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关键词: 原系 判决书 辽宁省 书记

判决书(精选6篇)

篇1: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条信的第13号证据证的柜面 中一次性解决30万元亦可搬出,上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是建设局和代仁华在载脏。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和临居王华家产生矛盾纠纷,王华占着镇里在派出所的代朝平,武装部长蒋成泽作后台,多次找上诉人麻烦,并以我的石碑厂开办在“省级风景区”为由,请示县建设局要上诉人搬迁。上诉人接到《通知书》后和本村著兴帮协商协议搬迁,在搬迁的过程中,因供电所要先安装东南煤厂的电源,推迟安装上诉人新搬迁“王庆田沟”的石碑厂上的电源,经上诉人请示镇党委副书记口头表态同意上诉人延长10天搬迁。在请示同意延长10天后第四天,县建设局、石桥镇党委派出所近100人将上诉人的住宅围住,并进行攻击上诉人的住宅。在攻击过程中导致派出所刘亚烂开枪将上诉人的脚部杀伤,此案不是执行上诉人的石碑厂,而是执行上诉人的住宅,所以政府执行主体错误导致刘亚开枪杀人民群众。检察官在复查本案中说:“居高临下”的话等于在放屁,铡刀没有这么长,从录像上看出上诉人的位置也不是在“居高临下”的位置,故: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黔盘再初字第2号(应为2013年黔盘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判决,等于一群所为,检察院的放屁行为,政府错误的行为,上诉人没有犯妨害公务罪,敬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重新审判为感!

上诉人:路选所

2013.7.14

篇2: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篇3:妙趣十足的古代判决书

苏轼在徐州任太守时, 一位法号怀远的和尚告乡民无端殴打出家人。经查, 此僧身在佛门, 心恋红尘, 某日喝得酩酊大醉, 调戏民女, 这才被众乡民痛打一顿。怀远为免遭寺规惩处, 谎称“乡民欺负出家人”, 告到徐州府, 苏轼了解情况后写下“并州剪子苏州绦, 扬州草鞋芜湖刀”两句话, 让怀远回去自悟。怀远回寺后想了几日, 仍不解其中之意, 后请教塾馆先生, 先生说:“这歇后语的谜底是‘打得好’。”

宋代张咏巡查衙门钱库, 发现管钱库的小吏回家时随手把一枚小钱放进帽子边缝里, 每天如此。张咏以盗窃国库的重罪将他拘押起来, 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只是拿一枚小钱, 判死刑实在不应该, 于是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了16个字的判词:“一日一钱, 千日千钱, 绳锯木断, 水滴石穿。”寥寥16字, 掷地有声, 让罪犯罪有应得。

明代的一天, 湖南长沙两头牛顶斗, 一死一伤, 两家主人为此吵闹不休。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正好路经此地, 问明情况, 当即判道:“两牛相斗, 一死一伤。死者共食, 生者共耕。”一场争端很快被平息。

清朝年间, 一寡妇想改嫁, 而公婆极力阻拦。于是, 该妇人便向官府递交一诉状:“夫亡妻少, 翁壮叔大, 瓜田李下, 当嫁不当嫁?”知府大人核实情况后, 提笔写下一字判词:“嫁!”该判词惜墨如金, 言简意赅, 只有一个字, 可谓“春秋之笔”。

清朝年间, 福建泉州有一年轻貌美的小尼姑, 与一位进香的曾相公一见钟情, 相爱甚笃, 于是, 她向州衙递状要求还俗。

篇4:读懂肿瘤判决书

一个常见的场景

病理科医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场景:患者拿着刚取到的病理检查报告,急切地注视着医生,焦灼地问:“良性还是恶性?”当然了,大部分的病理检查报告可以直接回答患者的这个问题,病变性质是良性抑或是恶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的回答却难以三言两语说清病理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因为关于不同性质病变的病理报告还包含许多其他信息。鉴于我国国情,医院病理科工作负荷较重,病理科医生很难有足够时间和病人慢慢解释。而很多患者由于并不了解病理科的工作,由此产生的矛盾屡屡出现。

目前,已经认识到人体疾病的性质除了良性、恶性以外,还有交界性(或称低度恶性)病变。例如:在卵巢浆液性肿瘤中,约15%的肿瘤为交界性,形态特征表现为少部分区域上皮细胞的组织结构和细胞形态有异型性,可有微小浸润,但缺乏明确的间质浸润,这种肿瘤就介于良、恶性之间。又如:软组织发生的韧带状纤维瘤病,也不能简单地归入良性或恶性的范畴,只能诊断为交界性病变。这时,全面理解病理报告的内容就十分重要。

高频词要读懂

病理报告上有一些词频频出现,这些词是判断肿瘤性质的风向标,需要特别留意。

分化

一种组织的细胞从胚胎到发育成熟,要经过各种分化阶段,分化愈高,其成熟度愈好。在肿瘤病理报告中,分化程度代表了肿瘤相应的恶性程度、预后等隐含信息。例如,“高分化癌”代表恶性程度比较低,出现转移的可能性较小,预后比较乐观等等。而“低分化癌”正好与之相反。

异型增生

也有的病理报告描述为不典型增生、非典型增生、间变等,是上皮细胞由于长期受到慢性刺激出现的不正常增生,并不代表就是癌变。例如,宫颈异型增生就是指宫颈上皮细胞部分或大部分发生异型和不典型增生,报告中常用“CIN”描述。CIN分三级,级别越高发展为癌症的几率越大。一般CINⅡ级以上就要定期随访或积极治疗。同样,肠道、支气管、乳腺等病变有异型增生均要引起注意。

癌变趋势

即癌前病变,并不是癌,但继续发展下去就有癌变的可能。因此需要大家提高警惕。常见的癌前病变有:

黏膜白斑 常发生于食管、口腔及外阴等处,如果黏膜鳞状上皮过度增生并伴有一定的异型性,就有可能转变为鳞状细胞癌。

交界痣 多位于手掌、足掌、外生殖器和背部,经常受到摩擦,外伤或感染等刺激,容易发生癌变。

慢性萎缩性胃炎 大约10%的萎缩性胃炎病人可能发生癌变。

宫颈糜烂 宫颈糜烂是女性较为常见的病变,其中,重度宫颈糜烂中的鳞状不典型增生,容易发生癌变。

乳腺囊性增生及乳腺纤维腺瘤 多见于40岁以上妇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癌变可能性也会增大。

多发性家族性结肠息肉症 结肠息肉均为腺瘤性息肉,癌变率达50%,有家族史。

癌疑

此类报告表明,不能完全肯定是癌症,或对癌症的诊断有所保留,须进一步检查。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病变不够典型,性质难定;或虽倾向为恶性,但其组织量太少或有挤压等。此类报告中,多会出现“考虑为……”“倾向于……”“可能为……”等字,这些报告均需要医生重新做活检或手术中开展冰冻切片,同时需要病人密切随访。

原位癌

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仅局限于黏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润到黏膜下层或真皮层的癌症。通俗地说,原位癌就是刚形成不久的初生癌,如宫颈、胃、皮肤原位癌等。

一般来说,癌症的发生大都是按照“癌前病变——原位癌——浸润癌——转移癌”的过程发展的,从原位癌发展为浸润癌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在此期间,病人没有任何感觉,如不认真检查身体,很难被发现。

从报告中确认3点

拿到病理报告以后,患者主要从病理报告中可以初步了解到:

1 病变的性质和程度,是良性、恶性,还是交界性;

2 病理科医生诊断的把握性有多大,是确定诊断、倾向性诊断意见,还是仅仅客观地描述病变形态特征而无法进一步提出明确的诊断意见等;

3 应了解对于少数疑难病例,其病理诊断意见有时并不是唯一的。不同的医院或不同的病理医师之间可能出现一定分歧。在病变诊断不明,临床治疗难以定夺时,寻求专家会诊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转诊时,带好临床病史摘要或CT/MRI的胶片等全面资料,非常重要。

切莫断章取义

病理检查不同于普通实验室化验,所以更加忌讳患者对部分文字“断章取义”。部分病例由于活检取材局限或者病变本身的不典型性,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疑难病例,凭现有病理技术手段难以确定诊断的时候,这时的病理报告可能只能提供倾向性的诊断意见。根据不同的把握程度,报告内容中可以见到病理医生的下列诊断方式:“根据……,符合……”“根据……,考虑为……”“不除外……”“客观描述大体和镜下所见,由于……所限,依据不足不能提出诊断”等报告方式。这个时候,患者切勿悲观,而应该积极地配合医生,进一步检查确诊或进行试验性治疗,尤其是密切随访观察病情的变化将变得十分重要。

篇5: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篇6:民事判决书

[2001]×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1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起诉书

检刑诉()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补前是XX市XX公司的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XX市公安局X分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补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变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间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许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创伤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XX供述;

(二)证人朱XX侯XX的陈述;

(三)法医鉴定结论;

(四)作案工具(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五)被告人刘XX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有明确的杀人目的与动机,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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