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键词: 集中 环境 专项 实施方案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12篇)

篇1: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集中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的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专项行动为载体,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的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督导落实《某市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目标落实,确保我市完成2008年“节能减排任务”。

(二)大力整治“一厂(市污水处理厂)、三区(市东兴工业园区、吕桥化工园区、滕庄子企业家园)、三河(老石碑河、廖家洼河、新石碑河)”环境违法行为和超标排污企业。

(三)集中查处2005年以来被省市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2005年以来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已经开工生产的要限期验收。

(五)限期整治市区不达标锅炉,解决冬季市区“黑烟囱”问题。

(六)组织部门、镇、村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扼制向河道倾液、倾废的违法行为。

(七)开展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场的污染整治活动。

三、督查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就本地环境污染问题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是否督导环境违法排污企业落实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境内河道倾液、1倾废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监管责任;对移送、移交的环境违法案件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省“挂牌督办”的三家企业是否按期、按要求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

(四)奥运期间,33家停产治理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

(五)市区13家无除尘设施的锅炉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冬季取暖期是否能解决“黑烟囱”问题。

(六)群众反复举报的环境违法企业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

(七)重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督查措施

通过这次环保专项行动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一是奥运期间停产治理的企业进一步完善了治污设施,确保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重点化工企业治污设施配套齐全并确保正常运转;四是城市空气质量得到较大好转。

为实现以上目标,要大力度采取督查、督办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联合行动。成立某市“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健康顺利地开展。

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搞好专项行动执法活动;市发改局要结合专项行动,对2007年以来“备案”、“核准”工业建设项目进行工艺、规模和装置的核查,纠正批建不符的问题;市工商局要及时收缴依法停产治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进一步严格工商执照办理环评前置审批手续;市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市国土局要核查违法排污企业用地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市工业促进局要协助乡镇做好关停企业相关后续工作;市电力局要积极落实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停、断电通知,把停、断电措施做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觉履行职责内的环境监管任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市级“挂牌督办”。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实施“上限处罚”。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单位,群众多次越级上访而企业仍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超标排污费。二是实行某市级“挂牌督办”。将群众诉访特别强烈、污染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典型,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三是实行企业环境违法“银行限贷”。由环保部门每季度向某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落实“一票否决”,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实行银行限贷政策。

(三)部门、镇、村三级联动,严打河道倾液、倾废行为。市河道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批复的对直接向河道倾倒有毒有害液体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通知精神,成立专门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向河道倾倒有毒有害液体的犯罪行为;各镇要组织镇村“护河队”,要组织邻河村庄村民自发地封堵抓逮向河道倾液的不法分子,并落实奖励政策,要造就“严打”声势,有效扼制河道倾液、倾废行为。

(四)加大责任追究,依法严肃处理。对督查中发现辖区企业有违法行为,主管乡镇或部门不采取措施,甚至执意保护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查清责任予以追究;对于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案件,监察部门要介入调查,追究主管部门、乡镇、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违法企业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严重污染损失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要牵头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问题十分突出、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与此同时,也可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

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方法步骤

市环保局要把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逐一向企业和主管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抓好重点案件督办,限时解决问题;要按阶段、分步骤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确保健康有力地开展。专项行动结束后,经核查验收,对处理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责任,限期“重新补课”。具体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市政府召开全市环保大会,下发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20日)

集中两个半月的时间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9月1日到9月20日集中检查奥运期间关停的33家企业;9月20日到10月20日集中整治“三区”(黄骅镇东兴园区、吕桥镇石化园区、滕庄子企业家园)环境违法企业;10月20日到11月20日集中整治向老石碑河、寥家洼河、新石碑河河道排污的工业企业。在集中整治的三个阶段中,市环保局要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专题部署。

(三)核查验收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

各有关乡镇、重点环境违法企业,要按要求提交《2008年环境违法案件集中查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择机组织力量对各责任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附:

1、《某市2008年“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某市2008-2010年“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环境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表》

3、《某市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

4、《某市2008年下半年“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单位(群体)》

篇2: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制定的《蓟县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下营镇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时间要求

从9月6日至10月31日,集中近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危险化学品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以及危险化学品行业和领域特

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四、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镇政府成立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镇长张海峰任组长,徐爱国任副

组长,企办、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相关同志为成员。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企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初到9月中旬,镇企办要按照县安委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专班、确定打击重点,确定工作方案,全面安排和部署专项行动。

(二)集中打击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镇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组织企办、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查检查阶段:10月初至10月中旬,镇政府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全镇各部门和企业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有关部门根据各级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督促企业认真抓好整改。

(五)成果巩固阶段: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打不绝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2.抓住重点,严厉打击。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4.营造氛围,强化监督。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动员和引导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

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篇3: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重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O1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严厉打击农机行业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各级农机部门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农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和时间要求

(一)时间要求:从8月31日至1O月31曰,在全市集中深入开展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行驶(操作),拖拉机、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2、无证(含持有其它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拖拉机的驾驶人。

3、挂牌后擅自改装超标的拖拉机。

4、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正常参加检验,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不参加法定的交强险投保。

三、采取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要结合新一轮“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机手,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做到“墙上有标语,路中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结合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检验、驾驶人考试等农机业务,向广大农机手发放安全宣传手册、播放影像教育资料,举办安全知识讲座,使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贯彻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户和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普及,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氛围。

(二)加强联合执法,抓好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持续深入地开展拖拉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按照省农业厅、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

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上道路拖拉机路面安全监管,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工作措施,严肃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非法载人、超速超载、不按规定参加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行为,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成效。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农机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通过采取单位自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部门互查的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机部门要把这次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漳州经济跨越式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农机管理站长作为农机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进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面深入。严厉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

为专项行动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抓好农机安全

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的同时,必须抓住重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特别要重点查处上道路拖拉机重大安全隐患,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要坚持边打击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检查中未发现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加强交流。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逐级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农机管理总站将于10月上旬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应于10月2O日前将开展打击农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监理所。

联系人:游丽文电话:2O58954

篇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农机管字[2010]29号

各市农机局(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0〕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办确定近期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活动,强化监管,严查漏洞,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农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巩固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二、时间安排

从8月20日至10月31日,集中2个多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主要内容

此次查纠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和未经工商部门注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责任落实。各市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的重点工作来抓,与提高农机“三率”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

起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全面推进。一是要突出重点。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要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各市农机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交通和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三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引导,强化指导,不断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驾驶员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逐步从源头上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机制。要建立与兄弟省、市的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查处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遏止跨行政区域违规办理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现象。

(三)搞好督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成效。各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省农机办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整改治理不及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农机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确保专项行动家喻户晓。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农机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农机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机经营者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要重点加强对拖拉机车主、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注重发挥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农村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农民群众不搭乘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另外,各市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21号)要求,务必于每月底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办监督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各市活动开展情况,请于11月3日前报送省办监督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电子信箱:sdnjglc@163.com;liyanchenlyc@163.com。

篇5: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安委会、安监局:

根据县安委会([2011]09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开展好我镇集中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有力地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和持续稳定好转,镇政府、镇安委会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和组织此项工作,现就开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接县安委会文件后,镇安委会及时召开了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村、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县安委会文件精神,并针对我镇具体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和工作部署。

二、镇安委会以文件转发了县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村(所)企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和开展好此项工作。

三、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个工作和加强领导,镇成立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王德辉担任,副组长由镇安委会副主任、镇副科级干部许火林担任,成员由秀峰

派出所、白鹿国土所、白鹿工商分局、白鹿镇安监办负责人担任。

四、根据县安委打非文件精神,我镇自6月初开始至7月底,扎实开展了此项工作,主要从重点范围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化物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内容督查,经督查结果表明,我镇以上行业和领域未存在大的违法行为,基本符合安全规范。

五、存在问题:花岗石开采矿山主要是今年全部上锯后,还存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表现在大锯操作工和铲装工、电工等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普查表已报县局。有待市、县局统一组织参训取证。

总之,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后,更进一步规范了我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此项行动虽暂告一段落,但我们决不会放松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法治,将不定时、不定点进行常规化督查,随时掌握安全动态,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篇6: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

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江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发„2010‟135号)和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建通„2010‟163号)精神,为着力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建设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结合实际,从9月1日起对全县建筑施工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吴文胜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招投标办、建筑设计室、施工站、质监站、监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这次专项行动,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非”工作宣传氛围,确保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县建筑施工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我局组织人员深入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开展宣传,使“打非”专项行动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迅速予以核 1

实查处。

三、职责明确,严格落实责任

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行业和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盘工作,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局质监站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同时,为确保此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不流于形式,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措施具体,工作成效明显

确保这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及时制定了《从江县建设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和工作措施,明确了七个方面打击重点: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而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而从事建筑施工特种活动的行为;四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五是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务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行为;六

是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行为;七是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我县存在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工程有35个,其中有:由县鸿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从江县南下大道拆迁安置楼”、“从江县鸿鑫逸园2#楼”工程;由县荣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从江县江东民族风情商住街7#楼”、“从江县江东民族风情江滨路1#、2#、3#、4#、5#楼”工程;由从江县信用联社建设的“停洞信用社综合楼”工程;由从江县教育局建设的“从江县高增乡美德小学教学楼”、“从江县停洞镇归奶小学教学楼”工程;由从江县刚边乡人民政府建设的“从江县刚边乡人民政府服务培训中心”工程;由从江县往洞乡人民政府建设的“往洞乡行政办公大楼”工程;由从江县高增乡人民政府建设的“高增乡行政中心办公楼”工程;由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建设的全县21个“文化站办公楼”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相关意外伤害保险、未进行有效围护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对非法违法工程下达了停工通知书8份,对存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10份,对部分安全隐患较低能及时整改的工程下发整改通知书17份。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我县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中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仍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重视,违反建设项目安全施工“三同时”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联合执法的力度有待加强。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落实责任,克服疲劳和厌战情绪,坚持打好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持久战”,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一处,坚决查处打击一处。

3、用好法律上的处罚依据,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4、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非法违法行为的现象。

5、大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断壮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使之为推进全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骨干力量。

篇7: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

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伊吾县安委会关于印发伊吾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安委字„2011‟13号)文件精神,为着力解决当前水利建筑施工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水利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结合实际,对全县水利建筑施工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及时成立了以霍太星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项目办、设计室、质监站、监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这次专项行动,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非”工作宣传氛围,确保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县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我局组织人员深入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开展宣传,使“打非”专项行动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水利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水利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迅速予以核实查处。

三、职责明确,严格落实责任 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专人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建筑施工行业和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盘工作,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质监站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同时,为确保此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不流于形式,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措施具体,工作成效明显

确保这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及时制定了《伊吾县水利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和工作措施,明确了七个方面打击重点: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而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而从事建筑施工特种活动的行为;四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五是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务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行为;六是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行为;七是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我县没有存在水利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工程。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我县水利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中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仍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重视,违反建设项目安全施工“三同时”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联合执法的力度有待加强。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落实责任,克服疲劳和厌战情绪,坚持打好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持久战”,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一处,坚决查处打击一处。

3、用好法律上的处罚依据,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4、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非法违法行为的现象。

5、大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断壮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使之为推进全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骨干力量。

篇8: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3]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公安局决定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30日,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

(二)重点道路。全市范围内交通流量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201、324、325省道,311国道等干线国省道和重点旅游线路

(三)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卧铺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及其驾驶人,大中型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挂靠营运”车辆。

三、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整治期间,交警大队要持续不断地对上述4种重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力度。公安局要通过警力下沉、区域联勤联动、交叉巡逻等措施,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形成全省联动、路网联动的整治态势。

整治期间,市公安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月组织4次全市集中统一行动,时间和整治重点分别为:

(一)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1日的9时至次日9时。

(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9日的15时至24时。非专用校车超员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整治。

(三)货车超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18日的10时至20时。

(四)疲劳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每月25日的12时至15时,21时至次日2时。

四、工作措施

(一)严肃整治超速违法行为

1、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测速设备,严查超速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2、要从严查处大型客车超速违法行为,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应超过100公里。

3要通过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网上巡查,及时发布监控拍摄的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接受处罚,提高处

罚的及时性。

4、组织对限速标志全面进行排查,凡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路段,必须设臵明显的限速和提醒标志。

(二)严肃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要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逢车必查。尤其要重点开展好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在认真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集中整治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2、要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

3、要依法从严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对超员人员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卸客转运,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

4、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02条之规定,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停业整顿。

(三)严肃整治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1、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超宽超长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货车,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凡超限运输的,一律交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凡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标准的,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12分的,要依法扣留驾驶证。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2、要严格货车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信部门处理。

(四)严肃整治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1、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站点,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询问驾驶人驾驶时间,提醒驾驶人按时休息。

2、要重点加强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要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

3、对高速公路距离主线站300公里以上的路段,要报政府同意设立执勤点,引导客运车辆进入指定服务区落地休息。

4、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客运班线进行一次排查梳理,凌晨2时前无法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要调整发车时间或客运班线;超过1000公里的超长途班线,要严格控制,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

(五)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整治

1、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的,第一次违法要严格处罚,第二次违法要通知客运企业办培训班,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2、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客运驾驶人、车主或企业依法处罚。

3、要进一步摸清旅游客车数量、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配备情况,加强对旅游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4、要督促客运企业完善制度,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欢迎乘客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

5、要大力表彰一批文明安全驾驶人,促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提升、待遇提高,维护客运驾驶人权益,同时对道德水平不高、驾驶习惯不好的驾驶人要列入重点严格教育、严格监管,不能放任,以防酿成严重后果;对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将其缉拿归案,依法严惩。

(六)严格落实客货运企业黑名单制度

交警大队货运企业黑名单标准,收集整理客车、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交通违法信息,每月确定一批客货运企业

黑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督促客货运企业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力度。

篇9: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依规用地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市府办3号)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2010土地例行督察和卫片矿产执法检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依规用地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高品质中等城市总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查处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为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标本兼治相结合,打一场依法依规用地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攻坚战,切实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努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

遵照《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既处理事儿又处理人”的要求,重点查处2010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反弹的、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以及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严格执行土地管

理长效机制,不断强化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决遏制土地违

法违规行为,保护耕地资源,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

坚实的土地保障。

三、时间安排

从年1月中上旬开始,到年3月中下旬结束。分三个阶

段进行:

(一)分类梳理阶段(1月中上旬)。对2010土地

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反弹的、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以

及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重点清

查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

置土地等问题,并逐件逐宗制定出具体的整改落实方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1月下旬—3月中旬)。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对分类梳理出的所有问题进行彻

底整改,坚决做到“七项落实到位”,即罚款落实到位、没

收落实到位、拆除落实到位、复耕落实到位、处分落实到位、移送落实到位、申请强制执行到位。

(三)督导验收阶段(3月中下旬前)。由市政府办公室

牵头,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督导组,分片对

各乡镇(办)土地清查整改工作进行督导验收,验收结果形

成工作汇报报市政府。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局:一是对2010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整改工作中出现反弹的、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以及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清查摸底,分类梳理,对必须拆除的违法占地,逐块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限期拆除。二是对我市新民居建设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农工委进行整改。

(二)乡镇(办):是本辖区土地管理清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党政同责,党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该停建的停建,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抓紧组织复耕。特别是对分解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占地,要立即明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予以拆除。

(三)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占地建筑的清查摸底,对不符合规划的违章建筑由市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对符合规划没有手续的,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整改。

(四)市住建局:负责清理查处所有开工项目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社区和开发商私自联建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五)电力、供水、供气部门:对这次清查整改专项行动中所有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要采取断电、停水、停气等措

施,限期整改。

(六)市公安局:对阻碍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从严处置,及时立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市检察院:及时依法受理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

(八)市法院:及时依法受理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

(九)市监察局:及时依法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信访局:认真做好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过程中来访群众的接待和稳控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办)和部门。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搞好协调配合,保证清查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严峻形势,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开展好此次土地整治专项行动,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

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来断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的氛围。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局面转变,共同实现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全市形成“人人爱土地、家家护土地、村村保土地、乡乡治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完善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违法占地整治共同责任机制。一是实行公安、国土联合执法,设立公安、国土110有奖举报电话;推行国土、监察、规划、建设、财税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办案制度。二是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市、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在街道、村设立土地违法案件信息员、协管员,对辖区实行全封闭、全覆盖的巡查。巡查责任落实到人,巡查区域明确到具体街道、村庄、地块,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三是加强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配强执法队伍,前移执法关口,发挥好前沿阵地作用。

(四)加强规划控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土地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土地规划在治理违法占地中的作用的,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规划相衔

接、相协调。特别是借深度整改契机,要在2011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土地规范管理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篇10: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本市建筑施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本市建筑施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市建筑施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2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7月,在全市建设交通领域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策划、细致排查、重拳出击,结合本市开展的建筑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本市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和人员,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解决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强化执法,全面落实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本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房屋拆除工程未取得,无资质承揽拆除工程的。

(五)公路工程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建设交通委决定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建设交通副主任蒋曙杰任组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四、时间步骤

建设领域此次“打非”专项行动由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建设交通委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中旬)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建设领域的实际,抓紧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动员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打非”专项行动,并在5月中旬将“打非”专项行动方案报送建设系统“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结合落实市府〔2011〕1号文件在全面整治建筑市场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梳理其中屡教不改、隐患突出、公然违抗的单位和人员,形成打击与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宣传氛围。并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委〔2010〕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打非”专项行动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安委会督察组、市整治办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1、对建设参建各方暴露出的问题开展市场行为跟踪、抽查、复查。

2、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点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集中打击阶段统计数据及“打非”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材料报送建设系统“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建设系统“打非”专项行动责任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措施到位、强力推进、严厉打击,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厉打击,注重实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本市建筑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全程部署、全面排查、全面整治。要按照“问题管理、问题治理”理念,前端查处、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实施重点治理和严厉打击,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务必要重拳出击,坚决严惩。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吊销其资质;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监督,严处事故

各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强化“打非”工作的责任,对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查处事故,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篇11: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9-20 颁布/实施时间:2010-9-19 文件类别:建筑业类文件 浏览次数:1 来源:建筑业管理处

各县(市)、区建设局:

按照福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我委定于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30日,在各县(市)、区建设局检查的基础上,组成督查组赴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

听取各县(市)、区建设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在建项目汇总资料,随机抽取3-5个项目内业资料,查看1-2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市直管项目,各房建组检查2-3个项目,市政组4-6个项目。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批复、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6、施工企业项目部指挥不了施工班组,施工现场管理严重失控的。

7、对施工、监理单位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的,以及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

三、工作要求

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督查组即时反馈被督查考核单位,对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由督查组负责签发整改或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案查处。

四、督查组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4个组,由市建委系统党委魏学友副书记带领相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组成,其中房建3个组,市政1个组。

房建一组长:陈金敏(建筑业处),检查人员:许信证(建筑业处)、赵若峰(安全站),艾零件、徐凌(建筑质量监督站),负责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鼓楼区;

房建二组长:潘依新(安全站),检查人员:林承武(安全站),陈锋、游志蔚(建筑质量监督站)、招标办1人、负责连江县、罗源县、马尾区、晋安区

房建三组长:邱杰(建筑质量监督站),检查人员:刘新建(安全站),齐敬、张建琦(建筑质量监督站)、招标办1人负责长乐市、福清市、仓山区、台江区;

市政组长:施伯超(市政质量监督站),检查人员:陈烨(安全站),城建处1人、市政质量监督站2人,负责全市市政工程。

督查工用车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督查时间和项目另行通知。

篇12: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15日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省(区、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5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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