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作业基本规定

关键词: 调车 铁路 作业 标准

调车作业基本规定(精选6篇)

篇1:调车作业基本规定

一、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1、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要求

1.1 所有参加铁路调车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体系的九项标准。

1.2 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的不同,可用响应的标准对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进行补充规定;专用铁路的某些作业未纳入标准或因特殊要求执行标准由困难的,可按本企业标准执行,但国家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或专用铁路机车进入国家铁路作业,必须执行九项标准。

1.3 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可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得简化。

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同)规定的服装

2.2 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2.3 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2.4 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3.1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①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②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③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④ 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3.2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由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制动及防溜铁鞋应放置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地方,用后归位。制动铁鞋应成组放置在鞋台上(在雪少地区可放在涂由特殊标记的钢轨外侧),每组铁鞋只数及组距由车站规定。

3.3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4.1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4.2 调车作业由条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4.3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③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4.4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③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④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1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窄轨铁路及执行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由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各项标准中有关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同)。

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由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5.2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由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道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调查开通正确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5.3 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锁闭块)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炳落实)后,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鼓捣号码信号(有鼓捣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注销

5.4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①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专用铁路,厂内正线运行时,40km/h;在空线上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30km/h推进运行时,20km/h。②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③ 专用铁路调动液体金属车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在栈桥、矿槽上作业或调动重铸锭车及摆好的空模车时,10km/h。④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②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③ 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④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⑤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⑥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⑦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② 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③ 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④ 其他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5.7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8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①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②

能进入揭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业审核批准。

5.9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5.10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千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① 出站方向区间内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各企业公布); ②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返回的后部补机; ③ 一切电话中断; ④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5.11 车站值班员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没有固定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5.12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6、调车色灯信号显示的规定

6.1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② 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③ 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设置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业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6.2 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 ② 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6.3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① 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 ② 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现向调车区运行;

7、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7.1 显示要求: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7.2 持旗要求: ①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② 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7.3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昼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② 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③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④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⑤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云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⑥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对显示本条第(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7.4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白色灯光高举头上。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② 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45ْ;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夜间—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手上左右小动。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做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③ 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④ 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⑤ 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⑥ 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⑦ 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⑧ 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旗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一红色灯光上下摇动。⑨ 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⑩ 联络信号:要求显示信号。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单臂向上高举;夜间—白色灯光向上高举。

○11 试闸良好(钩已提开)信号:表示手制动机已经实验良好或车钩已经提开。昼间及夜间显示方式均同联络信号。

○12 指示司机鸣笛信号: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3 好了信号: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拢起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14 试拉信号:要求对车组(列)进行全部拉动试验。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右臂上下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5 推进信号:表示前方进路可以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平伸。前部的调车人员负责瞭望,正常情况下可不显示信号,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

○16 指示司机加速信号: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

8、使用无线电台调车的规定

8.1 无线电台调车要采用无线电台调车灯制式。无线电台调车设备是调车工具,使用单位要制定使用、管理和维修办法。

8.2 车站要按规定的频率、电台编号固定使用。交接班时要检查试验,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

8.3 使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调车长发出,但在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随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原因。

8.4 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正确及时,信号准备,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不得用无线电台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5 无线电台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显示含意及辅助语音见表1.表1

信号显示方式

辅助语音

信号显示含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红灯 绿灯长亮

绿灯闪数次后熄灭

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黄灯闪后绿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二个红灯

一个红灯熄灭

停车、停车 推进、推进 起动、起动 连结、连结 溜放、溜放 减速、减速 十车、十车 五车、五车 三车、三车

紧急停车、紧急

停车并报告编号 X号解销

X号解锁

停车信号(起动)推进信号 起动信号 连结信号 溜放信号 减速信号 十车距离信号 五车距离信号 三车距离信号 紧急停车信号

解锁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图

二、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布置计划

1.布 置 计

(1)传达方式

调车 领导人

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告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②

调车作业通知单按各企业规定格式符号及要求填写。③

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由于设备原因或作业条件限制,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时,交接计划办法,由《站细》规定。

(2)布置计划

调车

领导人调车

指挥人

调车领导人有调车指挥人要亲自交接(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接取)计划,并布置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2.传 达 计

(1)传达计划

调车

指挥人

调车指挥人应亲自向司机交递调车作业计划,传达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②

对较远的制动组及扳道组,可由调车领导人用电传达,制定人员用调车作业通知单抄写并复诵,核对无误后,向有关人员传达

(2)工作分工

调车

指挥人.制动长.调车

人员.调车

指挥人.③

调车组人员传达计划时(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传达),要明确分工,布置重点注意事项,并及时听取复诵。④

在每个制动员的调车作业通知单上,做出分工标记(固定包线时除外)。⑤

接受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计划分工立即上岗,做好准备及检查。⑥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工作

3.变更计划

(1)变更限制

调车

指挥人

变更计划(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时,可以口头方式传达(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仅变更作业方法发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单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②

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驼峰解散车辆,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司机,但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③

作业中变更计划,影响编组顺序,股道停留车顺序和车数时,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变更正线、道发线的调车作业计划时,须事先取得车站(场)值班员同意

(2)变更后报告

调车

指挥人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内的作业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自行制定计划,并传达清楚。作业完了及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排风摘管

1.联系确认

(1)联系

排风 制动员

作业前要与调车领导人联系,了解开车到达情况和解体顺序,做到车次、股道、时间、钩序(组号)清楚,多人作业时,做好分工

有困难时,联系办法由《站细》规定 无列检站除外

防护办法由《站细》规定

(2)确认

排风 制动员

列车到达15min后,确认列检到达试风完毕

(3)防护

排风 制动员

排风摘管,须做好防护。排风作业在列车解体前完成 2.排风摘管

(1)排风

排风 制动员

缓缓打开折角塞门,放出主风管的风。排净副风缸里的余风。做到风排净、不漏排、不抱闸

(2)摘管

排风 制动员

②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或车号员的开口通知单(或粉笔标记)按一关前、二关后、三摘管、四提钩的顺序,正确摘管

3.复检处理

(1)检查

排风 制动员

检查禁止通过驼峰、不宜使用铁鞋制动的车辆,报告调车长或调车领导人。②

排风摘管后,逐辆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制动员检查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检查办法。

(2)处理

调车

根据报告或指示,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手闸制动、禁止溜放或禁止过峰车的钩序,并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

作业前检查

1.检查工具

(1)检查工具备品

调车 人员

检查手信号灯(旗)、无线电台、安全带、号角、口笛、防溜设施、铁鞋叉子、提钩摘管器、胶圈、简易放风制动阀等

车站未规定使用的工具、备品除外。

(2)检查线路

连结员制动员

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防护信号是否撤除,大门开启状态,调车组扳动的道岔是否良好,货物堆放有无倒塌可能,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3)检查车辆

连结员制动员

核对现车,检查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有无压鞋及注意事项,调整好钩位

2.选闸选鞋

(1)选闸

连结员制动员

使用手闸制动时,要提前检查闸链、闸杆、闸盘、闸台等是否完好。按照选前不选后,选重不选空,选高不选底,选大不选小,选标型不选杂型,选双不选单的要求进行选闸,使用折叠式手闸,应事先做好准备

(2)选鞋

制动员

②使用铁鞋制动时,要准备足够良好的铁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

三、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连挂车列

1.作 业 联

(1)布置联系

调车

根据计划要求,了解作业准备情况,通知司机开始作业

(2)布置计划

调车

显示起动信号,指挥司机动车

2.准 备 进

(1)请求挂车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2)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能够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3.连挂车列

指挥挂车

调车

接近车列下车,确认排风完了。②

显示连结信号,指挥机车连挂

二牵出车列

1.联 系 牵

(1)信号联系

制动员

提前到达取车地点,按规定摘管提钩,核对取车末端车号,确认调车长显示联络信号,向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

(2)指挥动车

调车

向车列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显示联络信号,确认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准 备 进

(1)请求作业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请求牵出

(2)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要道信号后,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牵出车列

3.起 车 牵

(1)确认信号

调车长 制动员

确认车列起动无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②

确认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遇特殊情况,连结员不能确认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时,由调车长负责确认、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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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48 只看该作者

溜放车组间隔距离由《站细》规定

(2)核对确认

连结员

车列牵出,按计划查对车数,核对提钩处风管摘开、无抱闸车及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正确

(3)指挥停车

调车

根据作业计划,确认车列停车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三溜放车辆

1.作 业 联

(1)联系溜放

调车

听取有关人员准备好了的报告,按计划指示开始溜放

(2)汇报上岗

制动长 制动员

连结员

调车长报告准备好了 ③

手闸制动,试闸良好后,向调车长或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④

检查核对车组无误,确认制动员试闸好了信号后,向调车长报告或显示好了信号

2.进 路 确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②

连续溜放第一钩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电气集中设备除外)

(2)对道确认

调车长 连结员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开始作业.3.溜 放 车 辆

(1)掌握溜放

调车

开放(或显示溜放)信号。根据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车组大小、空重、车辆走行状态、难易行线等情况,掌握溜放速度,保证溜放车组速度均匀,间隔适当 ②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处理

(2)提钩作业

连结员

③按计划查对车数,大组车核对车号,随时确认调车长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状态,根据车组大小、走行性能、气候条件、难易行线、间隔距离、禁溜车等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采取停车措施

(3)扳道作业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④按计划正确扳道,立岗监视溜放车组走行。⑤

做到溜放车组间隔不足规定距离不扳;未过联动道岔不扳;有压标车或有侧面冲突的可能时不扳 ⑥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4.制 动 作

(1)手闸制动

制动员

手闸自动时,抓牢站稳,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试闸 ②

试好闸后,向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③

正确观速观距,观前顾后,均衡调速,稳妥连挂 ④

多人制动一车组,以第一位制动员为主,其他制动员听从第一位制动员指挥 ⑤

制动完了,松开手闸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溜放车辆

4.制 动 作

(2)脱鞋制动

制动长(员)

根据计划,掌握关键、重点股道、人员技术、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监视各股道车组走行,认真观速观距,正确调速。②

发生危机行车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或向制动人员报警。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将铁鞋归位、摆齐

(3)铁鞋制动

制动员调车

根据计划钩序、辆数、空重、难易行线、停留车位置、车辆走行、气候条件,采用相应的下鞋方法。但单个车辆必须一车三鞋单轨双基本,小组车必须下基本鞋。②

选择适宜地点,准备足够良好铁鞋,遇天气不良或钢轨有油渍、盐、碱、冰雪、霜等情况时,撒沙子,正确观速观距,适时准确安放铁鞋,做到安全连挂或车组间天窗不大于4m。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撤除铁鞋,归位、摆齐。④

压鞋时,应按《站细》规定处理。根据作业进度,或在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安排取出

四摘挂

整场

1.作业联系

作业联系

调车

根据计划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做好摘挂车整车整场准备。②

需越区作业时,同时通知联系越区

2.进 路 确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3.确认动车

确认动车

调车

①推进运行时,确认扳道长(员)股道号码及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瞭望进路,指挥运行

4.连 挂 车

(1)检查线路

制动员

①检查线路、车辆停留、货物装载,调整钩位

(2)推送车辆

调车长制动长连结员制动员

推送车辆先要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连挂车辆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采取安全措施。⑦

推送或牵出车辆前,按规定确认车列挂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编组作业程序图

四、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作业标准

1.作业联系

(1)联系编车

调车

根据计划要求,与有关人员联系编车

(2)联系进路

扳道长(员)调车 区长

调车

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③

需越区作业时,通知联系越区

2.准备进路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作业员

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二连挂车辆

1.检查动车

(1)挂车检查

连结员制动员

挂车前检查线路、铁鞋、停留车辆、关门车、货物装载,调整好钩位

(2)指挥动车

调车

确认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单机或牵引时除外),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连挂车辆

(1)选分车组

调车 人员

按计划要求分解及边组车组

(2)信号显示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③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确认挂妥后,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全部起动后显示好了信号

三编组作业

1.联系牵出

(1)联系转线

调车人员

①本场转线,按规定联系,准备进路,指挥牵出。转场时,必须征得他场值班员的同意

(2)信号联系

调车

确认制动员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的信号,指挥机车牵出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编组作业

2.牵出车列

(1)监视行走

调车

牵出车列起动后,确认制动员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②

进路准备妥当后,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有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报告人

(2)指挥停车

调车长制动员

确认车列牵至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3.推进车列

(1)确认进路

制动员连结员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起动

(2)推进车列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推送车列,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⑤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并听取司机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

将车列停放适当位置,并试拉确认车列停稳,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后摘钩

(3)编成复检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按规定复检遍成车列。⑧

列车遍成后,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程序图

五、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准备作业

1.作业联系

(1)抄收确报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

与列车调度员(确报站运转车长)联系,了解摘车的位置车数货物品名及收货人,空车了解车种、吨位.②

将车站待挂车辆报告列车调度员,确定挂车车次、位置、作业时间

调车长的车站,调车长的工作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或云站车长担当(以下同)

(2)联系取送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或调车区长)

货运人员联系,商定摘车地点,确定装卸作业时间。待挂车辆要掌握装卸进度。④

指示货运人员做好取送车准备

2.作业准备

(1)计划传达

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 区长)车站

值班员助理 值班员 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 区长)调车调车

中间站作业时,在办理列车闭塞(预告)后,通知调车作业人员做好准备工作。②

编组(区段)站,列车成组摘挂或临时甩车,需本务机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通知助理值班员联系、指挥调车作业并按规定联系进路。③

调车指挥人传达计划及注意事项。④

做好作业分工及安全预想,提前上岗。⑤

亲自向司机递交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达作业注意事项和作业方法。⑥

检查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2)核对现车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按计划核对现车,并检查车站状态

(3)排风摘管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按规定排风摘管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摘挂作业

1.动车准备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②

电气集中的车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设备不允许时,由远而近依次排列进路。监视信号显示、机车车辆走行

已事先由人检查除外,由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要道还道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非集中区去集中区,集中区去非集中区的联系办法,按《站细》规定办理

2.指挥牵出

(1)指挥牵出

调车

指挥动车前,确认连结员显示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起动后,确认连结员的好了信号,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2)指挥推进

调车调车调车 人员

推送车辆,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停留要求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当车辆越过联运道岔需返岔时,调车人员应向扳道长(员)显示过岔的好了信号

3.作业检查

(1)检查线路

调车 人员

进入占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必须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后,方准进入

(2)确认通风

调车 人员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确认通风良好

4.摘挂车辆

(1)摘车防溜

调车 人员

摘车时,必须在车辆停妥后,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再提钩

(2)挂车防溜

调车 人员

挂车时,挂妥后,再撤出防溜措施

(3)连挂车辆

调车 人员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长台,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推进运行前须试拉。④

摘挂列车挂妥后,应进行试拉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摘挂作业

5.出站(跟踪调车

(1)请求出站

车站 值班员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出站调车的作业方法、时间。②

按GB/T7178.1中4.5.8、4.5.9的规定,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或调度命令,并与邻站办理越出站界或跟踪出站调车手续.③

通知邻站出站调车时间,填记行车日志(另起一行).④

两段站揭挂“区间占用”表示牌

承认邻站出站调车,在行车日志亦应另起一行

调车机车距运转室较远时,可指派板道员及收加 不准办理跟踪调车的车站由《行规》规定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

(2)填发通知书

车站 值班员

调车

按规定正确填记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交给调车长并通知有关人员。⑥

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准交给司机进行作业

(3)出站(跟踪)调车

车站值班员 调车

通知扳道长(员)出站(跟踪)调车的注意事项

作业完了后收回出站或跟踪调车通知书,交车站值班员注销后装订

(4)开通区间

车站职班员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作业完了。⑩

出站调车(双线区间正方向除外),与邻站办理开通区间手续,开通区间;跟踪调车,通知邻站作业完了时间,两站均在行车日志词栏记入跟踪作业完了时间。⑾

撤除“区间占用”表示牌

6.作业后处理

(1)道岔恢复定位

信号长(员)扳道长(员)

作业完了后,应及时将道岔恢复定位,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2)调车结束

调车

将车辆停留及防溜措施等事项报告车站值班员

三摘挂作业

1.作业报告

(1)向调度报告

车站 值班员

填记行车揭示板 ②

作业后向列车高度员报告

2.确报传递

(2)向作业站确报

车站 值班员

接受运转车长委托,向有关站传递摘车,卸货确报 ②

确报传递站,要根据运转车长投递的摘挂列车编组顺序表迅速向前方解体站发出确报

六、铁路调车取送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关车(去程)

1.挂车

(1)挑选车组

调车 人员

按作业计划要求,挑选车组

连结风管数量由<站细>规定

(2)连挂车辆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显示连挂信号,指示挂车.③

挂妥后,撤除防溜措施;对遗留车辆应先采取防溜措施再摘开 ⑪

车钩 ④

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确认末位车辆起动后,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

(3)接管试风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应确认通风良好.2.运行

(1)要道动车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

车列前部瞭望人员,应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得到扳道员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向 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运行中,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②

确认连结员(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起车运行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

调车长 连续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

确认车列起动夫 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了 ④

确认连续员(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⑤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⑦

推进运行经过无人看守道口前,要显示指示司机鸣笛信号,适当控制速度

走行线上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开通走行线并加锁时,可不停车检查,运行中应回强瞭望

3.送车

(1)检查确认

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贺

进入货物线、岔线、段管线前应派人检查线路及停留车,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货物装载无异状,车门关闭,装卸停止,防护信号及装卸机具已撤除,车下无障碍

检查人员由<站细>规定

(2)摘车防溜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按作业计划及货运人员的要求,对好货位,拉好档,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取车(去程)

1.连挂返回

(1)连挂

调车 人员

按“程序一项目不暇接挂车和项目2运行”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要道

调车 人员

由货物线、岔线、段管线返回时,须确认扳道人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进入指定的股道

2.交接报告

(1)交接

调车 人员

规定由调车人员交递货运票据时,应认真负责交清货运票据.(2)报告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每次作业完毕,应将计划变更的情况,停留车及防溜措施等,一并向调车领导人报告清楚

七、铁路调车停留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车辆停留

1.停留限制

(1)停留限制

调车 人员

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线路的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是,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员的准许,方可占用。③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道岔处理

(2)道岔处理

车站 值班员

扳道员信号员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没有轨道路的线路及到发线兼货物停留车辆时除外)。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亦应加锁

二防溜措施

1.实施方法

(1)防溜方法

调车 人员

线路上停留的滚动轴承的车辆及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或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等作业或拉道口不能连挂一起时,按车组在两端实行防溜。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手闸制动机和以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等)进行防溜;不能连挂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③

超过6.0‰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须连挂机车;不能连挂机车时,由车站指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批准后,纳入《站细》。④

对停留车辆的防溜设施,无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或手闸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2.检查确认

(1)接班检查

有关 人员

对站内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接班时检查确认,并实行对口交接

(2)防溜报告

调车 人员

对停留车进行防溜后,在一批作业结束时报告调车长(编组场、编发场除外)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手推调车

1.请求调车

(1)办理手续

有关 人员

手推调车须办理请求手续,得到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的准许后,按规定进行手推调车

是否登记由<行规>或<站细>规定

货物线内的手闸制动胜任人员由车站指定,并经车站考试公布

(2)计划下达

车站 值班员

调车领导人

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 ③

必要时通知扳道员防护

2.防溜监督

(1)制动

防溜

制动 人员

由胜任的制动员负责制动,并提前试好手闸

(2)监督检查

调车货运

人员

在正线、到发线或在衔接正线、到发现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由调车长(无调车长的车站为助理值班员)负责监督或进行手闸制动。③

在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检查。

3.移动限制

(1)辆数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每批移动不准超过一辆重车或两辆空车

超过2.5‰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由铁路局(企业)批准

(2)速度限制

胜任 人员

移动速度不得超过3km/h

(3)特殊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手推调车,手闸必须良好.④

超过2.5‰的线路上;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接发列车时,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以及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均禁止手推调车

4.报告制度

(1)汇报制度

有关 人员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报告调车领导人

(2)揭示防溜

车站 值班员调车

中间站在行车揭示板上,用下列符号标明停留车的防溜措施: 拧紧手制动机—○x 放置铁鞋—

放置防溜枕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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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49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

第202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05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10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第213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9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23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嘹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3.一切电话中断;4.降雾、暴风雨雪时。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6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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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1 只看该作者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第1.0.1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4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3.0.3条规定,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5条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3.0.6条

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3.0.7条

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3.0.8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0.1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第4.0.2条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

第4.0.3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4.0.4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第4.0.5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4.0.6条

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4.0.7条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电报格式如附件1)。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4.0.8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10日内报铁路局(5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4.0.9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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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1 只看该作者

第4.0.10条

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4.0.11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

第4.0.12条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20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4.0.13条

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

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1.1条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第5.1.2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1.3条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5.1.5条

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第5.1.6条

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5.1.7条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5.1.8条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5.1.9条

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5.1.10条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5.1.11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5.1.12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规则第409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5.1.13条

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5.1.14条

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

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2.1条

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5.3.1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5.3.2条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

第5.3.3条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第5.3.4条

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第5.3.5条

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5.3.6条

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5.3.7条

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第5.3.8条

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六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6.0.1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6.0.4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

第7.0.1条

对行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铁道部铁劳〔1997〕11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执行。

第7.0.2条

对发生行车事故后,不按本规则及时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7.0.3条

对拖延事故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单位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0.4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8.0.1条

米轨铁路构成各类行车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结合米轨铁路具体情况制订,并报铁道部审批。

第8.0.2条

本规则一些重要内容的具体含义,按本规则附件2的解释执行。

第8.0.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4.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5.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

6.外转行车事故通知书(安监报-3)

7.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1~4.5)

附件1: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级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线别代码:繁忙干线为A;干线为B;其他线路为C。

5、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事项

(1)发生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名、线别代码、站名、区间、公里、米);

(3)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4)机车型号(所属段别);

(5)牵引辆数、吨数、计长;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人员伤亡(死亡、重伤人数,分路内外人数);

(8)设备破损程度(机车、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装载货物品名及损失情况;

(10)救援工作完了时间;

(11)线路开通时间;

(12)其他。

附件2: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 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篇2:调车作业基本规定

1.调车机车司机岗位职责(技224条)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2.调车作业基本要求(技228条、行44条、调标)

(1)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2)推进车辆连挂或尽头线取送车辆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3)单机或牵引着车辆挂车时,调车人员不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接近被连挂车辆一车距离时,先显示连结信号,再显示接近连挂信号(即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信号);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应先显示连结信号,再显示减速信号。(4)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向有车线推进车辆时,无论挂车或摘车,动车之前须向司机显示连结信号。

(5)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6)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3.调车作业确认进路和调车信号的规定(技229条、行46条)

(1)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2)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进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3)集中联锁区机车、车列因压轨道电路,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时或调车作业需行经无调车信号机防护的(含机车、车列前端越过调车信号机,而前方进路须经由无调车信号机防护的)集中操纵的道岔时,调车指挥人应取得车站值班员(信号员)的准许,口头通知司机后,凭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或无线调车灯显信号运行至该进路的次一架信号机,并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

(4)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4.调车作业速度及安全距离规定(技230条、行44条)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向有车线摘、挂车辆时,从进入该线起,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推进车辆连挂时,调车指挥人应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其速度分别不超过17、12、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7)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5.调车作业防溜规定(技232条)

(1)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2)转场或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驼峰作业除外)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软管的数量,执行《站细》规定。

(3)按规定连接风管时,司机必须根据调车组指示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并复诵。

6.调车作业核对计划的规定(技226条、行36条)(1)调车作业使用书面计划时,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每人一份,机车乘务组两份。接收到调车作业计划通知单时,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同时与调车长详细核对作业计划,人员不齐、计划不清不准动车。

(2)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除外),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口诵并作好记录,变更股道计划时,必须停车接收,一批作业变更计划超过三钩时必须重新下达计划。

(3)变更调车作业计划钩数的计算为: 1 变更一钩中的股道、摘、挂或车数算一钩; ○2 增加一钩或减少一钩算一钩; ○3 连续数钩合并为一钩算一钩,但一批作业仅限变更一○次; 同一股道变更为另外同一股道算一钩,○但一批作业同一股道的变更只准一次; 连续的两钩颠倒作业顺序算两钩。○7.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228、行43条)调车作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试拉或检查车辆连挂状态:

(1)列车编成后(整列转线除外);(2)列车在摘挂作业后;(3)推送车辆起动前;但在同一线路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4)成组的备用车、停运车列挂妥后,应全列试拉。8.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229、364、行40条)(1)调车作业中的要道还道必须坚持进(出)×道要×道和还×道的原则。司机向扳道员要道时,须使用规定的听觉信号;扳道人员向司机还道时,须显示规定的手信号。

(2)调车进路经过人工扳动的道岔时,由司机或调车组人员向扳道人员要道,扳道人员必须在检查确认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向司机或调车人员还道;调车进路经过既有集中操纵又有人工扳动的道岔时,由司机或调车人员按规定向扳道员要道,司机或调车人员既凭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又凭扳道人员显示的还道手信号运行。

(3)在调车进路上有两名及其以上的扳道员准备进路时,扳道员之间要道还道的联系制度为:由靠近机车车辆方向的扳道员由近而远向有关扳道员要道,扳道员在将自己管辖的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由远而近依次向有关扳道员还道,待整条进路准备妥当后,由靠近机车车辆的扳道员向司机或调车人员进行还道。(4)使用手信号要道还道时,须显示规定的股道号码信号,还道时,扳道人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前还应显示股道号码信号;在不便于编股道号码的线路调车作业时,可只显示道岔开通手信号,并将办法纳入《站细》。

(5)司机要道时,应鸣示二短一长声的听觉信号,并确认扳道员显示的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与所要股道号码一致后鸣示一短声。

11.调车人员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行54条)(1)固定调车机作业,调车人员应在司机一侧显示信号;临时替换的调车机,调车人员应在固定一侧显示信号;本务机车调车时,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到达时司机一侧显示信号。

(2)在靠近滑坡站台、石油栈桥和2650mm及其以上的高站台的线路或于曲线处所进行调车作业有危及人身安全或难以确认调车指挥人手信号时,准许在背面显示信号;调动的车列于进入该处所前应一度停车,调车指挥人与司机彻底联系;并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进行作业,机车乘务组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具体地点和保证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12.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技202、213、232、行55条)(1)凡坡度超过6‰但未达到长大坡道的岔线取送作业时,由调车组人员负责连结全部车辆的制动软管并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试验时,由调车组人员检查主管全部贯通,机车乘务组检查主管每分钟漏泄不超过20kPa。(2)长大坡道的岔线取送作业时规定为:

1所挂车辆由列检负责全部连结车辆制动软管并进行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无列检时,由调车组人员负责连结全部车辆制动软管,检车乘务员(无检车乘务员时,由调车组人员)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机车乘务组检查主管每分钟漏泄不超过20kPa;

2不得向下坡方向推进; ○3原则上不得编挂关门车,但因装载的货物或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其辆数不超过所挂车辆总数的6%时,可在车组中编挂1辆。

(3)岔线内作业点间以及与车站间设有闭塞设备时,取送作业的有关闭塞和接发车手续比照接发列车作业的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车站需在调车线上向岔线方向开出调车车列时,双方电话联系并做好记录后,调车车列凭开放的调车信号进入岔线。调车车列编定车次,以车站去往岔线为单数,返回车站为双数,并冠以“调”字。车站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具体联系和作业办法及岔线内由车站管理的作业点的管理办法在《站细》内规定。(4)在岔线、段管线取送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联系、检查制度。在进入取送车辆的岔线、段管线道岔(大门)或装卸地点前必须一度停车,检查线路和停留车辆,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大门开启,货物装载无异状,车门关闭,装卸停止,防护信号及装卸机具已撤除,车下无障碍物后,方准进入。事先有人检查时可不停车。具体检查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5)经由岔线、段管线走行线上加锁的道岔时,按道岔表示器的显示运行,可不进行要道还道,遇道岔表示器无显示时,应在该道岔前停车,由调车人员检查、确认并显示起动信号后,方可越过该道岔。推进车辆运行时,由调车人员在前方瞭望,必要时应使用调车无线电话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与调车长、司机通话或显示规定信号,司机根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信号及时鸣笛回示并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准调车组人员登乘机车(不得影响机车乘务员作业)。

(6)岔线、段管线的线路允许速度,按工务段(或维修单位)提供的资料确定,调车作业连结车辆制动软管的数量及取送作业的安全措施,由车站和机务段共同商定后,分别纳入《站细》、《段细》。

(7)岔线取送作业的牵引重量,机务处安排由所属机务段进行试验报送铁路局机务处审批后执行,纳入《站细》、《段细》。

调车信号显示方式及含义

1.调车色灯信号显示(技348条)

(1)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2)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调车区集中联锁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3)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4)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设置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5)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2.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显示(技351条)

(1)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2)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3.驼峰色灯信号显示(技349条)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按规定速度向驼峰推进。(2)一个绿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加速向驼峰推进。(3)一个黄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减速向驼峰推进。(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机车车辆越过该信号机或指示机车车辆停止作业。

(5)一个红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自驼峰退回。(6)一个月白色灯光—指示机车到峰下。

(7)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去禁溜线。4.驼峰色灯辅助信号及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显示(技350条)(1)一个黄色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向驼峰预先推送。(2)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三显示区段和四显示区段其灯光显示与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相同。

(3)到达场的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平时显示红色灯光,对到达列车起停车信号作用。(4)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透镜式色灯两个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灯光排列三显示区段为黄、绿、红、白,四显示区段为绿、红、黄、白,平时无显示,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信号机或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当办理驼峰预先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

5.无线调车灯显制式信号显示(1)一个红灯—停车信号。(2)一个绿灯—推进信号。(3)绿灯闪数次后熄灭—起动信号。(4)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连挂信号。(5)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溜放信号。(6)黄灯闪后绿灯长亮—减速信号。

(7)黄灯长亮—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十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五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三车距离信号(加辅语音提示)。

(8)两个红灯—紧急停车信号。

(9)先两红灯后熄灭一个红灯—解锁信号。

调车作业岗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一、调车作业确认信号的规定

调车作业必须执行“双凭证”“零联控”制度,动车前首架信号机必须机班二人同侧手指确认并呼唤,瞭望距离不足10米时,必须下车确认调车信号。单机、牵出运行时必须逐架呼唤确认调车信号,遇单侧不能确认调车信号时,必须到另一侧确认呼唤(司机操纵运行时除外)。

二、调车作业唱、干、划钩的规定 一批调车作业每钩作业前必须唱钩,进行唱钩及记点时必须在动车前进行呼唤和填记,一钩作业完毕进行勾画计划和记点时,必须在机车停妥后进行,勾画计划只在计划序号下打“√”,严禁调车运行中进行记点、勾画计划或做与瞭望无关的事。唱钩时机要求:依据调车作业单,若一钩在机车不改变运行方向的情况下一次能完成时,直接唱钩,需改变机车运行方向才能完成时,进行分解按步进行唱钩。如机车在8道,第一钩为“10道+2”,则在8道牵出动车前唱“8道出”,返岔子时则唱“10道+2”。

三、调车作业 “十二不动、八必停、二不挂、二不超、二卡死”制度

十二不动

1.没有调车作业计划或乘务组人员对调车作业计划不清不准动车。

2.调车作业前,没有对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试机,未经双方确认,不准动车。

3.没有信号(含灯显)或信号不清(含灯显),不准动车。4.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对停留车位置不清,不准动车。5.调车作业中,没有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或推进不领车不准动车(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除外)。

6.调车作业中,在信号不能开放或机车车辆压轨道电路原路返回时,没有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或无线调车灯显信号,不准动车。

7.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必须二人共同确认信号及道岔开通状态,推进时必须二人共同确认调车指挥人显示信号(含灯显),未经确认,不准动车。

8.调车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双凭证”制度,严格执行车机联控、认真确认调车信号,进路未准备好或未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包括用语不清),不准动车。

9.本务机担当中间站(《行规》规定的中间站)调车作业时,调车作业通知单未附有线路示意图,不准动车。

10.推进越出站界(包括跟踪)调车作业本务机车在中间站去专用线取送车辆作业时,调动旅客列车、军运人员列车及车辆、客车体、公务车、首长专用车时,未按《站细》规定连结制动软管,不准动车。

11.调车作业中,机车组人员不齐或右侧无人了望,不准动车。

12.机车出入库及站内转线、转场时动车前实行呼唤语音监控(即: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不呼唤不准动车。

八必停

1.调车作业中变更作业计划,变更股道时(驼峰解散车辆除外)必须停车。同时一批作业计划中,需停止影响接发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应在《站细》规定时间内,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调车作业人员,停止调车作业。

2.调车作业中,信号显示不清(包括灯显作用不良)或看不见信号(包括灯显灭灯,其中起动信号“绿色灯光闪数次后熄灭”除外)必须停车。

3.调车作业中,单机挂车,距连挂车辆10米前,必须停车。4.调车作业中,线路两侧放置的货物距离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足1.5米;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足1米,必须停车。

5.调车作业中,连挂车辆时,调车指挥人显示信号不明,必须停车。

6.调车作业中,调车信号没开放(或没有得到扳道员显示的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时,距警冲标或调车信号30米前必须停车。

7.调车作业中,司机无法确认调车指挥人位置和其显示的信号时,必须停车。

8.调车作业中,凡接受“停车”指令、发出故障停车语音报警、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信号不清、错误显示、无信号显示、呼叫语音不清及调车指挥人停车的口头通知时,必须立即停车。二不挂

1.调车作业中,连挂车辆时,调车指挥人员没有显示“十、五、三”车信号,不准挂车(单机挂车除外)。

2.调车作业中,调车指挥人没有显示连结信号,不准挂车。二不超

1.调车作业中,连挂车辆显示“十”车信号,车列走行50米后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显示“五”车信号,车列走行20米后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显示“三”车信号,车列走行20米后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调车作业中,在空线牵引运行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推进运行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车辆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接近被连挂车辆时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专用线调车不准超过《站细》规定运行速度。

二卡死

1.调车作业“双凭证”确认卡死制度。即调车作业动车前(停车状态),首先必须执行联控和信号确认制度,不联控,不确认调车信号,严禁动车。

篇3:调车作业基本规定

1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特点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主要应用在铁路轨道运载领域, 为铁路轨道交通的有序运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该系统具备铁路站点、运输场次等自动监测调车作业的职能, 且能够实施自动机载数据功能, 它是目前业界应用较为广泛的技术系统。无线调车机车信号监控系统内部设有独特的卫星定位系统装置, 在卫星导航技术的引领下, 精准定位机车的具体位置, 是目前我国较为重要的行车安全定位及监测装置。

2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调车作业指挥方式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能够实时传递有效信息, 它不仅能够在车载信息操作界面上显示机车战场等信息, 第一时间为机车司机提供实时战场调车作业情况, 还能在其它轨道被占用时, 提示机车司机进行转轨操作, 自动跟踪当前车列的位置, 从而实现智能化安全防护控制指挥的能效。基于该系统的调车作业指挥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业内的认可, 采用此方式执行调车作业指挥工作能够提升整个铁路运载过程的效率, 保障各环节安全[1]。

2.1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功能有很多, 承担着我国目前铁路运载系统的整个工作环节的安全运行责任, 令铁路系统逐步走向自动化发展之路。系统全程记录调车作业的进度与环节, 并且将数据信息快速传递到地面基站内的计算机系统, 大量信息通过相关微机技术操作人员的处理后, 再将有效信息返回机车主控界面, 为机车司机提供有效信息, 使其完成驾驶任务[2]。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调车指挥方式的功能体现在诸多技术及管理细节之中, 为铁路运载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持。第一, 该指挥方式所依托的监控系统是以图形方式为主, 为机车驾驶人员呈现直观的实时画面, 操作界面的视野较为开阔, 其界面上所显示的战场信息会随着信息的变化而变换, 能够做到实时更新;第二, 实时采集调车命令, 自动搜索调车进路, 正确复示调车信号显示状态, 而且能够自动修正走行距离, 消除调车作业走行累计误差;第三, 该系统能够实时显示调车车列位置、走行方向、走行速度与距前方调车信号的距离, 从而辅助机车司机做车速调整;第四, 该系统的自动计算监控模式曲线, 以及连续监督调车作业过程, 能够防止调车作业事故的发生;第五, 系统与平面调车设备相连接, 从而保障调车推进过程的作业安全;第六, 一般情况下, 一套车站设备可在同一车站给多台机车设备发送信息, 节约了构建数个地面计算机操作控制室的成本;第七, 实时记录调车作业过程及其相关操作, 使用大容量IC卡或转储器进行数据转储, 且能够实时检索、回放调车作业的过程和细节, 保障行车及场次的安全性[3]。

2.2 浅析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作业指挥方式

由于轨道电路的情况极为复杂, 机车的运载实况与信息传输过程往往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电路信号传输过程的稳定, 降低距离定位的误差, 应用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调车作业方式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一般情况下, 在应用非军用卫星定位系统来执行定位任务时, 较易受到天气、磁场干扰等环境的干扰, 因此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为求得精准的定位数据, 就要依据以往的经验及相关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做进一步数据处理。在实际调车作业指挥过程中, 调车机车在推进长列车进轨道执行运载任务的过程中, 其所占用的进路路况较为良好, 但仅仅是中间区段出现轨道电路接触不良, 因此在无线调车机车监控系统中显示出该区段“被占用”, 进而提示系统改道运行, 同时该路段的信号随即开启, 提示其它机车注意行驶安全[4]。

2.3 调车作业指挥方式所应用的监控系统建设标准

随着调车监控系统运行模式的革新, 令调车环节的工作效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同时,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完善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无论是调车作业的地面监控站还是系统维护基站, 需配合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来执行调车作业指挥工作, 使其圆满完成既定运载任务[5]。

3 结语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应用对于调车作业的指挥工作带来新型操作技术, 完善机车跟踪定位系统的整体构建, 提高工作效率。目前, 国内调车作业指挥系统所应用的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管理系统是在监控装置、TDCS与计算机技术整合应用的基础之上, 研发的一种基于ATP技术的新型调车作业指挥方式, 能够使调车机车管理更加安全、系统性能更为稳定。

摘要:随着现有调车监控系统功能的不断扩展, 以及调车作业指挥方式的应用, 国内轨道机车运行情况较为良好。我国调车机车信号与监控系统的执行借助了先进的卫星导航定位技术, 从而令无线调车及其相关步骤更为精准, 有利于调车作业指挥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就无线调车机车信号与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进行阐述, 结合在空闲线路上拟运行该系统的实际情况, 且近距离了解到该技术的特点与系统构建的机理, 对调车作业指挥方式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以期对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无线调车机车信号,监控系统,调车作业指挥方式,卫星导航

参考文献

[1]刘俊.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调车作业指挥方式探讨[J].中国铁路, 2013, 1 (2) :145-146.

[2]曹桂均, 程君.适用于正线机车的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研究与实验[J].中国铁道科学, 2012, 7 (7) :112-113.

[3]曹桂均, 林通源.车站调车作业安全防护的新装备——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J].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 2010, 12 (6) :1 78-179.

[4]任宛星, 曹桂均, 程君.正线机车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地图数据验证[J].中国铁路, 2013, 1 (1) :106-107.

篇4:调车作业基本规定

摘要:系统在设计时,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既能够保证新职人员通过本系统进行排风、摘管、人力制动机制动训练,又能保证在训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关键词:调车排风摘管开发

1 系统开发的必要性

排风、摘管、人力制动机制动是铁路调车作业过程中常见的作业项目,也是要求作业必须掌握的技能,所以要求新职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相应的训练,本文主要讨论开发可供教学用的铁路调车作业排风、摘管模拟演练系统的问题。

2 系统组成及原理

2.1 系统组成 系统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车辆模型、充风系统、制动系统,系统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充风系统][车辆模型][制动系统]

2.1.1 车辆模型。车辆模型做起来比较容易,可以选取铁路调车作业过程中常见的车型,例如敞车、棚车,如果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利用报废车辆,去掉车辆走行部,用固定支架代替,切削保留必要部分,这样将车厢整体长度压缩到2.5m以内,可以有效缩短车列长度,这样既节省设备占用空间,又便于人身安全控制。

2.1.2 充风系统。充风系统使用可调压式空气压缩机代替铁路现场广泛使用的泵风机,实训时充风系统提供的风压控制在2个大气压范围内,以保证试训过程既能让演练人员感受到实际工作情境,又能避免风压过高造成风管大幅摆动,危及人身安全;实际安装过程中,考虑空气压缩机不能漏天摆放,需要延长风管,并将空压机固定在室内。

2.1.3 制动系统。使用切削货车的系统,基础制动设备保留到拉杆,若是使用货车模型时,这部分需要单独设计,需要设计出制动机闸盘、闸台、闸链,为了使演练人员能够感觉试闸时的反弹感,闸链连接拉杆一端设置张力弹簧(笔者建议使用压簧以减少弹簧疲劳),如使用拉簧应有防拉直装置,以免演练过程用力过大导致弹簧拉直失效。

2.2 系统原理

①系统在设计时,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既能够保证新职人员通过本系统进行排风、摘管、人力制动机制动训练,又能保证在训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②控制制动软管内的风压,使之范围在确保人身安全范围内,是本系统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③基于上述考虑,在设计充风系统时,给出了一个可以允许的最大充压值,当制动软管内的风压超过这个数值时,充压系统自动阻断,停止充风。④为保证制动软管内的风压不超过允许数值,制动软管本身也设计保护装置,当压力超过规定数值时,制动软管自动排风。

2.3 系统升级空间

①拆解车辆时保留空气制动装置,使模拟车辆具备排风、摘管、制动整体功能;②加装底面走行装置,模拟动态抓车,在底面车梯侧底面加装链板式传输机(承重较大、抗冲击力强且强度均匀),模拟车辆运动方向反方向传输,演练人员即可在跑动状态下动态抓车;③加装3D全景显示屏,通过控制台控制链板式传输机转速,通过全景显示屏,模拟3D动态景物,使传输机转速与视频速度同步,实践观速、观距技能实训功能。

3 本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与应用前景

3.1 系统可实现的功能

3.1.1 模拟带风摘管、排风作业。本系统特别设计的充风系统可以实现在保证演练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风摘管、排风作业,这是本系统所要实现的最基本功能。

3.1.2 人力制动机使用技能。调车作业演练人员通过这个系统可以模拟演练人力制动机的使用方法,可以进行人力制动机的选闸、试闸、拧闸。

3.1.3 静止上下车作业演练。上下车作业是调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由于本系统固定于地面不动,可以实现静止上下车作业,保证演练人员的安全。

3.2 应用前景

3.2.1 用于调车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调车作业新职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是全国铁路车站、车务段以及大型企业的厂内运输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的常规工作,岗前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环节,实践环节中的模拟带风摘管、排风作业、人力制动机使用技能、上下车技能训练等项目由于条件所限,目前还不能完全进行,很多情况下都是以师带徒的形式在实际调车作业过程中进行的,带来了诸多的人身安全风险,本系统的开发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3.2.2 应用于铁路高职院校教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培养调车作业人员的专业,全国有多所铁路院校开设此专业,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要规格是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各高职院校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在进行人才培养,理论知识在校时容易掌握,但动手能力受条件所限,不容易实现,尤其是上述提到的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带风摘管、排风作业等作业技能,而本系统的开发成功无疑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铁路调车作业排风、摘管、人力制动模拟演练系统的开发,是在新形势下铁路用工需求以及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共同推动的一次创新性尝试,它实现了低风险、低成本条件下,高仿真高效率的铁路调车实作技能训练方案,该系统在行业内将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佟立本.交通运输设备[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01).

[2]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M].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

[3]申金国.上下车作业模拟演练系统开发与应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6).

篇5:调车作业标准

1:接班

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不准饮酒,班中按规定着装。

交接班时,必须由双方调车长亲自交接,认真检查好备品,确认频调设备是否良好,并且核对好站线板。

接到计划后,调车长组织人员,认真传达,分配任务,并启布置重点。做到提前出场。调车长再调车作业前:

(1)必须督促组内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检查备品以及设备是否完整,良好。

(2)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停留车及车辆防溜情况。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4)检查频调设备是否良好。在作业中应做到:

(1)正确及时的完成调车任务(2)正确及时的显示信号,以及指令。

(3)调车作业计是,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才可摘开车钩。(4)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能撤除防溜措施。2:取送车

接到计划后,组织人员认真传达,做好准备工作,确认相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才能作业。提前出场。进行各工种试机。

X号看车(检查线路),看车(检查线路)完毕后,确认没有异常后,汇报调车长,X号X到看车好了(线路检查完毕)。

试机完毕后,询问值班员,发车进路是否准备好了。经调车确认后,指挥机车动车。

进行连挂车列是,确认无关人员远离车列后,进行连挂。

连挂时,调车长必须显示连挂信号,没有信号不能动车。确认机车与车列连挂好后,进行试拉。试拉完成后,调车长进档作业,摘接风管,打开(关闭)折角塞门,撤除(做)防溜,同时尾部连接员显示红灯信号,并且撤除(做)尾部防溜。

连接员尾部防溜撤除后汇报调车长,得到调车长回视后解除红灯信号。

调车长进档作业完毕后,进行通风实验,连接员确认尾部通风后,汇报调车长,进行整列试拉。整列试拉好以后,汇报调车长,整列试拉好了,了闸、缓解。缓解完成后汇报调车长。调车长联系值班员发车进路是否准备好了。得到值班员回视后,列车整列启动。

尾部连接员确认列车整列启动后,汇报调车长。调车长向值班员汇报开车时间。3:甩挂车列时

(1)牵引运行时:接到计划甩挂车列是,先派X号连接员去检查需要甩挂的车辆,并且核对车号,提前摘接风管,完成后汇报调车长。调车长指挥机车进行连挂。连挂完成后试拉。试拉完毕后,调车长进档作业,撤除防溜,视情况看是否需要接风管。连接员显示红灯信号,做好剩余车辆防溜。

停留车防溜好以后,汇报调车长,解除红灯信号。调车长指挥机车牵出,连接员进行扒车(扒车是必须与司机同侧)。

越过道岔后汇报调车长,调车长显示停车信号。等列车车列停妥后,连接员下车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认道岔开通后汇报调车长。(2)推进运行时:连接员确认道岔开通后,汇报调车长。调车长显示连接或推进信号。连接员进行扒车。

推进运行时,列车车列越过道口领车的连接员必须回报调车长,调车长示意司机鸣笛,领车的连接员再向停留车方向推进运行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连挂完成后,连接员汇报调车长,试拉。试拉完毕后,通知调车长,X号进档作业,得到调车长回示后,显示红灯信号,并进入车档摘接风管。开(关)折角塞门,撤除防溜。同时调车长也进档作业。连接员进档作业完毕后汇报调车长,得到调车长回示后解除红灯信号。4:对货位

对货位时,必须联系园区业务员。询问货位位置。视情况看是否需要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货位对好以后,联系业务员,询问位置是否正确。5:交班

篇6:调车作业规范用语

第一条为实现日常作业计划的顺利完成,行车组织工作执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协同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直属企业对调车作业应制定以下安全制度或措施:

1、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

2、瞭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3、人身安全制度

4、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5、防止断钩措施

6、机车防火措施

7、机车、车辆防溜措施

8、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第三条乘务员、调车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符合乘务员、调车身体检查所要求的标准;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术业务水平达到乘务员、调车员“应知应会”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机车司机应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本车按计划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平稳操纵,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机车运行和检修记录。

机车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程序,做好机车检查、给油、保养和自修理、机车及工具清洁完整,经济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条在用机车和备用机车的管理、使用及维修保养应执行《铁路机车保养规则》;

在用的线路桥梁、通信及信号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及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 自备槽车的使用、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并制定自备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

1、值班员在接发车前,应亲自确认接发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调车的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或出站的股道信号。

2、值班员在给信号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应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信号员应复诵核对,方可执行。第七条 确认信号开闭状态

1、调车信号的显示和确认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2、信号员在给调车长发出发车指令前,应检查确认发车进路信号机开放状态。第八条 安排进路信号员应遵守原则:

1、在办理列车预告、闭塞时,应认真核对计划(编组),确认车次,准确布置进路;

2、在接发列车工作中应执行呼唤应答制度,排列进路时应手指、眼看、确认汇报;

3、在办理列车进路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抢勾作业;

4、变更或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得到发车人员的回话,方准变更或取消;

5、信号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各咽喉区不准同时操纵按钮,排列非统一进路,严禁交叉作业;

6、应执行作业前双方核对计划,执行计划“勾勾抹消制”。第二章 调车作业

第九条 调车作业应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单位的《站细》。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调车作业时,机车或车辆应进入股道信号机内方。特殊情况下,调车员应与值班员联系,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压标作业;

2、司机收到动车指令并确认前方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3、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岗位当班人员应逐级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状态扩大;一批作业计划未执行完,各相关岗位均不应交班离岗;

4、调车作业由调车员单一指挥。调车员在调车作业前,应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

5、司机在作业中应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正确操纵机车,时刻注意确认开通的股道信号,应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及时地执行调车人员的指令和股道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指令不准动车,股道信号不清立即停车。第十条 调车作业进路确认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调车员指派的连接员负责;对位作业由前端一名连接员负责进路,一名连接员负责对位;

2、调车员在作业中应站在距机车三车以内司机一侧的位置。调车员必须离开规定的位置时,应先停车再处理。处理结束并回到规定位置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3、牵出作业时,车列尾部车辆应有一名连接员站立,负责动态车辆的安全;

4、调车组连接作业应试风、试拉;

5、台位作业时,调车员、连接员应同时对台位设备进行目测,随时注意设备情况,以防突发事件。台位操作人员按规定站在(机车方向)对车位或其他适当位置,立岗迎送车辆牵出或推进台位作业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与调车组人员联系;

6、牵出调车作业中遇弯道或建筑物遮挡,在距信号机50m处仍看不清股道信号显示,应立即停车并派副司机步行确认前方信号;

7、推进调车作业前方连接员接近股道显示信号时仍看不到信号,应立即停车。调车员应指派一名连接员步行确认前方股道信号;

8、无论牵出或推进作业,在没有得到信号员明确答复时,乘务员和调车人员禁止动车或发出动车指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手动搬道调车作业的规定,做到:

1、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司机鸣笛要道,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鸣笛回示;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调车员或其指定的一名连接员(用口笛)负责要道,在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可发出动车指令。出要出路,进要进路;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时,没有扳道人员在场,严禁其它人员私自扳动道岔;

3、机车车辆进入远方道岔作业时,扳道人员乘机车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车,扳道人员步行到道岔处操纵,位置正确后,发出启动车指令,机车司机在得到明确指令后方可启动车。第十二条 两台以上机车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原则:

1、一个作业区域内两台及其以上机车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只能在彼此隔开的线路(平行进路)上进行,已划出安全隔离带的情况除外;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中,出现交叉作业时,值班员应安排一台或多台机车停止作业,只安排一台机车的作业进路。原则上优先安排接发列车及对位作业;

3、在调车作业区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禁止办理两车列同时进入同一股道或行经同一道岔的进路;

4、停留车距警冲标不足30m,连挂该车或车组有越出警冲标可能时,应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号员开通前方道岔后方准作业,此时,禁止前方与该进路有交叉作业。第十三条 调车作业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车空线上牵引≯30km/h;空线推进运行≯20km/h;

2、装油台外方调车运行速度≯20km/h,弯道处运行速度≯15km/h;

3、机车、车辆进入台位及进入尽头线连挂作业时运行速度≯10km/h;

4、接近车辆或线路末端时,速度严格控制在3km/h以内;

5、调动装载液化气、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速度≯15km/h;调动液体重金属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

6、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时,机车运行速度控制在十车:13km/h、五车:8km/h、三车:6km/h。第十四条 特殊调车作业的规定:

1、禁止在调车作业中溜放车辆,包括提活钩;

2、严禁机车在作业中进入装油台位,对位机车前端不准越过台位最顶端。在对位、连挂作业中应有足够的隔离车,以保证对位车辆能够按要求对位及挂出;特殊情况进入台位,应听从调度指令;

3、调动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带隔离车的车辆时应最少带一个隔离车以保证安全;

4、除槽车、检修用平板车、轨道车外,其它车辆禁止进入台位;

5、顶送对位车辆最多不能超过48辆;

6、调车作业应人员齐全,人员不齐不准进行调车作业;乘务人员不齐不准动车;

7、编好待发车列应停放距警冲标50m以内;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车辆时,需留出10m安全通道。第十五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1、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2、机车所带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第十六条 作业中上下车行车速度的规定:

1、上车时不应超过15km/h;下车时不应超过20km/h;

2、在台位上下车时不应超过10km/h,禁止靠近台位一侧上下车;

3、进入货物站台线作业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停车上下;

4、上车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沙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蹬板的牢固状态;

5、不准迎面上下车;

6、上下车时应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第十七条 调车作业不准显示的动车指令:

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都应在看清一切情况正常并准确联系后,才准发出动车指令,否则不准显示动车指令。(一切情况指:线路占用、停留车位置、道岔开通、股道信号的开放、台位设备、车下障碍物、装卸作业、调车组人员分布位置、车辆走行、其它机车及车列的活动或道口行人活动等。)第十八条 调车作业连结风管的规定:

1、调动5辆车及以下可不接风管,6辆~15辆车接30%的风管,15辆车以上接50%风管,车列超过30辆车(含30辆)全部接通风管;编好待发转线的车列,所有车辆应全部接通风管;调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它特殊要求的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2、连结风管作业,应进行间略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十九条 调车组在调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调车过程中,应不断目测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十条 手推调车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手推调车应经调度同意且手闸作用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准超过3km/h。在装车台位上维修设备由台位班长指挥,其它手推调车调车组专人指挥。油台作业区内越过警冲标时,指挥人应得到调度的同意。调车作业区内作业应与信号员联系;

2、手推调车每次一组,每组不超过空车二辆或重车一辆,只限于在本线警冲标内进行;

3、手推调车完毕后,指挥人员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调度和值班员汇报;

4、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一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轨面外沿不应少于1.5m;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不应进行调车作业。第二十二条 手动道岔的管理:

1、远方手动道岔均需加锁,作业时由扳道人员开锁操纵;

2、道岔的日常维护、钥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设备的扳道员负责;

3、道岔维护检修由信号维修人员、工务人员负责。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人身安全“九不准”:

1、不准当班饮酒;

2、不准当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衣、鞋、帽;

3、不准车辆运行中站在平板车边或棚车顶部、坐骑车帮、跨越车辆及在棚车顶部行走、在易窜动货物车辆的间隙站立;

4、不准在机车运行中松手站在机车脚踏板上;

5、经过高站台时不准站在梯底层蹬上;

6、不准抢上、抢下、迎面上车或扒车代步;

7、不准在车辆运行中进入车组间作业;

8、不准在作业中吸烟;

9、不准抢越线路和钻车以及在钢轨、枕木和车下坐卧。第二十四条 调车作业“九严禁”:

1、严禁停留车位置不清盲目作业;

2、严禁作业人员不齐进行作业;

3、严禁不按规定地点站立,遥控指挥调车

4、严禁未得到检查准备人员的信号回示,盲目发出动车指令;

5、严禁推进前不试拉;

6、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进行溜放和提活钩;

7、严禁在台位作业结束不采取防溜措施;

8、严禁在作业中不听从调度领导;

9、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调车组人员进入司机室(单机除外)。第三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 台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进台位前,连接员在距台位50m处,调车人员应加强了望并及时与油台岗位人员联系;

2、车辆进入台位前,司机应将行车速度控制在3km/h以内。操作应平稳,避免或减少车辆冲撞;

3、装卸作业同一股道上禁止边作业边对位或移动车辆;

4、装车台对位时,调车人员应服从装车台负责对位人员的指挥,没有对位人员,禁止盲目对位。由于设备故障需拉口或单个车对位,应与台上人员配合,做到准确对位,并做好防溜措施;

5、进入装油台调车,禁止调车人员在靠近油台一侧作业,上下车时注意建筑物及管架。使用信号工具作业时,调车员站在油台外侧发出指令,若司机位置在靠油台的内一侧,对调车员显示的动车指令,由副司机负责确认

6、机车进入台位作业前,调度提前20min通知装车台作业人员,台位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线路、车辆封盖情况,确认完好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

7、机车或车辆进入台位,台上作业人员全部按规定立岗,站在对车位及其它适当位置监视机车车辆动态及设备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调车人员联系;

8、相邻两股道对位或拉车时,油台操作员接到通知后,检查车辆装车情况及周围环境无可燃气体泄漏,确认达到进车条件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第二十六条 装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路槽车装车单位应制定充装各类油品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装油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进行外观检查,车体开裂、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

4、对充装液化气等压缩液体的槽车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紧急切断伐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资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

5、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装油设施、梯子、平台等辅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槽车进出油台撞坏各种设施

6、对充装完后的槽车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卸车作业除了执行装车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做到:

1、对槽车的下卸管、球伐、中心伐、加热管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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