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转发 办公室 委员会 生产

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共9篇)

篇1: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富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富安生办〔2008〕54号

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杭安委办[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同时要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监管和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富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整改

通知

报送:杭州市安委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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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安委办〔2008〕45号

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各类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总量仍在高位,部分领域、部分行业和地区事故仍然多发,特别是较大事故没有得到遏止;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十分脆弱,安全监管中的漏洞仍然很多,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仍较普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按照《通知》要求,对指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理清思路和对策,切实予以解决。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治理,特别是重大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效率,确保重大隐患不演变为事故,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二、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

- 2 - 研究,采取对策措施,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及时消除新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通过探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奖惩措施,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大隐患分级公布、分级负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各类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所有乡镇(街道)都要按规定配足安全专管人员、落实装备和经费;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的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和权力,切实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五项职责;扩大村(社区)设立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覆盖面,完善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二年内村(社区)设立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比例达到100%;加大对基层尤其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组织开展集中轮训、业务研讨,不断提高基层安监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履职能力。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要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对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要实施约谈制度;要建立重点企业监管制度,将发生亡

- 3 - 人责任事故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自我排查无隐患,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重点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切实改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托矿山、危化中的骨干企业,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基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应急预案,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以及异常气候来临前,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提示,加强应对预防,落实应急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六、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人员密集场所、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等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严厉查处。特别是对阶段性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以及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集中的区域,要果断采取措施,集中力量整治,消除不良影响,改善安全秩序。

请各地、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85811472。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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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0-08-24 京建发〔2010〕481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因施工引发的地下管线破坏事故,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

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2: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

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京安办发〔2010〕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施工,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截至7月31日,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汲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管道泄漏爆燃及本市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当前暑期、汛期的特点,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淘汰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升级;二是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夏季“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三是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备、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巡检,完善措施;四是强化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防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要切实加强化学品输送管理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防管道占压。管道业主单位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外力破坏地下管线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详细掌握地下管线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严格行政审批,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推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配合机制,加强现场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要不断提高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地下管线运行检测、监测,保障管线稳定运行。凡进行建设施工时,必须要有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并确认地下有无管线,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特别是在城市拆迁和对地面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先确认、后施工”。

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能力。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对重特大、复杂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监控和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系统。与此同时,要加强值守应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扎扎实实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篇3: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近期六起建筑生产安全

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六起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10.29”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不断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设,切实加 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要针对通报的6起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及我市近期相继发生的2起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集中精力深入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防范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事故作为重点内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纵容。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住建传字〔2010〕 59号)和市建委《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大连市冬期施工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375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做好职工宿舍取温保暖工作同时,开展以冬期“五防”、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施工临时用电、深基坑支护监测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事故 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篇4: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

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五日)

近期全省火灾呈现出时间集中、大火集中、起数增多、死伤人数增多的特点,尤其是3月5日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火灾,造成12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针对这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政府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在全社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抓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这一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重点

消防安全大排查的范围是社会各类单位。整治重点是:商场、市场、“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覆盖的。

5.存在“三合一”问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6.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7.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8.在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逃生门锁系统的情况。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对其他单位要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等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监督检查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消防安全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联络、协调事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起来。

(四)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诺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各地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该传唤的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暗访、夜查力度,真实掌握场所实际情况。

(五)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查分工

省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工商、工会、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进行包干督查,各督查组要确保每个月至少督查1次。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消防总队

督查地点:郑州、洛阳、三门峡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监察厅

督查地点:信阳、驻马店、漯河市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督查地点:安阳、濮阳、鹤壁市第四组:组长单位:省工商局

督查地点:开封、商丘、周口市第五组:组长单位:省教育厅

督查地点:新乡、焦作、济源市第六组:组长单位:省文化厅

督查地点:许昌、南阳、平顶山市

篇5: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环保部的整体部署,四川省环保局对近期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信息通报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环保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本地重点隐患排查治理 和督促检查总结书面报告绵阳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文字报告和电子文档)。总结报告要写明确切数据、具体做法和问题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督办。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17号)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09]117号

关于转发《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

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7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期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信息通报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清近期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及时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全面落实环境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预警制度,把预防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切实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环境安全隐患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排查和督促检查。一是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点附近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化工企业;二是重点排查重要化工园区,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安全隐患;三是结合汛期特点,重点排查处于敏感位置的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做好防坍塌、防溃坝、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因尾矿坍塌、垮坝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四是督促企业切实担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各地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治到位。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三、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密监测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继续做好江河水出入境断面等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发现水质恶化,要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加密水质监测,做到早监测、早预警、早采取措施、早消除污染。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四、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按照国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各级环境监察人员要保持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组织处置、第一时间发布信息,采取周密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请各市(州)于8月25日前将本地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结书面报告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总结报告要写明确切数据、具体做法和问题分析,否则将退回当地。总队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督办。

附件: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723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隐患

排查 通知

篇6: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大西铁安质函„2011‟555号

关于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根据铁道部电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10月上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铁道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铁安监电„2011‟66号)电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会办明电„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会办明电„2011‟4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要求如下:

一、认真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传达学习两份《通知》,务必使全体人员充分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促使全员进一步树立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又好又快建设

主题词:安全

督查

通知 抄送:公司区段指挥部、各部。

篇7: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讲话提纲》的通知

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局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紧急会议讲话提纲》(以下简称《提纲》)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提纲》要求,各单位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重视安全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狠抓责任落实。在全校范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把安全教育落实到每一个师生员工。各单位本周内必须开展一次地毯式安全大检查,仔细排摸安全隐患,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各单位工作情况、检查结果于11月22日前书面报告我局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地址:浦电路86号706室、邮箱:qingbaoban@.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紧急会议讲话提纲

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紧急会议讲话提纲

(2010年11月16日)

11月5日吉林商业大厦发生火灾,致19人死亡;11月13日清华大学清华学堂修缮中发生火灾;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教师公寓大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中央、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确保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首要基本保障任务来抓。

各单位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重视安全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狠抓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牢牢把握校园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管理水平,务必做到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安全责任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开展一次地毯式安全大检查。

各单位本周内必须开展一次地毯式安全大检查,仔细排摸安全隐患,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检查的重点区域:

1、高层建筑:按照《关于印发<2010本市开展平安建设“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消发

[2010]154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

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锅炉房、配电站

4、图书馆、食堂、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集聚场所

5、地下空间、“三合一”场所(生产、生活、办公)、出租房

6、建筑施工工地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2、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3、安全用电监管是否到位,违章使用电器现象是否杜绝

4、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是否提高

5、各类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开展演练

6、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否落实

三、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一)、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全校范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活 — 3 —

动,把安全教育落实到每一个师生员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校刊、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醒广大师生员工注意消防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用电、用气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防止违章用电、用火而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切实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应对危机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大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扩大预案演练的覆盖面,定期开展学生疏散逃生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自救能力。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根据市政府、市教委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精神,修订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明确各基层部门的职责,使之规范有序。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和信息上报机制,不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三)加大投入,完善配置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按规定配齐、配好安全器材、设施。对灭火器材、应急指示灯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保养,责任到人,使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消防泵、自动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等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消防设施落实专业 — 4 —

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了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同时及时维护消防档案,确保消防档案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

(四)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随着学校的发展,学校外来人口变化较快,对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列表备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施工队进驻学校时,签定治安、安全防范协议书,落实责任制,明确安全专管员,平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五)完善后勤保障服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管理和投入,为在校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包括热水)、用电等生活后勤服务,防止取暖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要确保后勤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后勤服务。要加强对气象预报的关注,如遇寒潮,要加强防冻保暖,避免气管、水管爆裂,引发次生事故。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长抓不懈,坚决杜绝隐患,强化责任追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学校的长治久安。

篇8: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时间: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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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2012年闵行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012年闵行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食安委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2012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落实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实现监管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食品产业规模化和诚信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努力保持全区食品安全总体有序可控局面,不发生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统筹协调,真正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1、制订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十二五”规划要求,制定《闵行区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2012年闵行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责任、要求和时间节点,力求用1-3年时间,解决一批影响本区食品安全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区食安办及各成员单位)

2、构建完善食品安全立体监管网络。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制,一要全面完成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落实场所和办公经费,在全区范围内招收30名基层专职工作人员。二要完善基层监管网络,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配备食品安全监督员和协管员队伍;村(居)委要配备信息员和检查员队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违法信息排摸。三要做好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人培训。(区食安办,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相关部门)

3、进一步落实各级责任。一是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区政府、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村(居)委要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重点抓好各主要监管部门和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政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二是落实各级绩效考核细则。区食安办继续开展对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将食品安全纳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三是积极完善常态监管机制。食安办要查找、梳理我区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和措施,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四是主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市民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认真做好市民来信来访的回复和接待工作。(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4、强化部门综合监管。一是进一步理清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堵塞监管漏洞。二是按照区食安委议事协调规则八项制度要求,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应对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

5、加强综合协调。按照区食安委议事协调规则的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报告)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绩效考核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八项制度要求,遵循共同协商、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中协调、协调中综合、综合中凝聚合力的工作方法,加强综合协调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应对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区食安办)

6、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依托“大联动”机制,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发现、准确应对食品安全社会热点,树立主动防范、及早介入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区应急办、区食安办、区政府新闻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7、努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根据市政府2012年实事项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二是依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积极推广运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电子监管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充分运用食品安全联动监管信息平台,使各职能部门原有的系统软件与平台对接,发挥平台整合优势,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1、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和责任。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员工培训、企业自检、源头管理和溯源、食品添加剂管理、供应商实地查验、变质和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销毁、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及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等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质量执法,主动发现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和强制取缔等措施。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做好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依据韩正市长关于食品安全的“必须采取最严厉的准入、监管、执法、处罚、问责措施,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让全市人民放心”的讲话精神,一是进一步完善本区蔬菜、生猪及生猪制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制度,对四大批发市场实施驻场监管。二是依法提高准入门槛,杜绝质量控制能力差、产品隐患风险高的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切实保障辖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强制退出。三是对于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进沪产品,及时下架;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四是通过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和跟踪复查整改效果等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3、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区食品安全联动监管信息平台中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信用记录制度为基础,以健全许可、监督、处罚信息发布制度为支撑,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在乳品和调味品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督促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牢固树立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对优质企业及品牌产品给予支持和帮助,重点推行品牌战略,带动行业发展。(区经委、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4、引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功能。引导食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向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完成部分菜市场向规范化标准菜市场的改造。(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委,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三)围绕重点,坚决治理整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以高风险场所和单位为重点,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1)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以镇(村)为单位,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结合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督促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卖场专项整治。以畜禽肉、水产品、蔬菜、粮食为重点,继续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制度。超市卖场要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自检机构,落实专职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电子化进货索证索票台帐,实施食品可追溯和供应商原产地检查制度,成为食品安全最放心销售渠道之一。(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农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3)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纳入重点监督抽检范围;落实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学生午餐和高校供餐准入制度、退出制度、学生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制度;将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纳入食品摊贩整治范围,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假冒伪劣和不安全食品流入校园。(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整治力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国家发改委在我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成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的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推行收运处特许经营制度,推进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和油水分离装置,从严监管散装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持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农委、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3)乳品专项整治。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的抽检和检查;全面开展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涉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原料乳及乳粉的抽检,确保生产安全;加强对乳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乳品市场的监管巡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乳粉的情况。(区质量技监局、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4)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加大培训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区农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5)肉品专项整治。开展以生猪、牛肉、羊肉等动物制品及家禽为重点的整治,加强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规范畜禽养殖、经营行为,努力做到本区上市生猪全部流向定点屠宰企业,病死畜禽均经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加强“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及其替代品的监测。(区农委、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公安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6)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专营店(柜)和网上违法销售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伪造假冒批准文号、未获得批准文号、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夸大和虚假宣传、假冒标志或商标的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7)酒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无证照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酒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规范酒类采购和销售行为,促进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区经委(区酒类专卖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8)无证照专项整治。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等问题多发易发场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摸清无证照食品加工点的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无证照、不规范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9)食品“三小行业”整治。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严格执行《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鼓励小作坊在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食品小摊贩整顿规范。区食安办要加强调研,根据《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区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有序管理”的原则,指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开展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紧密配合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开展食品摊贩的登记及管理。三是开展小餐饮整治。积极探索无证小餐饮备案管理模式,继续推进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区食安办、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四)群防群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1、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亮剑”行动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四黑”指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四害”指害百姓、害家庭、害社会、害国家),加强行刑衔接,全力侦破一批食品安全案件,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产业链。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暗查暗访和飞行检查的力度,完善食品安全案件发现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形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营造食品安全群防群治的氛围。认真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积极深化推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利用区大联动热线“962000”、市食品举报电话“12331”及开通食品安全联动监管信息系统的在线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按照“一口受理、分头落实”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处理每一件投诉举报,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对较难处理的食品安全投诉,由区食安办视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解决。健全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区食安办、区联动中心、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五)全面宣传,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1、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的市民知晓率。一是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报纸、黑板报和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六进”活动,定期对辖区内的市民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区食安办每季度以问卷形式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进行调查,汇总得分计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本区市民食品安全知晓率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显著高于目前全市食品安全知晓率80.7%的水平。二是开展正面宣传,对好企业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市民的食品消费信心。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对监管工作大力宣传,让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形成良性互动和良性宣传。(区食安办及各成员单位)

2、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示范街镇创建活动。要将食品安全示范区、街镇创建活动和餐饮服务“百千万”示范工程纳入政府实事项目。在2011年成功创建1个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道、2条国家级示范街基础上,继续推进餐饮“十百千”工程,鼓励指导各街镇及工业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年内计划完成1条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及60家国家级餐饮服务示范店的创建工作,为我区2014年完成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打好扎实基础。(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3、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会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企业,鼓励提倡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定期对话和反馈机制,通过规范行业自律促使企业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积极组织各类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支持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认证工作。引入优质管理机构,辅助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开展临时疏导点、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开设专栏、专刊、专题,推广“食品安全在行动”的宣传报道,探索发布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并加大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曝光。由区食安办和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区政府新闻办、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力量资源。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辖区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完善、落实街镇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充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辖区内2011年底实有人口数人均1元的标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一是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依法履职;要加强协同配合,实现无缝衔接;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积极督促下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整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不断适应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三是扎实开展监管干部的培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培训内容,提高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三)加强绩效考核和督查评估。区食安办要细化考核办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部门的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和通报,建立常态化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和问责机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部门、单位要给予肯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玩忽职守并导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年内区食安办将按照《闵行区2012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街镇、工业区进行食品安全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附件:闵行区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篇9:转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各地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类型多元化趋势,其重点由传统单纯的民间纠纷,向新型复杂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转移;矛盾纠纷主体由单一型的个体向复合型的群体转变,呈现出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新趋势;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向激烈化发展,对抗性、暴力性不断增强。新时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转化为严重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影响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严峻的维稳形势,亟需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解,实现以调解处置为主向以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需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新时期发生的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民生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依法保护,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难以实现。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这种柔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较之“对簿公堂”的诉讼,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原则,采取疏导、说服、对话等方法,发挥调解网络全面覆盖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把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具体化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需要。大调解机制是我省基层干部群众在平安江苏建设中探索出来的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创新举措,已成为平安江苏建设的一大支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过程,就是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过程,就是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也是不断拓展平安建设内涵、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过程。不断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使

江苏的大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对于夯实平安建设根基、确保我省平安建设始终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对于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江苏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了解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要求,把调解作为做群众工作、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功,做到重视调解、善于调解、以调促和。

(二)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

(三)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各类调解组织、各项调解制度和各种调解方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大力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要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以及群众、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调、和解、调解等多种方法,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分析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对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激化、扩大化和群体化,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加强对调解个案和调解工作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案例的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与领导接访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点措施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其作用必须在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调处中心的职权,使其切实承担起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职能,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配强调处中心的整体力量,按照能力强、素质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调处中心工作。调处中心要有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的内部管理,推进调处中心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县(市、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在矛盾纠纷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处中心的派出机构,要由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由派驻单位提供场所和办公条件,由派出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机构管理为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党组织和综治组织的重要职责。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按照“机构体制上一体化运行、力量调配上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上一体化安排”的要求,将基层调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合理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网络平台。村(社区)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也要设立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严密的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组织更加深入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适应需要。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内部管理,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村、社区、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根据行业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实际,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用专业的知识分析矛盾纠纷,用专业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义务调解员队伍的壮大,一手抓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途径,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也要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大在专业人员中选聘调解员的力度,大力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支持有专长、有特长、有威信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积极探索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称评聘等制度,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把加强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大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使广大调解员精通调解业务,掌握调解技能,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大调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排查调处情况,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责任制和包案责任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

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加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把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面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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