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关键词: 就业指导 高校 就业 大学生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共6篇)

篇1: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3至2014学实训周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13级公共事业管理

指导老师:符文品老师

黄开腾老师

学生:李炯辉(组长)

邓智聪

蔡罗明

何弛宇

叶子菁

易佩瑶

林俏仪

2014年5月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高等教育不断普及,高校扩招导致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使得大学生在就业遇到的问题与困难日益呈现。尤其以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特别明显,许多女大学生因自身生理特征,社会传统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容易受到性别歧视,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也不符合人文关怀。本文通过对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受到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刻的研究讨论,总结出原因,再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性别歧视 原因 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很严重,其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则更为突出。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为数众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都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感到了歧视。这种状况,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宪法赋予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抑制了女性潜力的充分发挥,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社会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危害了社会稳定。

本文从就业歧视的概念与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深入总结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与表现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益而进行的活动。而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总而言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的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

(二)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基本特征是对求职者和员工区别对待。但并非所有的 区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通常有三种情况不构成就业歧视:一是出于职业本身的客观、特殊需要。二是因某种临时特别情况出现需要给予的特别优待。三是因某类人群的劣势而给予特别的照顾。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的总原则是职业的客观需要,具言之即:雇主的差别对待行为应基于合法的目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是适当的、必须的,目的和手段之间应当有必然的联系。凡是不符合职业的客观需要的差别对待行为即构成就业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综上,我们认为,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是:就业时用人单位提出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基于性别的提问或要求;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性别定岗和差别待遇;女性因怀孕而受到歧视性差别对待;不顾两性差异,一味追求绝对等同。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为普遍。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 :

1、女性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聘中,大多对求职者提出性别要求。绝大多数提出性别限制的职业和职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属于具有合理性别要求的特殊职业和职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广告中没有明确提出性别要求,但最终还是录用男性,有人称这种现象为隐性歧视。因此,女性的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国内某高校对某1068名大学本科毕业生调查结果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一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2、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

与人为削减女性就业机会相伴生的是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提出身高、外貌气质、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职业客观需要无关的要求,导致现实中发生了一些诸如“就业容貌歧视”和“就业身高歧视”等诉讼案例。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求职者明确提出婚姻和生育方面的限制

3、女性就业中的“玻璃天窗”现象

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求职者明确提出性别要求和限制,在使用中对男女两性员工区别对待,导致女性就业和职业生涯中出现“玻璃天窗”现象,即:女性就业者大多集中在轻型、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而女性在高科技产业中所占比例较低;女性在商业、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多由男性担任,女性职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助 理、销售员、收银员等职业层次较低的岗位;女性进修、晋升的机会少于男性。这种“玻璃天窗”现象,使女性在平等地进入高级职业层、获得有职权的位置和相同的报酬,甚至在就业行业和就业类型的广度方面都受到阻碍。

4、女性在职业生涯遭受的其他不公正待遇

(1)女性基于其特殊生理现象而产生的权益受到侵犯。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原因,在女性职业生涯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时期,即:特殊生理期、怀孕生育期、哺乳期、产假等特殊时期,并因此产生了女性相关权益。现实中,女性的这些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女性因怀孕、生育遭到解雇或降职、降级的情况,在私营企业较为严重。有调查显示:有近半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而女性特殊生理期的保护则最差。

(2)男女同工不同酬。有些工作男性得到报酬,女性却没有;或同样的工作,女性得到的报酬比男性少。这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据有关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在我国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男女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造成了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情况,这也属于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之一。男女退休年龄不同,限制了女性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损害了女性的经济利益,导致男女退休金待遇的不平等。

(二)案例 案例1: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案例2:2012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案例3:2012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院“巨人教育”楼前,刚刚本科毕业的中山大学女生郑楚然跟其它9个女孩,一边唱着改编后的《最炫民族风》,一边跳着舞,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抗议巨人教育集团因性别原因拒绝将某些工作岗位面向女生开放。这是女毕业生提起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

案例4:今年22岁的晓景是哈尔滨商业大学某专业大四的学生,她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自己就奔波于哈市各个人才市场,可跑了近一年还是没有找到工作。“我学的是市场营销,在找工作时我发现,很多单位都明确表示不招女生,好不容易遇到一家愿意招女生的,看到我以后说,我身高不够,他们要招身高在164厘米以上的。真不明白他们招的是员工还是模特。” 从事某品牌手机销售工作的万女士说:“我们在筛选简历时,对于男生往往只看实践能力、学历这些东西,而对于女生却要考虑外貌身高这些因素。”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2010年8月发布《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该百分比超过了非残疾、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政治面貌、无病原携带等,位居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歧视类型第一位。调查报告还显示,43.27%的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普遍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同时,《教育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此外,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还不够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信息还不够畅通,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人力资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等等,造成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功率较低,最终导致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难。

(二)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使女的女大学生就业在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

女性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载体,在人类的繁衍、文明的延续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 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女生的就业平等权。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法规的内容计划体制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等等,堵塞了就业渠道,影响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 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五)“男强女弱”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女大学生充分发挥潜力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社会上许多人对女性存在偏见,认为女性生理、智力、体力逊于男性。一些官员和经济界人士对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不以为然,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对女性持有偏见的不仅限于男性,一些女企业家、女经理身为女性,却也对女性存有偏见,不愿雇用女性。这反映出我国公众的社会意识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是很严重的。

(六)雇佣女大学生使用人单位增加了其经济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的认识有偏差,加剧了女性在就业中的不利处境。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自身面临改革、改制、精简的压力,影响了其对女性就业群体的吸纳能力。劳动力市场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监管不力,使得这些企业中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女性的生育成本,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成为产生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七)女性本身就业观念偏差

除了以上几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以外,还有许多来自于女大学生本身的,不可忽视的主观原因。

四、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

我们认为,就女大学生就业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对于招收女大学生就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及时清除现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涉嫌女性就业歧视的条款,消除女性就业中的制度歧视,为今后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

(二)完善相关立法

1、制定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基本法,已经有学者公开发表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这两部法律应尽快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以便反女性就业歧视有法可依。

2、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相关诉讼程序法 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条款需进一步完善;应明确专门歧视领域禁止歧视的范围,改权利宣告性规定为禁止性规定,以解决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把反就业歧视纳入诉讼范围,为反女性就业歧视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即可通过非正式程序,如协商、和解以及劝服等手段,劝诫其放弃歧视行为,若这些程序无法奏效,委员会可直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主动免费为受害人提起就业性别歧视诉讼。而就业性别歧视是对求职者或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判决歧视成立,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要求因这项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之金钱赔偿。反就业歧视法应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和具体赔偿标准等,特别是可通过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三)强化社会公众平等就业意识

现实情况表明,目前在我国的主流社会意识中,对女性就业的偏见和歧视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集体无意识,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歧视。要消除这种歧视,就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平等思想和观念的教育,使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就业机会平等的意识,为女性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必要干预

为应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严重局面,政府应进行必要干预:一是 采取平权措施,消除女性就业时遇到的障碍。二是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是目前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较好措施。但由于生育保险不是全国性的强制险种,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不实行这一险种。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推进。三是加强监管。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发挥行政权力的优势,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五)高校教育改革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目前一些就业形势较好的专业,在各大高校间“遍地开花”,一时间某些热门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加,造成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恶劣就业形势。

针对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高校应针对女性进行必要的改革,开设一些适合女学生的课程和专业,发挥女性独有的特长和优势,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开设一些就业指导讲座,指引女大学生在求职展现自己的风采。

(六)改变自身观点,多渠道就业

许多女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只愿找一些较安稳、轻松、待遇好的工作,对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职业或是高难度高挑战的工作敬而远之。许多数据表明,多数女大学生向往“铁饭碗”和“一业定终身”,这导致女大学生求职“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女大学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改变自身观念,认清现在的就业形势,明确自身的就业优势与特长,不满目跟风,不要只要求轻松高待遇的工作,适合自己力所能及的才是最好的工作,放弃一味的求稳心态,灵 活就业,多渠道就业,才能在就业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五、结语

任何事物都会经历千变万化的发展过程,就业市场也是一样的。只有充分认识到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深度原因,才能够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小组也相信,只要政府、社会、公众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努力,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会可以得到很好地解决。

篇2: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受重视,当前,我国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普遍遭遇隐性性别歧视。隐性就业歧视给广大女大学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只有从当今女大学生遭遇隐性性别歧视的现状出发,从政府政策、企业目标、女大学生自身等方面探究造成歧视的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这一歧视现象。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隐性性别歧视

引言

就业性别歧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对女性求职者设置就业门槛,拒绝聘用具备完成工作条件的女性求职者,或优先聘用男性求职者,或给予同等条件下的女性求职者与男性求职者不同待遇的行为。就业隐性歧视是指在话语、文字上毫无歧视的表现,却在结果中明显显现出歧视、并且试图用其他手段进行掩饰的歧视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在法律明文禁止的前提下,与相关法律相抵触的显性性别歧视已在企业招聘中逐渐消失,但隐性性别歧视却愈渐增长。隐性性别歧视正因以其难以觉察性、难以量化性成为阻碍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1女大学生就业中隐性性别歧视问题的现状

1.1女大学生就业率普遍比男大学生低

据麦可思研究院调查显示,2015年女大学生签约率约为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可见在就业方面,女大学生就业率普遍低于男大学生。2014年,中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727万人,就业形势愈加严峻,不少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性别歧视,而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也“意外”让性别门槛再次悄然抬高。屡禁不止的性别歧视让女大学生就业率明显低于男生。

1.2男女大学生“职业性别隔离”严重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隔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隔离,即男女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比例不一致;二是纵向隔离,即在具有较高技术、责任、地位和收入上存在着女性所占比例相对于男性不断下降的趋势。我国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职业性别隔离尤为严重。据调查显示,2012年我国本科女毕业生中就业比例排名前十的专业是:学前教育,英语,护理学,对外汉语,日语,法语,朝鲜语,应用心理学,社会学和小学教育。比例前十的专业基本上全属于服务类等我们劳动力市场上普遍认为女生擅长的领域,而没有理工类岗位,可见,现阶段对女性职业隔离仍十分严重。

1.3女大学生拥有的就业机会少

在我国以及国际法律条文禁止的前提下,同时由于我国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查处日渐严格,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显性就业性别歧视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隐性性别歧视,即采用隐蔽的手段或方式故意刁难女性,使女大学生拥有的就业机会减少。企业在其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谨慎措辞,在招聘现场也不区分性别的收集简历,造成一种不歧视的假象,但是当其进行筛选简历时,会把女性大学生简历舍弃,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进行面试;即使女大学生被用人单位接受,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约时往往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限制,例如要求其签订写有“禁孕条款”、“禁婚条款”等类似的明显带有歧视的条款。用人单位招聘中实施的各种隐性性别歧视,使得许多德才兼备的女大学生失去与男大学生平等竞争的机会。

1.4女大学生就业收入低于男生,晋升机会低于男性

劳动力市场上,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更愿意聘用那些能力稍差的男性而不愿意聘用更优秀的女性,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女性大学只能就低上岗。女大学生在进入企业后,获得的工资待遇普遍比同等岗位上的其他男性员工低200~300元。对于找到工作的男女大学生而言,在地域、单位、工作性质相似的情况下,男生薪金普遍比女生高。女性在工作晋升过程中更容易遭遇“职业天花板”,当女性晋升到一定阶段以后,很难再向男性一样继续晋升,因此许多企业高层都是男性比女性居多。

2女大学生隐性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探究

2.1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传统文化观念中的性别偏见与歧视,对男女角色区别对待和双重标准是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难以消除的历史原因。传统观念对女大学生的影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性别分工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在中国传统观念下,“相夫教子”是中国女性最主要任务,女性社会责任被弱化,女性家庭角色更受重视。现当代我国社会虽然开始重视女性的社会责任,但由于文化传统的根深蒂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是仍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女性多被认为更适合一些辅助性和服务性行业,而不适合管理性、技术性和开发性职位。因此,社会性别分工容易导致企业在选择用人是针对女性实行显性的或隐性的“性别歧视”。

二是传统性别偏见认为男性比女性在工作中表现更优秀。“男强女弱”是社会文化构建社会性别印象,传统性别偏见认为男性比女性更有价值,而这种偏见在我国不断的施加到女性身上,潜移默化的影响了人们对女性的判断。即使在社会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当代,人们判断仍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对女性的偏见。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企业会有意或无意的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弱,在同等环境下男性会比女性更为优秀,因此也就造成了企业在用工时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而由于企业不能用更好的理由拒绝女性,就会把这种性别歧视转化为“隐性性别歧视”。

2.2有关法律法规无法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

我国的反歧视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就业歧视法》,与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出现在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之中,且多为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关于就业性别歧视概念内涵和范围的明显界定、认定标准、负责监督实施该法的专门机构、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规则以及违法单位应承担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

此外,国家检查部门对于企业性别歧视现象监管不严。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国家对妇女权益更加重视,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但事实上虽然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变得日益严重,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2.3劳动力市场现状对女大学生就业不利

我国逐年增长的毕业生数量使劳动力供过于求是女大学生隐性就业歧视产生的客观原因。由于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扩招,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幅远超过劳动力市场上新增岗位的数量,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状。整个社会巨大就业压力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隐性性别歧视留有很大的余地,企业在招聘时可选择余地大,其对女大学生隐眭性别歧视更为严重。

职业性别隔离使女大学生就业范围狭窄,这也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隐性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刻板印象以及性别偏见的影响,女性从业者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从业者相当的职务。女性常常被认为只适合其中偏服务性的岗位,例如护士、老师等,因此,女大学生在选择就业时常常被迫选择“适合女性的工作”等,从而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性别隔离。一方面,由于整个行业乃至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隔离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更有理由拒绝招聘女性大学生。另一方面,男女劳动者在同样的行业和企业中,职位分布也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女大学生被企业接受,企业仍热衷于将女性放在较低的位置上,更重视男性职业生涯发展。调查显示,同一企业内,职位越低,女性比例越高,男性比例越少;到了高层管理人员层次,女性所占比例不及男性的1/4。

2.4企业对女大学生的投资回报率低

大学生的人力资本较高是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受隐性性别歧视的内在原因。由于女大学生面临结婚、生育等,这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女大学生年龄与国家法定试婚年龄相匹配,在工作不久就会面临结婚、生育和哺乳等系列问题。女大学生结婚、生育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一,女性结婚生育占用时间长,享有福利高。一般女性员工拥有一个星期婚假和至少四个月的产假,女性相对于男性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更高的福利,但这种福利的成本需要由企业来承担。第二,企业工资成本的增加亦可能存在的业务损失风险。在女员工休假期间,企业必须找到合适人选替代该女职工的工作,这又可能会增加企业工资成本,企业需要给接替工作员工发奖金或补助。女员工休假带来企业工资成本和业务风险的提高,使更多的企业在招聘时更倾向于选择男性

大学职业生涯男性短暂是企业对女大学生隐性性别歧视的另一原因。我国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即就同一时间参加工作的男女大学生而言,女大学生比男大学生少工作5年以上。因此,女性大学生的职业生涯男性更为短暂,企业需要付出的招聘成本也就更多。考虑到这些,企业在招聘时就可能只录用男大学生,以追求其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

可见,由于企业认为女大学投资回报率低于男性,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看,企业会更倾向于对男大学生进行投资,从而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对女大学生的隐性就业歧视。

3应对女大学生就业中隐性性别歧视的相关建议

3.1加强立法和监督以保证女大学生就业平等

目前我国仅有《宪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粗略涉及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但这些法律规定比较笼统,且并未涉及关于歧视的相关处罚措施,不易操作和执行,对就业歧视的种类列举规定也使得法律规制的就业歧视范围狭窄。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我国相关就业法规,将避免歧视作为一个必要项目加入法律之中,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法》,从法律层面避免隐性性别歧视的产生。

此外,政府还应该通过正确引导以及适当监督改善女大学遭受隐性性别歧视的局面。政府应该建立监督机构,审查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高校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学校应该加强服务意识和市场观念,对女大学生提供全程的就业服务指导学校应当组织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大学毕业生维权意识。开设女大学生就业技能辅导以及为女大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培养她们的求职能力。同时,高校也应该在大一入学期间向新生普及就业知识,并注意对他们的职业生涯教育,减少学生的盲目性。高校也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将学生的真实能力与信息最大限度的反映给企业,减少企业逆向选择的风险,增加大学生的就业率。

3.3女大学生提高自身能力

避免企业就业隐性性别不仅需要通过政府的监督和企业的自觉。女大学生应该正确认知自己的能力和优势,了解自己的气质与性格,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只有女性自己也把自己放在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上,才能更自信的面对企业,努力工作,以改变企业对其的隐性性别歧视。高校中许多女大学生都过于重视课本知识的学习,而忽略对课外实践的参与,因此,许多女大学生往往拥有很高的成绩,却缺少社交能力。与男大学生相比,女大学生知识广度不够,而企业往往更重视大学生的知识范围,“见识广”的男大学生在企业招聘中会更加受欢迎。多数女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难以独当一面,这种女大学生群体特征信息往往是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实施统计性歧视的依据。

4结语

篇3: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关键词: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观念

一、性别歧视的界定及表现

所谓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的过程中,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生或提高对女生的录用标准而导致女生平等择业机会的丧失及其他损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用人单位限制对某些专业的女大学生的录用。

这些用人单位主要对理工专业, 如电子、机械、化学等专业有所限制, 认为这些行业不适宜女生。即使女生的学习成绩好于男生, 用人单位也会拒绝录用女生, 他们的理由是:女生成绩好是因为她们投入的时间更多, 而不是基于兴趣或智力方面的优势。

2. 用人单位提高录用女生的标准。

用人单位除了对身高、体重、容貌等有严格要求, 甚至还在有无恋爱上大做文章。即使有女生能够通过面试, 部分单位还在劳动合约中限制女性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 如规定女性在三五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因此, 在同等条件下, 用人单位通常先录用男生。

3. 用人单位以其他更为隐蔽的手段损害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利。

众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写明性别, 或标示着“性别不限”, 但实际不打算招聘女性。如有的用人单位不写明招收人员的性别, 但以“名额已满”等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女大学生。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性别歧视。目前, 用人单位更多的是采用这种逃避就业歧视的方式进行人员招聘。

二、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

高校女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 并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因素造成的, 它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可以概括为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和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 历史原因。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 女性是与家务劳动、儿女联系在一起的, 男性才是与工作、成功联系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 这些观念也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社会中对女生存在普遍的偏见和固定的性别角色定位, 认为“女生不如男生聪明”、“女生不如男生能干”等。这种认知上的偏见对女大学生就业产生了潜在的不利影响, 使社会上逐渐出现了所谓的“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女性的工作如秘书、教师、护士、助理等, 是典型的低收入、少升迁机会、协助男性的工作, 而竞争强、待遇优的高层次岗位则成为女性工作的禁区。

2. 现实原因。

一方面, 由于高校扩招, 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同样, 女大学生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 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用人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认为女性劳动力使用成本明显高于男性, 如生育问题使女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会产生工作生活的中断,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于是用人单位人为地提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 在客观上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就业。另一方面,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使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再者, 大学教育的偏差也是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和培养模式不尽合理, 女大学生普遍动手实践能力差, 所学理论和现实相脱节, 离社会所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有一定的差距。加之一些高校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还不健全, 因此构成了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隐性因素。

3. 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大学中, 相当一部分女生过于看重学习成绩, 不愿参加更多的文体活动和其它社团活动, 忽略了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这种结果导致了女大学生在竞争中, 由于工作能力、社会经验和适应能力等方面与男生的差距, 因而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的地位。同时, 女生还受到自身生理因素的影响。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大学生体力不如男生、出差不方便, 不适宜从事体力重活, 导致了她们在就业过程中会遭受歧视。

三、消除性别歧视,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分析

大学生是社会就业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 消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解决其就业难的问题, 需要政府、学校、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和女大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

1. 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在帮助女大学生就业、消除性别歧视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各级部门应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机制, 为女大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建立健全与就业和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加大执法力度。如明确加入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相一致的性别条款来强调男女就业机会平等, 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并建立性别平等的政策评价、监督机构, 加大纠正和惩治用人单位进行“性别歧视”的执法力度, 从而最终防止、杜绝大学生毕业就业环节中的性别歧视。

2. 学校层面。

学校作为女大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 对女大学生的就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学校也应帮助高校女生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具体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给予帮助:首先, 高等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把实践教育、创新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及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其次, 高等院校应加快构建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一方面, 要加大就业指导工作力度, 尽力为女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 为她们的就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另一方面, 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就业观念教育, 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同时, 也要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 为她们解除心理困扰, 帮助她们调整不良心态, 提高她们的心理承受力, 使她们以平和的心态积极面对市场竞争。

3. 用人单位与社会层面。

首先, 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制观念, 打破招聘的误区, 摒弃“女不如男”的思想观念, 充分认识到优秀女性越来越多, 充分认识到她们特有的价值, 为女大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提供积极的条件。其次, 全社会要致力于消除文化观念中的性别歧视, 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 提高对女大学生就业的认识。同时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创新, 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文化环境与制度环境。

4. 女大学生自身层面。

首先, 女大学生要正确地认识自我, 认识到自己的优势, 相信自己, 学会自我调节, 树立乐观、积极的人生态度, 乐观面对挑战;抛弃“女不如男”等传统观念的束缚, 强化自己的主体意识, 摒弃自卑、依赖等不良就业心态,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适当的就业期望, 确立自己在社会中的正确定位。其次, 女大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实践活动, 开发自己的潜能,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以满足用人单位和社会越来越高的要求。

消除性别歧视, 帮助女大学生解决就业难的问题是一个长久的任务。相信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 一定能为女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 女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体, 更要积极面对困难, 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自尊、自立、自强、自信, 主动适应并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卢美芬.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与纠治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2002.

[2]席希.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问题的社会心理透视[J].盐城工学院学报, 2007.4.

[3]佟新.人口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篇4: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基金项目:淮海工学院2012年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编号DS2012062。

中图分类号:G64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87-2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高校的扩招,我国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逐年增多,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层次也不断提高,但是现实问题也很突出,主要是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现象有增无减。这就给女大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另外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女大学生在时代的变迁中有权利不断寻求自身的全面发展,所以针对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这一社会现象值得我们去探讨。

1 女大学生就业的性别歧视现状

1.1 性别歧视的界定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认为,所谓“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其结果和目的是损害或否认妇女(无论婚否)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①。

1.2 性别歧视的表现

随着就业形势的严峻,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就业率低。通过统计发现,在各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次性签订率中,女生的一次性就业率明显低于男性

1.2.2 就业领域相对男生来说比较狭隘。在传统观念的作用下,虽然有受过高等教育,从理论上来说女生可以从事和男生一样的工作,但在人们的观念上还是认为女生适合做文职类比较安稳的,技术含量低,简单重复性质的工作。

1.2.3 薪酬福利明显低于同等条件的男生,这是极为不合理的。2000年,中国女性受教育年数已经达到男性的90%左右,而在绝大多数行业,女性工资收入通常都不到男性的70%②。

1.2.4 女生的发展机会比较少。女生在劳动年龄内要面临生育,并且会有长时间的休假,之后会把大部分精力转移到家庭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去培养女生,觉得培养女生的成本相对男生来说会比较高。

1.3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

第一,就业性别歧视违背了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理念。现代社会是文明的社会,追求人人平等,和谐发展,就业性别歧视这一社会现象意味着男女不平等。

第二,就业性别歧视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追求社会公正的理想,就是对社会成员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基本权利上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实现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理念。我国现阶段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日益严重,明显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影响了社会和谐。

第三,就业性别歧视给广大的女大学生就业群体带来压力。很多女生屡遭用人单位拒绝,产生自卑胆怯的心理,对自己丧失信心,到最后放弃工作的权利退回到家庭。

第四,就业性别歧视也带来了家庭问题。如果女大学生就业的性别歧视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会导致以后“丁克”家庭越来越多。

2 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

2.1 自身原因

就业中出现性别歧视的现象与女大学生自身因素,本文主要从女性对性别歧视的敏感度不高和其生理特征因素进行分析。

2.1.1 女大学生对性别歧视的敏感度不高 目前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女大学生没有性别平等的意识,并且认同社会上的性别偏见,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性别选择,这就造成女大学生就业出现性别歧视现象高居不下。

2.1.2 生理原因 不同性别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自古以来,女性都承担了不可逃脱的生育责任,这也是性别之间最大的差异。大多数的女性会在劳动年龄阶段生育和哺养,这需要女性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旦女性进入生育期、哺乳期,这对职业女性而言,不得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还有,在体力方面,女生確实没有男性那么健壮有力。虽然在脑力劳动日益占据主要地位的今天,这些差异的重要性在慢慢下降,但是其影响力还是存在的,并且仍然支持着“男性优先”的选择。

2.2 社会原因

2.2.1 传统观念的影响 就性别观念来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的女大学生也赞同男性比女性能力强,更能胜任工作。传统的性别观念不仅影响着社会对女大学生的不重视而且还影响着女大学生的心理,强化了女大学生的依附性,所以导致大多数的女大学生在择业时会选择相对比较轻松、平稳、没什么发展的工作。

2.2.2 性别歧视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关于在女性就业问题上虽然有法律上的保护,像我国的就业法,明文规定:“就业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在工酬上实行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的女性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许多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就业促进法》是促进就业的第一部专门立法,但它只是原则性的宣扬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并没有对就业性别歧视做具体的界定,也没有规定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这样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就无法依据这些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

要真正的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要从女大学生自身出发,提高女大学生的素质,加强女大学生对自身的认识,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然后,从社会方面入手,加强社会支持网络,建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并要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

3.1 从自身入手

3.1.1 提高自身素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不断的在进步,许多的用人单位都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倾向于雇佣文化教育水平高,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员工。所以,在这样充满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女大学生更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和文化知识。

3.1.2 加强女大学生对自身的认识 大多数的女大学生对自身认识不足,会有不自信,自卑的心理。尤其是我国的女大学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都有很强的依附心理,有着传统的女性角色心理。在工作中会觉得能力不如男性,不能胜任工作等等。所以,要为女大学生开展一些心理讲座,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女大学生对自身能有正确的认识,能够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3.2 从社会方面入手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不仅要从女大学生自身方面入手,还要靠社会的力量。通过加强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等这些途径。

3.2.1 建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 要消除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现象,就要建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先进的性别文化以承认妇女的社会主体地位、承认男女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以立足现代,推进性别关系的和谐,推进男女共同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为目标,以权利的个性化、选择的多样化和向弱势群体的倾斜为原则,并具有批判性、超前性和挑战传统以及为大众所接受的特点。③

3.2.2 加强社会支持网络 女大学生因特殊的生理结构,有着孕育后代的职责,因此用人单位在雇佣女大学生时会有所顾忌甚至会给予女大学生不合理的工作待遇。因此要解决女大学生就业的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回归社会,使问题能得到本质上的解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使女性的社会生育补偿由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互相分摊,减少用人单位在效益和效率上的损失,消除他们的顾虑。

3.2.3 完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将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定在立法中。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解决问题时会比较系统,方便。其次,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有利于更好的贯彻落实相关的理念和政策。《反就业性别歧视法》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法律责任的追究。

4 结语

为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想切实地减缓女大学生就业的性别歧视问题,必须从女大学生自身以及社会两个角度着手,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开展心理讲座,加强女大学生对自身的认识,加强社会支持网络,建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加强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对策,希望能最终促进女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文明发展的社会。

注释

①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② 朱镜德.现阶段中国妇女就业方面的差别待遇问题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5,(5).

③ 周群英.先进性别文化与先进文化的同建[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参考文献

[1]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2] 魏国英.女性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

[3] 朱镜德.现阶段中国妇女就业方面的差别待遇问题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5,(5).

[4] 朱易安,柏桦.女性与社会性别[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5] 周群英.先進性别文化与先进文化的同建[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篇5: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2010-12-2 11:55 羊纳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随着我国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大学生就业环境日趋激烈。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探讨和分析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仅是回答女大学生何以就业难的问题,而且对营造两性平等竞争、就业机会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士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表现

1.1 就业机会的性别歧视

首先,女大学生就业空间相对狭小,不少用人单位干脆在招聘启事中声明不招女生。除了这些明目张胆的显性“性别歧视”外,还有许多用人单位则采取了阳奉阴违的办法,表面上一视同仁,不论男女,求职简历来者不拒.但在面试通知时却是有男无女。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地对女大学生进行职业上的分流、隔离或封锁。制造高学历依然无法跨越的职业门槛,使得很多女大学只能集中在办公室内勤、小公司秘书、餐饮美容行业、市场销售等传统型的与专业不对口的职业上。其次,女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没有拥有与男生相同或相等的就业机会(即“同民同工”)。也就是说,女大学生找工作的难度要大于男同学。有些用人单位对男性的偏向十分明显,也许是受到所谓的“女人是弱势群体”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男女生同等条件下、甚至男生处于轻微劣势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录用男生,或者提高录用女生的标准,给女大学生增加了比男同学要高得多的求职、就业成本。

1.2 职业待遇的性别歧视

在相同的工作中,女大学生无法得到与自己工作能力相符的工资报酬(即“同工不同酬”)。签约单位对男生拟付的月工资水平要高于女生。性别对女大学生报酬率的影响比对大学生就业率的影响更为显著。目前存在着部分女大学生就低谋职的现象,为了能得到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女大学生宁可降低门槛。与男同学相比,女大学生就业质量要低得多。

1.3 发展机会的性别歧视

相对男大学生来说,企业认为女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较短,工作的连续性较差,不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条件都不如男大学生优秀,特别是由于人为的歧视因素,女性获取高层次职位的机会远远少于男性。从总体上看,女性在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在体力型职业中所占比例大。由此可见,发展机会中的性别歧视在就业中是极为严重的。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2.1 传统文化偏见的影响

传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我国封建社会所形成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今天已进人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也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是这种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一方面,社会在对女性的理解上,普遍认为女性的优势在于心细、有着较强的记忆和学习能力,但是却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精神和开拓力恰恰是一个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法宝,因此一些企业尽量避免录用女性应聘者。另一方面,受长期以来社会对女性角色期待的影响,社会对女性的期待更多的是贤惠温淑、端庄持重、遵守传统、相夫教子。传统观点认为,女性在结婚之后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家庭上,不利于专心工作和事业开拓,这使得许多单位拒绝接受女性。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得用人单位片面夸大女学生的负面效应。让很多德才兼备、学有所长的女大学生,连参与面试进入竞争的机会都没有,就被用人单位冷酷无情地拒之门外,在实际择业中处于劣势地位。

2.2 用人单位利益驱使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讲求“经济人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单位都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由于各种生理因素的影响,使得女大学生的成本要高于男大学生。首先,女大学生工作不久便会面临婚育等系列问题。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承担岗位空缺填补成本,造成直接成本。另一方面,生育问题使女性产生工作生涯的中断,重返工作岗位后又需要一段时期的恢复和调整,由于相关法律的制约,重返者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退出时的水平,这样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成本负担。其次,从长远来看。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要比男职工提前5—10年,这就意味着,她们比男职工们要少贡献5—10年,而多拿几年的工资,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单位的成本。再次,由于生理等多种原因,女大学生到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工作需要随意安排工作。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使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对女性实行非准入机制。还有我国尽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由于对违法主体缺乏具体的罚则,所以对用人单位难以约束

2.3 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

关于性别歧视,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乎于此的综合性法律,《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尚未被提上议事日程,相关条文只散见于各种法律之中,而且仅有禁令却无罚则,劳动监察缺失,司法渠道不明。以我国《劳动法》第13条为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禁令虽有,却无任何可操作性,哪个部门负责监察、将采取何种惩戒措施惩罚违法企业都不得而知。因为无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落在实处。可以讲,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纵容了就业歧视的畅行。

2.4 女大学生自身原因

传统性别角色的分工,使得社会对女性产生了一定的偏见,女大学生尽管接受了高等教育,也无法完全摆脱这种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很多女生自身给自己一个较低的定位,形成了一种社会性别自我歧视。在选择职业的时候,有些女大学生好高骛远,就业观念不现实,她们认为自己受的是高等教育,大学毕业后就应该“坐办公室”,就应该是“白领”,而不愿意去工地、去车间、去基层锻炼。她们大都喜欢选择比较稳定、轻松和风险小的工作,相对于男生,她们更喜欢选择待遇高和环境好的单位,而对于一些竞争性强、挑战性大的职业,她们大都不愿意接受,甚至不敢问津,也缺乏竞争意识。这不但给外界形成了女大学生思想保守、观念陈旧、怕苦怕累、享受思想严重的主观印象,也影响了用工单位对女大学生的选择。而且她们自身在自我否定中放弃开发自身潜能的努力,即使那些有才华的女大学生也往往在“我不能”的阴影中错过了就业良机。另一方面,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是女性中的佼佼者,她们在择业时的期望值要高于普通女性,她们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充满一种“浪漫”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大部分女大学生把“国家机关”、“外资企业”作为自己理想的工作单位,把“大中城市” 作为理想的就业选择,有的女生还希望未来的工作单位有“出国”、“培训”等机会。和男生相比,女生不愿意下调对工作的期望值,这也成为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女生的原因之一。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对策分析

3.1 社会要加大宣传性别文化的观念

传统文化中的性别差异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全社会要致力于消除性别歧视,树立公平的竞争意识,做好舆论宣传,对女大学生工作能力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消除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为了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问题,从根本上要转变观念,剔除“男尊女卑”的封建落后思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应该把女性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为此,全社会要致力于消除文化观念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和平等意识;传媒要加大对成功女性的宣传;要改变社会对男女价值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女大学生的优势。促进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2 用人单位要转变用人理念

用人单位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在招聘人才时不能仅考虑近期的经济利益,而应从企业文化内涵、岗位需求、人才素质、性别比例等更为长远和可持续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拒招或少招女性是规避女性自然附着成本的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对女性自然附着成本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减少女性自然附着成本需要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也需要用人单位转变用人理念,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刚走出校园的女大学生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好学的精神,用人单位要转变“女不如男”的用人观念,科学认识女性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做到唯才是举,给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女大学生受到赏识后,就会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文化观和价值观,与用人单位荣辱与共,竭尽全力为其服务。同时,在工作中男女合作会对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际环境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3.3 政府要加强有关立法工作

要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最强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各种权利,消除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给女大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对违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使性别歧视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收益,而企业与生俱来的成本观念便会自动发挥作用,制约企业不再歧视女生。鉴于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隐蔽性。当前很难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对招聘单位性别就业比例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同时,法规的出台也有助于促使政府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4 女大学生自身的应对策略

要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除了社会、用人单位和政府的努力外,女大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至关重要的。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不少女大学生容易在“女大学生就业难”的说法影响下产生畏难的心理。在面临就业问题时,女大学生要克服自卑心理,消除心理上的自我歧视,要有足够的自信心和竞争意识,要在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要坚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相信自己和男生一样有实力,要敢于竞争,克服自卑、胆小、怯懦等不良心理状态。以优秀的表现证明自身的价值,改变社会及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正确认识。同时,女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一定要顺应时代的要求,要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实事求是地分析自我,确定合适的就业期望值,做好从基层做起的准备,摆脱“大城市、高薪水、舒适岗位”等想法的局限。

篇6: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社102班19号李智丹

一、问题概况:

我的一个朋友,性别女,年龄22,,她是有他爷爷带大的,从小跟爷爷一起生活,常年与父母分开,跟爷爷的感情非常深厚。

在她大一的时候,爷爷突然去世了,她在四天后才接到消息,刚开始不相信,很着急,给父母打电话确认了这个噩耗,她当场痛哭,她很难受,很自责,她觉得自己对不起爷爷,爷爷对她那么好,说好了她毕业了就带爷爷过好生活,可是也要早走了,她连爷爷最后一面都没见到了。

接下来的时间里,她情绪一直处于悲伤地状态,做什么都提不起兴趣,很长时间都没恢复过来,课上听到老人的事例她会哭,在街上看到老人她会哭,只要能让她想起爷爷的东西都能让她痛哭。

二、危机干预:

1、明确问题:

情绪问题:长期处于悲伤地情绪之中,悲痛

认知问题:对爷爷一直有自责,觉得没完成答应爷爷的事很后悔,对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

2、确保受害者的安全:保证受害者不会因为亲人离世的悲痛和愧疚,而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

3、与受害者沟通、交流,积极、无条件的接纳受害者。

认真倾听,鼓励受害者感情宣泄。让受害者把悲痛的情绪都发泄出来。

4、启发引导,找到变通的方式。找个方式转变受害者认知,如:让受害者回忆爷爷生前对他的期望,最希望自己做什么,让她知道爷爷最希望的是她开开心心的幸福生活下去。

也可以让她给爷爷写一封信,写上自己最想说的话,然后到爷爷的墓前读给爷爷听等

找到可以让她发泄自己的情绪,找到方向,尽快放下爷爷离世产生的负面东西。

5、制定计划

让她制定一个适合她自己的生活,学习计划,让自己忙碌起来,减少对爷爷的挂念

6、获得承诺

让她答应我不做伤害自己的事;尽量做到计划里的事;每次想哭的时候就给爷爷写一封信,并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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