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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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收政策掌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是指在开展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因为稽查执法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享有,或因其渎职、舞弊行为而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制度规定,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可能承担的各种责任大体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此外,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如果稽查人员行为过错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设定的职务犯罪与税务稽查人员较为紧密的有以下四项:(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索贿受贿罪。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和适应的难度较大;

(二)稽查活动本身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当前纳税人偷税手段日益科技化、团体化、隐蔽化,使税务稽查人员对案情的判断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的执法责任要求越来越高;

(五)税收相对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但表现形式多样,而且分布广泛,贯穿于税务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

1、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2、案件泄密。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3、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稽查部门未能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容易发生举报后交办转办流程不明晰而无法及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的纳税人未及时发放奖金等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实施环节

1、程序违法。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中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例如,不按规定报请审批擅自调取企业当年账簿资料、先调账后发《税务稽查通知书》等。

2、滥用检查权。调查取证阶段,稽查人员经常会遇到被查对象不配合检查,甚至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税法只赋予了稽查人员索取纳税资料权,此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特别是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住所一致时,能否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此时若检查权行使不当,将构成非法搜查罪。再如询问中,为取得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容易构成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使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

(三)审理环节

1、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事实。其次,有的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但如果制定的取证要求过高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只能草草结案。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错误。在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上,为尽量规避行政诉讼的风险,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对税法的偷税行为进行限制性的解释,尽可能不认定被查对象偷税;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税收政策不明晰或者政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审理部门未能和税政部门建立职责明确的日常协作机制,往往因不能得到正式的税收政策解释而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在运用罚款上的自由裁量权时,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

3、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虽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发案数在逐年增长,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是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有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审理人员的素质、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地方政府的干预、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处理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等。

(四)执行环节

1、程序违法。在处罚文书送达上,一些稽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

2、未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由于在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些行为都将构成玩忽职守。

3、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或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纳税人缴清有关税费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停止或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以上行为都将构成滥用职权。

(五)共性风险

除了以上四个环节特有的风险外,还有一些环节具有共性的风险,也就是在整个稽查工作中都普遍存在的风险,如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违反回避制度、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的风险。

四、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措施

稽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不能控制的,稽查人员只有在取证、处理处罚等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准备应诉的危机意识开展工作,才会最大程度的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一)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使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其次要从技能着手,加强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稽查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是防范和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途径。

1、选案环节

(1)健全稽查选案管理办法,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选案应遵循“先评估后检查”和“公开选案”的原则,对于选案所采用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公开。

(2)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

2、实施环节

(1)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2)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建立理由说明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

3、审理环节

(1)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

(2)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执行环节

(1)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在追缴欠税过程中,为防止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

(三)把稽查复查落到实处,从内部强化稽查质量检查

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是督促税务稽查人员提高税务稽查质量,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途径。每年,本级稽查局和上级局都会组织对查结案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包括案卷复查和延伸检查。当前,该种强制性的交叉检查关键是应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发挥对稽查质量检查、监督的作用。对复查出来的问题应当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四)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加强稽查外部监督

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与税务稽查人员接触最密切的就是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可以从多个方面引发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外部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可以通过制作廉政公约和稽查廉政监督卡来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除了加强纳税人的监督,还需畅通其他外部监督渠道,构建起全方位的税务稽查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一是通过在社会上广泛聘请兼职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实行案件公告,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三是在稽查各个环节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促进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针对税收政策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作为基层税务稽查部门,虽然没有修改完善的权力,但可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用舆论的造势推动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

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七)强化宣传,做好行政协调,构筑稽查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稽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这不仅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稽查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稽查,创建和谐稽查,才能有效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第二篇:浅析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及对策

税务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税务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一、税务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层面: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权威性较差。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目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只有三部,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

2、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如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等,由于执法程序复杂,使税务干部查处案件时缩手缩脚,导致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执法力度无法达到税法要求。

3、政策漏洞。受税收法律单一性所限,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一些税收政策来指导工作。由于其中一些下达的税收政策文件的收件期比其要求的执行期要晚数月,使税务执法人员无形中承担了一定的由于政策制定方面缺陷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社会环境层面:

1、税务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有些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地方利益驱动(如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等),变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务执法。

2、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不协调,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如国税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衔接不力,尚不能较好地实现相关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个人素质层面:

1、执法风险意识亟需加强 。由于税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使执法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治”思想。

2、执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综合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尤缺,直接制约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执法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

3、职业道德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有的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有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税法尊严,无法保证税收公平、公正、正确,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二、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申报大厅工作人员执法风险。

1、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登记等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30日内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实际中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缴纳工商管理费即可,在填写相关信息时存在很大随意性。特别是那些办理贷款的空户和为了获取财政补贴的免税专业合作社,常常出现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变更、注销户更无法管理,现实中常常出现工商已经变更或注销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致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跟不上,常需采取非常规手段来处理,否则将产生大量垃圾数据。

2、发票发售、验审缴销、代开等环节。发票发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只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实际上,大部份领购发票的个体户属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这又使得发售岗对该部份纳税人发票验旧供新时,要承

担对其开具金额进行核算,达到起征点转管理环节进行定额,超定额要对其进行补税的责任。代开发票环节。目前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临时户颇多,有的申请开票金额甚至高达几十万元,有的临时户在短期内或一个内多次连续发生代开行为。窗口在受理时,仅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和供货证明进行审核并开票,而“临时户”进入市场不需要发票的部分则可能未申报。这些“临时户”打一枪换一炮,长期处于“游走”状态,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给我们的日常发票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

1、日常管理。由于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程度不同或会计核算掌握程度不同,有时会出现对同一企业,不同检查人员常持不同的看法、处理意见和结果,由此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就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留下隐患。

2、执法文书的使用。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的日期和时间;有时与纳税人比较熟悉时,则送达文书履行程序更随意,送达回证不注意签字环节而出现空白;见证人没有签字或者根本没有见证人等。送达文书内容和形式的不完整、规范,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或不一定被确认为已送达,若涉及到因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引起争诉时,则有直接的败诉风险。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环节。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准入门槛,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就要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这些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这些个体户几乎不建账,认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对其无太大意义,且税收负担率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还得增加财会等各项支出,所以个体户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大多不太配合,甚至相当排斥,提供的报表也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但管理员出于政策的硬性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否则要承担执法过错。因此,很多核查报告、约谈笔录只是流于形式,一旦发生讼争或其它安全问题,则可能面临执法风险。

4、纳税评估环节。目前在税务机关内并未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管理员只是被动接受评估任务,仅凭申报资料和行业税负预警值进行案头分析、比对约谈,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且国税发〔2005〕4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按此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评估结果,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三)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

1、对稽查案件忽视事后监督或跟踪。如纳税人未完全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税务干部未能及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等,这些都会引发执法风险。

2、税收的担保、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差错。 在税收的担保、保全、强制执行三个过程中,常由于涉及情况复杂,执法要求高,因此执行时环节较多,程序复杂。比如,担保人不符担保要求而作为担保人、税收保全时没有详细开具扣押清单、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没有及时解除保全等等,这些重要环节缺失或不到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都会引发执法风险。

(四)税务机关内部岗位执法风险。内部职责不够明确,衔接不到位。如征管模式改革后,将个体工商户注销列为即办事项,不再经过管理岗环节,这可能造成登记岗与管理岗、监控岗之间的脱节,由此产生纳税人因假注销、真营业等情况而引起的执法风险。

三、 应对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税收干部素质。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税收政策的培训,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等综合能力来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克服执法上的麻痹和侥幸心理,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或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二)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借鉴国际先进模式、尝试抓大放小。税收政策考虑侧重于放水养鱼,培植税源,助力就业,对大量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免税政策,减少实际征管量,将有限的力量集中到大中型企业上来。目前各乡镇分局征管力量普遍较薄弱,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也并不轻松,涉及到发票监控、定额参数采集、定额调整等,特别遇到上级阶段性工作布置时,管理员更是忙于应付,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更是无从谈起。采用抓大放小的征管模式,失之桑隅,得之东隅,可能会失去小部分税源,但却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出更大的蛋糕。

(三)明确岗位职责和规程。一是分解岗位职责。按照法定权限,结合规范税收征管机构工作,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二是梳理工作规程。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并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特别针对由于办证与管理岗分设产生的管理员不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真实信息这个难点,要有确实可行的衔接

(四)规范和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并列,赋予纳税评估工作充分的法律效力,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通过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率,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发现明显偷逃骗税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稽查部门反映,由稽查部门严格查处,切不可以评估代替稽查。

(五)构建协税护税体系。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的同时,要注重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横向宣传,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比如要求工商部门能否每月在向税务部门传递登记信息的同时,也提供变更信息。又如,虽然《征管法》修订稿明确提出,纳税人未能提供税务注销登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销。但事实是纳税人经常绕过税务注销环节,直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此外,《征管法》中规定,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具体操作的规程没有规定,增加了双方配合执行的难度。现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而办理税务登记,办完证件就走人而成为空户。对这样的纳税人,能否尝试取得银行的支持,由银行督促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篇:税务稽查风险与防范

1.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3年

2. 下列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的是(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3. 某地税局副局长程某收受贿赂非法出具检查表涉嫌( )。滥用职权罪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 )。滥用职权罪

5.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构成玩忽职守罪。20万元

6. 加强稽查风险的防范,要进一步健全汇报、集体审议、统一规定制度。正确 7.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正确

8.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正确

9. 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错误

10. 税务稽查风险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正确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下列不属于加强稽查风险防范的措施的是(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3. 下列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的是(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4. 下列稽查风险属于来源于组织风险的是( )。政府或上级违法指令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 )。滥用职权罪

6. 防范稽查风险不需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错误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8.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

9.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正确

10.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正确

1.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3年

2. 下列不属于加强稽查风险防范的措施的是(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3.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4. 某地税局副局长程某收受贿赂非法出具检查表涉嫌( )。滥用职权罪 5.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构成玩忽职守罪。20万元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7.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

8.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要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正确

9.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正确 10. 税务稽查风险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正确 1. 纳税人死亡后税款的追缴不需要注意的是( )。是否复议前置

2. 下列不属于加强稽查风险防范的措施的是(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3.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4.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5. 下列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的是(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6. 防范稽查风险不需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错误

7.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正确

8.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9. 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错误

10. 税务稽查风险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正确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3. 某地税局副局长程某收受贿赂非法出具检查表涉嫌( )。滥用职权罪 4.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5.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3年

6. 防范稽查风险不需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错误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正确

9.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正确

10.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正确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关于纳税申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 )。滥用职权罪 5.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3年

6. 防范稽查风险不需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错误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8.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要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正确

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正确 10.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玩忽职守罪

3.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为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 2万元以上

4. 纳税人死亡后税款的追缴不需要注意的是( )。是否复议前置 5. 行政诉讼风险主要是指( )。败诉和赔偿

6. 加强稽查风险的防范,要进一步健全汇报、集体审议、统一规定制度。正确 7.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要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正确

8.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正确 9. 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可以通用。错误

10. 税务稽查风险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正确 1.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2. 下列不属于加强稽查风险防范的措施的是(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3. 关于纳税申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 )。滥用职权罪

6.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7.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

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正确 9.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正确

10.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正确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3. 下列稽查风险属于来源于组织风险的是( )。政府或上级违法指令 4.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5.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3年

6.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7.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8. 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错误

9.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正确 10. 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可以通用。错误 1. 稽查风险的种类不包括( )。民事责任风险

2. 下列稽查风险属于来源于组织风险的是( )。政府或上级违法指令 3. 某地税局副局长程某收受贿赂非法出具检查表涉嫌( )。滥用职权罪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 )。滥用职权罪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玩忽职守罪

6.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

7. 税收损失累计达30万元以上,为特大损失。错误 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正确

9.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10. 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可以通用。错误

第四篇: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税务稽查执法环境,是指与税收稽查工作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税收稽查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税务稽查执法与落实税务决定的难易程度。税收稽查执法环境是税收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稽查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全面推进依法稽查,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必须营造良好的税务稽查执法环境。

一、税务稽查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就外部环境来说:

1、经济环境。(一)近年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改制、出让等变革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展开,这种变革对于国有资产的盘活、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让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所有权,由“公”改为“私”,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已经和私有后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个人收益或者分红直接挂钩,他们对于国家税收的态度,也从“无所谓”,变成了“很计较”。这必然给税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

(二)随着中国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口径不断扩大,这使得原本竞争白热化的中国银行金融业更加步履维艰。银行金融业为了生存与发展,放松甚至放任对企业开户与资金的管理,这使得开户门槛低、多头开户、异地异城开户,成为常见现象。这造成税务稽查部门难以通过银行金融业对企业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监控;

(三)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严格,在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大量使用现金,造成纸币“满天飞”,现金控制不住,使税务稽查部门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四)大量私有企业,在建账建制方面,应建不建、能建不建,或者通过代账公司不真实记账,造成账目不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凡此种种不正常的现象,都不利于税务稽查机关正确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极大地增加了税务稽查工作难度。

2、法治环境。

(一)缺乏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突出表现在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税务稽查执法依据存在不合理以及级次较低。目前,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依据多是一些条例、规定、通知、办法,级次明显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刚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各地省级税务局出台的对税法的解释性文件,虽然并不是行政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必须依据的规范,这种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是有积极的意义,但从税务法制规范化、现代化的角度来审视,是不科学的,未经法定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便利的需要,自行解释法律规范,很难保证这些解释不会背离立法原旨,也难以保证多头解释不会相互冲突,不会造成执法混乱;

(三)某些司法部门,以及在这些部门工作的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学习不够,在执法中,对于涉税案件证据的采集、对于税收工作的特点,还非常陌生,一旦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就会出现“众口众辞”,争论不休,案件久拖不决,使涉税违法犯罪难以受到及时打击,。同时,由于司法办案人员税法知识欠缺,对由税务稽查人员检查的税源的案件,不熟悉相关法规,不懂得会计核算的要求,常以“证据不充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致使有些涉税犯罪未受到应有的打击,涉税犯罪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越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

(四)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稽查机关强制执法与制裁的手段仍显不足。比如新《征管法》只规定了对金融单位的处罚,对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的追征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更进一步的有力制裁。扣押物资遭拒绝,税务机关只能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文化环境。我国是一个文化传统悠久的国家,两千多年来,税收的权威性,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税收的遵从度,一直是比较好的。但是,必须看到:

(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生活在不断地发生深刻变化,随之相适应的,是人们的思想,也在积极的以及消极的方面,都发生着逐步的变化。一些人认为,只要能赚到钱,

就是能人。涉税违法犯罪,不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相反,在处罚的时候,还能够得到一些人的同情;

(二)一直以来,国家都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取之于民”很透明,而如何“用之于民”,却很不透明,广大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的,基本无从知晓,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在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与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上,广大纳税人基本没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在此情形下,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税收,主要是用于供养各级国家机关与庞大的相关工作人员群体,也就在所难免。所以“用之于民”的不透明,给“取之于民”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都造成了相当的消极影响;

(三)社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福利部门的管理缺位,是严峻的社会现实。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救济,常常还需要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自救或者相互募捐。这造成了在有些情况下,一些人认为,税务部门放松税收的高压线,给一些纳税人以税收方面的照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4、社会环境。突出的问题是: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从地方招商引资本、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于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缺乏应有的理解与支持,有的时候,还消极对待税务稽查机关的执法。

(二)新《征管法》明文规定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和配合,但由于规定不具体,在实践工作中落实的还显不够。某些部门,有的时候还不能很好地支持与配合税务稽查机关的工作。

(三)一些税务稽查部门从事稽查工作,必须寻求协助的政府部门,虽然能够给予一定的支持,但配合的力度尚显不足,时常还向税务稽查机关索要档案查询费用、办案经费、设备器材与福利等等费用,作为协助执法的“筹码”。

5、科技环境。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中,还存在信息口径不统

一、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在信息采集方面,企业对于个人的分配、企业现金的流向等重要信息,还远没有纳入信息化系统,税务稽查部门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而就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查询而言,尚无法完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和了解,跨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就更加难以做到。由于无法做到在一个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环境里实现对信息的充分采集、存储、输出和利用,直接造成税务稽查工作中无法实现数据对数据的对话,只能是概念对概念,造成信息质量差强人意,工作效率低下。在计算机的使用上,处于事实上的手工“自动化”状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化

(二)就税务系统内部环境来说:

1、对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统一认识。税务稽查,是着眼于“打击型”,还是着眼于“服务型”,在实践中一直有不同观点,而不同观点指导下,必然会有不同的税务稽查实践。“打击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凸现严厉打击,通过对涉税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创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来体现税务稽查服务经济的根本目的。而“服务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以具体的纳税人为中心,以帮助扶持为重点,淡化税务稽查“利剑”的锋芒。以此来制造“宽松”的投资与经济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迫切目标的指导下,要求税务稽查部门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从宽”的做法,这使得税务稽查部门高举稽查“利剑”,却难以痛砍涉税违法犯罪的毒瘤。

3、信息化支持的不足。由于前述的信息化建设的种种不足,使得税务稽查部门还难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快捷地筛选案源,科学地整合、调配稽查资源。目前,由于信息化系统在筛选案源方面,作用有限,税务管理人员和管户之间,由于信息化系统作用有限,常常一个片管税务干部,需要管理数百户企业,就南京国税系统来说,全部税务干部为2100余人,但需要管理15.8万户企业,这必然会形成精细化管理目标和粗放型管理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

4、考核模式的欠缺。目前“征、管、查”相互分离与独立的格局下,税务机关的考核部门对“三条线”的考核,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的各自责任,提高了各自意识。但也出现了不科学的考核模式,突出的就是,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中,查出纳税人的问题,考核

部门就会直接对征管部门作扣分扣奖处理,实行责任追究。把稽查部门查出问题,机械地推导出征管不力的结论。这就造成了稽查部门执法时有顾虑,征管部门的人员也千方百计为被查对象说明、说情,站在纳税人一边应对稽查,使原本简单的案情和处罚定性变得复杂化。

5、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总的看,税务稽查干部整体上是能够适应依法稽查要求的,但干部相互之间也有明显差距: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长期在“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下,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极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

二、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执法环境的对策思考

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执法环境,消除依法稽查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1、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在税制上,应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优化结构。分税制要彻底,应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使事权与财权有机统一;流转税制中应扩大资源税规模,完善增值税制,增强可操作性;所得税应将内外两套税制合并,实行国民待遇;要根据新形势需要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二是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用以指导和统领各单行税法,并对各单行税法的税收共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理原则等做出明确界定,并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与制裁权力。

三是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制度。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立法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由规定的部门进行权威解释。以做到法律法规的解释,严扣立法原旨、规范科学。

2、强化司法监督,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作为法定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力使用自己的权力或掌握的信息资料协助税务稽查机关依法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协助税务稽查机关履行执法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严格的司法监督,对消极对待、甚至采取对立的态度的,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一是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于干扰税收稽查执法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对于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追究相关单位不配合税务稽查执法的责任,例如对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改进征管,完善内部机制

(1)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应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除税控加油机外,还应加强税控开票机、税控售货机、税控里程表、税控衡量器具等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使用。采取各种方法要求所有企业尽快实行电算化,实现企业计算机与税务机关联网。今后应该逐步实现对不能实行电算化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不予注册,以提高监控与稽查的效果。

(2)改进考核方式。不能把稽查部门的工作成果,机械地等同于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征、管、查”三个部门都卸下思想包袱,以做到轻装上阵,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做好密切配合。

4、提高税收稽查执法水平

税收稽查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结构和征管对象的日趋复杂,实际工作中的税务稽查执法的难度还在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就必须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一要强调“逢进必考”的原则,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选用制度,把好入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能进;二要强化培训,使现有稽查队伍的执法水平尽快提高;三要开放出口,对不适合稽查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到其他部门和岗位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使税收职能充分予以体现。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针对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上的不细致、不准确、难共享而导致的稽查执法信息混乱的现象,应该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优化规范税收稽查执法工作的信息手段。要按照依法稽查的内在规律和信息采集、审核、加工、应用的内在要求,盘活散置于征管一线的大量信息流,与业务流进行有机整合,要实现各国家机关涉税信息的充分交流与共享,使稽查部门可以更科学和更有效率地选案、查案。

6、加强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是税务稽查机关义不容辞的长期任务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多种媒体的出现,税法宣传的形式应不断改进,范围应更加广泛,使大家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中认识税法。同时公民也应提高学习税法的自觉性,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篇:税务稽查与纳税风险防控面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

1.预收帐款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1)售房收入帐外循环,不申报缴纳营业税。随着近几年对房地产企业专项检查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方面已经基本趋于规范,预收的房款能够及时申报缴纳税款。但是仍然有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隐匿售房收入不入账,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账务检查时并未发现异常,通过去房管部门调取相关的备案信息后才发现该公司有18套商品房已备案(说明已销售),但未申报销售收入达374万元,从而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部分房地产企业将收取的售房款以订金、诚意金、会员卡等名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

2.人为调节纳税期限,造成各纳税税款的混乱

1)收入长期挂往来账,不申报缴纳营业税。目前将预收的购房定金及价外代收费用、滞纳金、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中,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房地产企业常用的一种逃避纳税的手段。本次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将某项目土地及在建项目转让某公司,协议转让价格10186万元,该企业在2008年已收到转让款

95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但一直挂账未按转让“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顶账房不办理过户,推迟申报缴纳营业税。用商品房顶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公司之间常有的一项业务,房地产公司往往因为资金不到位而采取顶账方式支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但由于抵账房产债务纠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开发商也就迟迟不做收入延迟申报纳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某综合楼1#楼抵顶给某建筑公司,检查人员从账面及到房管局外调均未发现问题,通过实地勘察,发现已投入使用,又通过对销售科、办公室人员做询问笔录后才确认顶账,对其补缴了营业税。

3)部分房地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预收账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而是以资金紧张等原因进行虚假申报,而在下一纳税或以后进行申报,申报时开具的完税证为当期正常税款,没有加收滞纳金。如:对某房地产2010-2012检查发现其少缴营业税200多万元,企业辩解说已在2013年全部缴纳,并拿出完税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其完税凭证的纳税所属期为2013,最终对其少缴纳的营业税做出了罚款百万元的处罚。 3.代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费、办证费等代收费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5.出租房屋不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有的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但企业

财务人员以未收到租金为由,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视同销售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销,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如销售附赠阁楼、储藏室、车位等,赠的阁楼、储藏室、车位有的有产权可以办产权证,有的只有永久使用权,但不管形式如何实际上应视同销售,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给职工的一期住房84户各附赠停车位一个,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补征营业税。

(5)将自购材料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少缴营业税。这种情况在本次专项检查中比较多。如:某住房开发有限公司,2008-2009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自购配电材料、及铝合金门窗安装费共计两百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应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6.“拆一还一”营业税不及时申报,核算不规范。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以未决算、票据不全为由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或人为延期申报缴纳营业税。部分企业存在“拆一还一”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一种是收入成本均未作账务处理,造成税款流失;一种是有些企业只缴纳营业税,未作其他账务处理,造成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

6.低价销售房屋不做纳税调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

明显偏低的价格(以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销售到开发商或其亲属名下,未按照相同市场平均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由将房屋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关系户、销售价格偏低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使用税

1. 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方法掌握不准确,出售房屋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递减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对于未售商品房应缴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往往按年笼统计算,不能做到按项目逐月计算,企业财务人员在合同签订时间时就已将土地面积下账,而不是按照约定交房时间减少土地面积,造成少交或多交税款。针对这个问题我局自行研究设计了《土地使用税检查计算表》及其附表,通过计算占地率、登记核实每月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余面积,可以准确按项目逐月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很好的效果。(计算表及期说明附后)。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房屋销售后未减销售面积,通过运用检查表发现多缴土地使用税6138元。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业街项目,通过计算表计算少申报土地使用税5.4万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通过此表计算两个纳税补缴土地使用税25.1万元。

2. (1)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把握不准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占用面积是随

着土地的购入和商品房的销售而不断增减变动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对增加的土地面积有的按取得土地使用证时间、有的按合同签订时间、有的按实际取得土地时间计算的(房地产企业大都存在以上三者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减少的土地面积有的按签订售房合同时间、有的按季度计算缴纳(即当季减少当季征收、当季增加从下季度征收)、有的按结转收入时间计算,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才进行纳税申报。有些项目已经开发而无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没有按照实际开发土地的时间申报缴纳。从而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错误。

3、房产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计算房产税时将地价未并入房产原值,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2.未及时将自用开发产品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或少申报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房屋已使用几年而不结转固定资产,还挂在“开发产品”科目,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有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工程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按预算估价申报,造成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偏低不准确。特别是售楼部已投入经营使用、却未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此次在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企业将开发产品-办公楼挂账多年,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处于空置状态。经过检查人员到房管局外调,发现该开发产品已过户到该房地产

名下,实属于该房地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被查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2)用开发产品抵押贷款,未申报房产税。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门槛提高,很多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就将开发产品到房管局备案后做假销售再到银行抵押贷款。虽然实际上未实现销售,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实质上开发产品已自用,应对其计征房产税。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通过到房管局外调发现其于当年5月已将9号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但未申报缴纳房产税5.4万元。

3.房产计税原值暂估入账不及时调整,少缴房产税 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房产原值按暂估价入帐,缴纳房产税,后期决算后未按决算价补缴之前的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意识淡薄。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达到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进行清算以来,自治区地税局、银川市地税局都先后下发了文件并从2007年开始开展清算工作,但直至今年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仍不太重视,达到清算的项目也不及时清算。即使稽查局已清算过的项目,又发生销售的也不主动申报。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某市场营业房、某项目一期、某项目二

期、某项目三期项目以前已清算,而剩余库存又销售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达53.4万元。

(2)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把握不准确。(1)大多认为应按整体开发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整体项目中既有增值的、又有未增值的,人为相抵致使少缴或不缴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开发的某项目一期住宅7栋楼总体计算增值额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其中有一栋楼是非标准住宅,应单独核算计征土地增值税,经计算补交土地增值税6万多元。(2)部分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政策理解存在差异,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并未按照规定区分非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标准住宅,而是按照“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全额预缴土地增值税,从而将普通住宅收入也预缴了土地增值税。造成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开发成本、费用票据不规范或不齐全。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确认扣除项目,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占总扣除项目绝大部分,并且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对计算土地增值税影响甚大。根据规定,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但许多纳税人由于资金拖欠等种种原因,工程竣工决算不及时,往往有相当数额的开发成本无合法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造成开发成本不真实,无法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申报不及时。经检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未及时申报缴纳契税的问题。此税种自2005年1月移交地税局征收已经五年,还是有房地产企业不主动申报缴纳,能不缴就不缴,等到稽查出来才缴纳。此次检查共查补契税1717万元。

(2)契税缴纳的计税依据掌握不准确、主动申报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一些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费、“拆一还一”视同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契税。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申报契税时只按缴纳给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金“申报契税,而忽视了拆迁补偿费的计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地价款426万元缴纳了契税,但拆迁补偿款52万元,未缴。

(3)对契税的纳税时间掌握不准确造成少缴。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只有办理土地证时才应申报缴纳契税,从而未申报缴纳契税。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间早于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时间,一些企业往往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确定缴纳契税,造成延迟申报。

4、印花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企业一般对房屋销售合同和会计账簿的贴花比较重视,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拆一还一协议、抵账合同的贴花不太清楚也不重视。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但从2006年11月

27日起,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印花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政策不甚了解造成少贴印花。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1916万元未按“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五贴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0186万元未贴花。

(七)个人所得税

1.发放的福利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未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减轻工作负担,采取将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按照所发放金额直接用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致使使用的适用税率偏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困难,向个人借款或以个人财产抵押借款的现象较多,在支付个人利息时利息时往往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市场时向个人筹措资金,于2007年支付个人利息42.9万元,未按20%的“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前面讲营业税问题时所说问题,同样存在于企业所得税,如售房收入不入账、顶账收入体外循环,视同销售收入不及时做账等,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预收账款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房地产商开发的资质不同发放预售证的时间的也不相同,开发商从开始预售楼盘到楼盘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少则数月,多则两三年。在此期间开发商会陆续收到商品房的预收款,这部分预收款可达总楼价的50%以上。一些开发商明知收到预收款就要纳税,却隐瞒转移预收款项,或者直接把未完工、成本未归集完整,就预转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不真实。造成企业所得税少缴。

(3)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一是不按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及相应的销售成本,而是将销售款长期挂帐“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造成帐面长期亏损。二是将几个项目的成本混在一起造成结转成本不准确。通过运用我局设计制作的《房地产检查计算表》中的《销售收入分类汇总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项分楼成本计算表》及《企业王产品成本计算调整表》可以清晰的按项目、楼栋计算应结转的收入和成本。三是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

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预转成本,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多列利息支出。一是房地产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规定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在商品房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财务费用作为“开发成本--间接费用”,在项目完工前进入开发产品,随同收入结转销售成本。但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财务费用直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造成所得税滞后。如某房地产2008年将应资本化的利息402万元一次性列支财务费用,挤占当前利润。二是由于现在银行对房地产公司的贷款门槛提高,一些小的房地产公司只能从其他渠道贷款如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及个人贷款,其支付的利息往往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利息。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主动做纳税调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开发成本中列支从小额贷款公司利息99.6万元,利率高达2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6万元。

(5)总、分公司所在地预计毛利率不同造成新的税负不公。2009年4月,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60号),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5%,同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小于零的,此部分不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贺兰、永宁两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毛利额为负数,不能预计所得税,而这些公司预收账款税额很大,常常不能及时结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一些在银川的总公司,在银川的开发项目预计毛利额较大,距离银川很近的分公司在两县开发的项目却不能预计毛利额,并且这些项目距离银川很近,执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二)建筑业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收入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不一致,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不能及时缴纳。

(1)企业只是按照发票开具的金额申报收入,而发票所开具的金额有时要比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企业将这部分款项记入借款,未能及时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2)有些预收的工程款因未开具发票挂在往来帐中未作收入,未能及时缴纳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统一实行核定征收会造成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管理局对企业的财务放松了管理。导致建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

(2)发票的管理失控,导致相关企业逃税。首先是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偷逃增值税,其次是部分与房地产有关联关系的建筑企业虚列建筑成本,导致有关联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增大,造成房地产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

3、企业未分项目核算,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

按照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台帐,按项目对工程收入、成本进行核算。但企业全部都采用以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每个项目进度以及开具的发票金额一律不能区分,无法按项目核对申报税款是否准确,同时给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外出施工企业项目所得税核算不准确。

对于外出企业施工项目未能按时结转收入。因为未实行分项目核算,企业本地、异地项目不能准确地划分,从而不能准确的核实本地与异地的工程收入,造成异地工程收入少缴或迟缴企业所得税。

(三)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人员对车船税完税凭证管理不到位

我们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对企业租入的个人运输车辆只能提供部分车船税完税凭证,剩余车辆无法证明车船税已缴纳。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的规定,承租方作为管理人是该租入车辆的纳税义务人,但因完税凭证保管问题,检查中无法确定车船税是否缴纳。

2、企业财务人员对车船税政策概念模糊

《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载货汽车或者专项作业车是以“自重每吨”为计税单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我们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计算申报缴纳车船税时有时按总质量为计税依据申报、有时按核定载质量为计税依据申报,最终导致车船税没有足额申报缴纳。

(二)金融等高收入行业

1)营业税的主要问题:一是金融企业将不属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计入了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二是保险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三是邮电通信企业申报代理服务收入时,将邮电通信业的3%税率错按服务业税率5%进行申报;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收入全部通过财政专户上交,再按支出计划由财政拨款,企业未按总收入申报,而是按财政拨款申报;五是将5%税率的设计费代开为3%税率的工程发票且不做收入,少缴

纳税款。

2)土地使用税的主要问题:金融企业无偿使用行政单位的房屋,没有申报缴纳税款。

3)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收到经营收入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结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导致少计收入、虚增成本、少缴税款。

4)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发放的应计税福利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发放的季度奖金未并入发放当月工资;三是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未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四是车贴未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五是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超过规定标准;六是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未并入工资薪金;七是企业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未按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申报;八是企业赠送礼品未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申报;九是年薪制未经报批适用程序不合法;十是发放给职工的行业荣誉金、效益奖未并入工资薪金而单独计税,少缴税款。

(三)广告行业

1)营业税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实际用票大于申报收入;二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内应计而未计收入;三是在取得收入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中不申报;四是用实物抵顶广告费,不申报收入;五是将不属于广告发布的费用抵减了收入;六是因政策理解错误,误认为已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就不缴纳营业税;七是将服务业发票错开为低税率的建筑业发票,导致少缴税款。

2)印花税的主要问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未按规定贴花,少缴税款。

3)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问题:申报时未按全额收入申报,而是按抵减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收入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要问题:混淆业务类型,将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错用为“其他服务业”税目,造成少缴费。

5)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广告企业将10%应税所得率错按4%应税所得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6)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在为与其没有雇佣关系的设计人员支付设计费时,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二是企业对销售提成未合并入当月工资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四)邮电通信行业

一是部分快递业申报营业税将“邮电通信业”税目错按 “服务业”税目计征;

二是快递企业账面只反映揽收业务开具发票的收入,而未反映派送业务的收入,申报不完整,造成少缴税款。

(五)其他主要问题:

1、车船使用税的主要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对车船税完税凭证管理不到位,部分丢失,无法证明车船税是否缴纳,造成补缴。

2、发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代开”和取得列支成本费用的发票出现假发票;二是管理局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规模较小的广告企业的日常管理,有时采取对个别广告企业所使用的地税发票进行“代管”,“代管”期间历任几届税收管理员,由于交接手续不全等原因,致使所“代管”的发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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