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 试行 交通事故 办法 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

篇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第二十三条 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篇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

(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 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 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 5 — 第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

(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6 —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

— 7 — 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置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

(一)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 8 —

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设备资质、进行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具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费用。应当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在依法向政府有— 10 —

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立即逐级报告集团公司,并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故等级,集团公司组织(委托)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用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电企业属高风险行业,岗位众多,管理复杂,目前发电企业主要开展的是安全性评价,评价的重点放在对设备的运行参数、状态参数等信息量的分析判断上,在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成效显著,但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力度不够。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1],借鉴国内外优秀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根据华电集团岗位及其作业特点和多年来生产实践和安全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提炼,从岗位的角度,以班组为核心,岗位为基础,结合火电生产实际,面向火电生产主要岗位,进行岗位风险评估研究。

岗位风险评估是以岗位为对象,以整体预控最佳效果为目标,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岗位作业存在和潜在的可变风险(随人员变动而变动的风险,由人与管理等因素造成的岗位风险)和固有风险(不随人员变动而存在的风险,包括设备、环境、固有工艺流程等因素造成的岗位风险)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预控措施进行风险管理,达到“一切意外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控制”的目标。

2 岗位及其作业规划

通过对发电企业部门岗位设置规律和岗位作业内容的总结,其生产岗位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对安全生产产生直接或有重大影响的岗位。

(2)侧重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岗位;

(3)按照具有专业共同性的作业来选择岗位。

通过华电集团公司的调研和收集资料,以其火电为例,将生产岗位划分为燃料运行与检修、化学运行与检修、锅炉运行与检修、汽轮机运行与检修、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特殊工种[2]。不同的企业,岗位作业内容也存在不同,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划分岗位。

3 岗位风险评估

3.1 开展危害辨识活动,进行岗位特色安全教育

岗位危害辨识可结合岗位事故案例,借鉴KYT的形式开展风险预知训练活动,以班组为核心,岗位为基础进行。全班组一起开展这种群众性的“自我管理”活动,找出作业场所潜在的危险,讨论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依靠团队力量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危险。通过岗位危害辨识活动,发动作业人员重新认识作业现场、再造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可提高作业人员自主管理意识和能力,挖隐患,抓“未遂”,使作业人员主动明确自己的作业程序和控制措施,遵守操作规程,转变“要我安全”的错误思想,以利于创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要大家安全”的文化氛围,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实现安全本质化。

3.2 岗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集团公司火电生产岗位划分,参照安全风险评估理论,引入人因素的评价项目,并把危险点预控结合进来,将岗位风险分为可变风险和固有风险,可变风险针对作业人员和作业管理人员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分成管理人员指标和作业人员指标,都含4类指标:人员基本素质、人员安全生理、人员安全心理、安全管理,其中每类指标下面又有多个评估项目,例如人员基本素质包括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岗位技能等级等。参照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标准、事故致因理论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理论、作业危险点分析与控制等各方面知识,固有风险指标含6类:生产设备、安全防护、作业机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环境、防火防爆、岗位作业,每类指标又分多个评估项目。

(2)指标权重的确定

层次分析法在对整个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分析之后,能形成指标概念明确、直观的评价模型,对其可进行定量的计算,并且可以进行自我检验。鉴于此,选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指标权重。

3.3 岗位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

岗位风险评估不同于以往的安全性评价和人员安全性评价,它兼顾了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分析电力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各种评价方法的优劣,系统采用量表测量、安全检查表和MES相结合的方法,对岗位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1)量表测评

可变风险指标体系中涉及到对人的精神状态、反应速度、记忆力等方面的评估,这些多属心理测评范畴。为提高评估的客观性,选取几个心理学上较为成熟的量表,包括精神状态量表、事件反应测量、气质类型测量、舒尔特方格测试、记忆力测试等,在评价开始初期由作业人员在专业评估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填写,评估人员再根据该测评结果并结合作业人员岗位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评价。

(2)安全检查表

检查表是改良过的检查表法,将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时评价人员根据现实情况选取相应评价项目分值,便可得到总的风险值。检查表打分法操作简单,降低了对评价人员专业性的要求,且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

(3)MES法

MES法是发展后的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是一种半定量的评价方法。在MES法中,M值指对特定危害导致特定事故而言,有无控制措施或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E指在特定危害存在的前提下,人员的暴露时间或频率;S指特定事故的可能后果,可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确定严重程度。MES法计算过程见图1。

3.4 岗位风险评估的实现

可变风险评估分为作业人员安全检查表和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表,对检查表的各项评估项目打分,评估项目为心理测评的采用量表测量打分。可变风险评价得分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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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固有风险安全检查表打分,得出固有风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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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风险评估流程见图1: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将岗位的可变风险与固有风险分别进行分级,然后按照权重将可变风险与固有风险相结合,得出岗位风险的综合风险值。据此再进行分级。项目相关负责人可根据评价项目的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整改内容。

3.5 风险分级

岗位风险等级分为1~5共5个级别,危险程度1级最大,2、3、4、5级危险程度依次降低。表1给出了风险等级划分的参考值。

根据岗位综合风险值采取风险分级预控,对于3级及以上的风险,应本着避免人员伤亡、消除危害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制定风险预控措施,预控措施分为3类:预防类、监控类和应急类。发电企业属事故高发企业,企业应制定风险控制清单,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控制和改进。对某一特定的风险而言,到底采用哪种措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应该以预防措施为主、应急措施为辅。

4 岗位风险评估管理系统功能

岗位风险预控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有:

(1)评估指标和岗位规划管理

用于在进行具体的评价工程工作之前,将企业级用户对所建立的评价工程进行逐级的分配。评价工程可分解为多个评价任务,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进行评估活动。

(2)评估标准管理

用于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用户可以导入或导出特定的评价标准,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对指标条款进行调整与修改。

(3)岗位风险评估工程管理

可以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评价计划为某次查评建立相应的工程,也可以建立不与计划对应的工程。在新建工程的同时还可以对整个评估实施部门机构进行规划。

(4)评价实施

进行具体的评价,记录具体查评项目的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等信息并逐级上报。

(5)整改管理

对查评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管理。用户按照“必须解决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问题”两个方面下达整改任务、进行整改实施并在整改完成后上报、审核。

(6)自评互评

实现作业人员的自评和互评操作。作业人员可以查看专家的查评结果,同时可以对自身以及同岗位的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可变风险和固有风险的评价,并可查看相应结果。

(7)报表输出

评价任务完成后,系统根据查评数据,自动生成各类岗位风险评价报表。

(8)数据传输

用于向上级公司报送岗位风险评价的查评结果,包括隐患及整改记录、查评记扣分、问题整改完成进度信息、查评报告等。

参考文献

[1]叶龙,李森.安全行为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

篇4:华电集团:管理创新促科学发展

2009年以来,华电集团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战略实施步伐明显加快。这也表明华电集团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立足自身实际,管理创新年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创新发展理念优化发展战略体系

“创新是国家永葆生机与活力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华电集团总经理云公民指出。

为适应发展需要,华电集团强化战略管控功能,努力向资产经营型方向转变。2009年在公司系统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以提升管理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创建“星级企业”为载体,以对标管理为手段,转变观念,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优化流程,创新科技,培育文化,全面提高赢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公司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围绕公司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着力解决体制、机制、制度、标准、技术等方面与市场竞争形势、现代企业要求、集团发展定位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国内先进、与国际接轨,具有华电特色的管理模式打下良好基础。

为保证管理创新年活动的顺利实施,公司成立了创新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制订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指标和考评体系,确立了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绩效管理、优化技术指标等八个方面的创新任务,明确利用小时、供电煤耗、标煤单价等十项管理量化指标,搭建起活动推进体系。华电集团总部各部门围绕重点工作和关键流程,系统分解创新任务,建立健全了管控、成本、安全、营销、科技等职能框架下的任务体系。系统各单位积极响应,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创新任务,选准活动载体,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战略既定,方向已明。在发展战略指引下,华电集团正向着“以电为主的国内一流能源集团”阔步迈进。

创新体制机制优化集团管控模式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集团管控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各方面的活力,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是华电集团管理创新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华电集团成立了管理创新研究小组,先后调研多家行业内外央企,学习借鉴经验,对创新公司管理体制、优化管控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大胆有益的尝试。他们制定了公司优化管控模式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三级管控模式和各层面的业务定位、优化内容;积极推进区域公司化改制,新成立内蒙古、陕西、金山、山西四家区域能源公司;深化燃料、运营、检修体制改革,明确管理关系,优化了系统资源;创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完善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制订了《发电厂部门、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基层企业组织体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修订《薪酬分配管理规划纲要》和《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明确薪酬分配改革目标。

体制机制的创新,管控模式的优化,为公司发展带来了活力。如今,华电集团水电装机超过1000万千瓦,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已占到总容量的20%。通过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华电集团在火电、水电、煤炭、工程技术、拓展海外电力市场等领域均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华电集团将进一步创新决策管理、管控模式、选人用人机制、绩效考核体系等,构建起“决策科学、权责明确、机制完善、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

创新管理手段优化经济技术指标

管理手段创新是具体技术方法上的创新,也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推进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途径。

华电集团面对电煤供需矛盾突出、电价改革不到位等不确定性因素,以及中国经济面临周期性、结构性调整双重压力的严峻形势,公司上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市场营销、煤炭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有力地促进了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

在致力于加强机制创新的同时,华电集团在技术创新领域也不断寻求突破,将目光瞄准世界顶尖水平,屡创佳绩。出台了2009年对标指标体系,增加EVA对标指标,定期发布各层面对标动态,建立了对标长效机制。各发电企业全力抓好管理和指标改进,积极投身到星级企业创建工作中。通过实施对标,强化设备管理,推进了节能优化,望亭、西塞山、红雁池等电厂的60万、30万和20万千瓦机组都位列系统同类型机组领先水平。推进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空冷、烟气脱硝、秸秆发电、海水淡化、锅炉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大容量循环流化床、辅机变频等先进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生产运营、基本建设及电站装备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

顺应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华电集团将抓住新兴产业的战略机遇,大力推动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发展新能源、可再生源,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水平,实现在低碳经济下的科学发展。

篇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落实力度,巩固安全检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内容。应贯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重在落实电力企业(基层发电企业和电源建设项目单位,下同)检查、整改的主体责任,重在消除隐患,务求实际效果。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工作实施定期督查与暗查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以及所属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领域企业。

第二章 检查形式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等形式。按照企业自查整改、上级单位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各级岗位人员日常安全巡查、或每周(月)例行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七条 电力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3至5月份进行,5月中旬之前结束,为期两个月。

(二)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9至11月份进行,11月底前结束,为期两个月。

第八条 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简称“六查”):

(一)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和各级员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是否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是否做到“看住、盯牢、跟紧、尽责”的要求。

(二)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各级员工对安全生产在认识上存在的差距。

(三)查管理。检查各级责任人是否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检查是否按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完成任务。

(四)查制度。检查现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漏洞、是否科学合理。

(五)查隐患。排查设备设施,消除设备、设施和环境等方面隐患,为机组进入迎峰度夏(冬)做好准备。

(六)查整改。检查历次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事故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上级单位和本企业“反措”执行情况等。第九条 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侧重于春夏季节性事故措施预防、度汛措施准备、机组检修安全措施落实、人员培训和安全工器具定检、机组迎峰度夏等工作。突出防雷设施、防雨、防潮、防火措施和要求落实。

第十条 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侧重于秋冬季节性事故预防、供热安全、机组迎峰度冬等内容。突出防火防爆、防寒防冻、防污闪、防小动物等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专业检查一般包括上级单位或电力企业自主开展的安全管理评估、专业监督检查、技术监督定期检查(试验、化验)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一般包括上级单位或电力企业针对特定时段、重点工作或某类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一)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

(二)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如:防汛、防火、防冻、防雷、防污闪等。

(三)其他单位发生事故(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单位可能存在类似隐患时。

(四)本单位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形势不好时)需汲取教训时。

(五)政府部门主导的检查,以及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春季、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应由企业行政正职部署(批准),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管理、调度管理等部门参与,运行和检修等各有关生产部门、班组等具体实施。

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前,电力企业应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和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逐级编写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标准要求,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以“六查”内容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电力企业安全检查管理流程见附录)。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的部门(车间)应根据企业检查计划、检查大纲要求,结合部门(车间)管理和设备系统实际,编制本部门(车间)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

班组应根据部门(车间)检查计划和检查表的要求,结合班组管理和设备系统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编制检查计划和针对不同生产区域、设备系统、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卡。

部门(车间)、班级检查责任人按检查表、卡进行检查和整改。检查、整改情况记入检查、整改表相应栏内。

第十七条 部门(车间)、班组应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自查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检查期间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逐级报至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属于设备、设施缺陷的,应纳入缺陷管理程序。属于管理性问题,应逐级按照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班组检查整改时段结束后,将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表(卡)、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检查总结上报部门(车间),部门(车间)对班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部门(车间)检查整改时段结束后,将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检查总结上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厂级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技、运行、保卫(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存在的问题,连同部门(车间)的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汇总形成企业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发至各有关部门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编制整改措施计划,较大问题应及时列入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安监、运行(调度)、生技等部门在班组、部门(车间)自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督导工作,督促各部门(车间)、班组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领导应带队、带头开展检查。在安全检查中,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及分管领导应带队分工负责督查本企业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第四章 督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企业安全检查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坚持由上级公司组织督查,促进检查整改深入开展。

第二十五条 督查分为定期督查和暗查抽查两种形式。暗查抽查工作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事先打招呼,不听取一般性工作汇报,不用企业领导人员陪同,直奔基层,直达现场)为主,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细查。

第二十六条 定期督查。

春季、秋冬季安全检查实施中,二级公司应对全部企业进行复查,集团公司组织对重点区域和企业进行抽查,督促改进不足,深化检查开展。

电力企业开展机组大修(技改)工作期间,二级公司应结合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安排,对大修安全质量等重点督查。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督查可制定统一督查提纲,以区域(企业)间的互查等形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 暗查抽查。

(一)二级单位应针对重点电力企业,突出重点时段开展。必要时,可结合综合性检查督查和专业性检查督查开展。

(二)二级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层企业的暗查抽查,并确保年度内对所辖电力企业“全覆盖”。也可结合重点专题随时开展。

(三)集团公司建立暗查抽查(“四不两直”)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重点区域电力企业的督查工作,也可随时开展。

第二十八条 暗查抽查应重在突出问题导向,以基本建设、重大技改、检修维护、运行操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事故易发等领域作为重点,特别是针对安全基础薄弱、违章屡禁不止、现场作业问题突出和事故控制不力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暗查抽查应集中治理和消除某个领域的隐患和薄弱环节,重在有效实用、解决突出问题。在事故多发期和敏感期和重点时段随机开展。

第三十条 暗查抽查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路线、检查地区和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和任务分工等事项,按照“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向有关企业通报,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会同有关二级单位开展暗查抽查;也可结合实际,不通知有关二级单位直接进入基层企业暗查抽查,视情况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参加通报会议。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对暗查抽查工作专题总结,在每季后第1个月的10日内形成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做好书面记录的同时,可以运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客观记录检查全过程;事后通报必须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如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骨干人员参加。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公示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整改、质询、验收等信息公示机制。

电力企业应加强宣传发动,引导一线员工积极参与,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公布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结果,并鼓励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章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落实安全检查“责任追溯”工作机制,对因安全检查、整改走过场,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规严格追究有关现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安全检查工作成效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对基层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总结分析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规律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和典型提纲,指导基层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安全生产现状持续改善。

第三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督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篇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四)负责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负责管理企业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与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专业公司应主动与区域公司沟通,配合开展所负责项目在区域内的协调工作。

(六)上市公司还应负责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组织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

(八)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基层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各项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

制规定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在企业各类“评先创优”、达标投产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应对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如实填报环境统计数据,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措施,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办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作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作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建过程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及应同步落实的外部环境保护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配套落实,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文件,在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工程达标投产前应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生产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三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

0计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生态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应按照集团公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真实有效的环境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水力发电、煤矿等企业应按国家规程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火力发电、煤矿、煤化工企业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四十条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篇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防范财会风险,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形成财会基础工作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内容包括财会队伍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等四类基础工作。

第五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以管理流程为主干,将财会基础工作的内容细化为操作性的关键控制点,从以下两方面对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评价:

1、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设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每年进行持续更新,以反映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如下变化:

1、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增和废止;/

5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新增和废止;

3、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4、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经验和实践总结;

5、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更新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在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中,不同的评价主体根据被评价单位的行业特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中适合的流程实施评价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方式分为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评价是企业在明确财会基础工作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照财会基础工作评价规范标准,组织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查评。

外部评价是企业的上级管理单位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的检查和评价,包括集团公司组织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工作和区域公司、流域公司、专业公司对集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的检查。

第九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采取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和集团公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基层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通知书,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出具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财会基础工作

自我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复核,编写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整体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在基层单位的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中,发现的被评价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缺陷,被评价单位提出自我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间,整改期结束后,向集团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综合衡量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以及评价问题整改的情况,决定在系统内开展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抽查的范围、时间和方式。

以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拥有的基层单位为抽样单位,除进行全部检查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外,集团按抽样的方式选取被检查的基层单位,前三年抽查总比例为30%。此后年度,集团根据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对自我评价的结果负责,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验收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抽查中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责令基层单位限期整改。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将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有被检查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得分。如果此平均分与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自查评价的平均分相差10%(含10%)以上的,集团公司将统一按比例调整该区域(流域)未抽查基层单位的自查得分。

第十五条对被评价单位在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下

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单位所在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并在整改报告中签署意见。

对于检查结论中应调减绩效考核指标的,按抽查单位的多计利润金额的105%对利润总额进行扣减。

对于检查中发现被评价单位通过非正常盈余管理手段隐瞒利润的情况,将所有被涉及的指标进行调整,同时被隐瞒的利润不得计入利润释放当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复查中,发现基层单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集团公司对其通报批评,约谈区域公司或流域公司的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根据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将被评价单位分为A、B、C、D四类,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及格、D类不及格,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将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纳入创建星级发电企业考评范围。

第十九条对于财会基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财会人员,通报表扬,将评价结果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职务晋升的考核条件之一。财会基础工作实施情况是总会计师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评价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财务基础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被评价单位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人员承担勤勉尽职的义务,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篇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所在地南部新区核心区地块是成都市打造的低密度花园式总部办公区。绿树环绕的基地中间是一片宁静的水面。四片玻璃墙与两片生态绿墙从水中升起,玻璃,水,天空,植物相互映射,显现出迷幻而安静的景象。4层高的巨型桁架如手臂一般将办公楼层托举在空中,创造出非同一般的空间尺度感与力学体验(后因造价问题取消)。南北两侧的办公主楼共同围合了一个近50 m高的室内中庭。尺度宏大的中庭创造出一处全体员工共同分享和体验的空间,展现出华电公司的包容力和凝聚力。

从南侧入口步入底层大厅,底层层高8 m,内部采用架空设计,营造一种开阔通透的视觉效果。围绕中庭四周布置的是展示、接待、宴会等公共空间。乘坐中庭东侧的6部玻璃景观电梯向上行进,2层~12层依次是各个分公司的办公楼层,5层两栋主楼之间的空中会议厅是整个中庭的焦点。一个由铜丝包裹的空中会议厅从中庭横跨而过,如同发电机的巨大线圈飘浮在半空中。这个被称为“能量圈”的会议厅充满了未来感和科幻色彩,构成激动人心的建筑场景。我们把一个具有相当视觉冲击力的元素安排在这个前行序列中是必要的。通高50 m的中庭被空中会议厅在视觉上软隔为上下两个中庭,每个中庭有更宜人的尺度。电梯继续上行就是位于大楼13层的空中花园——利用中庭屋盖营造的种满竹子的空中庭院。空中庭院的周边环绕着大楼的核心区域——华电四川分公司的核心办公区和调度中心。这个区域环境私密,在空间上与楼下中庭其他二级单位相对隔离。尺度宜人的庭院充满阳光和绿叶,漫步其中,可以从空中远眺整个成都南部核心区的城市风光。

为了获得纯粹而又完整的建筑形态,我们没有采用通常意义上的主楼带裙楼的设计,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让裙楼消失,从而得到独立的建筑形象。首先,大开间的大会议室被提升至5层。然后,功能繁琐的餐厅康乐则被布置到了下沉庭院的周边。于是,一期建筑与二期建筑中间的水面下沉形成了一个尺度宜人的室外庭院。下沉庭院的环境优美,庭院中布置步道,种植大树,树冠浮出水面,在一、二期办公楼之间创造出一处宁静舒适的水景空间。

这样,从下沉庭院到通高中庭再到空中庭院,大楼在垂直方向形成了多个庭院的序列。所有的功能房间都围绕这些共享空间布置,开放性的共享空间成了联系大楼各个部分的纽带,创造更多企业人员的交往空间。

办公是现代化生产在社会空间上的延伸,高效的建筑空间是设计者必须考虑的因素。我们在设计中遵循标准化、通用性、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建筑南北两个主楼采用标准化柱网,交通与辅助空间分居两头,中部形成了连续的可灵活分隔的大空间,利于办公的多元化与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注重生态节能也是我们在设计中考虑的重点。成都是一个春秋两季较长的城市,在这个季节是不需要空调运行的。如何解决50 m通高的中庭两侧房间的自然通风也就成了本次设计的重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三点措施:1)中庭顶部采用电动开启百叶窗。开窗面积以模拟通风计算结果为准。东侧空中连廊每层都尽可能多开启外窗。这样,中庭气流在热压原理下自身会形成循环。2)通过组织专家消防论证,解决中庭两侧房间不能朝中庭开窗的问题。这样,外侧的气流可以通过内侧房间的窗进入中庭,与中庭气流循环连通。3)冬季与夏季是使用空调季节,顶部的电动百叶会关闭,以减少能量的流失。当然,也可以通过调节电动百叶的开启角度来控制中庭气流的流通量,以达到最佳的通风与节能效果。除此之外,中庭底层人员活动密集区采用了热辐射采暖地板与侧向鼓形风口空调末端。这两项措施只保证中庭地面的使用要求,并不考虑负荷整个体积巨大的中庭。同时,中庭两侧的房间在冬夏两季通过关闭窗户独立负荷,避免能量往中庭流失,有效的降低了能耗。

整个设计我们围绕着高效、技术、艺术三个核心展开。致力打造一座理念先进、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办公大楼,以自身简明有力的形象展现华电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精神内涵。目前工程主体结构已竣工,正在进行幕墙与内装施工。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对施工的控制达到设计的高完成度。

摘要:介绍了中国华电集团四川分公司总部大楼的设计围绕着高效、技术、艺术三个核心展开,致力打造一座理念先进、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办公大楼,以自身简明有力的形象展现华电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精神内涵。

关键词:庭院,玻璃墙,气流循环,设计

参考文献

篇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水平,激发班组活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创建世界一流能源集团,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中国华电工发„2013‟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由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中国华电工发„2013‟449号)为依据。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细则,考评细则应按照班组工作性质、任务不同,考评内容、权重不同的原则进行细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命名“五型”标杆班组、优秀班组、达标班组,表彰“优秀班组长”等形式,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

第五条“五型”标杆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必备条件

1.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班组安全控制目标;

2.工作绩效突出。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3.创建工作扎实。班组为“五型”优秀班组;“五型”班组创建内容充实、载体丰富、方法创新;管理规范、高效,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4.班组成员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未发生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考评和命名

1.“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负责考评、命名;

2.二级单位对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五型”标杆班组必备条件等,在检查、评比基础上,将考评得分排名前列的班组向集团公司推荐;

3.集团公司通过检查考评,对达到“五型”标杆班组条件的,报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4.集团公司每年命名100个“五型”标杆班组。

(三)“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授牌;所在单位给予该班班组长不低于2000元、班组成员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物资奖励。

第六条“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优秀班组由二级单位负责考评、命名。

(二)各单位应明确“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将考评结果报送集— 4 —

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二级单位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优秀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15%。

(五)集团公司在检查考评“五型”标杆班组时,对二级单位考评命名的“五型”优秀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优秀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达标班组由基层企业负责考评、命名。

(二)基层企业应明确“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基层企业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达标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40%。

(五)二级单位应在“五型”优秀班组检查考评中,对基层企业考评命名的“五型”达标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达标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优秀班组长”的评选和表彰。

(一)必备条件

1.所在班组为集团公司“五型”标杆班组;

2.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作风过硬,带领班组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善带队伍,班组形成了团结和谐、互助友爱、奋发向上的氛围,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强;

4.考评期内,班组各项生产(工作)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5.班组管理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果。

(二)集团公司每年评选表彰60名“优秀班组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团审定的方式进行。

(三)集团公司向获得“优秀班组长”称号的班组长颁发证书;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班组建设工作下滑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班组建设工作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看现场、查评资料、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委办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热安全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热企业担负着保证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重要责任和使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集团公司的形象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供热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臵水平,保证向热用户安全、可靠、优质供热,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供热企业在供暖期来临前,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电网调度部门、热力公司和重要热用户进行沟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反映热价、燃料供应、机组负荷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争取政府和电网的理解和支持。与热用户签订正式供热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共同做好供热工作。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是供热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内容,提高工作标准。本指导意见未能列出的部分,各企业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火力发电企业、热力公司。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供热企业要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抓手,落实责任,防控风险;以提高供热企业安全供热、应急管理水平为保障,不发生供热事故,不发生媒体负面曝光事件,力争实现供热机组供热期间“零非停”。

第八条 各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降非停”工作指导意见和设备专项治理措施,制定保供热行动计划,落实冬季供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供热保障措施。

第九条 供热期间要提高安全管理的级别,加大重大操作的监护力度;加强生产人员培训,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条 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每年供热期前组织进行全面演练。明确应急装备物资(设备备品备件、应急情况下的防寒保暖设施)和储存区域,加强应急队伍日常培训和能力建设。第十一条 供热设备检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做好密闭空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合理配备安全监护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窒息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及相关反事故技术措施,重点防范全厂停电、锅炉灭火放炮、输煤系统及电缆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杜绝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煤炭储备不足、供应紧张,供热能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出力、供热经营形势困难的供热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供热机组设备系统出现故障,需要紧急处理时,应与相关热力公司沟通。

第三章 供热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各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风险评估标准要求,识别出影响安全供热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各供热企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手册》中供热企业评估标准要求,每年在供热期前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整改措施上报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风险评估中查出的问题,应按照“五确认一兑现”的工作方法,立即开展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供暖期前整改完毕;若问题短期内不能解决,应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供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供热企业按照风险度由高到低,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为一级(严重)风险度企业,集团公司在供热期间作为重点监控企业,供热期间所属分子公司每周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供热情况汇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集团公司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

2.对省级、副省级城市及重要热用户供热且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90%以上;

3.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 4.单机供热企业且无备用热源。

(二)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为二级(较重)风险度企业,各分子公司在供热期间重点管控。供热企业每周应将供热情况向分公司汇报,分子公司要将影响供热安全的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每年供热期前,分子公司要对供热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1.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90%以上; 2.对省级、副省级城市及重要热用户供热企业; 3.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 4.冬季单机供热企业; 5.低于燃煤库存警戒线企业。

(三)除一、二级供热风险度条件以外的企业为三级(一般)风险度企业,各企业应加强供热管理,每年供热期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供热期间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安全供热。严格执行生产汇报制度,及时将影响供热安全的问题向分公司汇报。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主设备管理

供热企业主机设备安全可靠性直接决定着供热安全可靠性,各单位应把主机设备管理放在首位,供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排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集团公司降非停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加强设备隐患排查及整改,重点抓好防止锅炉四管泄漏、防止保护误动、防止人员误操作、提高检修质量、制定燃烧劣质煤各项措施、确保新机稳定运行等六个方面工作,确保供热机组实现“零非停”。

(二)严格执行防止全厂停电措施,认真分析本单位各系统中可能引起全厂停电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重点防范,避免发生供热中断事故。

(三)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设备降缺陷行动”,对于需要停运主机处理的缺陷,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择机消除。

第十九条 公用系统设备管理

(一)切实加强全厂直流系统、升压站系统、电缆沟道、输煤系统、燃油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水源地供水系统、脱硫系统、除灰系统等公用系统的管理,加强设备检查、维护,规范人员作业行为,杜绝无票作业,杜绝误操作,坚决防止因公用系统故障导致全厂停热事件发生。

(二)加强对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可靠,确保升压站、电缆沟、主控室、制氢站、油区、氨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热网设备管理

(一)管网设施

1.应制定《防止供热管网爆漏措施》,每年对管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管道基础无开裂、下沉等缺陷,管道支、吊架无缺陷且符合要求。

3.管道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规定,保温、外护板破损后,应随时进行修补。室外管道及附件,每年应检查防腐涂料,如损伤、脱落应及时修补。

4.管道管沟通风设施良好;检查事故人孔、安装孔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每年对管网管道壁厚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相关规定对超标管道进行更换。

6.定期检查管道补偿器,应无变形、泄漏、导向支座失稳等缺陷,各类补偿器的使用周期不许超过设计允许使用周期。

7.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滤水装臵进行检查、排污、清理。8.供热结束后,管网系统要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二)换热站

1.供热结束后应对加热器换热管及时检查、冲洗、吹干,并采取有效隔离及保护措施;供热结束后应对热网加热器循环水进出口门,进汽门的严密性进行检查;热网换热器在正式供热前应进行换热管查漏,对所堵换热管要有位臵记录;加热器膨胀无受阻;热网加热器壳体及其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2.热网除氧器每年应进行清理、检查,除氧器壳体及安全附件符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相关规定。

3.最大一台热网循环泵退出运行,其余热网循环泵的总出力应不少于热网最大出力的70%。

4.应设有备用疏水泵,或有其它疏水排放回收系统,疏水采用母管的应有备用管道。

5.供回水系统中应设有压力高自动泄压保护,且能满足泄掉一台热网循环泵全部压力的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6.热网循环水回水滤网应定期清理、检查,运行中按照定期排污制度进行排污。

7.每年供热设备检修中对管道、膨胀节、阀门、支吊架、滤网、换热器等进行检查,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热网运行前的准备

(一)热网投入运行前检查规程、系统图修编、审批完毕。

(二)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投运方案。方案中要说明热网设备、系统检修及改造情况,明确试运计划,并对供热初期、平峰期、高峰期的热网运行方式、机组及供热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供热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三)热网投入运行前应对系统的管道、阀门、仪表、支架、水处理及补水设备、转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要做好各电动门开关试验、转机试运及保护试验,重要保护不能正常投入时,严禁投入该系统运行。

(四)新建、改建、扩建热网运行前应进行试压和冲洗。

(五)新投入运行的蒸汽热力网应经吹扫,吹扫所需排汽口断面不应小于被吹扫管道断面的50%,吹扫压力应为热力网工作压力的75%。蒸汽管网检修完毕,在投入运行前,先进行暖管,暖管的恒温时间不少于1小时。

(六)热网管线升压过程中加强检查,当管网压力接近运行压力时,冷态运行至少2小时。在充水过程中观察排气情况,检查供热管网有无泄漏。

(七)控制供热管网升温速度每小时不超过20℃。在升温过程中,应加强检查供热管网及补偿器、固定支架等附件的情况。

(八)机组采暖抽汽系统在投入过程或处于备用状态时,应确保排净蒸汽系统内积水,避免发生管道振动。

第二十二条 热网的运行

(一)供热期内,值长应加强与电网调度的沟通,尽量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调整机组负荷。在值长处应有经批准的与供用热合同相符的供热负荷曲线,加强与热力公司调度的联系,按曲线要求调节供回水压力、温度、流量等供热参数。

(二)热网正常运行中,集控室及热网站值班人员要认真监盘,对供热机组和热网设备各种参数的变化认真分析比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处理,确保热网各参数正常。

(三)按照规定的巡视检查路线、周期、项目对热网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对新投入的设备及系统应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各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四)按定期工作轮换表进行热网水泵、补水泵、疏水泵等有关设备的定期轮换工作。

(五)严禁热网系统各设备超参数、超设计能力运行。

(六)闭式热网的补水率,不宜大于总循环水量的1%,如超过1%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

(七)机组采暖抽汽系统投入后,在调整电、热负荷过程中,热负荷应本着先减后加的原则,防止采暖抽汽超压。

第二十三条 热网的停止运行

(一)热网停运前,应编制详细的停运方案,热网停运的各项操作,应严格按停运方案进行。

(二)停运后的蒸汽热力网应将疏水阀门保持开启状态;再次送汽前,严禁关闭。

(三)冬季停运的架空热网,应将管内水放净;再次注水前,应将泄水阀门关闭。

(四)事故停运热网的架空管道、设备及附件应做防冻保护。第二十四条 水质监督

(一)每周应对热网供、回水和补水水质化验分析一次。

(二)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悬浮物≤5 mg/L; 总硬度≤0.6mmol/L; 溶解氧≤0.1mg/L; 含油量≤2 mg/L; PH(25℃)=7~12。

注: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三)蒸汽热网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硬度≤0.05mmol/L; 含铁量≤0.5mg/L; 含油量≤10mg/L。

(四)当供热系统有不锈钢设备时,应考虑 Cl腐蚀问题,供热介质中 Cl含量不宜高于25ppm,或不锈钢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第六章 备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备用热源可靠性

(一)供热企业对外供热能力的选择,应连同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能力一并考虑;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应能满足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二)供热企业本身没有备用热源容量时应考虑企业之外相邻供热企业是否具有备用热源容量,制定企业外供热热源设备紧急启动方案,并明确联系方式,联系人。

(三)各供热企业必须保证最小备用供热量能确保本企业机组全停状态下,热网设备及管道不发生冻害。

第二十六条 供热用减温减压器

(一)供热用减温减压器应配备压力与温度自动调节装臵,--当对用户中断供汽时,备用的减温减压器能自动起动。

(二)供热用减温减压器低压侧蒸汽管上应设有能排出全部减压蒸汽流量的安全门,按规定定期校验。

(三)备用减温减压装臵应处在热备用状态。

(四)供热用减温减压器应定期检修。第二十七条 热水锅炉

(一)供热期加强备用热水锅炉的管理,使其处于备用状态,燃料应储备充足,设备缺陷及时消除。

(二)要做好备用热水锅炉的防腐、防冻措施,防止出现冻害隐患。

第七章 燃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燃料采购

(一)积极解决影响燃料采购的煤源、运力、资金问题,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给予帮助,开栓供热之前,燃煤储备至少保证15天用量。

(二)在非采暖期要提前谋划,尽量将优质、贴近设计煤质的燃煤存到采暖期使用,以确保供热质量。

(三)加强与矿方沟通,确保重点合同到货率,加强煤质监督、检验,力争供热期入炉煤质量不低于设计校核值。

(四)在严寒季节,有条件的单位可派驻矿人员现场监装。监督有无盖帽夹心、是否有冻块,有无夹雪、车底积雪,装车时是否下雪以及车辆申请、装车、发出等情况,并及时将以上信息反馈,以便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九条 煤场储存

(一)要根据煤质的不同特性,在指定区域合理、分类堆放,并建立煤场示意图和堆、存量台帐,有条件的可建立煤场管理信息平台,以利于科学调配。

(二)如煤种为褐煤,则在正常的堆煤过程中,要做到分层堆煤,分层压实,堆到最后高度时,要反复进行压实工作。

(三)从储煤场取煤按先堆先取、烧旧存新的原则进行。定期对储煤场进行翻烧,做到清场彻底,不留底脚及边角陈煤。对褐煤翻烧周期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冬季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正常情况下,煤场管理人员应每天对煤场存煤进行一次温度测试。在气温较高的季节,增加测温次数,并作好记录。如温度超过60℃,应及时组织投入喷淋设备,如温度超过80℃,必须立即进行翻烧。

(五)根据天气预报情况,下雪前对主要燃用煤种进行苫盖,苫盖宽度至少要保证2-3天的燃煤量,以备急需之用。雪后及时对煤场上部积雪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 配煤掺烧

(一)安全生产是开展配煤掺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化、细化配煤掺烧管理,保证责任到人、措施执行到位,坚决杜绝锅炉灭火放炮、制粉系统爆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配煤掺烧要综合考虑所配煤种的发热量、水分、挥发分、灰熔点等因素,结合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通过试验确定混配方式、混配比例。

(三)混配煤后应加强对煤粉细度的化验、监督,确保煤粉细度与煤质相适应,并满足锅炉燃烧的需要。

(四)混配煤后应定期进行结渣特性分析,及时调整燃烧和吹灰方式,减少结焦和高温腐蚀的发生。

(五)要加强煤质监督,为掺配提供准确的依据,来煤直上时可通过快样分析及时调整掺配方案。

(六)要通过配煤掺烧信息平台或其它手段提前向运行人员通报掺配煤质和比例,以便运行人员做好预见性调整,确保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遇有严寒天气来煤冻块较多时,要充分利用解冻库对冻煤进行解冻,必要时组织突击队处理棚煤、堵煤。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处臵原则

高度重视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关口前移,提高应对能力,营造和谐的供热社会环境。对停止供热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应坚持“及时主动报告、居民采暖优先、主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的原则。

(一)及时主动报告: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事件初步原因、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控制情况;要与当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含报告、通报),争取得到更多理解和实质性地帮助。恢复供热后,按原报告渠道报告停止供热事件处理结果。

(二)居民采暖优先: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确保居民采暖和重点用户优先恢复供热

(三)主动发布信息: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要利用服务热线电话、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张贴布告等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情: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应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事件原因、故障处理进程、预计恢复时间等情况,引导舆论报道,并密切关注舆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处臵

(一)现场恢复工作需要跨部门调动资源,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应急管理系统,由企业主管领导统一协调,实现可用资源的有效整合,确保政令的畅通。

(二)根据故障点分析,确定抢修恢复方案,利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抢修任务。抢修人员在故障处理时要做好安全措施。

(三)停运热网的架空管道、设备及附件应做防冻措施。

(四)在抢修恢复过程中,物资供应部门要保证抢修物资及时到位。

(五)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与供热公司加强沟通,了解受影响区域范围和居民供热影响程度。

第三十三条 媒体沟通

(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企业应设臵新闻发言人,准备标准的新闻通稿,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要正面引导,不要闪烁其辞,故意隐瞒和撒谎,避免对立,消除误解,维护企业形象。

(二)供热企业应处理好与地方主流媒体的关系。充分利用公众开放日、媒体联谊等活动,与地方主流媒体建立良好关系,让媒体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与社会贡献,积极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各供热企业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周内上报供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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