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共6篇)
篇1: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
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类服务组织蓬勃兴起,服务领域覆盖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多个产业,涌现出全程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于更好地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服务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对普通农户带动力不强等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随着农业劳动力减少、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导向。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说,《意见》出台,既体现了中央的要求,又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明显提高,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打造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机制高效、体系完整的农业农村新业态。
《意见》强调要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打造成战略性产业,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供基础支撑,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意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重点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等7个服务领域,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二是大力培育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同时,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服务组织积极提供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将其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
问:《意见》为什么强调服务带动普通农户?
答: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有的零散地块只适于家庭耕作。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农情,具有持久生命力,仍是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普通农户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的问题日渐突出,普通农户在采用新技术新机具、对接市场等方面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尽快提升小农竞争力,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更好地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通过发展农?I生产性服务业,让普通农户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需求,选择服务组织提供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既能满足农户参与生产、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又能将一家一户小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有助于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小农发展与农业发展齐头并进。
问:现阶段为什么要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
答: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管理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和农民的重要形式,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现阶段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问题。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兼业化特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让农户借由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经营方式粗放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探索了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在满足尚未离开土地、劳动能力不高的老龄化农民继续从事家庭经营愿望的同时,使他们分享到规模经营的便利和收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规模化的统一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选用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增收的多重效益。
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推广应用深松整地、统防统治、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绿色高效技术的能力强,可以有效帮助和带动缺乏相应装备和技术的普通农户,助力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农业共营制”等农业生产托管形式,采取政策扶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措施,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问:请问如何确保《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举措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答:三部委已经正式印发《意见》,接下来关键是把抓《意见》落实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意见》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
一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带动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举措,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要明确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汇集各类农业重要基础性信息系统,为农户和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生产状况、市场供求走势、资源环境变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服务组织资信等信息服务。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共用共享农村各类经营网点资源,就近为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三是引导服务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强服务过程监督管理,引导服务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建立农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农业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大力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真正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篇2: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1年03月30日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农村需求,拉动农机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真正使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为详细了解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近年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2004-2010年共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54.7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108万台套,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取得了提升产业、助民增收、利农利工的一举多得的好效果。
一是提高了农业装备水平,改善了农机装备结构。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9.2亿千瓦,比政策实施前的2003年增长52.3%。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增长迅速,农机装备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384万台,是2003年的3.95倍,年均增长21.7%;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分别达到33万台、13万台,分别是2003年的5.55倍、31.7倍,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7.7%和63.8%。
二是提升了农机作业水平,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十一五”期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年均增幅超过3个百分点,而2003年以前只有0.5个百分点左右,2010年已达到52%,这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由人畜力作业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综合机械化水平7年的增幅相当于政策实施前30年的增幅。小麦基本实现了生产全过程机械化。重点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取得重大突破,水稻机械种植水平从2005年的7.1%提高到今年的20%以上,水稻机收水平从33.5%提高到60%以上,玉米机收水平从4%提高到25%。农机农艺进一步融合,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产栽培、保护性耕作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得以大面积推广。
三是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机补贴推动下,农业机械得以广泛应用,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农业节本增产。机械化收获小麦可减少损失3%左右,仅此一项全国年减少小麦遗洒损失50亿斤以上。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深松整地,增产幅度达到10%-15%;水稻机插秧能使亩增产100斤以上。
四是拉动了农村需求,促进了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带动了农机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国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企业产值年均增长超过20%,产销率达98%以上,农机市场产销两旺。农机销售、作业、维修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组织蓬勃发展,2010年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总数预计超过2万个,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达3700亿元。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今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在实施中应突出七个注重:一要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二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三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四要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五要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六要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七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哪些完善和强化措施?
答: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1年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强化措施:一是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为确保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同时,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二是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强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公示,防止出现内部操作、优亲厚友现象。三是省级财政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四是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下放资金结算级次,强化地方责任;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使更多农民受益。五是强化监管。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加强部门间协作和监督,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处罚。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是多少?补贴资金如何分配?
答: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75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去年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合理分配补贴资金,财政部、农业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确定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资金规模。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采用因素法或公式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重点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
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有哪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什么调整?
答: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今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对补贴范围内的180个品目机具进行适当微调。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扩大抗旱节水设备补贴范围”要求,适应各地抗旱保春耕农业生产需要,将水井钻机、风力扬水机、抗旱机泵等抗旱节水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将近年来农民申购数量较少的药浴机、花生烘干机、理麻机从全国统一补贴范围中剔除,补贴机具品目总数保持稳定不变。二是根据各地特色农业发展需要,将地方自选增加的机具品目数量由20个增加到30个。
问:补贴机具如何确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兵团、农垦)确定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域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域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问: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如何确定?
答: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问: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我们在设计农机补贴管理制度之初就着力防止套取补贴资金、防止倒卖机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执行中不断建立完善机制、严格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农业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基层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机工业行业指导,鼓励农机企业开发农业生产需要、农民欢迎的产品,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省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及时与企业结算补贴款,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组织好政策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严格遵守规定,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工作机制。
三是坚持阳光操作。重点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部、省、市县都要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挂图、明白纸、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全部公开,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让社会各界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方法和要求,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软件,公开信息,阳光操作。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着重加强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受益公示、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关键环节监管。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制定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例如,2010年农业部派出20个督导组对全国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对6000户购机农民进行了电话抽查。公布补贴投诉电话,认真核查处理群众举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的30%的比例、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核查,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五是严查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
问:如何发挥补贴政策宏观调控作用?
答:一是合理确定补贴种类范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补贴范围,明确补贴重点,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二是利用因素法科学分配补贴资金,促进主产区、优势产区农机化发展。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三是注重扶优扶强,促进农机产品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补贴的产品必须是经试验鉴定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四是鼓励更新报废老旧机具,促进农机节能降耗。优先补贴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
问: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些什么具体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农业部、财政部多次强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纪律,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纪律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绝不能做违法违纪的事,并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四是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1]1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要求,各级财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作用?
答: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在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农业部于2009年组织开发了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2010年起在全国推广应用。系统运行1年多来,实现了申请购机、签订协议、审核供货、资金结算、数据统计、信息查询等工作的电子化、快捷化,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纳起来,该系统主要有四大功能:一是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实现网上申请、审核、结算过程的规范化,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补贴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二是方便查询,强化监督。实现购机补贴档案的电子信息管理,及时方便查询农民申请、协议签订、审核审批、机具购置、结算进度等信息,便于抽查监督。三是统计汇总,掌握进
篇3: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近年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增加,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2004-2010年共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54.7亿元, 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 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108万台套, 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 取得了提升产业、助民增收、利农利工的一举多得的好效果。
一是提高了农业装备水平, 改善了农机装备结构。2010年, 全国农机总动力达9.2亿千瓦, 比政策实施前的2003年增长52.3%。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增长迅速, 农机装备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 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384万台, 是2003年的3.95倍, 年均增长21.7%;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分别达到33万台、13万台, 分别是2003年的5.55倍、31.7倍, 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7.7%和63.8%。
二是提升了农机作业水平, 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十一五”期间, 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年均增幅超过3个百分点, 而2003年以前只有0.5个百分点左右, 2010年已达到52%, 这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由人畜力作业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综合机械化水平7年的增幅相当于政策实施前30年的增幅。小麦基本实现了生产全过程机械化。重点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取得重大突破, 水稻机械种植水平从2005年的7.1%提高到今年的20%以上, 水稻机收水平从33.5%提高到60%以上, 玉米机收水平从4%提高到25%。农机农艺进一步融合, 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产栽培、保护性耕作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得以大面积推广。
三是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 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机补贴推动下, 农业机械得以广泛应用, 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 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实现农业节本增产。机械化收获小麦可减少损失3%左右, 仅此一项全国年减少小麦遗洒损失50亿斤以上。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深松整地, 增产幅度达到10%-15%;水稻机插秧能使亩增产100斤以上。
四是拉动了农村需求, 促进了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 带动了农机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 全国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企业产值年均增长超过20%, 产销率达98%以上, 农机市场产销两旺。农机销售、作业、维修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农机服务组织蓬勃发展, 2010年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总数预计超过2万个, 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达3700亿元。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今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在实施中应突出七个注重:一要注重因地制宜, 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二要注重突出重点, 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三要注重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四要注重扶优扶强,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 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五要注重阳光操作, 加强监管, 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六要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七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 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哪些完善和强化措施?
答: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创新, 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 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2011年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强化措施:一是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为确保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 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 交申请购机农民。同时,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减少购机环节, 实现供需对接。二是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强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公示, 防止出现内部操作、优亲厚友现象。三是省级财政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四是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 下放资金结算级次, 强化地方责任;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使更多农民受益。五是强化监管。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部门间协作和监督, 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 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处罚。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是多少?补贴资金如何分配?
答: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75亿元, 比上年增加20亿元, 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场) 。为支持春耕备耕, 财政部已于去年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合理分配补贴资金, 财政部、农业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 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科学确定各省 (区、市、兵团、农垦) 资金规模。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采用因素法或公式法, 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 (场) 投入规模。补贴资金重点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有哪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什么调整?
答: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 各地还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今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对补贴范围内的180个品目机具进行适当微调。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扩大抗旱节水设备补贴范围”要求, 适应各地抗旱保春耕农业生产需要, 将水井钻机、风力扬水机、抗旱机泵等抗旱节水机械纳入补贴范围, 同时将近年来农民申购数量较少的药浴机、花生烘干机、理麻机从全国统一补贴范围中剔除, 补贴机具品目总数保持稳定不变。二是根据各地特色农业发展需要, 将地方自选增加的机具品目数量由20个增加到30个。
问:补贴机具如何确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 (区、市、兵团、农垦)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本省 (区、市、兵团、农垦) 确定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 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域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全部纳入补贴目录, 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域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 (区、市、兵团、农垦) 自行确定,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问: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如何确定?
答: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 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 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 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问: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我们在设计农机补贴管理制度之初就着力防止套取补贴资金、防止倒卖机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执行中不断建立完善机制、严格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农业部密切配合, 认真做好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别是注重发挥基层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机工业行业指导, 鼓励农机企业开发农业生产需要、农民欢迎的产品, 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省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及时与企业结算补贴款, 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加强领导, 组织好政策实施工作, 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规范管理, 阳光操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 严格遵守规定, 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工作机制。
三是坚持阳光操作。重点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部、省、市县都要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以及挂图、明白纸、公告栏等形式, 及时全部公开, 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 让社会各界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方法和要求, 提高政策透明度, 接受社会监督。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软件, 公开信息, 阳光操作。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着重加强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受益公示、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关键环节监管。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制定政策监督检查方案, 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例如, 2010年农业部派20个督导组对全国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 对6000户购机农民进行了电话抽查。公布补贴投诉电话, 认真核查处理群众举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的30%的比例、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核查, 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五是严查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问题, 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 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 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 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 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同时,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
问:如何发挥补贴政策宏观调控作用?
答:一是合理确定补贴种类范围,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 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明确年度补贴重点,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二是利用因素法科学分配补贴资金, 促进主产区、优势产区农机化发展。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三是注重扶优扶强, 促进农机产品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 补贴的产品必须是经试验鉴定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四是鼓励更新报废老旧机具, 促进农机节能降耗。优先补贴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
问: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些什么具体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 农业部、财政部多次强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 阳光操作, 严格纪律,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纪律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绝不能做违法违纪的事, 并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 决不能违规收费, 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四是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办机[2011]3号) 要求, 各级财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 落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 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作用?
篇4: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为促进油料生产尽快恢复发展,对油料良种推广补贴有何财政扶持政策?
答:国家将进一步扩大油料良种推广补贴规模和作物范围。其中:
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大豆虽然统计在粮食里,但实际用途与油菜等油料作物一致,是我国重要的油料作物。大豆良种补贴项目实施五年来,项目区平均亩产达到了175公斤左右,大豆含油率也明显提高。为促进我国大豆稳定发展,2008年大豆良种补贴规模拟由目前的1000万亩扩大到4000万亩。继续补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高油大豆。
新增油菜良种推广补贴。油菜是我国重要油料作物,折油产量约占国产油料折油产量的一半左右,居各作物之首。为鼓励长江流域利用冬闲田扩大油菜面积,提高品质和产量,从2007年开始,实施油菜良种补贴,补贴区域为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包括四川、贵州、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江苏、浙江),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问:对我国油料生产大县有何鼓励政策?
答: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从明年开始,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与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统筹研究。具体的补贴政策将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问:促进油料生产恢复发展,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此有何扶持措施?
答:“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扩大油料生产基地建设资金规模,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区、长江流域油菜产区建设一批生产基地,重点改善良种繁育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高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问:是否考虑将油料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范畴?
答:国家逐步将油料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主要是为了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油料的积极性。
问:未来几年,将如何引导促进油料产业化经营?
篇5: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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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7-05-20 15:32:0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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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个人不断增长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支付需要通过银行办理,如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汽车贷款,购买基金、证券、保险产品等,个人支付结算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再加上许多居民个人仍然习惯于现金支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接受程度不高等原因,个人支付结算需求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近期,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银行网点和柜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排队现象,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这一矛盾的解决。
二是让老百姓充分享受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我国支付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已在全国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已在部分省市运行并将在全国推广,中国银联银行卡支付系统运行良好,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速。支付系统的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支付的效率,为了使老百姓享受到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通知》对充分发挥支付系统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结算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只有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促服务才有利于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的提高。《通知》强调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付结算的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围绕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提升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明确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从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二是大力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的使用,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是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四是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拓展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五是合理配置网点柜台资源,优化劳动组合,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六是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七是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3、问:《通知》中的哪些规定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现象?
答:《通知》中的多项措施,如个人需要通过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时,银行可凭客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付款凭证上的签章将其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个人无须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即可方便地办理各类结算;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业务,减少现金使用和“现金搬家”现象;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分流利用银行卡办理的柜面取款交易;增加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改善居家服务等都有利于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都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等候现象。
4、问:为什么要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答:目前居民个人的银行活期存款有两种存储形式,一种是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另一种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都按活期存款计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了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以外,还可以办理汇款、票据、银行卡等转账收付业务。因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涵盖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个人通过储蓄账户办理各类转账结算,《通知》简化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手续,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个人再办理其他手续。同时,《通知》还扩大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转账收入功能,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5、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6、问:如何理解《通知》中所说的“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7、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应于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具有简单、快捷、方便、时尚的特点,现在已经成为了个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应范围广泛。比如目前居民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其支付方式大多是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本票对于这类交易支付尤其合适,只需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即可完成。目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本票就较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本票业务量达到249.6万笔,金额23358亿元,占全国总笔数的44.2%,总金额的44.3%,银行本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得到了普遍使用。由此可见,就全国范围看,银行本票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可利用空间。再比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使用个人支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付款领域的优势。
8、问:《通知》中提到信用卡可跨行还款,具体如何实现?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银行对信用卡跨行还款难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大多采取先从借记卡发卡行提取现金,再到贷记卡发卡行存入现金的做法,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均带来不便。为此,《通知》规定: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行对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9、问:如何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为跨行支付服务提供便利?
答: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批量、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应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作用。一是要积极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二是优化部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即可办理,无需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签定协议;定期贷记、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改变原来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由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签定三方协议的方式。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10、问:为什么要提高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的上限?
答: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借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提现额不得超过5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支付的活跃,5000元已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现金支付的需要。《通知》将借记卡通过ATM取款的交易上限由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商业银行可以在此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考虑到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不同于借记卡兼具电子存折的作用,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作调整,仍维持贷记卡2000元、准贷记卡5000元不变。(完)
篇6: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cn 2008年06月23日保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
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到了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和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的精神,其中一项重点和难点是低收入人口的保障问题。
中国保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提出保险业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农村服务网点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了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保监会在2007年5月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在总结国内农村人身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与中国国情相同或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达成了“在中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的共识,形成了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制度设计的大致思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得充分、全面的决策信息,保监会一方面积极研究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另一方面组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该《通知》,在9 个中西部省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
2、通过您刚才提到的问卷调查,监管部门得到了什么结论和启示?
这次问卷调查选取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上万个家庭成员中没有公务员,也没有金融企业职工的农村家庭,通过保险营销员进行了调查,为《通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是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外出务工从事高风险行业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调查来看,中西部农村80%的家庭以3到5人的小型核心家庭为主,其中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四口之家占36.8%。47.8%的家庭主要以耕种责任田为生,25.2%的家庭主要依靠富裕劳动力外出务工。81%的家庭2007年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的占到了69%。
二是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尽管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中西部农村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29.8%。而且收入越低购买保险的比例越低。由于营销员可能倾向找自己的客户填写问卷,所以实际购买过保险的比例可能还要低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原因,55.2%的农民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还有将近12%的人因为保险的服务差。
三是中西部农村对小额人身保险有很强的需求。从调查来看,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其次是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各自略超过20%。面对这些风险,农村家庭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紧接着是储蓄。他们希望每年缴纳50到100元的保费,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几万块钱的保障。
这次调查,结合我国今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今年年初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保险赔付很少。这并不是因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大,而是购买保险的人很少。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这几次大的自然灾害之后,我经常思考的就是,如果我们能通过小额保险计划,使每个农村家庭都拥有一份意外险保单,农村家庭就不会被灾害轻易从经济上冲垮,就能稳定农村的每一个社会细胞。这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这种认识推动我们坚定地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
3、农村小额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配合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我们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
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4、农村小额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5、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具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富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在小额保险试点中如何监管,以维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
这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监管部门始终把保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监会已有的监管要求外,《通知》还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试点的保险公司一是总部对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二是在试点县(区)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试点分支机构有积极性。我们希望,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市场开展业务,必须重承诺、讲信用,坚持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避免误导行为。同时要格外重视依法合规,完善内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既要有一种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要梯度开发,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发展初期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做实做真。
再次,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通知》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不仅将小额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使农民又买不起。此外,《通知》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7、小额人身保险在可持续发展上,有何考虑和具体计划?
昙花一现的运动式发展只会挫伤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农村小额保险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比如,不提供昂贵的宣传资料、不为增加业绩盲目提供奖励竞赛等等,通过各种途径降低业务推广费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8、小额保险的试点地区包括含四川、甘肃、青海三个地震灾区,农村小额保险对于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什么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四川、甘肃、青海三地的试点,对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四川等灾区的重建方案,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考虑为受灾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如果说,小额信贷可以帮助灾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积累财富、摆脱贫困,那么,小额保险则能够保护低收入人口积累起来的财富免遭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的冲击而重新陷入困境。
实践证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彼此之间互相需要,小额信贷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随着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四川、甘肃、青海
等灾区的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功能的认识将逐步深入。希望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有效衔接,能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携手共同为灾区广大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9、保监会下一步是否会考虑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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