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籍网管理系统(共6篇)
篇1:浙江省学籍网管理系统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 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
第六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和教师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施教区范围、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办别、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总数、各年级班级数、本年毕业生数、本年招生数、在校学生总数、各年级学生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数量、计算机数量、实验器材达标情况、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基本信息包括幼儿园注册编号、许可证号、审批单位、所属主管单位、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园长姓名、举办人姓名(或单位)、建园时间、办园性质、办园形式、幼儿园等级、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数、幼儿数、幼儿年龄、教职工数量、专任教师数、行政人员数、保育员数、工勤人员数、外聘兼职教师数、教职工待遇政策、教职工收入状况、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办园经费、收费标准、所获荣誉、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教师信息包括园长及专任教师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民族、党派、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编制等。
第三章 班级和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中小学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班主任姓名。
第十条 中小学学生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在校考试、奖惩、入学、结业和学籍异动等信息。
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班级代码、学籍号、学号、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学年月、学生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主页地址、照片。
学生简历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结束时间、所在学校名称、担任职务、证明人、备注。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在校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课程名称、考试方式、考试类别、分数类考试成绩、等级类考试成绩、学期评语。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级别、奖励类别、奖励原因、奖励金额、奖励文件文号、奖励年月、奖励单位、处分名称、处分原因、处分日期、处分撤销日期。
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入学年月、入学方式、来源地区、学生来源、就读方式、经济困难受资助情况。
结业信息包括毕业学校代码、结束学业年月、结束学业原因说明、毕业评语。学籍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审批日期、审批文号、原就读学校代码、现就读学校代码、原学籍号、现学籍号、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学生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学校责任、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幼儿园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班主任姓名。
第十二条 幼儿信息包括幼儿个人信息、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入园与离园、幼儿异动等信息。
幼儿个人信息包括幼儿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园年月、幼儿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照片。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入园与离园信息包括幼儿园代码、入园年月、来源地区、就读方式、离园年月、离园原因说明。
幼儿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幼儿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幼儿园责任、审核意见。
第四章 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并形成高校招生所需的学生电子档案。综合高中普高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高中学生第十条中的在校考试信息合并在此记录。
课程修习记录信息包括修习的国家课程的模块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和高中会考成绩,以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信息包括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承担任务、评价结果;社区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社会实践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
素质发展记录信息包括品德与素养的写实定性描述,以及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维度的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包括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和项目测评等信息。
综合评语信息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状况、学分、高中会考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项目测评信息包括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的测评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学籍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两类。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
第十七条 “学籍系统”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信息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学校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的权限是主管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中心校(中心幼儿园或类似幼教机构)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一般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普通用户的权限是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管理员的权限是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学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学校管理员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的权限是班级、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一般分别由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担任。学校普通用户的权限是学生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普通用户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学校学生用户的权限是学生本人信息查询。第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采用分级录入和本级核对的方式。学校主管单位信息由中心校(中心幼儿园)管理员或学校管理员录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核对;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由学校管理员录入,校领导核对;班级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信息由学校普通用户和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和年级管理员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对。学生可从学校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到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成长网上查询与核对本人信息。
第十九条 在初始使用“学籍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学校应在9月31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学校应根据日常教学活动,及时录入和核对所需信息,每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发生学籍异动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省内转学时,转出学校需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需通过网上招生方式转入转学学生电子档案。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应完成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录入和核对。
第二十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上报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接到学校有关学籍异动信息申请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办理,其中学生死亡信息办理完毕后,“学籍系统”将该信息自动上报到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与省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之间的数据报送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锁定管理。新入学学生信息中的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入学等信息,从当年9月31日起即被锁定直至毕业;学生的注册信息分别于每年的9月31日和3月31日锁定;学生信息中的在校考试、奖惩和学籍异动等信息以及班级信息,由学校进行日常数据维护,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学期升级后,上学年的上述信息即被锁定;毕业年级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在每年的7月30日锁定。信息锁定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高三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在5月30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检查核实辖区内高中学校学生的学年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9月31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必须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维护工作,以及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电子学籍信息,为学历认证等提供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中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避免数据丢失。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篇2:浙江省学籍网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篇3:网管“新手”如何选择网管系统
作为网管“新手”, 如何选择管理系统呢?
1 网络拓扑管理
应具备智能发现系统, 快速准确的将真实网络的物理、逻辑链接通过拓扑图的展现给用户, 并且通过管理分类方式以设备级别分类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关注焦点, 并以图形化方式展现设备实时性能以及实时故障信息, 使日常工作实现透明化管理, 同时, 系统应能对设备进行等级划分和关键性设定, 为用户在管理中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 最短时间内找到核心设备, 针对网络重要等级, 提供诸如缩略图等图形分类, 为不同管理域 (管理权限) 的用户提供设定方便;
2 事件管理
国内企业中, 信息管理人员大多是多重身份, 他可能既是管理者又是具体执行者, 不可能24小时紧盯监控页面, 实时对所有运行监控参数进行分析, 管理软件需要提供智能分析, 帮信息管理人员及时的预警故障隐患, 才算是真正起到作用;同时, 要支持广泛的设备, 以及常见主机操作系统、应用系, 才能保证系统对事件的监控的完整性保证;
3 报表统计
该系统需要提供各种日常运行分析数据和性能数据, 以便网络管理员根据日常分析数据和性能数据准确评估、了解整个网络环境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可能的故障或隐患, 以及从这些数据评估可能存在的威胁, 为信息化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该系统需要能提供多种统计纬度的报表, 如:每日运行报表、每周运行报表、每月运行报表、每年运行报表、自定义某个时间段的统计分析报表, 且还需要提供多种统计内容的报表形式:
运行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管理对象关键参数;
资产统计报表:分析分类资产情况;
流量分析报表:提供节点排名、协议分布报表、节点流向分析报表;
运行状态报表:分析故障时间发生和解决情况;
趋势分析报表:分析关键参数的历史趋势状况;
比较分析报表:分析同类对象, 得出TOPN排行;
综合分析报表:提供综合的网络和业务系统运行状态统计报表;
4 IP地址管理
IP地址作为客户网络的重要资源, 对于IP资源的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网络设备的利用率, 利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在大型网络的网络管理中, 如何规划管理好IP地址是日常网络运维管理非常重要的内容, 经常遇见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对IP地址怎么分配的?IP地址如何分布的?实时情况不清楚, 每次需要新分配地址地, 都犹如踏入雷区, 而这应在日常IP地址资源管理中解决掉, 二是IP地址非法盗用, 网络中经常一些有特殊用途或特殊安排的IP地址, 比如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IP地址、运行在后台的数据库地址都可能被盗用, 继而造成业务不能使用, 而目前网络上各类软件工具众多, 用户可以非常简便就将自己的IP地址进行更改, 包括计算机的MAC地址, 而从这个角度无法去限制, 所以在日常管理中, 运维管理系统需要从IP-MAC绑定监视着手, 实时监视网内计算机IP、MAC地址、对应设备端口是否发生变化, 一旦出现变化立即告警, 告诉网络管理员进行下一步动作, 以防止重要IP地址被盗用, 而影响业务运行。
5 数据流量分析管理
数据流分析类型应支持多种数据分析技术, 比如:NETFLOW、SFLOW、DATAFLOW、Net Stream等, 系统在部署方式上应支持多探针分布式部署, 网络上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部署多台数据协同分析探针服务器, 各个探针服务器可以在本地分析采集数据, 并可以将统计数据汇总到核心服务器上, 由核心服务器进行汇总操作并将结果展现给用户。
因此, 用户可以实时查看到网络上全网 (所有探针服务器能探测到的范围) 的TOPN流量排序信息 (而并不是一般的数据流分析系统只能分析某个网段内的流量TOPN排序) , 并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查看详细信息。
实时信息:网络上应用类别流量实时显示, 可以显示当前网络上各种应用的流量, 如:FTP、WWW、SMTP、POP3、数据库、内部应用等等;可以将某一片刻数据流进行"快照", 截下所有数据, 展开所有相关项, 让时间"静止"下来, 慢慢分析, 从各个角度重新组合条件, 转换视角, 分析问题;提供数据输出的功能, 可以将指定的原始数据导出到EXCEL文件中。
智能分析:系统应对数据流量提供自动的智能分析, 如:
BT下载:直接指出谁在进行BT下载, 并可以进一步显示分析的依据;
DOS攻击:直接指出谁在进行DOS攻击, 并可以进一步显示分析的依据;
冲击波病毒:直接指出谁中了冲击波病毒, 并在进行扩散, 并可以进一步显示分析的依据;
关于某台关键服务器的当前实时访问情况、帧流量异常情况分析、IP地址扫描和IP协议端口扫描分析、IP高层协议端口密集访问分析等。
主动关注日常网络流量异常, 一旦发生异像, 立即告知网络管理员, 进行进一步分析、处理。
6 巡检管理
为保证企业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行, 通常企业内部会建立一整套巡检管理制度。但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 为各种企业业务系统提供运行环境的网络系统也越来越庞大、复杂, IT管理规模也随之日益扩大, 如何方便、快捷的实施巡检就成为IT运维人直面的大问题。
如何保证每天需要进行巡检的众多巡检点无一遗漏?
如何处理巡检点的庞大规模与IT运维人员的紧缺人手的矛盾?
如何处理每天乃至每年提交的海量巡检表所包含的数据?
如何从海量的巡检数据中提取上级领导所需的整体运行数据?
这也是系统需要具备的, 与巡检制度相匹配。
建立网络管理系统, 应帮助企业提高信息系统综合管理水平, 为业务服务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帮助用户摆脱原有分散, 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管理方式, 使IT管理不再神秘, 使决策层和运维层信息对等;通过图形展现方式, 运维部门更具备全局视角, 而不再是简单事后处理模式, 使IT管理根据条理性, 规范性;实时的管理参数展现, 使管理层更容易的实现过程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摘要: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 信息与网络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悄然改变着人们日常生活的组织方式, 信息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信息同其他企业运行要素之间的良好集成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完善的网络管理一直是各种规模单位长期追求的目标, 现我院开设了网络系统管理专业, 致力于为各企事业单位培养网络管理员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与维护人员。通过该专业学习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日常网络管理所需的基础知识, 能熟练的使用当前流行的各种操作系统进行网络设备的管理与配置、开展日常网络的维护工作, 并具备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
篇4:浙江省学籍网管理系统
根据招考要求,此次招考的网络安全公务员,学历均需专业硕士。同时,杭州市公安局及6个城区分局对其中2个网络安全职位,提出了详细的招考要求。考生除了要满足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的规定外,还须进行专业面试,专业面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80%。专业面试包括专家谈话、业务笔试和上机测试三大块内容,这三大块内容主要从不同角度考察考生是否能灵活运用各种攻防、渗透工具,了解各类渗透技术的手法、思维方式,并要求独立分析渗透事件。
“简单来说,这就是要招黑客级别的网络安全管理高手。”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熟练掌握招考要求中提到的“注入、嗅探、缓冲区溢出等网络攻防技术”,基本上就能够进入他人的网站服务器,获得各种权限,掌握网站上的数据和内容。
“这和目前的网络安全形势有关。”对此,负责招考的杭州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表示,目前网络犯罪的数量日益增长,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网上盗窃等高科技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上半年,30.9%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59.2%网民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病毒或木马攻击,遇到该类不安全事件的网民规模达到2.5亿人。另有统计显示,去年年终有关“假银行”的欺诈短信,全国单月用户举报量已超6000条。
篇5: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义务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
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招生结束后,学校要进行阳光分班、均衡分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十七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处理方式为删除、佐证和变更。
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过渡年级学生转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定居或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其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定居的,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9),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退学,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同时,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及时登记疑似辍学或辍学学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控辍保学措施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3个月以上的,就读
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先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臵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
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6:浙江省学籍网管理系统
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捉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L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借读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
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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