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通用6篇)
篇1: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尚义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深入做好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防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县食安委和市工商局的要求,我局结合辖区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强化食品市场巡查,督促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完善并落实自律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为。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专门制定了《尚义县工商局关于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基层分局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原则,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开展巡查工作,在监管巡查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食品经营户进行行政指导,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
二是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整治品种。以酒类、肉类、食用油、乳制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二是突出重点整治区域。以农贸市场、农村市场、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三是突出整治单位。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食品市场巡查,拉网式排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措施,排查隐患。对肉类、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户采取跟踪监管,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未经检疫禽畜肉、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各类食品要求立即下架、禁止上市,对经教育和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建立好食品进货台帐等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户一律严肃查处。对排查发现,抽检经费不足,有关部门前置许可不发放,县城农贸市场责任主体和责任单位不明确等隐患问题,正在逐步进行解决。
截止12月4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765人次,执法车辆134车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300户次;对未按要求做好食品进货台帐等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户责令限期改正;期间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4起,罚款4700元。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县食安委和市工商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领导,针对基层辖区监管实际情况,做好工作任务的细化分解工作,保证工作任务落实到岗到人,严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食品经营户自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私屠滥宰、违法使用瘦肉精和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无死角、无盲区。
二是加强督导巡查。县局成立督导工作组,通过定期下户检查、不定期抽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督导各基层分局落实监管任务。
三是加强统一协调。在县食安办领导下加强与公安、质监、食药、畜牧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合执法,破解监管死角,严厉查处食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
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篇2: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在流通领域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做法和经验。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决定》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归工商以来,**工商局就认真履行这一职责,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局结合**市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的特点,认真研究,积极调研,周密部署,制定下发了《**市工商局开展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方案》、《**市工商局关于清理整顿食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工商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考核制度》、《**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责任书》、《食品安全示范店质量承诺保证书》印制成“****市食品经营户7111规范册”及“食品市场巡查台帐”发放到各职能科室、分局、工商所。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中,与各相关科室、分局、工商所签订目标责任书;分局、工商所又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给各片区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分工抓,分局、工商所各片区重点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另外,还在确保“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目标上下功夫,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我们对“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作了进细化,提出了实现“7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即:**市区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各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食品批发户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及食品批发户建立销货台帐达100%;全市食品经营户亮照经营率达100%;责任书签订达100%;承诺书签订达100%;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达100%;责任牌悬挂达100%;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区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解决率达100%。
通过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我局在2008年中,共组织各类食品安全执法检查32次,出动执法人员617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96车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4370户次,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48件。下架三鹿、伊利、蒙牛等不合格问题奶制品6572.62公斤,其中在农村下架不合格和问题奶制品1848.10公斤。受理消费者奶制品咨询、申诉和举报18件,退换奶粉给消费者912.30公斤。查获调味品、儿童食品、月饼等过期食品150袋,过期啤酒等饮料182瓶(袋),当场销毁过期变质食品193公斤。查获勾兑劣质白酒24.62吨。对城区所有中小学校和职中周边食品经营门市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经营户210户,下达《限期责令办证通知书》15份。查处无照经营食品案件143件,查处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件1件。另外,还进一步强化猪肉和粮油等重要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令其在市区经营猪肉的经营者都必须“挂牌经营”,市场主办单位都须与经营户签定责任保证书。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出动执法人员960人次,车辆125台次,检查禽类市场269次和经营户1268户次,监控活禽11230只,禽类产品2568千克。加强节日食品市场整治,对节日消费较多的酒类、饮料、豆制品、奶制品、散装食品和儿童食品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超市和食品经营户进行动态巡查监管,使超市和食品市场节日商品质量明显好转,基本实现零投诉。
(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管理还只重表层,留于形式,忙于应付,忽视日常监管,日常巡查产生“疲劳症”。二是在专项治理中只是查处了少量的无照经营、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经营违法行为,而对更深层次的食品内在质量、伪造质量标志、欺诈消费者行为却少有深究。三是对监管制度执行不力,虽然制定了不少对经营企业自律制度及对其监管制度,但真正实施起来很有难度,贯彻执行没有得以完全落实。四是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目前食品监管形势的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及食品质量、卫生的知识了解不多不深,不能较好的运用于监管。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不很高,办案力量薄弱,难以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五是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当前国家虽赋予了工商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但没有足够地从法律上赋予相应的职权,监管制度缺乏强力的法律支撑,导致在监管中执法难、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发生。六是检测手段落后,《特别规定》中提出了由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四个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其余三个部门均有相应的法定质量、卫生检测机构,监管操作性很强,唯
有工商部门没有检测权,虽然对基层部门也配备了一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但由于检测局限性很强,又无法律效力,没有很强的实用性,检测判定上仍需借助其他部门。
(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我们从思想上认识到监管流通领域食品是当今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上认识到,食品安全是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一项民心工程,职能的划归是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充分信任,对食品监管的成功将是工商的立足之本,反之工商部门则会遭遇市场拒绝、政府失信而失去部门存在的意义。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加强法制培训,适应不断更新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素质,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品质量知识和卫生知识的研究和学习,了解食品安全隐患的特点和动向,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执法办案操作规范的研究,加强对办案技巧上的训练。三是落实监管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重点把好食品准入关,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加强食品经营者及食品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的落实,督导其建立和落实食品自律制度,有效杜绝和减少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危及消费安全。四是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建设。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方式和方法。积极引导商场、超市提高“两项制度”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加强对 “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突出抓好经营主体准入、市场巡查、经营者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管理、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体系。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引导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建立部门协作制度、行业组织情况通报制度、与新闻媒体沟通协作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聘请 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检查制度和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应急能力。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牌”,把工商监管人员与食品经营者一一对应,将监管人员和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用牌的方式固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制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加强食品监管、维护消费安全责任牌”和“索证索票袋”。健全商品进货检验制、质量问题食品下柜收回制、市场巡查制以及《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责任书》“三制一书”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规范行政执法的做法和经验。我们针对执法工作的实际,先后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结、销案登记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文书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六项执法制度,使之做到法无规定不作为,依程序而作为。
执法办案“六项制度”紧密结合我局实际,可操作性较强,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案件终结、审核、处罚决定签发、执行、销案等全过程,都有了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局法制科依据以上规定,对每一个案件从案件事实,提取的证据,办案的程序,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的依据,处罚决定的下发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加强了对基层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提高了基层行政执法的能力。另外,我局还成立了 “**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行为案件的核审。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拟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拟吊销证照的案件、办案机构与法制科就案件的有关问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提交**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讨论决定。
2008年1月,我局派部分工商干部到昆明盘龙区、安宁区等工商局学习了一般程序简单方式查处轻微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方式。学习回来后,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城郊结合部、农村食品监管的实际,我局推行了一般程序简单方式查处轻微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方式,并对应用该处罚方式查处案件的范围、处罚的幅度、案卷的装订作了创新规定。截止2009年4月20日,应用一般程序简单方式已查处660个案件,罚款835,664.00元。
2008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为使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尽快掌握和使用,及时组织了全员培训。我局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已全部录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行政执法模块,并应用信息系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2007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公布以来,为了让我局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新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便能正确的掌握和实施,我局及时以会议培训的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2008年5月,结合“岗位大练兵”又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制作成幻灯片,再次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培训。到目前为止,我局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发现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听证规则行为。
(二)、在规范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2009年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的新的行政执法文书已启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我局已全面使用新的行政执法文书;但现在使用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行政执法模块”内的文书还是旧版的文书格式,程序也是延用原有的程序。具体表现为:新增加、合并而成的文书在模块内没有。如:《案件来源登记表》《委托调查函》等;一些文书在程序中的使用也发生了改变。如:案件调查终结时,案件送审填制《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而不是旧版文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新版文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填制则是在实施告知程序后;新修订的文书共32种,在模块内的文书还是旧版的文书格式。在执法工作中,同一案件既要用新文书做一套纸质的文档,而输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行政执法模块”时,又要做一套旧式的电子文档,新旧两套文书相互混淆,给办案人员带来不便。
(三)、对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一是建议省州工商局开展丰富多彩的行政执法办案的培训。如:典型案例评析,各地州、县市工商部门相互交流,组织办案能力相对弱的地区人员到办案能力较强地区跟班学习,开拓眼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建议增强法制审核机构的力量,提高法制核审的地位,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三是建议省州工商局应制定一套较完整的,易于操作的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案件考核细则等规范统一的标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四是恳请州工商局及时修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行政执法模块”,以便将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三、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信用分类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在工商系统停征“两费”后,我们积极从“收费型”工商向“监管型”、“服务型”和“法治型”工商进行了转变,及时开展起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截止今年3月17日,我局登记有内资企业629户(其中,国有企业162户、集体企业240户)、注册资金405132.54万元;私营企业1265户、投资从数2227人、从业人员30172人;个体工商户8360户、从业人员14897人、注册资金15691.4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22户。
为实施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我局于2008年10月制定了《**市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工商分局所要全面完成经济户口的认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企业完成一次回访巡查,并将巡查记录认真规范地录入登记监管系统,要求全局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 “谁首办、谁录入,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信息录入责任制,完善数据,确保信息资源完整准确。以已建立的“经济户口”为基础,丰富充实企业静态、动态数据库信息,并将监管中的指标所形成的信息进行整合,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地全面反映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各环节的综合信息,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为下一步的企业信用分类打好基础。2009年1月正式启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后,市局各部门又指派专人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工商分局所都按省工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州工商局《经济户口分类监管操作规范》执行。
(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完成罚没款是硬指标,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软任务,没有全面把握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定位,从而使这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措施落不到实处。有些干部对什么是信用分类监管,为什么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少数同志认为,这项工作是上面给下面找的“麻烦”,手续繁杂,程序烦琐,不是带着感情做,而是带着情绪做。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收费型监管”的传统工作模式中上,认为“两费”不收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了,工作任务减轻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着力点。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对企业(个体)经济户口分配不及时,认领不及时。上下、左右不联动,“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缺乏机制保障。有些工商分局(所)几乎所有的信息录入工作靠内勤人员来完成。软件应用不熟悉,操作不规范,按照综合监管软件设置,企业(个体)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后均要进行“回访”,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限期事务过期”或“限期事务未完成”,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严格按照软件设置的程序操作造成的。信息录入不完整,行政处罚、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等信息录入不完整,造成目前数据的质量还不够高,数据库中还存在废数据、错数据、漏数据。三是干部素质有待提高。工商多年的收费体制,造成广大基层干部以收费促管理,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形势的需要。由于多年以来“收费”是考核基层工商工作的硬指标,基层工商干部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收费上,其它工作就成了“软”指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由于长期收费的工作环境,干部职工忙于收费,加之原有的进人渠道不规范,造成了基层干部整体素质偏低,很多同志不能适应新的监管模式。我局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年龄偏大,50岁以上的同志大多不会用电脑,巡查回来也难以完成巡查情况录入,这一矛盾在基层工商分局、所就更突出。
(三)、对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学习。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探索工商转型后如何在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以及转变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逐步建立起适应新时期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是细化工作。分层分类监管工作中要力争做到三个到位:应巡查的户数到位、巡查执法的要求到位、经济户口管理和落实每项工作到位,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巡查,依据要求编制经济户口监管档案号,建立经济户口监管巡查台帐和档案;要在工作中加强采集、维护的管理,严格数据管理的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信用分类监管作用发挥提供基础保障。在日常监管中,健全巡查台帐,各分局(所)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健全市场巡查台帐,完善痕迹管理;完善巡查记录,要严格按照市场巡查格式文书的栏目,详实填写,并录入微机,坚决防止巡而不查、查而不记、记而不录的情况再度发生;做好巡查回访,巡查工作结束后,要严格按照综合监管软件设定的程序进行巡查回访操作;严格信息录入。各科、室、分局(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业务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是提高认识。增强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群众的意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监管效果的考核就是要求干部职工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注重监管效果,以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为主要手段,以引导其规范、促使其发展为最终目的,从而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
四是加强培训。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的岗位大练兵活动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三能手”竞赛,采用以会代训、网上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解决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在运用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一体软件的运用培训,使大家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全员提高队伍素质,才能解决干部职工无所适从的问题,使大家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
五是加强督查。市局要加强对工商分局(所)、工商分局(所)加强对片区、片区要加强对责任人的督查,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抽查等。市局工作考核中要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督查计划,适时开展督查。同进必须建立一整套绩效考评办法,将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列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才能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是云南省工商政务办公一体化软件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
1、“名称监管”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查询时,系统只对私营企业库进行查询,容易造成新核准名称与内资企业库中的名称重复;
2、“公司设立登记”中,经营期系统生成10年,在“受理”、“初审”中修改经营期限后系统不能保存,容易发生经营期限错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理”中,非农民成员无录入窗口,造成系统登记情况与实际登记情况不相符;
4、“统计查询”中统计不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情况,完全靠手工统计,十分不方便;
5、我局现已登记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11户,《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但由于无比对系统,无法进行查询限制。
四、服务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和对策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上,我们主要是从农资打假监管、发展农村经纪人和订单农业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的。
(一)、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一是全面清查和整顿农资市场,重点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乡村集散地检查力度,全力开展拉网式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二是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对农资商品质量实施监测,主要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定向监测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屡次监测不合格的商品作为重点,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布市场监管预警。四是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加强对媒体农资广告内容的监测审查,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五是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六是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承诺制、信誉卡制、索证索票制、“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制、企业进货查验制、种子留样备案制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农资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七是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农民投诉渠道。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乡、进镇、进村、进市场活动,及时受理农民申诉和举报,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
(二)、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一是经营主体不够规范;二是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突出;三是在暴利驱使之下,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活动依然存在;四是农资售后服务不到位,从业人员技术能力普遍低下。五是农资进货渠道混乱;六是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农资监管手段远不能适应农资监管执法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建议: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惠农政策,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切实搞好农资市场监管,从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开展送法上门、组织农资经营培训等项工作入手,努力营造农资市场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进货渠道,规范农资商品经营主体。三是进一步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切实掌握农资经营监管主动权。同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12315投诉举报、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责任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四是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连锁承诺,增强农资商品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五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强有力整治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让假冒伪劣农资无藏身之地,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
(三)、在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一是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对农村经纪人培育工作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二是不盲目地或是“一窝疯”地发展农村经纪人。不走过场,搞形式,不简单地将农户组织学习一下,发给《农村经纪人证》,必须要做实事求是的工作;三是选定对农户销售有较大影响的农产品作为培育农村经纪人的突破口。哪怕只是那么一、二件成功的范例,农民都会从中看出农村经纪人这个行业在农业发展中的优越性,农民就会主动地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培育农村经纪人的工作也就意味着获得了成功。
通过对蔓耗和卡房两地的试点,两年来的培育工作,**农村经纪人已达15户共47人。培育农村经纪人的这一举措,为**“三农”发展,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地缺乏对农村经纪人的充分认识,没有真正认识到经纪人是市场经济中有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发展农村经纪人重视程度不高,对农村经纪人宣传力度不够。二是我局农村经纪人一般都比较分散,个体经营较多,整体规模较小,处于一种比较原始的组织形式,组织化程度低,相互之间缺乏信息联系和交流,导致社会总体交易成本过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低。在防止和杜绝恶性竞争行为方面,更缺乏自律管理及权益的自我保护,造成同行之间、同业之间往往为争夺市场相互排挤、搞无序竞争,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农村经纪人多数来自农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还停留在“贩运户”那个年代的水平。四是无照经营问题严重,大多经纪人分布于各乡镇,且经营活动长期处于自发状况,无规范化管理措施和主管部门,故形成了无政府状态,各自经营。同时,国家对经纪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调控措施,对经纪人的监管存在多部门管理,从而造成管理无序。五是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农村经纪人受多方制约,面对波动频繁的市场,忽冷忽热的供求,忽上忽下的价格,感到难以把握,导致该投入时不敢投入,该扩张时不敢扩张,致使经营难以形成规模。
(五)、对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引导;二是拓宽服务领域,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允许季节性经营或临时经营等相应的注册登记;三是引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特色经纪;四是发挥商标注册、广告、合同、市场管理等优势,打造具有辐射能力强的品牌,争创一批名牌商标和证明商标,加强名优产品的广告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五是大力推行订单农业,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备案,加强纠纷调解,提高合同履约率;六是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对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在订单农业工作上的做法和经验:一是加大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欺诈的能力。二是加强对涉农订单的咨询服务和签约指导。主要通过在生产、种植、养殖季节前介入,加强与涉农企业的信息联系和沟通,指导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民规范签约行为。我局多次到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合同法》,全力做好爱农、护农、帮农工作,推行合同示范文本1200份,督促指导2家公司与354户养牛农户签订供奶合同,涉及合同金额2886万元。三是围绕优势产业,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实施骨干带动战略,选择辖区内农业支柱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著名商标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四是积极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诚信评选活动,引导他们提高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扶持一批涉农龙头企业成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帮助他们做大做强。目前,共有2户涉农企业荣获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五是强化对合同订单和涉农合同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订单和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积极联合农业、畜牧等部门,对订单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进行行政调解,化解纷争。检查涉农合同3160份,行政调解涉农合同纠纷2件,涉及金额5000元,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积极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1200份。
(七)、在订单农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订单合同的签订、运作、监管尚不规范。从订单文本看,规范性合同少,意向性协议多,存在着内容不全面,格式不规范,标准不具体,给合同履行带来难度。从订单监管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仲裁机构,违约行为得不到迅速公正的处理。二是订单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从农户一方看,主要在订单合同签订以后,当农产品市场形势趋好,其价格走势明显高于订单时,一些农户为追求眼前利益,常弃订单于不顾,把农产品私下卖给其他客商或自行销售;从客户一方来看,约定的农产品市场滞销,价格走低,就一走了之,把损失加到了农民的头上。三是缺乏相应的发展环境和条件,订单农业数量偏少。**订单农业起步迟,政府、部门、农户对订单的认识不够,宣传和培育力度不够,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
(八)、对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大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欺诈的能力。二是积极推行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三是积极探索在农村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当事人提高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四是综合发挥工商整体职能,把农资打假、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发展农副产品商标、维护农民及企业合法权益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工作全面开展。五是强化对合同订单和涉农合同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订单和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对订单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进行行政调解,化解纷争。及时查处、制止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农欺诈的典型案例。
篇3: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
改革开放以来, 食品工业得到极大发展, 食品流通也更为迅速和广泛, 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消费需求、极大地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 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更容易发生和扩散。为此, 作为肩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重任的工商行政部门,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我国市场频现的“毒大米”、“注水肉”、“苏丹红食品”, “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 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 也不断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性、法制性、机制性等深层次问题。勿庸置疑, 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 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角度出发, 提出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及监管的调查分析
1、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调查区域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该区是能代表柳州市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典型区域。调查对象包括柳州市的食品经销户和工商行政人员。随机抽取31个食品经销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22份。在柳南分局及其下辖的红光、南站、鹅山、柳邕、太阳村5个工商所共发放了30份问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30份。
2、调查方法。
在调查方法上, 把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结合起来。其中对食品经营户和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采用自填式问卷的形式, 对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对于地区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调查主要采用查阅统计年鉴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 把问卷设计成两种, 食品经营户调查问卷和工商行政人员调查问卷, 问题答案由被调查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单选和多选。
二、调查研究的结果及分析
1、食品经销户的调查分析
(1)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了解情况。调查商家和商贩是否知道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且认识QS标志时, 54.5%的商家回答知道, 近半数的商家竟不知道也不认识;调查商家所经销的食品中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是否都贴 (印) 有QS标志时, 只有36.4%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全部有, 其余63.6%的经营户回答其所经销的食品中部分有;调查经营户是否知道怎样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时, 31.8%的商家回答基本上懂, 40.9%的商家回答懂一点, 27.3%的商家回答根本不懂。如果他们回答知道或知道一些, 则调查其是如何得知的, 41.4%的商家回答是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学习的, 34.5%的商家回答是工商部门宣传的, 24.1%的商家选择是别人传授的, 没有商家选择是质监部门宣传的。
(2)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的食品经营状况。在调查商家经销的食品是否都有合格证时, 63.6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部分有合格证, 36.4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都有合格证;调查商家在进货时是否碰到过假冒伪劣等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18.2%的商家回答经常碰到, 68.2%的商家回答有时碰到, 13.6%的商家回答从来没有碰到;调查商家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是否有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的食品 (如过期变质食品) 时, 9.1%的商家回答有很大一部分, 50.0%的商家回答有一小部分, 40.9%的商家回答没有。对于销售过假冒伪劣食品的商家, 则进一步调查他们销售的是哪种食品, 选择酒及饮料的占52.6%, 选择各种糕点、糖果等零食的占31.6%, 选择奶粉及乳制品的占15.8%;在调查商家对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态度时, 90.9%的商家表示痛恨, 9.1%的商家表示无所谓;调查商家在发现购进了假冒伪劣食品会选择怎么做时, 77.3%的商家选择与供货商协调解决, 13.6%的商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投诉, 9.1%的商家选择不理会, 继续销售。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在调查中发现, 许多食品消费者和经营户不了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 40.9%的商家选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选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各占到9.1%, 4.5%的经营户认为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只有36.4%的商家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是否经常到商店或摊点来检查食品安全质量时, 有22.7%的商家选择经常来, 有31.8%的商家选择从来没来过, 有45.5%的商家选择偶尔来;调查工商执法人员对食品的日常检查方式时, 选择通过看、闻、尝等直观方式的商家占72.7%, 选择用仪器检测的占9.1%, 有18.2%的商家不清楚;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来检查时, 是否依法按章办事, 有59.1%的商家选择能够依法按章办事, 有40.9%的商家认为没能依法按章办事。
2、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政府监管食品市场的手段。我国近期以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但在调查工商局 (所) 最近是否重视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时, 只有7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是”;在调查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的看法时, 有超过80%的选择了“有一定的缺陷”, 并有10%选择非常不完善, 而85%则表示必须尽快颁布新的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以期实现对不合格商品的围堵态势。准入制度从始至终贯穿流通领域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 就是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法规制度和工作制度[1]。但超过80%的被调查者认为推行食品准入制度工作中存在困难。
(2) 工商行政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基础性工作, 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监管工作都离不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对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是否完备中, 只有65%选择了“是”;在回答工商局 (所) 建立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情况时, 80%受访者表示还不完善。这说明本市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还不健全。
(3) 实施食品检验检测状况的情况。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是否重视食品快速检测, 有超过80%的问卷表示重视。但有70%表示其所在的工商局 (所) 没有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调查中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并不高, 选择半个月一次占60%, 一个星期一次的只有20%, 选择2、3天一次仅占5%。
(4) 工商部门巡查情况。工商部门对学校附近、农贸市场、偏远小店等监管重点必须经常、反复地巡查。巡查是基层工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调查中发现, 只有56%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工商局 (所) 对辖区内学校附近经常进行巡查;而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经常进行巡查只占65%。市、区工商部门检查为不定期检查, 一年仅一两次。平时主要依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巡查。由于地广人多, 食品日常检查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所) 经费不足、人员有限, 监管区域大 (一乡一镇六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 等原因, 检查人员较少深入到偏远地区。
三、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以上对柳州市柳南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调查, 得出的结论对柳州市具有普遍性。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工商部门推行食品准入制度, 困难重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进入制度的核心, 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发票、合格证档案及购销台帐。调查发现柳州工商部门在实施推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难度。
调查问卷显示, 柳州市处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 经营方式多样, 市场主体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 这些个体户文化素质不高, 法制观念淡薄, 存在着较大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调查问卷还反映, 他们对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了解, 不愿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加大投入, 所以在食品的采购、检验、贮存等方面未建立完善的规范和制度。因此, 存在相当一部分不提供索票索证档案、不设立购销台帐的经营户。但工商部门没有处罚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求经营对商品质量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并没有强制经营者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商品质量的核查与管理, 所以无法保障这套体系的长期、规范运作。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受“三鹿奶粉”等全国性恶性事件的影响, 食品行业信用形象急剧下降, 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公众信任危机。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个非常主要的原因是柳州工商行政管理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
(1) 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调查中将近半数的工商行政人员表示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 大多数只是建立了经济户口, 对其守信、失信的全过程缺乏记录, 不能全面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一些基层工商所的数据缺项、漏项、错项多, 数据不准确, 不完整, 更新不及时, 严重影响工商登记信息作用的发挥, 严重影响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建立。同级工商部门内部之间各个业务管理系统缺乏互动, 各区之间的信息平台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 已有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 缺乏信用激励和信用惩罚机制。调查中这个问题反映突出。这也是食品问题违法成本低, 违法者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是工商部门没有很好的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包括公示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及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参加年检、验换照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其次是柳州市工商部门没有建立较好的企业奖惩制度, 就是要让讲信用的受到尊重, 得到实惠;让不讲信用的无立足之地, 使不良行为付出代价, 名誉扫地, 直至绳之以法[3]。
3、工商部门对食品的快速检测机制不健全。
快速检测具有检测周期短、成本小、易操作等特点, 特别适合对保质期短、易腐败变质且价值低的食品的检测。但调查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快速检测不重视, 同时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不高。他们认为检测结果既无法定效力, 又占用了一部分工商力量, 购买检测试剂、试纸还要花费不少的费用, 充其量是做给老百姓看看的, 这就造成了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闲置。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将样品直接送检至法定检测部门, 但定量检测所需时间较长, 有时使工商部门很被动。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4]。调查还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商所大多数还未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在检查时依然还是用“眼睛看、鼻闻、手工摸”的传统方式检查食品, 所以在对问题食品的监管及检测过程中, 只能通过先确定监测对象, 怀疑可能存在问题食品, 最后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 但事后存在隐患, 食品有问题可以处罚, 如果没有问题, 还要支付大量的检验费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没有达到惩治问题食品的预防效果[5]。
四、优化工商行政监管的对策
从调查的结果看, 不管每一件假冒伪劣食品案的发生有多少原因, 最根本的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缺位和失职。加强监管, 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就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的责任。政府监管效率直接影响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状况, 监管效率越高, 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好;反之, 监管效率越低, 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差。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必须构建符合柳州市特点 (消费特点和经营特点) 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即在完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 形成在工商监管为主、经营者自律为辅、居民积极参与全民监督的基础上, 强化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市场准入、信用监管、中间检验检测、缺陷产品退市和食品安全评价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2) :9-13
[2]刘华楠, 宋春祥.食品安全信用缺失原因的系统分析与治理模式[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6, (07) .
[3]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由快速检测到市场监管[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62-64.
[4]吕东裕.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四位一体食品检测体系[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58-59.
篇4: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一、《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特别规定在适用上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大凡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法规的都冠于“特别规定”。例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这体现了民本立法的理念。
然而《特别规定》对具体法的设定范围、内涵上有延伸性规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转致适用,如第3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因此,工商部门在适用《特别规定》时,必须同时兼顾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的对象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管的关系
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凡所有涉及到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均适用《特别规定》处理。
(一)市场主体监管
市场主体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性的监管,主要是市场主体资格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法的取得与消亡。《特别规定》第3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
(二)经营行为的监管
《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工商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执法关系
《特别规定》是一个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等多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为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该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如《特别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明确“各自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各自查处无许可证经营,弥补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二款“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中因法律、法规不配套,造成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空隙”。这样,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否减轻了呢?
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当年12月1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因此,就《特别规定》规定而言,工商部门承担对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外,还承担了其他领域的协管功能,凡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其中“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会同是主动的行为,配合是被动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后置审批”的才由工商去“配合”,除此之外工商部门都是一个主动行为。《意见》很明确指出,只要属工商部门职责管辖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这既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又可以充分体现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所以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是任重道远的。
四、加大执法力度与犯罪移送的关系
《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与其他同类行政法规比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其一,设定罚款起
点高且自由裁量余地小,融严惩与威慑于一体。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其二,填补其他法律、法规处罚之空白,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有效解决立法不完善而对违法行为无奈之惑:其三,行政执法操作性强;《特别规定》赋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等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第四项的设定“查封生产经营场所”,前提是“存在重大隐患”。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有证据表明”。立法措词上的变化,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执法途径。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决心。
加大打击力度不等于可以以罚代刑,《特别规定》有多处提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作为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大要案件中更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日常行政指导与法规禁止的关系
以前工商在流通领域的日常行政指导、引导性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只能进行教育、引导和规范,而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而《特别规定》已将对经营者的日常行政指导和引导性行为,通过行政法规层面加以确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从监管角度而言,工商执法人员要在执法理念上有一种“更新换代”的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贯彻《特别规定》。
六、依法行政与行政不作为的关系
《特别规定》不仅是对市场主体
篇5: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材料
为认真贯彻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市民食品消费安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品种多、范围广、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创造性地建立了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监管的一整套监管体系,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益。
一、狠抓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为抓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今年我局一是继续大力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监管模式。二是以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为依托,强化日常监管,完善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督促食品备案、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四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妥善处理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五是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登记制。
二、继续开展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严把商品质量入口关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积极配合省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商品质量监测,严把商品质量入口关。X季度共组织监测抽查XX个批次,经检验合格XX个批次,不合格XX个批次,平均合格率为XX%。对抽查严重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下架、撤或召回。
三、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
今年以来,我局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及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以“五一”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消费安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突出重点食品质量监管,特别把奶制品作为重点产品,严肃查处销售不合格液态奶以及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信用公示制度,构筑诚信体系
市工商局推行了“企业示警”制度,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多、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企业和商户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列入“示警企业”,建立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向企业发出警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信誉程度较高的企业,授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通过“企业示警”促进了企业自律意识的提高。
五、打假除劣,维护市场秩序
为规范市场经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及有害商品,今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出动执法车辆XX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XX户次,查处无照经营XX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X个。通过整治,我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有了明显好转,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篇6: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好范文版权所有
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我们××县工商局牢记所肩负的责任,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上级局《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依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工商监管、业主自律、部门配合、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构筑四道食品安全的坚强防线,使全县的食品市场始终保持了平稳有序的态势,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初步形成。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探索建立工商监管机制,构筑食品安全外部防线。
近年来,我们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到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来重视,来强化。在推进工商执法监管上,积极做到“四个强化”,达到“四个到位”。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到位。专门成立“××县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鲁金旺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其他4名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直属机构负责人、股长、所长为成员,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明确由公平交易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品质量检测和大要案的查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层级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所长为全所责任人,管片人员为辖区责任人。年初局长与所长、所长与管片人员、管片人员与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做到责任明确,个个有责任,人人有压力,初步形成了领导主抓、公平交易局组织实施、各二级机构协助配合、各基层工商所抓监管、片区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网络,为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做到执法到位。一是认真落实巡查制,加强日常监管。制订《××县工商局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规定城区工商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农村工商所每两周不少于1次,集中检查每两个月不得少于1次,并把检查、巡查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特别是儿童食品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告栏》及时发布,告知消费者。同时将巡查情况及对有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及时在食品市场巡查记录上登记,便于统一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们先后两次集中开展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第一次是年初,一方面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注册登记机构从年检和验照着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前置条件、《营业执照》依法进行查验、审核、规范和登记;另一方面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基层工商所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逐户进行摸底排查,清户登记,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逐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办理登记手续。第二次是6月份,结合市局组织的“食品无照经营整治月”活动集中开展了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我们还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我县食品市场实际情况,先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儿童食品市场、夏秋时令食品市场、月饼市场、白肉市场以及“五一”、“十一”等节日市场专项整治。通过以上专项整治,依法查验、审核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查处无照经营行为7户,其中依法取缔7户次;查获假冒伪劣食品案件27起,当场销毁过期变质食品1000公斤,总价值5万元,较好地整治和规范了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有效地净化了食品市场环境。三是延伸监管触角,拓展监管领域。各工商所主动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乡、村及学校、邻县周边地区的各个角落。随着食品流通的日趋活跃,这些边远地区出现了一批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地下食品加工的“黑窝点”、藏匿“三无”食品的“黑仓库”。这些手工作坊人员利用时间差送货上门,廉价推销食品。而一些个体商店,小商小贩图便宜、图省事、图暴利,经常销售这类食品,这给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把监管的范围扩大到宾馆、饭店、学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食品生产、批发的源头。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者借“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的名义兜售假冒伪劣、霉烂变质的食品,坑害农村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文章:
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02-10
工商局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02-10
乡镇工商所食品监管工作情况报告02-10
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02-10
何川工商所食品监管计划02-10
2008年工作总结(工商行政)02-10
……工商局2008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02-10
师范生实习日记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