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关键词: 交杂 内容提要 纠纷 解决

矛盾纠纷解决制度(精选8篇)

篇1: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内容提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矛盾纠纷源于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总体呈现出类别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特点。而县、乡、村三级及中介组织调处机制不畅,导致矛盾不断积累,社会冲突显现。只有建立高效、灵活、便捷的调处机制,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才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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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

(二)主体多元化。

(三)内容复杂化。

(四)调处疑难化。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五、参考资料 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不是潘金莲》,一部反映上访的电影成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影视教材,矛盾纠纷是当下社会的热点,总结形成一套调解机制非常有必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从性质来说,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它有着起因、经过、高潮、化解、结束的一个发展过程。社会矛盾纠纷要历史的看、全面的看、发展的看,才能把握其实质及脉络,在解决中才能切中命门,综合利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以利引人,以道化人等方法,最终解决矛盾纠纷。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矛盾纠纷从大的方面来说源于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在打破旧的格局形成新的格局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碰撞。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你有我无、你大我小、你强我弱、你多我少的对比和斗争。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受到道德、情感、认知等方面的支配;客观因素是根本原因,受到利益、体制、等方面的支配。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主义就是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一个阶段的主旋律。随着多年来政策、资本等资源的积累,东部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富有,城市要 比农村富有,权贵阶层要比劳苦大众富有,区域中心要比周边城市富有,而且差距越拉越大,“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并未形成,反之出现为富不仁、为官不为等现象。这种不平衡是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均基数少。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认清的一个基本情况。人们获取生活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二是差距因素多。资源向来具有集聚性,虽然现在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但是绑架在户口上的原有福利待遇机制并未取消。这一少一多恰恰是人口与资源不平衡的体现,在本来就不多的“雪”上增添了一分不均的“霜”,是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体制的变革是社会的转型,在思想、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会带来深刻影响。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共存,这是长期将会保持和发展的一种趋势。改革任何时候都会有新利益集团和旧利益集团的斗争,这个博弈过程反映在方方面面。如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住房保障体制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是矛盾纠纷多发地,各种各样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内容 一是社会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纠纷。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由于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失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拆迁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热点。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是很多方面的。包括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公共交通方面的矛盾等。三是历史遗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由于历史时期主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无法做到完整无缺。加之一些部门、行业在贯彻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彻底,使一些矛盾和问题积少成多。四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升温。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呈现出矛盾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群体越来越多样,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推动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别增多。从行业来看,有劳动保障纠纷、有企业商务纠纷、有住房保障纠纷、有交通运输纠纷等;从区域来看,有城乡纠纷,有国际纠纷等;从数量来看,比如有个人与个人的合同或者婚 姻纠纷,个人与群体的维权性质纠纷,群体与群体之间对抗性质的纠纷等。

(二)主体多元化。当前,社会处于大流动、大沟通、大竞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碰撞交流频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层次不断深入。随之而来的是这种纠纷体现在方方面面,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等。

(三)内容复杂化。矛盾纠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会发生到的。它是个历史积累的过程,交杂着多种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不断转化。有时很难从一方面窥其所用,对与错、好与坏、正与邪都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没有完全的大正大反。比如,一件案件中,有政府的政策主要导向,也有群众的意愿要求,还可能有公务人员的执行倾向三者寻找一个平衡点可能非常复杂。

(四)调处疑难化。类别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直接对治理者来说就是调查要素多、调处时间长、沟通主体多,调处疑难非常头疼。怎么样寻找一个突破口,捋出一条脉络来对于解决问题非常重要。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哪些是正面要素?哪些是负面要素?是适合单一沟通?还是适合团体作战?这都是调处方必须面临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从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来看,矛盾纠纷解决的职能部门已经健全,从政法、综治部门到司法部门,再到信访部门都有着不同的机构和职能,各 级各部门在协调处理矛盾中大多也都明确了相关负责人。从表面来看,可以说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考核到位,但实际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是缺人手,乡村一级面临的矛盾案件非常多,但矛排、矛调部门的人员多是单兵作战,其他好多是兼职,精力上无法保证。其次是缺经费,尤其是现在公车改革后,无人愿意下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工作很难开展。第三是缺培养,矛调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经验比较丰富,老同志嫌麻烦不肯干,新同志缺经验干不了的现象也很多,但这方面的培训、培养投入还是不足。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队伍,但多是在县城中心服务,无法真正下沉到基层提供上门讲解和咨询服务。群众的疑惑和困难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法院门庭若市,中介组织门庭冷落。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以往村里的矛盾纠纷是靠乡绅、乡贤来调解处理的,比如一些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退休老干部凭借多年来的威信和工作经验来进行调解,大家也比较信服。后期由于村里外出打工的人较多,思想多元化,有的人甚至道德沦丧,对同姓、同族、长辈和对政府组织的认同感在下降,原来的调解机制已经被逐步打破,现在出现的村规民约等形式效力不足,村干 部有时也怕得罪人,所以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时也会拿一句“有事去找政府”来推卸出去。

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机制是一个综合体,包含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制度规范、思想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这里主要以县乡村三级调处作为探讨重点。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坚持以乡(镇)基层为主体,县、乡分级负责、分级化解。对乡村涉纪信访问题,县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办理;调查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按普通信访事项办理。对中央、省交办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三包案”;对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项以及市交办重要信访事项,严格落实“四包一”措施,由一名县级领导、一名乡科级干部、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公安民警包一名重点信访人员;对一般信访事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明确包案领导和承办责任人,依法按政策办理。既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又严格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通过层层分解责任,严格落实到人,形成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逐案建立了台账,做到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诉求、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处理过程、化解情况、后续措施、稳控情况八个明确;做到责任落实全程留痕,资料证据有备可查。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对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认真排查、集中梳理、弄清底数、分清类别,按照属地和问题性质进行划分,依照事权,集中交办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同时,召集纪委、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重点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非正常上访以及接待处理群众反映涉纪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摸底,全部分类建档。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进一步落实信访问题包点责任制,按照县级领导包乡(镇)、行业分管包单位的原则,推动问题解决。对本县内跨乡镇、跨部门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重大信访事项,分管县领导直接牵头协调,包案解决。对县级包案领导仍不能解决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级包案领导加注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法律援助服务、仲裁、行业部门的咨询协调、信访部门的分流处理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是认清问题实质、对阵下药、命中要害才能够有效化解。

矛盾纠纷调处是一个综合工程,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按照什么制度采取什么方法在什么时机下怎么去办事,高效、灵活、便捷是调处机制的体现。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就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篇2: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xx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坚持“四个到位”,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稳定。

一、强化领导确保责任到位。

x月xx日召开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重点信访案件排查化解办公室、重点群体排查稳控办公室、督导督察办公室等五个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各专项办公室明确了工作重点,分解了工作任务,将责任层层压实到个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确保分解到位。

县综治委制定印发了《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了任务目标,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对专项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力争在行动结束时全县各类型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化解率达到98%以上。活动实行半月一调度、一通报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结果每半月进行汇总通报。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每月14日、29日前将《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报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情况汇总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健全机制确保措施到位。

抓矛盾纠纷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动态滚动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所有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全部纳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疏漏”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纠纷256起,涉及人数573人;重大复杂矛盾纠纷30起。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排查信息及时汇总,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具体责任人,逐一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册。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攻坚,多元化解,全力推进“事结案了”。

四、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篇3: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不同社保业发展时期采取了相应不同的政策措施,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保资金的来源相对多样化了, 在某种程度上使社保资金供求矛盾得到缓解。但是, 长期以来社保资金供求矛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保资金投入缺口大、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 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保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如果经济增长的角度考察, 经济增长必须带来投资与需求的增加, 从而使资金需求量增加, 出现一般性资金供求矛盾不足为奇, 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并创造巨额社会资金情况下, 社保资金供求矛盾仍然突出, 这就不能单纯归结为社会供给资金余缺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寻找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因此, 笔者将在我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环境、结构、布局、政策产生矛盾的分析基础上探索解决我国社保产业资金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

2 我国社保制度对社保环境、结构、布局、政策产生矛盾的实质与表现及其分析

制度制约是社会存在的固有因素, 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 必须形成不同的制度制约。因此, 我们不能不看到, 现阶段我国社保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当然, 问题是多方面的, 但更多地表现为社保制度制约方面的问题。我国特有的社保制度, 自然形成特有的社保资金供求矛盾。从本质上说, 我国社保资金供求矛盾的形成, 就是社保制度作用于社保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全过程。主要表现:一是社保制度规定了社保资金供给渠道的形成。指进入社保领域的资金供给主体由制度决定, 是否合法、能否进入, 均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虽然在市场经济建立后, 社保资金供给主体相对逐步增多, 但是要在社保资金供求中最终发挥作用, 仍然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社保制度下的政策规定为前提。二是社保制度规定社保资金供给量的大小。表现为社保资金主要渠道的供给多少、是否投放, 均取决于国家和管理当局的社保制度下的政策规定, 如财政、金融资金供给, 其规模的大小均最终反映为对国家政策和管理当局社保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三是社保制度‘惯性’规定社保资金需求量多少。表现为社保资金需求主体的最终满足, 取决于社保环境开放和社保政策执行过程。需求主体难以按照自己意愿获取所需的资金量, 即时是社保个体的资金需求量, 其最终也视国家社保政策的开放和执行程度。四是社保制度‘惯性’规定社保资金用途范围。既社保资金供给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与公有制从业人员中, 众多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尚未纳入社保范围。当前, 我国社保环境和条件已发生显著变化, 多种需求成分并存, 已成为社保发展的重要特征。与此相适应, 社保资金需求也在空间和范围上实现突破。原来相对单一的社保资金需求已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转变;在需求范围上, 以过去公有制从业人员为主向全民需求转变, 特别是在建立全面小康社会与普及社保战略目标确立后, 已形成新一轮社保资金需求的重点。但社保资金需求的新变化并没有带来社保制度的相应显著调整和变化, 相反, 仍然较多沿用原来的管理规定和做法, 使社保资金制度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改变。因此, 构成我国社保资金的制度供求矛盾, 实质上是社保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当前, 社保制度与社保需求发展相比较, 至少存在以下的不适应性:一是现有社保制度与社保环境产生矛盾。表现在管理上过多考虑国家宏观调制度控, 忽视社保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二是社保制度与社保政策产生矛盾。表现为资金供给范围的有限使社保有效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社保制度与社保布局产生矛盾。表现为农村社保产业的萎缩。四是社保制度与社保结构产生矛盾。表现为我国社保产品结构与消费者满足程度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这种状况, 直接造成社保资金供给矛盾的产生。

3 从制度层面寻找解决社保资金矛盾途径

3.1 转换社保体制改革思路, 纠正设计缺陷

在所实施的规划中均偏重城市居民社保体系需求而忽视农村社保需求体系建设。改革思路是: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导、多种融资渠道组织为补充, 能满足多方面社保需求的社保资金体系。

3.2 尽可能扩大社保资金征收对象的范围与社保的覆盖面

3.3 进一部完善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保税 (费) 负担的比例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确定社保负担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减少企业的社保负担比例, 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比例, 适度提高国家所补贴社保项目的负担比例。社保费率的界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从而对三方形成适当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 增强各方对社保基金的责任感, 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 应逐渐提高劳动者个人社保费的缴费比例, 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最终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保负担基本一致。从世界范围看, 增强劳动者个人在社保上的负担是社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其次, 在体制转轨期间国家应承担由转轨而产生的隐形债务。据推算, 社保中的社会保险由

“现收现付”制所产生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3万亿元人民币。这部

分费用应由国家来承担。最后, 在转制完成后, 国家在某些社保项目上的负担应有所增加。

3.4 进一步改革社保资金筹集方式

以开征特种税作为社保资金中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纵观世界各国, 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由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筹集,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二是由政府审批同意的私营组织和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和筹集, 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征收和筹集, 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筹集模式。综合分析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利弊, 我个人认为, 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来取得社会保险资金的基金筹集方式。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 城乡差别较大, 加之户籍管理较为严格的实际, 我国的社会保险税应以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 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 按承担项目设置社会保险税, 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篇4: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一、基层涉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涉铁矛盾纠纷调处是否到位,是否防范于未然,与排查是否到位及对问题是否掌握清楚有很大关联;如问题排查出来了,基层铁路护路干部,根据实际情况,不推诿、不扯皮,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和化解,则涉铁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基层铁路护路干部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小事也不至于拖延;如确需上级协调解决的,基层铁路护路干部逐级报告了,并做到跟踪处置,问题将不会发生。如是依次处置,则可以做到80%的涉铁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和乡镇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对涉铁矛盾纠纷没有或未完全排查到位,问题未发现,以至一些涉铁矛盾纠纷积淀,影响铁路治安安全和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缺乏主动性。大多数基层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没有按市县铁路护路联防组织要求,对辖区内的涉铁矛盾纠纷等问题做到三日一排查。经调查,村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由于没有经费保障,从事护路工作的人员又是兼职,仅仅是义务工作;村干部在与村民接触时,也很少主动了解涉铁矛盾纠纷隐患等问题;乡镇铁路护路联防干部也是身兼数职,对涉铁矛盾纠纷主动过问较少。为此,基层铁路护路联防组织落实三日一排查要求的不多,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直至问题显现、矛盾暴发就算是排查出来了。

(2)缺乏针对性。由于部分基层铁路护路联防干部或兼职护路人员日常工作杂、任务重、琐事多,特别是个别村组干部或兼职护路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对铁路认识不足,更谈不上针对性地研究涉铁矛盾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排查涉铁矛盾纠纷靠经验、凭直觀、找感觉;至于处置用什么样的手段,走怎样的渠道,从哪些方面、抓哪些重点全然无计划、无预案。

(3)缺乏组织性。由于有些乡村没有铁路,个别上级部门在部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容易忽视或遗漏,更谈不上落实涉铁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了;同时,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治保会、调委会两个机构一般都是一名副主任兼任,实际上是单枪匹马在组织协调工作,而村委其他班子成员大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开展工作较难;而部分乡镇的综治部门对村组护路工作指导又少,造成铁路护路工作脱节。

(4)缺乏畅通性。基层对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因责任落实、考核机制,以及有些乡镇比较偏僻,部分村组处在深山里等多方面原因,对发生的涉铁矛盾纠纷往往是组不报村、村不报镇,致使部分组、村委、乡镇三者之间不能在第一时间内高效传递,造成涉铁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处置,增大后期调处难度。

二、基层涉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涉铁矛盾纠纷排查出来,问题显现了,调处是关键,调处成功,矛盾化解了,问题也解决了;但在现实中,很多问题为什么调而未决,固然有涉事者本人诉求过高的问题,但更多的是调处者认识不深刻、工作少作为、经费无保障等原因造成。

(1)认识不深刻。部分基层铁路护路联防干部对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维护铁路安全畅通的意义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在实际工作中,认为保铁路安全不是自己的职责,是铁路部门的工作和任务,排查不主动,对可能发生的涉铁矛盾纠纷缺乏敏感性,对已发生的涉铁矛盾纠纷调处不作为;还有些护路干部参与涉铁矛盾调处时,由于存在乡里乡亲不好处置的狭隘观念,对调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栽种、搭建违章构建物,高铁桥下挖沙取土、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路外伤亡引发的涉铁矛盾纠纷时,认为对铁路安全影响不大,没有危害;特别是对拆迁补偿、农田毁损、道路水渠修复、劳资纠纷等涉铁矛盾纠纷时,没有站在公正立场说话,明里调处,暗里偏袒村民,站在村民一方寻找理由说服调处人员,导致一些容易处置的涉铁矛盾无法调处或增大调处难度,对后续涉铁矛盾的处置造成示范效应。

(2)工作少作为。相对于其他矛盾,基层护路干部或人员认为涉铁矛盾是铁路部门自己的事,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调处好了于己也不会有太多利益,以至组织调处涉铁矛盾的积极性不高、热情不足,出现少作为,处置慢行动,甚至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3)经费无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铁路线不断延长,护路人员增多,费用支出增大,确保铁路治安安全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近几年,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保障基本没有增长,而且呈下降趋势,为此,对基层的护路联防经费投入是不足的。尽管个别财政较好的地方,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在政府支持一点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给予了补贴,但大多数县、乡镇财力还是相当紧张,无力保障基层的护路联防经费,造成护路干部对调处工作干劲不足。

三、抓好基层涉铁矛盾纠纷排调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现状,化解涉铁矛盾纠纷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做好基层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提高基层铁路护路联防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是基础,完善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是前提,加强平安铁路创建和法治建设是保障。

(1)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基层护路干部的认识和履职能力。一是加强教育,提高基层护路干部的认识。铁路里程不断增多,线路等级也越来越高,铁路对治安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任何细小的治安问题或涉铁矛盾纠纷都可能酿成大问题或车毁人亡事故。为此,铁路沿线地方党委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基层护路干部高度认识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对任何的涉铁矛盾纠纷,无论大小,都要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决不能以“小问题无大碍”而熟视无睹。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基层护路干部的履职能力。目前,护路人员的培训模式是省培训市县(市、区),市培训县(市、区)乡(镇),县培训乡(镇)、村,县(市、区)在护路人员培训中,由于授课老师自身铁路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涉铁矛盾的成因、趋势判断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不熟悉,培训效果不佳。同时,由于基层护路人员变动较大,以至受培人员培训后,工作又发生了变动。所以,市级铁路护路组织要承担起对基层护路干部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培训铁路法律、法规,铁路安全方面的实用知识;为保证培训人员发挥最大作用和相对稳定,培训对象宜为村支书、村主任、治保主任,有条件的扩充至村民小组长。省护路办对乡村组护路干部也要有一个培训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三、五年培训规划,实现乡村组护路干部培训全覆盖,切实提高乡村组护路干部排查调处涉铁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素质。三是打通最后一公里,增强群众信任。县乡护路组织和干部要利用到村组送法宣教或解决问题时,全面深入了解铁路沿线村居民诉求,主动协调解决问题,不断增强铁路沿线村居民对护路组织和护路干部的信任,以利妥善处置和化解涉铁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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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抓共管,着力解决矛盾排调组织网络问题。一是规范基层铁路护路组织职责等制度。市或县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应出台完善基层铁路护路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基层涉铁矛盾调解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应急装备、工作报酬等等。二是重点完善村级涉铁矛盾调委会。目前,每个村都建了矛盾调解委员会,但很多调委会没有将涉铁矛盾纳入工作之中。为此,县、乡两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重点指导村委会将涉铁矛盾工作纳入村调委会工作中。为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可以充分发挥村调委会人员熟、情况明等优势,将调委会成员发展为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员,他们可以与铁路护路队员、中心户长、网格长等人员一道,把触角延伸到村民家中,确保对涉铁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三是完善涉铁矛盾排调网络。绳子严防细处断,建立了村级涉铁矛盾纠纷调委会,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县(市、区)、乡(镇)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就要经常指导村级涉铁矛盾纠纷调委会工作,使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能迅速化解,要求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迅速向上级反映或传递,县乡两级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推进和落实,形成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涉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同时也使村级这个网链末梢作用充分显现,使化解矛盾纠纷真正体现“兵团作战”的合力,避免村组干部“单打独斗”。

(3)加强制度建設,促进涉铁矛盾排调工作顺利实施。一是建立基层铁路护路经费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下,市或县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要出台保障基层涉铁矛盾纠纷排调经费规定,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涉铁矛盾纠纷调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基层涉铁矛盾纠纷排调奖惩制度。在有一定经费保障的前提下,为使基层干部对涉铁矛盾纠纷不放任自流、不敷衍塞责、不互相推诿、不隐瞒不报、不错失解决问题的良机,要根据涉铁矛盾纠纷排查时效和调处难易程度,建立奖惩制度,对调处成功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未履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对合法诉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损害责任人权益,导致非访的,依法查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求对每起涉铁矛盾纠纷做好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档案,并定期跟踪回访,有效防止涉铁矛盾纠纷反弹。三是完善涉铁矛盾排调例会制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基层矛盾排调定期例会制度,基层组织要定期召开有乡村调委人员参加的例会,汇报前期工作及当前和今后计划情况,在例会上对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做到对本乡、本村组的矛盾纠纷心中有数,并对其发展趋势有正确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矛盾解决在本村本组。在协调解决问题时,做到不能马上解决的,列出清单,采取措施;对村民或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涉铁矛盾,要统筹研究解决;对个性问题要“一事一策”,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对筛选出无法调处的急大难涉铁矛盾立即向上级汇报,请求上级部门协助解决。四是完善涉铁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度。为把矛盾解决落实到位,要按矛盾纠纷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复杂性等因素建立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支书、村主任,调委会主任包案制度,做到包组织力量、包情况调查、包处理措施、包结果反馈,一包到底,直至问题解决。

(4)加强基层平安铁路创建工作。争创平安铁路是有效化解涉铁矛盾纠纷的重要载体。为不断促进基层开展平安铁路的创建工作的开展,市县两级铁路护路组织要加大对基层铁路平安创建工作的指导,把涉铁矛盾不出村、不上交、不激化目标列入平安乡村创建标准;对工作突出的,表彰奖励,大力宣传。让乡村组织对参加平安铁路创建工作有荣誉感;让在化解涉铁矛盾纠纷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乡村干部、村民受到表扬和奖励。以此调动基层护路组织深入开展平安铁路创建工作,让平安铁路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5)以法治为引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基层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在化解涉铁矛盾纠纷时,要严格按照“群众有理、工作有失、问题有解”的三个推定,多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要以法治思维直面群众反映的问题,以法治的方式提出合理合法的处置意见,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给予答复,迅速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处置过程中,意见一定要清晰、适用、可操作性;当涉事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损害时,可以引导通过正当程序索赔并追究制造方的责任;同时明确受害方不能用妨碍社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的工作的过激方式讨公道。特别是在处置困难村民的涉铁矛盾纠纷时,可实行先行救助,不致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造成村民以闹访的方式索要不合理的经济补偿。调处一方对于作出裁决、赔偿结果不能接受或认可时,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经济快速发展,人的观念发生变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涉铁矛盾纠纷形式也将呈现多样。基层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和护路干部一定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方法,创新新手段,运用网络大数据等方式解决涉铁矛盾纠纷。

篇5:化解矛盾在基层解决纠纷在萌芽

消灭纠纷在萌芽

企业基层中的矛盾纠纷,是在职工群众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内容。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矛盾。近年来,我们板桥作业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把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矛盾纠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问题内容多样化和主体成分多元化、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苗头的透明度明显增加。二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相对增多,干部是矛盾纠纷的主要方 面。三是矛盾纠纷大多表现在经济利益冲突,反映了当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波及员工切身利益。四是矛盾纠纷的产生大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可预防性。五是矛盾纠纷有时会迅速演变发展,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六是矛盾纠纷将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和阶段内可能比较复杂。

一、构建两级组织网络,全方位覆盖不留空白。我们根据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作业区、井区两级员工纠纷调解理事网络组织。在作业区,建立了以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为主体纠纷调解理事会,同时将触角向下延伸,在井区和班组建立和完善了调解、普法、帮教等组织。配备调解信息员、法制宣传员组织力量,他们与基层员工长期生活、工作在一起,彼此熟悉了解,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到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矛盾纠纷信息,为第一时间掌握纠纷,化解矛盾提供先机。

在当前基层,员工所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就是与员工息息相关衣食住行。去年,我们曾处理过一个井区反映的井区干部管理工作混乱,员工伙食差的干群矛盾。员工反映井区食堂伙食差,伙食费开支不公开等问题,且员工情绪相对激动,有个别年龄偏大的员工暗中扇动并意图组织员工集体越级上访。井区的信息员及时将情况上报到了作业区,作业区立即组织了民事调解委员会人员深入到该井区,及时与大龄员工沟通,让他们先冷静下来,并一对一找员工谈话谈心,了解具体情况。在掌握了解了真实情况之后,对由作业区总支书记对该井区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使他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在事实和制度面前,该井区干部退还了不当所得,并在井区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向员工道谦,取得了员工的谅解。避免了一起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这起越级上访事件成功化解,得益于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二、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式 方法很多,关键要坚持“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逆”的原则,既要讲感情,又要讲政策,还要讲策略,更要讲方法。

老李和老王,两人同时是从另一个单位转岗到我们作业区的。两人在原单位就是同事且关系一直不错,转岗过来后,他俩也同时要求在同一个井区工作。前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两人在房子喝了点小酒后,不知道因为一点什么小事,一言不和竟拳脚相向。老李因为年龄偏大,被老王推倒时碰在了床沿上。第二天,老李因疼痛难忍去了医院,发现一根肋骨骨裂并要住院治疗。经过十来天的治疗的痊愈了,可产生了2千多的医疗费用。老李拿着这2千多的票据要求老王全额负责,老王却只负责一半。两人各持已见,各不相让,井区同事、干部纷纷相劝,不但没有效果,反而矛盾渐渐激化。作业区知道此事后,把两人请到作业区来,叫在一起,泡上一壶茶,点上一根烟,从他们俩在原单位的工作履历到现单位的工作岗位,从情感到缘分,从制度到感情,给他们进行了耐心劝解。最后,俩人分别承认负担一半医疗费用,并相互道谦,握手言和。

一般说来,矛盾纠纷化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预防为主。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整体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矛盾的潜在问题了如指掌,深入分析,超前预测,以取得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第二,源头根治。要注意从把握矛盾纠纷的实质、发现矛盾纠纷的根源入手,从源头上解决 矛盾纠纷,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一旦发现苗头,应当及时靠上,采取有力措施平息,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内部问题突出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第三,关心员工。要重视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把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第四,教育疏导。要坚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冷静稳妥”的方法策略,根据不同矛盾、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使矛盾纠纷 各方认清其中危害,本着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达到缓解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

三、突出实际效果,创新宣传教育手段。

篇6: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甘州区长安乡中心卫生院

关于下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各门诊、科室、村卫生室:

确保医院社会政治稳定,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调处,结合我院实际,全面推行五项制度狠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一、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刘建军长安中心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赵雪影长安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靳振龙长安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成员: 王文香长安中心卫生院公卫科负责人李惠长安中心卫生院药房负责人

贾玉秀长安中心卫生院护士长

王金凤长安中心卫生院会计

皮燕军长安中心卫生院后勤负责人

二、推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辖区各门诊、科室、村卫生室紧紧围绕院党支部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日活动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广大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院领导挂帅,由院委会牵头、各科室配合,明确责任,限期办结,集中调处,有效地防止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推行领导包案制度。

即院长、党支部书记对本院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包案调处。涉及经济系统的主要矛盾、重大问题带头落实调处措施;对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亲临一线组织指导,妥善解决问题;对上访职工进行面对面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

四、推行督查督办和派工作组专项治理制度。

根据每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将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实行督查督办和专项治理。决定督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列入集中排查调处行动重点,明确领导和业务科室开展治理。

五、推行矛盾纠纷定期报告和回访制度。

为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在医疗系统范围内全面建立健全从卫生院到村卫生室情报信息网络,规定每月30日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日。每个科室均配备一名纠纷信息员兼义务调解员。为防止矛盾纠纷反复,实行定期上门回访,并详细记录,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篇7:矛盾纠纷制度

恒辉(办公室)字第2009 007号

主旨:关于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制度

说明:

为全面掌握可能影响公司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意见,为共建和谐生产、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的组织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人事部和警卫队组织有关单部门实施。

二、排查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影响稳定的问题;影响公司治安的突出问题;有引发集体罢工、聚众闹事的动态和苗头;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排查的原则

1、矛盾纠纷排查要把握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

四、应急处置程序

重大纠纷情况发生后,由公司安全责任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时迅速到达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篇8:矛盾纠纷解决制度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是参照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医疗事故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医疗事故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也就是所谓的“协商、调解、诉讼”。

本课题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情况做了调查,发现医疗纠纷的解纷情况如下:在被调查的14家医院中,年医疗纠纷数目最多为99例,最少为5例,平均28例。观察医院一年内医疗纠纷解纷方式的使用情况,医院平均每年通过协商解决的为26.75例,成功数为19.3例;通过行政调节解决的为2.6例,成功数为1.3例;通过诉讼解决的为6.67例,成功数为2.4例。

从表1可得,现在各种解纷方式中,协商的使用率最高,达74.3%;诉讼的使用率有18.5%;行政调解的使用率最低,只有7.2%。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了的案例数与使用过协商的案例数比较得出协商成功率。协商的成功率为72.1%;同样的,行政调解的成功率为50.0%;一审的解纷成功率是36.0%。

由此可见,协商是目前使用率最高,也是成功率最高的解纷方式;而行政调解的使用率最低,说明医患双方最不可能选择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诉讼的成功率最低,说明诉讼的解纷效果较差,它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能力值得怀疑。

根据湖北、广东两省14家医院的医务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有7家医院认为最佳的解纷方式依然是诉讼,其次有3家医院认为是协商,只有1家医院认为是行政调解。患者调查结果显示,67.7%的患者认为诉讼是公平的。可见,尽管协商的使用率和解纷成功率都是最高的,但在公众信誉方面协商却不如诉讼公信力高。这可能是因为诉讼有国家强制力和严格程序保证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形成了公众对它的信任。这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非诉讼方式的规范和建设,提高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2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2.1 协商解决机制

协商以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成为当前医疗纠纷主要的解决机制。协商最大的优点在于程序简单、效率较高。与调解及诉讼相比,协商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只要医院与患方就争执的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即可,所以更加快捷高效。此外,由于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方的较量达成了平衡,所以违反协议的情况也较少发生。因此,协商对于医疗纠纷尤其是小型医疗纠纷的解决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协商的缺点也是不能忽略的。在协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在医学诊疗过程中,医患掌握医学知识的信息量不同、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医生不愿意披露信息、隐瞒不当医疗行为等种种因素造成医患双方医疗信息的不对称[1]。在这种情况下,患方处于协商的不利地位。

2.2 卫生行政调解机制

卫生行政调解机制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是在现实中的运用较少,小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大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所以行政调解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很少有医疗纠纷经过卫生行政调解终结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大多不愿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求助,这是因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而并不是独立的第三方。所以卫生行政调解的主要问题是信任度不高,老百姓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能否保持公正、公平持较大的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愿意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规定要做的就不去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乏服务观念和主动服务的精神。

此外,由于医疗事故可能招致行政处罚及各种不利后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一般也不愿意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而调解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可能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2]应该说行政调解是有其重要性的,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出面调解,但是基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卫生行政调解在现实中作用并不大。

2.3 诉讼解决机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向法律提起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尤其是重大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虽然我国的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但是“法”在老百姓心目中有着很高的地位,在三种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的公平性还是比较高的,而且与劳动纠纷不同,医疗纠纷只要按一般民事案件审查条件进行立案审查后就可以立案,所以医疗纠纷案件立案相对便捷。另一方面,不管是医院还是患者都不希望打官司,主要是因为因为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且如前面所述,考虑到医院的名誉问题,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宁愿多赔点钱也不愿意与患者对簿公堂。

除了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外,诉讼的双轨制以及鉴定的双轨制也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增加了许多成本。此外,很多学者对举证倒置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举证倒置是出于保护患者的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当中,举证倒置会诱导医院给患者做许多不合理的检查,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

3 构建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3.1 医疗纠纷解纷方式三原则

一种有效的医疗纠纷解纷方式必须在社会中要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其形象要符合三大基本原则:专业、公正、权威。

首先,要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就要求解纷的第三方必须要了解医疗服务过程的事实,这就需要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人员对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第三方如果缺少医疗知识,就无法真正了解医疗纠纷的真实情况。其次,医疗纠纷的解决必然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必然涉及医患法律关系。因此,第三方必须要掌握卫生法律和民事法等法律知识,包括社会规范和法理、道德规范。最后,纠纷解决是一项专业工作,必须了解如何谈判,如何了解双方心理、引导当事人,如何说服当事人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技术。以上三点归纳起来,就是医疗纠纷处理需要有专业性,医学、法律、解纷学三方面的专业性。

医疗纠纷的解纷原则之二是公正性和中立性。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必须是公正的,第三方如果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就无法公正处理纠纷。因此,第三方是专门的中立的解纷机构,要为社会提供解纷服务。这就要求各个机构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和利益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患者、第三方解纷机构都应该明确自己的位置。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监管者,与医院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放弃对医患之间医疗纠纷的处理,将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交给专门的解纷机构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仅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医疗纠纷的解纷原则之三是权威性。如果不是社会广泛认可的权威,就不能让医患双方信服,其调解或仲裁的约束力就十分有限,也很难长期发展下去。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和领导以及各部门的积极配合。这三点,都是为了保证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三方是有公信力、可信任的。只有值得信任的第三方才能解决医疗纠纷。目前,医患双方解纷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正是因为缺少有公信力的,同时满足公正、专业、权威三个特性的解纷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威,有医学专业性,但缺乏公正,也缺乏解决纠纷的专业水平;诉讼有权威,有法律专业性,但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3.2 建立三级医疗纠纷解决体系

医疗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多,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适合不同的解纷方式。可以按病人损害是否严重、医疗事实是否清晰、医疗过失是否明显、医患矛盾是否剧烈等在医疗纠纷初发阶段即可得知的信息,大概将医疗纠纷分为轻中重三类。损害较轻、事实较清晰、矛盾较平缓的纠纷为轻度医疗纠纷;损害较重、事实较不明、矛盾可能升级的为中度医疗纠纷;矛盾剧烈、事实难明或损害严重的为重度医疗纠纷。这三类划分并不是严格的正式的分类,而是为了方便医疗纠纷的处理而做出的大致的归类,需要视纠纷具体情况而定。

不同严重程度的医疗纠纷的解纷方式大概如下:所有的医疗纠纷都首先经双方协商,这是纠纷的自然规律不须强制,其中轻度医疗纠纷和少数中度医疗纠纷能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在协商中解决的中度和重度的纠纷,可经过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或仲裁解决,这一步可以解决大部分的纠纷;重度的纠纷在调解、仲裁不成后,最后诉诸司法。

因此,根据医疗纠纷的严重程度解纷体系可以分为三级:初级解纷、二级解纷和终级解纷。三级解纷体系的具体如下:初级解纷是当事人自行谈判和双方私下处理,也可能包括第三方机构的简单介入,没有专家鉴定,历时一个月左右;二级解纷是在第三方(可以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构)介入下的专业解纷,有专家鉴定,但不一定有医学会事故鉴定,一般历时二个月;如果依然没有解决纠纷,则求诸终级解纷即诉讼途径,让国家司法权威来处理纠纷,历时二个月以上甚至以年计。无论是否令人满意,诉讼都将是最后的解决机会,当事人必须服从司法权威的判决。三级解纷体系能够针对不同的纠纷有效地分配社会的解纷资源,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合适的医疗纠纷。

结合横向的纠纷严重程度分类和纵向的三级解纷体系,发现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个漏斗形的纠纷处理和分流机制。医疗纠纷进入三级解纷体系后,冲突程度轻的医疗纠纷在初级和二级解纷方式中被排除,冲突程度重的会采用更高级的解纷方式,过滤到最后才用诉讼解决。如下图所示,将解纷方式看做一个漏斗,纠纷从此滤过。漏斗底边的长度表示纠纷数量的多少,漏斗的高度表示纠纷解决所需时间的长短。

3.3 “大调解”时代的来临

“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化解在初发状态。[3]

根据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时,社会会迎来治理模式的变革,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中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这二十年正是这样的阶段。在这几十年的社会转型期中,我国的主要社会冲突不是个人之间、家庭和社区内的民事纠纷,而是公民群体与法人、社会群体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医疗纠纷微观上是患者及其家属与某家医院的矛盾,宏观上是社会公众与医疗服务提供者集团的矛盾。

彭勃认为,“政府的职责不在于,也不可能是完全消除社会风险和社会冲突,而是应当将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并为社会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环境。”“当务之急是建构一个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公共治理机制……致力于ADR的本土化。ADR的本土化实践,应当体现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此工作格局下,可以针对社会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机制,包括介入主体、处理策略等方面的设计。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治理体系。”[4] 简而言之,政府的职责不在于提供全部的解纷服务,而主要是建立解纷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让社会力量也能扮演一定的维护和谐的角色。政府提供解纷也主要是提供权威的帮助,即最终的司法途径。而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冲突性质的这样一个政府建立的解纷体系,在当前就是“大调解”体系。

医疗纠纷作为一类社会纠纷,不仅仅是因为微观上医院的医疗质量或患者的病情、情绪所导致的。而是综合了卫生行业原因和社会其他原因,例如医疗因素、公众对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不熟悉、医保的不充分、人民经济水平与医疗费用的不平衡,还有其他社会保障的不充分,例如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后政府的补偿,医事法律的不健全等等。因此,其也难以由法律完全解决,而是需要卫生、法院、综合治理等各部门合作形成专门的医疗纠纷解纷体系以解决该社会纠纷。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体系既是专门的、中立的的解纷体系,同时又与大调解系统密切合作,接受党委政府的指导。

参考文献

[1]渊洪,朱亮真.信息不对称下医患信任的重构[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3):63.

[2]陈绍辉,周宇燕.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06;(119):54~57.

[3]章武生.ADR与我国大调解的产生和发展[C].史德保等.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与策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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