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公共基础知识(共8篇)
篇1: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宪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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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0.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
(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11.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④依法纳税;⑤其他基本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12.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3.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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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提出议案权;(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6.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主要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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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人口地理学
人口地理学是研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变动和人口增长的空间变化,及其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的学科,它是人文地理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
近年来地理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生态学以及人口学等关注人口问题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但研究人口现象的空间变化一直是地理学研究人口的重点。
人口地理学与人口学的关系如同植物地理学与植物学、经济地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人口地理学着眼于人口现象的空间方面,人口学则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研究人口变化过程及其发展规律,更多地偏重人口统计,考察人口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人口地理学要借助于人口学的基本理论、数据和方法,具有地理学和人口学之间边缘学科的性质。
人口地理学发展简史
虽然中国从《汉书·地理志》开始,历代积累了大量人口资料,其他国家也做了许多这方面工作,1798 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人口论》提出人口增长快于食物增长的重要观点,对人口科学研究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但最初的人口地理研究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
鲍曼1921 年分析了中欧人口的区域差异,瑞典地理学家德·耶尔1922 年研究了瑞典人口分布及制图问题。同期,赫特纳和维达尔·白兰士在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和著作中也很重视人口分布的统计分析和人口现象的描述。1926 年,中国的竺可桢发表了对江苏。浙江省人口密度研究的沦文。但这一时期尚未把人口本身作为地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把它作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
1931 年美国地理学家杰弗逊对世界城市人口分布的比较分析,是重要的人口地理研究。几年之后,中国的胡焕庸提出了中国人口分布的密度差异的重要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地理学发展很快,尤其是50 年代开始,地理学家不仅对各国各地区的人口地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也对人口地理学的理论、方法进行了探讨。其中法国的博热·加涅埃、英国的克拉克、美国的齐林斯基和特里瓦撒等人的著作在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影响。
特里瓦撒1953 年阐明人口地理学的性质和范畴。齐林斯基1966 年则指出人口地理学可分为描述人口数量和特性的地理位置;解释人口数量和特性的空间表现形态;人口现象的文章来自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chifeng.offcn.com
地理分析三个方面。70 年代以来,美国一些人口地理学家特别关注人口的重新分布和政府的人口政策,对城市化过程也作了大量研究,还探讨了国际人口迁移趋势以及国际移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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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共关系基础知识问答
21.新闻稿的要素有哪些?
[答]一篇新闻稿通常包括6个基本要素,也称6W,
who (何人),what (何事),when (何时),where (何地),why (何因),how (何果)。
22.什么是公关调查?
[答]公关调查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考察组织地公关状态,收集必要的资料,综合分析相关因素以其相互关系,以达到掌握组织的情况,解决组织面临的公关问题的一种实践活动。
23.公关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1.开展公关活动条件的调查。2.组织形象的调查。3.公众意见的调查。4.组织公关传播效果调查
24.公关调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1.制定调查方案阶段。2.设计调查方法阶段。3.收集调查资料阶段。4.处理调查结果阶段。
25.调查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确定调查任务。2.提出具体的调查方法。3.设计调查提纲。4.确定具体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以及调查对象的选取方法。5.明确调查实施部门及人员。
26.常规的调查方法有哪些?其各自特点是什么?
[答]1.观察法。其特点是:在组织的调查目的的指导下进行,需制定周密的观察计划。2.访谈法。其特点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采用对话,讨论等面对面的交往方式。3.文献调查法。4.问卷调查法。它是社会调查中最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常用于大规模的抽样调查。
27.公关专题活动的定义是什么?
[答]为了某个公关主题有效传播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目标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叫公关专题活动。
28.公关专题活动与其它一般性活动不同的特点是什么?
[答]1.针对性。2.传播性。3.协调性。4.效率性。
29.公关活动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答]1.按公关专题活动的规模可分为:大型系列活动,大型活动,小型活动。2.按公关专题活动的场地可分为:室内活动,户外活动,野外活动。3.按公关专题活动的性质可分为:商业性活动,公益性活动,专业性活动,社会工作活动,综合性活动。4.按公关专题活动的形式可分为:会议型活动,庆典型活动,展示型活动,综合型活动。
30.公关活动的作用是什么?
[答]1.集中传播了公关的主题。2.推进了公关计划的目标管理。3.创造了一个传播媒体。
31.公关专题活动的背景资料包括哪些?
[答]1.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2.历史资料。3.目标公众的需求热点。4.活动场地的情况
32.公关摄影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摄影的目的性要非常明确。2.公关摄影讲求主题的鲜明性。3.公关摄影要求构图丰富性。4.公关摄影应特别注重细节的设计。
33.公关专题活动的策划程序是什么?
[答]1.以和平的态度听取意见。2.充分进行双向交流。3.协调反馈。
34.公关专题活动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1.制定实施方案。2.筹备工作阶段。3.活动进行。4.活动评估。
35.公关危机的概念是什么?
[答]公关危机是公共关系在危机中的开发和应用,是处理危机过程中的公共关系。
36.公关危机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答]公关危机管理是指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危机意识获危机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协调处理的全过程。
37.公关管理计划的概念是什么?
[答]危机管理计划是特定企业或社会组织为了预防危机的发生或在危机发生时尽可能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书面计划。
38.公关危机的特点是什么?
[答]1.偶发性。2.未知性。3.不利性。4.严重性。5.关注性。6.危害性。7.普遍性。8.复杂性。
39.危机发生后,公关人员应搜集和提供哪些资料?
[答]1.完整记录危机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阶段及细节。2.抢拍危机事故的图片资料。3.拍摄危机事故的音像资料。4.与危机事故有关的个人在危机事故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及相关言论。5.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团体的反应。
40.危机处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1.在公众心目中重塑良好形象。2.降低或挽回经济损失。3.协调与公众的关系。
41.公关危机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答]1.一般性危机和重大危机。2.内部公关危机和外部公关危机。3.有形公关危机和无形公关危机。4.人为危机和非人为危机。5.潜在危机和内隐危机。
42.危机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及时性原则。2.冷静性原则。3.全面性原则。4.准确性原则。5.公正性原则。6.客观性原则。7.灵活性原则。8.公众性原则。9.针对性原则。10.人道主义原则。11.维护名誉原则。
43.公关危机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1.成立危机事故处理组织。2.深入现场,了解事实。3.控制损失。4.分析情况,确定对策。5.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正式信息。6.组织力量,有效行动。7.认真处理善后工作。8.总结调查,吸取教训。
44.什么是公关的组织形象管理?
[答]公关的组织形象管理,就是公关人员通过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关系的协调,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让自己所服务的组织的内外公众接受,认同这一组织各种感性行为,从而在公众面前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以获得公众的好评的过程。
45.组织的知名度指的是什么?
[答]知名度,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组织被公众知晓和了解的程度。
46.组织的美誉度指的是什么?
[答]美誉度,主要指组织获得公众信任,赞誉,好评的程度。
47.组织的认可度指的是什么?
[答]认可度,主要指组织和服务在让社会公众在观念上认同的同时转化为实际选择行动的程度。
48.组织形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1.组织形象的信息管理,即对事关组织形象建设的信息,数据等要素进行管理。2.组织形象的对象管理,即对组织形象传播目标公众进行界定,细分,开发和监控。3.组织形象的目标管理,即在确定组织形象建设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对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策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统一管理。4.组织形象的传播管理。5.组织形象的人力资源管理。
49.什么是CIS理论?
[答]CIS是现代组织形象整体策划和实施系统的简称。其英文全称是Corporation Identity System。中文译为“企业识别系统”。CIS理论主张将企业理念,企业文化,企业行为及企业视觉标志通过统一设计加以整合,强化其传播效果,使组织迅速提升自己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众的认可度。
50.组织形象咨询工作一般有哪些类型?
[答]1.把握组织形象发展轨迹的信息型咨询。2.校正组织形象的诊断型咨询。3.光大组织形象的专题型咨询。4.化解组织形象危机的顾问型咨询。
51.公关人员在会见和会谈中所做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哪些?
[答]1.向对方提出会见邀请。2.主动将会见时间,地址,主方出席人,具体安排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对方。3.准确掌握会见时间,地点和双方参加人员的名单。4.主人提前到达,主动迎接。5.事先安排好座位图。6.准备好合影工具。
52.在签字仪式的准备阶段,公关人员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1.文本准备。2.准备签字用的文具,国旗等用品。3.决定参加签字仪式人员。4.布置签字厅。
53.对组织的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应包括哪些内容?
篇4: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知识分子,有着特殊的定义和作用。而“公共知识分子思潮”的出现,则是对公共知识分子在现代社会作用的反思。公共知识分子在现代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当然他们的言论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应当对他们的作用有新的认识与理解。
一、公共知识分子的概念
提起知识分子,人们一般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坐在书斋里,不问世事”。但是,事实远非如此。知识分子(intelligentsia)一词,最早来源于波兰文,后又传到俄国、法国。十九世纪俄国民粹派最先使用它。民粹派是一群接受了西方教育的人,他们痛感本国落后的社会制度,产生了一种对现行秩序强烈的背叛意识。“这样一批与主流社会有着疏离感、具有强烈的精神、特别是道德批判意识的群体,当时就被称为知识分子。”作为欧陆启蒙思想家在苦难俄罗斯的忠实后裔,他们的知识,是用来对公众说话的,他们所期望的,不是“书斋里的革命”,而是公共生活的激烈变化。这表明知识分子从诞生初始即处于一种独立的、批判性的、反抗的、离经叛道式的存在状态。
1894年,法国发生了著名的德雷福斯事件。以左拉、雨果为首的一批具有正义感与社会良知的文人表达了对德雷福斯事件的义愤,他们在报刊上刊登抗议书,要求重审德雷福斯案件,他们也因此被他们的敌对分子蔑称为“知识分子”,尽管该词实际上一开始是贬义的,但是它同时也指那些受过教育、具有批判意识和社会良知的一群人。这份抗议书被称为“知识分子的宣言”,被认为是现代知识分子作为一种对社会公共事务发挥重要重用的社会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这样一批文人、作家经常坐在咖啡馆里就社会和政治等公共问题高谈阔论,形成了哈贝马斯(Juergrn Habermas)所谓的“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的主体正是这样一批知识分子。“他们是完全独立的,除了自己的良知之外,没有任何的阶级背景。”从词源学角度来看,“现代意义的知识分子也就是指那些以独立的身份、借助知识和精神的力量,对社会表现出强烈的公共关怀,体现出一种公共良知、有社会参与意识的一群文化人。”可以看出,知识分子从来源上多少是带有“公共性”的。
二、“公共知识分子思潮”的兴起
对“知识分子”的研究,在西方也一直是“显学”。而“公共知识分子”问题,从概念到基本观点,都源于西方知识分子理论。其最早的提出是在拉塞尔·雅各比(Russell Jacoby)1987年出版的《最后的知识分子》一书中。随后,利奥塔、布尔迪厄、萨义德等人对公共知识分子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与阐释。这也就是后来所称的西方公共知识分子思潮。他们对公共知识分子的概念认识或有差异,但从基本上来看,主张知识分子应在专业的背景与优势之下,积极担当社会责任、代言社会正义,在公共意识领域坚守守护者与看守人的职责,是他们对公共知识分子共同的认识。然而,在雅各比看来,二十世纪20年代出身的一代知识分子,却成为最后的公共知识分子。
雅各比等人认为,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社会进入了学院化、专业化时代,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技术专家和大学教授成了知识分子的主题,自由身份的作家、艺术家退居后台,技术专家和大学教授们仅为专业读者写作,知识分子公共性的存在成了问题,随之,“公共知识分子”就消亡了。雅各比等人在这里提出的公共知识分子“消亡论”,实际上是表达了他们对知识分子的“公共特性”能否在现代社会保存下来的一种担忧。他们其实还是希望知识分子能继续保持他们的独立性、批判性,以及对这个世界敏锐的认识。雅各比等人也正是发挥了知识分子独特的视角和批判性,给广大知识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样的话,波斯纳(Richard A.Posner)可能说得更为直接。
波斯纳在《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几乎批判了书中列举的546位著名知识分子,以至于远在中国的朱苏力教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在阅读此书时也不禁“提心吊胆。生怕有什么被波斯纳给捅破了”。波斯纳说道,“公共知识分子作品正在变得越来越缺乏特色、兴趣索然、以及无关紧要。”公共知识分子们“对社会争议高谈阔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超过了改革的努力,其评论质量低下,倾向于“武断性、判定性,有时显得谦逊,但大多表现为尖刻讥讽。他们是喜好论辩之人,倾向于提出极端的主张……通常以一种自我意识、有时甚至是被激怒的知识分子的优越性之腔调而挥毫泼墨。对于事实,公共知识分子常常有些粗枝大叶,在预测方面又显得有些草率莽撞。”在波斯纳看来,公共知识分子主要是以需求和供给为特征的市场中的一个职业。公共知识分子向大众贩卖的是知识,在这个市场中,由于公众缺乏必要的知识,使得知识分子的言论缺少必要的监督,这样一来,不少知识分子常常为了证明自己的学说正确而歪曲了事实。
这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大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获得了舒服的有保障的学术职位,被吸引到学术队伍中去,学术公共知识分子开始支配公共知识分子的供给,他们不再像过去的独立公共知识分子一样,全力投入公共知识分子事业。而只是在有保障的、舒适的学术职业之外“客串”公共知识分子觖乏足够的动力和风险刺激,并且他们的专业化也使他们恰恰越来越不适合切实地讨论社会政治问题。
另一方面同样是由于专业化的发展,普通教育的社会公众碎裂成了不同部门的专门家,摧毁了公共知识文化,故而使得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的读者没有鉴别力。由于联结专业知识分子与普通教育的社会公众的普适文化的消失,与公共知识分子市场上学术供应商的粗糙化相对应的是公共知识分子市场上的大众顾客的粗糙化。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的质量日渐衰落,比知识分子自身解答公共能力问题萎缩更根本的原因也许是公众并不关心他们说些什么,因而对于公共知识分子意见的准确性和谨慎性几乎没有施加什么市场压力。
实际上,无论是雅各比还是波斯纳,他们理想中的公共知识分子,首先是面向公众发言;其次是要为了公众而思考,即从公共立场和公共利益、而非从私人立场和个人利益出发;再次是所涉及的通常是公共社会中的公共事务或重大问题。然而,正如许纪霖先生所指出:的在现代社会,公共知识分子要做到上面的要求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也是很困难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商业社会给公共知识分子带来了冲击,使他们要保持独立性与理性的思考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现代科学革命加深了公众对科学的“迷信”,从而使得公共知识分子的地位下降。公共知识分子思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兴起的,它的出现代表了西方知识分子对自身的反省与忧思,同时也明确表达了公共知识分子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对公共知识分子与“公共知识分子思潮”的思考
在今天,公共知识分子也面临着危机。市场化、商品化使得公共知识分子出现“世俗化”的趋势,这就有为“媚俗”而丧失知识分子所独有的批判性的危险。另一方面,社会文化科学的进步,使公众对公共知识分子产生怀疑,进而使得知识
分子有丧失其“公共领域”的危险,“大众为一种自发的经济兴趣所左右,追求着官能的满足,拒绝了知识分子的‘谆谆教诲,下课的钟声已经敲响,知识分子的‘导师身份已经自行消解。”人们发现,在当代,科技知识分子往往比人文知识分子更有权威、对公众生活更有指导意义,他们可以针对公众提出的具体问题,给出唯一的、正确的答案,且这一答案可以明确地得到验证并以实用的方式返还给公众。而相反,人文知识分子在当代公众的心里则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就一些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进行无休止的口水战,而这些争论在他们看来往往多是没有意义的——起码这些问题解决不解决对公众的生活短期内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与改变,更多的被人们看作是人文知识分子的一种炒作,为了争论而争论,进而促使公众怀疑这些知识分子的真理和正义的代言者、社会良心等身份的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是随着中国改革的发展不断前行的。也正因为如此,尽管面临重重问题,公共知识分子还是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继续他们对社会的敏锐观察和批判。这也正是“公共知识分子”思潮在今天的中国引起了--大讨论的原因。公共知识分子作为知识分子群中一个相对来说将公共情怀突出地加以发挥的群体,其身份特征表现在方方面面,但若从生活在现实中的知识人的角度来看,考察的方向无非有:一是治学,二是人世。这两方面在界定公共知识分子时都是不可或缺的。毕竟,纯粹为学术而学术的知识分子只能算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学者,甚至可以说,是学究。即便这个学术本身是以公共生活为直接对象的,但站在旁观者立场、将问题经过若干次的间接阉割,再经过学斋式的理论润色之后,还期望自己能成为公共声音的代言者也许有点不切实际。反过来,忙碌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各色知识分子,我们冠之以宣传家、行为领袖等等称呼也许会更为贴切。行动的激情盖过思想的快乐,不是理性的行为,而是冲动的呐喊、鼓动甚至身体力行,其初衷虽可嘉,但最终的结果是社会的谴责和知识分子的伤心失志。对公共知识分子的谴责之声最终还是源于对他们或过度沉迷社会生活、全力介入政治乃至丢弃了治学这一第一天职;或成了强势阶层的传声筒;或流于追逐名利之徒等等行为的不满。
公共知识分子的公共关注应当是一种自然的情怀,其最终目的并不是建议具体的生活道路,若能保持这样一种品格——热心投入社会生活而不丧失其非功利性精神的远见卓识,至少在精神上就已经具备了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特质。由此看来,若能将二者结合,即便是能力有限不能做到两全其美,但从性质上来说,起码是具备了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特征。
而社会也应当对公共知识分子保持宽容的态度,公共知识分子对于社会问题的批判,只要于社会稳定无碍,还是应该虚心听之,毕竟知识分子是有着忧国忧民的情怀的。那种上纲上线的批判“公共知识分子”思潮的做法,实际上并不可取。应该承认公共知识分子在当下中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应当警惕那种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中国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才是对待“公共知识分子”思潮的应然态度。
参考文献:
[1]许纪霖著,中国知识分子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许纪霖主编,知识分子论丛[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田立年,市场、政治、波斯纳之箭——评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5(4)。
[4]波斯纳著,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M],徐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篇5: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导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军转干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必备政治常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与指导意义,供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备考。
【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与指导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创造性地回答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与时俱进的,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的认识,对于更好地学习、掌握、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更加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解决当代中国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开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
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在多维视角下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内涵的当代阐释,是超越后发展国家的发展困境并体现时代特征的新发展观,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灵魂。坚持科学发展观,对全面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才能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本质核心。把依靠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三,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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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4.法的效力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5.法的规范作用
① 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② 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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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④ 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⑤ 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它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6.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三种: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补救,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
7.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8.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是:(1)合宪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符合事物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9.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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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是指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10.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对人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或执行公务等活动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1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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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被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并有权提出异议;
③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
④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取得的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②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③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④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4.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②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适用于“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④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5.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6.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①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②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③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7.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①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③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④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⑤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8.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设定权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
①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则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
①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③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①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②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12.行政处罚里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3.行政处罚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14.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6.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7.特殊地域管辖
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18.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
①在直接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④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⑤在法律、法规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⑥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9.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 ①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②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③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④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⑤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
20.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人民法院的受理
①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③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④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22.一审判决的形式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篇8:军转公共基础知识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及其借鉴意义
近三十年来,西方各国为适应迅速的时代变化,迎合国内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浪潮,促使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休斯认为,新公共管理受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理论新发展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融合到新公共管理中,取代了官僚组织中高层人员信奉的传统公共行政观念。国外新公共管理运动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活动等各个方面的变革。总体说来,改革的基本主线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围绕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政府部门引入私营部门管理技术等四个方面来展开的。具体来说,一是优化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放松市场规制,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二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推行行政分权化改革,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废除过多过滥的法律法规,简化职位分类制度,打破文官终身制;四是政府部门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与技术,实行顾客导向和绩效评估。
我国目前面临着与英美等国家相同的国际背景,处于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以及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浪潮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以及社会的关系,形成全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勿庸置疑,研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共管理及政府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其理论、方法和行为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政府转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创新政府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尽快改变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局面。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科层制的一般特征,而且权力集中、政企不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而以往机构改革的主要着眼点是机构的撤并和人员的裁减,体制创新的力度不大。传统的政府体制以及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旧模式并未彻底打破,政府职能并未根本转变,政府仍然垄断着公共物品及服务的供给。政府机构膨胀,包揽过多的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效率低下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因此,在新一轮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快政府体制创新的步伐,彻底改革政企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打破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局面,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和企业,即让其他公共机构、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政府甚至可以不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只起指导作用,即政府充当“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这是改革政府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现实的、可供选择的途径。
其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新公共管理运动注重用市场机制来改造政府或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上采用市场或准市场的办法,并在公共机构及政府组织中确立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这些做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因为市场机制的确是改善政府绩效的基本手段,可以缩小政府失灵的影响范围,使政府体制更灵活,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这也正是我国传统政府管理中最缺乏的因素之一。公共管理,尤其是行政管理,在许多方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例如,政府的某些公共经济活动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政府的办公用品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公共工程可以承包给私人公司和企业;同一种公共物以品或服务可由几个机构同时提供,以形成竞争等。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政府管理的某些部门、领域或方面已经尝试利用市场机制,如政府机关和其他公共部门所用物品的集中采购、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土地的有偿使用、营业执照的拍卖、公共服务如环境保护和治安的委托承包等都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部门的具体体现。此外,国家公务员的公开考试录用、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制的突出,等也是引入竞争机
再次,增强公务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新公共管理运动其要求政府官员及他公职人员由官僚转变为管理者、服务者,提倡顾客导向、政府提供回应性服务,满足公众(顾客)的要求和愿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对于转轨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借鉴意义。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自治能力差;现阶段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官僚主义、腐败、公共责任缺失、公务员遇事对上不对下、对官不对民负责等消极现象,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摆正自身的位置,没有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密切的关系。我国的政府转型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于建立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克服目前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力量,增强社会自治能力;政府组织以及公共部门应该由过去的官僚机构转变成公共服务机构;公务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应更多的是管理者、服务者,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必须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最后,注意研究借鉴工商管理的先进经验、原则、方法和技术,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管理主义的纲领,与它直接采用现代工商管理实践的管理理论、方法及模式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它有照搬私人部门管理经验、忽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基本差别的倾向,但作为人类社会管理的两个基本领域,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之间又有着共通之处,都属于一般组织与管理理论研究的范围。因此,某些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原则、方法、技术以及模式同样适应于公共部门,可以相互借鉴和应用。目前,我国公共管理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方法落后。这就迫切需要一整套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公共管理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并构筑起全新的公共管理模式,而这套新的理论、原则、方法技术和模式的一个重要来源正是现代工商管理的实践及其成功经验。新公共管理在这方面的做法是有其理由的,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因此,应该充分注意先进工商管理的示范效应。
此外,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新公共管理作为政府管理研究的全新范式,为公共部门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学术视野,其创新性的研究主题、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以及所取得的理论成就,可以为我国公共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知识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重要启示
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其风靡欧美等国之际也遭到了多方质疑,涉及到它的理论基础、核心思想及其价值目标。诚然,怀疑和批判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新公共管理的局限性,对于当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对新公共管理的异议并没有形成任何可替代的新的理论模式。但是,新公共服务理论正是以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的反思,特别是针对作为新公共管理之精髓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缺陷所进行的批判而建立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承袭优秀的知识传统,其理论渊源主要包括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和后现代公共行政等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具体而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第二,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第三,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第四,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第五,并非简单的责任与义务。第六,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第七,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值得强调的是,尽管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的,但是它并不是对新公共管理的全盘否定,而是一种扬弃。新公共服务理论试图在承认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重要实践价值并摒弃其理论缺陷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公共管理的公共服务本质,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理论。
在政府转型的进程中,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明确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确定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内容和数量以及应该注意社会公平等问题。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课题,关系到政府转型的目标——公共服务型政府能否顺利实现。新公共服务理论特别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人的发展,对我国公共服务的改革具有以下重要启示作用。
1. 人本主义的服务理念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要尊重公民并且重视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强调开放性和回应性,强调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强调组织内的对话、和谐与信任。不管是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还是由私营部门或中介组织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都不能只重视生产率而不重视人。公民是服务的接受者,因此作为纳税人有权力选择和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引入,可以打破中国政府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数字看政绩、以效率看管理的现状,在公共服务改革中如何真正体现人本主义的关怀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制的关键。
2. 公共服务以公民为本的思想
政府引导公民来参与决策的制定,并且让公民和政府共享政策制定的权力,以培养公民的责任和风险意识。公民与政府分享公共政策的制定权是建设自治机制的关键,以此提高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并且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会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意识,提高公民对政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同时,公民参与也重新确立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以公民为主导的公共服务意识与民主的理念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我国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强调公共服务以公民为中心,以公民的公共需求为导向,这无疑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3. 公共服务提供的竞争性与私营化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应该在公共服务的提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英美等国家通过合同外包,让非营利组织、私营公司等通过投标与竞标的方式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竞争,公民有权利选择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及其提供者。与此相比,我国部分领域的公共服务机制也开始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提供的垄断地位。诚然,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才刚刚起步,竞争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市场化带来的弊端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克服。但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积极意义应该得到肯定和加强,这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必然趋势。
4. 公共服务提供中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服务而不是掌舵。这一理念显然比新公共管理理论更为激进,认为政府不要试图控制社会发展的方向,而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所必须的公共服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政府试图要为社会掌舵的目标难以实现,应该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服务社会。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一观点为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模型。此外,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责任应包含专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民主责任,使其平衡的关键因素在于公民参与、授权及对话。这些责任表明他们将公共管理者的角色重新界定为引导者、服务者和监督者,而不是视为企业家。这种政府应具有的责任意识对于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不同程度的抑制市场化条件下政府责任缺失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2].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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