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

关键词: 土地 纠纷 积极性 农村

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精选3篇)

篇1: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

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

于建嵘:著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着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性问题。如果不限制某些官员在征地时拥有的无限权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征地拿走差价2万亿

新京报:当前以各种名义圈走农民宅基地,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现象,你怎么看?

于建嵘:可以看成是,城市对农村的又一次掠夺。新京报:据我们调查,有些地方在劝说农民上楼,但也有采取强制手段的。

于建嵘:由于利益冲动,很多地方都把侵占农民土地作为获取利益和政绩的重要手段。有资料显示,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

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5000万到6000万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他们有的成为城市居民,但还有近一半没有工作,没有保障,引起纠纷。

新京报:土地纠纷的形式有哪些?

于建嵘:一是不经农民同意强迫征地,二是补偿过低,三是即使补偿低还发不到农民手中,四是补偿款被贪污挪用。

因土地产生的还有其他纠纷,但主要还是因征地和占地引发。

新京报:土地纠纷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

于建嵘:影响社会稳定。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已成农业税取消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涉及巨额经济利益,也就决定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沿海地区纠纷突出

新京报:土地问题这个新的焦点,有什么特征?

于建嵘:我在社科院就此做过专题研究,是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联合做的。

首先是,冲突的当事方和以前不一样了。以控告方来说,在抗税的时候,没有一个村级组织参加抗争,都是农民自发进行抗争。现在,村民联名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形式,不过一些村级组织已成为了重要的控告方。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非法征地等争议中,有的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表现一致,村级组织有可能成为维权主体。新京报:那被控告的一方呢?

于建嵘:也有很大变化,在农民税费争议中,被告方主要集中在乡村两级组织。其中乡镇政府是最主要的被告,市县很少成为被告主体。但在土地问题上,农民的控告对象已到了县、市、省,甚至到了国土资源部。这是过去没有的。新京报:据你们的调查,哪些地方的土地纠纷更严重?于建嵘:主要在沿海发达地区,浙江、山东、广东、福建等地比较突出。这些地方农民,主要的控告对象是县、市政府,争议多是围绕征地展开。

而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等地,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争议也是围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展开,比如土地分配不公等。

新京报:农民因为土地维权的主动性,与以前有什么变化?

于建嵘:农民抗税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让政府找不到人,但失去土地的农民会主动走到你面前。

农民维权方式升级

新京报:你们的研究方式是通过与农税时期的比较得出的,现在的冲突激烈程度与以前比如何?

于建嵘:激烈多了。在税费争议时代,最主要的抗争方式也就是上访、相互宣传等,但在土地纠纷中,农民动辄就到县、市政府部门门口或被征土地上静坐、游行示威甚至到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

冲突变得激烈,与警察的冲突也时有发生。农民抗税时,中央是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警力的。但在土地纠纷中,我们看到经常有地方政府动用警力对付抗争的农民。

新京报:看到过你提的一个说法,说现在农民维权是“以法抗争”,为什么提的是“以法”而不是“依法”?

于建嵘:这个我专门写过文章,“以法抗争”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欧博文教授提出的,“依法抗争”是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提出的。

“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

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新京报:在土地维权中,农民的主要诉求是什么?于建嵘:还是利益,只是要钱,不是要权。土地制度侵蚀民权

新京报:但城镇化是必然趋势,如何在城镇化与农民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呢?

于建嵘:执政者和专家学者,都在寻找农民失地、失业

问题的解决方案。

主要措施有两个方面,第一就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禁止随意修改规划。第二是改进补偿方式,增加补偿,妥善安排好农民生计等。这两个方案也存在问题。

新京报:什么问题?

于建嵘:这些措施,没有认识清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着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性问题。如果不限制某些官员在征地时拥有的无限权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篇2: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

一、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

1. 承包主体资格不明确

由于新生人口、婚嫁、婚娶、服兵役、劳改人员、考入大中专院校、自理口粮等户口迁入、迁出本地, 农转非等实际情况的客观存在, 无不涉及到承包主体在变, 尽管我区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制定过相应的政策和办法, 但是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 在实际中若区分处理不好, 就会造成应该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没有享有, 不具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应该继续耕种土地的仍然享受。特别是由于婚嫁而出现原住址和现住地都不给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较为常见。如有的村、社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 用所谓的“村规民约”调整土地, 有的强行收回外嫁妇女、外地学生等家庭成员减少人口的承包地;有的村社规定妇女结婚不迁走户口的要收1000元钱;部分村社以村规民约“少数服从多数”为由收回承包地。

2. 新增人口无承包地要求“吃基本口粮”1999年我区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按

当时政策, 区府 (1999) 31号文件中决定从1999年秋起至2029年止为全区再延长30年的起止时间, 按照“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实行“稳地调利, 五年一小调整……”。各乡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有的社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沿袭到今, 未承包土地的人口吃基本口粮, 口粮的标准从20~100元不等。税费未免征前, 用税费抵扣, 现在免征税费, 口粮钱要在群众中收取, 村社反映收取困难, 有的根本不交。如宋家乡洋坪二社, 该社总人口171人, 无承包人口26人, 沿袭过去吃基本口粮标准175kg黄谷/年, 按1.3元/kg折价, 全社折口粮款4225元, 人平约24元, 社公路摊提人平7元, 村级公路人平12.39元, 人平共摊提43.39元。2007年免征税费后, 年初召开村民会议讨论, 到会只有20户, 签字的农户16户, 有2户不签字, 有2户不同意交口粮钱, 说是要交口粮钱, 摊平退承包地。

3. 村、社公益事业公共实施占地与村民要求利益补偿之间的矛盾

多年来, 我区除因城市建设和县级以上公路等建设占地, 按不同时期政策进行补偿外, 乡村社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 (学校、水利、乡村公路) 占地未予补偿, 多数是用核减税费与被占地农户进行抵扣。农村税费改革后, 特别是免征税费后, 没有钱来抵扣, 一是要在农民头上收钱来补给被占地农户和维护村社道路, 钱收不起来给被占地农户兑现, 农户就挖路或阻塞交通。如宗场乡的新屋村就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二是乡村社道路养护困难。有的农民认为养护道路钱太多而受益不均等, 受益少, 要少交, 边远的农户说不交。

4. 土地被征用后的利益分配不均

近郊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随着城市建设加快愈来愈明显, 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等引发了一些矛盾。一是直接由于土地被征、占引发的。城市化、工业化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 造成失地农民大增, 又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 种地无田, 社保无份”的困境。加上农民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政策不了解, 过多强调个人利益, 不能如愿以偿就上访告状;二是土地征占间接引发的纠纷。部分农民为追求个人利益, 在承包地上违反农业用途种植以求征占地时获取更多补偿等。有承包地和无承包地农户之间出现了利益补偿的差距 (有承包地的农户能获得地面附着物的补偿) , 由此引发纠纷。

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矛盾

流转不规范是出现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是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大都属口头协议,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订立的合同不规范, 增加了纠纷隐患。我区2006年土地流转29683亩, 其中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11715亩, 占流转面积的39%, 签订合同并经合同监督机构审查的6224亩, 只占流转面积的21%, 农户之间只有口头协议占60.54%;二是借用土地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将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如兴办预制板厂、砖厂、修仓库等) ;三是外来业主开发, 虽签订了合同, 但有的合同不规范。对业主资历没有审查, 产生业主在流转期内不辞而别等情况, 遗留许多问题;四是乡 (镇) 、村在管理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上, 有的干预过度, 甚至包办, 有的则基本不过问, 不予指导。

6. 农村土地调整程序紊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区因内宜路、宜飞路、宜长路等国家建设征地及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占地, 可依法进行调整, 但村社调整都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据调查统计, 我区2003年3月1日后, 调整土地的社257个, 到2005年底经乡镇政府批准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只有3个社, 多数是不符合调整范围, 部分属程序不符合。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形成原因简析

1. 体制方面的因素

家庭承包经营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土地的集体所有具体化成为每一个生长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的平均使用权, 而土地的使用权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家庭承包制以来, 我区多数集体经济组织 (社) 只要是该特定组织中的一员, 就要求承包土地。近年来, 中央又出台了取消农业税费, 减轻了农民负担, 对种粮农民实行了粮食直补等系列惠农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边缘, 存在层次低下, 覆盖面小, 项目不全, 社会化程度不高, 保障标准不够科学, 因此, 农地的资源仍然承担着农村社会福利保障的功能, 在农民对土地有较强依赖性的情况下, 农村新增人口对承包土地的要求很强烈, 要求乡、村、社解决承包土地, 有的多次上访, 从而激发了一些矛盾。

2. 人的主观方面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都获得了极大发展, 但限于人口多, 底子薄的原因, 目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人们的法律意识, 生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 能否积极、正确地守法。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必然会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阻力;特别是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农民思想中形成了“不患寡, 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 尤其对土地这一农民的命根子, 在他们的观念中应是根据人丁数目均分土地。人死了要退地, 有了新人口则要补地, 天经地义。因此, 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极力反对。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地方对承包地“3年一小动, 5年一大动”, 不断调整承包地的做法, 目的无非是“增人的增地, 减人的减地”, 以迎合农民按人丁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另外还有几千年来形成的歧视妇女的不良思想, 使得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因素是造成农村承包纠纷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3. 农村社会环境因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发展农业的惠农、助农增收的政策, 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 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是, 在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如行政权力以进行总体规划为由, 不当干预土地承包关系, 或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的时候, 均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农民个人利益, 这也是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继续加强法制, 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

包法》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 翠屏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将有关宣传资料翻印后发到农民手中, 加大宣传力度;二是通过培训乡镇农经干部, 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是利用科技“三下乡”活动到各乡镇进行宣传培训, 接受群众咨询,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2. 依法办事, 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 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2006年, 我区农牧局农经站指导乡 (镇) 调解纠纷共103件, 农经站接待来信来访43件, 接待群众咨询88件。凡是群众来信来访, 都作了处理和回复。

3. 保护耕地, 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控制征地规模, 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 事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 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 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 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按照法律规定, 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和受益主体, 要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采取切实措施,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工作, 进一步强化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证管理, 健全合同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 组织合同兑现, 及时调解纠纷, 切实保护承包双方的权益。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要求, 逐步分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 在此基础上, 一是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台帐, 实行地籍管理;二是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帐, 做到一社一簿、一户一页、一地一格,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三是统一印制和核 (换)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凡是没有发证的, 或者发证因国家建设公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地调整了承包地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 或者不规范的, 要依法进行补发和换发。目前翠屏区已成立领导小组, 并逐步落实相关措施, 计划2008年底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证工作。

5. 正确引导, 强化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 必然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 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 以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信息咨询、合同签订、合同鉴证、纠纷调解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要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依法、有偿, 做到公开、公平流转。流转双方平等协商, 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报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双方资质信誉、开发项目要委托职能部门审核, 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 完善签字盖章, 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后, 由流转双方、发包方、乡 (镇)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并报区农经站备案。

篇3: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首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纠纷;类型;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8.024

1土地纠纷主要类型

1.1土地收益产生的纠纷

目前在农村发生较多也难处理的土地纠纷是土地收益问题,这种纠纷的特殊性是因为土地的主体难确定,土地的主体只有取得了身份资格才能享有土地收益。实践中较常见的处理办法是以主体的居住地为依据,或是以其户籍为依据来确定其主体身份。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两方面均被否定,这多为外嫁、大学在校生、当事人离婚等,他们的权利是被悬空的,收益是不被认可的。以大学生为例,他们一经录取,之后就会留在城市工作,与所在家乡的联系不大。但是随着就业压力增大,一些毕业生没找到适合工作,会在家呆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是应该享受土地收益权的,但是由于法律等原因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

1.2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纠纷

我国多项法律都明确规定土地是国家和集体两级所有,但是实际上实行的是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是有名无实的。农民集体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不是个人,也不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户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当前多数地方是土地承包到户的,村委会是发包方,农民是承包方,土地实际占有量是由土地的数量决定的。所以相当多的土地纠纷是由于土地主体不清楚引发的,农村集体所有是国家所有的附庸,是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农村集体所有只是一种形式而少内涵。所以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纠纷、不同集体之间的纠纷、村集体擅自发包的土地的纠纷等都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的利益。

1.3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纠纷两方面。其中发包方纠纷主要是发包人资格比较混乱,例如在发包时有的是村级发包,有的是组级发包,有的是将一块土地同时发包给几个村民,这样都会引起纠纷。同时发包的程序不规范,如在发包时并未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并未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发包也会引起纠纷。或发包时以低价发包,一旦出现土地涨价,就会引起纠纷。另外发包合同不规范也是引起土地纠纷的另一个原因。这种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时没有签订合同,而是采取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但是内容不明确,条款不清楚,都容易引起纠纷。

1.4土地征收和流转产生的纠纷

土地征收纠纷主要是土地在进行征收时,发包人干预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使承包人的权利不能正常享有,发包方甚至贪污或截留被征收土地农民应得的钱款。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发包方假借政府公共利益的名义,不公开征收的程序,不按照发放征收补偿款,或补偿款分配不公平,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是发包方以各种借口强迫承包人在非自愿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主要是流转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如土地流转多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发生纠纷时法官无法取证;有的发包方违反了所有权人的意愿,私自将土地发包或随意解除原来合同发包给另外的人。

1.5土地调整产生的纠纷

土地调整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土地调整频繁,在调整中管理不规范造成的。主要是回收农民土地以抵销欠款或高费用转包引起的纠纷;人口调整后减少的人口不愿意放弃土地,增加的人口得不到土地,农民在土地资源失衡方面引起的纠纷;对于机动土地管理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2土地纠纷的发展趋势

2.1长期化趋势

在国家实行税改后,农民种地后的负担明显减轻,各项惠民政策也都给农民带来了实惠,许多农民开始想要承包更多土地。与此同时,基层干部为了经济发展又在争夺土地。农民植根于心的土地意识使他们不会放弃土地,针对政府的占地必将采取行动,那么基层官员与农民的土地之争会加剧,由占地问题引发的纠纷会长期存在。

2.2增多化趋势

我国农民有9亿多人,这就决定“三农”问题是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础。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实行的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也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然而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发包人,在土地流转时会占主导地位,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侵犯个别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纠纷。

2.3复杂化趋势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可以跨组、跨村甚至跨市,这样导致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许多承包合同由之前的一因一果逐渐转变为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即形成纠纷的成因多,过程复杂。通常涉及的当事人是多个,甚至是家庭或村寨,或涉及几十或上百人,这样也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2.4多样化趋势

之前我国的农村经济还是比较单一的,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农村的经济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是土地承包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样化。如承包合同纠纷、流转纠纷、征收纠纷、调整纠纷等。

参考文献

[1]谭峥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解决机制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04).

[2]陈发桂.试论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机制[J].桂海论丛,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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