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通用6篇)
篇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调往外省市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银行帐号。2.缴费(支付)截止日期填写社会保险实际缴到(支付到)月份。3.缴费人员减少或支付人员减少分别填报。4.缴费人员减少报送日期为每月25日以前。5.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6.转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社保机构名称三项可不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填报说明
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和享受支付待遇人员减少时分别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此表办理缴费、支付人员减少。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一、停止缴费(支付)原因:
1.转往他区11.参军
2.转往本区12.出国
3.转往外省市13.转外国籍
4.失业转街道14.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原因中断支付15.办理退休
6.工伤终止支付16.非带薪上学
7.判刑劳教17.死亡
8.转统筹外18.其他中断缴费
9.工伤(1-4级)减少(指养老、工伤继续缴费,失业停缴的参保人员)19.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10.工伤(5-10级)减少
二、清算:发生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或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需清算个人账户时在清算栏划“”,社保经(代)办机构据此打印清算单。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当参保人员停止某些险种的缴费时,在需停止缴费险种栏划“”。
四、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指发生工伤1至4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篇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常州市武进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个人编号 姓 名 单位类型: 变更时间 共 页 第 页
变更原因
注:1.本表由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时填报。2.变更原因包括:离、退休,工作调动,异地转移(含转移到已经国务院批 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出境定居,入伍,服刑,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死亡等等。3.填写“变更原因”时需附带解除合同证明书、调动介绍信、护照、死亡通 知书等证明材料。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社会保险机构,一份单位留存。
填报人:
制表日期: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
篇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关键词:协议管理,监管体系,医保医师管理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从职工到城乡居民, 全面医保在我省已经基本实现, 参保人数和基金拥有规模逐年增加, 2001年吉林省参保人数和基金拥有量分别是90 万人和2.5 亿元。到2013 年已达到1379 万人和99 亿元。其影响面覆盖百姓生活、医疗服务、经济活动等诸多方面,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是影响面最广大的制度。参保人员通过亲身经历、新闻宣传逐渐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对身体健康、医疗保障、退休后生活具有深远意义。基本医疗保险成为了百姓生活的保障、社会稳定的因素、社会关注的焦点。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全省各级经办机构, 在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时刻关注社会舆情, 心系百姓健康, 尽心尽职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权益无小事, 小事大办”的积极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正在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基本满足着1400 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需求。在和吉林省同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省份中, 吉林省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处于前位的。
一、当前医疗服务保障的舆情热点和矛盾
综合近些年的各方反映和参保人员投诉建议, 可概括为三个热点、四个矛盾、一个症结。
三个热点, 一是群众反映看病依然贵。治疗医疗费用高, 药品费用高, 多数反映“病没有看透, 钱没了”;二是参保人员反映大医院看病难, 住院难。大医院规模越来越大、分院越来越多、看病住院却越来越难, 中小医院技术诊疗水平低、诊断可信度低;三是社会反映医疗保险基金浪费大。大型医疗机构检查多、用药多、小病大治, 尤其是类似阑尾炎腹腔镜切除, 克雷氏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等夸张式治疗等过度医疗行为饱受卫生界内部诟病, 同时反映这些医疗服务行为多数由医疗保险基金买单, 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
四个矛盾是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不断提高医疗待遇需求的矛盾、医生追求收入和医疗保险管理的矛盾、定点医疗机构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有限性的矛盾、参保人员待遇实现和医生医疗供给的矛盾。
一个症结是医保基金浪费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受损同时存在。一方面医疗保险基金浪费, 体检住院、复查、住院、为提高报销待遇住院、住院后使用高增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定点零售药店划卡销售大米、豆油、保健品等商品;另一方面医疗供给不足,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受到损害。表现为部分医疗机构、科室拒绝或婉拒应该住院治疗的患者入院、或让参保人员自费住院、部分医疗费用自费等违规行为, 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 损害了参保人员利益和医保形象。
二、积极应对社会舆情, 把握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和遏制医保基金浪费工作主线
吉林省各级经办机构, 正面应对“看病贵、看病难、基金浪费大”三个社会舆情。捋顺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四方面矛盾, 以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和遏制医保基金浪费为工作主线。树立心系百姓健康的工作观念, 踏实做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 制度建设
在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初, 各级经办机构就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特点, 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 原有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模式明显滞后, 弊端初显, 已难以适应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为此, 我们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 结合全面深入推进市级统筹、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深入调研, 反复论证, 最终确立以构建吉林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为总纲, 以为基金管理、参保人员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为目的, 全面梳理、整合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措施, 制定全省统一实施的各项管理政策和制度, 并贯彻实施。
经过全省各级经办机构的多年努力, 吉林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形成了以协议管理为龙头, 以监管办法、考核办法、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依据, 以网络监控、指标评价为主导, 实地检查、实时监控为具体形式, 以法律、法规为后援的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覆盖了两定机构考核管理、两定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医保医师管理、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等范畴, 为两定机构考核、管理提供了管理标准, 为违规行为处理提供了处理原则, 建立违规行为防控机制, 为协议管理提供全面、有效、可持续、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二) 吉林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要点。
近年来, 我们先后制定并向全省印发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范本) 》。这些文件的出台, 从制度层面对全省医疗服务管理体系进行了整体规划。
1. 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的总纲, 为协议管理内容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吉林省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文件明确了经办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参保人员就医权利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需要承担的违规责任, 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另外又解决了各统筹地区间在违规行为认定不一、处理混乱的问题, 较好地统一了医疗服务监管秩序, 为全省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
2.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核心制度之一, 延伸了协议管理的脉络。《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划了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 其意义在于落实了国家深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中将监管延伸到管理医生个人的工作要求。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医保医师资格的申请备案、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 明确了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处理和奖惩激励措施。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写入了医疗服务协议条款, 我们采取医保医师培训上岗机制, 凡是上岗的医保医师都要经过经办机构或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医保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业;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与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内部管理机制, 将其深化到医院内部管理之中, 和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奖金分配挂钩, 提高了医务人员遵守医保医师管理规定的积极性;采取医保医师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医保医师量化管理, 上岗带分, 违规减分, 能进能出;建立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发布机制, 医保医师管理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每个季度向全省通报;坚持全省医保医师信息共享, 实行定期协调调度, 确保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设计、实施过程中的规范、完善和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3.两定机构考核制度。是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的支点。为两定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提供数字化、标准化的验收方法和标准。2013 年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统一在全省贯彻实施。我们规定, 所有类别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均要参加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医疗服务行为, 将服务协议中各项规定、服务行为进行量化、赋分, 年终考核为指标考核和基础管理考核, 医疗费用、服务量、增长率、费用构成比等27 项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季度考核可以和日常检查结合, 每季度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和季度保证金返还比例挂钩, 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结果和年度预留的保证金返还比例挂钩。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是下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定额管理额度、总额预付额度的主要参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减考核内容。
(三)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经办管理
全省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内容积极开展管理工作, 主要做法是突出协议和协议管理的法律地位, 以管控不合理医保支出、预防违规行为、保护参保人员正确就医权利为目的,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网络监控系统, 采取网络监控与实地监管相结合, 加大医疗服务管理力度, 按照违法、违规、违约三个层次, 结合监管办法、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处理违规行为, 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益。
1. 加大社保法三十一条的宣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法理上奠定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协议管理的法律基础。为此, 我们加大宣传, 要求各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要求, 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取得了积极效果。
2. 网络监控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手段。建立省市县三级监控机构, 全省三险合一、三层监控软件构架医疗服务网络实时监控系统, 扩大网络监控功能, 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控制, 根据制定的监管计划和网络监控疑点, 确定日常检查和考核的重点和方向, 为实地检查提供方向, 同时, 发挥网络监控与实地检查协作效用, 使违规查处问题查得准、查实快、效率高、震慑力强。我们通过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安装影像监控系统, 对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全程监管。通过影像监控、数据筛查和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工作形式, 延伸了监控工作的时间、空间, 增加了监管效能, 有力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 省直和长春市已在152 家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安装了影像监控系统。
3. 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和路径, 保护参保人员利益。一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存在的固有观念是借用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管理政策开展协议管理中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但卫生计生部门在医疗费用管控方面的政策很少, 部分政策制定出于自身需要仅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发展, 没有考虑或回避参保人员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我们总结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管理经验, 突破传统观念, 开展了医疗保险服务路径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标准化用语的规范工作, 在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门诊治疗、收治住院指征、用药治疗、出院标准的服务路径管理试点。根据对总额控制下开展医疗服务的要求, 指导定点医院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基础上, 以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作为医疗成本核算核心, 合理制定疾病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规范和路径, 规定住院天数、入院常规检查、治疗用药、辅助用药、预防用药、检查项目、出院带药的标准, 为医生提供可操作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规范, 将医生个体的医疗服务行为转化为定点医院整体成本核算行为, 提高了医生医疗活动的独立性和积极性, 使医生全身心投入为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工作中。
4. 违规行为分层次的处理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约定, 对违规行为涉及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个人, 按照违约、违规、违法三个层次处理违规行为。对违约行为按照服务协议及经办机构的规定处理, 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侵害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的违规行为, 要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涉及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 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按照协议和考核标准、医保医师管理标准处理违规行为。目前, 按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和《吉林省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对违规行为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处理措施;按照《吉林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考核办法》扣减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季度和年度考核分数, 需要扣减保证金的及时扣减季度和年度预留的保证金;按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 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按照医保医师考核制度扣减年度医保医师考核分数。超过6分的, 分别给予停止医疗服务3 个月、6 个月或一年的处理。
三、医疗服务管理的主要成效
通过加强协议管理工作, 我省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整肃了医疗保险服务环境、降低了基金运行风险, 维护了参保人员利益。
(一) 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意识明显加强
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 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管理、主动管理作用, 形成了精确管理、目标化管理的局面。医务人员自律性明显加强, 诚信服务意识和医保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充分认识到“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的法律义务, 更加重视社保法赋予的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权责。
(二)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明显控制
2012 年、2013 年全省医疗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幅分别为14.3%、11.1%,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增幅分别为16%、8.7%, 连续两年大幅度下降。每人次费用增长幅度降低。2013、2012 年我省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明显低于2010、2011年同期, 以近4 年定点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对比, 人均次均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从前两年的65%、43%, 下降到7%、9%, 目前2014 年每人次医疗费用的增长均处于合理、低速和可控的范围之内。
(三) 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经常出现的过度医疗、无指征入院、挂床、窜换购药等常见违规行为在发生过程中, 由于定点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作用, 即时得到终结, 避免了违规后果, 警醒教育了医保从业人员。事后监管目的明确, 指向性强, 取证准确, 极大提高了监管效益, 震慑了违法人员, 避免了基金浪费和流失。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在2014 年前三个季度通过事中遏止、事后追偿, 避免和挽回因医疗服务造成的基金损失合计约3000 万元, 处理违规的医保医师700 多人次, 暂停医疗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32 家。
(四) 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得到明显改善
篇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2011 年7 月1 日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没有用人单位而以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二、从2015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按桂劳社养险字〔2001〕35 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不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014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月支付被供养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继续按原标准计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但发放标准封定在2014 年12 月31 日止,今后不再作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三、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篇5: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全额垫付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须知
一、申报人群: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当年费用申报截止日期:次年1月20日
当年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日至30日
三、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未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本市医疗费用,可向医保中心申请手工报销:(1)因急诊未持卡
(2)计划生育手术
(3)企业欠费
(4)手工报销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补换社保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申报流程:
(一)材料准备
1、普通住院费用
(1)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4)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2、急诊留观费用
(1)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4)各类费用明细
(5)急诊留观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3、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4)各类费用明细
(5)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4、家庭病床费用
(1)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4)各类费用明细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5、易地住院医疗费用(1)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明细单
(3)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4)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院)单(6)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7)外出就医原因证明,加盖单位用章。(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不提供)
(二)报盘软件操作
1、软件下载
各参保单位、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申报时,需使用最新的医保数据采集软件。网址:http://yb.capinfo.com.cn
2、软件问题咨询:
若在软件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系统开发商服务热线96102寻求技术支持。
五、单据粘贴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为首页,加盖单位用章
(二)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各整理为一组,分别以各张收据为首页对应粘在一起。
(三)出院诊断证明、全额结账证明等。
(四)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
(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加盖单位章。
六、单据报送
每月1日至20日将单据及报盘文件交到医保中心130大厅,领取《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15个工作日后,(如遇特殊情况延长至30个工作日),凭回执单到130大厅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及结算支付明细表。
七、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社保所应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最新的医保报销软件、补丁,进行安装。
(二)每张票据应逐一录入。
(三)报盘文件应以系统默认名称保存于U盘中,不能自己修改文件名,否则数据无法上传。
(四)所有提交的《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及《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需加盖单位用章。
(五)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篇6: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缴费条件,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一)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二)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六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三)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一)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83号令)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参保人员全部缴费工资基数(含一次性补缴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没有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费期间又自愿停止缴费,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依照相关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一次性养老保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的规定,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六、参保人员没有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在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费期间又自愿停止缴费,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的规定,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问题,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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