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关键词: 信用 舆情 媒体 日益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精选十篇)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1

舆情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由于各类新媒体形式的出现, 舆论信息的传播范围、速度日益提高, 并且正由单一公共媒体方式向专业与自媒体并行方向发展, 舆情的社会经济影响也日益扩大。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如舆论所关注的宏观CPI数据, 以及微观领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诉门、证券市场“黑嘴”、保险市场“高保低赔”等事件, 都显示出舆情对金融经济的关注, 以及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意见。从中可以发现, 小到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声誉风险, 大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系统性金融风险, 以及投资消费预期、通货膨胀预期、系统金融机构运行、国家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政策效果无不受到舆情传播的影响。从诸多案例也可以发现, 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信用危机, 则有可能酿成金融危机事件;甚至可以通过监测舆情把握预期管理的节奏。

学术界对舆情的关注研究在2006年以后开始增多, 主要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型舆论传播媒体的广泛使用而引起。但在理论与实证研究领域都尚未成熟, 尤其对于“金融舆情”的理论研究几乎为空白。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索系统使用金融舆情主题词进行文献检索, 只有12篇文献, 而且均为央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近期的工作实践总结。因此, 对于金融舆情这一专业舆情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管理实践意义。

一、金融舆情与金融运行

金融业相关舆情的产生、发展演化会对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这是金融舆情应当受到关注的原因。我们首先对金融舆情影响金融业运行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根据金融舆情所对应的客体对象类型不同, 金融舆情可以分为金融事件舆情与金融形势趋势舆情。金融事件舆情针对金融业运行中所发生的特定具体事件、突发事件, 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或突发性。舆情敏感度较强, 任何有关事件的动态变化就能引发舆情的进一步较大幅度的波动, 如升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调整引发舆情波动以及相应的金融市场波动, 金融相关数据的发布引起的舆情变化以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资本市场的正规与非正规信息传播引发的舆情波动以及相应的资本市场变化, 以及“理财产品亏损”、“老鼠仓”、“高保低赔”等舆情事件对相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金融形势与趋势舆情不因特定的金融事件引发, 只是舆情主体基于各自的知识结构和各种基础信息对未来金融运行形势与趋势做出自己的判断预测, 并基于这种预测产生的各种观点舆情。当这种形势与趋势预测在舆情演化中趋于一致时, 便会出现某种“趋势性金融舆情”, 影响大众的消费与投资预期, 并进而对金融运行的宏观趋势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微观运行产生影响。两种金融舆情类型对金融业运行影响的作用机理有所差异。

(一) 金融事件舆情与金融运行

这里金融事件特指在特定时间发生的能够引发金融舆情的相关事件, 根据事件性质又可以分为金融政策、信息事件舆情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事件舆情两类。

1. 金融政策、信息事件舆情及其影响金融业运行的作用机理。

金融政策调整、金融相关信息发布以及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调整等, 这种金融政策、信息和法规事件的发生所引起的舆情变化, 使相关主体的观点、判断在舆情影响下发生变化, 并趋于认同舆情的某种主流判断和意见趋势, 会改变金融市场主体的预期和金融活动的行为方式, 从而影响金融运行。

2. 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事件舆情。

特定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 又可以根据舆情发生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为正面或负面而分为正面事件舆情与负面事件舆情两类。

(1) 正面舆情作用机理。正面舆情能够提高相关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社会声誉, 进一步增强其影响力、竞争力, 对金融运行也能够起到稳定作用。

(2) 负面舆情作用机理。负面舆情损害金融市场与机构的社会声誉, 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发展的信用基础, 从而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 金融形势、趋势舆情与金融运行

此类金融舆情不针对上述各类特定金融事件的发生, 是舆论主体公众根据各自的知识积累和信息掌握而对金融当前形势与未来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判断、发表的见解, 在舆论互动中相互影响。比如两两交流中, 如果观点一致, 则强化了舆论主体对其观点的信念, 更坚定了其见解、判断;如果不一致, 则结果是各自坚持意见或一方被说服;再继续交流, 依然如此;经过更多次舆论交流, 则根据观点一致性概率会逐步演化形成主流一致性舆情, 从而主导舆论观点, 并影响消费投资预期和金融运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

(一) 金融舆情监测模式与监测主体

1. 模式。获得金融舆情的模式可以有被动的金融舆情监测模式与主动的金融舆情调查模式两种。

2. 主体。

我们这里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管理的主体指金融监管机构, 即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内的“一行三会”。可以由金融监管机构各自根据业务范围和特点建立自己的监测调查系统, 也可以由央行与各监管机构共建共享平台机制。

(二) 金融舆情监测方式监测与工具

1. 传统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方式、渠道和工具。

包括: (1) 传统媒体信息渠道。如公共媒体的期刊、报纸、书籍, 广播、电视。 (2) 舆情调查。如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公众意见、手机信息传播情况等。

2. 新型方式。

主要是公共互联网渠道, 通过专业的监测调查软件系统开展金融舆情的监测调查工作。包括: (1) 互联网舆论平台。通过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内容进行的舆情监测。 (2) 互联网调查。通过专业网站和软件系统进行舆情调查。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舆情信息整理分析

对收集到的金融舆情信息可以从定性、定量两种方法角度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一) 定性分析

1. 金融舆情主题分类整理。分析发现有关金融的舆论信息中所关注的主题, 并进行分类整理。

2. 金融舆情观点归纳整理。基于各个主题会有不同观点出现, 将这些观点进行归纳和分类整理。

(二) 定量分析

1. 统计方法。

包括: (1) 基础数据统计。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数量等。 (2) 信息指标。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的占比等, 以把握舆情方向、趋势。

2. 计量方法。

基于基础数据运用计量分析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如分析各类金融事件舆情变化影响因素, 以及金融形势趋势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等, 以便引导舆情基于真实信息向有利于金融稳定运行的方向发展。

五、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分析研究结果的运用

(一) 货币政策及预期管理政策制定、调整与信息交流反馈

使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成为中央银行了解和把握民众舆论形势、预期状况, 获得政策意见反馈, 实施预期管理的一条重要信息交流渠道。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整时, 通过金融舆情信息预测政策实施效果和社会承受程度;在货币政策实施后, 通过舆情信息了解政策效果, 从另外一方面印证金融统计数据信息。

(二) 金融法律、法规信息交流反馈

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实施、调整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前, 通过舆情信息了解民众需求、预期;在之后把握其效果, 以利于以后的工作。

(三) 突发风险性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金融事件往往是通过舆论传播而最终演化成为风险事件, 甚至会通过舆论传播影响金融机构信用和金融价值链的正常运行, 从而诱发更大范围的风险发生。因此, 建立健全的应对与引导机制, 及早和及时发现危机发生、蔓延的苗头, 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措施是控制、化解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在这方面需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以及相应的舆情引导机制, 并建立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舆情应对指导机制。

另外, 即便对于金融市场、机构的正面事件舆情, 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关注和引导适度传播, 以免被过度利用而引发一哄而上的泡沫性金融投资

摘要:舆情对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金融业基于预期与信用的行业特征, 更加容易受到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为公众对于特定金融事件或金融运行形势趋势所发表的评论、观点和意见, 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实际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宏观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基于维护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宏观金融运行秩序的目标, 需要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基于金融舆情的金融监管措施。

关键词:金融舆情,金融事件,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赵惠春, 吴滋兴, 张职瑄.人民银行舆情调查制度建设构想[J].福建金融, 2007, (11) .

[2]肖桂华.加强督促考核狠抓工作落实——人行丽江中支舆情监测工作初见成效[J].时代金融, 2009, (4) .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戚莹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B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B希尔金(Arnold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B里维林(David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着名经济学家爱德华BSB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

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B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分类

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2、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

2.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4.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

1.积极方面

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3

摘 要 :美国作为世界金融的中心,对全球的金融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从2008年美国出现住房次贷危机,美国的金融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知错而改。从这次次贷危机中,所暴露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二者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弟,金融危机的出现暴露了这二者间的深层矛盾,但是另一方面这二者是相互依存存在的。离开了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是危险的,会带来灾难和不幸。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这二者的关系。本文中对美国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金融監管与金融创新的矛盾和关系作出分析,认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不可懈怠,要注意加强。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authors look at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ZhangBiQian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institute

The paper keywords subprime crisi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paper pick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 financial center, of the financial environment has a crucial role. Since the 2008 United States housing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crisis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Crisis is not terrible, terrible is not the importance and change. From the subprime crisis, exposure is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 two is a natural twin brother, the emergenc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exposed the deep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at the two are interdependent existence. Left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dangerous and will bring disaster and misfortune. We should to dialectical point of view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is paper in the U.S. financial crisis in the expos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and make an analysis relationship, it is considered that encourage financial innov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hall not slack,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strengthen.

一、从美国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的辨证关系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源自于美国的住房次贷危机。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的毫无节制地进行开发,是金融监管如空气,或者说金融监管根本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畸形扩张,引发次贷危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犹如离开水了的鱼,是会导致灾难的发生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这二者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值得探究和深思的。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各抑制的双重作用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来说,并不是只起一个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而是有这既促进又抑制的双重作用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的突破口,所以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来说,金融创新必不可少,而如何这种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抑制其发展,这与金融监管的合理实施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的金融活动创新不断,按照目的的不同这些金融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和监管性金融创新。这三类目的性不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需求当然也是有差别的。

金融危机的影响与金融监管 篇4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重复与缺位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 全球金融业所面临的业务规则和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金融监管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 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的监管目标一致, 既存在因监管者被俘获导致的监管宽容问题, 也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 还有可能有由于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导致的监管过度问题。因此,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 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 实现适度的最优监管状态。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 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具体来说, 在2007年底, 随着美国利率的不断走高和房价泡沫的破灭, 贷款者出现了偿付危机, 贷款机构的违约率不断攀升。而次级债券正是将上述资产打包整合, 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产品设计技术创设的。偿付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出现的问题, 必然反映到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上, 从而造成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违约率上升和价格的暴跌, 这样, 房价、次级贷款、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危机。在美国各大投行以及评级机构的鼓吹下,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投资主体买进了大量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 而这些被鼓吹为安全资产同时收益率极高的金融产品价格的暴跌导致了各投资主体财务状况的恶化, 进而引起市场的恐慌, 股市暴跌, 市民挤兑, 一时间美国的金融体系处于了崩溃的边缘, 这是危机的第二个层次。随着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问题一步步的暴露出来, 危机由美国扩散到全世界, 引起全世界的金融危机, 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危机。

2、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

(1) 监管机构职能的重复与缺位。美国的金融机构经常要面对多家监管机构, 但是却缺乏一个权威的声音来对其不同的监管声音进行有效的整合。各家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特有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 各家监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能时, 也就难免出现监管力量的冲突, 一旦发生冲突, 各家监管机构都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 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 也由于决策的严重滞后, 延缓了政策的执行。

(2) 监管的规则过细。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贯以规则严密而著称, 也是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学习借鉴的典范。但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却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这种过细的规则所潜藏的问题, 对其进行分析, 颇有一点哲学的味道。规则过细, 存在着过犹不及的缺点。因为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 也是变化无穷的, 制定过细的监管规则无异于将监管的范围限定在看似广大的范围内, 限定在事物发展的某一时点上。这样, 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 监管机构的行为显得僵化, 缺乏活力, 监管者对市场的反应也难免滞后和迟缓。

(3) 监管的范围过窄。业务范围管制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违反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业务范围管制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 也不利于分散金融风险, 更使得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同时, 这种管制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例如我国对银行的业务经营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 国家划定金融业经营界限, 银行内部上收经营权, 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功能定位模糊, 服务品种雷同, 业务创新潜力不足, 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金融资源配置扭曲且使用效率低下等, 较难适应目前社会日趋增长的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国际经验告诉我们, 允许银行从事范围宽广的业务有着可观的多元化效益, 有助于银行业务的效益和稳定, 但人为地设置种种限制则适得其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如何完善金融监管的措施

金融危机下, 我们应采用科学的制度化程序, 尽可能克服导致不良治理的各种因素, 在独立程度、自律与他律、监管与创新、竞争程度、透明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取舍和调整, 从而达到一个参与博弈各方都较为认可的均衡状态。

1、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的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发展阶段,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思想仍然比较严重, 国有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仍然比较浓重, 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仍然享有行政级别,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难免会出现一味求稳、不思进取、不敢创新的现象。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与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因此, 在这样的前提下, 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就不敢进行金融创新, 甚至阻挠金融创新就显得过于保守, 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成长和市场要素的培育, 从长远看来, 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不利的, 对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也是适得其反的。同时, 在适度金融创新的前提下,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与生俱来的不协调转化为良性互动, 以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以高效优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才是我国面对这场前所未有经济金融危机应该采取的正确观念和态度。

2、完善金融监管的外部制度环境

近些年来, 一些经改革后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治理较好, 其原因不在于其存在的形式, 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在改革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 考虑到了良好治理的意义, 新的制度安排和整个国家的制度结构是相容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 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仍需要一系列外在环境的支持。一是国家治理环境。监在我国, 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这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在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治理的过程中, 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金融监管治理的先进经验, 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机构。二是法律环境。由于法律可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责权利和监管目标, 赋予监管部门特定的执法权力和手段, 所以独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和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提, 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基本依据, 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

3、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监管绩效不仅取决于静态的监管标准的实现程度, 更取决于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行为的动态过程。因此, 除了建立系统、明确、量化的监管标准外, 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行为过程的规范化控制。也就是国际上所强调的基于规则的监管, 即对监管工作所有环节都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而定期更新, 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保证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适应性。另外要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除了行政公开制度以外, 还必须逐步落实好以下几个制度:一是当事人参与制度。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 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 应当告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 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二是回避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如果有相应事项与本单位内部某某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 该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4、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过程、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既方便社会监督, 又可以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第一, 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必要的监管信息和现代金融技术、产品方面的知识, 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 公众就能够尽量减少因为不了解风险而遭到损失的可能性。第二, 进一步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修订我国金融业会计标准。只有不断的与国际接轨使标准明晰化, 才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 也更方便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和被监管机构的自查行为。第三, 进一步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 以及联合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而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 比较迫切的是使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化,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 沟通协调不畅通, 指标诠释不一致, 数据信息不共享, 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 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 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 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 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权利, 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 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 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 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 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价上, 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 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 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 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 政出多门的局面。

总之, 面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我们不应回避金融创新, 更不应谈金融创新色变, 而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 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重, 促进两者的协调互动, 共同推进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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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红坤:金融监管的激励缺失与失灵[J].经济学家, 2005 (5) .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5

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论文摘 要美国作为世界金融的中心,对全球的金融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从美国出现住房次贷危机,美国的金融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知错而改。从这次次贷危机中,所暴露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二者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弟,金融危机的出现暴露了这二者间的深层矛盾,但是另一方面这二者是相互依存存在的。离开了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是危险的,会带来灾难和不幸。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这二者的关系。本文中对美国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矛盾和关系作出分析,认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不可懈怠,要注意加强。

一、从美国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的辨证关系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源自于美国的住房次贷危机。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的毫无节制地进行开发,是金融监管如空气,或者说金融监管根本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畸形扩张,引发次贷危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犹如离开水了的鱼,是会导致灾难的发生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这二者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值得探究和深思的。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各抑制的双重作用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来说,并不是只起一个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而是有这既促进又抑制的双重作用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的突破口,所以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来说,金融创新必不可少,而如何这种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抑制其发展,这与金融监管的合理实施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的金融活动创新不断,按照目的的不同这些金融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和监管性金融创新。这三类目的性不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需求当然也是有差别的。

竞争性金融创新和合作性创新虽然创新的形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但都还是可以以常规的金融手段进行监管的。而监管性的金融创新则是直接挑战了金融监管的灵活性。金融监管应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金融创新之前就应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来规范监管市场。这样的金融监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监管的方式,不再是一种机构监管,而是应该过渡到功能监管。在当前形势下,以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已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应该采用的是以功能为对象进行监管的方式。第二,在监管的标准上,也发生着变化。监管从单纯的资本监管发展成为全面性风险的监管。传统的资本监管仅仅是针对次贷风险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随着而来也是各种风险的增加,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都是金融创新中会出现的风险。所以,现在的金融监管已经往全面性的风险监管发展了。第三,在内部制度的控制上,在传统的监管制度中,主要的的着力点都在外部,对于金融本身内部的监管有所欠缺。现在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内部控制也提出了创新性的要求,需要一个健全的、有效的金融内部监管制度来规范金融创新。

从金融的创新,映射到金融监管的创新。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上一些不合理的创新。也是为了给科学的金融创新活动保驾护航。总之,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和一直的双重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

2.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重叠与缺位并存

金融危机与监管 篇6

最近读到美国知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Samuelson)的一篇文章《Is Another Financial Crisis Near?》。作者从全球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Ⅰ、Ⅱ)的角度来分析二○○八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近期欧债危机的成因。看后颇受启发。

《巴塞尔协议》(Ⅰ)规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于普通的企业贷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充足率只需达到4%,这类贷款被假定风险较低。于是进一步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本充足率只要1.6%;它们被认为更安全。美国一九九五年通过了《社区投资法》,允许银行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偿还贷款的机会很小。同年美国政府要求“房地美”和“房利美”将其抵押融资的42%用于中低收入的借贷者,一九九七年,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房利美开发了一个预付3%的的抵押贷款新项目(传统的抵押贷款预付是20%)。由于门槛太低,很多根本不可能买房的人买了房。此时,美国经济处于上升期,利率很低,房价每年都上涨,抵押贷款收益可观。接着国际评级机构又给这些抵押债权评了个AAA级,银行又把抵押贷款证券化,推向资本市场,进一步衍生,推至CDOs。此时涉及的资金规模已是当初贷款的N倍。金融系统外风险——二○○八年世界能源、矿产资源价格暴涨,美联储为抑制通胀提高利率,自然带来了低收入人群住房按揭违约率上升了,接着抵押贷款出问题了……当年九月,全球金融危机来了。这次危机实质上是由房地产危机带来的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从金融系统来看,荒唐的评级、僵化的监管条例、银行经营者的不负责任,金融衍生过度等因素是放大危机的主要因素。事后,美国救助银行大约花了七万亿美元,救助金额远远高于不良抵押贷款的数目。

二○○八年九月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在一片加强监管的氛围下,有关各方协商下有了《巴塞尔协议》(Ⅱ)。该协议赋予银行自行决定权,银行可以用自己的电脑模型给所持证券投资组合里不同的风险进行评级。这种改进有可能确定其投资组合风险安全吗?不需要太多资本金保障吗?理论上可行,说的通。由于银行偏好资本金要求低的投资,因“管制性套利交易”的趋向欧洲银行大量购买了主权债券(巴塞尔协议中把抵押债券和国债风险设定最低)。美国的银行采用《巴塞尔协议》(Ⅱ)比欧洲要慢的多,这个问题远不及欧洲严重。欧洲金融机构采用《巴塞尔协议》(Ⅱ)后,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根据J.P.摩根的一项分析,多个欧洲大银行(如德意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的总资产中只有30%是受资本储备金保护的。

靠发国债来维持居民高福利生活的希腊、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玩不下去时,欧洲就危机了!购买了这些国家国债的欧洲银行,因国债的风险为零,没有建立拨备,偿付能力出问题了。这时投资者不知道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价值几何?不知道资本金提供了多少保护以及还需要多少资本金才能保住银行。一份泄露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估算表明,需要给问题银行注资两千七百亿美元(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才能稳住银行。当众多资金遭遇风险而投资者无从知道他们需要的信息时,恐慌来了……又是荒唐的评级、僵化的监管,使欧洲银行家死守着希腊、葡萄牙等财政失衡的欧洲国家的国债风险为零监管设定。直至危机爆发。

忽视实体经济的变化,过度监管,僵化的监管条例是导致近两次经济危机的主要根源。

金融系统的运行依赖于实体经济

其实,被称为虚拟经济的金融业一开始就是为实体经济而生,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具有发现、规避风险和资源配置作用。不管现代金融产品如何创新、衍生层级如何高、结构如何复杂,它都根基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风吹草动均会反映到金融层面上来。实体经济的周期性必然带来金融业的周期性波动——以前是经济危机,现在叫金融危机名称的改变也说明这些年金融深化的过度,金融机构已不再是实体经济的金融中介,制造信用成为其主业。传统的货币创造方程式(MV=PQ)已成过去时。标准普尔主权评级委员会主席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认为: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的主权债务危机不仅与财政失衡有关,也与金融系统外部失衡有关。通过堆砌越来越多的条例来防范金融危机存在“致命的自负”(哈耶克,一九九○)倾向,解决不了经济波动问题。欧债危机不是最后一次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今后不出现是小概率事件。不解宏观者无以谋微观。

监管的局限性

那么推出《巴塞尔协议》(Ⅲ),就可以熨平经济周期吗?金融危机就会销声匿迹吗?一味地加强监管不是灵丹妙药!《巴塞尔协议》Ⅲ不可能全息地模拟实体经济。退一步说,即使它能全息地描述又能怎么样呢?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金融危机实质上是实体经济出问题的表现。现时世界经济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金融危机也必然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本身。“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这是规律。过度关注金融系统本身的监管而忽视对实体经济的观察,是刻舟求剑。

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源自一八四四年英国通过的《皮尔银行法案》。当时英国为了解决私人银行人为的虚假信用扩张问题而出台了该法案。法案禁止伪造和过量发行存款单,要求银行按100%储备金发行纸币。尽管该法案有着良好的意愿与所谓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却失败了。它忽视了活期存款的信用扩张能力。一八四四年以后,英国的银行重新定位了业务,从过量发行纸币改成发行部分准备的活期存款,人为的信用扩张继续着。此后随着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监管者堆砌了越来越多的规则,危机还是时不时的来。合同的不完备性决定着人们不能穷尽所有风险。

现时世界的政治、文化、经济、金融联系错综复杂,试图把复杂的世界硬装进一个人为设计的简化模式中是削足适履。巴塞尔协议就是这样的一个框架。

首先,巴塞尔协议依据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认定风险,评级的可靠性有多大呢?评级是对现实经济的一种简化描述,不能穷尽风险。评级机构对金融系统外世界进行刻舟求剑的描述早已违背了哈耶克一九三四年的论文《资本保全论》中对会计目的的定论“不是以实现易被误解的‘会计透明度’为借口,来反映期望的‘真实’价值”。评级机构的荒唐结论比比皆是。以中国的主权信用评级为例,从债务余额、财政赤字、外汇储备来看,中国的数据均优于美国和欧盟的大多数国家,我们的评级却是BBB。希腊债务危机发生之前,靠高盛闪躲腾挪,希腊的主权信用评级也是AAA,与其实际情况严重脱离。而依据《巴塞尔协议Ⅲ》,银行购买希腊国债风险拨备为零。何其荒唐。近两次危机世界三大评级机构是人们诟病最多的。

其次,任何监管措施均不能避免“管制性的套利交易”。依据巴塞尔协议,资产的评级风险越小,那么资本要求就越低。举个例子,一家银行持有一笔抵押贷款,就必须持有该资金一定比例的资金拨备。如该银行出售了这笔抵押贷款,用出售资金购买了被评级机构评为AAA的债券,那么它需要持有的拨备资金就降低了,解冻的钱就可以投资到其他地方。这就是“管制性的套利交易”的定义。合同的不完备性决定了“管制性的套利交易”的永远存在。“管制性的套利交易”导致从业者的趋同性。近两次危机均发始于评级优良并且依据巴塞尔协议认定风险最小的债券身上。

再次,监管者的“事后聪明偏向”(以事后之明对待事前几乎没有看清的问题)以及爱管闲事的倾向导致堆砌更多的监管条例。监管的条例越来越多的代替了市场。监管的条例也代替了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发现行为,只要按协议来做,没必要小心谨慎。实质上,巴塞尔协议是让企业遵守为使风险最小化而设计的规则,与使企业风险最小化并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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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会加重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受到监管的金融机构就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协议致使金融企业的行为同质化,消灭了多样性。多样性的特点是总有一些企业可以登上诺亚方舟。危机中,富国银行、摩根银行和高盛银行都意识到抵押债券的风险,果断地采取了措施。假如监管更为严厉,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金融系统的系统性危机根源于从业企业的同质化。实际生活中往往是次要理论中某些不被人们重视的发现胜过高高在上的理论。现时世界里最好的情景是:相互竞争的企业有不同的玩法,表现差的出局。因此,防止未来危机的途径不能只是实施更多的监管。

回头来看,人类有两件事永远也不会做好:一、预测经济走向。否则,我们可以利用计划经济手段来掌握经济。还有一个生动的例子,一九九八年由以解决了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定价问题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科尔斯领衔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拥有最优秀的人才和当时最好的计算设备,也因俄罗斯外债违约这一明显的外部风险导致巨额亏损,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二、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在广度和深度上极其复杂,与那些千方百计绕过监管获利的人相比,政府监管始终显得人手不够和激励不足。政府的多重目标性(如一个阶段政府对扩大居民住房的覆盖面的兴趣可能高于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局限性。让我们再琢磨一下萨缪尔森的话:千真万确的事实表明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用良好动机铺成的。

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有别于西方国家,应有一套适应自身发展阶段的监管体系

中国和西方发达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金融体系总体框架、市场成熟度、金融产品与信用基础、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差异很大,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发达经济体国家的金融企业状况设计的条例,照抄搬来监管中国金融业会产生大麻烦。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我国的高投资率是被动的由高储蓄率决定的。由中国社会传统、文化、发展阶段决定的高储蓄若没有高投资来吸收,经济必然紧缩,那麻烦就大了。这几年看似投资率很高,但离极限还很远。现在我国的铁路网总里程也只是美国的40%。高速公路、城市化、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的发展水平与西方的差距就更大了。今后我国的城市化、信息化、工业再深化均需大量的投资。而西方则没有这样的需求。事实上,正是近三十年的高投资才带来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存量资本的积累,带来了家庭收入和消费的大幅增加。至今中国人均资本存量也仅为美国的8%,韩国的15%。中国的资本积累远没有达到收益递减的阶段,只不过是要解决资本错配问题。今后的路还长。近三十年的高投资带来的高增长并没有显示出严重的不可持续性。未来,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投资仍然是最靠谱的动力。而投资背后则需要银行源源不断地大量贷款。

(二)中国的城市化率远低于西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居民对住房有着强劲的需求,房地产业不可能崩溃。二○○一年底,中国的房地产业贷款总额只占GDP的22%。而美国在二○○七年底抵押贷款就占到期GDP的103%。这意味着即使中国的房价真的降了,家庭和银行也不会破产。

(三)即便放宽估算标准,我国的中央债务加上地方债务最高也占GDP的50%。美国的债务约为其GDP的100%,日本是230%。而且我们的债务均是内债。二○○八年顶峰时,美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是其传统银行的两倍。据咨询公司伯恩斯坦的分析师估算,二○一○年底,中国的数据是28%,离起爆点还远着呢。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业务模式也与西方银行有着很大的差别。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比过高,二○一○年企业从银行贷款总额占社会融资总额的75%,去年银行业利润的80%强来自息差。这一趋势近期看不到改变的迹象。发达经济体的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为融资和付款服务的中间业务,给企业贷款不是其主要业务,没有多大的再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贷款规模必然越来越大,结果一定是银行的风险资产大增,拨备大增,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再融资是银行每年必做的难题。近几年这个问题也是导致我国股市走熊的一个原因(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预测未来六年银行业需要新增五点二六万亿元人民币的一级资本,年均八千八百亿元)。《巴塞尔协议》(Ⅲ)又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金融业再融资的压力会更大,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会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进出口是中国经济的支柱,《巴塞尔协议》(Ⅲ)对贸易信用的资本要求(拨备从20%提至100%),会大大降低银行对进出口的信贷支持。这些均危及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

中国的银行业主要还是传统业务,表外业务占比很小。中国银行业的主要问题是解决经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问题。这个模式导致了借款人杠杆率过高的隐患(贷款在借款人和投资里即是债务,而债务过高就是杠杆率过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须把目光放在银行之外的资本市场上,通过完善资本市场制度,提供更多的权益资本、健全债券市场(给居民的高储蓄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来分散过度从银行融资的风险。采用《巴塞尔协议》(Ⅲ)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作用。

中国的金融业基本上还是以实体经济的需求为主要目标,没有太多的衍生层级。亟需的监管措施是,减少政府干预、指导,通过利用市场竞争的手段加速银行业的商业化转型(我们骨子里还是把市场经济与意识形态画了等号,其实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均是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完善做实公司治理,让银行自主决策,健全实践中证明的最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这才是正理。

结语

除了监管之外,我们金融从业者也该拿出些精力,抬头打望一下周围的世界,未雨绸缪。美国庞大的财政赤字和债务的快速增长可能影响世界经济几何?在欧洲财政统一的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欧元、欧债、欧洲商业银行的走势如何?经久不息的中东变局、伊朗的核计划对世界能源的价格有多少影响……国内投资率(48.6%)已经超过消费率(47.4%),长达二十几年高投资支撑高增长的发展模式持续性会怎样?国家调低“十二五”的增长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对银行业有什么影响……

此外,处于一个北京香山的蛾子求偶时翩翩起舞可能影响世界天气的时代,我们是否还该做点别的:检讨一下自己的投资是否太激进,期望值是否太高,是否急功近利。有没有“世事沧桑心事定,胸中海岳梦中飞”的态度。千年留下的是没有利润追求的庙宇和学堂。“活着”是金融业的最优选择。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7

1金融自由化阶段(20世纪30年代前)

1.1金融监管制度萌芽期

20 世纪30 年代前,人们开始了对金融监管的初步实践。 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是真正意义上金融监管法律的起点。 最初确立中央银行制度是为了统一货币和票据结算, 中央银行基本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更不直接控制金融服务和市场价格。 后来,中央银行衍生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从而有可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才为中央银行监管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 然而,相互之间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所以,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1.2 金融自由化阶段的监管理论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是这个阶段的理论职称, 它们共同信奉市场的无缺陷性,尤其坚信“看不见的手”,它们认为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也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让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是引导人们共同努力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

2金融管制阶段(20世纪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

2.1大危机后安全优先型的严格金融监管体制

1929-1933 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各国政府相继采用了管制措施, 并将以单纯的法律约束为特征的金融管制逐渐发展成为具备丰富手段和内容的金融监管。 很多发达国家采取了关于利率、外汇、分业和结构的管制。 中央银行指定的相关政策,服务并监管者宏观经济,主要体现在货币政策。

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以金融业的安全性为主, 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 金融监管之严厉甚至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

2.2 20 世纪30 年代至70 年代的金融监管理论

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大危机确立了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主导地位,使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人们不再相信市场是完全可以自我调节的。 在这个阶段,银行制定的制度相对自由,金融体系没有完全细分,这就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无力与脆弱。 银行过度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并最终引发连锁倒闭是经济危机的导火索。

3金融监管阶段(20 世纪70 年代至90 年代)

3.1 效率优先型的金融监管制度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推崇“效率优先”的原则,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一举措的确促进了该时期的金融发展和经济繁荣。 但1982 年国际债务危机首先在拉美爆发;美国80 年代陷入长达10 年的储蓄贷款危机;日本80 年代末发生泡沫经济大崩溃;90 年代拉美新兴市场国家又发生金融危机;1997 年亚洲陷入金融危机。 这使得效率优先型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同时,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覆灭催生出了浮汇制。 资本市场对整个国际市场而言,处于相对过剩的状态,这与金融国际化的进程都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银行必须通过创新来回避金融监管制度。针对这种情况,西方十国集团果断采用联合监管,《巴塞尔协议》 由此诞生, 这个协议不仅对银行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此后巴塞尔委员会的跟进文件指出银行要侧重风险的控制而非银行自身的经营。

3.2 20 世纪70 年代至90 年代的金融监管理论

1973 年麦金农(Ronald.I.Mckinnon) 和肖(Eduard.S.Shaw) 分别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他们的核心主张是取消政府对金融的管制,过渡到由市场力量起主导作用的“金融自由化”阶段,金融自由化理论正式形成。

明斯基(Minsk,1982)对金融的长期起伏和盛衰的现象进行归纳总结, “金融不稳定假说”观点被首次提出,他认为银行受利益最大化驱使,推出很多带有风险性的业务,这就对了银行内部的稳定性带来冲击,所以金融监管银行的经营变得很有必要。

《美国货币史1867 年—1960 年 》 一书由弗里德曼与施瓦兹(Friedman and Schwartz,1986)联合编著,他们通过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考夫曼(Kaufmann,1996)从银行体系的传染性和系统风险的角度分析也认为,个别银行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失败,银行业也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被传染。

麦金农(Ronald.I.Mckinnon)于1991 年出版了 《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对政府干预进行了妥协, 提出对实行经济市场化而言客观上存在一个最优次序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如何排序是极端重要的。

4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4.1稳健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1990 年后,金融自由化迎来了发展的高峰,金融体系和监管体系在发达国家得到了长期有效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体系。 但是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很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也出现了很多监管和发展方面的问题。 它们相应地转变了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强调适度的金融监管。另外,90 年代以来频繁爆发的国际性金融危机,又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2007 年爆发于美国并蔓延至全球的次贷危机,表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强化稳健型金融监管体制的任务仍十分紧迫而艰巨。 因此,总体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要合理配置安全、效率和公平的金融监管目标,始终重视金融安全;二是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确保国际金融市场有序发展。

4.2 20 世纪90 年代至今的金融监管理论

90 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以及各国金融监管目标和方式的转变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安全稳定与效率并重。在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取得不少成果。 ①信息经济学背景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理论指出,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有效地解决了信用与信息对称的问题。 信用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现实的操作中表现得非常突出,信息的不对称与金融市场的道德问题与逆向选择是正比的关系。②功能性的监管理论。“功能观点”开辟了新的金融监管理论时代。 1999 年美国国会推出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此法案允许企业的联营,为保险、银行和证券提供了联营的机会,保险、银行和证券的混合经营由此诞生。③监管激励理论。 在拉丰、梯若尔(Laffont,Tirole) 1993 年的著作《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 》中,监管理论得到系统的分析和发展。 激励理论首次应用于金融监管中,他们的目标金融监管系统得到最优配置。

20 世纪90 年代至今的金融监管理论利用了信息理论与激励理论的原理,并向功能观金融监管的理念发展,这更加符合当今金融业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5总结与启示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关系研究 篇8

一、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之一——金融监管不到位

监管不力已经成为了每次危机暴发后, 世界反思得出的必然结果之一。美国——几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首先爆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为自由主义经济所统治, 信奉“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以及“金融最佳的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 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在这些信条的影响之下, 华尔街贪婪与冒险的行为被不断的鼓励, 以至于这个世界的金融中心一次次带给全球金融毁灭性的打击。

二、加强金融监管是防止金融危机暴发的必然举措

我们由近及远, 每次金融危机后, 政府出台的救市举措中必然含有加强监管的相关政策。

2007年9年, 美国华尔街暴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美国联邦储备局于次年3月31日, 公布了“保尔森计划”, 提出了短期与长期金融改革的建议, 着重突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勾画了最优监管框架。其中, 短期主要是强化对于当时的危机重灾区“次级信贷”与“房屋抵押”市场的监管力度;中期的目标是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相互重叠的部分,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则是使美国的金融监管向“目标导向”转变, 统一同质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口径, 以此来提高监管绩效。欧洲作为此次危机的受灾区之一, 同样暴露出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缺失, 因此, 欧盟草拟了信用公司评级监管的法案,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注册、治理、运行与透明度方面采取严格于当前国际证券业协会的原则。另外, 对于此次危机而倍受关注巴塞尔协议的漏洞, 欧盟也在着手修改中, 包括对于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以及特殊投资渠道等监管办法。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 韩国国会颁布了《韩国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 这些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对韩国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金融体系实现统一的监管。日本也于1998年4月起, 实施了被日本国内称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的改革方案, 这些方案里包含了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法》与《日本银行法》, 从此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强。另外, 日本仿效英国当年的做法, 成了金融监督厅, 将原来的大藏省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一起并入该厅, 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于2004年开始实行新的金融规划, 新规划中对于金融体系的改革主要健全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法规, 加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

再往上追溯至上个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 资本主义世界所暴发的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的相关改革也涉及到金融监管的加强。1933年, 美国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开始分业经营, 同时建立起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以存款保险的方式方法来提供商业银行的安全监管, 同时建立起一套核查系统, 对所有未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三、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过后便出现放松

当经济危机成为过去式, 金融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发展自由, 会想方设法钻监管的空子, 而监管部门也会在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力之下, 对于这类行为姑息迁就。如大萧条后, 美国曾一度实行凯恩斯主义所提倡的对于经济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 但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 美国经济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摆脱滞胀陷阱, 里根总统上台以后, 更是奉行货币学派与供给学派的主张, 极大的放松管制。1999年, 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商业银行与投行再度实现了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对于许多规避行为无法进行问责与监督。同时期的英国正在大搞私有化, 一些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 如航空、电信、铁路等逐渐实现私有化, 而金融监管也因此不断放松对于经营范围与市场准入的管制。监管松动正是由这个时期开始的, 并成为了2007年金融危机暴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以总结得到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相关性, 即一种循环发展的模式“监管不到位→金融危机→强化监管→危机逝去→经济繁荣→管制放松→金融危机→新一轮监管升级”。呈现这种发展路径, 是由于每次金融危机的暴发都会让人们反思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问题, 并发现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健全才让促使金融运行中的风险转化为一场危机。要堵住这些金融风险漏洞就要实施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但是, 危机总会过去, 经济再度繁荣, 金融产品更新换代, 这些新生的金融产品总是能突破针对旧产品所形成的监管制度中的空白点, 并利用这些空白点实现产品获利, 或者干脆是政府为了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 主动的放松了管制, 总之, 伴随经济繁荣而放松的金融监管势必会引起又一轮新的危机, 于是开始新一轮循环。

四、不是平行化的发展而是螺旋式的上升

以上提到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相关性模式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化的发展, 或者说是一种历史的重复, 而表现为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过程。虽然金融危机逝去后的经济繁荣会使监管有所放松, 但此时放松的一般多是经营范围的放松, 而监管的内涵却是在不断深入的。以英国为例,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 英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此后, 由于自由主义开始影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英国也逐渐认识到分业经营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90年代, 英国实施了著名的“金融大爆炸”改革, 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 另外合并了此前银行、证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共同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部——“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成立后, 高度集中了原来9个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权力, 还增加了新的监管领域, 例如不平等条款、金融行业准则以及相关从业律师与会计师规范等。该例子说明金融监管范围的放松并不影响其内涵的扩展。金融监管体系本身是不断完善与发展, 因此, 其与金融危机关系不是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历史重复的过程中, 而是不断的向上发展。

五、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相关性对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一) 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实现金融活动监管的全覆盖

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是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监管割裂, 必然出现监管重叠与监管缺失, 进行相关协调的成本很大, 也是导致危机出现的重要根源。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成本上显然要低于分割的状态,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将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统一监管部门, 从而完全覆盖我国金融机构的全部活动范围。

(二) 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摆在突出的位置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不到位是此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资产问题相当严重的机构还能获得评级机构的肯定评估, 给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极大的风险, 而这些风险不断的累积, 最后变成了现实的危机。因此, 我国要以此为鉴, 加强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 遏制金融风险产生的源头之一。

(三) 加强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问题, 比较股市波动很大, 内幕交易依然严重, 操纵股市的行为时有发生, 而相关的监管法重视上市前的审批, 对于上市后的相关条例则相当薄弱。因此, 应该加强证券业的司法与执法力度, 加强引入“举证责任制倒置”等防止内幕交易的制度建设。要依靠股民、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体系的共同建设与维护来提高金融业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刘沛.开放经济下金融稳定的理论与实践[D]暨南大学, 2006.

[2]宋德亮.商业银行会计与信息披露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 2009.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9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资料来源:高山(2009),《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2000(2).

[2]陈丽钦.金融创新挑战下的金融监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9).

[3]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5]胡珀,孙建华.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8(4).

[6]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制度的警示[J].经济与法,2009(2).

[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10

今天的金融, 它不再是过去所指的狭义的金融, 既资金融通了。现代金融包括着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由于经济货币化程度加深;以银行为主体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形成;金融调控已经成为主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方式;金融深化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典型特征。我们说金融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是左右经济的“权杖”。反过来, 金融又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 在现代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现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灵魂。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 但经济还不够强大, 不过至少可以说是一个准经济强国, 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我们却不是一个金融大国, 金融滞后于经济。我们的金融立法相对落后, 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很不完善, 我们的金融体制尚不健全, 我们的金融市场还不十分成熟等等。

2 当前中国经济形势

走过了新世纪以来金融危机阴影下最困难的一年, 2010年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企稳回升的态势。有经济专家预测, 中国经济有望进入本世纪以来的第二轮高增长、低通胀的黄金增长周期。

2010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对于进一步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巩固经济回升基础, 为“十二五”规划的启动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至关重要。随着投资增长的延续, 消费的稳定增长, 外需的明显改善, 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强劲的复苏态势。

不容置疑, 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依然较强, 经济仍具备实现平稳快速增长的有利条件。但也应看到, 经济运行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因素, 一些长期性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来加以解决。目前, 我国经济形势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货币供应量增幅偏快。第二, 我国直接融资所占比例依然过低, 间接融资比重过高。虽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证券市场不发达, 直接筹资不便利的问题, 但是如此高的间接融资比例为全社会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三, 广义货币M2占G D P的比重过高。虽然中国经济存在一定特殊性, 但是过大表明, 经济发展中融资过多依靠银行体系, 风险度偏高。第四, 总储蓄率依然偏高。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 消费需求所占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2010年中国经济的外部环境更复杂、更严峻的局面不容忽视, 我们的经济策略必须放在大的格局里思考, 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是必须要从容而严肃面对的首要问题。

今后经济区域结构的调整力度要加大, 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也要加大, 将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进行调整。特别是在低碳减排方面, 政府可能会在排放、可替代性能源、解决环境污染等方面加大力度;其次, 依赖出口、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 将转变成消费、投资和进出口共同拉动经济增长。那么, 如何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中国经济面临着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3 当今中国宏观金融形势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中,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 金融市场还不成熟反而使中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损较小。而2009年以来, 我国政府坚持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不动摇, 坚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随着后来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的实施, 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的态势。目前, 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整体向好态势趋于明显, 财政和金融环境相对良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说:今年以来, 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 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人民银行在《2010年二季度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中, 提出今后一段时期, 仍将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提高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据此, 市场得到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稳定政策”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宏观经济政策的主基调, 中央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再次重申财政与货币政策总体框架不变, 同时进一步提高政策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这给市场注入了充分的信心

尽管, 在这次横扫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中, 我们金融系统受到的影响程度比较小, 但是, 我们不能有丝毫懈怠, 必须加大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国金融改革, 扭转金融对于经济的弱势局面。今番应对危机所实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联合刺激的策略, 其效果已经显现。我们激励自己要能够从金融危机当中寻找机遇。危机, 有危也有机!也许这正是国人对待一切危机的积极思维, 这种思维将持续推动我们的经济前行。

我们的金融体制、金融环境、金融效率、金融市场, 尤其是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 诸多方面都还落后。金融环境不佳, 金融体制不健全自不待说, 金融市场可以说很不发达。至于金融立法以及金融监管则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也滞后于我国的经济进步。我国今后要从依赖出口、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 转变成消费、投资和进出口共同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面对上述调整, 金融必须相应地有所作为, 要服务好。对经济工作, 金融既要服务, 还要参与。只有参与了, 服务才能跟得上。总的来说, 我国的金融形势中, 危机是可以抵御的, 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宏观金融是向好的, 前途是光明的。

4 完善金融立法刻不容缓

我们今天建立的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 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它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动脉, 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渠道。那么, 金融立法是中国金融法治的基本前提, 是中国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同时也是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监督管理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金融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 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金融立法也有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尽管,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金融法, 但是, 自1995年以来, 我国人大颁布了10项金融法律;国务院颁布了145条法规;加之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金融规章及高法与高检的司法解释等, 共计3885部涉及金融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 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 金融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主体, 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 既适应中国国情又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法律制度统一整体。

但我国金融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 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完善我国金融立法体系和对一些重要金融立法内容的修改应是我国当前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

金融立法和金融法律制度建立的最根本目的, 就是防范金融风险, 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 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 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 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既然, 金融立法主要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当前, 中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三项:一是信用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 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 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即信用风险。当然,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还会有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及证卷公司资产质量低下等风险。其二是操作风险。由于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 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三是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 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 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 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 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 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近年来, 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 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 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 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 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 一旦资金链条断裂, 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针对上述风险, 要完善以下金融法律法规: (1) 征信管理法规, 建立征信体系。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 (2) 修订现行企业破产法。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 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堪忧。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 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 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 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 必须纠正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 此项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中,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的诈骗行为十分普遍。我国《刑法》对上述金融欺诈行为, 并没有明确确认, 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 增订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在金融业务方面, 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 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 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 而实际上这是一种法律风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是对金融系统、投资者的共同保护, 是国家金融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当今国际大环境下, 必须确立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先行地位。

5 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国家法律授权部门, 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 保护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行,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立的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 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国际金融监管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面对金融全面开放, 面对金融立法的完善, 为了能够保证金融立法的顺利实施, 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目前,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 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 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 光大控股集团、天津秦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 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 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 实现监管体制的彻底变革, 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的新局面。金融监管是金融立法的后决条件, 只有健全并细致的监管, 金融法律法规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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