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精选11篇)
篇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办事指南
一、新参保
(一)业务定义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7.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单位的漏投保的人员;
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
(三)所需资料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
(1)《职工档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雇主:(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雇工: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其雇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雇工:
雇主: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雇工: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其雇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漏投保职工:
(1)《职工档案》;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
(5)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复员退伍军人证件;(4)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处理原则
1.新参保个人参保人员的年龄条件:
(1)年满16周岁;
(2)男性:未年满60周岁;
(3)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的,未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2.超过安置期(6个月)后仍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按现行有关政策视为缴费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参军入伍之月计算。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参保: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持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持外省市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5.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
6.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的漏投保人员,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参保的人员。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参照企业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8.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参保:
(1)持我市《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应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续;
(2)持市外《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人员,应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续。
9.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二、续保
(一)业务定义
中断参保人员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接续参保,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统筹范围内转入:
(1)本区县内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在本区县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2)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转入本区县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3)其它区县的个人参保人员户口变动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2.统筹范围外转入: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3)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三)所需资料
1.统筹范围内本区内转入的:
(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统筹范围内其它区县转入的:
(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5)《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已使用“金保系统”区县间转移不须提供)。
3.统筹范围外转入的:
(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
(3)本市城镇户口;
(4)统筹范围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
(四)处理原则
1、业务人员按“补收历年”的原则确定人员转入后的起始缴费时间,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缴费基数不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
2、续保人员需办理补收以前缴费的,按照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个人参保人员工因户口迁移等原因未能及时性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提出接续参保申请之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接续并补缴历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转出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提供转入人员各缴费及个人账户信息的,接收地社会保险局应将其转入资料退回原参保地,要求补齐明细;
5、原参保地基金划转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中的转移金额不一致的,接收地社会保险局应说明原因,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原参保地;
6、个人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申请补缴。
三、一次性支付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相关费用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死亡的个人参保人员;
2.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参保人员;
3.调入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的人员。
(三)所需资料
1.死亡:
(1)《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死亡证明;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2.出国(境)定居:(1)出国(境)定居证明: 赴国外定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定居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提供《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赴台湾定居提供《台湾定居证明》。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调入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的人员:
(1)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证明材料;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
(四)处理原则
1、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截止缴费日期,按如下原则:
(1)死亡:按死亡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
(2)出国(境)定居:按批准出国(境)定居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
针对以上原则,如个人参保人员存在欠费的,可直接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以其实际缴费计算退费金额。
2、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
四、中断
(一)业务定义
符合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并封存个人账户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被劳改或判刑的个人参保人员;
2、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重庆市个人养老保险暂停缴费、转移关系申报表》。
(四)处理原则
1、办理个人参保人员转出,需完清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未完清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欠费部分作删除处理,且不计算缴费年限;
2、年初在新的缴费标准出台前要求打印接续卡、登记养老保险手册的,本月缴费额必须按上100%标准核定其欠费;
3、个人参保人员从批准参军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4、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刑后,判刑前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职工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规定计息。其服刑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后,若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则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累计计算;
5、个人参保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或者被管制期间或者被宣告缓刑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6、中断人员的个人账户仍按年计息。
篇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 参保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 参停保流程
1.参保申请
新生于每年9月至10月集中参保期内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错过集中参保期也可向学校申请参保。
2.参保登记
学校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或填写《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厦门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费
(1)学校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的 有以下3种缴费方式: ①一卡通委托代扣
采用“个人自缴”的第一年,参保新生于10月底前持学校下发的社保缴费用户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11月4-25日,税务系统直接从委托银行账户扣缴医疗保险费。
错过集中参保时间、补参保的,于参保当月底前办理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次月4日-25日,税务系统直接从委托银行账户扣缴医疗保险费。
请采用一卡通委托代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确保有关银行卡里有足够的余额。②健康账户代缴
参保学生家庭已建立了厦门“家庭医疗共济网”,在税务系统发出扣款前已为该学生进行健康账户代缴登记的,社保系统直接从其“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健康账户扣款。税务系统收到社保系统反馈来的健康账户成功扣缴信息后,将不会再扣参保学生个人账户。若社保系统从健康账户未能成功扣款的(譬如健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税务系统将从参保学生一卡通委托银行卡上扣款。
有关健康账户代缴登记的具体操作事宜,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或拨打社保咨询电话:12333。
③银联在线缴费
未办理一卡通委托或办理一卡通委托但因余额不足等原因未扣款成功的参保学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银联在线缴费。
(2)学校采用“学校代缴”方式的
由学校向学生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11月4-25日(新生)集中缴费期内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缴费手续。学校应为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在参保的次月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缴费手续。
各学校务必要将本校统一选择采用的缴费方式告知给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缴费。4.停保
学校应于每年的5月底前对已离校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停保手续。
● 个人缴费标准 由厦门市政府规定。2018为280元/人·年。
省市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免缴城乡医疗保险费,无需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
● 一卡通委托办理方式(任选其一)
1.参保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和一卡通用户号到厦门任一商业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2.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通过“社保服务”——“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在办理委托过程中若遇到委托失败等问题,可以拨打银联客户服务电话95516。在线委托请务必核对清楚个人信息,避免委托错误。
● 大学生新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
每年12月4-25日是大学新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扣期。缴费不成功的大学生,可在12月初在社保费一卡通委托代扣的银行卡上存足款项,税务系统将再次发起银行扣款。大学生个人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的“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或厦门税务官网的“我要办税”—“社保业务”—“查询缴费”—“社保缴费及查询”,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缴费。
12月26日(含)后,个人需要补缴的,需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缴费;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补缴。
未在扣费期内(大学新生为当年11月)缴费成功的补缴人员,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 老生的补参保和缴费
原在校大学生(老生)还未参保的,可一并办理补参保申请,参保缴费流程同新生。
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医疗保险待遇
篇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会议指出, 近些年来,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参保范围逐步扩大, 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 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会议决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一) 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 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 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 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 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15年, 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篇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2011 年7 月1 日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没有用人单位而以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二、从2015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按桂劳社养险字〔2001〕35 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不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014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月支付被供养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继续按原标准计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但发放标准封定在2014 年12 月31 日止,今后不再作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三、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篇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为做好我市 20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中市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目标: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 98%以上。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1 城乡居民(含高校大学生)集中参保时间为:2020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集中缴费时间: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三、缴费标准 2021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80 元。
四、办理参保手续 (一)家庭参保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医疗保险费,参保时携带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新中市外户籍居民的须提供未参加外地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南中开户的银行存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
及复印件,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登记参保的家庭,由医保系统默认续保登记。参保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如人员变动、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请持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五保户、孤儿、“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录入本部门信息系统,按照缴费标准,办理由政府资助参保手续。退出人员(由特殊困难人员身份变为普通人身份的)要及时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随家庭参保手续。
五、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保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类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100 元、300 元、5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 85%、80%、70%、5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 万元。
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10%。
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5%。
(二)门诊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 号)“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 2020 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和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南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21 年开始,取消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的 20 元,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2)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我市将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特殊门诊待遇 患有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躁狂症;白内障(门诊手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放射性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等 28 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在省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
法实施后,按省规定执行。
(三)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3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 80%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1 万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分段递增的办法报销: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60%报销;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含 8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70%报销;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0%报销;10 万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5%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80 万元。
(四)儿童重大疾病保障 将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纳入城乡儿童重大疾
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20%。
(五)异地就医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的通知》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全面推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
2.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3.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0 个百分点。
4.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5 个百分点。
5.参保人在异地因危重疾病经急救入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急救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六、时间安排 202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安排如下:
(一)10 月 1 日到 10 月 15 日为工作部署阶段。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并按 98%以上的参保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镇(街道)。各镇政府(街道办)召开动员大会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以村(居)为主体具体筹集的方式,按照包干负责制的办法,把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确定村(居)委会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任务细化、量化到人,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为集中宣传阶段。市医疗保障局制作医保宣传小册子、宣传单张、宣传海报、参保申请表及须知等宣传广告,发放到各镇(街道)、医院、学校开展宣传。在新中广播电台、新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投放参保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宣传广播车要深入村(社区)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力争做到镇(街道)、村(社区)学校、村口等地要有宣传横幅。村(社区)干部要通过广播宣传、张贴标语、出墙报、发放宣传资料、挨家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参保的好处和一些参保受益解困的典型,力求做到全镇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全力完成参保任务。
(三)12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为参保资料查漏补缺、检查核实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加快参保资料核对、录入工作,核实做好查漏
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进度。
(四)居保应征数据推送时间。医保经办机构在集中缴费期间,每月至少 2 次向税务部门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应征数据,并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数据情况定时记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省和南中市的要求,我市将 2021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 280 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人力物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 98%以上。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政府(街道办)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做到报纸见字、电视显像、电台听声、街头有横幅;各镇(街道)医保办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努力让居民充分了解、支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踊跃自愿参保。
(三)加强督查督办。从 11 月 21 日起,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情况进行督导;每半月对各地缴费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当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困难人员政府资助参保工作。
(五)督促指导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向
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缴费数据记账工作,每月向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不少于 2 次,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2021 年城乡居民医保宣传标语及横幅内容
宣传标语内容:
1.2021 城乡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银行托收缴费参保,参保登记时间从 10 月 1 日正式开始,12 月 31 日结束。
2.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280 元,住院报销最高 80 万。
3.先把家里医保买上,出去打工赚钱放心。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拒绝因病返贫。
5.看病能报销,无病献爱心。
6.老人儿童入医保,家庭后顾之忧少。
7.人人享受医保,户户幸福安康。
8.平时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9.奔小康,要健康,城乡居民医保是保障。
10.发扬互助共济精神,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1.为父母投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投保,体现一分爱心;为自己投保,寻求一分安心。
宣传横幅内容:
1.开展城乡居民医保,顺民意、得民心、惠民利 2.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居民医保,互助共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你和家人提供一份健康保障 5.党和政府关爱民生,城乡居民享受实惠 6.为儿女参加医保,添一份爱心;为父母参加医保,尽一份孝心
篇6: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缴费标准为:18岁以下居民及在校学生每人缴费75元(含新生儿);18至60岁居民每人缴费180元;60岁以上居民每人缴费120元;农区居民每人缴费80 元;A类低保和低保中的残疾人员及在校学生个人不缴费;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资助;B、C类低保对象统一由民政部门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据相关人员介绍,新参保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并领取医疗保险卡,经办机构留存户口复印件以备查;已参保并持有便民消费卡的居民,应提供本人便民消费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续费手续,经办机构留存户口复印件以备查;出生3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参保需携带新生儿户口本、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统一填写参保登记表,领取医疗保险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篇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经办人(签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各一联)
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1
附件2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单位(章):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统一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同步完善工资制度, 同步改革待遇调整机制, 重点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界定、“中人”平稳过渡以及改革前后待遇水平衔接工作, 确保制度平稳推进。
以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新建企业和新增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依法推进扩面参保。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直接为派遣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70元, 门诊就医范围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380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达到职工的60%。
篇9:“参保人”还需买商业医疗保险吗
人们常说的“医保”,其正式名称应该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宗旨是“低水平、广覆盖”,意思是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城镇全面展开,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将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可能有一些人以为,既然“医保”是政府实施的医疗保险,参加后就该得到“全面”的保障,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让大多数职工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所支付的金额并不会很高。按1997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大病统筹支付标准是650~30000元,大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超过3万元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自行解决,这时如果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就有了一种分担疾病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适时适度地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障的不足,满足不同人群医疗保障需要。
简单地说,商业医疗保险就是人在健康的时候,用很少的钱来购买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对医疗费用适当补偿,帮助个人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门诊医疗类 主要是团体险,尚没有以个人为投保对象的门诊医疗类保险。
2.意外医疗类 是指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需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活动、醉酒、吸毒等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拳击、摔跤等剧烈体育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也列为除外责任,需特别约定并增加保险费后才能投保。意外医疗类是保险公司主要的一类险种,一般以附加险形式,附加于主要险种(寿险)之上。
3.一般住院医疗类 卫生部1999年7月公布的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表明,城市居民的住院发生率在大、中城市均为50%以上,城市居民的平均住院时间超过20天。因此,通过商业住院医疗保险来转移住院费用风险也是必要的。住院类医疗保险承担的费用为病房和膳食费用、医疗费和杂费,但不包括正常产科费用。
4.重大疾病类 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类疾病,往往病因复杂、病程长、治疗难、预后差,且治疗费用较高,针对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设计了重大疾病保险(详细内容见上期——编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负责每日住院补贴、手术费补贴、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以及药费、救护车费、杂项费、门诊费等,目前保险公司所销售的定额医疗保单,以实际购买的额度为限。二是全额给付,当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时,根据保险契约上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根据北京市规定,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应有600~700元,在职职工门诊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超出部分由大额互助基金补助50%,最高补助额为2万元。北京市对30万人一年医疗费进行追踪调查,结果见图。由此可见,北京市近80%的职工参加医保后,医疗费用不会成为大的负担,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没有太大的下降。其余约20%的职工可以通过其他多种形式,来保障自己的医疗水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篇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一、参保对象
泰州市区大、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在籍学生、少年儿童,以及本市市区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都属于市区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籍学生,不再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算内参保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二、参保程序
市区在籍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和托幼机构于开学前集中登记参保;本市市区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和18周年以下的不在校就读的少年儿童,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所属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区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凭有效证件减免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
2013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四、医保待遇
市区学生儿童参保后可享受四类待遇:住院、门诊补助、特殊病门诊以及意外伤害门诊。
1、住院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与结报比例。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外地医疗机构为11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8%;转泰州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68%。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统一报销68%。同时,以上实行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8%的基本报销比例政策。
因特殊专科疾病需转诊,经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60%。对市区学生儿童患尿毒症需血透、腹透人员实行二次救助,对一个结算内,发生的住院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剔除非医保、民政救助等费用)按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门诊补助:一个结算内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补助资金补偿50%,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元;在市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补助资金不予报销。实行由学校集中门诊补助政策的高等院校等单位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3、特殊病门诊费用:学生儿童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的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住院报销办法执行,起付标准为400元,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5%。学生儿童患精神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4、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学生儿童参保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在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内予以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意外伤害导致参保对象死亡的,医药费报销和一次性补助总额不高于7万元。
同一结算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费用结算
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凭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意外伤害门诊应携带有效票据原件、医疗保险IC卡及学校出具的的《出险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参保学生儿童受到意外伤害住院或死亡的,参保学生儿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向当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未及时告知的,不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及一次性补助等医保待遇。
患特殊病种的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后,应携带《泰州市市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门诊病历、有效票据原件、医疗保险IC卡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学生儿童须先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审批后按规定报销其相关费用。
六、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篇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主要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享受低保人员;
(四)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五)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二、申报办理时间
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和证件:
1、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
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
3、低保对象应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重度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5、低收入家庭老人应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
6、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需要提供银行卡)。
四、申报办理程序:
1、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登记申报资料;
3、社区居委会使用“武汉市居民医疗网上服务系统”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参保人持第二代身份证的直接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产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核定单》,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若信息有误修改后重新打印《核定单》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手续需由其监护人代办或陪同办理。
4、参保居民缴费绑定须由缴费银行卡的主卡人签订《委托转帐授权书》,办理缴费信息绑定手续;无银行卡的参保居民需由主卡人陪同办理。
五、缴费标准及要求
1、缴费标准
(1)参保居民属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2、缴费要求
(1)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授权书》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卡上存款。
(2)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选择当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月20日前缴费;选择次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缴费。
(3)参保居民未按以上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居民医保的年审
1、年审对象包括低保对象、18岁以上的在校生等,重度残疾人原则上不需进行年审。
2、年审时间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3、属年审对象的参保居民应到原参保登记地办理年审手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参保居民,应到变更后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年审手续。
4、年审时应提供的资料: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低保对象需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18岁以上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5、参保居民年审后,人员类别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上年标准执行。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属年审对象的居民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年审的,视同自愿停保。
七、几点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但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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