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标准(精选八篇)
实质标准 篇1
参与技术标准的制订, 也是参与制订相关领域的规则, 把握话语权的过程。因此, 这一重大突破令中国皮革业为之振奋。中国作为世界制鞋大国, 年产鞋量超过100亿双, 占据了全球制鞋业版图的半壁江山甚至更多, 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与大国地位极不相符的, 是中国在国际话语权上的弱势, 因此, 中国皮革协会理事长张淑华曾多次呼吁, 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为中国皮革业争取国际话语权。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戚晓霞认为, 这次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现在, 很多国际技术贸易壁垒都是以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为门槛实施或执行的。过去, 我们从来没有参与过国际标准的制定, 话语权掌握在别人手中, 这次突破有几方面的意义, 一是中国首次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和领导者, 为中国制鞋业赢得了国际话语权;二是提振了产业的信心, 证明了中国的制鞋业不仅是产量大国, 也有着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取得这一突破, 主要由几方面的因素促成。一是中国的国力强盛, 这是我们争取国际话语权的强大后盾;二是中国的制鞋业近来年发展迅速, 不仅仅满足于制鞋大国的地位, 在技术、品牌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很过国际品牌都在中国设立了研发基地, 中国的声音逐渐被世界重视;三是中国国标委不懈努力, 一直积极关注和参与ISO/TC216的工作, 特别是从2006年开始, 连续4年派人员参加其召开的国际性会议, 并为此次标准的提出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国作为世界制鞋大国, 年产鞋量超过100亿双, 占据了全球制鞋业版图的半壁江山甚至更多, 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一直以来与制鞋大国地位极不相符的, 是中国制鞋行业在国际话语权上的弱势。
国际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及实质 篇2
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国际贸易;影响;实质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
劳工标准,是指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一般说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法基本原则方面的标准,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同工同酬、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就业歧视等;二是劳动基本条件方面的标准,如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劳工标准并不一致。而不同的劳工标准,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力成本,意味着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系列“劳工标准”来规范劳工条件,提高工人经济和社会权利。ILO宪章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未对劳动力采用人道主义条件,那么这将成为其他国家在寻求改善本国劳工条件道路上的障碍。”
所谓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归纳西方的主张,即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内对各国实行统一的、最起码的劳工标准”,也即要求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以让世界各国共同遵守,从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二、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
1.积极影响
劳工标准问题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其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工标准问题的提出和不断发展,使世界各国存在的侵害劳工权益的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出口部门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对于工人权益的维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其次,国内生产企业因为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工厂劳工条件的改善而巩固了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了稳定的客户源,从而促进了企业产品长期出口的增长。此外,国内企业还因为改善劳工条件而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形象的改善等方面颇有获益。
2.消极影响
相对于其积极影响,劳工标准问题对于国际贸易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令人关注。
(1)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
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普遍较低,这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如果发达国家一意孤行地设立过高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将其与国际贸易挂钩,那么劳工标准将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的有力工具,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从而影响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
(2)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
各国都努力提高本国劳动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劳工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是无可厚非的。劳工标准属于人权,人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的劳工标准,外国不得予以干涉。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贸易手段,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的非经济意图。个别发达国家多次利用所谓劳工权利问题向发展中国家发难,以达到其在政治上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所指定的社会改造,是不顾他国的人权状况,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行经。
(3)是非关税壁垒
劳工标准既可以用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又可以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发达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及多样化的特点,将劳工标准演化成一种较为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用来保护国内脆弱产业,并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贸易中不利地位,以期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劳工标准问题已一再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中的难点,阻碍了世界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实质
出于保护本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受外国进口产品冲击的考虑,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提出要制定国际通行的、统一的劳工标准,对达不到国际劳工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甚至对达不到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这种做法无视各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现实差异性,将严重伤害发展中国家基于劳动力禀赋而形成的比较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并直接危及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所得到的贸易利益,从而最终削弱发展中国家提高本国劳工标准所依赖的根本经济基础。这扭曲了国际劳工组织提出核心劳工标准的宗旨和基本精神,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
1.劳工标准属于国内法范畴
(1)各国国情不同
劳工标准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受到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习惯等各方面的综合影响,各国应制定适合本国的劳工标准,实现本国福利最大化,西方发达国家所提倡的在全球人为地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消除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不仅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即使撇开各国具体历史、文化背景不谈,从纯经济的角度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的劳工法、劳保制度和社会福利标准纷繁复杂,在现阶段讨论建立一个统一的劳工标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建立等问题,也是不现实的。
(2)属于人权的范畴,外国不得干涉
劳工权利是人权,它可以被看作是工作中的人权。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不相同。人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的劳工标准,外国不得予以干涉。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贸易手段,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的非经济意图。西方国家在多边贸易制度,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实际上不可避免的将贸易与政治搅和到了一起。个别发达国家(后来又扩大到更多的发达国家)以保护基本人权为由,试图利用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的依赖性,通过将人权与贸易挂钩,将人权概念强加于发展中国家。
2.劳工标准是社会问题
就发达国家提出的劳工标准的内容看,可以概括为: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另外,是否组织罢工也是劳工标准的内容之一,税收体系、福利体系的情况对劳工问题也有一定的影响。由此可知,劳工问题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和贸易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发达国家力图把劳工问题与贸易捆在一起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有人甚至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的低廉是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因,这种见解完全是对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无知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不管贸易是否遵守劳工标准,贸易的开展实际上是促进了整体繁荣,增加了世界财富。正如传统的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决定贸易模式和贸易利益的是劳动生产率、生产要素禀赋和经济规模,而不是有些人所观察到的各种标准。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将劳动作为生产的唯一要素来进行分析,因而低廉的劳动力构成可以看作是比较优势的来源之一,但是它更强调比较优势的来源在于不同的劳动生产率。 普雷维什和阿明的不公平交换理论认为工资差异是不平等交换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情况的本质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而不是出口的低廉倾销,进而指出解决这种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国际合作不断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而不是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 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更加直接地认为,不同国家贸易的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成本比较差异,成本比较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要素供求状况的差异,作为重要供给因素的要素禀赋是其中最关键和基本的因素。 所以,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正是贸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赫克歇尔和俄林又提出了“要素价格均等说”,也就是说随着贸易的扩大,不能移动的各国要素被蕴涵在商品中相互流动,经过一段时间后,各国要素的密集度可能递转,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现实的研究表明,在实际工资的增长和结社自由的程度之间并不存在全球性的相互联系。20世纪80年代,实际工资增长最快的是那些遵守劳动标准最差的国家,而不是遵守最好的国家;另一方面,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在出口方面会比那些高劳动标准的国家做得更好。例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工资增长最快的时期,也是出口和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相反,违背劳工标准还会阻碍一国出口和经济效率的增加。 因为,雇佣童工会阻碍人力资源的发展,使低水平的资源配置持久化。禁止结社自由会限制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妨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引进,不利于吸引有价值的投资,所以,从长远来看,不会有利于其经济发展。
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经验看,劳工标准壁垒的出现将损害当今世界贸易的基础。若将劳工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并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不但无助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各个国内的情况逐步改善劳工状况,反而会使这些国家出口减少、失业上升、劳工状况恶化,同时也会损害发达国家消费者利益,推迟发达国家的产业更新与进步。
3.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是非关税壁垒
由于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往长期盛行的非关税壁垒得到世贸组织的规范,西方国家就不得不另谋新招,劳工标准就是其中之一。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说,劳动成本低廉的国家往往在贸易中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可能因此出现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出口国可能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人为地降低工资乃至生产成本,进行不公平的贸易;另一方面,出口国没有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进口国迫于所遭受的竞争压力,对出口国施加压力,指责出口国违背劳工标准,从而形成贸易壁垒。故而,劳工标准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又可以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随意性及多样化的特点,将劳工标准演化成一种较为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寄期以此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
在世界贸易体系中,有些发达国家主张采用“社会条款”来制裁那些没能遵守具体的劳工标准的国家,热衷于在贸易和劳工标准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认为特定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因为出口部门恶化劳工工作条件,降低劳工标准所致。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否认不公平贸易的存在,认为发达国家所谓不公平竞争只不过是削弱发展中国家竞争力的借口,维护工人权益的好意只不过是贸易保护的外衣。
构建实质法治 篇3
一、证据: 法律渊源
在法律争论中, 每一种论点都可能获得法律渊源中一种或者几种的支持。互相冲突的论点都可能会找到某种法律渊源的支持, 从而形成各执一端、互不相让的局面。 (1) 成文法各国通常都确立某种优先规则, 在优先规则中制定法大多是处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官, 在考虑一个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时总是首先想到制定法文本, 然后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这种思维方式是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 也是法律教育的结果。它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是, 通过法律条文得出法律规范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和阻碍。在制定法条文字面含义有分歧而不能提供可信的法律规范时, 人们可能不得不借助法典上下文、立法背景材料、教科书等其他论据来说明制定法含义。于是, 在各国实践中, 产生了类似“黄金规则”等修正方案。综上, 虽然制定法作为我们这个时代主要的法律渊源, 提供了大部分法律问题的答案, 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大大超出了制定法所能够提供的答案范围。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运用更多的论据进行法律论辩, 也意味着法官有可能也有义务考虑各种有效的论据。
二、方法: 价值衡量
价值衡量方法的引进, 摒弃了法条主义的幻想, 也放弃了多种法律渊源论证的思路。它把法学思考的目光引导到法条背后的社会关怀上, 从纷繁的法律渊源外直接把握真切的现实。虽然价值衡量不能保证得出确定的结论, 但它清楚地公开思考路径, 坦诚地承认双方有哪些一致、在何处分歧。虽然法官公开自己的推理不能完全消除争议、甚至有时还会加剧争议, 但对于理性的当事人和公众来说, 它比法官摆出权威主义的姿态作出背离人情的判决, 要更容易接受, 要好得多。 (2) 价值衡量具有情境性和主观性, 不存在脱离情境的价值, 也不存在客观的价值。价值衡量拒绝抽象、先验的标准, 拒绝刻板、僵硬的公式。它是具体情境中的衡量,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不是抱守“公正”、“法治”一类的“大词”。它同时也是关照普遍价值, 而不是纯粹个别化的考虑。
三、策略: 司法尊让
在形式法治的眼里, 司法不能干涉合理性问题。而司法对行政的尊让, 不但是司法和行政两大部门权力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也是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谋取合法性的一种策略性手段。就前者而言, 它可能处于法院对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尊重, 出于法院对行政机关所追求的政策目标的理解, 出于法院对行政活动长期形成的秩序和惯例的宽容。就后者而言, 它体现了法院对于行政活动利弊得失不确定性的认知, 体现了法院对于案件背后各方存在或者潜在的争议的警醒, 体现了法院对司法审查合法性危机的认知。当法院把没有把握的问题留给行政机关来回答, “自己不出头”时, 也就避免了把自己置于合法性争议的风口浪尖上。虽然法院当时不出头, 但可以由行政当局自己改正, 由立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澄清或者确定规则, 也可以留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再行动。
四、合法性基础: 法律共识
转型时期中国法律实践纷繁复杂的现象, 对我们理解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困境, 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法律的形式主义理解。而在这种理解的背后, 是法律家集团试图垄断对法律的解释权。把法治缩减为“法律家之治”。但是, 这种努力不可避免地遭受到来自公众意见的竞争以及政治领导意见的制约。法律共同体的共识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正当性的解释, 并限定着法律选择。法律不再是人民选举代表并通过代表制定、由行政和司法机关来实施而人民无缘参与的规则。人民除了作为抽象的主权者, 通过正式立法表达权威的意见, 他们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 也在司法过程中表达意见。共识理论不否认在一些场合下法律共同体之内无法达成共识, 更不要求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猜度或计算共识。但它强调, 法官应当注意和回应法律共同体的议论, 在司法判决中寻求共识的力量并避免与共识过分地偏离。共识理论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放弃其独立判断和理性推理这一司法的基本要求, 它只是为法官的选择提供新思路。法官可以秉持自己的法律信念、不惜对抗主流意见, 但他事先应当清楚他愿意为司法判决合法性所付出的代价。
注释
11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10:227.
企业文化的实质 篇4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 企业文化实质属于制度范畴。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诺斯 (1981) 定义了狭义制度:“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 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后来, 他更明确地表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更规范地说, 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994年他强调制度包括“正规约束” (规章和法律等) 和“非正规约束” (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等) , 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可见, 诺斯把企业文化当作一种“非正规约束”制度。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 “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结构”等概念需要讨论, 他将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创造性地纳入制度范畴。他更明确地把企业文化纳入制度分析维度中。根据学者的研究, 我们可认为企业文化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一般来说,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的行为规则;而非正式制度则指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等, 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所以, 在企业中, 企业制度就是正式制度, 企业文化对应非正式制度。企业制度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为制定的各种成文的显性规范, 而企业文化的实质就是无形地激励和约束组织成员行为的意识形态的总和。
二、企业文化的本质
企业文化属于制度范畴, 它们共存于企业中。目前企业文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化的建设和功能, 但从企业文化本质的角度研究较少。
通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 我们可以把企业中文化与制度本质理解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周其仁 (1996) 认为, 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项合约。但现实中, 企业内部不仅仅存在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单一合约, 而是存在着人力资本内部之间以及其与物力资本之间的多项合约的集合。高级人力资本与一般人力资本间的合约、股东与经营层间的合约、人力资本集合与物力资本间的合约等单式或复合式契约间的错综复杂地结合起来, 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能使这些合约集合的交易成本最低, 所以不同的契约需要不同的制度安排, 企业才能正常运转。
企业文化通过使员工价值观高度统一而节约企业内部各种合约的交易成本, 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充分用企业文化这一制度安排节约交易成本, 如在多民族的美国, 企业一般用一般制度来治理, 企业文化的制度安排成分较少。因为来自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员工价值观差异悬殊, 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本很高, 同时美国专业培训市场发达, 大量企业专用性培训被市场培训取代, 使得企业内专用性人力资本较少, 人员流动自由, 用企业制度相应成本较低;但东方传统文化是一种抽象文化, 天然地造成语言的模糊性, 而且文化融合的程度远不如美国, 专用性的市场培训机构较少, 所以企业制度安排会滋生大量机会主义行为, 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上,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的安排在企业中并不是对立的极端, 而是从企业制度到企业文化的连续过程, 企业依次分为制度型、制度文化型、文化制度型和文化型, 文化的比重越来越多, 而企业制度的成分越来越少。
三、企业文化与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看作权变统一体, 企业选择哪种制度多些, 取决于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的程度、交易的次数、员工价值观差异程度等因素。
首先, 资产专用性程度。由于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主要针对人的治理, 所以这里只讨论专用性人力资本, 而忽略物质资本专用性、场地专用性和特定资产专用性等。人力资本专用性与企业沉没成本有关, 指个人或企业对人力资本特定的投资, 这种投资只用在特定企业, 离开企业后人力资本便荡然无存。个人对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资目的是为了更多回报, 但由于企业可能会利用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不情愿“跳槽”的特点要挟他们, 赋予较少的回报;企业对专用性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追求的是市场价值最大化, 但企业投资效率部分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配合, 因为人力资本的投资最后只属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个人, 企业只能观察他们的产出来判断投资效果。企业担心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之后个人采用机会主义行为占得最后剩余, 而最后产出也需要个人努力完成, 所以最后就是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是脑力劳动者 (如高级工程师、高层经营者) , 他们工作难于定下规章制度来监督, 要提高他们绩效, 必须使用激励的方式。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需求层次较高, 一般追求交际需要和尊重的需要, 甚至追求自我实现, 而且他们需求差异比一般员工要大 (一般员工追求生理和安全需要较多) , 所以企业要开展需求调查, 针对他们不同需要进行激励。
其次, 不确定性程度。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是其战略的初始依据, 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等宏观环境, 现有的竞争者、潜在竞争者、供应商的势力、消费者的势力和替代品等产业环境, 这些外部环境会影响企业内部运营活动。
除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以及随之产生对企业能力要求之外, 更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由于员工脱离不开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 对企业来说, 员工既是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 也是活跃的最大不安定因素。使用企业制度来规范变化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资源、规范员工的思想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是高昂的。所以, 关键是要培育一种自动运行、自我规范的制度安排, 让它来应对这些不确定性, 这种机制就是优良的企业文化。
再次, 交易次数。不同专用性程度资产的交易次数不同。企业普通人员从事易于监督的工作, 与他们之间的合同条款比较具体, 易于用企业制度进行规范, 所以各合约方与其签订的合同次数较少, 普通员工流动率也较大;但是, 高层脑力劳动者处理非程序化决策, 他们的工作难以监督, 各合约方欲与其维持这种不完全合同, 以及使合同的交易成本较低, 不得不进行多次交易, 不断沟通, 合同也要不断地修正。企业文化可以维持并不断修正这种合约, 让员工强烈地感觉到企业文化, 而且深度习惯于这种企业文化, 成为约束其“跳槽”的手段, 从而, 这些脑力劳动者也愿意主动配合进行合约的修正。
最后, 价值观念。除了以上经典的交易成本影响因素外, 企业内员工价值观念的一致性也会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本。所以, 未来企业在进行文化建设时, 更多考虑的是员工价值观念的融合、转变的成本, 企业需要根据这些成本平衡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的比例。
四、结语
自从20世纪九十年代, 企业文化被企业重视, 企业不能盲目被企业文化浪潮所支配。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是连续制度安排的两种极端, 它们共存于企业中, 企业根据其内部各种合约的交易成本来抉择。影响此两种制度安排的因素有:人力资本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次数和员工价值观念的统一性等。同时, 企业在建立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时, 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相互影响, 企业制度要反映出企业文化的特质性,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不能相悖;其二, 企业文化与企业创始人的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因而企业创始人在创建企业时, 应有良好的价值观念, 否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North, D.C. (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M].W.W.Norton & Company, Inc., New York·Lon-don.
[2]North, D.C. (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M].W.W.Norton & Company, Inc., NewYork·Lon-don.
[3]North, D. (1994)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4.
「甘え」文化实质探究 篇5
1. 在日本的现状
土居健郎在『甘えの構造』一著中认为「甘え」不仅是理解日本人精神构造, 同时也是理解日本社会结构的关键概念。换句话说, 「甘え」文化可谓已经渗透到日本人、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 成为理解日本人、日本社会不可跳开的文化符号。
作为地域性特征, 「甘え」文化在日本民族、日本社会的表现相对突出、发达, 可谓无处不在, 有泛滥之势。二战失败后, 情况尤其突出。这一点对于以理性见长、崇尚独立自主的欧洲人不易理解, 对于同处东亚的中国人也成为一道难题。日本与世界、尤其与东亚各国之间的种种交流障碍、摩擦, 其本源便在于日本文化价值认知、取向的独特性、差异性, 无法被理解、接纳。本论文通过探讨日语中「甘え」的大量语词表达含义, 分析其关联关系, 提取「甘え」的文化实质, 以便对日本人、日本社会的这一文化现象有更深入的理解。
2. 共通特征
虽然「甘え」文化在日本表现突出, 相关语词发达细腻, 可谓无处不在, 有泛滥之嫌。但我们依然不能断言「甘え」文化属于日本独有。以人类为代表, 「甘え」的心理行为是所有哺乳动物在降生、离开母体之后, 继续寻求呵护及营养来源的惯性延续。一般而言, 幼体生命离开母体的时间越短、自身越弱小, 此依赖心便越强, 「甘え」的心理情感及基于此上的各种行为便越凸显。随着年岁递增、心智成熟、独立技能的提高, 此倾向随之减弱。此变化过程正如语言中的色彩一样, 具有连续渐变性、模糊性。不同民族对其认知及语词命名存在较大差异——即共性之上存在地域民族及个体间差异。
二、「甘え」及其相关语词表达
1.「甘え」在日语中的基本概念
「甘え」概念来自动词甘える, 该动词在表示‘获利行为·心理’时意思如下:‘亲近、献媚、讨好别人;同时毫不客气地接受别人的亲切、友善’。 (『広辞苑』第五版) ;‘在或许对方同意、原谅的期许下, 采取过度的行为’。 (『新明解国語辞典』第四版) 。
「甘え」是构成这一‘获利’文化现象的中心概念。其含意广泛, 关联语词丰富发达, 成为日本人语言生活、价值认知、待人接物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甘んずる是甘える的近义词, 表示‘虽不十分满意、满足, 权且也能接受的状态’。甘やかす相当于‘娇惯、放纵’。口语词あまったれる, 表示‘极度讨好、依赖别人’。动词之外, 还有以AはBに甘い句型使用的形容词甘い, 其近义词甘ちょろい等。此处的甘い表示A对B要求‘不严, 放任娇惯’。名词方面, 除中心概念「甘え」外, 还有甘える行为强烈、过分期待得到别人好意的甘えん坊以及あまったれ这样的称谓 (相当于汉语的‘娇气包’之类) 。
2.「甘え」相关语词的表达
土居健郎在『甘えの構造』中, 接着介绍的一组扩展词有:すねる、ひがむ、ひねくれる、うらむ、ふてくされる、やけくそになる。这组词和「甘え」心理活动关系密切, 共同特征是:因无法实现「甘え」而产生的负面扭曲心理。后两者ふてくされる、やけくそになる也可以说是因‘执拗’‘怄气’等产生的结果。
下一组词是:たのむ、とりいる、こだわる、気がね、わだかまり、てれる。咋一看似乎和「甘え」文化没有直接关系, 实则不然。「たのむ」无非是希望对方允许自己的「甘え」行为;とりいる是通过巧妙取悦对方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换言之, 给对方「甘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甘え」。不过, 对于こだわる之人, 想要‘委托’或‘讨好’可不是件容易之事。当然, 这类人本身也有超常的希望「甘え」的心理, 只是因为担心遭对方拒绝而无法率直表露。気がね、わだかまり与此有类似心理。てれる之人与こだわる相同, 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甘え」。不过原因有所不同, てれる对在别人面前‘撒娇、卖萌’感到难为情。
三、结语
通过对以甘える为核心的相关动词、甘い形容词以及名词等基本词汇及众多关联词的综合分析, 我们发现「甘え」是实现日本人圆滑顺畅交流所不可或缺的手段。笔者认为「甘え」文化的实质在于‘利用别人的善意通过某种方式行为为己获利’, 日语「甘え」文化的特色在于其涵盖面广, 包括以下三组语词:
(1) 正面积极词:特征是:主体通过‘示弱、卖萌、撒娇、婉求、嗔怪’等行为讨好获利。
(2) 模糊中性词:通过‘执拗、怄气、闹别扭、使性子、死乞白赖’等行为获利。
(3) 消极负面词:通过‘记恨、憎恶、使坏、玩弄、盛气凌人、生吞活咽’等极端态度行为获利或补偿「甘え」的缺失。
像这样, 把一个从‘可怜·可爱’, 经过‘中间模糊’地带发展到‘可恶·可憎’的多层级文化心理·行为全部装进了「甘え」这个酒瓶。这种无节制的包容、暧昧造就日语「甘え」文化的神秘特色, 让其他语言为之惊诧、无奈。
参考文献
[1]韩立红.日本文化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3.12:第七章日本人の「甘え」.
[2]土居健郎.「甘え」の構造.弘文堂株式会社·港北出版印刷, 平成16年2月.
[3]森田良好·村木新次郎·相澤正夫編集.ケーススタディ日本語の語彙. (株) おうふう1989年1月.
文化融合引领实质整合 篇6
企业整合, 文化先行
河北钢铁集团的联合重组, 是省委省政府顺应钢铁产业发展趋势, 为实现河北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要将这一重大战略决策转化为集团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必须先统一思想认识。面对各子公司历史沿革、地域特点、经营方式不尽相同的状况, 用什么统一思想认识呢?答案就是企业文化。
作为一个企业集团, 必须建立共性的东西, 要有一面旗帜, 有自己统一的目标、精神、核心价值观。我们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在职工中广泛征集集团的核心理念, 经过专家论证, 集团班子决策, 形成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企业目标, “科学发展、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报效国家、奉献社会、成就员工、回馈股东”的企业使命, “同心同力、共创共享”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这些理念融合了各子公司之长, 铸就了集团的精神支柱, 成为了集团统一思想的法宝和利器。
对于职工信仰什么、遵从什么, 为什么说组建集团是正确的决策等问题, 我们都从集团文化中找到了答案。这样一来, 判断是非就有了标准, 谁在整合中“拉斜套、打横炮”, 谁就不符合“共创共享”;谁想让“小河水满, 大河水干”, 谁就不符合“同心同力”。大家用集团的新理念来指导、衡量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整合就容易推进了。
企业文化必须融入管理层和制度层
企业文化建设, 只有落地才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落地落到哪儿?答案是落到管理层和制度层。落到管理层就是要思想到位, 落到制度层就是要保障有力。
集团整合, 是实质性整合, 是人财物产供销的集中统一。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仅以销售整合为例, 由于各子公司销售模式、渠道、区域不同, 又各有优势, 统一起来不容易。但是, 从一开始我们就坚信销售整合的效应是巨大的。比如, 我们几家子公司的不同产品都为一个客户配货, 客户就不用分别采购了, 客户得到便利, 也降低了成本, 这就是“为客户创造财富”。当然, 也有个别干部想不通, 认为销售统一后, 产品不好卖了, 影响利润了, 抵触情绪挺大。我们以“坚定不移、理顺完善、减少纠缠、顾全大局”的整合工作理念, 快速理顺了情绪, 进一步坚定了整合的信心, 这就是“同心同力、共创共享”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实。
实践证明, 企业文化融入整合的管理层和制度层, 效果是明显的。比如, 2009年, 整合建材, 降低了采购费用13亿元, 节约财务费用3.6亿元;整合矿产资源, 实际掌控量达到44亿吨以上。
在企业文化引领下, 集团的发展规划、资产管理、资本运作、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营销管理实现了“七统一”;进出口、矿山资源、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等同类业务实现了实质统一;唐钢股份、邯郸钢铁、承德钒钛三家上市公司成功整合为一, 还先后组建了矿业公司、销售总公司、采购总公司、国贸公司、钢铁研究院等单位, 集团整合工作进一步深化。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 企业文化融入到管理层和制度层, 是企业文化落地的有效途径。
继承优秀文化因子, 构建集团“文化生态”园
在集团文化建设之初, 我们就提出了“在继承中融合, 在创新中统一”的原则, 使几大子公司的优秀文化因子得以继承与发扬。如唐钢的“标杆文化”, 邯钢的“成本文化”, 舞钢的产品“优特”文化, 宣钢的“马万水精神”等, 都是集团文化的瑰宝。
原来管理粗放的矿业公司, 引入了邯钢经验后, 不但成本降下来了, 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的跃升。他们的检修车间实施了5S管理, 连过去扔掉的废油都要进行回收再利用, 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邯钢、承钢、宣钢等子公司引入标杆管理后, 开展了对标行动, 瞄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你追我赶, 形成了百舸争流、万马争先的局面。2009年, 集团共有23项指标进入行业前三名, 其中12项指标位居行业第一。2009年到2010年6月, 集团可比成本降低额达116亿元。
唐钢以“钢铁般的意志打造精品唐钢”, 以世界一流的现场管理水平、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环境空气质量, 开创了城市钢厂绿色发展的新篇章。邯钢、承钢、舞钢等学习唐钢的“绿色钢铁”理念, 以改善现场环境为突破口,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探索出一条城市钢厂实现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优秀文化的因子极大地增强了集团的活力, 丰富了集团企业文化的内容, 构成了集团的“文化生态”园。
企业文化融合要有适当的活动载体和手段
优秀的企业文化的融合不可能自然而成, 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运用多种适当的载体和手段是推进企业文化融合的办法之一。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些工作。
一是举办大规模的干部培训。利用省委党校这个平台, 用3年的时间, 对千名中层干部进行轮训。内容包括管理技术前沿知识、思想政治理论等, 很重要的一点是集中介绍集团企业文化和各子公司的历史变迁。培训活动有效促进了文化融合, 这是集团文化进入管理层的手段之一。
二是构建集团整合的大宣传格局。宣传媒体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整合宣传资源, 拓展宣传渠道, 扩大宣传受众, 营造主流文化氛围, 是集团整合的重要一环。构建“母子”报系, 一张集团报, 九张子公司报;指挥协调六家子公司电视台;整合统一六家网络媒体。凡是集团举办重大活动、发布重要信息, 集团都要统筹所属的宣传力量, 统一声音, 统一步调, 确保形成集团的主旋律。
三是开展“学习理念, 融入行动”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践行集团理念, 撰写6000余份心得体会。组织企业文化知识轮训班、演讲会、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40余场次。为倡导正确的思想和行为, 组织职工撰写文章300余篇、警句格言2000余条, 创作漫画130余幅。
略谈“淡化形式,注重实质” 篇7
两位先生撰文中举例多涉及初中数学, 其实小学数学教学中也一样, 笔者就在日常教学研讨中多次遇到过同伴们关于概念语言表达严密性、知识的逻辑性的争论。由于新课程强调“问题情境生活化”“关注学习过程”等理念, 教材编写与教师的课堂教学中也特别强调生活情境的创设, 教学过程强调学生自主探究、合作交流, 以至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主动或被动地过度强调形式化, 而背离了数学学习的实质。下文笔者就近年来在同伴中多次引发争论的几个误区谈谈个人观点。
一、过于注重概念叙述的“精确性”
案例:人教版小学数学四年级下册《三角形的特性》中对三角形的定义描述为“由三条线段围成的图形 (每相邻两条线段的端点相连) 叫做三角形”。有不少老师认为, 学生要准确描述三角形的定义, 就必须讲清三个要素: (1) 三条线段, 不是直线或射线, 更不是曲线; (2) 每相邻的两条线段端点相连 (也有说“首尾相连”) , 而不是一条线段的一个端点在另一条线段上; (3) 围成, 即是一个封闭图形。这三者缺一不可。于是, 有的老师为了使学生能完全理解三角形的定义, 煞费苦心地设计定义引出的每一个步骤, 比如用PPT先出示三条孤立的线段, 然后将它们连接起来, 且一步步演变成“首尾相连”, 从而引出完整的三角形定义, 再出示几个图形让学生判断一下, 哪些是三角形。
根据笔者的调查, 在四年级学生的认知水平上, 语言表达的严密性还不强, 认为“围成”的图形一定是封闭的, 不封闭的图形便是“没有围成”的。其实大家都知道, 即便是一、二年级的学生, 虽不能描述三角形的定义, 但一看到图形, 也是很容易辨别出哪几个是三角形的。老师这么做无疑是对学生已有认知的不放心, 为追求概念的严谨而教学, 反而增加了学生学习的负担。
类似的, 如方程的定义, 老师们过于强调“带有未知数的等式叫方程”的句式, 经常有老师提出“像x=6算不算方程”这样的问题, 纠结于概念的描述, 忽视了让学生扎实理解方程的本质及应用。
囿于小学生认知心理的特点, 小学里的很多数学概念都属于描述性的, 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算是定义。既然如此, 我们何必要在所谓的概念的描述语句上做文章, 设置一些陷阱让学生反而觉得云里雾里。不如多花一些时间, 追求数学学习的实质, 让学生学会思考, 学会更好地解决问题。
二、片面理解数学情境的“生活化”
案例:六年级上册有一道题:“某超市规定3个空汽水瓶子可以换1瓶汽水, 妈妈买了10瓶汽水, 想一想, 妈妈最多一共可以喝到多少瓶汽水?”
有学生在解答过程中, 提到最后剩下2个空瓶时, 学生1提出向店里先借1个空瓶, 换一瓶汽水, 喝完后再把空瓶还给商店;学生2提出, 商店为了追求盈利最大化, 一般是不肯借空瓶子给你的。于是老师启发学生讨论, 有学生提出可以向旁边的顾客借, 也有学生质疑:身边正好没有这样的顾客呢……学生们讨论得不亦乐乎, 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其实本题中, “3个空汽水瓶子可以换1瓶汽水”的实质含义是“3个空瓶可以换一瓶汽水 (不含瓶子) ”, 体现的是等价代换的思想, 老师过于追求情境的生活化, 反而掩盖了数学思想的本质, 扰乱了学生的思维。类似的案例还有“公园门票有团体票优惠时, 哪种购票方法比较好”之类的情境, 经常会遇到学生纠结于生活实际的情境, 而忽视了数学思想的本质。
三、过分追求教学目标的“过程化”
案例:二年级上册《用2-6的乘法口诀求商》一课的教学中, 教师出示问题:12个桃子, 每只小猴分3个, 可以分给几只小猴?
师:谁会列式?
生:12÷3=4。
师: (板书12÷3) 12÷3你们会算吗?
生: (整齐响亮地) 会!
师:那好, 请大家用三角形摆一摆。
学生摆, 教师巡视, 请一名学生往黑板上摆。黑板前的孩子摆成的三角形是4堆, 每堆有3个。
师:他摆得对吗?分成了几堆?
生:对!分成了4堆。
老师在算式后面接着板书得数“4”。
师:刚才我们用摆学具的方法算出了得数。请小朋友开动脑筋想一想, “12÷3”还可以怎样想?
教室里一片沉寂。 (教师的意图是:还可以想乘法口诀呀!因为三四十二, 所以12÷3=4。)
讲解完用乘法口诀求商以后, 老师又进一步追问:
师:“12÷3”还可以怎样想?
几个孩子说了一些不着边际的想法, 之后教室里又是一片沉寂。终于有一个学生回答:还可以一只猴子一只猴子地分, 分给一只猴子就减一个3……
师: (喜不自禁) 这个小朋友真不错!……
生 (迟疑地) 老师, 我还有一种方法:3+3+3+3=12。一只猴子分到3只, 2只猴子分到6个……
师:你真聪明!也奖你一颗五角星!
师:请小朋友看黑板, 现在有这么多种方法来算12÷3, 你最喜欢哪种方法?
生:我喜欢减法, 因为它最特殊。
师:不觉得它很麻烦吗?
生:不麻烦!
师:谁再来说说, 你最喜欢哪种方法?
生:我最喜欢加法。
师:为什么?
生:因为我喜欢做加法, 不喜欢做乘法。
师: (无奈地指着用乘法口诀求商的方法) 有没有喜欢用这种方法的?
只有少部分学生响应。
师:其实, 用乘法口诀求商是最简便的方法。以后我们做除法时, 就用这种方法来做。
在整个环节中, 老师片面强调了新课标提倡的“算法多样化和最优化”的理念, 机械追求“动手操作, 关注学习过程与方法”, 却无视于学生已有的学习经验, 当学生回答“已经会算12÷3”的前提下, 不是追问学生是怎样思考的, 而是命令学生“用三角形摆一摆”。事实上, 设计“摆三角形”的目的本就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除法的实际意义, 找出合理的计算方法。在学生没有想到“其他方法”的时候, 老师又努力地“套出”算法的多样化, 最后却又生硬地让学生接受“用除法计算”这一最优化的计算方法。在整个学习过程中, 学生被老师牵着鼻子走, 根本没有主动参与, 学得很累, 其教学的效果也可想而知。
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篇8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APB) 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 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 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 其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如果想如实地反映其所意图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 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 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国际会计准则2000》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又进一步表述到:“交易或事项的实质, 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例如, 企业将一项资产处理给另一单位, 可以在文件中声称将法律所有权转移给该单位, 然而, 可能还存在确保企业继续享受该项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 将其作为一项销售来报告就不是如实反映所达成的交易”。英国的会计准则可能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说明得最详细的一个。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报告交易的实质》规定“财务报表要反映交易的实质而非仅仅是它们的法律形式。”公告要求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要报告其所记录的交易的实质, 并指出会计师须考虑交易各方在正常情况下的逻辑动机和期望值。
我国1997年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98年及以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 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至此,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经被作为会计核算的一条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要求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准确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产生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历史必然
根据会计发展史, 会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也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一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也同样有它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 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经济业务复杂化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不但丰富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一方面, 企业的组织形式逐渐趋于多样化, 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单一企业、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另一方面, 企业的经济业务也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的逐步发展, 一些新的业务如债权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租赁, 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 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
其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的合理拓展。真实性原则又称客观性原则, 它是用来确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真实, 指会计反映的结果应当同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一致;二是可靠, 指对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 应当做到不偏不倚, 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 而不能受主观意志的左右, 力求会计信息的可靠;三是可验证, 指有可靠的依据以复查数据的来源及信息的提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 那么一切科学认识就都不存在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事物的表现形式和本质有时是互相背离的, 经济活动的经济实质并不必然体现为其法律形式。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是指交易及其构成要素之间内在的基本经济联系, 而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指交易及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外部法律联系。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应该通过其法律形式加以辨别、认知。会计人员只有根据职业判断, 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产生是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O后, 与国际经济的交往进一步加深, 对会计准则国际化也提出了必然的要求。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不断扩大, 作为处理会计事务的会计准则, 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我国要融入国际资本市场, 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贸易竞争, 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从1997年我国首次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到具体的会计核算中, 到2000年正式将其确立为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的产生是顺应了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典型运用
当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经济实质内容时, 会计人员应该谨慎运用职业判断, 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进行会计核算。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 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核算中, 在进行资产确认时, 必须深刻领会资产的定义, 准确地把握几个关键词, 如“拥有”、“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拥有”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 “控制”是指企业虽然没有所有权, 但该项资产上的收益和风险已经由企业承担。资产的确认, 不仅要考虑形式上的拥有, 更要注意实质上的控制。另外, 对那些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也应该从企业的资产项目中剔除。
具体来讲, 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从法律形式上看,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并没有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但从经济实质看, 承租人通过承担支付约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 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时间内使用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因此,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该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来确认。
2.自建固定资产的会计确认时间。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决定着企业对该项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及长期借款利息费用何时停止资本化。如果不能合理地确定这一时间, 将对企业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重大影响。以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这一法律形式为标准来确认其入账时间。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 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这一规定, 就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但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当一项资产在年度终了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时, 原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 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做的原始记录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
(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入确认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规定, 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看出, 在商品交易中,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而不再是法律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 而不再是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确认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147条规定,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第149条规定,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由此可见, 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根本标准是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但在运用这个判断标准时, 应当着重于实质, 而不能仅仅注意法律形式, 即企业在处理与其他企业的交易时, 是否存在着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 交易结果是否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换言之, 只要交易中实质上存在着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 不管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存在形式上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均应视为关联方关系。
(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2款规定,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 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 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 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据此规定, 企业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时, 不仅要从形式上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更要从实质上分析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0%只是通常情况下的一个判断比例, 即法律形式,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才是经济实质。只有把握住了这个实质标准, 才能保证所选用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五)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并报表范围确定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 (不含50%) , 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 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通常情况下, 资本比例不足50%要具有实质控制权,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 掌握一半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 有权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占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企业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 不仅要从形式上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更重要的是看是否能对其实施有效的实质控制。如果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受到限制, 即使拥有50%以上的资本比例, 也不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反之, 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质控制权, 即使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也应该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在会计实践中, 除了以上典型案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案例还有很多, 而且随着创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 这种运用将会越来越多, 这也体现了会计学界“与时俱进, 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现代会计在应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形势下的必然产物。深入理解并合理运用该原则, 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起源,必然性,运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