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关键词: 检疫 监管 检验 畜禽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精选十篇)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篇1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问题, 而近年来出现的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甲醛奶糖、地沟油、墨汁石蜡红薯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后, 食品安全得到了较好改善, 但是目前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严重影响了我国稳定发展的根本。由于食品业范围广、种类多等各种因素为食品监管带来了诸多不利, 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出现问题已经势在必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食品业在发展过程中, 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说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进行一下几点探讨。

食品安全透明度过低

我国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生产信息并没有完全公开, 根据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食品的生产信息, 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量掌握不够, 部分企业在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 也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可进行生产, 严重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食品监管存在着多个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造成了对食品监管的混乱, 各部门之间由于监管的分工没有得到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监管混乱现象, 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标准没有得到统一, 使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矛盾, 影响了对食品的有效监管。

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力度不够

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对食品违法企业的处理力度不够, 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对食品企业徇私枉法、官商勾结。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有“十本赔偿”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使违法企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善, 对于已经查实的违法企业,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的经济效益, 在处理过程中针对部分相关人员进行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力度不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隐患。

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 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 我国虽然在食品安全方面颁布了十几部安全监管法规, 但是, 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 政府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 不断的对食品安全法规进行完善。

针对我国食品监管问题提出的对策

根据上述我国食品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为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稳定的发展, 提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 望有助于我国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统一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信息进行调查, 建立单独的网上食品信息平台, 确保食品生产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食品生产信息更好的掌握, 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能力和防患能力。另一方面来说, 食品消费的对象是人民群众, 而根据目前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 大多数人民群众对事件的信息不够了解, 导致了人民群众的恐慌, 政府应该加强媒体的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网络等方法及时的向人民群众反应真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对监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 监管部门监管出现混乱现象的原因在于分工不明确, 政府应该根据各个部门的特征进行合理明确的分工, 把工作具体的落实到监管部门, 防止有的部门出现打酱油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况。另外各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 对相同的监管对象应该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管。

落实对违法企业的处理

有关部门在食品监管工作中, 彼此合作的同时还需要彼此监督, 对于包庇、放纵、受贿、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 应该给予从重处理, 政府在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中, 应该注重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加强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与自身责任感, 在对企业监管过程中, 对于违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严肃的处理, 让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落实, 对于违法企业的相关人员应该转交国家司法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的宣传, 组织食品生产者进行培训, 让食品生产者了解食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从最初的原材料到最后的产品加工, 其中每一个过程都应该有对应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对于太过笼统的要进行细节化处理, 太过于传统的根据目前发展的状况进行改善。另外,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需具备前瞻性, 以社会稳定发展为基础, 对未来我国的食品业安全发展做出眺望, 制定出适合食品业安全发展的法律法规。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流通环节问题分析思考 篇2

认识不足,食品质量和经营秩序不规范问题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和无着无证经营食品的问题尤为突出;食品市场监管手段,尤其是质量监测手段和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源头治理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法制体系建设和落实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等。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已经触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本的任务仍然繁重。从食品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特点看,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使,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发多发,变换花样,禁而不止;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市场行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观念的增强和诚信意识的培养,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等,都决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过程;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内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国际问题;从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风险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正如吴仪副总理在总局呈报国务院的《关于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错,望再接再厉。食品安全永远要抓下去,丝毫不能放松。

二、农村食品安全是监管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地区

从目前的食品安全整体情况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最艰巨的任务及最薄弱的环节仍然在农村。从经营主体来看,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点多分散、涉及人员众多面广、监管任务繁多重大。从查处违法行为来看,去年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占全国的90.46%,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国的52.09%,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件发生在农村。从执法监管人员数量和执法手段来看,农村执法人员很少,农村基层工商所建设滞后,执法手段落后,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等一些原始手段上。从各地整治情况来看,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农村食品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农村。

三、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亟待全社会关注和治理

从食品安全全局来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涉及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成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难题。从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来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等贫困人员,其经营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具有流动、分散、隐蔽、随意性的特点,有的检查时或关门或逃走,有的取缔后另起炉灶,有的强行取缔时,则会形成“寻求生存权”与“履行职责权”的对抗,极易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成为困扰各地的一个社会难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实施社会综合治理。

四、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治本环节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经营者自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但仅仅依靠经营者自己落实自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高度重视引导教育、社会监督和工商督查等外在措施。我们要认识到,目前对不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行为缺乏具体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惩戒机制,经营者自律制度行为的社会监督与控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努力建立教育、倡导、约束、监督、惩戒相统一的机制,鼓励与规范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形成工商积极引导、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密切关注与监督的自律制度建设建设格局。这里的关键是:要让广大经营者通过实施自律制度真正体会到与提高其经济效益是正比关系,这是落实企业经营者自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只有这一原则得到体现,才能切实把自律制度扶上自觉自愿自律的绿色通道。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问题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所谓关键环节就是说由牵一发而动全省之功力,或叫做牵一发而影响整体的效果。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能来看,主要是查处市场中食品违法行为、处理市场中不合格食品;从实施的各项监管制度而言,工商机关通过对市场的巡查、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等手段,发现不合格食品,确保及时退市。福建省工商局实施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新

疆塔城工商局推行的“不合格食品电子预警退市”监管方式,达到了以退市促进经营者把好入市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自律意识提升的目的。

六、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务

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的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监管者

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虽说导致食品安全的因素在逐渐减少,但由于受环境、科技发展等不可抗力条件的限制,人力所能及时发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生的概率不会减少,就是说零风险的食品安全是很难存在的。而流通环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环节。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带来的食品数量是很大的,现代化的营销网络带来的食品市场是很大的,生活社会化需求的提高所带来的食品经销者和消费者的数量是很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所带来的受害后果是很难估量的。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物质技术保障体系、问题困难应对体系、成绩责任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等。重点是如何应对媒体,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如何控制问题食品,最大限度遏制其传播;如何落实第一现场责任,充分发挥应对者的主观能动性;等等。

七、建立科学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是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基础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讨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的食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也变得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词汇可谓家喻户晓,如“毒奶粉”、“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染色馒头”等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理应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出现的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却常常让人们非常失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那么,我国一些食品安全监管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为此,本文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应秉承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运用到工作实践中。然而,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缺乏责任意识。主观上,监管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事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当多个部门在职责上存在职能交叉时,出现问题后容易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监管职责不清,增加了追究责任的难度,从而导致多个监管部门却起不到监管的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虽已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尚不完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更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款笼统而缺少细则、法律体系不严谨而存在处罚漏洞、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行政问责制尚未法制化等等,这样就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仍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虽在不断规范中,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一定问题的存在。如标准的时效性差、不够全面、交叉重复现象严重等;最后,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和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市场的准入和召回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但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和召回制度仍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说来,包括市场准入的审核形式化,把关不严;市场准入制度中产品分类不细致;食品召回体系不完善,同时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等等。

(三)食品安全监管技术相对落后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检测水平低、检测标准及方法缺失、检测门槛高,从而导致了“检不了”、“检不准”和“检不起”现象的发生;二是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反馈不到位问题等。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提供支撑,因此尤为重要。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三是HACCP体系的实施在我国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运用流于形式、实施行业有限等。HACCP体系主要作用是控制食品中由于物理、化学及微生物造成的危害,是目前被全世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虽然该体系在我国已经有了较快速的发展,但对该体系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四是食品风险监测及评估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指分析评估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描述风险特征,在考虑相关影响因素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实施风险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四)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尚待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环境的好坏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与否。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完善程度还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市场上市场失灵问题严重,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等。其中,食品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二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企业信用意识薄弱、未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惩罚机制不健全和法律保障缺失。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部分不法企业有机可乘,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埋没自己的良心,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三是社会监督还有待不断推进。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但我国的社会监督还很薄弱,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领域,同时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所以,加强食品的安全监管、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重要。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明确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加以解决:一是在主观上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真正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纳入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在客观上要做到权责分明,切实解决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努力做到权责明晰,履行好各职能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此,政府应将监管职责明确落实到每一个监管单位,厘清监管者职责,做好相互分工合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因此,必须结合中国食品市场的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2009年6月1日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调整范围、执法主体、监管职责等各个方面都已更趋完善、全面,针对性也较强。但该食品安全法只限于强调制裁,关注事后补救,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及相关综合管理等方面问题。因此,充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严密可行。此外,应适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对相关渎职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2.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辅助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还能够有效解决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等问题,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我国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首先要保证标准的时效性。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标准只有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其次,要坚持标准的全面性。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能涵盖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标准间要避免交叉重复问题。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避免多标准引起的交叉重复问题,从而真正发挥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三)建立高水平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体系

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进行提供技术支撑。首先,要营造一个成熟的食品安全检测环境。具体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检验检测投入的增加以及自我检测能力的提高等;其次,要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使信息网络更加透明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不限于让监管部门知悉,也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因此,应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标识制度;再次,要落实HACCP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最后,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效运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相互配合,同时还与社会经济水平的高低、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监督食品市场,并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另外,要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步伐。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就在于信用问题。所以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建设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具体做法有:在全社会倡导以信用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武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等;通过一些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設的全面推进。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也对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影响。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要想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保证监督主体不缺位,有效发挥监管主体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问题,努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重在落实[D].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9).

2.瞿华.如何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4).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篇4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分析

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了解到其在多个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缺乏相应的权责机制, 权责不明是当前的尖锐问题。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与监管机制不力具有直接性的联系,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采用分段监管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监督、工商以及药监等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现阶段, 监管工作开展的同时, 权责不明问题尤为突出, 对责任缺失、职业操守不高的员工并未给予相应的惩罚与追究, 无法构成约束力, 也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导火索之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与法律法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 在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 无法与我国刑法进行完美的衔接, 《食品安全法》在可诉讼性方面有所欠缺, 是当前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在刑法中, 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相对落后, 相关的罪行、罪名设置不够合理, 处罚范围相对狭窄, 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食品安全评估体系落后

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 食品安全评估体系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是决定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风险控制能力低下, 致使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阻碍, 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大大降低了生活质量。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正处于初级阶段, 经济与科技水平的落后, 无法为食品评估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效对策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强调责任的明细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频繁出现, 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保证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之上注重饮食的搭配是关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构建更为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强调责任的明细化, 将监管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身上, 一旦发生问题, 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或者通过构建相应的奖惩制度来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惩处和警告, 以调动监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对每种食品、每种原材料都应做到精益求精, 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为提高人们健康指数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创造条件。借助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监管人员, 定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增强法律的约束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具有高度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传统的《食品安全法》在诸多方面还有所欠缺, 缺乏完整性与协调性, 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为了全面的完善我国的法律, 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建设情况, 并结合中国国情, 建立属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条文等, 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的力度, 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 为食品提出更多的质量要求, 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控制, 同时建立HACCP体系与食品召回制度, 对食品安全开展严格的审核, 保证食品质量。

构建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 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 应构建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与敏感度, 做好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 以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3]。风险评估人员应具备高度的风险预知能力, 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罗列出来, 在食品安全监管时作为重要监管指标和标准, 以达到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目的。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应立即停止生产与加工, 并追究相关人员、企业的责任, 运用法律手段来惩治, 将食品安全所带来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三、结语

探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5

存在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得民心”、“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体系,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和药源性疾病频频发生,“非典”、“禽流感”的暴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二是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三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以及致病菌对常用治疗药物不断增加的抗药性,对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食品中毒、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使人们“谈食色变”;四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策:

我国是一个食品药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食品药品消费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消费者对食品药品安全更加关注,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已成为国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贸易繁荣的重要因素。全社会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回迫性,进一步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制定措施,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必须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从食品药品生产源头抓起,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为此,一是要加强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加工基地的规划建设,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严格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登记审批,强化源头污染治理。二是要严格资格认定,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生产加工主体准入关。对大宗食品加工厂(场)、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养殖水域、食品贮存场所等境内境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资格强制认定或认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三是要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构筑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组成的标准化体系。在食品行业中积极推行国家通行的质量和环境认证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体系以及新的与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接轨的产品标准。在药品生产领域强制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并把这两项制度作为今后进入药品生产领域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是要严格审核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强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的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食品药品经营法人、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施上市销售食品药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积极推广食品销售“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和农贸市场改食品超市,逐步实现“退路进厅”。三是要加强进口食品药品的检疫审批,把好进口食品药品的审批关。四是要增加投入,改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检疫的装备和条件,提高监管手段和水平。要以信息化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体系的建设,搭建一个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系统记载食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情况,实时监控食品药品流通动态,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三、扩大宣传,加强引导,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抓住食品药品消费环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菜篮子工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公报(公示)制度,搭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宣传食品药品打假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开通、公布、宣传投诉电话,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积极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自觉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要制定和完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二是要把经常检查和突出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对重点部位、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个案进行重点查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霉变陈米加矿化油抛光的大米、用病死猪肉加工的腊肉、沿水中提取的食用油、用工业酒精掺兑的白酒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实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的食品药圃品生产、加工、经营窝点,彻底清除无证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从经济上课以重罚,增加制假售假的风险成本,改变过去那种制假集假者所获利润和所担风险不对称的状况,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建立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和部门负责双重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在理顺各部门的关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各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能够协同作战,步调一致,形成合力。二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分级分部门明确划分职责,并在各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篇6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法律责任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问题也己经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更是不容乐观。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以及三聚氰胺奶粉等事件,不但危及到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更加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国际、国内两个环境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科学的理念,大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行政责任存在问题分析

1、多个部门进行监管,权责不清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上是一个里程碑,但是该法的效力并没有显示出足够的效力,目前还不能很好地解决食品安全中的责任追究与落实等问题。实践中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在法律法规立法时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关的管理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只概括性地赋予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权力,因而在实践过程中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力现象非常普遍,以致造成各行政监管主体在执法时矛盾不断,隐患频生。

2、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作用

一些大型知名企业,不仅能够解决地方部分人就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为了留住并发展企业规模,当地政府会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如果要对此类的大型食品企业铁面无私,不留情面的进行监督执法活动,势必会触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这条红线,所以地方政府自然会进行一定的干预。在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政绩,而以经济发展为首要考虑对家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监管部门往往会迫于政府的压力而走走过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不监管的尽量不监管,不能免的监管也就是走过场而已,从而造成行政不作为。

3、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不能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提出行政救济,而只能向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民事赔偿。这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公众是基于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信任而放心购买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并不是出于对食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完全信赖,政府对公民的此信赖行为不承担任何连带或者补充责任是说不过去的。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承担的责任是特殊的公法责任,其疏于监管或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建议

1、明确划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多部门展开监管是客观的事实,为了能够确保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的安全,必須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规定有关政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把食品安全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并配合科学监管体制和有效监管方法和手段,构成一整套食品安全监管完整体系。各监管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监管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不给不法食品安全生产者留有犯罪的空间。

2、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在于一方面减少直至消除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比例,直接由中央实行自上而下的财政拨款体系。

通过建立独立的财政保障体系,可以有效保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上的独立性,避免因地方政府掌握着监管部门的财政大权而对其监管活动进行粗暴干预。另一方面加强司法独立品格的建设,保障司法诉讼能够独立介入行政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中。

3、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已不能满足公众的诉求。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很多受害者既得不到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赔偿,又不能向请求国家赔偿,处境非常凄惨。这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是想违背的,同时也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如《国家赔偿法》能够扩大其适用范围,能够把概括的方式总括和列举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两种方式相结合,使更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民都能够因其的违法行为在遭受损失后获得国家赔偿。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责任方面,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失职渎职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能够承担更多的国家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监管者个人在不当行使其监管职权才引起监管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因此监管机关在履行完国家赔偿责任后,可以对个人的不当监管行为展开追偿。

参考文献:

[1]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对策.法学论坛,2010.01.

[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

[3]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

[4]杨建顺,李元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参考书.2003.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篇7

1散养户的大量存在导致监管成难题

养殖户由于规模达不到规模养殖场的标准,不需要填写养殖档案,用药用料不用做记录,病死畜禽的处理不用记录。总之,这些养殖户养殖的动物出栏时,产地检疫可查的资料就是一个强制免疫档案,健康状况就仅凭肉眼观察。猪、牛、羊再进行一个“瘦肉精”按比例抽检,那么既往病史不可查,药物残留没法测,重金属超标与否也没法测,这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2基层检疫队伍、监管力量薄弱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缺编、缺人、人员老化、检疫人员文化层次低、没有相关专业的学历等是乡级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病。特别是自实行了电子出证,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年龄偏大,对电脑不熟悉,电子出证操作很困难,电脑稍有故障就不会解决,就不能完成检疫出证工作,电子管理、识读器运用很困难。就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而言,一个乡镇还不到两个检疫监督工作人员,一个乡镇平均按30个行政村计算,一个村平均按10个养殖场(户)算,平均一个乡镇就有养殖场(户)300个。几乎每天都有出栏报检,再加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屠宰厂驻厂检疫、规模养殖场监管、饲料兽药生产经营门市的监管等,这样的工作量,这样的人员配备,源头监管谈何容易。

3广大养殖场(户)对动物防疫认识不到位

由于许多规模养殖场的法人或者负责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差,有些是只顾眼前利益,总觉着投资设施设备是一种浪费,因陋就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干其他生意的大老板,有钱了想投资养殖业,对养殖业内涵一窍不通,建场选址设计不去畜牧部门咨询,建的场面积很大,可是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等到享受优惠政策了,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了,又千方百计托关系找后门。平时无论如何宣传、讲解动物防疫条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似乎很难听进去。

4报检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动物报检时间,可是用于继续饲养和用于屠宰的动物出栏随机性大,出栏时间卖方不好确定,提前3d报检不能得到落实。这给检疫任务重、工作人员少又没有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的基层检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给逃避检疫的现象找到了客观理由和借口。动不动就拿检疫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怕应激等为借口实施逃避检疫。

5溯源管理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实行可追溯管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都对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了要求,并且根据这些法律要求,农业部也制定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新出生畜禽,在出生30d内加施标识,30d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标识。理论上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很好,可现实操作却有困难,出生30d左右的动物需佩戴标识的猪、牛、羊。就拿供屠宰用的来说吧,到出栏最快也需要4~5个月的时间,对于猪来讲,断奶后,需要转圈、合群等环节,饲养过程中标识有损毁、脱落,损毁、脱落的需要补打,出栏时电子出证需要逐个登记耳标号码,经过几个月的饲养,由于磨损、污物粘附,号码很难看清,识读器也没法识读。电子出证需要填写标识号码,只好出栏时重新加施新的标识,这又违背了《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必须把以前的耳标全部卸掉,既给产地检疫带来很大不便,又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篇8

近年来,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特别是2013年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法律制度, 构建了食品安全标准化框架, 为安全食品进入终端市场确立了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2014年全国两会的各种民意调查中, “食品安全问题”高居前列。这些足以说明食品安全风险已成为国家层面上的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统计年鉴1991—200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通报》

可以发现,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005年, 我国食物中毒人数统计呈现较为明显的U型曲线, 从1991年的47 367人下降到1997年的13 567人, 并在2002年下降到谷底的11 572人。2003年成了重要拐点, 从该年开始, 食物中毒人数明显成倍增长, 2004年升到42 876人, 2005年虽有所下降, 但中毒人数仍有32 553人。从2006年开始, 食物中毒人数呈直线下降的趋势, 从2006年的18 063人迅速下降到2013年的5 559人。

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 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而从2002年开始, 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始了明显的下滑, 2006年以后又有了新的改善, 此轨迹所展现出的规律可能是多种因素致使的, 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迁肯定是不可替代的影响因素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 经过不断的探索与修正, 我国逐步确定并建立了食品安全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但这并没有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责任与权限得到很好的合理划分, 质检部门在生产加工领域缺乏监管执法经验, 而卫生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主导权又被逐步肢解, 这些可能是导致2004年之后我国食品安全的走势依然处于下行阶段的原因。

当前,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善由于政府自身特性的局限及多部门分段监管中的空白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弊端, 建立更加科学实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在食品产业链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因此, 对目前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的状况及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对解决整个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现状

当前, 河南省少部分食品企业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具有国内一流水平, 如双汇集团、南街村集团、莲花味精、河南大用实业公司等大型企业, 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和设备保证了其产品的质量。近年来, 河南省各级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使河南省食品质量有了大幅提高, 抽检合格率也保持在较高水平。2011年, 河南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了对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共抽检全省17 890个食品企业、24 416批次样品, 产品合格率为93.9%;2012年, 河南省质监局共抽检了3 701家企业生产的4 680批次的产品, 抽检产品的实物质量标准合格率为97.2%。

虽然河南省食品安全形势近年来逐步好转, 但是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布面广数量多、情况复杂, 既存在着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老问题, 也有一系列新问题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出现。河南省是食品大省, 在一批像双汇食品这样的龙头企业的带动下, 食品工业发展很快, 但该省大部分的食品企业仍是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的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现场管控、检验能力、管理水平、人员素质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特别是部分企业主为了攫取更多利润, 缺失诚信道德。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生产加工主体小规模化。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仍占据大多数, 而在省质监局2012年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 小作坊产品质量标准合格率为88.2%, 明显低于省平均水平。在这种小本微利的经营情况下, 小规模企业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对其生产加工设备及时更新, 导致企业生产技术落后, 加之, 企业的卫生条件也没有保障, 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二是食品工业的科技投入不足。目前, 河南省绝大多数食品企业以生产传统食品为主, 优势核心技术缺乏, 技术装备水平不高, 产品在市场上没有核心竞争力,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影响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

三是缺乏对原辅材料及产品出厂质量的控制。检验、控制原辅材料的质量, 历来都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难题。食品生产所涉及的添加剂种类繁杂, 而大部分企业检验技术能力较低, 所以常常少检或漏检食品所含的添加剂成分。作为产品出厂前最后环节的出厂检验, 大多数小企业特别是小作坊, 都不具备对自身产品检测的能力, 缺乏出厂检验意识。

四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大多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更谈不上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监管的概况

目前, 河南省质监局通过市场准入、普查建档、日常巡查等多种措施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督促规范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体监管措施如图2所示。

(二) 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 河南省质监系统下辖18个省辖市局及14个直属机构, 建有17个国家级质检中心, 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8个, 各部门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各司其职, 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基本都被覆盖, 综合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提升, 对河南省的食品质量安全起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作用, 同时也推进了中原经济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 由于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众多, 而且大部分都是规模以下的小、散、乱、差企业, 食品生产监管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队伍水平有限。河南省基层质监部门的人数十分有限, 而目前只能从内部来调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许多区 (县) 局的在编人员不得不身兼数职, 这样对政令的下达、监管措施的落实都会造成不便及阻碍, 同时也无法及时地向上反映基层信息。另外, 由于基层食品企业数量多、分布范围广, 加之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的基础差、规模小、流动性强, 生产状况难以掌握, 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才可能实现全方位的无缝隙化监管, 而这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区域监管要求监管人员具备完整的质监基本知识, 但区域监管人员主要来自部门间的抽调和社会招聘, 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较低, 无法满足目前及今后工作的需要。

二是“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依然存在。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人为地把食品产业链割裂开来, 而且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到目前还有重复和真空的地带, 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 各自为政, 致使很多工作在执行时陷入困境。就食品执法来说,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都有自己的检验设施,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 每个监管部门都对其所分管的环节进行抽查检验, 往往会导致多个部门重复执法, 不仅使工作人员的负担加重, 而且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是经费投入和技术检测方面有所欠缺。近年来, 河南省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及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支撑都是相当重视的, 但是, 资源分配不均、不足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企业大部分都位于乡镇、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这些房租低廉、管理薄弱的地区, 为对其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 就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监管装备, 而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撑, 但是由于缺少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有效投入, 在此方面依然存在缺口。另一方面, 虽然省级市级质检机构拥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技术支撑, 但是部分县级部门机构检测检验资源匮乏, 对一些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热点物质以及一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的检验, 往往会由于技术手段的不足无法及时就近检测而对监管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责任问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健全的、明确的责任问责机制, 当由于公务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未履行自身职责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时, 该责任人也只会受到处分或免职, 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不能起到完全杜绝作用。责任没有彻底落实到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个人, 发生问题时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另外, 对于个人和厂商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相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来说,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中所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 在巨大的收益回报面前, 违法者明知故犯。通过对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进行比较可以知道, 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加重惩罚措施才能对不法厂商起到震慑作用。

三、完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的政策建议

全国粮食产量的百分之十来自河南省, 作为农业大省, 河南省的食品安全情况对河南地区乃至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而生产加工环节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关键的环节。因此, 对生产加工这一核心环节的监管进行完善, 能够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

1.建立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虽然河南省已于2012年9月开始实施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但是由于其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等处, 而且分散、易流动、较隐蔽, 依然是监管工作面临的难题, 因此加强基层质监系统的建设十分必要。通过推动资源配置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向基层的倾斜, 夯实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 明确垂直的分管领导, 明确每一个专职岗位和专职人员, 来确保能充分发挥质监系统在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监管执法、信息报告等工作中的作用。成立以社区和村委会为基础, 以居民、村民为主要力量的组织, 全面动态掌握辖区的食品安全情况、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并与基层政府和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联系在一起形成联动联防机制, 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 同时也弥补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这一不足。

2.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通过对监管、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 例如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举办培训班、开展讲座等, 来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能力, 并且通过着重学习质监系统的业务知识及全面掌握相关电子政务知识, 加速培养具有高素质的监督管理人才, 提高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3.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的支持

目前, 河南省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分布较为分散, 而且能够检测的范围较小、检测水平有限。应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国际食品安全交流, 认真学习国内外食品安全的先进经验, 加大经费支持, 增强科研能力, 进一步提高该省的检验检疫水平。通过利用信息网络,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动态及时地掌握全省的食品安全情况, 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地预防和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并且降低同一种状况重复发生的几率。当然, 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行业, 不能只依靠政府去监管, 还需要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 去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的质量自检体系, 这样不仅可以使其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而且还可以给政府检测机构提供样本参考及合理建议。

4.明确部门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应以《食品安全法》所建立的监管模式为基础, 结合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厂商的状况, 明确监管对象、各司其职, 以避免重复监管、多头领导。目前, 质监系统在诸多方面都无法达到有效监管, 例如技术机构的检测设备有待更新、基层监管部门的设立有待完善、人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升、经费的投入有待加大等。为改善监管效果及效率, 要统一监管规章制度, 明确行政主体, 责任划分清楚;要统一各地检验检测标准, 以免因检测标准不同而造成资源浪费以及群众对于检测结果的怀疑;要对质监部门的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进而要求政府加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力度, 用以解决经费不足、人员编制等问题, 以满足监管需求。

5.加大食品安全抽查和执法力度

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抽查力度, 有计划、有目标地跟踪抽查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并做好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抽查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隐瞒真实信息的企业将依法严格查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加大回访监督管理力度。还应加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执法主体不仅要深入基层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法商贩的打击力度, 而且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加大处罚力度。首先要对食品生产的源头严格把关, 控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对其卫生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仓储条件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等各项指标进行重点考察和综合考虑, 对于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的企业一律坚决不准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于已经通过审批领取到许可证的企业, 监管工作不能松懈, 要不定期地对其产品进行抽查, 积极推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保证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同时, 要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人员, 要进行强有力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惩罚, 对其形成震慑, 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能, 任运河.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评估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11, (12) :35-39.

[2]邱晓燕, 施显东, 李宁, 李宝珠.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3, (4) :156-159.

[3]郭燕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及其出路[J].社会科学家, 2013, (8) :79-82.

煤矿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篇9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管,研究

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采取大量措施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也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果, 安全形势得到明显的好转。但是, 煤矿的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安全事故依然发生, 安全生产的基础依然薄弱。这些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这和有关制度的欠缺、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人才缺失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原因当中, 最根本的是制度原因。因此, 亟需建立有关的制度并加以完善, 在此基础上建立煤炭安全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会将煤矿的监管落到实处, 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状况分析

1.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我国在煤矿安全监督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和工作, 但是安全事故依然频频发生。 (1) 和发达的国家相比, 差距非常的明显。我们可以和澳大利亚、英国以及挪威一些国家进行比较, 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但是, 我国在这一方面明显的落后, 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依然很差, 事故频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隐患的治理以及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许多煤矿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对安全工作力度不够;三是有的煤矿在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时往往注重形式, 走过场, 致使问题和隐患得不到解决;四是有的煤矿对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落实很差, 经常违章, 管理也做得较差。 (2) 煤矿的非法违法开采现象严重, 导致事故频发。有的煤矿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往往隐瞒不报, 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3) 煤矿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不均衡。

1.2 煤矿分布的自然条件比较恶劣

我国的煤矿开发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 浅部的煤矿资源慢慢枯竭, 而转向深部的开采。在这种情况下, 瓦斯以及冲击地压等造成的危害就越来越大。此外, 小煤矿和小煤窑大量的存在, 这些煤矿在设备投入方面力度不够, 设备差, 运输也存在问题, 有的甚至还在使用原始的开采方式。

1.3 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不稳定, 安全技术标准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在煤矿的立法工作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 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在快速发展的煤矿行业面前往往比较滞后, 存在许多的漏洞。此外, 我国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1.4 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 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

我国的煤矿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协议工以及临时工。这些人员一方面素质普遍偏低, 没有经过专业学习, 一般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另一方面安全意识比较薄弱, 在自救意识以及自救能力方面往往比较欠缺。此外,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煤矿专业高素质人才极其匮乏。

1.5 安全投入低

我国的许多煤矿在安全监测、安全设施、安全设备以及安全培训方面的投入往往很低。有的煤矿更是在作业的过程中违背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 采用严令禁止或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1.6 煤矿企业无视矿工的生命, 违规开采

有的煤矿企业不把矿工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只重视利益, 进行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

2、关于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

2.1 以人为本, 转变政府的监督角色

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将安全发展的理念牢记于心中, 多尝试安全措施。在监管的过程中, 要尊重人、理解人以及为了人。要保障矿工的生命权、生存权以及劳动权, 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友爱、和谐的生产环境。

2.2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一定要做好;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煤矿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督促, 让其严格的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容忽视, 要继续开展。

要督促煤矿生产企业对其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 运用先进的技术, 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 比如: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基础上的现代煤矿安全监测系统, 利用无线传感器网络WSN可以对煤矿的生产进行有效的监控, 信息化被用于煤矿的安全生产之中。这样煤矿上的人员和物资财产安全就得到了保障, 监控的投入也会大大降低。对井下人员的安全一定要保障, 要做好定位工作, 要监督企业建设和使用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严格煤矿准入管理, 对于一些不合格、生产条件差的煤矿和煤窑一定要关闭。

2.3 构建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对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严格的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定要建立和完善, 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的制度。

2.4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在煤矿生产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很完善, 因此一定要完善目前的法律, 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 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纂工作。此外, 要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实行“拿来主义”, 努力做到让煤矿生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5 加强安监机构的建设

要配备专门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 对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安监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以及执法的能力, 比如:应急处置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此外, 还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待遇, 要解决好安全监管人员的后顾之优, 以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2.6 其他措施

煤矿企业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 包括: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培训。此外, 要大力引进技术人才, 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鲜的血液。这些工作都可以处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的力度。此外, 还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

结束语:

本文对煤矿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希望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牛立东.煤矿安全重在构建安全监管体系[J].中国煤炭工业.2011 (09) .

[2]于秀琴.刘素冬.张文政.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有效运行机制[J].煤矿安全.2012 (10) .

[3]李仲学.李翠平.刘双跃.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与监管体系的国内外对比分析及其启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 (12) .

猪肉食品监管问题研究 篇10

关键词:供应链,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猪肉

近些年,“火腿过期肉”、“火碱泡猪蹄”、“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发生越来越多的动物源性耐药菌及人兽共患病的现象,中国养猪业出现前所未有的波动,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1]。由于缺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检测设备与检验技术,导致被细菌、病毒、寄生虫感染的肉类食品直接进入市场。 我国是最大的畜牧业污染国,畜牧业污染是国内仅次于钢铁、煤炭后的最大的污染行业。这些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和国家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彻底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就必须对猪肉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严格监管,为此国家出台了规模化养猪的各项政策和财政补贴。包括农业投入品、初级猪肉食品、加工、贮运、销售、消费等环节,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加强监管透明度, 建设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平台,以明确各方责任[2]。

1猪肉食品流通现状及问题

生猪通过养殖主体、屠宰企业、冷冻厂、配送企业、批发企业以及零售市场等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的餐桌。在猪肉流通过程中,猪肉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安全威胁———生物性危害( 寄生虫、病毒、细菌繁殖) 、化学性危害( 重金属、农药残留、化学污染、兽药残留、添加剂) 、物理性危害( 加工环节设备磨损的金属屑、包装环节产生的断针、非金属异物) ,见图1。

1.1养殖环节

生猪主要来源于散养户、企业养殖基地以及当地养殖户,需要经过哺乳仔猪、断乳后饲养、出栏和检疫检验。在此环节上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对散养户的监管难度较大,养殖市场比较混乱,监管问题尤为突出,见图2。

1) 兽药滥用。为缩短饲养周期、加速出栏、减少疫病,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3]; 为了防止传染病发生,基层兽医不按患猪的具体病情进行诊疗,随意注射青霉素、磺胺类等抗生素, 导致猪产生高耐药性、药物残留,猪肉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养殖主体通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及贩卖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谋取利益。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扰乱猪肉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

2) 病猪、死猪处理不当。由于屠宰场不收购散养户的猪,给猪贩提供了很大的利润空间。猪贩未对猪进行检疫,直接以低价收购死猪、病猪卖给屠宰场。 病死猪具有生物性危害、有毒物质危害、药物残留危害,长期食用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病死猪肉潜伏多种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在繁殖过程中产生一些毒素和有害物质,有的毒素加热后仍无法被破坏,食用含有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有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此外,病死猪在死前使用大量药物治疗,药物残留十分严重,肉中的脂肪、蛋白质等易腐败转化为对人体不利的物质。

3) 逃避检疫。目前我国生猪养殖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对散养户的监管难度大,对养殖基地的监管力度小。很多猪贩已经与养猪散户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向其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1.2屠宰加工环节

国家规定,生猪出栏后必须定点屠宰,经过进厂检验、冲淋屠宰、冷却入库及出厂检验等环节。一般来说,检疫人员要负责宰前复检和宰后检疫,成品猪肉要通过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但是屠宰环节管理难度大,检疫技术跟不上监管需求等问题比较突出,见图3。

1) 屠宰厂管理问题突出。由于屠宰厂的分布不集中,监管部门很难进行屠宰检疫和管理。从猪来源看,按照有关规定,外地猪本应活体进行屠宰,但由于屠宰厂管理体制不完善,现有大批成品猪肉进入市场,无法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从作业环境看,部分屠宰厂的卫生环境达不到屠宰标准,污水、粪便不能及时处理,污染猪肉食品; 从检疫技术看,部分屠宰厂、加工厂缺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技术, 导致细菌、病毒、寄生虫感染的猪肉食品直接进入市场。另外,具有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屠宰厂较少,大部分都是“托屠代宰”,无论猪源是否合法,一律屠宰,然后由猪贩进行贩运及买卖。

2)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商委设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定点对屠宰厂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 不合格猪肉严禁进入市场,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出现问题的厂家,其无权摘牌,只能处以罚款或建议当地相关部门处理。一些区( 县) 出于保护本地小屠宰厂的生存和利益,并未对其做相应处罚。

1.3运输环节

猪肉运输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疫合格证明、 瘦肉精、兽药残留、温度控制、包装、车辆消毒等信息进行检验检疫。运输方式分为活体运输和冷链运输。 活体运输包括验收、预冷、拣货和出库; 冷链运输包括验收、装载和运输,其中冷链运输是技术性含量较大、 耗费成本较高的环节。我国冷链运输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流通领域销售商大多为个体商户,食品贮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测手段,造成猪肉二次污染[4],见图4。

1.4销售环节

猪肉食品除了来自当地屠宰厂外,还来自外地屠宰厂,其主要流向集贸市场、超市、集团消费、专卖店、 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最终到消费者的餐桌上。目前我国猪肉在集贸市场出现很多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1) 小型集贸市场“安检程序”流于形式。集贸市场对摊贩的猪肉“安全检查程序”经常流于形式,检疫部门按照每头十几元的标准,用“目测法”检疫盖章,工商部门也照此法复检并收取少量的摊位费,猪肉来源也未作要求。

2) 大型集贸市场检测耗时长。由于不具备检测的技术手段,工商部门只能凭借经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食品检验、动物检疫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下一步检测。如检查注水肉,从取样到出检测报告需要7 d,其检验耗时较长。

2我国猪肉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2.1建立健全猪肉食品管理体制

政府应重新界定各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和权利,明确管理职责。对重复监管、无人监管的盲区进行清理。农业部应重点开展“抓源头”的管理工作,通过猪肉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在病害防治、兽药使用、规范养殖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安全供给。

2.2推进猪肉食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猪肉食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对猪肉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从生猪基地、控制用药、进厂检验到屠宰标序、分等级等都进行备案。采用EAN · UCC体系对猪肉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标识,方便相关产品进行监管。若发现问题,立即追溯到相关负责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罚。

2.3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肉类市场监管

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是实现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有效途径。见图5。

政府监管部门是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范围从猪肉食品生产端一直到销售终端的整个供应链。监管环节分为猪肉食品从养殖企业通过一级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到加工制造企业,再到二级物流企业的过程,政府采取信息自动监控、抽检、认证方式进行监管; 猪肉食品供应链的整个过程均受法律法规及标准制约,同时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也可以通过平台信息上报。监管方式为政府授权检测中心及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监管猪肉食品。相关部门负责对猪肉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企业的管理认证进行抽检。最终授予相应的管理认证和质检认证等。

企业监管环节由猪肉食品的生产( 采购) 、加工、 包装、仓储、运输等环节相应的企业负责,猪肉食品从生产( 采购) 环节到批发市场、超市的全过程中,每一环节所对应的企业需要进行信息自动监控和企业自检。监管方式为猪肉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各相关企业通过管理认证、质量认证、自检等方式实现对猪肉食品的监控。

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主要由检验中心和认证组织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于第三方对企业、猪肉食品的检验认证职能。监管范围从猪肉食品生产端到销售终端的整个供应链,包括养殖企业、一级物流企业、加工制造企业、二级物流企业、猪肉食品批发市场。

公众监管由消费者监督、媒体曝光、竞争者举报及网络舆情的方式组成。监管方式是以通过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获取企业和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已有的猪肉食品相关信息,并将所了解的猪肉食品真实信息反馈给信息平台,还可通过信息平台投诉、举报、索赔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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