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
甘南州地区民众对佛教文化有着强烈的心理认同感。佛教文化深深根植于当地民众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 秉着尊崇和敬畏的态度世代间感染、传承, 相沿成习, 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 凝聚着民族的情感与信仰, 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 事实上已经成为本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类法律文化①。
佛教文化塑造当地民众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模式。在有着深厚传统及宗教氛围的甘南州, 民众的行为更多地被限定在糅合了以佛教文化为主导的礼俗、习惯等规范秩序的乡土文化内, 它们成为比制定法行之有效的指令模式。“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 这种现象在以甘南州为代表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显著。
二、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限制法律的适用。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如小农经济一般, 自给自足, 并能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 因此被当地民众自觉的赋予了合理性和可期待性。而中国当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许多规定都属于舶来品, 虽然历经本土化成长三十年有余, 却仍可看出西方法制模式的痕迹, 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迅速的中、东部地区而言, 自然容易接受法律并得到普遍适用, 而对以甘南州为代表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而言, 抛弃他们祖祖辈辈所世代沿袭、遵守的“规则”之治, 未免不太现实。所以在甘南州, 当地居民固守佛教文化所形成的“规则”之治而对法律不适与流离的现象十分普遍。
佛教文化所形成的社会效应的“伦理味”与法律的“冷血性”格格不入。佛教文化所宣扬的伦理追求孝亲观念、报恩、慈悲心等带有深厚人情味的品质, 与乡土社会盛行的人情、习俗、礼仪等遥相呼应, 与“冰冷冷”的法律隔阂, 碰撞出鲜明的文化差异②。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有时与法律相背离。众所周知藏族的赔命价金制度在一些藏区仍有生存的一席之地, 虽然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立法明确废除和取缔了赔命价金制度, 但其仍然在现实中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着调解和规范作用③。赔命价金制度同样也适用在甘南州, 笔者举出一个在实地调研期间得知的其中的一个赔命价金案例。案情简单概括:在一个牧区村庄中, 甲乙二人与丙发生矛盾起冲突而致丙死亡, 如此的刑事犯罪却在当地的一个活佛的调解下而解决, 活佛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甲乙两个家庭各赔付丙家人40余万元, 并且三年内不准再踏进原来居住的村庄, 甲乙两家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变卖牛羊等牲畜, 加之从亲朋处借得一部分金钱。三年内不准踏进长时间居住的村庄, 本是一件于情理都不恰当的处罚, 甲乙两家又变卖了牛羊等牲畜, 以牧为生的两个家庭日后连生计问题都面临着危险。如此犯罪、如此处理, 实在与法律相悖甚远, 但活佛的这个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服从、乡人赞同, 应该是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 但却不计法律效果, 足足甩了法律几个响亮的耳光。
在这种情况下, 甘南州国资所就面临着尴尬的境遇。国资所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有时就与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摩擦、冲突, 甚至在还未“交手”前便已被淘汰。在他们意识形态里法律观念是微乎其微的, 当地民众在发生矛盾时, 他们并没有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倾向性选择, 而是把目光齐刷刷的转向当地有权威的宗教界人士或者有威望的长者或双方都认识的熟人, 而不论是宗教界人士, 抑或是有威望的长者、熟人, 他们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都摆脱不了佛教文化的痕迹。作为国家权力末梢触及的甘南州地区, 国资所的能力受限及功能羁束进一步弱化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 这一结果反过来又加剧了国资所生存及发展的窘境。
三、从甘南州地区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中提出解决之道
甘南州当地居民的正义观、人情观、佛教文化的伦理观是相通的, 所以对于甘南州而言, 我们既不能强制推行法律, 也不能一切依赖他们本土社会所形成的自给自足的“规则”之治。作为国家法律适用者的国资所而言, 应当寻求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间的合理契机, 使得法律适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④。当然, 这也需要各方有所作为, 精诚献力、合作。
(一) 探索搭建本土化“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以加强双方间对话
考虑到甘南州的特殊性, 国资所可以通过多方途径和支持, 尝试与当地宗教界德高望重的代表进行磋谈, 双方求同存异, 就当地民众矛盾纠纷解决、宗教与法律适用冲突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交流, 逐渐完成从临时对话机制到固定对话机制、从纵向单一体系到横向成规模体系、从任意性到固定性的转变, 探索搭建本地方特色的对话形式多样、运用灵活的沟通平台, 双方互相交流心得、分享经验。
此外, 在这个平台中, 一方面对宗教界的代表进行基本法律教育, 灌输法治理念和法制精神, 引导他们对一些严重纠纷学会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让国资所律师了解宗教习俗, 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利益、诉讼外调解时必定大有裨益。
但是, 搭建“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其“正身性”排斥、压制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 也非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以其长期、固有的生命力为资本不敬畏法律。在探索搭建平台的过程中, 双方在资格能力上必须地位平等, 在处理纠纷时尽力保持以法律为原则, 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民众的经济成本为关切点。
通过这个平台, 最终达到一个轻微简单纠纷宗教调节、严重复杂纠纷法律解决、佛教文化和法律文化最大限度内共同生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和谐局面, 进而给国资所创造更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二) 建立及推广“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以培养本土法律人才
本土人才和当地民众交流沟通没有问题, 生活习俗、自然气候等方面不会产生不适, 与当地民众之间有着天然的民族情感, 并且也一直深受佛教文化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熏陶, 所以本土法律人才能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国家应当大力扶持当地政府, 与民族类高校合作培养专门的本土法律人才, 可以综合借鉴、参考高考提前批次录取如提前录取师范生、国防生等的制度以及委培生制度, 在求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上对学生多有优惠, 这些本土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当地就业, 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 期限届满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留任, 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
虽然我国提前批次录取分类中包括“公安政法院校”, 但培养方向大多为公安类人才, 即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输送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针对性也不强。除此之外, 我国从2012年启动为期十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规划”, 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全国第一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但是这些教育基地没有民族类高校有着更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环境, 并且这个规划的招生对象面向的是参加全国高考的学生, 而非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参加高考的学生, 那么后者要比前者在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和达到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 并且能真正做到“下得去, 用得上、留得住”。⑤
此外, 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也可以扩大和完善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这些通晓双语的法学学生毕业后不强制就业地方, 但通常来讲他们会选择在本地方发展较好的城市从事法律类工作, 这样也不算是法律人才流失。
这样, 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 民族类高校可以定期定向的向民族地方输送法律人才, 也可为国资所提供新鲜而富含营养的血液, 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甘南州国资所的困境。
(三) 加快对“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创建及完善
美国学者埃尔曼曾提出“习惯的让位”的观点, 随着社会的变迁, 习惯文化逐渐让位于习惯法文化, 习惯法文化让位于成文法文化⑥。因此, 甘南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制定及完善本土化的成文法, 从深受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而使当地民众自觉形成并遵守的习惯中萃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营养部分入习惯法法, 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筛选, 并结合我国的诉讼法, 最终整合成一部具有本土特色的单行条例。这样, 国资所律师在办案运用法律时才更加得心应手, 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 又能使当地民众逐步信赖、依靠法律, 最终把国资所搞活。
四、结语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与国家的法律之治, 虽然代表着两种迥然的文化模式, 但在维稳社会、增加社会幸福总量等方面却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甘南州国资所可以敢为人先, 甘做“试验田”, 努力探求实现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 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 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 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增强甘南州国资所的生命力和活力, 使其成为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国资所改革的样板, 最终成为拉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的重要马车。
摘要:作为全国十大藏族自治州之一的甘南州, 其当地民众的心理和行为中深深地带有佛教文化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印记, 使法律在当地的成长和适用过程中产生不适, 限制了国资所的发展。文章以甘南州地区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为视角并从中吸取新的体验, 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 创新性的提出关于甘南州国资所发展难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资所,佛教文化,社会效应,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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