作以及活动的施行进行严格监督考核, 对于社团学期考核的综合成绩予以奖惩, 社团联合会以及各社团需要定期上报工作总结, 以此从整体上加强对社团管理和引导。与此同时, 各社团内部应严格遵守这一机构的各项制度, 严格执行其决策, 并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3、实施“活动项目投标”制度, 塑造活动品牌
“活动项目投标”制度类似于社会上的政府招标制度。对于促进高校学生社团活动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推动活动举办的质量的提高、活动的创新性和活动规模影响力的增强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在具体运行方面, 每学期期末召开针对下一学期的活动项目投标大会, 由各社团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以学生需要以及整体规划, 投标项目制活动, 包括大项目和小项目。通过民主的评议、竞争与投票, 确定出大、小项目活动。其中, “中标”的大项目将得到高校学生社团委员会的支持, 并在各相关的社团共同支持与合作下开展, 在活动规模、经费、宣传力度等方面加大力度, 培育高质量与让同学们满意的精品活动;“中标”的小项目可以直接作为社团自身活动, 在后期开展时将会有一系列鼓励措施。在学期末的投标会中, 通过民主讨论与交流, 可以提前全方位了解各社团的活动规划, 引导整体方向, 更好地对活动进行把关, 整合活动资源, 合理分工;同时, 可对活动提出建议, 社团可继续利用假期进行完善。
4、加强交流, 促进人才培养
在各种机制运行的同时, 交流互动与人才培养机制可以作为上述模式运行的保障, 其必不可少。人是高校学生社团的重要细胞, 成员的水平关系到社团的发展与传承。加强内部的建设, 需要从五个方面开展, 第一, 推动“学习型”社团的建设, 要完善组织培养机制, 提升组织整体素质, 向书本学习, 向实践学习, 打造温馨、有序、高效的学生学习家园;第二, 加强组织凝聚力建设, 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内部成员的友谊;第三, 确定符合社团自身情况的激励模式, 鼓励成员的自主性、创造性与责任感;第四, 开拓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将社团“走出去”, 使成员了解社会, 服务社会;第五, 加强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互相学习, 共同进步。
四、结语
法治与执政法律 篇8
原国家教委1987年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法律基础课程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 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中的法制教育的目标:注重法律基本知识传授, 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后来, 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 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 了解宪法和有关法的基本精神和观点, 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由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育。2005年, 中宣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将原来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二为一, 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这极大的缩减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 传递出一种理念:在现代社会, 道德和法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 都是衡量一个人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 笔者认为, 该课的法制教育, 应该由传统的法律基本规范的传授, 转向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培植。毕竟, 法律知识是基础, 受教育者应该“形成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
二、法律素养的形成要素
(一) 法律认知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基础
法律认知, 是对法律知识的整体认识和把握, 是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文化的承继而对法律精神的整体知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后续法律情感的养成和法律意志形成的起点。要求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热爱法律、具备法律品格是奢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 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 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和疯子来说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一一讲解和传授给他们, 在课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显然是不可能的。依据现行的教学大纲, 笔者认为, 课任老师只须对如下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第一, 关于法的历史渊源、概念、价值、功能等的法理讲解。目的在于学生对法律有个根基性的认识定位。第二, 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的解读和法律学习方法的传授。旨在帮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法制的构造和学习方法的运用。第三, 基础法律规范的讲述, 着重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通过这些方面的讲述, 使学生掌握了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 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去自学和理解未曾学习的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程度, 个体只有通过学习、观察和体念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
(二) 法律情感是个体学习法律、自觉履法的内在驱动力
人是有情感的高等动物。正确的情感培育和向导, 能使个体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做到自我内心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法律情感是社会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 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 对现实法律制度能否符合或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而产生的好恶心理体念。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和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为目的。法律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喜爱法律、自觉守法, 拂去学生对法律的负面情感, 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爱法律。
(三) 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极目的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 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 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伯尔曼说,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 将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行为人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基础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 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 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的推动和保护作用, 从而培养学生自觉遵循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 确立法律在他们心中的至上地位, 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 仍然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 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 百无禁忌, 为所欲为, 这样的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三、法律素养形成的道德底蕴
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和恒久, 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表明了法律对道德的依存关系。“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 取决于它所获得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 从法律产生到法治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 实质上也正是公众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标准。褪去道德内涵或背离道德内涵的法律是“恶”法;没有道德底蕴的法律, 很难得到顺利实施。自然法学家傅勒认为, 一个不满足内在道德的制度, 等于无制度, 人民没有义务尊重这个制度。因此, 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精神的支持, 符合道德、正义的法被视为“良”法, 良法才能为人们自愿地守候和信仰。道德力量的内在心理暗示和指引功能, 有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 甚至推动社会走向法律所追求却无法企及的至善状态。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 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 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造性活动的道路上。”但“法律没有办法可用以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而道德却能够引导人民走向“至善”的道路。一个富含道德的良法, 必然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才可能方便实现法律文字所想要引导人民走入的正义与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 课任老师应充分阐释和扬弃我国丰富的道德资源, 弘扬那些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美德的道德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与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很好的衔接和融合, 对中国传统的道德的基本观念作合理的扬弃, 以形成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信仰及法治体制, 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 相互促进, 相互贯通的教法, 也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 有助于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素质。
四、法律素养培植的着力点
(一) 以权利教育为重点, 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在专制政治控制下的法律文化, 义务本位是这种法律传统的核心, 特权、等级、人治是其特色。这种法律传统观念已为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但由于这一义务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微弱。传统表现出的更大张力、传统观念中的“人治和官本位”思想, 强化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因此频频爆出关系案的丑闻。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挫伤大学生们的学法积极性。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 培育学生的法律情感
社会主体法律情感的形成依赖于其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 是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实践而获得的主观反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 好奇心和求知欲望强烈, 精力充沛, 学习能力强, 只要教师注重引导, 他们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兴趣, 最终形成法律情感。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 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查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 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能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 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 进而增进对法律的情感。
(三) 坚持道德底蕴, 形成法律意志
将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 其意旨不仅仅在于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 更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意志形成的“内化”作用。“法律意志是指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 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仅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情感并不能形成健全的法律素养, 还需要法律意志的强化。法律意志是人的意志中比较稳定的维度。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 决定了他们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 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来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和法律的交相辉映、相互贯通, 相互促进的指引使学生强化了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意志。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 教师应该精心组织教学内容, 注重挖掘思想道德这部分内容中蕴涵着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元素, 实现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融为一体, 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塑造有机地融合到思想道德教育中。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2]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 2005, (5) .
[3]周国平.周国平自选集[M].海口:海南出版社, 2008.
[4]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6]富勒.法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相关文章:
话语行为与涵义理解的研究02-17
关联理论与广告修辞话语的解读02-17
法律与法治02-17
法律思维法治探讨论文02-17
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02-17
艺术话语与中国艺术02-17
话语逻辑与言语表达优化02-17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传单)02-17
高中学生的心理特点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