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共5篇)
篇1: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9—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发展,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措施”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聊城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落实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聊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聊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强化压力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坚定信心、痛下决心,竭尽全力、集中攻坚,举全警之力开展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严格落实货车限行、重型柴油车、渣土车治理、科技监管等措施,完善常态化严管机制,坚决遏制大气污染反弹形势,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造安全、舒畅、清洁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重点治理工作
(一)重点道路:市城区和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道路,10处重型柴油货车联合执法站点所在道路。
(二)重点车辆:柴油货车、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商砼车、渣土车等城市建筑工程运输车辆。
(三)重点违法行为:货车闯禁区、超载超限运输、渣土车闯禁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冒黑烟”车辆以及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非法改装车辆。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市城区和北外环路限行8吨以上货车。设施大队要对所有进入市城区的路口进行一次摸底排查,补充完善提示、禁令标志。东昌府大队要继续在道口铺中队以西、西外环聊堂路口、北外环聊临路口和德上高速聊城北路口设立执勤点,引导货车绕行。开发区大队要继续在北外环聊夏路口、北外环聊博路口、东外环高速路口设立执勤点,引导货车绕行。茌平大队要继续在聊夏临博路口、聊博茌平南环路口设置执勤点,引导货车绕行。以上所有执勤点实行24小时勤务,每个执勤点执勤力量不少于4人,落实“六个一”措施,即一辆警车、一座方形遮阳棚、一张桌子、一本台账、一批宣传资料、一套饮水便民设施。
责任单位:设施大队、东昌府大队、开发区大队、茌平大队
(二)强化城市道路巡查管控。织密巡逻管控网络,压实管控责任,调整优化勤务,细化整治措施,将责任传导至每一名网格民警、辅警,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推进。严管重型柴油货车、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高污染排放车辆,严查超载超限运输、货车和渣土车闯禁区、排放检验不合格、“冒黑烟”等交通违法。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大队辖区)划分为5个责任区31个责任网格(附件1),实行24小时勤务。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网格化勤务机制。
责任单位:各交警大队
(三)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严格渣土车通行审批制度,规范“渣土车通行证”办理(要求手续齐全,安全达标,车身后挡、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号,安装密闭装置),明确渣土车运行路线和运行时间(晚10时至次日凌晨5时),严格实行每日审批、实地验车拍照,逐车建立台账,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渣土车一律不予办理。加强渣土车途中管控,采取流动巡查、突击检查、集中夜查、错时执法等措施,严查渣土车闯禁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冒黑烟”车辆以及逾期未检验、不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等交通违法。
责任单位:各交警大队
(四)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路面联合执法,充分发挥10处机动车污染执法站点作用,充分利用6063交通违法处罚代码,采用路检路查和黑烟抓拍等方式,加大对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对外埠排放不合格车辆加大劝返力度,并协同相关部门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配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货运车辆停放地抽测执法和遥感非现场执法力度,对抽测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高速交警支队、各交警大队
(五)强化科技执法应用。依托“冒黑烟”抓拍系统、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巡查重型柴油货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城市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对货车闯禁区、超载超限运输、渣土车闯禁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冒黑烟”车辆以及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非法改装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实时监控抓拍和检索取证,指令路面警力拦截查处,提高精准打击效果。
责任单位:高速交警支队,信息中心、各交警大队
(六)配合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车管所、各交警大队
(七)探索重型货车四环路绕行方案。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司法部门,深入分析研判市城区四环路重型货车通行流量,四环路范围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和物流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分布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研讨绕行方案。
责任单位:交管科、设施大队
(八)加快实施市城区交通“优化提升工程”。尽快完成四环路交通信号系统提升改造,更换30台智能联网信号机,实现智能联网、绿波协调控制,使车辆匀速通过,减少停车次数和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设施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公安交警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再动员、再部署、再加压,以责任在我的政治担当、尽锐出战的工作力度、更加过硬的治理措施全力开展攻坚战。支队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巡警支队长刘占军同志担任,支队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各科所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副支队长李彤、张保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攻坚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联络、情况控制等工作。各交警大队也要迅速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确定专班联络员,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规范执法,多措并举推进。要始终把路面作为主战场,精准、精细、精确治理,充分发挥科技设备作用,用足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顶格处罚,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要加强规范执法教育,从严落实各项处罚措施,规范使用违法代码,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要高度重视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配齐执法车辆和防护装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辅警受伤害事件。要加大宣传警示曝光,公开接受群众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调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督导检查,每天调度,每周通报,跟踪考核,明查暗访,确保把书面方案变成实际行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督导检查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各交警大队要实事求是统计工作战果,确保每个数字经得起检验,要认真填写《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战果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下午6时前报指挥中心电子政务,支队将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虚报工作战果,因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或被市委市政府点名批评的,一律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单位工作方案、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要于10月15日之前报支队指挥中心。
篇2: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汾渭平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2018-2019年秋冬季,汾渭平原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42.9%,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汾渭平原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详见附件1)。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大力推动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动焦化行业结构升级,加快煤炭、焦炭运输“公转铁”进程,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压减工作。
2.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企业集群包括焦化、煤炭洗选、铸造、砖瓦、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石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等。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布局,2019年10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
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
对保留的企业,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
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
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
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山西、陕西省煤炭洗选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关停、整合;
对保留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筛选、破碎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灵石县仁义沟和段纯镇、交口县双池镇、霍州市周边焦化、洗煤、氧化铝、煤炭采选等,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焦化、钢铁、石灰、洗煤等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推进企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等监测工作。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各省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实施深度治理。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所有企业要挂牌生产、开门生产。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确定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
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山西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500万吨;
2020年3月底前,陕西省完成龙门钢铁公司265平方米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
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
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各省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重点治理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加快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7.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地应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各类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o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
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治理任务。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经济性好、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单一简易取暖方式。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年采暖季前,汾渭平原完成散煤治理198万户。其中,山西省60万户、河南省30万户、陕西省108万户。
9.严防散煤复烧。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暂未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12月底前,陕西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研究建设物流园区,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山西省全面推进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
13.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应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各城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各省要加强降尘量监测质控工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的城市和区县及时进行预警提醒。鼓励各城市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市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
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城市周边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
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山西等地要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建立统一的预警启动与解除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预测预报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发布预警提示信息,立即组织相关城市按相应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9.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地按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生态环境部对各地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实施评估。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工作,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运行。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各省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
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鼓励各地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23.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各城市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城市要将本地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2)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各省要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清理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
(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汾渭平原等倾斜,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做好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要继续推进“煤改电”实施,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合理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强监督执法,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依法依规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现汾渭平原城市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紧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煤改气”“煤改电”、群众信访案件督办、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等。同时加强对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荒野焚烧以及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等颗粒物污染管控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要切实增强帮扶意识和本领,帮助地方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攻关项目建立的数据、人才、平台等科研资源,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重点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污染成因解析、应急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攻关专家及时进行重污染成因科学解读。包保单位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共同参与监督帮扶,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
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预警并报告;
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污染治理方案,推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
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十二)强化监督问责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
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提醒;
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篇3: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河北省唐山市将以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5个行业为重点, 在河北省唐山市集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确定的治污减排目标, 实现5个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 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 有效促进河北省唐山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河北省唐山市出台的《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 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等5个行业的企业排污必须先获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无证坚决不允许排污。企业将获得的允许排放量存入IC卡, 企业排污需要先刷IC卡, 卡里有余额才能排污。
具体来讲, 就是对河北省唐山市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浓度控制指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IC卡使用量超过时间进度, 将会受到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排污费3项处罚, 直至正常排放为止。总量控制指企业IC卡超过时间进度使用, 并提前用完年度许可排放量, 在上述3项处罚的基础上, 还要被禁排, 只有购买其他企业排污权, 才允许继续排放。
篇4: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省、市建材、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方案要求,细化分解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加大化工行业整治力度,加快化工园区整改进展,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落实。(县工信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配合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开展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清洁运输方案,推进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对保留的企业,推行厂房标准化建设,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3.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落实网格化监管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动态排查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乡镇(街道)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交界区域等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动,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供电公司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实行“两断三清”;对整合搬迁或提升改造类的,坚持高标准,按照规模化和达标排放的要求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配合)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5.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别、分规模、分时间明确工业炉窑关停退出、升级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对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和工业炉窑所处位置,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强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牵头)
6.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推进综合整治。开展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存在敞开式作业、末端治理设施单一的企业作为重点,强化收集和处理要求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罚。(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对照蓝天保卫战、国家清洁取暖试点要求和全县清洁取暖规划,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目标,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牵头)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零散式开展。2019年全县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4282户。(县住建局、发改局牵头)
8.严防散煤复烧。各乡镇(街道)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发改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县财政局牵头)加强天然气供应和电力保障,保障已改造住户的用电用气需求。(县发改局牵头)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确保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德州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2019—2020年)》,制定全县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及分解目标,建立工作台账,完成市定压减任务。严把耗煤项目准入关,执行《XX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控新增用煤。对照热电联产机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的位置,确保按照要求进行关停整合。(各乡镇、街道负责)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对工程进度滞后的,分析查找原因,分类提出整改方案。若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应向省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进行确认。对于不具备实现“公转铁”条件的企业,逐步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货车进行公路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12.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9年完成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455台。(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牵头)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多部门联合执法,秋冬季期间,路检路查、黑烟抓拍的柴油货车数量不低于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及时将超标车辆信息上报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柴油货车集中停放地和大型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对超标车辆重点监管,实施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县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以油品运输车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流动加油车。(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设施。(县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开展油品和尿素质量抽检,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以城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组织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7〕X号)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分别牵头)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分别牵头)加强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县城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行道路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对场地未硬化的组织实施硬化。(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强堆场料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严格降尘管控,平均降尘量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坚决遏制降尘量反弹势头。(各乡镇、街道负责)
17.严控露天焚烧。按照“市级督导、县级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工作模式,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从源头预防焚烧秸秆行为。(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严格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建材、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在秋冬季期间实施差异化生产调控,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9.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对于涉及民生保障、外贸出口、高新技术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在污染防治措施到位情况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防止“一刀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0.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鲁环发〔2019〕134号文件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将石化、化工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等工业炉窑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线监控设施开展随机比对监测和设备检查,严查干扰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1.加强机动车监测监控。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联网。积极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利用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柴油货车实时监控。(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2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VOCs检测仪、红外摄像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电力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把时限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任务。(八)加强科技支撑。
继续开展“一市一策”课题组跟踪研究,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尤其是SO2污染成因解析、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指导企业开展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抓好“一市一策”课题组意见建议的研究落实。篇5:2020年秋冬季机动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1000 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退出225万吨,山东省压减退出355 万吨。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区域内完成38 台共277 万千瓦燃煤小火电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 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省要按照2020 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0.4 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 年9 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 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各地应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 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362 万户。其中,北京市替代15 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19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河北省替代174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北京市以南、石家庄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山西省替代28 万户、山东省替代45 万户、河南省替代81 万户。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符合相关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12 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山东、河南省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地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2018 年10 月底前,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基本完成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10 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天津市完成改造222 台、5908 蒸吨;河北省完成353 台、8028 蒸吨;山西省完成17 台、100 蒸吨;山东省完成182台、409 蒸吨;河南省力争完成278 台、1450 蒸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2018 年12 月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加快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线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各城市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 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市制定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各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 年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 年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各地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地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 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城市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 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鼓励各省(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北京市重点推进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推动实施餐饮行业达标治理改造,完成VOCs 治理任务61 家;天津市重点推进石化、塑料、橡胶制品、家具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VOCs 治理任务293 家,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河北省重点推进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制品、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640 家;山西省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79 家;山东省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 家;河南省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26 家。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21.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 年12 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 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省级预报能力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 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据此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地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9 月底前,各省(市)要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继续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 年10 月底前,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 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10 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 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0.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PM2.5 源解析更新工作。推广“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省(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城市要在2018 年9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 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扩展至“2+26”城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 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2018 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中央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要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章:
攻坚行动工作方案02-15
新店小学今冬明春火灾防控集中攻坚行动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02-15
西张庄镇教育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实施方案02-15
大张楼镇一中县级文明单位自查报告02-15
大张村串词02-15
“五小”行业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02-15
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汇报02-15
城市建设攻坚年行动实施方案02-15
云阳镇中学推普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02-15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汇报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