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精选9篇)
篇1: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7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 延迟退休
对照表
2016年退休年龄的最新政策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2016年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016年退休年龄女干部年满55周岁。那么,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资料。
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
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代表性地方规定
1、广东省
1999年4月27日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 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粤劳薪[1999]14号的规定,广东省是以工作岗位为认定女职工身份的标准,在工人岗位的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55岁退休。
2、上海市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规定:(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
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 退休、退职年龄。(文章来源于网络 上海中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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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与往年的一样,没有新的变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达到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年限,就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2010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篇3: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新规取消了延缓报废制度, 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等情况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 同时明确, 私家车将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上榜理由
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和社会保有量的日益增加, 汽车对社会资源的占用和环境的影响也日益明显。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 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迅猛, 汽车产量从2000年的200万辆增加至2012年的1 900万辆。根据公安部发布数据显示, 2012年底, 全国汽车保有量1.2亿辆, 据预测2020年, 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亿辆, 报废量将超过1 400万辆。
随着汽车产销量、社会保有量以及报废量的急剧增加, 多年来, 我国对汽车的报废标准主要从年限和里程上来进行衡量,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废制度, 对于促进汽车产业的更新换代, 发展汽车循环经济, 防止废旧机动车上路造成安全和环境隐患, 同时, 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微声音
原志力 (私家车主) :新规“实惠”又环保
新规的好处显而易见, 将大大延长车辆的使用时间, 使得车辆使用效益最大化, 同时也减缓了新车的增加量, 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如果将车爱护得好一点, 若干年后, 像欧美国家一样, 家里有一辆使用几十年的老爷车是完全有可能的, 取消报废年限后, 那些年龄稍长、性能依然不错、价格又便宜的二手车会成为抢手货。
杨明 (4S店老板) :养旧车开销大, 不担心没人买新车
篇4: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关键词:退休年龄;平等;性别歧视;退休金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6-01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须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 。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观点:1、延长退休年龄:一些学者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推迟退休年龄能够有效减缓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1];2、支持差龄退休:若推迟退休年龄,不仅导致社会劳动力的结构偏老,还会引起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变化,这种用老不用青的现象使得社会财富更多的流向老年人,青年“啃老”的现象也会愈加严重[2]。从劳动力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延迟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平均成本将会增加,会使得经济的竞争力不断降低,不利于经济的持续迅速发展[3]。3、推行弹性退休:特点在于弹性、灵活性强,它是指劳动人员在退休的年龄、形式、收入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的退休政策[4]。
2005年周香华女士起诉中国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反了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构成对女性的歧视,法院依《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认为被告平顶山支行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众主要从平等权与对女性歧视的角度切入退休年龄不平等的规定具有违宪性,这种观点应深入剖析该规定的内在涵义、立法目的及其存在的合宪性,不能简单认为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就违反性别平等。判断该规定不平等的合理性要考虑两点:一是这种年龄上的差别是否能够真实的反映出男女在劳动生产效率上的差距;二是这种规定的不平等在劳动者、企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否达到合理的平衡 [5]。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于建国初期,当时考虑的主要是就业状况、经济条件、人均预期寿命及男女生理条件的不同。解放前,女性的就业机会较少,工龄比男性短也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女性,旨在促进男女间的实质平等。
男女平等不论是作为原则还是价值目标都不被争论各方所反对,但将法律明文规定的男女平等适用于男女同龄退休方面,还需要有足够说服力的论证: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同是如何打破平等原则的?男女平等中的“平等”强调的是机会上的还是结果上的?在法律讨论的范围内,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平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因违反平等原则而构成歧视中的“歧视”应如何界定?并非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不公平的,牵扯到特殊保护的方面,衡量平等的标准时,还需结合特殊保护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在周案中,法律对于男女退休年龄规定的不平等,不管是从立法目的还是实行效果上都是特殊保护的表现形式。实际生活中,法律只能先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才能逐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再者,对于一些特殊问题,为了确保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不得不采取“差别对待”,这主要也是考虑到公平原则与效力原则之间的权衡。平等保护就是要对不同的群体在分配方面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待,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6]。分类正当性的认定,必须满足两点要求,第一,立法的目的必须合宪;第二,法律必须是为了达到合宪性这一目的的合理方法;立法上的分類是为达到目的手段,如若没有这种联系,其分类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意义,成为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歧视性”标准[7]。特殊保护是差别对待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基于合理差别的特殊保护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纠正,不构成不平等。
周案中,人们主要集中于原告继续劳动可获得的利益与退休之后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只注重到劳动者“就业”后的利益而忽略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不同的争议主要还是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距,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之后,对女性职工的经济来源的影响是负面的,而退休金的影响则是正面的,若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因个体的差异性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只是社会背景的不断变化,国家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税收、再分配的政策影响,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才使得支持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加大。若能有效的改善退休前后经济的收入状况,处理好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合宪性就不言自明。
综上所述,以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而存在违背宪法平等原则的说法,只是单纯的对性别平等中的平等进行表面意义上的解释,并未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层面来认识和解决女性发展与男女之间的性别平等问题,没有深入分析男女平等的实质意义。我国的退休政策可在给予男女合理差别的基础上,相应的调整退休制度,整合各方利益主体,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也使得劳动者在退休之后的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注释:
①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此外还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敏感性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制度,2002(4).
[2]姜向群、陈艳.对我国当前推迟退休年龄之说的质疑[J].人口研究,2004(9).
[3]Martins. P., Novo, A and P. Portugal. Increasing the legal Retirement Age: The Impact on Wages, Worker Flows and Firm Performance (2009). IZA Discussion Paper No.4187.
[4]朱棱.论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与调整[J].辽宁大学学报1999(5).
[5]朱应平.论我国平等工作权的宪法保护[J].法学,2002(8).
[6]张步峰.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家2009(4).
篇5: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13年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还是一直沿用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法定退休年龄漫画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伤亡赔偿事宜,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案例综述】
申请人陈某,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2010年8月24日至9月9日在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公司食堂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3000元/月确定。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仲裁意见】
申请人陈某2010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工作时年满5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它申诉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基于劳动关系而向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1.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而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退休年龄作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的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也不利于新增劳动者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继续工作,当前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高薪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退休人员的情况比比皆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未明确界定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没有退休金人员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江苏地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非正常劳动关系,但仍适用劳动法有关劳动标准的部分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3)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
篇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目前关于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单位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主治医师等工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专学历毕业的,经过考核取得了同等学力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的中学和小学教师,如果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业务能力也比较强,可以略微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之后的规定是:女同志不超过六十岁,男同志不超过六十五岁。如果没有上述关于坚持工作和业务能力的条件的人员,他们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
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担任的是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如果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统一退休年龄,要免除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只独立从事专业工作。
在这项规定下达之后,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复职,当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请他们工作。
关于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变化,我国教师的退休年龄暂且按照这方面来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等。重点高校领导60岁退休,教育部还对高校领导班子作了要求。1、58岁以上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
2、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退出领导岗位
3、党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4、领导干部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
5、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
6、领导班子要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
目前还没有实施。
按照现在的规定,女教师55周岁,男60周岁。中小学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教育,是国家教育的基础。作为中小学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饱满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精力;(2)极强的学习力与创新能力;(3)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
可是,根据我们的现实情况,大部分教师进入中年以后,就逐步出现以下毛病:(1)视力衰退;(2)知识更新速递脱节;(3)工作能力衰退;
(4)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使用不了;
如果延长中小学教师的退休年龄,带来的间接后果是: 对学生层面的影响:
(1)学生得不到全面的发展;(2)部分学生受到落后观念的摧残;(3)国家教育出现严重的贫富差距;(4)阻碍国家的民主化与现代化进程;(5)失败的教育造就孕育公民社会的破裂。对就业层面的影响:
(1)老龄化教师占据了教师岗位,阻碍教育发展,毁坏教育就是毁坏民族的未来;(2)年轻师范院校学生进不了教育岗位,造成极大的就业压力与人才资源浪费;
当然,要延长教师的退休年龄也不是不可以,也会受到很大人的强烈欢迎,因为他们可以:(1)与在职人员一起增资;(2)与在职人员一起过教师节;(3)与祖国的未来一起玩耍。
反正,我要的是权利,至于义务,就只能看他们的工作意愿与身体素质的情况了。综上所述,延长中小学教师的退休年龄必然祸国殃民。
我们面对中国中小学教育的建议是:教师从教30周年,要么退休,要么转岗,否则都是对教育的摧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即(闽政【2006】40号文)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对此福州市教育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地政策,不存在中学高级教师可以延迟退休的问题。考虑到学校教学工作的衔接问题,市直属学校的教师办理离退休手续,因工作急需的,3月份至8月份达龄退休的,可在当年9月份办理;9月份至次年2月份达龄退休的,可在次年3月份办理。
目前政策下,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普遍低于男性,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女性社会资源的一大损失,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随着社会发展,大批女工人,普遍受过高等教育,精力充沛,爱岗敬业,勤恳吃苦,完全适应目前工作要求,统一延期至55周岁退休符合目前国家现实状况。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3月27日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而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7: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5年福建厦门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针对女性延迟退休年龄做出最新规定,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岁,可在55岁申请自愿退休。
日前,网曝女性退休年龄新规定,处级女干部延长至60岁退休,但是不会强制执行,55岁时可以申请自愿退休,引社会各界广泛舆论关注。
据悉,新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而对于已经退休的女干部不再追溯。据了解,新规定来自于中组部和人社部下发的文件,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方可退休,不过该政策不具有强制性,处级女干部也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申请自愿退休。
而按现行规定,女干部延迟退休也不能任实职。但是也有网友表示,这退不退休还是要看个人情况。
信息来源:http://xiamen.offcn.com/?wt.mc_id=bk11312
篇8: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思考
多少岁退休最合适?在2008年年底, 媒体就“延迟退休”一直议论纷纷, 且当时传出消息“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时值2011年, 也未有任何措施动态, 一时间, 相关的调查、讨论盛行,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均大量存在。人保部相关人士表示:关于目前我国是否延长退休年龄仍在“研究”阶段。
二、反对目前延迟退休原因分析:
1. 对于就业方面影响:
(1) 老人不退, 新人没位。
我国是人口大国, 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有2400万人左右, 而目前每年大约只能安排1200万人就业, 因此“老人不退, 新人无位”较为普遍, 且能征得很多人共鸣的一个论点。提出提高退休年龄, 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 使社会整体就业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倒挂”之势, 即老人就业比年轻人就业相对充分。从社会学角度来说, 这种就业形势会产生诸如“啃老族”的弊端, 而一些不愿意作为“啃老族”的年轻人, 也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危害社会, 因此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
(2) 产业结构不同, 对就业者要求不同。
在发达国家经济主要是服务业而非制造业, 在私营和公共服务机构中很多工作都要基于从实践中获取知识, 故经验极重要, 而且脑力劳动当然要比体力劳动对人体的要求要小很多, 这样就为延迟退休提供了可能性, 而偌大的“中国制造”需要的大部分是劳力型人才, 所以如果延迟这部分人的退休年龄, 必定会使这部分人感到力不从心, 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
(3) 部分中老年人群也会产生就业困难的困扰。
对于一些企业的基本职工, 由于本身薪酬待遇等均不高, 不得不“再就业”, 而延长退休年龄类似于剥夺了再就业的机会。随着岁数的增加, 被企业返聘的几率就越小, 他们再就业的公平就业权和收入权就难以保障, 目前“4050”群体就业难的现象, 就佐证了这个问题。
(4) 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明显增加, 倘若进一步延迟退休年龄, 会使企业人员的流动性减弱, 影响企业活力。
2. 延迟退休年龄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影响: (1) “延退”与养老金亏空问题
据报道, 推迟退休一年, 国家可节省养老金200亿元。我国养老统筹基金亏损严重, 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亏空。但这是个治标不治本, “饮鸩止渴”的方式。养老金亏空数量巨大, 解决这个问题得追本溯源, 由于制度转轨所造成的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故无论是做实个人账户还是采用名义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基金的个人账户部分都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 仅通过延迟退休年龄, 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反而会产生对社会保障体制的威胁。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来解决亏空的这个想法是不成熟的。
(2) “延迟退休”对我国养老制度推行方面影响。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进行了改革, 各个方面都还处在一个磨合时期, 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旦延迟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制度又需要对不同的人群进行相应的改变, 这会使人们在理解和执行养老保险制度上产生更大的问题和混淆, 对整个养老体系的发展不利。
(3) “延迟退休”会加剧我国养老金给付制度不公。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给付制度对于不同的工作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 这使得一部分人希望尽早退休, 一部分人希望延迟退休, 两极分化现象严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无保障人员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3. 对于“国与民之间契约关系”的影响
2010年度, 法国通过了备受争议的退休制度改革法案, 之后全国跨行业罢工反对该项改革实施。分析这种现象, 即是社保制度是一种国家和国民的契约关系, 单方面修改契约本身是一个违约行为, 而对于契约精神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而言, 会出现如此现状也比较容易理解了。通过这一事件我国要吸取这方面的教训, 即针对延迟退休方面的政策, 一定要多次听证。
总体看来, 延迟退休年龄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而且人们对虽然随着国民生存寿命的增加, 劳动能力也在增长, 从长远看, 延迟退休年龄是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 但延迟退休年龄不仅要看制度, 还要看时机。
三、具体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法
1.“柔性”“弹性”
从2010年10月起上海实施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 虽并非能等同于延迟退休年龄。但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被用于对退休年龄政策制定上。
鉴于,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和诉求多元的社会, 社会人群的结构复杂, 而“柔性”“弹性”的做法符合了不同层次, 不同状况人群的需求。
2.“男女平等”, “女干部与女职工平等”
男女退休的政策源于计划经济时代, 历史上, 对劳力要求较高, 而目前阶段, 这种趋势渐降, 很多女性在老年时几乎可以有与男性相同的工作能力, 再加之, “宪法的平等性原则”也要去女干部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同化。
故可以采取先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使得男女退休年龄同步, 再同时延迟男女退休年龄的方式, 逐步缓慢地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
3. 逐步推行
篇9:退休年龄之争
6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6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官员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次公开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相关调研工作,今年下半年将会启动。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然而,在有关网站进行的“你怎样看待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的调查中,45万名网友参与投票,93.3%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就算还是60岁退休,我们可以领到的养老金能有多少呢?且看下面一组计算。
比如一位老人,1978年参加工作,工作32年,2011年退休,工资一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平均水平一致,并每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全国人均寿命74岁来算,那么等他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呢?
根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月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37147元,也就是每个月3095元,33年中,总的工资收入为288274元。个人账户余额=288274×8%=23061.92元
那么, 基础养老金= 3 0 9 5 元×(1+1)+2×(1%×33年)=102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1061.92/168=125.37元,每月领取养老金总额=1147元。
也就是说,从1978年工作到2011年,收入为全国工资平均水平的话,退休后每个月只能领到1147元的退休金。在物价畸高的今天,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点钱够用吗?
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建立统一基本养老金制度;1998年,中国半数省市养老金收不抵支;2005年,养老基金空账已达8000亿元;2010年,缺口17557亿元;2075年,缺口可能达90000亿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为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到了养老金出现亏损的时候,应该由谁买单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在酝酿出台退休年龄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但是就必须考虑到普通老百姓的呼声,要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商业保险的市场良机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是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按照目前的政策,凡是已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或者1998年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满10年,规定实施后缴费满15年的均可领取。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等于个人账户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假设60岁退休,如果届时的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过渡性养老金只针对“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发放。养老金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按月领取。
显然,仅靠社保便希望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比较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年老时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用于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随着“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
正因如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要想有优质的晚年生活,还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的补充。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保障相对稳定。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是和房产、汽车并列的高档消费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只有大约四十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的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购买养老保险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有效投资方式。
对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人群,尤其是那些年轻人来说,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是应对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丰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是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如两全保险;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年金保险中给付的祝寿金、满期生存金。因此,消费者如果感觉每月或每年领取保险金很麻烦,或希望集中使用资金的话,在选择商业养老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的。
商业养老保险还拓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自己资金的升值,也开始注重投资。商业保险就不再局限于单一养老的功能,而是顺应市场补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红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设立投资账户。而且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的同时还可附带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险,如:医疗、意外、健康等,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侧重点去选择。如果消费者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或者想在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部分资金,就可考虑购买两全、或终身寿险。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相对广,但是一些边缘人群或特殊职业人被排除在社保之外,因此这部分人就一定要购买商业养老险来保证自己晚年的生活,建议这些人在购买养老险的同时,可附加一些其他保险,如:医疗、健康。一是这样的人群在各方面的保障都薄弱,二是这样购买产品组合也会划算些。
在目前的情况下,老百姓对社保存在比较大争议时,也是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保险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保的补充,商业保险也到了应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商业保险如果在这个时期加大宣传力度,应该说可以赢得不少的市场,从而一举奠定在养老方面的地位。
延税型养老险呼之欲出
6月29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步入“刘易斯拐点”。过去,企业是金融业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劳动者将在国内财富中占据更大的份额,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将成为金融业日益重要的内容。显然,保监会也意识到了国内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挑战。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业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如完善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健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引导长期储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项俊波还提出下一步保监会在养老险建设的工作重点:提升保险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年金。
作为保监会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本刊曾在今年第5期做过专题报道)已提上日程。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会有实质性进展。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信息来看,陈文辉所说的实质性进展应该是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在上海进行全面的试点,此前上海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准备,各有关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人员配置和办公场所都已准备到位,只等保监会的批文了。
延税型养老保险有三个好处: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的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购买力,也就是金钱留到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有很好的利处;个人也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的时间更长的累计。
现实中,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而且保险年金化的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时非理智的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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