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关键词: 乱收费 益阳市 办法 教育

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共11篇)

篇1: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有效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乱收费,是指违反省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的联合文件规定和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益政办发[2009]8号)的行为。

第三条对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实行层级责任制和层级责任追究制。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县(市)长、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校长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案(事)件的责任追究,上追一级。

第四条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先给予停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五条中小学校校长对本校发生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负总责。学校发生的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必须追究校长责任。

第六条下列情形追究中心学校校长责任:

(一)中心学校校长所在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中心学校截留、挤占、挪用所辖学校公用经费,或向所辖学校摊派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或者在所辖学校报销应由中心学校负担的费用;

(三)中心学校所辖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下列情形追究区县(市)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所联系分管的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所分管的工作失误,导致众多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追究区县(市)教育局局长责任:

(一)班子成员因教育乱收费问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受到处理处分或一人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区县(市)教育局机关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

(三)区县(市)教育局违反规定,出台文件,作出决定,导致学校乱收费的;

(四)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不落实,对全局性的教育乱收费案(事)件处置不力,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

第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县(市)长对本区县(市)教育乱收费问题负总责。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台违反规定的收费文件,或区县(市)教育局局长因教育乱收费问题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理的,追究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县(市)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因教育乱收费问题,校长受到处理处分的学校、局长及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处理处分的区县(市)教育局,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育乱收费案件,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按权限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由调查处理机关提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负有直接责任的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由区县(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市属中学、市属各类学校举办的高中教育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其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篇2: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屏山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教函〔2011〕7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

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宜教函〔2011〕7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规范 收费 办法 通知

篇3: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和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地方政府聘用的护林员和国有林场聘用的护林员及直接肇事者。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要负责人、林权所有者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下管一级,凡启动县级以上应急预案的火灾,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必须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解除聘用合同;

(四)行政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处置森林火灾实施办法的;

(三)未建立义务扑火队或未配备相应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的;

(四)未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六)全年发生2起以上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

(七)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九)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第七条乡(镇)政府或者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二)全年发生2起以上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森林火灾的;

(三)辖区内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四)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六)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超过有林面积0.4‰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者故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八)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九)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县(市)区行政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地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森林消防机动扑火队或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的;

(四)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灾频发的;

(五)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0.4‰的;

(六)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相关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未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八)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九)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十)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的;

(二)辖区内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3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财产损失严重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的;

(五)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0.6‰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者故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七)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八)不服从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十条对未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的公职人员干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护林员,解除聘用合同;

对火灾肇事者,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对“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贻误扑火时机的;不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瞒报、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或者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责成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一级相应机关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监察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篇4:教育乱收费:必须坚决追究责任

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一直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力度,今年更是如此。新华社日前报道说,在8月14日召开的全国治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工作视频会议上,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部长周济强调: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

全国治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已走过历程。经过全国上下一致的努力,应该说,这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乱收费现象至今仍十分突出,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很严重。比如前不久,某地一家调查公司在一项关于“十大暴利行业”的专题调查中,“中小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竟赫然上了榜。中小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成了“暴利行业”,尽管这可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并不具有普遍性,但联想到不少地方“上幼儿园比上大学还贵”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发现,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现象确实已到了非下狠手治理不可的地步了。

不能不承认,目前,我们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投入还很不够,相当多的地方办学确实还存在困难。这也是一些地方一些学校敢于顶风而上、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实行乱收费的理由。然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些地方一些学校收的钱,真的用以补充欠缺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经费了吗?对此,我们不敢过于乐观。不少事实证明,乱收费养肥的往往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这就让我们看出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的本质:它是某些机构某些个人,借国家资源向公众敛财,为小团体和极少数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手段。

正是缘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的这一本质,所以在一些地方便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比如,各种校中校、校外校、优等生班等的层出不穷和收费的日趋上扬,有些学校还“主动”缩减统招生名额,以多招自费生,从而增加收费;而收费的名目也日益繁多,“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纷纷出笼;收费的.花样也不断翻新,如一些学校在乱收费后还要学生家长签字,表明属于“自愿捐助”……凡此种种,事实上剥夺了一些学生公平享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资源的机会,伤害了不少学生和家长的感情,更不符合我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现状、目的和规律。鉴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所具有的特殊性,这些现象更有可能导致一些人的命运因此改变,并可能危害民族素质的提高。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可谓后患无穷。

说到底,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还是由于目前我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分布不均。这一现状在短期内依然难于改变。但我们不能因此就以为有了放任不管的理由。我们应当认识到,坚决有效地治理乱收费现象,恰恰就是缓解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资源供需矛盾的办法之一。因为就凭“费”入学与凭“分”入学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公平也更合理。

进一步地讲,所谓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就是国家应该提供的公共品。利用公共品牟取私利,无异于以权谋私。所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现象必须得到根治,不管有什么样的难处、什么样的障碍,都必须坚决把这一工作进行下去。而“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的刚

篇5: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直纪工委,市政法委纪工委,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

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201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提高移民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受委托从事移民公务工作的组织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在核定库区人口、实物指标和移民搬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移民政策法规从非移民村组向移民村组迁入人口或批准办理新增人口入户手续的;

(二)对不符合移民政策规定的人员办理移民登记相关手续,或者出具相关虚假证明、办理虚假证件的;

(三)违反移民政策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入户证明或出具虚假的户口迁移证明、入户证明的;

(四)明知本人或本人亲属不符合移民登记条件,采取欺骗手段,使本人或本人亲属纳入登记复核或移民搬迁范围、骗取移民身份的;

(五)在移民人口登记复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因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等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登记和移民搬迁范围的;

(六)对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开具证明、办理证件的移民故意刁难、推托或拒绝办理,造成移民无法申领证明、证件,错过登记机会,给移民搬迁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在为移民开具证明、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八)指使、组织、串通、煽动群众无理上访或围攻谩骂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人员、移民案件调查人员,以及拒绝、阻挠登记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移民人口管理和调查登记过程中,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

(十)在库区实物指标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

(十一)在库区移民搬迁过程中阻挠移民搬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在移民新村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的;

(二)擅自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干扰招投标活动,致使招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

(五)为招标人指定其他代理机构的;

(六)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拖延移民安置的;

(九)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项目的;

(十一)擅自对移民安置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

第六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散布不利于移民安置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移民集会、上访等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移民安置工作的;

(三)拒绝执行国家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移民群众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移民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移民工作秘密的;

(九)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在实施移民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及政策规定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无效公开的;

(三)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以及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五)对转办的移民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辞退;

(七)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八)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界定按《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本办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过错。具体使用按《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篇6: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1、为严格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因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及电力设施、避雷设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善引起伤亡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发生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学校校舍及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鉴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及时公布。不按时组织检查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安全隐患未查出的;对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校产设施及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有效。新学期开学前,应对学校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维护及瞒报、迟报、漏报学校安全状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7:乱收费责任追究

教 育 局 文 件

尖草坪教字„2012‟21号

关于下发《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 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教管中心,区直各校,各幼儿园,各培训学校:

为了进一步营造教育的良好氛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太原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中共太原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区教育局研究制定•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材料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严厉查处。

附件:

1、•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材料违

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4、•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试

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报:区政府朱蓉副区长

抄送:局领导尖草坪区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5月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义乱办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撤职处分。

三、中小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高额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建校费或实物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

四、中小学违反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的,对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75。附件2

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 材料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或教师以各种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学生意愿集体购买省颁•教辅材料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或违反“一科一辅”规定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学校或教师违反家长和学生意愿推荐并指定购买教辅材料书店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辞退处分。

四、学校或教师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和从中谋利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64。

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

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教师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到民办培训机构代课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二、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组织或变相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故意互相介绍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一票否决其评模评优资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四、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介绍学生到民办培训机构补课或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信息谋取私利的,一票否决其评模评优资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84。

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培训学校在工作日聘请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代课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一年。

二、民办培训学校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提供教学场地及资质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一年。

三、民办培训学校组织与“小升初”挂钩的统一考试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培训学校借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8: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象山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局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书面检讨、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追偿损失、按绩效考核惩处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数种类叠加适用。

第二章 追究机构

第七条

县教育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局审计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审计监察室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实行县局追究制度,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应报由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究。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局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管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测等监督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三)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公开政府信息等职责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审理、处理等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事权、财产权的非职务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四章 审查与确认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局审计监察室应当进行审查:

(一)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得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但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暂缓审查);

(三)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有过错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定机关确认有错的;

(六)被媒体或网上曝光,经法定机关确认有过错的;

(七)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常委会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并经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确认为过错的;

(八)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

(九)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六条

局审计监察室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并组织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经过调查后确认过错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具体承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批准的直接主管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或协助其工作的协勤人员超越职责造成过错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二)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承办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审核人的原因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过错,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次要责任;因批准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过错,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过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无法区分的,均为共同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而批准人予以否决或部分否决,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局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建议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存在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建议局党委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建议局党委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其执法活动。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或者12个月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缴销责任人行政执法证,取消其执法资格;

(四)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的过错,责任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责任人能够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拒不纠正以及有其他阻碍、干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或线索,审计监察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对象;

(三)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进行执法过错确认,并查明执法过错案件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根据调查结果,对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

第二十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责任的,提出过错责任确认意见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的意见和建议,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予以确认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确认及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过错责任人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举报后查处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可以将过错责任确认及处理决定同时送达申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一律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9: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外,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保及治安防范、校园建筑物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校园周边防溺水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压力容器使用、消防、学生集体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应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保及治安防范、校园建筑物管理、校园周边防溺水教育与管理、饮食卫生管理、疾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压力容器使用、消防、学生集体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体局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

成重、特大事故的,县教体局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各中小学校长、公民办幼儿园园长负责本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三)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有错必纠、处罚适当;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和追究程序

第六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校本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教师资格、撤职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于学校自聘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绩效工作、辞退(解聘),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教体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督查,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县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由教体局相关股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安全股、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县教体局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局务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条 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各中学校长和宁陕小学校长负责本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校及所辖教学点(包括附属幼儿园)、公民办幼儿园由办学法人(或举办负责人)负责本园的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

1、健全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保障学校设施安全装备完好。

2、制定完善学校各项安全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不将校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场所。

5、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职工有体罚伤害学生行为,发现教职工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后勤等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6、不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不违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

(三)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或中层干部(第二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

1、协助校长管理全校安全工作,主动积极开展好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治安隐患排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涉及本校不良的、有负面影响的网络新闻信息。

2、建立安全排查报告制度,领导、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明确人员分工,经常开展校园校舍管理、治安保卫、教育教学设施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管理、危险化学物品保管、消防、学生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总结。

3、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每学期必须安排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演练活动一次,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化解校内及校外涉校矛盾纠纷。

4、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四)教职工等相关人员(直接责任人)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主动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教育教学及后勤服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门卫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安保人员(含门房值班、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置;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摆摊设点、销售物品;发现、劝阻、举报不安全车辆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劝阻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边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水电、食堂餐厅、供水等工作岗位人员要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所有水、电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水源污染,锅炉工要规定持证上岗。

4、食堂工作人员要办理有效的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感染流行性疾病等有碍工作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触电、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食物、蔬菜放置规范,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5、总务后勤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出库、加工、检查、发放出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证票齐全,台帐清楚,防止不安全食品进入校园。

6、班主任、任课教师、其他职工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尽到对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教职工要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各项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妥善处理。发现学生有危险性倾向或有打架斗殴矛盾冲突倾向,要进行有效制止,班主任、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固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报告学校领导,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7、实验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的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8、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备的宿舍管理办法,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盗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维持宿舍纪律,发现学生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九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五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轻微事故:一次3—5人轻伤; 一次20人(含20人)以下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5万元)。

(三)一般事故:一次6人以上轻伤;一次1—3人重伤;一次21—40人食物中毒、5—10人流行性传染病爆发;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不含2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2人;重伤3人以上;一次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五)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条 安全责任追究:

(一)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对学校自聘的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察,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4、违规使用D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的,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存在过错的;

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学校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消防设施设备、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汇报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警示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超载车等不安全车辆交通安全教育的;违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

18、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不上报、不及时排除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公安、消防、卫生、食药、安监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食药等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24、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义务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学校自聘的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扣绩效工资):

1、具有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第1—24项行为之一的,造成轻微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发生轻微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经济责任(对学校自聘的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解聘):

1、具有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第1—24项行为之一的,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微事故的;

4、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不配合阻碍事故调查的。

(四)学校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1、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第一、第二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2、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教职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3、对于学校自聘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绩效工资、辞退或解聘。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情节严重的,县教体局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凡当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出现责任事故,受到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均在当年《全县中小学重点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六)民办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由于工作失职、渎职、管理缺位造成重大过错、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吊销办学许可证、令其停办、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学校办学法人不得在县教体局管辖范围内再从事任何办学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教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0: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通过学习(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使我们全体教师受益匪浅。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提升办学水平,我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深入地学习和宣传。现将学习活动心得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活动。

1、学校自学习以来,通过专题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明确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规范从教行为。在学习研讨基础上,每位教师写出了学习体会,并上交存档。

2、学校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等,使教师、学生和家长都了解了《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提高了知晓度和认同度,进一步形成了关心、支持、参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良好格局,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积极安排了自查整改活动。学校建立了办学行为自查整改制度,对办学行为风险点提前排查,防患于未然。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对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究责任的违规办学行为作为自查整改的重点,认真开展了办学行为自查整改行动。

二、活动取得的效果。1.组织严密,工作有序。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精心设计了活动方案,保证了学习活动的扎实开展。

2.抓好了几个结合,突出了活动实效。学校将《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宣传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施幸福教育工程”的目标要求结合起来,对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进一步拓展和加深了学习《责任追究办法》的广度和深度,较好得做到了学以致用,教师的工作态度明显转变,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篇11: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 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 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件;

(八)通过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九)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第二章 差错案件的认定和追责

第八条 一般差错案件是指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但在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明显不规范、有瑕疵的案件。

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重大差错案件是指认定事实严重偏差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论错误的案件,或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的,不属于差错案件: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较大争议的;

(三)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但明显违背一般规律和常理的除外;

(五)法律规定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的;

(六)其他可不认定差错的情形。

责任。

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与最终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一致的,该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的责任份额相应增加。但如果该少数意见与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并不一致,或者少数意见的评议理由过于简单的,该合议庭成员仍应在上述规定的责任范围内酌情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因程序问题或文书质量问题导致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序的职责、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文书制作、校对、审核的职责分工等具体情形来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抵御干扰,明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抵御干扰,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差错的,法官应承担审判责任。

第十七条 法官在一年中多次被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的,可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或提请降低法官等级,或将其调离审判岗位。如系主审法官的,可报党组审查后由院长免去其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八条 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持决定意见的委员承担差错责任。但因合议庭汇报时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法官在现等级期间,因违法审判受警告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6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12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降级处分的,同时提请降低法官等级;受撤职、开除处分的,同时提请免去法官职务。

第二十四条 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法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免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审判行为外,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三)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三)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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