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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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共6篇)

篇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组〔2014〕61号 【发布日期】2014-06-06 【生效日期】2014-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组〔2014〕61号

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2014年6月6日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落实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1.明确责任划分。院党组要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机关各内设部门及地方各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健全领导体制。调整充实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细化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3.强化工作措施。院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院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中央和中央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组书记要不定期地向中央纪委书记当面汇报本院党组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4.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明确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方式,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看好自家人,守好自家门”。

5.细化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并将本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机关各内设部门,同时要加强与任务牵头及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6.完善考评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院各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加大考核评价意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权重。

7.强化责任追究。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8.优化用人标准。以加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合理界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全面衡量得票与实绩,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老好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9.强化用人把关。把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到干部选任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具体环节之中,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继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听取派驻纪检组和内设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意见,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共同酝酿,考虑成熟后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

10.强化用人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用人权的正确行使。11.严查用人腐败。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警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本院机关及各级人民法院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

12.坚持常抓不懈。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

13.坚持以上率下。院党组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凡要求机关干警做到的,自己要带头做到。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不搞特权的表率。

14.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严把公款报销关。督促机关干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院制定的《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以及国内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15.整治顽症痼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整治司法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和队伍管理中的庸懒散奢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16.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制度规范,研究制定约束干警业内外行为、促进作风转变的铁规禁令,积极探索公务接待、公车配备、因公出国(境)等信息公开制度,以整体配套、严密完备的制度机制防止不正之风滋生和反弹。

四、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17.创新监督机制。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18.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19.强化党内监督。院党组要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

20.加强协管监督。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对地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高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约请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述职述廉、责令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检讨责任、约谈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高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协管监督。

21.改进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做到聚焦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加强巡查成果运用,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创新司法巡查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常规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实现司法巡查工作对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全覆盖。

五、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22.切实加强领导。院党组要把党要管党和从严治院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为查案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要完善对法院系统查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通过组织地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法院查案工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监督。

23.突出查案重点。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的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4.拓宽线索来源。积极推动全国各级法院全部建立举报受理网站,并于年内实现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对接。研究制定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举报线索与初核、立案、暂存、留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程序,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

25.坚持铁腕惩腐。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对发生在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无例外。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下级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也可将相关案件提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26.注重抓早抓小。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警负责的态度,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六、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27.支持职能转换。认真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8.充实监督力量。按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纪检监察部门增配财务审计人员,在机关党委和机关各直属单位配备专职纪委书记。进一步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作用。

29.关心纪检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条件,激励他们坚守责任担当,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他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30.确保自身廉洁。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加强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要优先核查、从严处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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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庆阳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厘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统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方式方法。通过明确党委(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三个责任”,采取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四式管理”,突出抓导向、抓整治、抓源头、抓改革、抓表率“五个重点”,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格局。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l)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委的首要政治担当,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提请审议监督;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按照总书记“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的要求,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发现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坚决不予任用,逐步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多占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严格执行市上关于严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两个《暂行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办违反党风政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和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通过网络交流平台、阳光庆阳热线、开门接访等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切实解决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案件多发频发地区和权力集中的部门、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剖析重大典型案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6)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优化权力职能配置,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庆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办事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报告常态化。

(7)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细化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县、乡纪委书记及市、县(区)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在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班子其他成员之前,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以派出纪委和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8)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提拔中的运用,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9)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10)做到表率引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带好队伍,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要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2.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3.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10项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卖官买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4.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落实严明政治纪律、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支持纪检工作、严格考核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表率引领10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人大党组要通过法定方式,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重点抓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到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移送党员干部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线索;检察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党员干部职工立案批捕的案件线索;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l.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执纪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干部监督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基层党组织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l)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2)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

(3)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4)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2.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l)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守责任担当,扎根基层,艰苦奋斗,心系群众,形成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

(2)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听取纪委(纪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

(3)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查纠“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带头模范遵守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l)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承担对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所联系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好监督责任。

(4)指导基层站所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干部推荐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研究总结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廉政文化宣传教育。

(4)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其廉洁履职。

(5)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四风”等问题,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5.村(社区)党支部(总支)的责任

(l)重视从农村致富能人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村干部的推荐选举工作,防止村组干部家族化、帮派化。

(2)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涉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乱占耕地、强迫流转承包地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认真落实党务、村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4)在村支部设专职纪检委员,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场地、经费、人员、报酬等问题,支持监督组织发挥作用。

(5)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树立良好作风,严格遵守村级零接待制度,管好自己,管好班子成员,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学习议事、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三)责任分解机制。图表分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的要求。

(五)履责报告机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下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庆阳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和《庆阳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规定》,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党委(党组)要坚持经常组织班子成员带着问题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层单位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督导检查机制。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八)考核评价机制。述廉制度,市纪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述廉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廉1次。当年没有向市纪委述廉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委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工作总结会上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依托庆阳市勤廉度评价系统、政风行风测评等平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九)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监督防控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对“四表一库”实行动态管理,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

(一)明确追责情形

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失职追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坚持尽职免责

篇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制,思考

多年来,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大局,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求真务实, 注重创新, 不断推进, 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当前, 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和新考验, 国情、党情、企情的变化, 决定了纪检监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 为在新形势下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 提供了新的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的指导原则。但是, 怎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怎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 则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 要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就要从抓认识、抓落实、抓管理三方面入手。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三种”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着我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中国的兴亡, 企业发展的成败, 是企业党政领导及各部门都有责、都该管的大事。然而, 现实的情况则是, 有相当一些领导同志和部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管的事, 纪委干的事, 其它部门只要知道就行了。这就导致了这些同志和部门只履行管理职能, 忽视了维护公正廉洁之责, 对党风廉政建设缺乏应有的关注度, 对责任制缺乏应有的责任心。要解决这些不足, 就要引导干部浅析腐败的近况, 倾听群众的呼声, 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明确, 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党委、纪委的事, 也不仅是哪个部门哪个系统的事,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人人有份、人人有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强化党建、党章、党员三种意识, 才能保持政治上坚定, 思想上健康, 作风上过硬, 从业上清廉, 行为上规范。

(一) 强化党建意识, 保持先进性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认真学习党纪党规, 坚持廉洁从业不动摇;认真学习“八项规定”、“七个不准”、“六个导向”, 坚持廉洁自律不动摇。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抓好廉洁文化“进班子、进机关、进项目、进车间、进家庭、进热点岗位”六进工作, 引导职工群众广泛参与, 让廉洁文化深入人心。要开展好“十个一”创建活动, 如召开家庭助廉会、组织廉洁文艺节目汇演、推广一批廉洁文化创建成果、选树一批廉洁文化建设典型、举办廉洁文化专题理论研讨会等。大力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 在惩防体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中不断把廉洁文化建设引向深入。

(二) 强化党章意识, 坚持廉洁从业

必须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努力提高学习党章的自觉性, 遵守党章的政治性, 贯彻党章的创造性, 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在强化党章意识中, 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教育专题培训。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知与行相结合,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上级带动与基层互动相结合, 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

(三) 强化党员意识,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传统要靠每个党员发扬, 党的形象要靠每个党员展示, 党的事业要靠每个党员奋斗。为此, 要继续抓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传统观、道德观、荣辱观、纪律观、廉洁观、自律观”十观教育;牢固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廉洁理念, 常修为政之德, 常思贪欲之害, 常怀律己之心。坚持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经常敲响拒腐防变警钟。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

(一) 明确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和基础

因此, 在制定责任制的时候, 必须结合实际, 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 保证“人人负责”。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用制度的形式划分到各个领导、各个部门身上, 使责任具体化、制度化, 形成逐级负责、齐抓共管, 环环相扣的工作责任网络, 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同严格考核、奖惩结合起来, 保证党风廉政工作落实。

首先要明确责任的主体。中央明确规定, “一把手”要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一把手”能否把“两付担子”一起挑起来, 做到“两手抓”、“两手都不放松”,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 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 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 规定不同的责任。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 要着重抓好建立管理人、财、物的部门领导责任制。近年来的情况表明, 腐败现象的多发点也是权力监督制约的“薄弱点”。这些部门假如管理薄弱, 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明确规定这些部门的领导和职工的廉洁责任, 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制约, 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 要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明确党风廉政责任的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 更要明确“应该做什么, 不准做什么, 违反了要怎么样”。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 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 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 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 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上级党政领导与下属分级签订, 层层抓落实。

(二) 严格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能准确评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二是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威慑感和信任感。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 一定要认真细致、严格准确、善始善终, 切忌走过场、搞形式, 只有这样, 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检查考核工作应该改变思路, 以发现问题为主。要走群众路线, 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 干部是否廉洁, 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 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

(三)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

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 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假如有规不执行, 违规不究, 或者是重违轻罚, 势必造成制度荒废, 法纪松驰。因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 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条款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 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只有这样, 对于考核结果才能准确地进行奖惩。更重要的是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起到了有力的制约作用。把防腐拒变的关口前移, 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落实责任追究制重要的是要敢于动真格。因为, 责任追究不同于一般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直接的违纪者, 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而导致主管的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对这种追究责任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区别对待。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政、纪要发挥好关键性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是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 需要各方面发挥作用。实践告诉我们, 党委的领导作用、“一把手”的表率作用、纪委的协调作用带有关键性, 必须充分发挥。

(一) 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

党委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其作用发挥怎样, 对责任制的落实至关重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管总的、管大的、管难的。管总的, 就是要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重要举措等做出决策和部署。管大的, 就是要对重大不足, 大案要案查处等及时研究和解决。管难的, 就是对难点不足, 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共同负责的事项, 对职能部门难以解决的不足, 党委要统筹安排, 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二) “一把手”要发挥表率作用

由于党政正职的特殊地位, 其表率作用的发挥尤为重要。正职的表率作用, 首先体现在自身正, 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其次体现在带头抓, 善于律己, 还善于律他, 带头落实责任制, 负好自身的责任。

(三) 纪委要发挥协调作用

篇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关键词:国企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国企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作用突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当前企业改革发展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深化国企改革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位置,明确了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对全面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水平、加快产权改革、适应市场需求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随着国企综合改革的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将显著增强,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也时刻发生着变异,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挑战会更加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会更加艰巨繁重。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企业党委必须用党的十八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武装头脑,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新任务、新部署、新举措,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为企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企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政策依据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章》还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予以明确,那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也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表明,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法定之责。实践也一再证明,一个企业的党委认真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就好,反腐败的力度就大,企业竞争力就强;反之,不正之风就会潜滋暗长,腐败案件就会易发多发,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

三、国企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缺位根子在于党性观念、组织意识滑坡,导致党的观念淡漠,忘记了自己是执政党的干部,忘掉了党章党规的基本要求,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热衷于开开会、表表态、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二)思想重视及认识程度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存在主要领导重视、副职轻视;分管领导重视,不分管领导轻视;党群领导重视、行政领导轻视等问题。部分企业的领导完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一些分管领导往往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上,认为自己是抓业务工作的,片面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自己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责任意识上错位,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企业纪委的职责,认识上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三)与企业中心工作缺乏对接,把党风廉政建设孤立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甚至部分企业领导政绩观出了问题,认为业务工作是硬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软任务,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牵涉面广,问题多,费力大,见效慢,不容易出政绩,所以不出心也不出力。

(四)责任界定不明确,企业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分解太笼统,内容不明确,如“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副职负分管领导责任”太过原则、宏观,“一岗双责”到底负哪些责任没有明确。五是监督考核流于形式,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考核往往就是听听汇报,看看材料,走马观花,不深入基层、不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了真实情况。

四、国企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要认清重大意义,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深刻领会落实主体责任对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2.要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增强党的观念,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狠抓严明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狠抓惩治腐败,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要做到务实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紧密联系企业工作实际,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与企业中心业务工作相融合,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切实种好“责任田”

1.明确党委担负总责,做到党委“不松手”。企业党委是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章、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体布局,与改革发展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努力营造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口号不能代替行动、经营管理业务工作不能代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氛围,以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2.明确第一责任,做到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书记是企业党建的“掌舵者”,管党治党是首要任务,不管兼任什么样的行政职务,最不能忘记的是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

3.明确分管责任,做到党委成员“不缩手”。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党委负责,坚持与党委目标同向、责任通担、工作同抓,风险共担。既要抓好工作,又要带好队伍,及时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防止各领域廉洁风险。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带好班子,转变作风,当好表率

1.当学习的表率。

2.当自我批评的表率。

3.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表率。

4.当实干兴企的表率。

(四)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使用干部是导向,用好干部是旗帜。选人用人出问题,就会挫伤广大干部的进取心,会污染企业风气,让好干部灰心,职工群众凉心。因此,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就要把好选人用人关,坚决杜绝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企业党委一定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立党为公,以事业选人,真正选准、用好那些政治上合格、综合能力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勤政廉洁的干部。要坚持以德才兼备和工作业绩用人。坚持凭业绩用干部,可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引导干部务实重干、扎实工作,使讲实情、报实数、办实事、求实效、出实绩蔚然成风。

(五)强化制度完善、监督和惩处,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关键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而制度建设是强化监督的有力保障。要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针对现存的企业制度缺陷与漏洞进行调整与完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涉及企业“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的有关制度,如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议事规则,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查漏补缺、修缮巩固。

要重点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操作性;监督检查企业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管领导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干部任用、投资立项、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物质采购、合同签定、企业内部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项目、重要环节、关键人物的廉政风险防范。同时,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如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都要制订或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惩处制度,让企业里的“老虎”无机可乘、“苍蝇”无缝可钻,使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参考文献:

[1]刘明好.加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保障与促进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D].甘肃理论学刊.

[2]学思践悟.紧紧抓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Z].中纪委网站.

篇5: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高委„2008‟143号

签发人:张霖

关于印发《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高桥镇委员会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印发通知 抄送:市纪委

高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35份)

- 1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全镇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对2008年本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内容

1、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镇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惩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四个方面25项重点措施细化到领导班子各成员,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管理和监督力度,出台和完善《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高桥镇专职驻村指导员考核办法》、《高桥镇实施首问责任制办法》、《高桥镇机关干部学习制度》、《实施高桥镇机关管理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高桥镇公务招待制度》等制度,完善“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长效机制。

3、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结合起来,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内部各办之间,党员干部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进一步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严格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和全局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每个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决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6、加强廉政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制定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方式,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把党风廉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村、进企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措施

1、坚持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党委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员干部坚持每周学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管理水平。

2、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党纪条例》和本责任制进行自查互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上应汇报个人和分管办公室、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全局和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3、坚持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考核、评定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负责对本镇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4、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全体党员干部应自觉总结工作经验,发现不足,及时交流,定期检查总结。

5、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执行本镇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

6、严格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情况,作为工作计划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经常检查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向村、企业和镇机关干部征求意见,针对本镇范围内的党员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正。

8、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按责任抓好落实,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别对待和准确把握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贯彻、不落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包庇、纵容、隐瞒下属违法违纪的;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应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3、党政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镇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镇纪委提出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适用范围

篇6: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

【发布文号】法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5-12

【生效日期】1999-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法发[1999]14号 1999年5月12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

(三)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审判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方案、措施。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的规定,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规范审判秩序、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职责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以下责任: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干部在院党组领导下,要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院党

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单位的领导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级领导干部与直接领导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党中央和中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政治部负责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每年应向党中央、中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单位或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被检查的单位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政治部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者任命机关引咎辞职,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领导干部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单位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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