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精选6篇)
篇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签订合同 3.2 工厂审查 3.3 产品检验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签订合同 4.2 工厂审查 4.3 产品检验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6.2 标志位置 6.3 收费办法 7.认证费用
附件
1、CRAA产品认证现场审查规则 附件
2、产品认证检验细则及判定准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CRAA认证中心开展的制冷空调设备的产品认证。2.认证模式
制冷空调设备的质量认证采用国际通用的第五种认证模式,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即工厂检查+ 抽样检验+监督复评),该制度是由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本中心作为认证机构,通过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的抽样检验的评定来进行的,在发证之后还要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及复评。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签订合同 3.2 工厂审查 3.3 产品检验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签订合同
4.1.1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CRAA产品认证申请书》并根据《制冷空调产品认证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质量手册(4)产品样本
1份 1份 1份 1份
CRAA提供格式版本
电子版或正式版本均可 应包括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型号和规格
(5)商标(电子版)及商标注册批准书(复印件)
4.1.2 根据审查申请材料的结果,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经双方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4.2 工厂审查 4.2.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工作的实施由认证管理部负责,认证管理部根据“CRAA审查细则”(附件2)制订审查工作计划,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施。
各1份
必要时 4.2.2 审查范围
工厂审查包括委托方申证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4.2.3 审查时间
根据申证产品单元的数量,适当考虑每个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定为2-4人,2-4天。4.2.4 提交现场审查资料
审查小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负责对有关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后的验证,将全套现场资料提交认证管理部归档。4.3 产品检验 4.3.1 概述
产品检验由认证管理部负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工作。
如果认证企业能够提供与CRAA认证中心签约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日期距合同生效日不超过一年的抽样产品检验报告,且产品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符合认证检验细则的要求,则可免除此次产品检验。
4.3.1.1 对于初次认证产品(含扩项)的检验报告,应为认证中心签约试验室提供的抽样检验报告,国抽和许可证抽样报告不受抽样方式的限制;
4.3.1.2 对于监督产品的检验报告,可以是有CNAS认可或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国抽和许可证抽样报告不受抽样方式的限制;
4.3.1.3 对于复评产品的检验报告,应为认证中心签约试验室提供的抽样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国抽和许可证抽样报告不受抽样方式的限制;
4.3.1.4 当认证产品发生变化,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应为认证中心签约试验室提供的抽样检验报告,国抽和许可证抽样报告不受抽样方式的限制; 4.3.2 产品抽样
按产品抽样方法,对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进行送样等检测前的安排。4.3.3 产品检验
根据认证合同的要求,CRAA认证中心认证管理部向签约实验室发出检验委托书,由检验实验室负责试验,并按规定日期完成检验。详见附件3《产品认证检验细则及判定准则》。4.3.4 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实验室按规定时间向CRAA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告,认证管理部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出具产品检验评审报告,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技术委员会审批。4.4 评价与批准 4.4.1 工厂审查评价: 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
2)如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得到验证后,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
3)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暂停审查。4.4.2 检验结果的评价
1)如检验结果符合认证标准,并与产品铭牌、样本一致,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 2)如检验结果符合认证标准,产品铭牌与样本技术参数不一致,企业承诺近期纠正, 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
3)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认证标准, 不予认可通过。4.4.3 批准
技术委员会对审查报告、检验报告及其它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并从技术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于评价和评定均合格的企业,由总经理批准后,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并办理使用认证标志手续及进行注册管理。
对于批准的获证企业,CRAA认证中心将通过一定的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下达监督任务书
由认证管理部根据认证要求和规定,每年制订认证的监督复查计划下发有关单位。4.5.2 工厂监督审查
对获准认证的产品,认证管理部根据监督计划要求,安排工厂监督审查。审查内容详见《监督审查细则1、2、3》。监督审查时间:1-2人,1-2天。
获证后的第五年,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每四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准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此项检测由CRAA认证中心认证管理部委托签约实验室实施,并出具产品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5.4 监督审查报告 CRAA认证中心认证管理部根据规定要求审查工厂监督审查报告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报告,提出监督复查报告。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审查时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4.5.5 通知监督审查结果
认证管理部将监督审查后的决定书面通知认证证书持有者。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需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程序和规定与首次申请时相同。5.2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结构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时,或生产厂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CRAA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CRAA认证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进行工厂审查和抽样检测。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RAA认证中心将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视实际情况针对差异做工厂审查或补充检测,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6.3 标志收费办法
根据用户需要,视所需标志材质及尺寸大小酌情收取成本费。
7.收费
篇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 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
同时, 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 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 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 制定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 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 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 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
此外, 新版规则要求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缩减了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按照风险评估原则, 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 不断强化监督要求, 确保认证效果。
篇4:有机认证“钱”规则
日前有媒体报道,拥有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认证的贵州茅台涉嫌“有机”造假,酿酒原料以次充好。茅台在其官网上发表了回应,但对于“有机”造假的指控却并未正面解释。
连茅台这样的大品牌都逃不过“有机”作假的嫌疑,那国内的所谓“有机食品”到底有多少可信的内容?近日,《方圆》记者通过对有机食品认证现状的一番调查,发现有机食品认证行业普遍存在着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的局面。
昂贵的有机食品频现“李鬼”
经常逛超市的人都知道,市场上的有机食品比普通食品贵很多,通常高达了四五倍甚至更高。以《方圆》记者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调查的情况为例,有机西红柿价格为19.8元/斤,而普通西红柿的售价仅为2元多;有机黄瓜价为14.2元/斤,而不远处的普通黄瓜正打折特价,价格仅为2.3元/斤。
有机蔬菜为何卖价高?答案是有机蔬菜的种植成本高。北京有机蔬菜种植户李霞向记者详细说明了一棵有机大青菜种植全过程,其中每个环节都大有讲究:首先是种植有机蔬菜所用的土地、水质要洁净无污染,为了达到有机蔬菜的生产标准,农场的土壤必须经过一个“转换期”,因为一般的田都施过农药化肥。考虑到某些化学物质在土地中会残留相当长一段时间,土地从生产普通食品到生产有机食品需要两到三年转换期。
另外,青菜在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虫害或者营养不良的情况。这时,有机种植户不能借助任何农药除虫,而只能用传统的方法去应对,包括人工捉虫、物理捕虫或者生物治虫。“特殊时候还需要大半夜的在地里开着手电筒抓虫。”李霞说,有时一人忙不过来,还需要雇人来抓虫,甚至会引进使虫子生病的“天敌”微生物,花销自然也更高。相比治虫,除草的成本就更高了。有机种植户的通常做法是雇请专门的工人来手工拔草。
“人工、时间等成本一加上去,有机蔬菜价格是普通蔬菜的四五倍,毫不奇怪。”李霞说。
严格地讲,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既不能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也不能依赖于基因技术,它是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的要求和标准来种植的。同时,贴有有机食品标签的还必须经过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审查。
但是,李霞并没有把自家生产的蔬菜称作有机食品,尽管在消费者看来,她的种植做法确实是按照有机模式来的。她说:“市场上真正的有机食品就两种,一种是像我们家这样的,纯粹靠农户的良心和消费者自己鉴别;而另一种是有机食品店里规范的有机蔬菜,贴有有机认证标签,并标示了认证单位、有机证书编码的。”
李霞提醒记者超市内挂牌的许多“有机蔬菜”,连有机认证都没有,这些“有机蔬菜”很多是从普通农产品中心批发过来的,然后贴上有机标签,再以高价出售。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仅为一年,每过一年要重新认证,但市场上出售的有机产品却很少标注认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混乱的有机食品市场
在国内,普通消费者对于何为有机食品,其实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认知。一般认为,有机食品是没有污染,食用起来更加安全一些的食品。实际上正是这种认知上的不足,让一些商家假冒有机,钻了空子。
比如,大多消费者往往将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相互混淆。实际上,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苛刻程度,是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普通食品都难以望其项背的。
北京国仁城乡科技发展中心是一家从事生态农业研究和实践的企业,经理孙庚在其公司内负责有机食品的配送。他告诉记者,顾客在网上预订的食品,无论是有机的、还是绿色、无公害的,都有所指。无公害食品是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绿色食品的要求比无公害的严格一些;而有机食品要求最为严格,所以市面上的有机食品也是最贵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机食品的包装上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志:有机食品标志和有机认证标志。其中有机认证标志,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认监委)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又必须包含有机认证标志、有机编码、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
但在不少超市或市场,标志缺失、缺项的有机产品很常见。记者随机在北京几家超市走访后发现,有的产品只贴有机食品标志,缺乏认证标志;有的有机认证标志中缺乏公司名称;有的挂着牌子自称有机食品,但周身无一标志,销售人员声称标签还没来得及打上。
如何鉴别有机食品?孙庚告诉记者,除了通过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有机标志来辨别外,消费者首先要树立这样的理念:只有初级农产品诸如大米、茶叶、杂粮、水果,才有可能是有机的,加工过的产品声称是有机的都不可信。
“还有一点,只有想做认证的企业,才会去主动检测产品的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成分。企业一旦获得认证,往往不会再检测之后批次的产品,所以即使有有机认证标志,也不见得你买的食品就是有机的。”孙庚说,“还有的企业就一小块地通过了有机认证,但其他地产的食品也当作有机产品搭售。”
一直研究重金属过滤技术的环保人士董良杰指出,他不相信国内有多少生产有机食品的机会。有机食品的环境非常难找,它要求土地三年内没有喷过农药,没有加过任何除草剂,同时周遭找不到有害细菌等。“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污染严重的环境里,很难生产有机食品。”董良杰说。
有机认证已形成产业
根据资料,有机食品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数据表明,去年以来,中国已是全球第四大有机食品生产地;中国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超过5000家,有机农产品认证已经过万项。
nlc202309040306
有机食品因其苛刻的种植条件,自然“身价不菲”,受到欢迎。所以在市面上,不管有无使用农药,有些商家都想让自己的产品向“绿色”、“有机”靠拢。
这样一来,有机认证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阵地。孙庚说,市场上普遍追求有机食品认证的原因很简单:生产企业一旦拥有有机证书,其产品就能卖出比同类食品高出数倍的价格。
国内的有机食品产业最早是外贸生意。过去几年,中国生产的有机食品80%以上出口到了国外。在近几年国内日益庞大的市场需求下,供给越显不足,这也使得有机食品行业衍生出一片灰色地带,生产企业伪造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违规认证等现象层出不穷。
有媒体曾披露,全国有名的蔬菜生产基地山东寿光和肥城两地近年来屡屡发生有机认证造假的恶例。而农业部也曾对国内部分城市的有机蔬菜抽样检测,结果竟然“重金属或农药残留的超标率十分惊人”。
为了有效监督和评价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认证机构应运而生。自1994年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以来,国家先后批准成立了36家有机认证机构,这些机构几乎全部都挂靠部委或科研院校名下。其中,一些机构因经营不善撤出市场,或被大机构并购,认证机构缩减至目前的23家。
据记者调查,这23家分布北京、上海等国内主要城市,是由国家认证认可协会(CCAA)认可并由认监委监管的。除此之外,国内上还存在着不少以咨询公司名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民间认证机构。
一家有机认证公司的经理刘强曾告诉记者,有机食品行业之乱,关键是认证环节随意性非常大,“北京、南京一些知名认证机构还可以,但不少认证机构,你只要花上几万块钱,不需要对食品进行多严格的审查,就能办下有机食品认证。”刘强曾还透露,只要交了钱,一些认证机构或咨询公司会派专人安排好认证的全部流程。
在许多食品生产商的眼里,这个小小的有机认证标识代表着天大的利益。它真的能花钱买到吗?
《方圆》记者电话联系多家认证机构后发现,只要按照他们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任何申请人都能办下有机产品认证。说到价格,一纸有机认证证书究竟要花多少钱?记者获取了北京某有机认证公司的费用说明材料。
该认证公司收取的每张证书的认证费用分为“认证基础费”和“基地检查费”,其中认证基础费第一年是1.5万元,以后每年为1.3万元。另外的基地检查费,按每个检查员每工作一天收费300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指标是露地蔬菜每50亩视为1人/日,大棚蔬菜每20亩为1人/日,露地果树每100亩为1人/日。
这些只是申请认证时的费用,认证委托人还需要每年提交土壤、灌溉水的检测费用。而且,产品采摘投入市场前,每个品种、每批次的产品均须进行农残和重金属的检测。每个品种检测费总额约5500元。
支付完认证费用以后,按程序,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在这种“钱”规则下,许多认证的环节通常被省略,而且证书的发放也变得随意起来。
李霞告诉记者,有机认证机构在检测时遇到不满足认证条件的申请户时,会要求他们整改,但只限于这一次,只要检测通过了,他们就不再监管通过他们认证的有机种植户是否维持着有机种植的标准了。她有一个朋友,在检测一次拿到有机认证以后,仍然使用着化肥除草剂:“我到他家地里,明显能闻到农药味。”她认为,部分有机认证根本就是在走过场。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大量的“有机”认证机构,这些机构报出的认证价格,大都在两万元左右,认证时间在一到三个月之间。在一个有机认证聊天QQ群中,记者声称要做有机认证,一位认证咨询公司的刘姓经理一口应承下来,表示自己公司会以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最快的时间将有机认证办下来。从实地考察到有机转换认证拿到手,这期间不会超过一月时间,而所有认证环节,均由咨询公司一条龙服务。认证费用大概在3万元左右,这其中包括有机咨询费用。
刘姓经理告诉记者,杂粮比较容易获得有机认证,蔬菜的有机认证存在难度,因为现在的蔬菜很少有不用农药的。他还向记者介绍了其他认证,他们公司的认证范围还包括欧盟、俄罗斯等等11个国家的有机认证。“只需一次认证,可以向客户提供认证证书。”记者询问这些认证有何作用时,刘某称,食品生产商获得认证后,有资格在其企业的宣传和其他营销材料上使用标志。但不能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孙庚向记者介绍,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过程较为混乱,认证机构“重收费、轻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有机农产品每次认证后的有效期为1年,绿色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许多企业经常为节省认证费用而放弃认证。
有机种植户陈艳红告诉记者,像他们这样的小农户,一年生产的蔬菜品种有十几种,她前几年只花费几万块认证一两种销产量大的蔬菜,让其他的蔬菜搭上有机的“顺风车”。但从去年有机认证变得繁琐开始,她就干脆放弃了认证。“自从发现别人认证的蔬菜都能闻到残留农药味,我也就不相信认证了。”陈艳红说。
令人质疑的公信力
因申领有机认证费用昂贵,且费时费力,只有大的企业或农场才有这个条件;然而,国内蔬菜的有机种植方式又多为小农作坊模式,难以规模化、产业化,这就形成了一个有机食品行业的怪圈:有钱的花钱买假认证,真正的有机却买不起认证。个别有机种植户在这种压力之下,也开始一边贪图有机的名声,形式上搞有机;一边喷洒农药,施用肥料,以追求高产量。这种现象使得有机食品的公信力屡遭质疑。
孙永江是中国农业大学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认证事业发展部主任,他向记者介绍了有机食品认证的正规流程。
首先要食品生产商确实是对照有机农产品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的;在他准备材料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后,认证机构先进行一轮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与经营者签订检查合同;接着认证机构派人实地检查,并形成最终报告;认证机构再根据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认证;如果批准了,该申请人可以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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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套看似严格的流程背后,其实有许多“灰色空间”。比如一些企业绕过认证,干脆自己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生产假冒的“有机食品”;有的企业取得认证后,超期或超范围使用认证。
即使是按照流程来,得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是否真的是有机的,也值得怀疑,这涉及认证机构的权威性问题。国内的认证机构既是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的监管者,又是通过向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认证费用谋生的企业性质的单位,认证能否做到公正公开是包括有机种植户在内的所有人的疑惑。
“认证机构应该是第三方,而且认证本身不是市场行为,而是个信誉问题。国内的认证过程过于市场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石嫣告诉记者。
石嫣同时还是北京有机农夫集市小毛驴农庄的创始人,她曾到美国深入研究过有机农业的现状。她谈到国内有机食品产业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认证机构绝大多数都是营利性的,这导致很多检测数据不客观、准确。
而美国的有机认证机构跟中国的完全不同,它们非常开放,但拥有话语权的基本都是非营利的。美国大概有80多家认证机构,排名第一的有机认证机构完成了全美国20%的土地有机认证,而且公信力排名前三的认证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如果一个认证机构有自己追求利润的目标,我拿着钱去申请认证,从公司利益驱动的角度上来说,它没有理由不让你通过认证。那这样一来,公信力何在?”
认证的是过程,而非结果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质疑,多数都围绕着有机认证机构的公信力展开。利益驱动的因素除外,因缺乏监管,伪有机横行市场,也导致真正有机种植户不愿意花钱办认证。
中国农业大学从事有机农业研究的教授杜相革认为,现在有机认证行业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没有权威的行业协会,整体上缺乏自律性。对有机食品的监督,应该既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监督,也应该包括对认证体系的监督。
国家认监委是专门监管各类认证机构的主要部门,是根据2002年11月通过的《认证认可条例》成立的,此后认证机构获得认证资格必须先经过认监委的资质批准。对此,石嫣认为,目前国内外认证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明显区别。在美国,政府部门只负责评定行业标准,由此制定出国家标准,而行业内部的监管则交与行业协会;而国内的23家被监管的认证机构大多数背靠国家部委或者科研院校,认监委即使有心监管,也难以做到左右逢源,很难公正、公开。“政府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认证起来就很尴尬。”石嫣说。
“国外的第三方认证是名副其实的,而且是自下而上的,在美国是先有民间标准。国内是先制定国家标准,由各利益部门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有很多资本的力量在里面”。石嫣认为,当前的国内标准,并不适宜国内普遍的小型农户。基于国内“第三方”有机认证不客观的现状,石嫣倡导另一种认证体系——参与式保障体系(PGS)。这也是国际社会现在比较认同的两个认证体系(参与式保障体系和第三方认证体系(PGS))之一。
何谓参与式保障体系?“比方说我是农民,你是买家。你想买我的产品,现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咱们找第三方来认证我的产品。另一种是,我们之间不需要第三方,由你来监督、参与,甚至是你组织一些消费者来考察我。还有我们农民之间可以参与式保障。比如说村子里有20个农民,村子里的信息流通很快,互相监督,20个农民相互认证。”石嫣认为,参与式保障体系更加适合目前国内的小型有机种植户。
回顾国际社会关于有机理念的萌发历程,石嫣认为,有机农业本来的目标就是保护土地不再被污染,改良土壤。有机认证的本意是确保过程属实,它强调有机认证是对过程认证而不是结果,这是一种环保的理念,而不是一种饮食的文化。“高额利润不是有机行业的本来面貌。”石嫣说。
篇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 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 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说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
2)生产厂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材料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验报告;
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0mm×5000mm。
同一认证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应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应从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mm×1000m。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 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 试验样品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6 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依据
4.2.6.1 检测标准
GA 406《车身反光标识》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6.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认证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相关项目,具体增加检测项目见附件1中表1或表2。
4.2.7 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工厂的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4.3.2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每个型号至少抽取50mm×2000mm的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标志、图案等)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认证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 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
4.3.4 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单元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本规则4.3.2.2条的相应要求。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50mm×5000mm。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从获证起四年内,产品抽样应覆盖所有型号的产品。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6条做相应规定。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等级、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委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5.3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工序或涉及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
5.5 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产品抽样检测,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6 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以印刷、水印、激光刻印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在产品本体的每一个白色单元上,标志的颜色应易于识别。
如采用印刷方式,标志应印刷在白色单元的次表面。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3 相关要求
在加施认证标志位置的下方应注明该产品生产厂代码和产品等级;同时,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依据相关标准注明产品等级。
8.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
1.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个认证单元。
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因涂布、压花、镀膜、着色和封边等生产工序不同的有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表1要求抽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表 1
差异工序名称 抽样要求 增加检测项目
涂布 原则上同一单元中具有代表性的型号抽取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有差异的型号另抽取50mm×2000mm的样品进行相关检测。逆反射系数、逆反射性能均匀性
压花 逆反射系数、逆反射性能均匀性、盐雾试验
镀膜 逆反射系数、逆反射性能均匀性、盐雾试验
着色 逆反射系数、逆反射性能均匀性、色度
封边 弯曲试验、水浸试验
6.产品使用的微棱镜、玻璃微珠、面膜、油墨、塑胶树脂、背胶等材料的性能指标相同,而只是这些材料规格型号和/或供应商不同的有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表2要求抽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表 2
差异材料名称 抽样要求 增加检测项目
微棱镜 原则上同一单元中具有代表性的型号抽取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有差异的型号另抽取50mm×2000mm的样品进行相关检测。逆反射系数、逆反射均匀性
玻璃微珠 逆反射系数、逆反射均匀性
面 膜 逆反射系数、耐候性能试验、色度、弯曲试验、盐雾试验
油 墨 逆反射系数、色度、耐候性能试验
塑胶树脂 耐候性能试验、弯曲试验
背 胶 耐候性能试验、附着性能
附件2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外观
车身反光标识的外观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1条的要求。逆反射系数
车身反光标识的逆反射系数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逆反射性能均匀性
车身反光标识的逆反射性能均匀性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2.2条的要求。色度性能
车身反光标识的色度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3条以及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耐候性能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候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4条的要求。耐盐雾腐蚀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盐雾腐蚀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5条的要求。抗溶剂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抗溶剂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6条的要求。冲击性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抗冲击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7条的要求。高温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高温试验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8条的要求。低温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低温试验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8条的要求。附着性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附着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9条的要求。弯曲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弯曲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10条的要求。水浸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水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11条的要求。
附件3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产品抽样检测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需的环境条件。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原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原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生产现场应包括成型和/或涂布、压花、镀膜、着色、封边等关键工序。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规定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至少应进行逆反射系数试验项目,且试验项目能在加工场所现场得到验证。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进行逆反射系数、色度、耐候性能试验、盐雾腐蚀试验、抗溶剂试验、附着性试验、弯曲试验等试验项目。检验周期不超过一年。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产品认证抽样检测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原材料、结构、工序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素工厂应建立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产品抽样检测样品的一致性)应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使用产品的中文说明书。标识
11.1 工厂应在产品包装上加施清晰、持久的标识。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认证标志;
c)执行标准编号;
d)产品等级;
e)商标和型号;
f)制造商和产地。
11.2 工厂至少应在产品本体的白色单元上加施清晰、持久的标识。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制造商标识或商标;
b)认证标志;
篇6: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http://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 b)产品一致性声明;
c)产品描述信息(附件2),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关键原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附件4); d)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e)其他需要的文件。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商及其全部原材料。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4.2.1.2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50m。
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导体截面≥16mm2的橡皮绝缘产品,送样数量为≥30m。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4.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GB12972 f)矿用橡套软电缆;
GB12528.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12528.1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补充件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JB/T8145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5013.1-7 GB/T5013.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T873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GB5023.1-5,7 GB/T5023.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JB/T873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附件6: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通知。4.2.2.2型式试验的项目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4.2.2.3型式试验的方法
使用型式试验依据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检测。主要的试验方法标准:
a)GB/T2951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b)GB/T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c)GB/T18380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4.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3.1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以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指1.1列明的4种产品)至少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a)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b)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c)产品表面印刷的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制造商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一致; d)产品的结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一致; e)产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f)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有效证据,如《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等。4.3.1.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3.1.4检查时间和检查时机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地。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人•日~4人•日。
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工厂 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4.3.2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如果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则每个申请单元现场抽取一件样品(其中至少一件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抽取),送原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检验依据、项目、方法、报告要求同型式试验。检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申请人应进行整改,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抽样申请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否则,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4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4.4.1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审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或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报告时间、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由于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重新检查或重新型式试验、工厂准备样品和生产条件等原因所需的时间。型式试验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为30个工作日(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例如:聚氯乙烯绝缘圆形电梯电缆等)。
工厂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4.5.2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
监督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并保证提供监督抽样检验样品所需基数的产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认证机构初次批准认证之日起的7个月内至少进行1次监督,以后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认证机构应实施较高的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的一致性时;
d)以往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严重时; e)其他特殊情况时。4.5.2.2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4.5.2.3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制造商、每个加工场地0.5人•日~1人•日。4.5.2.4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5.3监督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监督抽样检验方案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1件代表性样品。
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
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持证人、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20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
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15日内寄/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求。4.5.4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5.3规定执行。4.5.6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产品的原材料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或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或加工方式以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5.1.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允许变更。如果需要送样品进行检测或需要进行工厂检查,则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导体、绝缘、护套、半导电层、屏蔽层、加强层等材料发生变更以及产品的设计、结构、加工方式发生变更时,应送样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 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在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上进行扩展。5.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按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按每一认证单元抽取一件样品,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重新监督抽样检验,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重新监督抽样检验的样品原则上应为被暂停认证单元中结构最复杂的型号,抽取的样品应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如果重新监督抽样检验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否则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基本要求
6.1.1持证人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时,应交回所购买的认证标志、模压认证标志批准文件。
6.1.2产品标准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的,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印刷完整的标志,并同时印刷认证标志。
6.1.3产品标准未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但实施印刷识别标志的,必须印刷完整的识别标志,并同时印刷认证标志。
6.1.4产品标准未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如RXS),也没有实施印刷识别标志的,应在每一最小包装(如每圈,通常为100米)的电线电缆产品上粘贴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仅涉及安全性能,标志为: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认证标志时,允许印刷变形认证标志。当使用变形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6.4加施方式
适用6.1.2和6.1.3的产品应使用印刷(模压或油墨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适用6.1.4的产品应使用粘贴方式加施认证标志。6.5标志位置
适用6.1.2和6.1.3的产品,认证标志应加施在电线电缆的外表面(电线电缆产品最外层为编织层的产品可以印刷在编织层内的绝缘、内护套等的外表面上);适用6.1.4的产品,认证标志应粘贴在最小包装的电线电缆产品上。7.收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