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投资

关键词: 提案 视角 学者 机构

国外投资(精选十篇)

国外投资 篇1

创业投资从1946年在美国出现以来,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见表1)。美国在经历了20世纪70—90年代的徘徊停滞及稳定增长后,进入了快速增长期。严格意义上讲,20世纪90年代后,国外才真正开展创业投资方面的研究。创业投资作为知识经济的发动机,在本质上是以创业投资机构为中介,将融、投、管、退有机契合的特殊投融资机制。其健康发展的前提就是投资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了健全的机制才能发挥创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从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及影响和创业投资在行业中的具体应用三个方面,研究国外创业投资的研究状况。

二、创业投资管理机制的研究

(一)创业投资家、资金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间的契约机制

组织形式:1980—1995年,美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投资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超过信托制和公司制形式的创业投资额及其占整个创业投资的比率。[1]从此,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创业投资机构主导的组织形式。在创业投资家与资金投资者的契约中,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界定创业投资家对于投资者的承诺,对于投资家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当然也通过管理费加利润分成的办法来分配创业投资家报酬。[2]此外,还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便减少投资者的损益,调和创业投资家和资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悬殊。[3]创业投资家和资金投资者之间存在交流互动的过程,成功的IPO机制已成为两者之间信息传递的机制,间接表明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成为主流的契约形式的原因。[4]

工具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被投企业的创业企业家掌握着资金和项目的大量信息,必然导致道德风险成为可能,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融资形式应成为最优的融资契约,因为可转换证券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间的双重道德风险。[5]在可转债情况下,创业投资家通过最优激励开展所有权转移谈判,不仅可以提高可转换权行使的可能,而且可以增加支付;在混合所有权下采用可转债则会造成创业企业家投入越多,创业投资家投入越多资金。[6]

表1 2000—2010年欧、美等地创业投资募资规模以及管理规模(亿欧元、亿美元、亿新台币、亿人民币)

控制权:创业投资家分离配置投入资本的表决权、清算权利、董事会参与权(一票否决权)、分享权和控制权;创业投资家根据创业企业的业绩引入相机权利条款施加影响这些权利的配置。[7]在财富约束的理论分析框架下,Aghion采用不完全契约理论,[8]以控制权相机转移为指导,研究了最优控制权在贫穷的创业企业家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博弈,并将其定义为一种举债筹资条件下的控制权配置。[9]

风险控制:创业投资家通过多轮次投资可以有效地解决其与创业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效果。[10]Paul A.Gomper则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分期投资的重要作用。[11]对于需R&D投入的高风险项目,外部联合融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及时终止失败项目。J.Brander检验了选择假设和增加价值假设两种不同假说,通过经验研究发现联合项目比单一创业投资投资的项目能提供更高的回报。[12]

监督机制:创业企业多处于初创期,生产经营历史短,市场预期性强,资产缺乏透明度,具有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创业企业家滥用资本、过度投资等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高,这些都威胁着创业投资家的利益。[2]Paul A.Gomper研究指出,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后管理的过程中,对创业企业家监管的力度越大,预期代理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加,创业企业的有形资产越低,资产专用性越大时,创业投资家就会加大监管力度。[11]日本学者Toru Yoshikawa通过建立代理关系模型,从创投公司附属公司、投后管理以及管理权限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采用积极的监督管理策略”还是“采用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下的消极管理策略”的策略选择定位问题。[13]

(二)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

在建立了通畅的资本循环退出机制后,创业投资方可持续循环运行。创业投资的退出问题在整个创业投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创业投资的退出路径主要有IPO、购并、回购(也称管理层回购MBO)、协议转让和清算等几种方式。

渠道选择:关于创业投资公司退出渠道,选择出售给第三方(也即MA)是最实际的一种退出方式。Cumming(2003)也指出同业出卖是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最可能的退出路径。在欧洲,K.E Relander(1994)指出,传统上IPO是最常用的退出渠道,在实践中MA通常是最普遍采用的退出渠道。Bart Clarysse基于206家VC支持的英创业企业对于创业企业同业出卖(Trade Sale)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发现无论是VC的同业出卖的销售经验,还是向有同业出卖经验的集团合作伙伴学习,均会显著增加同业出卖的风险。但通过反复尝试,可以从有经验的合作伙伴学到常规及程序来补充经验的不足。[14]相反,投资经理先天的同业出买经验对于收购有显著的危险影响。J.Petty(1993)考察了美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后指出,IPO不一定是创业企业家满意的退出方式,其原因在于企业家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Armin.Schwinenbacher指出创业投资退出方式是由产品市场特性和创业企业创新深度内生决定的:产品市场特性影响创业投资最优退出策略的选择;若创新程度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愿意出比IPO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初创企业;若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就会减弱,通过二级市场上市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15]

择时机制:有关创业投资退出择时机制问题常存争议。经验和发展历史较短的创业企业投资家选择IPO退出的时机往往较早,而且通常低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来出售创业企业。[16]在对投资项目的考察和尽职调查上,如果为获得项目而做出努力的边际价值低于边际成本时,创业投资家通常会退出该项目;创业投资家对创业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常常表现出机会主义的倾向。[17]通常情况下,创业投资家认为上市可以展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力以及被投企业的价值,而且在企业还没有发展到价值最大化的成熟阶段就希望把企业推向IPO。

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在创业投资退出和创业企业IPO中的作用也是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研究内容。M.Grinblatt提出了创业企业IPO的信号模型,在IPO时,创业企业向外部传递企业质量的信号涉及创业投资家和其他内部人员的股权结构。[18]Chishty指出,由于声誉机制的影响,企业通常持消极态度对待内部人员发售新股,使得内部人员在出售其股份时不能得到更高的投资净现值。[19]有信誉、历史较长的创投公司出售股份的能力更强;创投企业通常并不能通过承销商的声誉机制来提高他在行业中的地位(Lin,Timothy Hsiang,1993)。

三、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及影响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创业投资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不断加深,创业投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世界各国学者有关创业投资研究也开始不断加强,研究的重点多集中在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及其促进企业创新及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方面。

(一)创新驱动研究

在不同阶段创业企业采用合资、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不同技术导入模式,投资许多不同的技术项目;公司创业投资在技术导入性创业企业有特殊作用;在解释创新特性时,应关注公司创业投资对于技术导入的其他模式的可加性或互补性的程度;结果表明,当它们被用在与其他技术导入模式相结合时,企业的风险资本投资特别有利。[20]创业投资家的社会网络结构关系为其提供了当前投资对象的信息和在未来利用他们的机会,增加其投资创业企业的意愿;研究显示,创业投资家的社会资本对创业企业的作用和影响要比以前文献研究的结果更加复杂。Lina Sonne(2012)通过对印度南部的泰米尔纳德邦地区Villgro创新孵化器和Aavishkaar创投机构实证研究指出:企业孵化器可以提供金融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更成熟,有时会投资已经孵化的创业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更大幅度的金融支持以及较少的实际可操作的非金融支持;非金融支持旨在使企业更有效率和更具吸引力地从外部投资家那里再一轮融资。Sharon F.Matusik借鉴知识管理和组织学习理论,假设该公司既因处理知识的效率受益于创业投资公司环境的多样化,又因为获得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并能够指引创业企业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的广泛的信息,发现一个U形的关系曲线:企业会从高或低层次的多样化中受益,中等水平产生最差的结果;当不确定性最高时(即早期阶段的投资,没有联合投资者),效果最为显著。[21]

(二)模式比较研究

William D.Bygrave对美国模式进行了较全面深入的分析,并预测出美国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22]虽然传统意义上美国经济有值得仿效的模式,但加拿大同样存在诸如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华以及渥太华等几个最大的地区创新系统;基于知识产权问题,对美国的128公路地区、硅谷与安大略省的沃特卢创业投资地区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了创业投资与加拿大沃特卢大学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加、美大学在技术转移上的性质与地位(Cinzia Colapinto,2007)。Sarika Pruthi I(2003)调查研究发现,国外和印度国内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监管方法没有显著差异:外资创投公司明显更可能比他们的印度同行在战略层面尤其是协助战略规划和评估收购方面参与更多,而印度风险资本家明显在危机管理和人才激励等业务层面更加活跃;外资创投企业更重视额外借贷的限制,很少强调正式契约的监管。在信息化方面,国内企业明显更重视对某些会计政策的规范,而外资创投公司更重视每月管理账目;国内创业投资公司明显更注重行业专家董事会的成员资格。Mike Wright(2007)首先对《中国风险投资:过去,现在和未来(亚太管理学报)》(Ahlstrom,2007)关于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提供评注;对VC和PE的范围、VC和PE组织的性质、创业投资过程的生命周期、国际化以及创业投资公司、风险资本和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对中国的风险投资环境与西欧、中欧和东欧的风险投资发展环境作了比较分析,并确定了未来研究的领域。Christian Hopp(2010)根据德国1995—2005年风险资本家和创业企业数据,研究风险资本家同伙伴结成企业联合关系的环境因素,结果表明:当风险资本家面临风险多元化、资本负担更大时,企业联合更明显;一般情况下,更多的行业经验与更多的辛迪加有关联;在随后的各轮融资中,主导的风险资本家有新的合作伙伴时,会利用其特殊的技能和知识来提高交易的选择和提供更好的质量管理咨询。Mike Wright利用资源基础理论框架,研究新的高科技企业(或酝量分拆的企业)面临的严重的资源和能力的限制,发现当企业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技术的商业潜力,分拆通常缺乏金融工具和管理知识去获取资源和开发的他们需要的能力;与工业伙伴合资创造一个衍生公司,可能是一种手段,以克服一些潜在的与管理资源不足、能力欠缺有关的问题,而没有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独立的分拆公司,可能难以实现这些。[23]

(三)风险投资国际化研究

Sophie Manigart研究了创业投资企业国际化所忽视的领域,发现:欧洲创业投资企业国际化投资的决策受其人力资源因素的驱动;有更多的VC一般管理人员和国际创业投资经验的高管的企业,其创业投资国际化的概率会更高;相反,有VC行业经验或工程技术背景的管理者,其企业本土化投资的机率较高。[24]David Devigne(2011)根据欧洲科技公司相关数据研究与本土投资者相对的跨国投资者如何与创业企业的增长发生联系,研究表明:在初期,公司最初由国内创业投资投资的比来自跨国投资投资的表现出较高的短期增长;在中期,公司最初由跨国创业投资投资的比国内创业投资投资的表现出较高的增长;最后,公司最初由国内和跨国创业投资者组成的企业联合投资的,会表现出最高的增长。Andy Lockett(2008)研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影响所投创业企业的出口行为,发现创业投资治理资源和被投企业的出口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根据投资阶段来调整的;监管资源是后期阶段最有效的促进出口行为的资源,而价值增值资源在早期阶段是最有效的。

(四)公司创业投资研究

Fabio Bertoni(2011)运用“声誉效应”理论(Gompers,1996),根据1994—2003年意大利生产与服务性企业数据,论证了由于投资目标的差异,独立创业投资(IVC)和公司创业投资(CVC)都将影响被投公司的增长模式,结果表明,IVC和CVC支持的公司在投资后的增长模式大不相同,IVC投资,尤其在第一轮的VC融资后,被投公司的销售立即增长,而CVC投资的公司销售增长较为缓慢。此外,在短期,IVC投资的公司雇员增长小于销售额的增长;IVC投资者试图加快创业企业的增长(尤其是销售增长),向外部潜在的投资者传达他们自己的投资能力的信号。Bent Reichardt分析了2000年和2003年德国CVC单位的战略、投资和组织主要特征,研究发现德国强大的CVC活动的延续的证据,工业企业越来越多地希望参与创业企业金融或者战略上的成功,而选择CVC工具。[25]

(五)IPO问题研究

Bill B.Francis指出,IPO抑价不仅受第三方认证、新报价的公共信息因素影响,而且受入市前蓄意抑价的因素影响,在入市前的蓄意抑价中,创业投资支持的IPO要比非创业投资支持的IPO高;另外,发行初始日的盈利,创业投资支持的IPO要比非创业投资支持的IPO高。这可归因于,更高的入市蓄意抑价是由创业资本家引起的IPO的市场特征。[26]Ting-Kai Chou选取1980—2003年间2893个IPO样本,研究发现,成功的IPO出自于久负盛名的创业投资,其具有较多的经验和卓越的管理,而产业专业化和网络关系等其他特征,没有显著地影响IPO成功。可见,只有以优越的投资经验或管理能力著称的有声望的VCs才能提高其在竞争性的股票市场成功的可能性;投资者可以基于VC的声望来判断未来IPO退市风险;VC技能和声誉的异质性可以导致PE基金异质性的表现。因此,在极具竞争的IPO市场,创业投资应该实现独特的声誉价值,并设法维持或建立它。[27]

四、创业投资在具体行业中的应用研究

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退出渠道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研究开始细化,并逐渐转向风险投资如何促进具体行业的创新发展的应用研究上来。

有机生产业、生态旅游业、可持续渔业、可持续采伐业,都是与生物多样性有积极联系的产业,Patricia Moles通过对A2R(巴西主要以环境为焦点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特别是通过Terra Capital(生物多样性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的研究,描述每个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市场,向生产商、贸易商、认证机构和零售商等主要玩家展示其以什么样的规则运作,向聪明的风险资本家展示投资机会。[28]Joe Andrulis(2002)提出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创业企业商业案例,展示其价值和可信的盈利路径,对光通信产业的风险投资进行了讨论。Mark D Dibner(2003)指出,新技术和以新技术为基础的产业的出现导致了VC行业并行发展,他根据美国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生物技术的调查数据,发现经济不景气并没有阻止2002年VC投资于生物技术上。Joseph Chang(2003)指出,纳米技术和催化领域正在吸引创业投资,这反映出纳米技术在风险资本市场的实力。Anthony K.Cheetham(2003)研究了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一些纳米材料的发展状况,对铁金属或铁氧化物纳米粒子磁性药物输送系统进行了探讨。Douglas P.Lee(2005)调查研究表明,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企业一直都在寻求风险资本家的资金,与公众市场不同,过去的几年里投资者对于生物技术的支持有所改变,只有风险资本家一贯支持。Ke Chen(2011)根据Money Tree调查的1995—2008年投资交易数据,研究在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中地理位置的作用,发现由于地理因素,生物技术公司和他们的投资者之间的距离减少,交易规模会增加,位于成熟的生物技术集群,如新英格兰和加利福尼亚州,有利于带来更大的交易。J Leslie Glick(2009)分析了对风险资本(VC)对美国生物技术公司的投资,研究表明生物技术VC可得性的长期趋势似乎并没有受到金融市场的扰动和短期波动的影响;从长远来看,生物技术产业应继续吸引VC,尤其是新兴的特色药品的影响和未来生物能源时代的来临。David Atkinson(2009)则研究了创业投资在食品科学与技术中的机会问题。Hassan Masum(2010)分析了南非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Bio Ventures,这家公司专注于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生命科学投资,以解决非洲面临的卫生挑战,包括如何筹集资金和教育投资者,如何选择、评估和支持投资,以及如何理解财务和社会回报之间的平衡;建议针对穷人的疾病卫生基金要以未来的健康基金投资者接受健康的好处作为其整体的“回报”。Joanne Pransky(2012)研究表明,由于机器人遍布许多不同类型的自动化和工业中,寻找风险投资公司可能会使企业发展得更好。

五、结语

国外投资 篇2

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

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

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

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是美籍犹太人)和基金运作规,确保新的创业投资基金履行其投资于以色列的新的创业企业的义务。同时以战略合伙人的身份直接投资被选的高技术创业企业。虽然YOZMA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东,可以按照以色列政府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投资领域,但是YOZMA基金不派人参加董事会,不干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具体的投资决策完全由YOZMA及其合伙人选择的管理团队自由决定(国内文献大多认为:如果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它基金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

4、对私人投资者的激励

给予私人投资者在新基金存在的最初5年内以事先议定的折扣价格购买政府(YOZMA)股份的期权和7%未来利润。

5、运作效果

YOZMA共直接投资了15个项目,8个项目公司通过公开上市或被收购的方式退出,3个项目业绩突出。建立的10个小型新基金中有9个行使了其期权,购买了政府的股份。1997年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退出。政府退出取得的收益远大于1亿美元。在美国、欧洲和以色列的投资者的帮助,1995年YOZMA发起它的第二个基金。YOZMA投资于所有发展阶段,但主要是早期阶段的信息、计算机、通信、生命科学/生物技术领域的高成长公司。典型的YOZMA基金的初始投资都在100万美元到600万美元,其余的资金留下来进行后续投资。YOZMA母基金刚成立时,管理的资金就超过了17000美元。YOZMA母基金已经对40多个公司进行了投资,这40多个公司中的大部分已经在美国和欧洲的主要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此外,YOZMA还帮助被投资公司与跨国公司合并,或者获得跨国公司的投资

YOZMA母基金也发展与几个大型学术机构和技术孵化器的紧密合作关系。YOZMA投资组合中一些最有前途的公司直接来自于这些机构。作为YOZMA活动的一部分,为培养成功的企业高级行政人员和创建人,YOZMA创办了YOZMAⅢCEO俱乐部。

1998年,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约30亿美元,占了GDP的比重达到了3%。以色列政府认为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因此决定卖掉政府在YOZMA母基金中的股份。政府成功地拍卖掉其在直接联合投资的14个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并将其在9个YOZMA基金中得到的利润卖给联合投资伙伴。这些基金现在都已经私有化。

二、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

1、IIF的发起及要求

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计划,是澳大利亚首相于1997年3月在《小企业声明》中提出的,该基金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致力于向处在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权益性的创业资本以促进澳大利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

该基金计划的目标是:鼓励进行R&D成果商业化的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培育澳大利亚自己的早期技术性的创业资本市场;中长期建立一个“自循环基金”计划,培养具有早期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该基金的特点与以色列YOZMA基金具有相似性,它特别突出政府资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和支持,而不是强调政府资金直接对项目的支持。这样,一方面有效地放大了政府资金的作用,使有限的政府资金通过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行业。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资金的介入,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地降低了商业性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提高了商业资本的收益。

澳大利亚政府为该计划提供2.21亿美元的资金,建立8~9个创业投资基金,这是分两轮完成的,在第一轮融资中,政府提供了1.3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建立了5个规模大致在4000万美元左右的基金,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1。第二轮约为9100万美元,获得第二轮执照的基金已在2000年下半年公布。

该计划将引导小型新技术企业从获得执照的私人投资者处获取商业化所需的资金,而不是仅仅求助于政府。基金管理人收到融资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诸如竞争地位、商业计划、管理能力、未来销售及现金流预测等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获得执照的基金管理人自主地进行与基金相关的所有投资决策,但是前提条件是遵循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的许可协议以及投资者文件的要求。

创新投资基金对投资对象有如下的要求: ——R&D成果商品化的活动;

——基金首次投资时,企业的雇员和资产大部分在澳大利亚国内; ——从事技术商品化的企业过去两年平均年收入不高于400万美元,其中每年年收入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

该计划分两轮运作的要点是: ——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例不超过2:1;

——投资一般以权益性投资的形式进行,而且必须投资于小型新技术企业; ——首次投资必须是早期投资; ——基金60%资金必须在5年内投出;

——对一家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400万美元或基金总额的10%(两者中取小者)。

基金的分配次序如下:

——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本金将首先按比例偿还;

——当回报超过应偿还的本金时,向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按政府长期债券利率支付投资本金的利息收入;

——剩余的利润,10%归政府所有,其余90%按8:2的比例在私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

由于该计划是为了鼓励私人(权益性)创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IIF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一般为10年。

2、IIF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书的准备

申请建立IIF的基金发起人必须按照《IIF计划指南)编制申请书,《指南》中包括IIF计划的目标、申请成为该计划基金管理人的标准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信息等。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按照申请者的竞争优势进行排序,整个申请过程是竞争性的。

申请书必须按计划指南列示的顺序概要地按选择标准中的内容加以说明,还应该包括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书。有限合伙制、合资以及直接投资都是允许的基金结构。

《指南》指导如何准备申请书,包括如何提出申请、评估申请的标准以及经营计划中应包括的必要信息。委员会将找出与基金管理团队(个人的和集体的)的经验和技能有关的细节,这些细节将在评估过程中加以核实,特别要重点考察的是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的主要成员的个人相关信息。

申请者必须展示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经验以及处理与技术投资、产品、服务和市场相关事宜的经验。

管理技能包括以下的经验和技能:发掘项目流、调研潜在投资机会、投资撤出以及为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验的衡量指标包括:投资过的项目数、这些投资的规模以及投资效果。

与技术相关的技能包括:与基金投资重点相关的技术投资的技能、为技术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的经验以及技术商品化投资的经验。

申请人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管理团队成员有团队合作的经验或者有能力高效地合作。这些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往基金管理人起过积极作用的投资项目;管理团队曾经一起合作过的时间;参与该基金运作的时间;对该基金提供的技能和经验。申请书中应该包括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承诺将参与该基金运作的时间比例分配情况。

(2)评估情况

每次申请须缴纳5000美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所有申请者都要经过第一阶段的评估,按照选择标准进行初次评估。每个申请者还有一次参加面试的机会,但费用由申请者自己承担。

经过第一阶段的评估,由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选择优秀的申请者,参加第二阶段的评估(全面评估),还须缴纳5000美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在这个阶段的评估过程中,将由外部评估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推荐人报告(referee report)的评估。

委员会将向进入第二阶段评估的申请者提供管理执照样本(model management license)和委托书样本(model trust deed)的复印件,这些样本指明了作为创新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的条款。委员会将要求申请者提供同意执照内容书面材料,其中包括:

——提出对上述文件样本的修改建议

——向委员会证明匹配的私人资金已获得注资承诺,获得委员会的认可 ——修改初始申请书中的信息(比如管理费用结构、区域投资重点等)——委员会要求的其它信息

上述书面材料、外部评估人的最终报告和建议的修改将在委员会与最后候选人进行面谈的时候加以权衡,最终由委员会决定第二轮创新投资基金(IIF)管理执照的中标者。

在第一轮融资中,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1,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鼓励在第二轮融资中对匹配比率进行竞标,最低1:1,最高2:1。在第一轮融资中,获得执照的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是3%,在第二轮融资中,委员会欢迎更具弹性和竞争力的管理费结构。

三、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

1998年,《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削除中小企业的市场薄弱环节,提高其融资能力。基金首期投入1亿英镑,原由贸工部中小企业政策理事会负责管理,从2000年4月1日起移交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该计划始于1999年,其宗旨是:

——增加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股本融资,发挥其增长潜力;

——保证英国每个地区都有一家本地区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不高于50万英镑的股本投资

——向潜在投资者示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的巨大收益。

根据英国政府的要求,所有寻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都必须实行商业化运作,由有丰富经验和监管部门授权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需要募集一定比例的私人投资

1、具体标准及其执行(1)基金的设立

发起人在准备建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时,应确定基金经理,并就投资标准与基金经理协商一致,公立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经理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发起人须在政府招标公告的时限内按要求投标。

(2)基金的规模

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需要募集至少1000万英镑作为资本。基于在英国所有地区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的目标,政府对每一家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也设定上限。

(3)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设立

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其作用是: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对投资政策提出咨询建议,确保各项投资符合法律、道德和伦理标准。投资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独立委员,他们应具有丰富的企业和区域经验,对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该委员会的职责及其与基金经理的关系应该明确定义并严格遵守。

(4)投资金额的限制

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中小企业,首期不得超过2 5万英镑,包括优先股和无抵押债务;间隔应该大于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期投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50万英镑,除非是为了避免股权被稀释而达到特别许可。任何情况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关联企业集团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不设定最低投资金额。

(5)禁止投资的行业

土地、期货、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金融、保险、租赁或其它金融业务;提供法律或会计服务;房地产开发;农场、林场;旅馆业、护理业或家政服务等。

(6)监管要求

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应向小企业服务管理局报送下列报表:基金损益表;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资产负债表;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现金流量表;各项投资的价值评估信息;各项投资未来价值变动的评论;已退出的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情况。以上报表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

(7)政府支持方式

——政府投资。为吸引其他投资人,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激励。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可以作为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垫底资金,即:当创业投资基金发生损失时先损失政府的投资份额;或采取政府收益封顶,政府只收取一个有限的收益;或两种政策优惠相结合;

——资金保证。对符合标准的私人投资者出资提供20%的资本损失保证; ——管理/交易成本补贴。为增加对基金经理的吸引力,政府提供一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补贴。

在以上政府支持方式中,政府保留选择权力,以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支持及相关条件和条款。

2、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英国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政府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有效性地促进了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创业投资规模已超过整个欧洲的一半。而且,几乎每个地区的创业投资都得到了发展。

四、美国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模式

在美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的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该计划基于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高度完善的前提,主要通过政府拨款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提高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和财务收益水平,并以此促进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提出背景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指出: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总是超出传统的、基于企业资产而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范围。为了发展,这些企业需要资本金(股权资本)或具有资本金性质的长期资金的支持。而资本市场上也一直存在着为成长型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缺口,这种缺口至今仍然存在。基于这一研究成果,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包括股权资本和具有准股权性质的长期债权资本)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基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无需直接给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而是通过杠杆式政策性金融的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增加对小企业的投资。这样既解决了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所可能导致的效率问题和腐败问题,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的杠杆放大效应。1958年颁布的《小企业投资法》就明确指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

2、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历史演变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的创业投资基金,由民间部门提供资本金,并由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但为了获得政府支持,它的设立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准,投资方向主要只能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小企业。在该计划实施之初,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方式是由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短期优惠贷款,从而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可运用资金,并且能够发挥出必要的规模效应。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在实施初期就曾极大地吸引了民间资本的注意。继1959年3月第一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之后,截止到1963年,共有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这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不仅有效了地支持了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而且促使创业投资很快在美国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之后,到上世纪 70年代小企业投资公司开始陷入困境。其中的原因除与整个资本市场在70年代曾经遭遇低潮有关之外,“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自身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虽然利息负担较轻,但由于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在短期内向小企业管理局归还贷款,使得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以短期贷款的形式支持小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反而构成釜底抽薪。由于以短期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还必然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的问题,结果形成了不少的呆帐、坏帐。二是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多数小企业投资公司缺乏必要的投资能力和管理经验。在1959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只需要15万美元;即使到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资本金标准也仅为5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任何一个只要没有犯罪纪录的人都可以发起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992年以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进行了重大改进,终于使之成为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改进是将过去“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改为“由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既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免去了它必须在短时间内归还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贷款本息的压力。此后,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能较好地给小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支持。另一项改进是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特点,适当提高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进入门槛,从而确保小企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规模管理效应、专家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在最低资本额要求方面,从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的5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和专业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方面,为了保证“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多元化”,一个SBIC至少应有30%以上的非管理股东。

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有关改进通过《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明确后,新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得以于1994年4月25日正式实施。此后,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数量即迅速增长。截止到1998年7月,在4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达138家,初始注册资本达18亿元,超过了过去35年的总和。到2003年9月末,小企业投资公司总数达448家,资本总规模达220亿美元。在1994至2003年的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高增长率增长的同时,其对小企业的投资也实现了显著的增长。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仍只占所有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按可比口径进行分析,1994至2002年间全美创业投资总额为2805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7亿美元,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8.5%),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630万美元,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51万美元;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目前已经成了种子投资的主要来源。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资料,最近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仅2002年就创造了约73000个职位,所投资的小企业向联邦政府缴纳了60亿美元的所得税,向州政府缴纳了1亿多美元的地方所得税。

3、“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方式

目前,经改进后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1)担保债券

即通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其要点如下: ——SBIC能够获得最高3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

——10年期不分期偿还;每半年付息一次;可以在任何时候赎回,头5年中,第一年赎回需付5%的罚金,以后罚金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第6年开始不需付罚金。

——利息率比10年期国债利率高1.25%到1.5%,目前大约为6.5%。——每年付给SBA1%的管理费。

——当SBA批准一笔5年内杠杆资金额度时,要收取1%的承诺费。资金拨付时需付2%的使用费,以及0.5%的承销费。

(2)参与证券

即以一种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其要点为: ——债券期限为10年。

——通过参与证券,SBIC可获得2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为便于SBIC安心从事长期投资,在其累计盈利之前,其原本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债券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

——在SBIC实现累计盈利后,再按复利偿还SBA预先为其支付的利息。——SBA可以获得SBIC约10%的利润分配。

4、执行结果

经过40多年的运作,SBIC计划已证明了它所具有的价值,该计划提高了美国创业资本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对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以及那些尚未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的企业而言。截止到2001年,该计划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完成了近140000项投资,向大约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了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递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创新企业,创造了超过100万个以上的新就业岗位。在促进了新的创业企业诞生的同时,还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展示其管理能力提供了机会。1994年,该计划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率增长。对小企业的投资也显著增加。

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中型企业,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已成为种子投资的主要来源。

五、几点启示 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验。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因各国国情而宜,但都体现了以下共同规律:

(1)支持对象都是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直接支持创业企业。(2)为确保所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市场化经营、政府引导”原则运作,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而是通过制定规则和参与重大决策等方式引导其支持国家鼓励的创业领域。

(3)为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又建立起财务约束和风险约束机制,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上让利于民,但必须以“有偿原则”使用,且投资风险通常由民间投资者承担。

(4)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

国外创业投资退出状况与启示 篇3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 美国 英国德国 日本启示

一、国外创业投资退出状况

1.美国的创业投资退出状况

国外矿山投资经济和法律风险研究 篇4

经济风险是指市场因素,不含政治因素和地质因素对投资所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专指如价格、成本、汇率等上下波动给海外矿产投资公司带来收益减少甚至亏损的风险,一般言之,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价格波动风险、规模不经济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税收风险[1]。

1.1 价格波动风险

在国际市场上,一次燃料能源、金属或非金属矿藏的价格既表现出垄断性,又表现出波动性。垄断性来源于这些资源不可再生性;波动性则来源于时下国际环境、供需等复杂条件,这些使得海外矿产投资企业面临巨大、不可完全预估的价格风险。比如2009年以来,国际市场铜价回升,我国相关企业抓住契机,积极拓展赞比亚(位于非洲中南部)铜矿的投资规模,一时增长势头强劲,铜矿规模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2]。如果铜价格长期保持较高的势态,这些铜矿的投资收益前景较好;而如果铜价格走低,势必导致海外矿产投资企业预期利润缩减,更甚者会使投资无法回收,从而承受巨额损失[3]。

1.2 规模不经济风险

规模不经济风险是由于矿产储量有限或矿石品位达不到预期而造成已被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效益降低所形成的风险[4]。近十多年来,我国企业海外矿产投资迅猛发展,截止至2013年时我国境外控股/承包矿山全球分布图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全球许多地域形成了较稳定的海外矿产投资区,取得了许多矿产的参股、控股或独立勘探开发的权益。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海外矿产投资企业,由于其起步较早,全球多数优质、收益率大的矿产资源已被其参股、承包或买断开采;相反地,我国海外矿产投资起步较晚,在海外投资的矿产相当一些为储量较小、矿石品位不高或低回报的矿种,从而导致所投资的矿产项目的收益率较低。

1.3 汇率利率风险

作为国际矿产贸易价值尺度和结算工具,美元与其他主要国际货币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常给海外矿山投资企业带来金融冲击。如前所述,我国涉足海外矿产投资领域时间较西方发达国家短,处理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与协调国际资本运营的经验尚欠缺;并且我国许多海外矿产投资集中在高债务、高风险的国家,比如博茨瓦纳、苏丹、秘鲁等。因此,我国在这些国家投资要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税收风险

税收激励体制、税收力度、税收范围、优惠政策等对海外矿业企业投资规模起到风向标的作用。比如,美、法等西方国家均有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体制,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包含限额税收抵免、关税优惠、海外子公司股息免税等政策,我国政府相关的税收激励体制也在日趋完善。此外,对于东道国的税收力度、范围等应给予关注,避免税收改革对企业造成的冲击。以赞比亚为例,赞政府在2013年对矿产各项税收进行调整,引入矿权转让税,根据《矿山及矿业发展法案》对矿权转让行为征收10%的税,6%矿区使用税(2012年4月由3%增至6%)、30%的矿业公司所得税(2008年4月由25%增至30%)和15%的预扣税[5,6]。我国政府、海外矿产投资企业应关注这些时常变动的税收政策,避开变动造成的风险。

针对以上4类经济风险,中国政府、海外矿产投资企业应借助市场力量和经济手段,通过以下手段来规避风险:①建立、完善国内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具有高度竞争、组织严密及合约标准的特性,被认为是一种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可有效防范和转移经济风险。所以,针对国际矿产期货贸易市场,我国政府与相关企业应积极筹措,借助期货市场减少风险,实现我国矿产战略安全,推动跨国矿产投资与贸易正常平稳发展;②推进跨国矿产企业的控股、合作、兼并与收购。对于国外资深矿产公司巨头,我国相关矿产企业应减少或避开传统的硬性竞争模式,与其采用股份合作方式来减少经济风险;③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来规避利率和汇率波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一些西方矿产能源企业巨头将短期债务大部分转成长期债务,并且在其债务结构中提高美元、欧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的比例以减少利率、汇率上下波动造成的风险,我国海外矿产投资企业可以借鉴学习。

2 法律法规风险

在海外矿产投资过程中,了解、熟知并遵守东道国或当地州的法律法规是规避投资中法律风险的首要前提。对于海外矿产投资项目一定要了解、熟知东道国/当地州的法律对外来投资的市场准入机制(含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机制)、资源类投资限制性、对投资所得征税(如高额的红利征税、资本利得税、资源暴利税等)的法律规定。我们通常比较了解英美体系的法律,对于某些国家的法律了解偏少,加之其法律体系不是非常透明,就需当地律师给海外矿产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笔者在赞比亚某矿工作数年,以赞比亚的法律法规为视角,论述诸如审批、环保、矿权、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1 审批制度

非洲许多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其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非洲各国均非常重视矿业法的制定、修订及颁布。各国矿业法均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投资者可向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申请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矿物加工许可证等。例如2008年,赞比亚颁布了《矿产和矿物发展法》,对各项采矿权证和非采矿权证进行详细的规定[7]。

2.2 劳动法律制度

非洲许多国家独立后,依据自己的国情修改、完善了从原宗主国继承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所以尽管非洲许多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但却十分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赞比亚的《产业和劳动关系法》、《雇佣法》、《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条例》等法律,非常健全、详细规定了雇主、雇员各自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开发海外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曾出现因劳资纠纷酿成的恶性枪击事件,所以我国企业在国外投资需依法行事,积极沟通当地工会组织,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避免罢工或暴力冲突,树立良好的投资者形象。

2.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矿产能源行业是高污染行业,不但勘探过程中会导致矿区地质环境改变,而且开采过程会对矿区周围的环境、水资源、土地造成一定的污染,此外还可能诱发严重的地质灾害,因此矿产能源业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重要责任[8]。现在全球几乎每个国家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各自颁布、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程序。再次以赞比亚为例,该国境内每一处矿产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环保许可证、年度运营许可证每年由专业职能部门审核、更新。因此,我国矿产能源投资企业加强自身监管,积极与东道国/州环境机构协作,保护当地环境。

2.4 安全生产法规

矿产能源业属于高危行业,面临较高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针对此,多数国家都颁布了非常完善、细致、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比如:《矿山安全法》、《爆破法》等,明确规定了矿产能源勘探、开采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事宜。再以赞比亚为例,我国相关投资企业曾发生过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2005年4月,位于谦比希矿区内的炸药厂(时属中色非洲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矿冶研究院)发生烈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7]。事故给所有在海外投资的矿产能源企业敲响警钟,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管理方面零差错。

3 生产经营风险

此外,我国海外矿产能源投资企业还面临生产经营风险,比如:我国进入海外矿产能源投资阶段较欧美发达国家晚,所以全球许多已探明的高品位矿产已被控股、承包或购买,我国相关企业只能面对许多或品位低,或交通差,或开采难,或寿命短的矿产,这给生产经营带了许多困难、风险;此外,东道国/州许多行政措施或立法对外籍员工入境许可、工作许可、数量、职务、雇工本地化等都有一定的要求、限制,但有些本土工人技术水平较低,流动性大,这同样给生产经营带来了许多的压力;再如,一些国家制造业不发达,只能依靠进口品牌,运营成本高,工会要求涨薪、负责工人医疗而向企业施加太多的压力。面对这种种生产经营压力,海外矿产能源投资企业必须重视这些生产经营上的约束条件,积极协调。

4 结论

近些年来,我国海外矿产能源投资企业加大投资步伐,实现了新突破、新增幅,为我国经济平稳而快速增长保驾护航,巩固了我国能源储备战略安全,拓展了国家长足发展空间,但同时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文中论述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从长远国际发展趋势切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需协调政府、企业双方,遵循政府与企业“分行与协作”的原则,持积极而审慎的态度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应对以上风险。

首先,政府方面对企业境外投资应进行积极的引导和监管,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制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协调与监管体系。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企业的治理与管理,积极学习国外投资经营的先进经验,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接受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海外的攻关和沟通能力,招聘国际人才,积累国际市场的经验;加强企业自律,合法、诚实地在境外进行商业活动,重视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在进入国际矿业市场前,做好充分准备,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持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操作,避免盲目投资

摘要: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海外矿产投资受到各国政府、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支持。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海外矿产投资项目持续增多、规模持续增大。但同时,海外矿产投资存在投资周期长、资金庞大、环境影响大等风险,可分类归结为:法律法规风险、经济风险、生产经营风险、文化差异风险等。了解并防范以上诸类风险可指引我国海外矿产投资,趋利避害。本文结合我国海外投资实例,对以上相关风险进行探讨,并阐述规避潜在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海外矿产,法律法规风险,经济风险,生产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武怡云,赵志奎,赵峰.境外矿产资源经济开发与财务风险管理[J].吉林地质,2013,(02):125-127.

[2]鲍荣华,武建稳.赞比亚矿业权政策法规及中赞合作前景[J].国土资源情报,2011,(06):33-35,52.

[3]过宣帆,刘宏松.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中国有色集团在赞比亚投资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1):98-102.

[4]宋科余.中国矿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估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

[5]黄馨毅.赞比亚矿业税费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3,(05):66.

[6]宋国明.赞比亚矿业结束低税率时代[J].国土资源情报,2008,(08):36-38.

[7]黄馨毅.浅析赞比亚矿业法[D].湘潭:湘潭大学,2013.

国外投资 篇5

银行业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依法作出决议。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证券交易所 D.经理层

2、__不属于在我国强调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A.上市的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B.股份公司的所有事项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C.上市的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D.股份公司法人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 A.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亿元以上 B.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 C.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5000万元以上 D.具有相当于人民币2亿元以上

4、用以衡量公司产品生命周期、判断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的指标是__ A.固定资产周转率 B.存货周转率 C.总资产周转率

D.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5、__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的股份。A.国有股 B.集体股 C.法人股

D.社会公态股

6、关于委托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A.具有与委托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B.具备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C.明确了证券经纪商是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代理人的法律身份

D.明确了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证券投资事务权限的义务

7、金融期权合约是一种权利交易的合约,其价格__。A.是期权合约规定的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价格 B.是期权合约标的资产的理论价格

C.是期权的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需支付的费用 D.被称为协定价格

8、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__。A.董事会 B.会员大会 C.股东大会 D.主席大会

9、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__确定。

A.当日已成交的平均价

B.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协商 C.当日最高成交价 D.当日最低成交价

10、下列关于时间优先原则的陈述中,正确的是__。A.同一时点申报,按价格大小顺序决定优先顺序 B.同价位申报,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C.无论价位是否相同,均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D.无论申报方式如何,均以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决定申报时序

11、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外,应坚持__原则。A.实事求是 B.合理 C.从严 D.公平

12、以下对于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区别的叙述,不正确的是__。A.存续期限不同 B.投资策略相同

C.影响基金价格的主要因素不同 D.收益与风险不同

13、关于依法处分基金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基金托管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清算交割

B.基金托管人可以单独处分基金财产

C.基金托管人可以自行运用基金的分红资产 D.托管人应该完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14、通常,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__限仓限额。A.小于 B.大于 C.不固定 D.等于

15、股票交易中通常不采用的委托形式是__。A.口头形式 B.自助形式 C.书面形式 D.电脑形式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A.5% B.6% C.9% D.10%

17、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是()。

A.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B.接受投资人或客户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C.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 D.接受客户委托,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18、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针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A.稳定性分析 B.波动性分析 C.持续性分析 D.敏感性分析

19、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主要由__构成。A.基金份额面值和基金发售费用 B.基金份额面值和基金管理费用 C.基金份额面值和注册登记费用 D.基金份额面值和销售服务费用

2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推介活动,不要求必须参加的是()。A.公司董事长 B.董事会秘书

C.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 D.独立董事

21、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证券时,其交易方式可以在法规范围内依__自主选择。

A.资金数量 B.交易量 C.交易品利 D.时间和条件

22、债券回购业务标准券折算率的主要确定依据是()。A.现券的市场价格 B.现券的年利率 C.回购期限

D.资金的年收益率

23、我国《刑法》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给予的处罚是__。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C.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D.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4、以下关于ETF说法错误的是__。

A.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与标的指数偏离度小 B.可以上市交易,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C.可以通过复制指数和实物申赎机制

D.申购和赎回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一揽子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25、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__。A.20% B.40% C.50% D.7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相比在发行法律方面的特性有()。A.不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 B.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 C.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 D.不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

2、在画下列哪些线时是先找到一点,然后以此为基点,画出很多条射线__ A.轨道线 B.黄金分割线 C.趋势线 D.平均线 E.支撑线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A.3% B.5% C.7% D.10%

4、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取决于__。A.基金总资产值 B.供求关系 C.基金净资产

D.基金单位净资产值

5、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__相结合的方式。A.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 B.对机构投资者配售 C.定向发行 D.招标发行

6、关于红筹股描述不正确的是__。A.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B.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C.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D.红筹股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

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其投资比例应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__。

A.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B.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C.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D.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初始募集资金额的10%

8、证券组合理论认为,证券组合的风险随着组合所包含证券数量的增加而__。A.上升 B.降低 C.不变

D.无规律变动

9、下列关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描述不正确的是__。A.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B.可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C.LOF必须采用指数基金模式

D.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LOF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首创性

10、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权益处理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客户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将分派的资金划人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C.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客户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见办理

D.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必须在该账户内的股票数量变动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11、计算速动比率时,要把存货从流动资产中剔除的主要原因是__。A.在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能力最差

B.由于某种原因,部分存货可能已损失报废,还没做处理 C.部分存货已抵押给某债权人

D.存货估价还存在着成本与当前市价相差悬殊的问题

12、下列关于代销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__。A.代销可分为全额代销和余额代销两种 B.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C.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D.代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常住居民是指__。A.住在本国的公民 B.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

C.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D.以上皆是

14、一般来说,情景综合分析法的预测期间为__。A.6~12个月 B.1~2年 C.3~5年 D.5~8年

15、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属于股票的__特征。A.风险性 B.收益性 C.流动性 D.参与性

16、下面关于债券发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描述正确的是__。

A.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B.最近5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D.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17、一证券投资者以每股12元的价格买入10000股股票,那么,该投资者最低需要以__元卖出该股票才能不亏本(佣金按照千分之二算,其他费用按规定计收)。A.12.05 B.12.12 C.12.21 D.12.32

18、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__。A.修改公司章程 B.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C.推选经理候选人

D.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19、金融期货划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这是按__来划分的。

A.时间标准 B.基础工具

C.合约履行时问 D.投资者的买卖 20、采用__,一般将投资者分为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三种类型。A.历史数据法 B.情景综合分析法 C.因素分析法 D.预测分析法

21、__往往出现在行情趋势的末端,而且伴随着大的成交量。A.普通缺口 B.突破缺口 C.持续性缺口 D.消耗性缺口

22、关于久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

A.附息债券的麦考莱久期和修正的麦考莱久期大于其到期期限 B.对于零息债券而言,麦考莱久期与到期期限相同

C.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久期越大,债券的价格波动性就越大 D.运用久期进行资产免疫可消除利率风险

2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内不得转让。A.1 B.3 C.5 D.7

24、嵌入衍生工具嵌入到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__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A.利率、金融工具价格 B.商品价格、汇率 C.价格指数、费率指数 D.信用等级、信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的国外文献综述 篇6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和投资绩效的研究,是从基金诞生以来引起金融界不断探讨的课题。对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我国基金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非常必要,而对国外的先进方法及理论进行研究借鉴更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绩效 文献综述

1952年3月,Harry M Markowitz (1952,1959)在《金融杂志》上发表《资产组合的选择》,提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PT),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导出了最优化投资组合,确立了关于投资者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化自身效用的方法,并完整定义了证券组合预期收益、风险的计算方法和有效边界理论,奠定了投资理论发展的基石。

在Markowitz的基础上,美国学者William Sharpe、John Lintner、Jack Treynor和Jan Mossin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该模型研究证券市场中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资产之间的关系,以及均衡价格的形成机制,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和公司理财领域。

Treynor(1965)认为基金管理者通过投资组合应消除所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因此用单位系统性风险系数所获得的超额收益率来衡量投资基金的业绩。特雷诺指数以基金收益的系统风险作为基金绩效调整的因子,反映基金承担单位系统风险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指数值越大,承担单位系统风险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越高,开放式基金的绩效越好,基金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所冒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获利。

Sharpe(1966)通过总风险与收益对比的方法衡量基金业绩,提出了夏普指数。夏普指数代表投资人每多承担一分风险,可以拿到较无风险报酬率高出几分的报酬。若为正值,代表基金承担报酬率波动风险有正的回馈;若为负值,代表承受风险但报酬率反而不如银行利率,该值越大说明基金的业绩越好。

Jensen(1968)发表了《1945-1964年间共同基金的业绩》一文,提出了在严格遵循CAPM和事后证券市场线(SML)的基础上发展出对组合绩效衡量的绝对指标,该指数是在假设非系统风险已经被完全分散掉了的基础上比较相同系统风险水平下基金投资组合和市场投资组合的差值,大于0则基金的绩效大于市场组合,反之基金的绩效差于市场组合。

Treynor和Mazuy(1966)是最早对市场把握能力研究做出显著贡献的学者。他们在CAPM模型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二次项,提出了用于衡量基金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的T-M模型。

Murchi,Choi and Desai(1971)针对CAPM的严重制约性和Sharpe指数有效性的缺点,引入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来评价基金绩效。

Sortion和Meer(1971)提出绍坦比率,该指标采用与Sharpe指数相同的方法,只是对风险的度量使用的是下方标准差。

Fama(1972)最早对基金绩效进行了归因分析,针对Jensen模型的不足,侧重从风险分解的角度对基金投资组合和相应的基准投资组合之间收益率的差别进行细化,并提出了著名的Fama模型。

Treynor和Blak(1973)提出了改进的Jensen指数——估价比率,用非系统性风险的超额收益率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价。它可以衡量基金组合对整体组合的Sharpe比率的贡献,即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估价比率越大,说明该组合与被动组合结合后的Sharpe比率提高得越多。

Ross(1976)提出套利定价模型(APT),其理论基础是一项资产的价格是由不同因素驱动,将这些因素乘上该因素对资产价格影响的β系数之后进行加总,再加上无风险收益率,就可以得出该项资产的价值。

Henriksson和Merton(1981)提出的H-M模型将择时能力定义为基金经理通过预测市场收益与无风险收益之间的差异,来预先调整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的能力,解决了传统的衡量方法隐含β值恒定及无法体现基金经理根据市场预期进行积极调整的问题。

Chang和Lewellen(1984)考虑了市场在上升期、下降期的不同情况,在H-M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进,形成了基于套利定价理论的C-L模型。该模型把市场分为多头和空头两种情况,通过对回归参数的假设检验,去判断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

Fama 和 French(1992)在ATP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三因素模型(FF3模型),他们认为股票市场指数,公司规模,B/P值是影响股票价格的三个重要因素,以这三个因素为基金绩效评价模型,称为三因素模型。

Eltonetal(1992)利用FF3模型在对基金绩效评估的研究中发现,若缺少规模效应的调整,会导致对基金绩效的评估不甚准确,因此在FF3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债券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增强了模型的可解释性。

Daniel,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7)提出了DGTW体系,DGTW体系由特征选择能力评价指标、特征及时调整能力评价指标和评价风格指标这三个指标构成,分别评价基金管理者挑选绩优股的能力、对持有股票组合的组合结构的实施调整能力和持有股票的特征收益倾向

Franco Modigliani和Leah Modigliani(1997)提出一种改进的Sharpe指数即M2测度。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将所有待评价的基金的风险都调整到与市场基准相等的风险,然后比较他们的收益率,该方法仍然是以CAPM模型及其严格的假设为基础的。

Muralidhar(2000)认为Sharpe值、信息率、M2法不足以有效地进行组合构建和基金业绩排序,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组合和基准之间标准差的差异调整不够,并且忽略了组合和基准的相关性常导致错误排序和评价。鉴于此,Muralidhar提出了M3测度方法。

Casarin,Pelizzon和Piva(2001)通过计算各种业绩指标的相关系数,对评价方法的一致性进行了研究,发现Sharpe指数和Treynor指数具有一致性,而Jensen指数和T-M模型以及H-M模型具有一致性。

参考文献:

[1] Jack L.Treynor. How to Rate Management of Investment Fund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65.43(1):63-75.

[2] William F. Sharpe.Mutual Fund Performance.Journal of Business.1966.39(1):119-138.

国外商业地产的投资风险分析 篇7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商业地产亦如雨后春笋,遍地而起。一些国际化色彩明显的新型商业业态如大型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Shopping Mall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内,一个更加开放、多元的商业地产市场新环境逐渐形成。然而在商业地产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经营方式与投资理念带来巨大冲击。相较于传统的房地产行业,商业地产的开发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如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相关政策调整、物价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商业地产的投资收益。在欧美国家,20世纪写字楼、复合公寓、商场、酒店和其他商业地产投资回报约在10%,而波动性则与债券近似,绩效也不尽如人意,一直都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近20年随着债券利率的走低,商业地产利率依然坚挺在9%左右,则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对象(Ruff,2007),国外学术界对于商业地产相关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越发广泛。

1 影响国外商业地产投资风险的因素

首先,影响国外的商业地产的投资风险是全球利率,商业房地产的周期同经济周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房地产企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其中利率是最直观的表现,利率作为解释商业地产的风险因素之一,受到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一致。不过在近年来商业地产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导致期望变动的更加频繁、增加了交易成本、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些外国学者就得出商业地产回报和利率波动是负相关。利率的不断增长从融资成本和房地产需求以及高的期望回报率方面影响房地产回报。

其次,因为商业房地产市场异质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等特征,使商业房地产企业的上市时间也受到了许多因素影响,而上市时间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房地产的投资风险,为定价和投资绩效评价以及分配带来了挑战。市场前后的变化对商业地产的绩效和风险影响明显,市场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且市场变化规律不容易掌控,受到影响的因素又比较多,包括REITs的回报与风险增加。股票市场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更为接近,受到其他相关因素影响,包括税法因素、REITs的类型与规模、市场结构等,市场变化也就成为对商业房地产造成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

最后,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之外,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商业地产的投资风险,商业房地产是比较典型的资本密集型的产业,投资金额巨大、筹资方式单一,进行筹资比较困难,在前期需要的资金投入较大,项目的成本也比较高,导致商业房地产的前期财务运作困难,而且项目工程的周期较长,在进行资金运转时因为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商业房地产不仅前期的施工阶段工期较长会造成财务风险,而且后期的销售模式容易造成资金回笼较慢,其中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等多种消费方式,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回笼速度,而且国家的宏观政策对商业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回收影响较大,当国家出现财政紧缩的情况时,商业房地产的市场随之会出现萎靡,产品销量不稳,一旦商业地产企业自身决策水平以及管理能力不足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国外商业地产规避风险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根据外国学者Marko-witz(1952)有关现代投资组合的理论,认为分散化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且不会牺牲回报,在系统风险的管理中衍生品是特殊的管理方法,比如IPD指数。商业房地产的衍生品是金融行业用来规避风险的最普遍的做法,因为销售在短期之内无法完成,所以用衍生品来规避风险,每个国家在规避商业地产的价格风险使用的是房地产指数NCREIF系列,相反中国的房地产指数是用NPI收集收入回报和价值回报以及总体回报等信息。

第二,在非系统的管理风险的最常用的方法是分散化管理方法,分散化市场和其他市场的关系,有学者曾经发现商业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1996年Newell与Webb通过对多国的房地产和股票以及债券的绩效进行对比,来分析不同的投资风险和绩效以及绩效相关性的问题。2003年Winniford发现REITs和房地产市场以及股票是相关的,存在季节性的波动。而在2001年Lin和Lin在对亚洲的六个地区进行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只有在韩国和新加坡才能使用这两种投资方法相结合。除了这些分散商业房地产风险的办法之外,还有一些先进的管理工具包括模拟过程和早期的风险预警系统等。

第三,针对企业本身的财务风险采取的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商业地产企业需要加强财务预警意识,重视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协调好企业的内部工作,建立商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预警部门,用企业制度和信息来保证企业财务,对企业的各部门人员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企业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商业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产情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财务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加强财务部的审计工作,确保商业房地产财务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财务风险预警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健全的商业房地产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涉及商业房地产的每个经营环节以及职能部门,所以需要明确财务责任,根据每个部门的不同经营特点以及具体分工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

3 结论

外国商业房地产的投资风险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各界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都处在一个大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相互影响着,所以在针对外国商业房地产进行投资风险的谈论也是为给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投资的风险评估以及采取一定的措施提供借鉴。商业房地产不仅受到利率和项目的持有期、上市时间以及市场的变换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了商业房地产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影响,所以在采取措施进行分散风险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舒翔.W商业地产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4.

[2]刘珺.商业地产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与加强财务预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8).

[3]郭毅.上海新规为商业地产投资降温[J].中国地产市场,2011(10).

[4]肖德杰.商业地产投资的区域环境浅析[J].网络财富,2008(11).

[5]吴海兵.商业地产投资热点由城中向外围转移[J].北京房地产,2005(1).

[6]陈建明,陈鸿莉.商业地产投资机构北京攻略之战术篇[J].安家,2005(6).

国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篇8

一、投资的概念及分析

所谓投资, 在经济学中也被定义为“将现在的消费, 通过某种媒介转移为将来的消费的行为, 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资本投入”。然而, 投资在其不同的社会形态与经济运行格局下, 有着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 投资通常是指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于国内或国外企业的行为, 主要是通过购买国内外企业发放的股票和债券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 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投资通常是指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购买和储备流动资产 (包括股票、债券等) 的经济活动。所以可将之定义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 (有形或无形的) 投放于某一对象

(包括股票和有价证券等) 或某种事业, 以期获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经济活动。因而“投资”一词其本身就具有双重含义, 它既用来指特种资金, 又用来指特定的经济活动。

二、国外投资资金运用形式和投入行为的程序分类

按形式和程序划分, 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2.1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于实物资产, 即投资项目的建设或购置以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方式, 在改革开放初期, 国外投资基本以以上形式为主, 对促进我国发展, 带动人口就业, 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2.2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货币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资产, 即有价证券等, 以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方式。

金融资产是一种合约, 表示对未来现金收入的合法所有权。它的价值与其物质形态 (通常是一张纸) 没有任何关系。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投资者, 也就是贷款方, 而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则是借款方, 也就是同意在未来的某时、某点以现金偿付的经济实体 (通常为银行、股份公司或国家政府机构) 。金融资产是和实物资产紧密相连的。金融资产 (如公司的股票、债券) 是一种金融工具, 它们资助实物资产的形成和配置, 同时金融资产的未来收入又是由实物资产的运作产生的。在市场经济中, 如果没有金融资产, 实物资产便也无法在各部门、各企业中流动和重新配置, 生产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三、国外投资与国内经济发展

3.1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一个健康、良好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是积极的、重要的, 且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问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增长水平决定投资总量, 即投资总量大小主要由上期国民收入多少和积累率的高低所决定;另一方面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 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技术水平和拥有的资源量既定的情况下, 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总量的大小及其增长率。反之,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投资量有限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经济增长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技术进步或技术含量的大小。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增长速度加快, 经济发展迅猛。统计表明, 2006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达到了10.6%, 2007年为11.9%, 受金融危机影响, 2008年及2009年我国GDP增长速度虽有所放缓, 但仍保持在8%以上的高位, 分别为9.6%和8.7%。与此同时, 上海2008年及2009年GDP的增长分别为9.7%和8.2%。一个城市吸引的外资越多, 经济增速越明显。

3.2投资间接促进经济进步

投资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 投资对技术进步有很大的影响力:一方面, 投资是技术进步的载体;另一方面, 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结果。所以, 技术进步的产生和应用都离不开投资。事实已证明, 在技术进步方面投入越多, 技术成果也就越多, 从而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也越发显著,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在许多情况下, 如果国外企业通过新建或收购工厂的形式对某国进行投资, 这对投资流入国还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它们会带来新的技术, 新技术在该国经济中扩散有助于提高很多部门的生产率。

综上所述, 为使我国在经济建设及发展过程中, 有效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以科学的发展观, 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 降低运营成本, 最佳地利用外资, 从而获得良好的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 罗宾, 韦尔斯, .宏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03

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国外文献综述 篇9

一、机构投资者类型

目前, 基于机构投资者类型来研究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即重视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 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愿意并有能力发挥监督作用, 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自身特点和投资理念的差异, 其投资偏好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可能不同。因此, 合理区分机构投资者类型是进一步检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的研究基础。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在现有或潜在的商业关系往往影响其监督效力, Brickley et al. (1988) 据此将机构投资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那些与上市公司只存在投资关系的机构投资者, 即压力不敏感型 (也被称作压力抵制型) 机构投资者。通常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坚持自己的投资理念, 不受短期目标影响, 着眼于长期回报, 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 监督管理层, 并从公司治理活动中得到更大的收益;另一类是那些对公司业务存在依赖关系的机构投资者, 即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由于他们不想破坏其与被投资公司的关系, 而往往采取中庸或支持公司决策的态度。

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行为特征和投资偏好, Bushee (1998) 根据机构投资者过去的投资行为特征 (交易频率和投资组合多元化程度) , 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短期型———偏好多样化的投资和频繁的组合变动, 一般会采用“买好卖坏”战略;长期型———偏好均衡投资、不轻易变动投资组合, 即注重关系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量;准指数型———偏好多样化的投资, 但相对不轻易变动投资组合, 即消极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施投资战略。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Almazan et al. (2005) 根据监督成本的不同, 将机构投资划分为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和潜在的消极的机构投资者。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 如独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 相对于潜在的消极的机构投资者, 如信托银行和保险公司, 通常具有的特征: (1) 拥有更多的技术员工, 以便于收集信息; (2) 投资方面面临更少的监管和法律约束; (3) 与公司有较少的商业关系。Gillan&Starks (2007) 认为积极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那些试图在不改变公司的控制权情况下, 积极改善公司管理和运营不合理方面的机构投资者, 而且还有两类极端的情况:一类通过买卖公司的股份来显示对公司重视的机构投资者, 另一类采取接管和杠杆收购的形式来达到改变公司治理目的的机构投资者。

Chen et al. (2007) 从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维度, 划分不同的机构投资者类型, 研究何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会对公司实施监督, 缓解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研究表明, 只有独立的持股比例高的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才能对公司实施监督, 缓解股东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短期型持股比例小的以及不独立型机构投资者, 不会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督。Bushee, Carter&Gerakos (2008) 根据在投资决策和交易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是否偏好治理机制较好的公司, 将其划分为治理敏感型和治理不敏感型。治理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偏好选择治理机制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对于治理不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来说, 公司治理并不是其投资和交易决策的决定因素之一。其中Brickley et al. (1988) , Almazan et al. (2005) 和Chen et al. (2007) 的机构投资者分类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后续很多文献都是以它们为基础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特殊事件的影响

目前, 不少文献的研究基于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差别, 从反接管提案、经理人薪酬、并购与研发支出等方面, 对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否使上市公司反接管提案更合理、薪酬机制安排更恰当、并购决策更科学、R&D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地位更重要, 从而使得代理成本更低、代理效率更高, 提高了公司价值。

1. 基于反接管提案视角

机构投资者对于反接管提案的态度, 是机构股东行使代理投票权的表现之一。基于已有文献的研究, 机构投资者与反接管提案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 一些文献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反接管提案事件中能够发挥直接或间接的监督作用。Brickley et al. (1988) 开创了机构投资者分类研究的先河, 并且在此基础上研究代理投票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得出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积极监督反接管提案。Agrawal et al. (1992) 以反接管提案为视角, 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两类假说———积极监督假说和消极监督假说。其研究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 (不小于5%) 和各种类型提案的财富效应存在正相关性, 从而也支持了Shleifer&Vishny (1986) 的观点———认为大股东的存在能够更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此后, Borokhovich et al. (2000) 等的研究也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地对反接管提案实施监督。

另一些文献研究表明不同法律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对反接管提案有不同反应。Van Nuy (1993) 发现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商业联系的机构投资者相比, 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管理层发起的反接管提案, 这主要是由于控制权收益低于由商业关系所带来的好处。除此之外, Borokhovich et al. (2006) 通过反接管提案宣告前后的超额回报率的变化, 验证机构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监督的有效性, 研究发现只有持股比例高且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商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的反接管提案。

综上所述, 可知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及其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机构投资者对反接管提案的态度。

2. 基于经理人薪酬视角

经理人薪酬是协调股东与经理人利益冲突的强有力工具, 机构投资者的存在能够对经理人薪酬结构调整施加重要的影响。David et al. (1998) 认为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有效地降低了管理层薪酬的水平, 并提高了中长期激励部分的比重, 而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则不存在此类影响。Hartzell&Starks (2003) 以1992-1997年1500家美国上市公司为样本, 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与经理人薪酬的绩效敏感性正相关, 与经理人薪酬水平负相关, 充分说明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能够缓解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Gallagher et al. (2006) 在Hartzell&Starks (2003) 的基础上, 重新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在监督经理人薪酬方面的角色。他们认为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了股票和期权收益、提高了工资和薪酬水平。然而, 更高工资与更高的股票和期权收益相伴, 其结果降低了工资占薪酬的比例;更高的薪酬水平来自于期权收益的增加。Khan et al. (2005) 从代理理论的角度, 验证了机构投资者所有权集中度和分散程度对经理人薪酬结构的影响。总之, 机构投资者可以对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使经理人与股东目标趋于一致。监督成本阻碍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薪酬结构的调整发挥作用。Almazan et al. (2005) 认为, 当机构投资者有较低的隐性监督成本时, 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薪酬绩效的敏感性和补偿水平的影响更高;同时发现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有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优势。

基于以上文献, 机构投资者在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 以及加强经理人激励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 如果机构投资者聘请了外部经理人来管理, 那么外部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益, 机构的外部经理人员有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合谋。Levitz&Jennifer (2006) 研究发现共同基金经常支持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计划, 并且阻止其它不赞同薪酬计划的股东, 表明共同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增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

3. 基于并购视角

并购是企业实现迅速扩张的途径, 对公司价值有持续的影响。股东与经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 使得经理人在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有可能从其自身利益出发, 实施可能有损于企业价值的并购活动 (Jensen&Meckling, 1976) , 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加重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股东提案为视角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 股东提案是建议性的没有强制约束力, 经理人未必会按照股东的建议行事;另一方面, 如果经理人采取股东的建议, 那么这些提案将会是保密的。近年来, 一些学者通过并购事件这个新视角来研究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认为并购事件最能够清楚地刻画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效果 (Lily Qiu, 2006) 。

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并购活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实证研究并未形成一致结论。Qiu (2004) 认为公共养老基金能够减少被投资公司经理人实施收购的可能性, 并且认为机构投资投资组合周转率的大小对并购业绩没有影响。与之相反, Gaspar et al. (2005) 发现短视的机构投资投资的公司更可能被收购, 并且会得到相对于长期的机构投资投资的公司而言更低的收购溢价。短视的机构投资者较弱的监管使得经理继续实施损害公司价值的收购活动。针对以上两种不同观点, Chen et al. (2007) 通过并购事件发现, 只有独立的长期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并购后的业绩相关, 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不存在监督效应, 而且该类型机构投资者降低了效应为负的并购发生的可能性。

机构投资者持股内生性问题, 一直是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并购中的影响效应的焦点。通常被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常常能够从高的并购溢价中受益。因此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寻找潜在的被并购目标公司作为投资对象。Jorion et al. (2005) 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 因此,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更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Lily Qiu (2008) 在改进Hotchkiss&Strickland (2003) 研究方法的基础上, 控制了机构所有权内生性后, 发现大型的公众养老基金能够减少坏的并购, 有大型的公众养老基金持股的公司并购后的长期业绩会更好, 其他类型机构股东的存在会起到负的作用或没有影响, 这与Qiu&Wan (2008) 的研究结论一致。

4. 基于研发支出视角

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的研发决策的影响以及效果, 各学者的观点尚未统一。Baysinger et al. (1991) , Hansen&Hill (1991) , Wahal&Mc Connell (1997) 认为研发支出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正相关。Wahal&Mc Connell (2000) 研究了1988-1994年美国2 500家企业的机构投资者与企业投资性资本支出和研发支出的关系, 其结果不支持机构投资者导致公司管理者经营短视之说, 反而在行业水平上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投资性资本支出与研发支出存在正相关关系。Le et al. (2006) 研究发现, 无论是实施长期稳健投资战略还是快进快出战略的机构投资者, 对研发支出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都会有直接的影响。研发支出能够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而保护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并增加他们的收益 (Tihanyi et al., 2003) , 这些研究支持机构投资者积极监督被投资公司的研发决策。

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观点, Berrone et al. (2005) 以西班牙公司为样本, 考虑了大股东的类型, 发现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与研发投资密度负相关, 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与研发投资密度正相关。Samuel (1996) 通过对1985-1990年美国557家制造业企业的研究指出, 机构投资者的股权对企业的资本支出有正效应、对企业的研发支出有负效应、对企业的广告支出没有影响。此外, Chung et al. (2003) 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的研发投资不存在影响, 而Bushee (1998) 则指出当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时, 他们能够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 不会允许管理层通过削减研发支出逆转公司的短期业绩。但是, 当机构的持股比例极高时, 机构投资者的动量交易行为会随着管理层削减研发投资可能性的增大而增多, 即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对管理层研发支出的监督力度会随着公司业绩的变化而变化。

基于以上文献的回顾, 由于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在交易风格、对经理人的激励、委托人、法律和监管环境、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这些也使得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动机和能力不同;同时, 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难以直接观测到, 但是机构投资者会影响公司的反接管提案的通过、经理人薪酬政策、研发支出政策和并购决策等, 这些活动是可观测的, 可以通过事件研究间接反映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

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很多, 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条件。相对美国而言, 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更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规定的放宽, 投资者保护的增强, 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化等。

1.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分布, 从而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 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Khan et al. (2005) 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越高, 越愿意对公司实施监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 其交易成本越高。随着持股时间的延长, 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 监督成本会降低。持股比例高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对公司实施监督和影响, 并从中获利 (Chen et al., 2007) 。

2.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制约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 Chao Xi (2006) 以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为研究对象, 认为在中国特殊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下, 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受到多方面限制。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 发行在外的三分之二的股票非流通, 并且由两到三个大股东持有;基金托管人股东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经理的联合行动问题;法律障碍, 包括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内部交易规则和持股披露规则等。Gillan&Starks (2007) 认为法律制度的规定是限制机构投资者发挥其积极的监督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Seki (2005) 以日本为例, 发现随着法律制度对机构持股比例的放宽, 增强了机构投资者对日本公司治理的关注度, 机构投资者更加积极对公司实施监督。

3. 投资者保护程度。

投资者保护程度是影响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 (Li et al., 2006) 。Giannetti&Koskinen (2007) 基于国际的视角, 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国外投资, 将较大的投资组合权重放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Burkart&Panunzi (2006) 发现, 当投资者保护弱的时候, 经理人更可能获取私人收益, 机构股东在持股比例一定的情况下, 有动力增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如果经理人获取私人收益的效应超过机构股东监督的效应, 机构股东会增加持股比例。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 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 (1) 机构股东积极主义不断演化, 积极主义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丰富; (2) 国外的研究已经区分了机构投资者的类型, 大量文献研究表明, 只有那些对外部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间较长的独立型机构投资者才更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 (3) 研究视角的多元化, 如巧妙地运用反接管提案、经理人薪酬设计、并购和研发支出等事件, 实证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4) 机构投资者持股和并购的内生性问题引起了关注。

关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地方: (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的深入研究; (2)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的研究。我国经济具有转轨加新兴市场特征, 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 我国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时间较短, 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严重的缺陷和自身的特殊性, 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和监事会失效等。

国外环保投资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发 篇10

一、对几个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动态的追踪

(一) 瑞士

瑞士每年的环保投资大约为60亿瑞士法郎, 占GDP的1.7%左右, 这个比例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并不是很高的。但从整体来看, 瑞士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这种成功主要得益于瑞士先进、完善的环境政策。在瑞士大多数河流和湖泊的水质状况优良, 大气污染物的水平呈明显下降趋势, 噪音控制也取得了成功。并且先进的环境政策使环境保护不仅意味着支出, 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催生了许多新的环保产业和企业。瑞士联邦经济政策研究办公室的调查表明, 2000年, 环保部门吸纳了0.8%的劳动力, 这个数字与纺织业相当;环保部门的就业、产出增长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事实证明, 瑞士的环境保护没有充当就业谋杀者的角色, 相反还创造了许多新的、朝阳产业的工作岗位。1996年, 瑞士联邦统计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先导性的研究报告, 这个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覆盖了7个州、141个乡镇和2 200个私人企业, 这样瑞士每年的环保支出状况得到了比较清楚地体现。

1.投资主体。

环保投资主要由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家庭三部分承担, 三者的比例大致相当 (见图1) 。

2.环保投资方向。

1996年,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 (包括农业) 环保投资方向情况见图2:

总的来说, 废弃物的管理花费最大, 占整个环保投资的1/3强, 空气和水污染的防治费用次之, 各占25%左右。

(二) 加拿大

环保开支账户是加拿大环境和资源账户体系的一个分支, 其范围包括发生在污染治理和控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栖息地的恢复、环境监视、环境评价和环境审计、土壤改造等方面的费用, 加拿大的环保开支账户能够清楚地显示对与环保有关的商品生产和服务的最终需求和中间消费的结构与特性, 这种显示主要反映在国家和省两个层面上。目前, 加拿大的环保开支账户包含了三个账目:

1.关于环保的家庭开支。家庭环保开支是指居民对控制和减少日常生活对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而支付的费用。

2.政府对环保的现金和资本支出, 包括中央政府之间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

3.商业资本运营对环保的支出。商业环保支出仅指企业为避免或降低其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直接支付的资金情况, 而不包括那些主业或次业是生产环保产品和提供环保服务的企业所发生的投资

2001年, 加拿大13个基础制造产业的环保投资为46亿美元, 其中大部分投向了管道建设, 尤其是废水排放管道。基于联邦和省政府的环保法规的规定, 首先造纸业是环保投入最大的行业, 其次是金属业、原油生产业和精密制造业。2002年, 用于污染治理和控制的资金超过80亿美元, 其中至少有一半是商业环保支出。

(三) 意大利

意大利对环保投资的分析以账户的形式反映在区域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并影响着环境政策。考虑到环保措施的目的是保证领土开发规划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 意大利的环保支出被算在了旨在开发领土的资源投资的范围内。以托斯卡纳区为例, 2000年, 全区环保支出为4.1亿欧元;与1996年相比, 总支出下降了2%, 这是地方支出增加与环保支出项目减少共同作用的结果。

另外, 意大利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 已着手对环境税进行研究和实践。现在, 意大利的环境税只是一个地方税种, 包括区域税和与环境服务 (如净水供应、废弃物处理等) 有关的税收, 其征收量低于所得税和劳动税。尽管如此, 环境税的征收给意大利的环保投资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托斯卡纳区, 1996到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环境税和资源使用的申请费等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见图3) 。

资料来源:Acrobat Reader,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expenditure, 2001年。

从上图可知, 从1996—2000年, 公路税由于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一直呈上升趋势, 2000年达到了5.88亿里拉, 占整个环境税征收量的一半;汽油消费税虽有起伏, 但由于替代能源的推广, 整体上有所下降;燃气附加税和环境服务税因为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关, 所以保持相对平稳的状态。

(四) 新西兰

新西兰政府认为, 对各种有害物的监控、反应和边缘控制计划, 其中有50%与农业息息相关。这是因为根据目标有害物的监控数量, 大约有一半与农业有关的有害物或者危害到公众健康, 或者危害到其他动植物。1994年, 新西兰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与农业有关的环保项目投资约为3亿美元, 其中大约有1.73—2.04亿美元被直接用于农业。考虑到一些费用来源于计划的受益者, 政府通过环境计划对农业的支持估计达到了1.31—1.48亿美元, 其中大约有40%的资金用于农业环境保护, 60%用于使农业免受自然灾害的侵蚀, 如害虫的防御和洪水的治理等。

1.中央政府的投资

中央政府对与农业有关的环保项目投资约为1.51亿美元, 其中有1.08亿美元用于农业;1.08亿美元中, 仅有0.13亿美元被直接用于支付人工工资或购买环境的服务。用于农业的支出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用于农业环境保护, 支出规模约为0.45亿美元;另一类则主要用于保护土壤和保证农业生产, 支出规模约为0.63亿美元。

2.地方政府的投资

地方政府对与农业有关的环境项目投资一共达到了1.578亿美元, 直接支付给农民的那部分仍然很少, 而且被限制在一些有关土壤保护的环境计划中;一些涉及到私人财产的有害物控制行动计划也可以得到直接资助, 资助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综合基金。地方政府环境投资的来源有很多途径, 其中最重要的来源是财产税, 即向使用者收费或征收财产税。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 建立环境资源统计账户是发展专门的环境分析系统的基础。现在, 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在经济统计中对环境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 要求将环境因素整合到国家账户之内, 建立国家环境经济账户, 进而建立专门的环保开支账户。因为环保开支账户可以衡量经济活动对环境负面影响的社会反应程度, 衡量各个部门为避免和限制环境冲击所支付的社会成本。这样建立环保账户后, 就能比较准确的量化环保费用给财政造成的沉重负担,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较环保支出与经济活动获得的利益, 为环境、经济的决策提供支持。我们看到, 瑞士、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

第二, 环境保护中各投资主体的事权应作合理划分, 不仅指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环境事权的分配, 还包括各级政府之间环境事权的分配。以瑞士为例, 2002年,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家庭的环保投资在整个环保投资中的比例大致相等, 并且公共部门的环保投资资金只有20%来自于联邦政府, 80%的资金直接来自于州或乡镇等地方政府;联邦政府环保支出主要用于环境管理、水土保持以及特定区域的环境整治和环保设备的研发, 而地方政府的环保支出主要用于废物和污水处理、空气污染的防治和其他地方性的环保服务。

第三, 充分体现“污染付费”和“消费付费”的原则。环境污染是环境资源被不合理消耗的结果, 污染者和消费者作为资源不合理消耗的受益者, 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 支付恢复环境资源的费用, 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平, 引导消费者购买对环境有益的商品, 促使产品结构向有利于资源、环境的方向转化。“污染付费”使制造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切实负起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 而“消费付费”保证了污染治理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在这方面, 我们看到:瑞士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环保资金占了整个环保投资的2/3, 使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事权得到切实的体现, 而意大利则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这两个原则的实现。

第四, 环保资金的使用方向重在“治本”。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转向清洁生产是一个重大进步。清洁生产是1989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提出的, 当时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性的环境策略, 以减少其对人类及环境可能的危害。对生产过程而言, 清洁生产要求企业从产品开发、原料选择、工艺设计、生产技术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入手, 节约原材料和能源, 尽可能不用有毒性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 则是通过生命周期分析, 使得从原材料取得到产品最终处置的过程中, 尽可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 促进经济、环境的良性循环。因为清洁生产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 所以环保投资资金必须对环境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予以倾斜。芬兰在这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五, 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 这个经济手段同样也可以用来管理环境。意大利和新西兰的经验表明:环境税不仅是政府有效治理环境、筹集资金、增加环保投入的重要手段, 而且还能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控制不合理的生产和开发行为, 最大限度地利用环境资源。

摘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 而资金来源和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一直都是困扰环境保护的最大难题之一。对发达国家环保投资的成功经验的探索, 对我国建设绿色和谐社会有着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保投资,投资主题,环境资源统计账户,环境税

参考文献

[1]李振东.环保投资的费用效益分析[J].中国环保产业, 2002 (2) .

[2]鲁焕生.中国环保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23) .

[3]屈哲.民间投资参与环保项目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 200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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