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部夜间查岗管理办法(暂行)(精选3篇)
篇1:安保部夜间查岗管理办法(暂行)
安保部夜间暂行查岗处罚管理办法
一.制定查岗目的
为了加强夜间值班纪律,提高安全系数,规范夜间值班人员的行为,特制订夜间查岗制度。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夜间执勤的各个岗位。三.经理、领班查岗职责
(1)安保部经理负责监督、检查夜间查岗的落实情况;(2)领班负责夜间查岗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和实施。四.要求及内容
1、夜间查岗是指22:00分以后对岗位的巡视检查。
2、夜间查岗是督促,检查夜班队员规范值勤上岗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重视。
3、经理每周夜间(00:00点后)必须查岗一次,并填写《夜间查岗登记表》。
4、领班每天22:00—00:00每2个小时查岗1次,00:00—4:00每1个小时查1次,各个岗位进行巡视检查后,应留有检查记录,填写好《夜间查岗登记表》。
5、夜间巡逻岗每天接岗后每半个小时巡逻1次,00:00—6:00应填写好《夜间巡查登记表》。
领班夜间检查内容与处置:
(1)现场检查各位保安的工作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治安防范及消防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过程中发现队员违纪的,检查人可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由当事人确认后报人资审核。如果当事人拒签的,请第三人进行签字予以证明,在被处罚人签字栏注明当事人拒签后报人资审核。
(3)领班在检查各岗位时,应及时对各个岗位填写的值班记录进行检查,汇总,填写好《夜间查岗登记表》。发现有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领导检查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及时了解查岗情况,反馈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
(4)领班查岗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保部的要求对值班人员进行查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如遇当班人员不服从管理,对当月绩效有处罚权,特别严重者,报经理处理。五.奖罚规定及连带责任
1、岗哨夜间睡岗、脱岗等,违纪一次,绩效罚款如下:当值保安50元,当值领班30 元;违纪第二次,罚款加倍;违纪第三次,保安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当事人留岗察看一个月,工资按试用期发放,连续两个月无绩效者上报人资部按除名处理。
2、凡在执勤时发现不按规定着装,执勤时与他人闲谈、嘻笑、看书报、吃零食、抽烟、玩手机等,每项每次扣罚30元。
3、严禁上班前和上班间饮酒,违者罚款1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从重处罚。
4、凡检查发现各值班岗位卫生脏乱(监控室、值班室内设施、设备卫生脏乱),每项 每次绩效扣罚当班人员30元。
5、凡公司领导夜查发现睡岗,经理及经理以下副经理,领班,当事人每人扣罚当月绩效100元。
六.连带责任
1、在查岗当中如领班自己查出违纪问题并上报,不扣罚领班绩效,只扣罚当事人绩效;
2、如经理以上人员查岗查出违纪,领班没发现问题,领班要负连带责任,扣罚相应绩效;如经理查出违纪,当班领班也有查出违纪则不扣领班绩效。
3、公司以上领导查出违纪问题,经理(副经理),领班要负连带责任,扣罚相应绩效。
4、公司经理以上领导对所有查岗人员进行工作监督,如发现查岗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
5、上级领导查岗,并被通报者,当事人每人绩效扣罚100元,领班80元,经理60元。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人已学习并熟知以上内容,请签名:
篇2:安保部夜间查岗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大对秩序维护人员的夜间值班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小区安全事故的最低发生率,特制本制度。
夜间检查要求:
要求各项目经理交叉检查,每周至少参与一次夜间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为23:00至次日6:00之间。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给予纠正,对违纪现象要记录在查岗记录本上。
夜间检查具体内容:
1、秩序维护员夜间工作状况:包括精神面貌、状态、反应灵敏度、安全意识等。
2、各岗位使用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应急状态时是否能正常使用。
3、各类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格式是否规范,有无乱撕、写、画等现象。
4、各岗位是否按照公司及管理服务处要求执行岗位职责。
5、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必须填写书面的《夜间查岗记录表》必须由当值班长签名,检查结果于次日告诉各服务处相关负责人。
6、服务各部门应对夜间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整改工作,同时由服务处经理负责监督执行。
本制度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服务处严格执行。
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篇3:安保部夜间查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管理, 监督执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规范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 (单位) 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 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 符合《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交《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见附件) 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文件;
(六) 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 (新建和改扩建生产线提供) , 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已投产生产线提供) ;
(七) 质量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八) 产品生产许可证;
(九) 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十) 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一)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 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 (二) 至 (十二) 项材料, 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 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 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10个工作日) , 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 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 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实地查验结果, 由查验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 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 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 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 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已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 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 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 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 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