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精选十篇)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1
摘要: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经从一个以企业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现收现付制, 走向了一个初具轮廓、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然而,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 存在着隐性债务巨大、个人账户“空壳化”、制度覆盖面缺损等问题。政府必须正确认识养老保险体制转轨问题, 切实承担起解决隐性债务的责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资金分开管理,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障,空账运行,养老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1]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学术界》, 2008. (3) .
[2]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12) .
[3]谢铮.刘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综合分析《.劳动保障世界》, 2006. (2) .
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篇2
1、从2011年起全面启动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统一经办、统一待遇。
2、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在迁出地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迁出地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选择参加迁入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①、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个人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各对应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篇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多元化体系建设;集体养老;社会养老
前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不少的进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对孤老残幼人员的社会救济,对贫困户五保户的扶持,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对伤残军人及军烈的优待抚恤以及最新推行的医疗合作制度等。但是,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方面的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现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而且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
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成千上万建设者的辛勤劳动,他们的主体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农民工。对于这些远离家乡、亲人进城务工人员来说,为生活甚至说为了生存而打工似乎成了他们维持家人生计的唯一选择。这种选择造就了留守儿童的存在,另一个名词也应运而生,那便是空巢老人。老人们独在家中,除了勉力于自己的生活之外,往往还要照料上一代的孩子,这样的生活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若再加上进城务工的子女忘却孝道而去追求个人利益与享受,那老人们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照料更多的是精神的慰藉。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养老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已经不能供养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多的农村老龄化人口。
(二)中国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经济下滑冲击集体养老基础。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税负同时,也消弱了集体养老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所以,依据我国三农政策之大势,集体养老只能成为农村养老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2、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多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业增产不增收,土地收益入不敷出,三大产业差距进一步拉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农村老龄化的人口增多,农民的养老负担自然日益加重。
3、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受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制,农村之家庭结构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规模正在逐渐减小。由此而而导致的后果便是:一对年轻夫妇通常要赡养双方两位甚至四位老人。如此重的养老负担也给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征程吹响了号角。
二、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外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
受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再多的不同之中也有其共同的一般规律:它们在筹资渠道、政府责任和体制完善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规律可循。比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大致分为三个渠道,即政府出资、个人出资、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在政府责任方面,各国在立法执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管理监督方面都只有具体的规定;在体制完善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在完善的时机,完善的方法,完善的制度建设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
(二)外国养老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开拓多元投资渠道。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应该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的渠道转变。一是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二是调整现有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投资渠道。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相关立法的规定,合法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实行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时的责任追究,都是强化政府责任应关注的方面。
3、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农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层次、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构建与地区经济发展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完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约束家庭养老,就是在社会上尤其是广大年轻人当中进行尊老传统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轻老现象的蔓延和恶化;第二,经济条件保障家庭养老,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意愿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强制家庭养老,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化社会上养老爱老的意识,减轻人们受社会上金钱至上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潮的影响;第四,政策倾斜家庭养老,所谓政策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关政策能够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倾斜,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变二元体系的结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所以要因地制宜第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多种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区养老,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的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行效率;第二是社区化居家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样一来可以发挥家庭和社区这养老中的作用,,二来可以协调进行农村工作的展开。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4
关键词:二胎制,社会保障,人口数量
一、引言
当前, 国内有些学者主张立即全面恢复二胎生育政策, 以此来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本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我国居民有着很强的生育意愿, 如果现在全面推行“二胎制”, 由于人口周期长、惯性大, 在人口问题上的政策失误将会给我国带来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也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但没有具体研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在调控人口数量方面的缺陷, 以及从哪些方面来加以完善。本文将具体阐述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具有调控人口数量的功能, 并结合我国当前的人口和社会保障现状, 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来调控人口数量, 以及完善这些保障政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养老保障体系与调控人口数量关系的理论分析
我国学者黄小花在针对社会保障与人口的关系上作了较为深刻的研究, 她认为人口作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其数量、结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1。多生多育, 多子多福的生育意愿在我国历史悠远, “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生育动机在我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 追求多子女成了民族生育心理的一大特点, 在近期的调查中有73.46%的人表示愿意生二胎。2我国目前尚不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远没有起到缓解中国人传统的“养儿防老”的生育心理,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不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助长了我国居民的多生育势头。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看, 由于对自然资源 (如耕地) 的共同所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 福利制度将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建立和完善, 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将会随之更加紧密和广泛, 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保障机制又受制于人口众多的羁绊。在我国只有适量的人口数量才会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 才能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更加完善。马寅初 (1957) 敏锐捕捉到了当时中国的人口危机, 他指出人口太多、增长太快已经引起了十大矛盾。中国人口如果继续无限制发展下去, 就一定会成为生产发展的障碍。
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和控制人口数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保障状况制约着人口数量的多少, 人口数量的多少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养老水平的高低。因为众多的人口数量, 将直接降低人均资本的持有量, 更将挤占有限的社保资金。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在调节民族生育心理方面的缺陷
西方人口经济学家如莱宾斯坦 (Leibenstein Harvey) 用成本效用理论、考德威尔 (J·C·Caldwell) 用代际财富流理论对养老与生育都作过详细的分析。他们认为由于缺乏社会保险, 养老靠子女, 家庭生育决策多以“多育”为特征。而“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生育动机以及追求多子女正是我们民族生育心理的一大特点,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目前不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助长了这种心理。
(一) 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
自1982年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改革以来,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1.养老金覆盖面过低。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做到应保尽保, 覆盖面有限。截至2008年底, 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 占总人口数的16%, 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最低线。3而同时期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595万人, 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我国老年人口的近60%分布在农村, 在社会养老缺失的现实状况下, “养儿防老”、“土地防老”正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养老模式的真实写照, 这使得农村的生育意愿远远高于城市4。2.城镇养老金替代率低。我国目前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60%左右5 (参保人在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仅仅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0%~40%左右) 。退休人员普遍感到仅仅依靠退休金只能简单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 在这种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 老年人转而寻求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老办法。如果我们不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在通货膨胀使得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今天, 随着人们的老年生活压力加大,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再次盛行, 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更大的压力。
(二) 机构养老还不成熟
敬老、养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绝大多数老人在选择在家中养老, 然而, 随着“4+2+1”家庭的增加以及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 老人养老和独生子时间、经济能力有限的矛盾愈发凸现, 致使家庭养老出现了左右为难的尴尬, 增加了民众对于养老服务产品社会化的需求。而我国的机构养老却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养老设施和服务人员严重不足, 许多地方出现人多院少的紧张局面;另一方面由于收费与管理质量等问题, 一些养老机构陷入了“人去院空”的窘境。而养老机构管理混乱、人员服务素质的低劣, 甚至出现了“长春黑养老院虐待老人, 用刷锅水泡馒头喂老人”的事件6。
(三) 财政投入不足
在社会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 单独依靠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求。主要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 社会统筹基金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影响了个人账户的积累。以城镇养老保险缺口补贴来看, 2007年达到1260亿元。而我国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 2008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例为7.5%7。远远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的“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的目标。从医疗来看, 老年群体是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消费对象。卫生部曾经有过统计, 老年人消耗的卫生资源是全部人口平均消耗卫生资源的1.9倍。而我国卫生医疗事业发展较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 目前, 我国公共卫生支出占整个GDP的比重为0.9%, 远远低于世界4%的平均水平。
(四) 老年护理工作落后
老年人常常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伴有各种疾病, 我国是人口大国, 也是老年人最多的国家, 为老人提供完备的老年护理, 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由于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 (Empty Ne s t) 家庭”和“少子老龄化” (穆光宗2002) 使得家庭养老困难加大。这些都要求我国急需发展老年机构护理。然而我国的机构老年护理工作发展却相当滞后, 老年护理工作几乎是一块空白8。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调控人口数量
人口增长具有积累性、周期性和惯性的特征, 人口控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在我国, 面对人口基数庞大, 生育意愿依然强烈的现状, 主要依靠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真正做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自然降低生育率。
(一) 重点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雄厚, 难以全面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所以当前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厘定各级财政职责, 形成有序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应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 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 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提供资金。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 要降低门槛,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以政府投资为主, 低水平起步。在保障对象上要包括农村地区所有劳动者, 从性质上包括农民和农民工, 从职业上包括务农、务工、经商和其他职业者, 从户口上打破城乡和地区界限, 在缴费费率一致的前提下, 允许筹资方式、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有所差别, 尽可能使养老金待遇差别缩小, 确保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二) 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过窄, 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很好地起到“安全网”的作用, 针对不同的人群以及不同的养老需求, 可以将养老保障划成三个层次。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以个人账户为中心的基本保障制度;其保障范围为全体公民。二是建立以商业保险为中心的附加保障;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 属自愿性质。三是对生活水平在最低保障水平之下的老年人实施社会救助, 发放社会救助金。
(三) 发展“三位一体”的养老体系
在我国要建立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补充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第一, 以家庭养老为基础。老人在家中养老可以得到家庭成员更多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 传统的家庭养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二, 以社区养老为依托。预计到2030年, 我国的空巢老年人家庭的比例可能达到90%, 届时我国老年人家庭将“空巢化”。9在这种情形下, 应该采取以社区服务为主, 结合个人与家庭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 即“社区养老”。第三, 以机构养老为补充。针对一些病患老人、高龄老人由于身体状况需要到机构中入住, 由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通过政府建立和发动社会力量进一步扩大机构中的养老床位, 增建养老设施, 加速对原有养老设施的改造, 使之更适合当代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四) 以税收政策为激励, 多渠道筹集养老医疗基金
面对老龄化社会, 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如果完全靠财政, 有限的社会财力将会造成社保资金产生极大的缺口, 所以在我国要采取多渠道的筹资方式。第一, 加大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支持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 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政策倾斜, 促进其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第二, 加快促进个人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发展, 逐步提高个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金税前扣除比例, 为个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第三, 对在家中赡养老人的家庭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五) 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依托, 降低我国生育率水平
利益导向机制既是实行计划生育重要的保障和指导手段, 也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的城镇应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而在农村随着征地补偿、农村义务教育及社保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 农村子女的养育成本大大降低, 超生受益可能性也在随之大增, 这种收益也极大地抵消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所以, 今后在“普惠性”三农政策中, 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幅度, 重点推进以下三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本制度的建设, 一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二是全面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三是全面实施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要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倾斜、照顾。
(六) 加强老年护理工作
目前,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老年护理尚未形成规模与体系 (孙树菡、何伟, 2006) 。老年护理工作的加强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第一, 政府应加大对老年护理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兴办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 实行税收优惠、加强对社区护理组织的扶持、加大对老年护理基础设施的投入等;第二, 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培养专门的、高素质的老年护理人才。第三, 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根据护理需要, 支付一定比例的护理津贴。
五、结语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调控人口数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不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调控人口数量的功能。由此导致的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带来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就业问题、人均生活水平问题等已日趋严峻。目前, 国内的“二胎制”呼声越来越高,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来缓解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 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的显得尤为迫切。而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紧密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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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文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考[J]时代经贸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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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侯亚非人口质量与经济增长方式[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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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寅初新人口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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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篇5
浙政发〔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规范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省目前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 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
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6
【关键词】高龄农民工 养老保障完善 意义 机遇 分析
诚然,改革开放以来,高龄农民工群体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生产而纷纷来到城市务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所以,促进高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也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难得的机遇,因此,我们需要切实分析好这些机遇所在,并切实把握住这些良好的机遇,以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高龄农民工群体的概念
高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指那些50岁以上的、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生产而纷纷来到城市务工的特殊农民工群体。他们由于文化背景及受教育背景的限制,所以总体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不高,他们普遍在城市中从事的是工业化生产中的处于低端的沉重的体力活动,他们的劳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所以,他们为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故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完善的意义探讨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高龄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这个群体的人口规模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城市人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加强社会保障,能给予他们相对稳定的收入预期,减少因失业、养老等问题造成的社会焦虑,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或者回归农村,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1]所以,促进高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障的完善,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有利于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现象,从而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更好、更快发展
一方面,由于高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所以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做好他们的养老保障工作,以减少他们的养老担心,这显然将会有利于更加调动他们进行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与热情,从而推动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又好又快地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健康迅速发展是离不开“三农”问题的切实解决的,而农民工养老问题,尤其是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一定程度上属于“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所以,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解决他们对于养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解决好“三农”问题,为城市化及工业化的更好更快发展增加了一定的助推力。
(三)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由于高龄农民工群体是农民工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年龄普遍都比较大,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也相对而言普遍较低,所以,他们的养老保障不完善的话,他们将会对工作及城市生活失去信心,这将会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完善的机遇分析
(一)国家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近些年来,国家对高龄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不断致力于改善他们的晚年生活状况,对他们的养老保障逐渐加以完善。如:国家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早就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这个《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后来没有实施,但也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群体,尤其是高龄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而且,近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政策,可见,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特别是高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体现了国家对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重视程度逐漸提高,这无疑为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政策环境。
(二)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经济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大发展,更随着如今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了。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离开农村,不断涌入城市务工,从事着城市的工业化生产,这无疑推动了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大发展,推动了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城市社会财富的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它需要切实解决好社会的公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所以,城市将会反哺高龄农民工群体,并且它将会更加有能力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因此,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无疑创造了一个较好的经济环境。
(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随着我国高龄农民工群体的不多扩大,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不断通过调整来使得养老保障制度逐渐适应社会出现的新情况,这无疑为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制度环境。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等。而且,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完善也迎来了一些良好的机遇——国家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等。所以,我们需要牢牢把握住这些良好的机遇,来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不断完善,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7
1 完善农民养老基础的保障机制
首先, 政府应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投入的主导角色。众所周知,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现如今, 主要是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承担。就张家口市农村而言, 多数属贫困地区, 集体和个人的投资能力有限, 远远不能满足养老保障需求, 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 成为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顺利推行的必然选择。当然, 如果仅靠政府财政补贴这一条途径还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的来源问题, 所以政府还应多方面寻求养老资金的来源渠道。
其次, 多元化筹资扩大养老金来源。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发挥城乡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必须依靠坚定雄厚持久的养老基金为前提。所以, 除个人应缴部分外, 必须广辟融资渠道, 实行多元化筹资, 扩大养老金来源, 积累雄厚的养老基金, 才能为农村养老保障金的投放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一, 政府应适度加大财政对农村养老金的支出比例, 提高养老金的支出标准;第二, 采取以工补农的办法, 从城市工业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 补贴农村养老资金的不足;第三,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 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第四, 征收社会保障税收, 富者多缴, 贫者少缴或不缴, 抑富济贫, 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第五, 整合部门资源成立专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办法, 减少部门间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的现象,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保证养老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第六, 增强农村乡镇集体企业的造血功能, 提升集体经济创收能力, 从乡镇企业创收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农村的养老金;第七, 农村作为基层单位, 也可以从多年积累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老经费;第八, 农民在自己每年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养老金。
2 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经济建设是解决包括人口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关键。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夯实地方财政实力, 是保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根本。在张家口这样一个欠发达地区, 不破解经济落后这一客观难题, 在国民经济二次分配中, 就没有足够的财力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在已经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 也不可能提高保障标准。所以, 立足于张家口市的区位条件, 资源特点和发展水平,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加快发展地方经济, 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稳步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提升地方财政实力, 成为张家口市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金积累途径的必然选择。
由于张家口市是农业大市, 农村地区地域广大, 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大, 约占全市人口的80%, 发挥农业“供给功能”尤为重要。由于该市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和西北经济圈中间, 可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 错位发展, 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一, 张家口气候偏冷, 不利于农作物生长, 正好用来发展“错季蔬菜”, 每年夏季北京所需40%的蔬菜由张家口供应, 发展特色杂粮杂果。第二, 张家口风大天寒, 一年四季刮大风, 正好搞风电开发。第三, 可以利用滑雪场发展旅游业。坝上夏季避暑, 冬季滑雪以及“军事旅游”等。第四, 种草养畜, 发展畜牧产业。畜牧业是张家口的传统优势产业, 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退耕还林, 对天然草场实行禁牧, 推广舍饲圈养, 引导农民立草为业, 通过种草养畜, 实现农民致富与生态保护的双赢。第五, 寻找和发掘农村资源的增值功能。将张家口市特有的植物动物和矿产等资源充分开发利用, 形成特色的产品和产业。
3 注重社会保障、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
生活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有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土地保障养老模式和社会化养老模式等。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是保证张家口市农村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20世纪90年代后, 随着张家口市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 农村人的思想观念逐渐转变, 创收的途径也越来越广泛, 曾延续千百年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在农村中坚不可摧的地位发生了动摇, 其功能渐趋弱化。
随着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剧, 社会保障将逐渐取代家庭和土地保障主导地位已经成为养老保障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但是, 目前由于张家口市生产力水平低, 经济发展缓慢, 经济实力薄弱,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重要位置,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 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等, 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 在张家口市农村家庭和土地保障仍将是张家口市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要充分发挥家庭和土地的保障功能, 就必须增强农民个人和乡镇经济的造血功能。第一,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积极发展乡镇旅游度假村产业, 开展果蔬种植、错季种植, 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畜牧养殖、绿色产业, 拓宽农产品的附加值。第二, 尊重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尊重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促进土地资本化, 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第三, 要积极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提高农民子女的文化素质, 增强就业能力, 为家庭养老提供物质保障。随着张家口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社会保障的功能和范围将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但是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将是重要补充, 特别是家庭保障在精神慰藉方面有着其他保障无可替代的作用。
4 积极做好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建设工作
随着张家口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打工经商, 农村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逐年增多, 如何解决农村老人, 特别是留守、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 已迫在眉睫。国内一些地方的成功实践经验表明, 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建设工作是破解农村社会养老工作难题, 解决农村留守、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民心工程, 是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根据张家口市农村的实际情况, 借鉴邯郸市肥乡县农村互助幸福院模式, 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划、先行试点、总结考核、全面推进”的步骤, 全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建设工作, 成为张家口市农村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2011年底张家口市20%的村完成了互助幸福院建设。预计到“十二五”末, 全市农村实现以互助幸福院为主的各种社会养老机构的基本覆盖。
互助幸福养老院模式, 是符合现代农村实际和生活状况的新型养老模式。虽然这种模式目前还不成熟, 但是就已经取得的效果看, 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是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这种模式兼有养老机构的特点又有居家养老的方便, 入住老人集中居住, 既能够相互照顾、关怀, 又能够方便无暇照顾老人的儿女进行赡养和探视, 所以, 这种模式正在为大多数农村人接受。在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 大力推行此项工作并逐步扩大“幸福工程”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对缩短城乡间差距, 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浓厚氛围, 建设和谐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不断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无疑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对创建和谐张家口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推进过程中, 要结合张家口市现有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服务机构的优势和特色, 拓展农村养老服务的领域, 创新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特色。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 (站) 建设, 建立覆盖全面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5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养老应该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自我养老为补充的养老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格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让农民获得“生有所靠,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这不仅是现实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现状以及农村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 也是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村稳定大局的需要。充分利用和协调好社会各方力量,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成功的保证。
张家口较其他城市经济发展落后, 且各县区发展不平衡, 任何单一的养老保障模式都不可能成为放之各地皆能施行的至终法宝, 所以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方面的积极性, 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 将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储蓄养老等多种养老方式综合考虑,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农村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齐头并进、配套实施, 挖掘当地资源和优势, 因地制宜, 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应逐步完善养老模式, 拓宽养老范围, 增强服务功能,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张家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为例, 介绍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几个重要举措, 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农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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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8
加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把全体农民纳入保障对象, 农民养老保障始终处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边缘。这种现实中的歧视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全社会劳动者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的规范要求相距甚远。其次, 农村居民不能很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严重缺失, 农民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养老。只有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 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 才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落实。再次, 使农民享有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障, 才能解除其后顾之忧, 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流转, 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最后, 这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于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而言, 其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 不仅关系到这一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 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 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因此, 加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 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
我国综合性或专门性的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至今还没有, 特别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严重滞后, 仍然存在着以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漏洞, 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立法的层次不高
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法规。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第二类是部门行政规章。如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协同国土资源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1999年已停止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第三类是地方规章。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困难等多种原因, 国务院在1999年曾发布通知, “对已有业务进行清理、停止接受新业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政府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如《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等。同时, 一些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失地农民社会养老的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等。
上述立法层次不高, 效力有限, 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 都难以形成权威性和普遍性。目前, 新型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尽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推行有显著成效, 但由于没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专门法规, 各地在农保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其原因之一就是在制定本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缺少立法依据。
2.适用对象范围狭窄
自新中国成立, 我国制定了许多社会养老保障的法规、规章, 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围。一些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缺乏公平性, 只有少数农民能参加养老保险, 绝大多数农民未能享受保障待遇。如《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年龄为20周岁至60周岁, 使60周岁以上的农民无法参保, 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从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 主要以中青年人群为主, 严重存在着 “保小不保老”的倾向。[1]再如《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规定, 筹资方式由过去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变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模式由过去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变为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 各区县财政在补贴参保农民的同时, 还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待遇调整储备金, 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但是, 由于全国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 参保农民大多数是比较富裕的农民, 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则没有条件参保,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窄小。据统计, 到2003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28万人, 共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59.3亿元。[2]截止2006年末, 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仅为 5374万人, 全年仅有 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3.缴费分担比例不合理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国家、集体、个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参与, 而我国农民养老保障, 因多数集体经济无力补助, 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未履行, 并未完全落实分担的原则。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显然, 该筹资模式政府责任缺位。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不是把集体、国家及社会各方面作为责任主体, 而是把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在责任分担上, 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责任缺失, 不同地方政府分担的责任不明确。如《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 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筹资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贴为辅,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 因为集体经济空白, 县、乡政府财力有限, 实际上交费全由农民个人承担。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比较好的发达地区, 市 (县) 、乡镇、村三级补贴补助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 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3]但这仍然存在资金的可持续筹集问题。由于地方财政普遍紧张, 承担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 加之地方政府筹资还受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 没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担, 在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上是有许多风险的。
4.责任机制缺失
没有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难以正常发挥规范功能的。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就缺少责任机制,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200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 但这些办法、文件既没有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又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难以对行政责任人产生有效的制约。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 使挪用、挤占、截流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如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上述条款特定的款物范畴, 从而使挤占、挪用, 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5.监管力度不够
(1) 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比较分散。
如《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区 (市)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区 (市) 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参保政府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以及监管;区 (市) 县国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管理、分配、发放和监管。
(2) 难以摆脱本级政府的不当干扰。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是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依靠, 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顺利运行的物质基础。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是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征缴、管理和使用都权集于县区相关部门, 而这些部门都隶属于县区政府, 难以摆脱本级政府的干扰和影响。对此,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 规范经办行为。三部门还强调,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 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一些基层政府利用管理的便利条件, 挤占、挪用和挥霍农民养老保障基金, 有的把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 企业效益差, 使基金难以顺利回收和安全风险加大;有的把基金违规存入信用度不高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 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有的用基金搞投资、炒股票, 投资形式单一, 缺乏保值增值能力, 最终使基金严重“缩水”;甚至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挥霍, 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严重流失。
二、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完善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 在基本思路上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要不要给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问题。其次,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及权威性等问题。再次,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执行上的相关问题。对此,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公平合理的多元化路径
农民社会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是农民社会养老制度设计和立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也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依据, 它贯穿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始终。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包括保障对象的公平、保障待遇的公平及保障过程的公平, 特别是要突出只要是合法公民, 均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效率包括社会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 特别是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不能突出一方忽视另一方。第二,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单位及个人三者的责任, 政府要承担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生活的责任, 单位或雇主负有为其职工或雇员提供部分缴费责任, 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要承担缴费义务。第三, 适度性原则。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前提下, 其价值目标应当是以亲属家庭养老为主体, 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培育民营集体养老, 稳定乡镇组织养老, 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养老资金问题和老年农民的照顾问题, 家庭养老不仅可以发挥子女、亲属的筹资积极性, 而且可以解决老年人的照顾问题, 家庭养老应当为养老的主体。鉴于农民子女出外务工的实际, 可以发展民营集体养老, 把一些老年农民集中在一起, 由集体社区统一组织养老, 也可以发展民营养老院, 替代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对于农村一些无儿无女又无劳动能力的农民, 如五保户、贫困者等, 继续由乡镇政府的敬老院负责养老。对于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 可以鼓励其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 满足其较高养老需求。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民, 逐步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引导其积极参保缴费, 也可以土地换保障、务工换保障、实物换保障等多种形式参保, 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 农民年老时可以领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养老金。当然, 允许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金, 依据各地政府财力和集体经济的强弱, 上不封顶, 下有底线。
2.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 笔者建议以家庭养老为主体, 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培育民营集体养老, 稳定乡镇组织集体养老, 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立法精神指导下, 依法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模式, 即亲属家庭互助、政府适当补贴、集体社区补助、个人缴费储蓄以及各种形式换保障。因地制宜, 区别对待, 相互补充的模式。
具体地说, 按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把全国分为四类:第一类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市、县 (区) 、乡 (镇) 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 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个人分担保费的四分之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险为主, 其它养老为辅, 鼓励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高于全国平均生活水平, 养老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精神慰藉等。
第二类农村经济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省、市、县 (区) 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 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为主, 其它养老为辅,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 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生活水平相当, 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
第三类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由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 乡镇企业不发达,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应由中央、省、市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 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资源换保障替代, 个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实物、产品等各种形式换保障替代,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多种形式换保障养老为主, 其它养老为辅,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
第四类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因其自然条件较差, 农民生活水平很低, 农民养老保险筹资由中央、省级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 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保费可以资源换保障替代, 个人分担保费可以用劳务、实物等换保障替代。以亲属家庭养老、社会救济养老为主, 其它养老为辅,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 着重在于维持略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本生活需要。
3.设立罚则和完善责任机制
我国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中普遍缺少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农民社会社养保障法规、规章的违法者得不到法律制裁, 特别是对于大量挪用和挤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不法行为难以制裁。对此, 笔者建议:一是在《刑法》中, 对于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情节严重规定为犯罪, 增加制裁措施。二是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 在以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失地农民的养老计入征地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作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而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中,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中没有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建议失地农民的养老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及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计入征地成本。四是在《劳动法》中规定, 任何雇工不管工作长短, 都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社保基金, 不缴纳的雇主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 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 它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 其中制度执行层面的实质是干部如何实现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制度执行的好坏, 制度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 又与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密切相关。因此, 应当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规范, 对于行政责任人的故意行政失误和过失行政失误,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职、留职察看及开除公职等处理, 加强对行政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要通过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增强干部工作的责任心, 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 对于干部履行岗位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程评估、检查和监控。建议建立国家、省、市、县多层级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要把这一机构的性质、任务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 要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专门审计机构, 定期对农民社会养老基金进行审计, 把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的不定期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对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4.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障法, 不但要对农民养老的原则、形式、种类、机构及性质等作出具体规定, 而且要对亲属家庭养老的内容、民营集体社区养老的内容、乡镇组织集体养老的内容、个人储蓄养老的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特别是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机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等给予具体规定。要从法律上对不同层级政府责任的分担、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监管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定一系列专门法, 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要规制一系列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 如《农村亲属家庭养老条例》、《农村民营集体社区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条例》、《农村乡镇组织集体养老条例》等。特别是要求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 使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互照应、相互贯通, 形成多层次、权威性及稳定性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赵建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创新[J].法学杂志, 2004, (04) .
(2) 徐琳.社会保障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篇9
1 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上升的动态过程。如果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 或者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 那么这个国家就步入了老龄化社会。2000年底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比重达到7%, 真正步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中国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会更为严峻, 并且表现出农村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庞大、老龄化水平高、老龄化速度快、老龄化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特点。
第一, 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庞大。
2010年6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指出2009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 占总人口的12.5%;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可能达到最高值4.4亿, 将占那时全世界老年人口的1/4。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 而绝大多数老年人口又都分布在农村。2000年农村老年人口有9000多万, 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0%, 2005年底农村老人数量已经是城市老人数量的2倍多。中国农村的养老形势如此严峻, 但是农村几乎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障, 政府将大量的养老资源投入到城市养老保障建设中。以2000年为例, 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是农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的10倍, 政府应当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养老资源配置状态, 未来将养老资源有意识地倾向农村。
第二, 农村老龄化水平高。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明显高于城市。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迁移到城市, 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的发展趋势还会进一步加快, 有数据预测农村老龄化水平可能会达到30%甚至更高。
第三, 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起点晚于发达国家, 但增长速度却比发达国家更为迅猛。65岁以上老年人比例从7%提升到14%, 中国只需要27年, 而发达国家大多需要45年以上的时间, 其中法国130年, 瑞典85年, 澳大利亚和美国79年左右。1982~2000年间中国60岁以上城市老年人口比例从7.4%上升到9.7%, 上升了2.3个百分点;同期, 农村从7.8%上升到10.9%, 上升了3.1个百分点, 农村上升幅度比城市高0.8个百分点。
第四, “未富先老”。一般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 已经具有一定经济基础, 比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人均GDP达到一万美元左右, 而且老龄化过程有五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 会有一个缓冲时间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本在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7%和14%时, 人均GDP分别为1967美元和38555美元, 中国在2000年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7%时, 人均GDP只有850美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8美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2美元。很显然中国老龄化进程超于经济发展水平, 农村更是如此, 在低收入阶段进入快速老龄化社会, 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农村养老局面却不容乐观。
2 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资源供给不足
在中国农村, 受传统思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 传统家庭养老成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但是, 农村不容乐观的人口老龄化趋势, 给传统家庭养老造成巨大的冲击, 传统家庭养老已经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第一, 计划生育政策长期执行增加了传统家庭养老压力。
长期以来中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农村传统家庭结构发生改变。单个农村家庭人口数量减少, 家庭规模缩小, 出现了大量的“四二一”家庭, 甚至是“八四二一”家庭结构。根据《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中的数据显示, 中国农村居民每户的常住人口从1978年的5.7人下降至2009年的3.98人。但是农村的老年抚养比却在逐渐上升, 2001年农村老年抚养比为11.6, 到2008已经上升至13.82。这种家庭结构增加了家庭养老的风险,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几乎空白的情况下, 一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者严重致残, 老人将会失去主要的养老资源, 这对农村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第二, 大量“空巢家庭”出现增加了传统家庭养老成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大量的人口从农村向城镇地区迁移, 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组成的“空巢家庭”。老年人独自居住的时间相对延长, 由于地理空间上的间隔, 老人要从子女那里得到日常生活的照顾几乎不可能。而且长期的分居生活也会使老人和子女形成心理上的距离感, 如果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的慰藉, 就要通过打电话、写信、回家探亲等方式, 这势必会增加养老成本。在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的趋势下, 虽然会给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经济供养, 但传统家庭养老已经不可能为老年人提供很好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第三, 传统养老观念改变大大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
传统的家庭养老一直是赡养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以“孝文化”“养儿防老”为核心思想,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老人与子女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 子女在家庭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老年人则帮助子女照顾看护孩子和料理家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 特别是中国入世以来, 国内文化与世界接轨, 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不断受到西方个人主义、自立精神的影响, 传统的“家庭至上”、“父母至上”的观念为“追求自我个人价值”的观念所替代。年轻人尽可能流动到发达地区去追求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观念改变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失去文化依托, 现代年轻人更倾向于将养老问题交给国家。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建设, 决定了政府这一公共组织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以主导身份介入农村养老保障建设, 具有其他非政府组织和盈利性机构所不具有的政策手段和执行能力, 并且政府强制养老可以使人们为养老做长远打算, 克服个人短视, 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明确责任, 但是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却存在着严重的政府“职能缺位”现象。
3 构建和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政府职能定位
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的时间比中国要早很多, 而且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 中国政府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在农村养老的制度层面、监管和财政支持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
3.1 制度职能
日本实施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时都是先立法后实行, 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主要是依据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和1970年的《农民年金法》, 对农村养老的参保对象、缴费比例、领取金额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而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严重的“政府缺位”,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 一直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或者《社会保障法》。政府针对农村的养老政策只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出现, 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会发生极大的“道德风险”。未来中国政府的制度职能就在于尽快规范养老保障法律法规, 整合碎片化的养老保障政策, 增加农村养老政策的可操作性。
3.2 监管职能
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村养老基金进行管理, 比如, 日本设立农业协作组织管理农民年金, 德国在联邦和州都设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国建立农村社会互助会专门管理基金。这些机构负责确定保费标准、待遇标准、养老金的发放等具体操作, 并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 很少出现养老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中国农村现行的新农保政策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 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其权力过于集中;“花别人的钱, 为他人办事”, 成本和收益分离, 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也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对挪用基金等违规行为惩罚不明确, 违规成本低廉;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 管理服务体系落后, 监管分析能力低。政府实行监管责任应当尽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升为省级统筹, 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 建立基金管理、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3.3 财政支持职能
德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法国农村养老保险金一直是法国政府整个农村社会保险预算的大头, 超过60%;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以上, 且有逐年增大的趋势。相比之下, 中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体系建设的支持明显不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 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蓄积累方法, 这实际上是农民自愿养老的非制度性安排, 政府将农民的养老变成农民个人的变相储蓄。农民不仅要自己缴费养老, 还要“养活”农村社保经办机构, 其机构运行费用从当年所收基金直接抽取3%。近几年中国的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以每年超出 (下转P116 (上接P107) 5000亿元的速度增长, 2009年财政收入达到6.3万亿元以上。中国政府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对农村养老建设的投入, 同时开辟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来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
结语
一些人担心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会使农民患上不思进取的“依赖症”, 会使中国患上与北欧国家一样的福利病。事实上目前农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才刚刚起步, 我们还没有到患福利病的时候, 或者说现在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根本不具备患福利病的资格。农村的养老保障不是投入多了而是少了,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政府承担主导责任, 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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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 篇10
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二元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障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城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 构筑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解体, 以社会成员户籍划分城乡社会保障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已越来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后身份异化和部分地区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挑战。目前, 许多地方已实施或正在探索户籍制度改革, 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施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却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城乡人口的融和。因此, 统筹或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是统筹城乡发展, 破解二元化社会结构的重要推动手段之一,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城镇职工为主要参保对象, 并延伸至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 日臻成熟和完善, 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的制度特征。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和政策制度的保障, 大部分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探索和试点的过程中, 其持续发展的瓶颈仍未突破。拟从发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衔接等方面对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比较, 剖析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及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从发展养老保障的政府责任上讲, 各级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镇, 轻农村”的养老保障发展观。从当前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障宏观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来看, 主要是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并担当了资金最终供给者的角色。而对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而言, 则认为土地和家庭是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 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 当前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 没有长远规划, 也没有投入较多的资金扶持其发展。因此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已呈现严重失衡的发展态势, 这主要是由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发展观上普遍存在“重城镇, 轻农村”的观念。
(二) 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讲,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强制性, 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制度运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时, 国家承担最终支付者的责任, 这些机制确保了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长久发展。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看, 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障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参加, 基金完全积累的方式, 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 各地依其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这种储蓄制的保障模式, 一是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并非农民投入的首要选择, 做强做大养老保险基金难度很大, 二是这一制度缺乏统筹调剂、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 农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 参保意愿不高, 也就没有参保的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是政府财政保障来支撑, 缺乏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三) 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讲,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确保退休人员安享晚年。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并已建立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高待遇水平的调整机制, 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待遇发放标准, 主要依靠个人积累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 由于缴费水平低, 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其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在一些地方月发放标准只有几十元, 有的地方标准更低, 较低的待遇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农民所预期的保障效果。如2007年厦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65元,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标准为每月310元, 而农村养老保险发放标准平均每月仅为32元, 远达不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这一期望的待遇标准,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失去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四) 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衔接上讲, 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双向沟通的衔接管道。人员在不同地区流动, 这是社会发展的常态, 养老保障制度也须解决基金转移和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当前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流动到其它统筹地区的, 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可转移到流入地, 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金额可以累计计算。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 在养老保险转移上, 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后, 在城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其个人帐户资金不能向农村转移, 只能办理退保, 无法与以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另一方面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当农民融进城镇成为居民时, 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向城市转移, 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从头起步。养老保障制度上的城乡壁垒, 制度间没有互通的衔接管道, 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展参保范围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客观存在, 导致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必然存在城乡差别, 但两者应统筹发展, 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老龄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和部分地区的城市化, 对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为迫切。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 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必须适应我国城乡发展的实际, 做好统筹规划。一是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农村及大中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 应通过完善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并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广大农村, 应主要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 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进一步完善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速, 加快其发展, 建立较为健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 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转化的必然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就业大军全国有二亿多人。农民工从其身份上讲可塑性强, 既可融入城镇成为居民, 也可返回乡村成为农民;从其工作性质上讲, 流动性大, 身份变化快。因此不能把养老保险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 也不能不顾现实国情建立同城镇居民一样标准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 应以建立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选择, 这样的制度模式既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也可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筹资上以个人缴费为主, 单位为辅, 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保持适当的差距, 但不能过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 个人账户的资金专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 特别是要设计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制度衔接。只有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本人转移 (从城镇到农村或从农村到城镇) , 这样农民工不论是在城镇安居还是年龄大了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
(二)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我国自上世纪9 0年代以来,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 现累计失地农民在4 0 0 0万-5000万人之间, 已成为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 而且失地农民人数仍在增长, 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失去土地。许多地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 存在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 同时也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 应按照“土地换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原则, 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养老保障体系, 要从制度上明确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条件。失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和集体应予以支持, 合理划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承担保费的比例和限额;同时应多渠道筹措后备资金, 主要办法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补充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后备基金内。只有通过“土地换社保”, 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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