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关键词: 用工 管理程序 原则 劳动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共9篇)

篇1: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建立规范、合理、动态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人员。

三 职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四 正文

1.聘用原则

1.1适合岗位工作要求原则;

1.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3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

1.4先内后外原则,即在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2.岗位划分

公司除董事、监事外,总裁及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据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

---管理岗位分为: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监、经理、副经理、专员、员工;---生产岗位分为: 车间主任、副主任、工艺员、班组长、员工;

---技术岗位分为: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员级职称;

3.招聘程序

3.1计划申请: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任用员工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需要补充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部联络单》,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招聘管理人员提前30日申请;招聘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申请,特殊需要亦应提前3日申请

3.2内部招聘

3.2.1根据部门用工需求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内部公示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进行登记和汇总,并根据应聘人员的历史工作经验、培训经历、基础教育等情况结合用工部门进行评价,经面试、考试和考评合格者予以调配。

3.2.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内部招聘人员办理内部人事变动手续。

3.3外部招聘

3.3.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在人才市场现场直接招聘。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人员条件和要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未毕业的学生不得招聘。

3.3.2 招聘登记。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信息进行统计和核实,并及时对人才库进行更新。

3.3.3初步确定面试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由人力资源部门采用书面、电话、电邮等形式负责向面试对象发出通知。外地人员(非濮阳地区)来公司面试,公司可以提供食宿,报销单程路费。

3.3.4面试人员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由总裁面试,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3.3.5面试内容。面试首先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基本能力的笔试测试,再按顺序进行询问式面试,在交谈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招聘面试表》。对于应聘专业较强岗位的可以安排专业笔试,试题由用工部门提前准备。

3.3.6初步确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笔试成绩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会同用工部门经理共同拟定录用人员,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3.3.7体检。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录用人员到公司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后予以录用。

3.3.8 资格调查。体检合格人员备齐以下资料到公司报到: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e健康体检合格表;f一寸免冠照片3张;g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单等留存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档案内。

3.3.9录用。新聘员工一律填写《员工录用核准表》,确定岗位、工资、试用期限等,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4.劳动合同签定

4.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的乙方应由员工本人签字。

4.2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人员为1年;中层管理人员为3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4.3公司出资引进、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应签订相应的服务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4对负有保守企业秘密责任的员工,除签订劳动合同外,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和《竞业禁止协议》。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保密人员台账。员工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5 劳动保护

4.5.1 公司为员工提供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环境。

4.5.2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不同,公司为员工配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5.3公司根据不同的岗位可以安排不同的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

4.6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台账包括姓名、性别、合同期限、签订时间、到期时间、培训服务期限、竞业禁止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5.试用、转正

5.1 凡是新录用的员工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前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见《员工培训实施办法》)。

5.2试用期满,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部门审核并填写《员工转正综合考核表》,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综合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并执行转正后岗位工资;对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请,可提前转正;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到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工作调整

6.1凡是公司各部门之间员工工作调整,应填写《内部人事变动表》,一般员工由主管领导批准,专员(工艺员)以上管理人员,由总裁批准后执行工作变动;车间(部门)内部不同岗位人员调整,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涉及薪资变动的应履行逐级签批手续,所有岗位调整必须填写《员工转岗培训表》。

6.2工作调整批准后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分为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交接。

6.2.1中层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部门人员名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6.2.2一般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所经管的财物和事务;

---未办及未了事项;

6.2.3 一般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中层管理人员交接由主管领导(总监)负责监交;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和总裁由总裁办监交。

6.2.4 工作交接,应由接任人员和移交人员依据移交手册逐项点交清楚,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共同会签移交清单。

6.2.5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遇特别原因,经核准需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

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十个工作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6.2.6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实习或考察的员工,对造成工作影响应进行工作交接,其交接办法应执行本规定。

6.3凡是工作调整与原签订劳动合同不符的,人力资源部门应于调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7.员工绩效管理

7.1绩效考核是员工业绩表现的重要证据,除特殊岗位外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7.2 各部门应每月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评定结果为适岗或不适岗。对于考评不适岗的员工,可以采用不离岗或者转岗培训一个月,仍不适合原岗位或者新岗位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岗员工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8员工管理

8.1职务任免

8.1.1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总裁批准;各部门专员(工艺员)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提议,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班组长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8.1.2职务的任免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8.2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8.2.1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上级的工作指挥与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岗位职责。对岗位工作和岗位发展有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述或书面陈述建议。

8.2.2公司员工日常行为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敬业,同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共同为公司发展出力和争取荣誉。

8.2.3各级员工必须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完成的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突发性紧急事项得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也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诿。

8.2.4本公司员工对客户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让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8.2.5各级主管就其管辖或所属范围内所发的工作指令,其下属员工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8.2.6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工作指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8.2.7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除办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审定,均不得泄露。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于经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业务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借支公款。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带离或出借公司外。

---不得私自经营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同行业公司以外的职务。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

---不准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9.1.1劳动合同期满的;

9.1.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1.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9.2.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的;

9.2.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4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2.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2.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2.9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即符合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9.2.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2.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12具备9.2.5、9.2.6、9.2.7之条款情形的,公司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9.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9.3.1员工合同期满、退休、死亡(或失踪)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情况下,由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及相关手续。

9.3.2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司核准。同时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单》和《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经公司核准而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旷工。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9.3.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填写《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经济补偿手续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本人。

9.3.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公司在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公告,视为送达。

9.3.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相应待遇。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应在15日内转出。员工未转移档案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转移到有人事代理权限的部门代理,人事代理费用自理。员工未转移社会保险手续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到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

9.3.6人力资源部门对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十年备查。附则

10.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10.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一、专业学历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

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文件要求:

1、《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58条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33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12年

三、变招工为招生

篇3:探讨劳动用工管理分析

关键词: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对策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当前, 许多企业将利润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 因而, 也就缺乏高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故而, 企业应当做好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工作, 促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1. 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概念分析

1.1 概念分析

劳动用工管理主要是通过所制定的制度对职员进行管理, 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众多环节中逐步实现规范化, 对职员的招聘过程、培训过程等需要进行管理, 不断壮大企业自身以及最大发挥职员潜能, 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1.2 意义分析

在一些老企业当中, 劳动用工在管理方面显得尤为混乱, 因而, 职员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新的背景条件之下,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正在进行不断完善, 这种变化对企业日后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作用。一方面, 劳动用工管理能够预防一些劳资纠纷现象的发生。加强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工作, 能够使得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时, 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现象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 促进企业更加注重劳动合同签订所产生的作用, 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保障, 在这个基础之上, 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用工关系, 这样有利于职员以及企业的发展。

2.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2.1 劳动关系双方缺乏法律意识

站在企业角度来看, 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政策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时都是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出发, 因而, 并不具备公平性、合理性, 并且一些条款的制度违背了国家法律。正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缺乏公平性, 从而导致劳动纠纷频繁发生。而站在劳动者角度来看, 有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 时常有违反合同规定以及跳槽现象的发生。还有部分劳动人员只是找临时工作, 所以不愿意同企业签订合同, 这就大大增加了劳动用工管理难度。

2.2 劳动合同在管理方面不够规范

有些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虚构基本信息资料, 而企业并未对劳动者填写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企业与劳动者不负责任的行为都为日后维权埋下了隐患。同时, 企业在用工合同管理方面杂乱无章, 并未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特别是临时工的合同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人员未将合同档案置于重要位置, 因而, 档案丢失现象经常出现。同样, 在用工合同上, 有些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后未能够及时续签, 最终使得职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3 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够到位

尽管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也明确了各自权利义务, 但是, 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当中, 一些企业并没有严格依据合同条款执行, 特别是拖欠职工薪资问题。部分企业在进行工资支付时, 所给工资通常少于合同承诺的工资数, 并且借助各种名义扣掉职工工资。还有部分企业为了进行流动资金的补充工作, 以拖欠职工工资这一方法作为企业融资手段, 损害了职员的合法权益。同时, 为了减少企业成本, 没有替职员缴纳社会保险, 使得劳动者在福利方面未能得到保障。

2.4 工会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前, 我国大部分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有的企业没有设置工会组织, 而有的企业尽管有工会, 但是并没有对这一组织引起足够重视, 同时, 工会组织由于未能直接参与企业一系列管理决策之中, 因而, 也就导致了协调用工关系这一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 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方案措施

3.1 树立双方法律意识

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宣传有关法律知识, 并且还可以通过一些案例学习, 使得双方掌握国家法律政策, 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 进而加强企业管理力度。同时, 还应当发挥社会大众监管作用, 企业若是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予以公布, 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关注并且依据法律条款严格处理。通过采用这种方式, 使得双方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促进双方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3.2 加强合同管理力度

企业用工合同的文本应当做到规范, 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之后方可选用, 而审批工作应当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合同要涵盖劳动者的一些重要信息资料, 在企业有关人员核实之后再进行合同签订工作。同时, 在签约方面、合同保管方面、解约方面需要做到规范, 企业应当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而避免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发生。合同的管理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这一工作, 并且需要存放于指定位置, 防止出现合同发生破坏、丢失等现象。除此之外, 还需要建立一种管理系统, 借助电子化这一技术手段, 及时更新合同信息并且定期进行合同信息核查工作。

3.3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力度, 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 应当及时指出, 并且责令其改正, 加大力度整治一些劳动纠纷比较多的企业。同时,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若是企业当中出现不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是长期拖欠薪资等现象时, 应当加大惩处力度, 从而促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通过这种方式的采用, 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同时, 从企业方面来说, 促进企业对这一部分管理引起高度重视, 并且树立起一定的法律意识, 满足劳动者以及企业的需求, 稳定社会秩序。

结束语

劳动用工管理在企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将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因而, 这就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要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工作, 并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建构一种稳定的用工关系, 促进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左琦.浅谈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J].现代商业, 2013 (12) :176-177.

[2]李桦.浅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01) :93-94.

篇4: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关键词:劳动用工;风 险;防范;规避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员工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依法规范管理逐步成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中之重。劳动纠纷不但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如何有效避免劳动风险,在源头上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人事管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现结合天然气公司实际,从三个方面分析讨论,如何有效规范用工管理。

一、劳动合同与用工风险的防范

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是防范用工风险的第一道关。完善劳动合同过程管理可以从源头上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抓手,强化劳动关系过程控制,从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合同过程中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和中止,到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对每个环节严格把关,通过规范用工主体、明确签订合同年限、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过程管理,尤其是对涉及员工利益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重点审核,并对员工履行好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履行好告知义务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将为劳动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建立企业劳动合同库,收集并及时更新签订人的相关信息,如常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劳动合同管理及时有效和动态监控,规避用工风险,为企业用工增加一道防火墙。

二、人事档案与用工风险的防范

对于现代企业来讲,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人事档案可以为企业提供员工个人经历、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变动等情况,便于企业合理使用人才。除此以外,其法律意义也尤为重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规范的档案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因不能举证导致的败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且保留书面的证据。没有合法的程序,档案管理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在作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后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保留劳动者本人的签字回执。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再加上规范化的管理,人事档案就能够成为企业维权的法宝。

三、劳动管理与用工风险的防范

篇5: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本着“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人事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配合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

一、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室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人事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职工。

二、新招收的员工,一律要先培训后上岗。

三、新员工实行先试用后录用的办法。

四、新招收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即予以辞退。

五、禁止任何部门私自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

篇6: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与本公司签订内部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及企业所属各科(室)、队组(下称用人单位)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竞争上岗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和提请劳动竞争议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题高素质技能,自觉执行企业劳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公司将不断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协调劳资关系,制定劳动标准,完善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提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开展劳动竞屏赛、技术革新活动、表彰奖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

篇7: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集团公司盈利能力持续下降,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日益加大,为早日走出困境,共渡难关,结合集团实际对人员分流安臵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一)清理对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不在岗人员,包括:擅自离岗的;失联的;请病、事假,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定期限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录的;挂靠关系的。

(二)清理措施

1、对于擅自离岗和失联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长期病假人员,确属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病退手续;其他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在相应医疗期满后,仍不上班的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明确在此期间本人相关的各项待遇;对于不上班且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所在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于长期事假和挂靠关系人员,所在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签订停薪留职手续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录的人员,进行清理。

二、停薪留职

(一)停薪留职的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册的职工。

(二)停薪留职的条件

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龄满5年及以上;

2、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者。

(三)停薪留职期限

1、停薪留职期限以年为计算单位,期限为5年;

2、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自愿提出停薪留职至法定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签订至退休年龄的停薪留职协议;

3、停薪留职到期人员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办理执行。

(四)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企业不再支付停薪留职者的相关薪酬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部分全部由本人按时交至原单位。

个人缴费标准第一年执行保险公司已核定的缴费标准,第二年可执行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3、停薪留职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办理。

4、停薪留职期满,复工满2年且符合集团公司内部退养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5、停薪留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缴费正常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原单位负责对停薪留职人员进行管理。

2、凡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原岗(职)位将不予保留。停薪留职期满申请复工者,企业将根据相关用工规定安排重新上岗。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薪留职人员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停薪留职手续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

(一)实行内退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册在岗的职工。

(二)内退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职工工龄满30年、女职工工龄满25年;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三)内退人员待遇

1、内退人员生活待遇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2、内退待遇执行时间:自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次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3、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企业连续计算其工龄。

4、内退人员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各险种有关缴费标准的规定缴纳。

5、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内退协议终止履行。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经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存在经济补偿的,所在公司应进行相应经济补偿。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转移、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

五、内部休假

(一)实行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在册在岗职工,且实际工作年限须满一年及以上。

(二)休假假期

1个内在岗职工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可安排内部休假1个月。内部休假应在1个内集中休完,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分两次休完。

(三)薪酬待遇

1、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安排按时休假。内部休假期间,所有员工按照基本工资计算支付内部休假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的为岗位工资加年功工资之和。

2、各单位在实行轮休期间,做好统筹安排工作,要保证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做到安全有保障、工作有人干、业务不断线。

六、轮岗放假

各停产、半停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具体的轮岗放假措施。

篇8: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措施

1 有关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概述分析

1.1 劳动用工的概念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为了劳动者自身权益与企业的发展, 需要职工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个人合同, 从而规范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有偿劳动行为。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 劳动者要遵循劳动组织与劳动用工的要求。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着体制的改革与转型, 企业建设发展的速度较快, 因此导致企业中劳动用工管理的模式也不断的在改变中。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常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会严重制约企业健康发展与良好形象的树立。

1.2 劳动组织的概念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与要求企业的劳动组织, 只是单纯的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 对企业劳动组织进行一定的分析与引导。从而研究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劳动组织要具备全面而系统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提高企业的组织能力与经济效益。并且还要建立健全并完善的体系与制度, 促进企业长久健康的运行与发展。

2 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新时期我国电力企业在开展劳动用工组织管理工作与建设制度的时候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不同的问题表现在劳动用工组织管理的不同层面上, 因此在电力企业用工管理工作中还要针对突出的核心难点与问题进行整改与调节, 从而实现电力企业改革与建设的目标, 促进电力企业可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以下对常出现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2.1 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新时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我国想要提高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水平, 就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作关系, 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制度管理。自从实施我国劳动合同法律以来, 电力企业职工更加关注制度规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如今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①劳动用工制度部分未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执行, 比如保险管理不规范、同一岗位不同薪酬待遇等问题;②劳动用工的公示程序与制度的制定未严格按照法律基本要求执行, 比如劳动用工制度没有经过规范的公示程序, 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来制定劳动制度等;③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 较为笼统, 不具有实用操作性, 导致劳动制度往往合法但却不合理;④电力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制度缺失的现象, 比如劳动用工奖惩制度等的缺失。

2.2 我国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缺乏严谨的法律意识

很多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只考虑到了企业的最大利益与经济效益, 没有从职工利益角度出发, 因此缺乏规范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在实际的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较多矛盾纠纷问题, 加大了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困难性。

2.3 我国电力企业劳动合同不够规范

一些职工在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时候, 将自身基本资料与信息虚构捏造。电力企业由于没有详细认真的核实劳动者所填写的信息, 因此为后期劳动者与企业违反法律合同的行为埋下了隐患。另外, 电力企业在劳动用工的合同管理方面比较薄弱, 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比较混乱没有章法, 很多电力企业没有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设置专业人员, 因此临时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常会造成合同丢失与混乱的情况出现。同时, 由于没有良好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一些劳动者没有及时的续签合同, 因而无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还存在混岗问题

电力企业中的混岗是指有些岗位存在不同形式的用工, 导致企业劳务派遣制与劳务合同制员工存在混岗交叉的现象, 无法有效适应企业内部管理与法律要求。企业的交叉混岗一是指某些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上采用的是劳务派遣制职工, 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律的基本要求。还有一种是指某些劳务派遣制的替代性、临时性以及辅助性岗位却采用劳动合同制的职工, 导致电力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另外, 我国企业不同劳动用工形式的职工在福利、社保以及收入分配等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职工收入是由不同用工形式决定, 而不是以绩效贡献与岗位价值。

3 提高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措施分析

3.1 完善并健全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 要考虑到员工切身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的主体必须为电力用人单位;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内容要满足合理性与合法性要求。要控制好相关劳动制度的范围与合理性, 同时要注意不可违反现有法律的要求;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要相互适应与促进;电力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各项要素, 满足全面、细致、完善与健全的要求, 从而使劳动用工管理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电力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要经过集体协商与民主表决程序, 并且还要向劳动者告知与公示。

3.2 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

在电力企业日常的劳动作业中, 企业要学会利用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 不断提高职工与企业的法律观念与意识。企业劳动者与管理者要不断学习相关劳动用工管理知识, 从而及时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规定与政策, 明确自身所承担的义务与职责, 并协助企业建立科学的、健全的、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提高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建设水平。电力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若是存在违规与违法现象, 相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不断改进并培养企业与职工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3.3 提高对电力企业合同劳动管理力度

电力企业在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要按照法律规范要求健全劳动合同文本, 不仅要满足国家法规、法律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还要包括有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续约条件、过错与违约责任、奖惩考核制度、福利保险待遇、工资分配标准与制度等。电力企业制定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与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基础, 还要详细、认真、严格的规定劳动的每一项事务。同时企业劳动用工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从而化解、降低并防范法律风险。

3.4 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我国劳动用工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者用工的管理, 避免出现各种违规与违法的行为, 一旦发现就需要立即严肃处理, 整治好各类劳动纠纷矛盾与问题。另外, 企业相关部门还要配合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进行, 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范、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拖欠现象, 就要立即处理, 加大惩罚力度,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冲突与矛盾会影响到企业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常见的不足与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找到应对的措施, 促进我国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王佩.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分析[J].华东科技:学术版, 2015, 03 (8) :19~20.

[2]周焱.浅析电力企业如何做好劳动用工劳动组织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6, 01 (4) :28~29.

[3]张铮.浅谈新形势下做好电力企业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J].企业文化旬刊, 2015, 05 (10) :23~25.

篇9: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

[关键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电力集体企业存在多种用工形式,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员工身份,不同类型员工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多种用工形式引发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出现许多问题,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关于用工管理的规定和政策,提高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现状

目前,电力集体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主业支援集体企业职工、集体职工、劳务派遣员工、直签外聘人员、农电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1.主业支援集体企业职工。此类人与主业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属于集体企业借用人员。

2.集体职工。此类人与集体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集体企业长期用工。

3.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集体企业工作。

4.直签外聘员工。此类人与集体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制员工。

5.农电用工。主要是指在供电所从事农网配电工作的员工。

二、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职工未来归属存在隐患。集体职工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用工形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办大集体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要求,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因此,集体职工未来归属如果处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

2.劳务派遣员工存在管理风险。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新的阐述。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对三性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临时性是指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支持的岗位,替代性是不在岗休假、学习,需要找人临时替代的岗位。并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改案等一系列规定的发布,电力集体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以达到依法合规使用。

3.直签外聘员工缺乏归属感,流动率较高。以某电力集体企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2年,该企业外聘员工流动率在15%左右。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集体企业直签外聘员工整体工资和福利水平不高,一旦有待遇更好的就业机会,便会选择跳槽;二是由于配套激励机制不健全,缺少晋升机会,导致外聘员工流动率较高。高离职率主要有以下影响:第一,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离职人员大多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员工,离职不但给企业带来人才损失,而且给后续工作带来影响。第二,增加人工成本。新进员工在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方面不仅需要投入资金,企业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影响员工队伍稳定。人员的不断流失,从心理上会对现有人员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人心不稳。

4.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素质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目前,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学历、技能水平相对较低。以某电力集体企业为例,劳务派遣和直签外聘员工212人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6人,占比仅为26.4%;中级及以上职称25人,占比为11.8%;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13人,占比仅为6%。

鉴于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迫切需要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和岗位履职能力,以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三、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建议举措

针对目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从而促进集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1.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妥善解决集体职工归属问题。按照国家关于规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要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电力集体企业应结合公司实际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集体职工归属。对能力强、素质高的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工龄较长、再就业困难的集体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电力集体企业要逐步消除不符合“三性”特点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并减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一方面,对劳务派遣用工,一是要加强定岗管理,在关键岗位上避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防止出现同工同酬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定员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编制确定用工人数,避免超员。另一方面,电力集体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详细了解派遣公司的资质业绩、管理水平、运营情况,从而降低用工风险和法律风险。

3.建立健全用工机制,增强外聘员工的归属感。电力集体企业要健全外聘员工用工机制,通过科学招聘方式选人、合理的配置方式用人、健全的培训体系育人、完善的薪酬保障留人。首先,招聘的实质是选择适合岗位的员工,电力集体企业应根据职位确定选用人才的标准,综合运用笔试、面试、测评等多种方式,确定录用人选,真正做到“以岗择人”。其次,按照人适其事、事宜其人的原则,根据员工不同的素质和要求,将其安排在各自最合适的岗位上,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真正做到“人岗匹配”。再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用性,从而增强员工的岗位履职能力。通过构建岗位胜任素质模型,评估员工目前能力与要求能力的差距,真正做到“人岗相宜”。最后,留住企业关键人才成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感情留人、薪酬留人、事业留人”的思路,优化人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真正做到“人企和谐”。

4.加强培训力度,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现有人员培训。电力集体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任职资格,有针对性地制定员工培训方案、培训课程,通过开展岗位技能、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改善工作业绩。二是要建立员工退出机制。对于能力低、业绩差的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营造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最终目的是通过建立退出机制,从而增强员工的学习意识、危机意识,促使员工始终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要引进素质高的人员。电力集体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补充计划,提高就业门槛,通过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多种方式,有效为企业发展引进高素质人才。

综上所述,劳动用工管理是影响电力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力集体企业需要妥善解决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选人、用人、育人、留人水平,建立以员工自身为主体、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泰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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