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关键词: 次郎 竞争 知识经济 知识

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共8篇)

篇1: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论文关健词】网络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 知识创新

【论文摘要】在理解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拙上,阐述了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特征;探讨了具有创新价值知识的类型,提出网络信息资源是知识创新重要的信息源。

信息传播是指信息产生、传播、收集、整理和利用的过程。信息从信息生产者出发.经过中间环节。最后被信息接收者利用再产生新的信息形成一个信息传播链。信息传播是科学研究赖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活动是人类文明的继承和积累、是科学赖以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概念

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可以为人们供获取比传统、大众传播更鲜活的信息.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交流与沟通。因为网上空间具有复杂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从而使得网络信息传播拥有独特性质和运行方式。

1网络信息传播的含义和本质。网络信息传播是人类基于以多媒体、网络、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进行的各种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的活动。网络信息传播的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信息传播过程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同时对社会环境有巨大的影响作用:(2)网络信息传播在原来现实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一种虚拟空间的网络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信息传播的互动行为而不断完善、变化和发展(3)网络信息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人类社会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交流、扩散和利用;(4)网络信息传播有目的性期望产生影响,引起反映。网络信息传播要求信息传播方和接收方必须要有可交流、能沟通的意义空间。

2.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特征。信息的可传导性,使得传播与反馈存在着依附的复杂关系,并形成一个闭合的循环过程。由源源不断的信息反馈,通过自组织过程控制实现复杂系统的平衡状态。网络信息传播过程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由传统的单向传播中的单一接收者角色转向双向或多向传播中的传播与接收的融合。(2)由原来传播者规定菜单式转向受众自主点菜式变呆板的从上到下的“推送‘’信息转向受众自由地“拉出”信息。一推一拉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受众观。(3)在网络空间接收者不仅能主动地获取信息,还能主动地发布信息与传播者完全出于平等的地位。

二、知识创新需要网络信息传播

1.什么样的知识更具有创新价值

(1)逻辑上有必然联系的知识。逻辑上有必然联系的知识使主体最经济地分配注意力,将尽可能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最关键的问题上提高了思维的效率,有利于思维的升华和灵感的产生。

(2)断层的和不确定性知识。知识是有逻辑的.但逻辑并不是越细越好,适当的知识断层有利于产生学习矛盾。正处在猜想、假设中的知识不仅能激发创造的兴趣更主要的是扩大了思维想象的空间.使思维不受既成答案的干扰可以进行自主的假设、推论和创造。(3)多学科、多类型、多方面的知识。学习多学科、多类型、多方面的知识不仅为创新能力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而且能以广博的知识为依托、为底蕴,使得创新的范围更广、更深。

(4)以主题为中心构成的结构性知识和方法论知识。以主题为中心构成的结构性知识将专门的知识纳入到更普遍、更广泛的知识体系之中使知识在内容上形成从特殊到一般的知识等级增强了思维的灵活性和跨度性。思维的跳跃性越强,创新的可能性就越大。

2.网络信息传播是知识创新的源泉。知识创新是在世界上首次发现、发明、创造或应用某种新知识的过程,信息是知识创新重要原料.创新成功与否取决于一个人能否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地得到和利用所需的信息。知识创新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给知识创新的信息需求带来重要的影响

(1)知识创新的综合性。知识创新中交叉学科将继续发展,学科间的界线将变得模糊不同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走向新的高层次的综合学科。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研究将更加普遍和流行。知识创新的综合性,必然要求信息内容的综合性、广泛性、跨学科性。

(2)知识创新的多样性。知识创新的学科差异性和很强的探索性决定了知识创新是多样性的:既有自由探索式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也有一些全球性的、或由国家利益导致的、需要巨大投入的科学问题。所以它的信息需求主体的多样性既有“大“科学研究课题的信息需求也有“小“科学研究课题的信息需求。

(3)知识创新速度的变化。科学进步速度日益加快.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与技术创新之间的时间间隔在缩短知识创新成果商业化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短。知识创新速度的加快要求来自科学前沿的最新的信息的传递必须十分及时、迅速。

(4)知识创新的国际化和网络化。知识创新将更多地在国际化和网络化的开放环境中相互竞争、相互交流与合作。这种国际化和网络化趋势使知识创新的信息需求转变为对全球信息资源的需求。

知识创新信息需求的变化和新特点‘使得传统的以印刷型文献为主体的信息资源.已经无法满足这些新型的信息需求网络信息传播正在成为信息传播中的新宠。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统信息传播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信息传播形式多样;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且能即时交流网络信息传播资源组织方式灵活。是由于这些优点使网络信息传播越来越为人们所青睐成为知识创新活动的一个新的、重要的信息源。

篇2: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一、关于深层链接

(一)“深层链接”的界定

从技术上而言,网络链接可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两种类型。在普通链接中网站的内容和网页所显示的网址是完全匹配的,用户通过网站链接进入网站页面后,可以真实的知道自己所在网页的网址。普通链接中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无太多争议,深层链接确有所不同。深层链接(deep—link)是指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栏里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但该内容并非储存于设链网站,而是储存于被链接网站。1简而言之,设链者以自己的网页外观形式呈现其他网页所拥有的实质内容,并且对于这些内容,设链者并没有在服务器上储存下来,只是提供指引作用。

(二)深层链接的现实困境

深层链接的行为特性,使得深层链接颇具争议,尤其集中在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问题上。对于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用户通过深层链接可以直接获得侵权作品,设链者的行为就是一种“上传”行为,此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还有学者认为用户虽然可以通过深层链接获得作品,但是在这一行为中起实质性作用的却是被链接的网站,深层链接只是作为一种通道而存在,构成帮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正东唱片、新力唱片、华纳唱片诉世纪悦博音乐作品一案,对于界定深层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突出的意义。世纪悦博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音乐网站,该网站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大陆专区、港台专区及欧美专区等版块,每个版块下又排列着相应的歌手名称和演唱的曲目。这些歌曲被设置了深层链接,用户通过点击歌曲名称,可以直接将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并且,这些歌曲是第三方网站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上传的。唱片公司认为,世纪悦博公司这种未经许可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在设置深层链接的过程中对歌曲的信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理和加工,从而吸引用户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世纪悦博公司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这意味着,设置深层链接是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的侵犯。对此,世纪悦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的深层链接行为在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但是,它在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判决被告败诉。对于被告法律的责任,一审的判决认为世纪悦博公司在未经三大唱片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公开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唱片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唱片有限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作为大型的音乐网站在设置深层链接时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关系之探析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复制权、演绎权、广播权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落入专有权利控制的范围,是判断侵权方式的关键所在。如果一种行为落入某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内,则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否则只能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而帮助或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从而构成“间接侵权”。2本文认为要分清深层链接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首要的问题是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深层链接有没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落入则构成直接侵权,如果没有落入,需要通过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一步分析深层链接的侵权形式。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通过该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为“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我们着重强调“提供”二字。一种行为之所以触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首要的前提是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下向公众“提供”了侵权作品,如果没有提供行为,何来后续的侵权之说?那么,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呢?这里的“提供”是否要以别人实际下载或者浏览为构成要件呢?这里我们有必须追溯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源头,根据当时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来理解“提供”二字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要来源,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中“提供”的英文表达为“makingavailable”,它的意思是指“使可获得”,这里是指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并非他人已经实际获得作品。只要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将他的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到面向公众开放的互联网或计算机中,在不存在法定免责的情形下,不论有人是否实际浏览和下载,行为人的行为就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个构成要件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构成要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主要的区别,它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传播特点,突出用户的主动性。用户可以从一个作品的开始进行观看,也可以从中间观看,这一切都取决于用户自己的意志,这与传统的“点对多”的传播方式中用户被动接受信息有很大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这两大构成要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于其他专有权利的主要特征。当行为人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有获得该作品的可能性,又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否则,只能从行为的主观条件出发,看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二)“深层链接”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对信息网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后,深层链接是否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构成直接侵权呢?本文认为深层链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原因如下:首先,深层链接是为扩大侵权作品的范围提供了便利,这一点毋容置疑,但是,这是否就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呢?答案是否定的,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中的“提供”含义为“使可获得”,表示一种“可能性”,即可能使公众获得该侵权作品。那么深层链接是提供这种可能性的本质原因吗?扩大侵权作品传播范围的基础是以侵权作品的存在为前提,在设链者设置深层链接之前,该作品上传行为已经完成,深层链接只是扩大了该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这并不意味着扩大了传播范围等同于“提供”作品。本质上决定公众获得歌曲文件“可能性”的仍然是被链接的网站,而不是设置链接的网站。如果被链接的网站删除了歌曲文件,或是关闭了网络服务器,那么设置链接的网站即使保持原有的链接,也无法使得公众通过点击这些链接来获得歌曲文件。3所以,即使设链者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相关整理,并扩大了传播范围,但其行为的本质仍然没有脱离提供链接的范畴,没有向公众“提供”作品,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从国际来看,这一观点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澳大利亚在其现有法律中新增“向公共传播权”这一新的专有权利,这一做法与中国有着相似之处。鉴于两国相同的背景和相似的处理方式,所以澳大利亚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参考价值。其中澳大利亚的“环球音乐公司诉Cooper案”与我国的“三大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音乐作品案”有着较大的相似之处。Coorper公司是音乐网站www。mp34sfree。net的经营者,环球音乐公司认为Coorper公司未经允许对其网站上的歌曲设置深层链接的方式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获得录音制品”的行为,要求Coorper承担侵权责任。澳大利亚主审法院认为:Cooper网站提供的深层链接虽然能够使用户下载并获得文件,但是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被链接的网站,Cooper网站只是提供了一种便利,它并没有使公众“获得”该作品,不是公众传播行为。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法院并不认为深层链接是一种“提供”作品的行为,尽管设链者可能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但是深层链接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链接通道。除此之外,美国《Nimmer论版权》这一权威的版权法著作认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责任时明确的指出: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4综上,深层链接并没有向公众“提供”作品,其本质上仍然是链接行为,所以深层链接并不满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三)“深层链接”可能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上文中我们可得知,深层链接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那么是否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犯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明确划分,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有着较大的相似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共同侵权”的解释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由此可以看出,间接侵权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类型:“一是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即‘引诱侵权’;二是故意帮助他人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即‘帮助侵权’”。5在著作权法中,行为人对于专有权利的直接侵犯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定标准,而在“间接侵权”中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只是他的某些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这里主观过错是判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标准。在上文我们所提到的正东唱片、新力唱片、华纳唱片诉世纪悦博音乐作品深层链接一案中,世纪悦博公司在对音乐进行分类时,完全有能力对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进行逐条甄别,有能力注意到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但是其确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又从事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应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综上,当深层链接的作品是侵权作品,设链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时,设链者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三、如何规范“深层链接”行为深层链接的特殊属性使得深层链接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深层链接如何规范也成为学者讨论的重点所在。

笔者认为,在“深层链接”定性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可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对商品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适用这一法条的前提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从深层链接的设置原理来看,设链者绕过被链者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被链者网站具有具体内容的分页面上,通常被链者的一些分页面上缺乏显著的标识信息来源的提示,这往往会引起网页访问者的误认和混淆。网站经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户的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现在设链者故意引发的误认和混淆必定影响到被链网站的收入,两者之前很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审理了“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主要提供金融信息服务,2000年6月原告在其网站上的“外汇频道”栏目中发布自己制作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被告绕过原告的网站对这一信息设置了深层链接,并置于自己相似的栏目下,原告认为被告的故意混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济主要是一种注意力经济,网站的访问量直接关乎网站的经济效益,现在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的做法必然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的分流。原、被告都是网站经营者,彼此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被告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篇3: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关键词:产业集群,升级机制,创新网络,知识创新

一、概念模型

1、创新网络的概念及维度

产业集群创新网络是指在产业集群范围内的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政府部门、大学、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等,以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在长期合作和协同创新过程中所建立起的相对稳定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总和。杨锐和李伟娜认为企业创新网络可划分关系强度、中心性、凝聚性和网络有效规模。惠青和邹艳将创新网络划分网络结构和网络关系两个维度。本文所研究的创新网络特征,主要从关系———结构角度出发,研究产业集群中各节点的网络结构关系特征对产业集群升级的影响。因此,根据前人的研究和本文的研究视角,将创新网络划分成四个维度:网络关系强度、网络关系稳定性、网络规模和网络密度。

2、知识创新的概念及维度

产业集群知识创新是指在产业集群范围内,新知识的产生、创造、传播和应用的全过程。唐承林和顾新将知识创新划分为知识的获取、共享、转化和应用四个阶段。惠青和邹艳将知识创新分为知识挖掘、知识转移、知识融合。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根据产业集群的结构特点,将知识创新划分为知识获取和知识扩散两个维度。

3、产业集群升级的概念及维度

产业集群升级是指以集群知识为基础,通过增强集群企业能力来提升产业集群附加值获取能力、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和竞争能力的过程,最终表现为集群工艺流程升级、产品升级和功能升级。因此,本文将产业集群维度划分为工艺流程升级、产品升级和功能升级。

4、基于创新网络的产业集群升级的概念模型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创新网络、知识创新与产业集群升级关系概念模型,如图1 所示。此模型包含创新网络、知识创新与产业集群升级三项基本构成要素及其维度变量,并且显示了这些要素之间的影响关系

二、关系假设

1、产业集群创新网络与知识创新的关系假设

(1)产业集群创新网络关系强度对知识创新的影响分析。集群中的各个企业作为众多结点中的一环,通过与其他结点间的往来和联系互相提供创新要素,例如隐性知识、创新资金、流动人力资本等。这种交流与联系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对文献的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的情况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a: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关系强度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获取;

H1b: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关系强度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扩散。

(2)产业集群创新网络关系稳定性对知识创新的影响分析。集群中各成员之间较高的交互频率有利于相互之间亲密关系的建立和共享态度、主张以及协议的达成,从而促进成员间沟通的进一步加深以及有价值信息的交换,最终实现知识的整合。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2a: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关系越稳定越有利于知识的获取;

H2b: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关系越稳定越有利于知识的扩散。

(3)产业集群创新网络规模对知识创新的影响分析。网络规模的大小决定了网络核心企业可获取的创新资源的丰富程度。也就是网络规模越大,网络的关系资源则越丰富,越有可能实现创新的规模效应。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3a: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网络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获取;

H3b: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网络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扩散。

(4)产业集群创新网络密度对知识创新的影响分析。网络密度是用来衡量整体网络关系紧密与否的重要指标。朱海燕通过研究认为网络密度对知识扩散有促进作用。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4a: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网络密度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获取;

H4b: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网络密度越大越有利于知识的扩散。

2、产业集群知识创新与产业集群升级的关系假设

知识获取为产业集群升级提供了动力,知识扩散大大增加了知识生产、创新的可能性,同时在知识扩散过程中的新知识、新观点的传播,对产业集群升级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a:知识的获取有利于产业集群工艺流程升级;

H5b:知识的获取有利于产业集群产品升级;

H5c:知识的获取有利于产业集群功能升级;

H6a:知识的扩散有利于产业集群工艺流程升级;

H6b:知识的扩散有利于产业集群产品升级;

H6c:知识的扩散有利于产业集群功能升级。

三、实证检验

为实证检验上述的关系假设,选取某著名光电子产业集群的有关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法收集研究数据,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讨论得出实证研究结论。

1、路径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利用AMOS软件运算出的结构模型路径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2、模型拟合检验

模型拟合情况如表1所示:表内资料说明模型拟合指数均达到标准,整体模型适配度良好,理论模型与实际数据可以适配。

四、结论

根据本文所提出的基于创新网络的产业集群升级的概念模型,其中有14 条理论假设全部通过假设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业集群创新网络对产业集群的知识创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产业集群知识创新对产业集群升级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产业集群创新网络可以通过知识创新促进产业集群升级。

参考文献

[1]Freeman C:Networks of Innovators:A Synthesis of Research Issues[J].Research Policy,1991(20).

[2]ME Porter: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8,76(6).

[3]杨锐、李伟娜:网络结构关系互动对创新活动的影响——苏州IT产业集群实证分析[J].科学学研究,2010(7).

[4]惠青、邹艳:产学研合作创新网络、知识整合和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J].软科学,2010,24(3).

[5]唐承林、顾新:产学研合作创新网络知识优势来源与形成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1).

[6]晏双生:知识创造与知识创新的涵义及其关系论[J].科学学研究,2010,28(8).

[7]邢晓柳:区域创新网络中基于知识共享的企业合作创新风险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0).

[8]刘元芳、陈衍泰、余建星:中国企业技术联盟中创新网络与创新绩效的关系分析——来自江浙沪闽企业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8).

篇4: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企业网络;网络特征;知识获取;创新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4-0085-0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企业创新能力对国家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凸显,面对科技产品快速更新和创新系统日益趋于复杂化的形势,产学研合作在近年来备受各方人士的重视并得以迅速发展。而使企业能够应对各种挑战、取得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对创新所需知识的整合和掌握。另外,当前组织模式的发展已经日益趋向于网络化,针对产学研合作这种网络化的模式和特点,社会网络相关理论的引入,为产学研合作方面的研究带来了新鲜活力。获取创新知识是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最重要的目的,新的知识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最终实现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基于此,本文选择以产学研合作创新企业为对象,对企业的网络特征、知识获取及创新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

1 假设推导

1.1 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本文从结构和关系两个方面来描述企业网络的特征。

网络结构方面,涉及到企业在网络中的地位及网络的情况,主要使用网络密度、网络中心度来衡量。网络中心度决定了企业在网络中的地位,由于知识和资源均具有中心偏移倾向,所以位于网络中心的企业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和更丰富的专业化知识,对技术创新的刺激其反应速度也更快。另外,网络中的企业之间直接合作机会越多,网络密度越大,这就意味着资源增多,信任增强,合作关系更加稳定,从而提升企业绩效。

在网络关系方面,主要涉及关系质量和关系强度。一般认为越高的关系强度代表着越默契的行为,能够达成越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较高的关系强度,不仅有有利于从事创新活动,即通过合作伙伴之间彼此信任和互利来规范创新行为,还有利于隐性知识的传播,并提高关系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假设:

假设1:企业网络的特征对企业的创新绩效有正向作用。

1.2 产学研合作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的影响

网络结构方面,一方面,企业嵌入网络位置的中心度越高,获取知识就更加便利,不仅有选择性,还能够支配资源。从网络紧密程度来看,网络成员之间的密切互动强化了知识互换的深度和广度,使得知识获取的效果得以提升。

在网络关系方面,Fiona(2004)从关系维度对组织外部知识获取的角度,提出成员间的关系性质影响知识和资源的互换共享,合作与竞争共存。也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合作关系中的信任和承诺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变网络成员的防御心态,有意愿进行知识共享。一般关系越强,对知识获取有正向影响,越有助于复杂的专业知识的共享。而关系越稳定,对知识管理越有正向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企业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有正向作用。

1.3 知识获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综合国内外研究可以发现,知识获取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

①企业在获取知识之后进行技术学习,不仅能够深化原有的核心能力,还能够形成独特的新能力,从而提升企业创新绩效。

②企业获取的外部知识可以使其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以应对快速的市场变化。

③企业获取的关系专有性知识,尤其是客户知识,使企业更有意愿进行产品研发,提高其从合作伙伴产品开发中获得的收益。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假设:

假设3: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有正向影响

1.4 知识获取的中介作用

前文已经探讨了产学研合作创新网络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即a-c。而合作网络的结构和关系属性会影响企业知识获取,即a-b,知识获取又会影响创新绩效,b-c。逻辑表明,知识获取其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即a-b-c。这说明不同的合作网络特征使企业知识获取存在差异化,而知识获取的差异化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将前文的三个假设综合起来发现,其中隐含一个假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网络特征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是通过影响企业的知识获取来发挥作用的。

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假设4:知识获取在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

2 实证分析

本研究的调查问卷共发出600份,总计回收491份,回收率为81.83%。由于本研究的问卷需要调查的是产学研合作企业的情况,因此需剔除83家未参与任何产学研组织的企业。此外,扣除掉答案不完整、前后答题不一致、答题完全不符合逻辑等52份无效问卷后,共得有效样本356份,问卷回收有效率约为72.51%。

2.1 相关分析

从变量间的皮尔森相关矩阵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均存在着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这初步说明本研究的假设预期。网络特征、知识获取、创新绩效的相关分析结果见表1。

2.2 回归分析

2.2.1 企业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回归分析

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可以看出,网络中心度、网络密度和关系质量这三个维度对企业的创新绩效均呈现显著的正向作用,关系强度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不显著,并且为负值。

综上判断,假设1获得部分支持。

2.2.2 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的回归分析

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的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

可以看出,网络中心性、关系强度和关系质量这三个维度对知识获取均呈现显著的正向作用,但网络密度对于知识获取的影响不够显著。

综上判断,假设2获得部分支持。

2.2.3 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

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呈显著的正向作用。另外,解释变异量为40.3%,说明除了知识获取以外,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

综上判断,假设H3获得支持。

2.2.4 知识获取的中介作用

知识获取在网络特征与创新绩效之间中介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

由表可以看出,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具有显著影响,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也具有显著影响,另外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也非常显著。最后一个模型吧网络特征和知识获取同时作为自变量,发现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影响的显著性降低了,但是仍然显著。

基于此,本文断定,在产学研合作的网络特征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中,知识获取起到部分中介作用,即假设4获得部分支持。

3 研究结论

3.1 企业网络特征对创新绩效的正向作用效果不佳

实证验证结果表明,被调查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网络特征中的网络中心性、网络密度和关系质量能够对创新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关系强度特征与创新绩效的关系呈现负相关,但不是太显著。说明强关系在并不是一定会给企业的创新绩效带来正向作用,这也证明了在实践过程中“弱连带优势理论”在的正确性。

3.2 企业网络特征对知识获取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实证验证结果表明,企业网络特征中的网络中心性、关系强度和关系质量都与知识获取呈正相关关系,网络密度与知识获取的正相关关系不太显著。总体看来,企业网络特征能对知识获取产生正向影响。为了有效地获取知识,企业在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加强与产学研合作组织的联系,同时尽可能多的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争取在每个合作主体的交流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3.3 企业的知识获取能够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

实证验证结果表明,知识获取与企业创新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也符合本文的理论逻辑判断。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获取了与创新有关的知识,这些知识经过消化吸收后,能够为企业所用、促进其自身的技术和管理创新。企业的创新绩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经营绩效的提升、创新成果的产出以及学习技能的提升。

3.4 知识获取在企业网络对创新绩效作用中的效应不

显著

从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基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企业网络中,知识获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只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但是作用不够显著,可能还有其他的中介因素。

参考文献:

[1] Yong S.Lee.The Sustainability of University-Industry Research Co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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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应用的日渐丰富,网络经济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式,而与之相随的网络营销也迅速成为新的市场营销途径,网络营销风起云涌。网络营销从传统营销来,又与传统营销有着巨大的差别,传统营销既是网络营销的基础又是其发展的起源。如何在这巨大的网络市场上开展网络营销、占领市场,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传统营销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市场营销的基础,也是网络营销逐步发展的起源。只有善于利用它们,正确选择营销信息的传播方式,才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快,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本论文通过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在传播方式上的比较、分析,提出如何能更好的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同时弥补自身的不足让企业在自身发展和营销中更快捷和高效的运作。同时客观的指出传统营销在信息传播方式上仍然存在的优势和要面对的不足。

关键词:网络营销;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比较

目 录

前言

一、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必要性„„„„„„„„„„„„„„„„„„„„1 1.网络媒介的特点„„„„„„„„„„„„„„„„„„„„„„„„„„1 2.网络虚拟空间,降低企业成本„„„„„„„„„„„„„„„„„„„„1 3.国际互联网的覆盖率给网络营销带来的便利„„„„„„„„„„„„„1 4.网络营销不受自身规模的绝对限制„„„„„„„„„„„„„„„„„„1 5.网络营销能使消费者拥有比传统营销更大的选择自由„„„„„„„„„„1

二、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在信息传播上的比较„„„„„„„„„„„„„„1

(一)概念的比较„„„„„„„„„„„„„„„„„„„„„„„„„„1

(二)在传播起步时间上的比较„„„„„„„„„„„„„„„„„„„2

(三)特点的比较„„„„„„„„„„„„„„„„„„„„„„„„„2 1.传统营销信息传播的特点„„„„„„„„„„„„„„„„„„„„„„2 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特点„„„„„„„„„„„„„„„„„„„„„„3

(四)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3 1.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3 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方式„„„„„„„„„„„„„„„„„„„„„„„4

(五)特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信息传播方式的优缺点„„„„„„„„„„„4 1.传统营销信息传播的优缺点„„„„„„„„„„„„„„„„„„„„„4 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优缺点„„„„„„„„„„„„„„„„„„„„„5 结论„„„„„„„„„„„„„„„„„„„„„„„„„„„„„„„„6 参考文献„„„„„„„„„„„„„„„„„„„„„„„„„„„„„„7 致谢„„„„„„„„„„„„„„„„„„„„„„„„„„„„„„„„8 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比较研究

营策1031:

指导老师 :

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股应用互联网的热潮,在这种背景下,网络营销就顺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应该如何正确选择营销信息的传播方式,使企业发展更快,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一、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必要性

1.网络媒介的特点

网络媒介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域限制、无时间版面约束、内容详尽、多媒体传送、形象生动、双向交流、反馈迅速等特点,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营销信息传播的效率,增强企业营销信息传播的效果,降低企业营销信息传播的成本。

2.网络虚拟空间,降低企业成本

网络营销无店面租金成本,且实现产品直销,能帮助企业减轻库存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3.国际互联网的覆盖率给网络营销带来的便利

国际互联网覆盖全球市场,通过它,企业可方便快捷地进入任何一国市场。尤其是世贸组织 践基础,消费者已经习惯这种固定的模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很强的交流性,可以看到现实的产品并体验购物的休闲乐趣,同时也更取得了大众的信赖。从以上两个概念中我们能够看出,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本质区别在于营销的手段不同,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认为网络营销实质上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营销活动。

(二)在传播起步时间上的比较

在我国,网络营销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才开始被我国企业尝试。据传媒报道:1996年山东青州农民李鸿儒首次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上花店”,年销售收入达950万元,客户遍及全国各地,但公司没有一名推销员;1997年,江苏无锡小天鹅利用互联网向国际上8家大型洗衣机生产企业发布合作生产洗碗机的信息,并通过网上洽商,敲定阿里斯顿作为合作伙伴,签定合同2980万元;海尔集团1997年通过互联网将3000台冷藏冷冻冰箱远销爱尔兰,至1999年5月12日,该公司累计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11298次,接受并处理用户电子函件3600多封,访问人数由去年同期平均每天2300人次扩大到现在平均每天27000人次,并有20%的出口业务通过互联网实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不少商业企业也纷纷在网上开设虚拟商店,全国网上商店已达100家左右。目前,网络营销已开始被我国企业采用,各种网络调研、网络广告、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网络营销活动,正异常活跃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从这些例子来看,网络营销的传播更迅速和快捷,虽然我国直到1996年才开始进入网络营销,但是它的发展速度是不可抵挡的。相比较传统营销的传播方式,必须通过传统广告公司策划或者通过本公司的广告部门设计发布。一个新产品往往就这样延误了销售的黄金季节,这些是传统营销传播方式上无法比拟的。所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说得大概就是网络营销。相信在21世纪,网络营销会借着网络更加安全和快捷,增强销售量,为企业盈利。

(三)特点的比较

1.传统营销信息传播的特点(1)传播模式相分离

电视台主要传播的是视频信息;电台主要传播的是音频信息;报纸、杂志、期刊等主要传播的是文字信息。

(2)信息传播具有不对称性

传统营销活动中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不完全的信息,信息商品的非物质性,以及经验性,使得用户难以判断信息商品的真正价值,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3)沟通方式单向性

传统的营销活动中营销者主要依赖各种各样的传播媒介,如广告、展览、产品目录等向消费者提供单向的信息传送,再以各种各样的调查研究方法来了解顾客的需求,这种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分离的、异动的、“时滞”的,不易实现同步营销。

(4)具有强迫性

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中的电视、广播、报纸、户外路牌、霓虹灯等广告的信息传播都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作为消费者,无论你是否需要了解还是购买,各类广告仍然会迎面而来。

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特点(1)具有开放性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其规模、性质、实力如何,只要在网上建立了网站,就 能向网络大众宣传企业精神,与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并向他们提供特色的商品和服务。

(2)一对一交互的方式

网络的互动拉近了信息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使信息消费者参与整个信息营销过程成为可能。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提高了消费者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信任感,也使企业的营销活动能有的放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实现同步营销。

(3)具有虚拟性

由于互联网使得传统的空间观念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别于实际地理空间的虚拟空间和虚拟社会,使虚拟市场、虚拟企业、虚拟商店孕育而生。

(4)具有全球性

网络自身的快速发展,使其触角延伸到世界各地,信息营销变为全球性的活动。只要你上了因特网,你的信息互动范围就是全球性的,任何一个网民都可能是你的潜在消费者。

(5)具有永恒发展性

网络范围不断延伸,技术逐渐成熟,网民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的每次发展,都使其自身变得更有价值,信息市场会随着网络本身的发展而无限拓展。

(6)可以传输多媒体信息

互联网络可以传输多种媒体的信息,如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网络营销使得为达成交易进行的信息交换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并可以充分发挥营销人员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四)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

1.传统营销的信息传播方式(1)利用各种新闻媒体

新闻客观性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往往高于单纯的产品广告,因而经营者、企业家们都在寻求各种利用新闻媒介来做广告的途径,努力使自己企业的活动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2)利用广告手段促销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广告的作用与日俱增,它不仅可以使商品销售量增加,促进商品大量生产和大量分配,降低成本,还可以刺激生产,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质量,使消费者得到最大限度的享受与满足。此外,广告还可以指导消费、增加消费者的商品知识等等。

(3)利用口头和行为举止传播

人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他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组织集团。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建立,不仅可以沟通大众传播媒介,而且还可以广结良缘,进而树立企业信誉。

(4)利用其他形式的传播

信函传播、展览会,展销会、组织形象材料散发,都可以传递信息,是可以借鉴和利用的。

2.网络营销的信息传播方式(1)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通过信息服务商(ISP)进行广告宣传而开展的促销活动。它主要实施“推战略”,主要功能就是将企业的产品推向市场,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网络广告有如下几种常见的形式:①旗帜广告。网页上的旗帜广告大多是

动态旗帜广告,引起浏览者的注意。具有宣传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②赞助式广告,是指把广告主的营销活动与网络媒体(网站或网页)本身的内容有机地融合起来,并取得最佳的广告效果。③按钮广告,即图标广告,它显示的只是公司或产品或品牌的标志,点击它可连接到广告的站点上。④关键字广告,关键字广告的最大优点是有助于在网站上寻找目标群体。⑤插入式广告,即“间歇广告”、“弹出窗口式广告”,即在用户点击进入某些网页时会跳出一个小窗口。⑥文字广告,它是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在Web页上,一般是企业的名称,点击后连接到广告主的主页上。⑦邮件列表广告,又称直邮广告,利用网站电子刊物服务中的电子邮件列表,将广告夹在读者所订阅的刊物中发给相应的邮箱所属人。

(2)网络公关

网络公关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网络站点树立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促销活动。它利用一定的手段唤起人们的好感、兴趣和信赖,加强沟通与交流。

(3)网上销售促进

网上销售促进是企业在网络销售活动中,采用一系列能激发需求、激励购买的促销方法的总称。它主要有:①有奖促销,是指提供的奖品能吸引目标市场的注意,以此促进销售。②免费促销,就是通过为访问者无偿提供他们感兴趣的各类资源,吸引访问者访问,提高站点流量,并从中获取收益。③网上折价促销,这是一种常用的促销方式,所节省的费用,通过折扣的形式转移到顾客身上,使顾客充分领略到现代交易方法的优越性。④网上赠品促销,在新产品推出试用、产品更新、对抗竞争品牌、开辟新市场的情况下,利用赠品促销可以达到比较好的促销效果。⑤网上抽奖促销,是指以一个人或数人获得超出参加活动成本的奖品为手段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促销,网络抽奖活动主要附加于调查、产品销售、扩大用户群、庆典、推广某项活动等。⑥积分促销,一般是指设置价值较高的奖品,消费者通过多次购买或多次参加某项活动来增加积分以获得奖品。⑦拍卖促销,就是将产品不限制价格在网上拍卖。

(4)网络营销站点的促销 它是利用各种网站的推广策略,扩大站点的知名度,吸引网上流量访问网站,起到宣传和推广企业,以及企业产品的作用。它主要实施“拉战略”,具有直接、快速、简便、费用较低等特点,且成交的可能性较大。

(五)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信息传播方式的优缺点

1.传统营销的信息传播的优缺点(1)传统营销信息传播的优点

网络营销的信息传播方式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营销的信息传播方式,因为全民的信息意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还不高,人们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价值观念还没有顺应全球信息化向前发展的趋势,对网络的应用十分有限。其次,网上购物是先付款后得物,顾客与产品不能直接见面,使得顾客不能利用触觉、嗅觉等感官直接感受产品,因此网上的虚拟商店尽管内容丰富,但往往也会增加了错购误购的几率。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对网络营销的产品质量心存疑虑,顾客对全球范围内企业的信誉可靠程度的验证无从下手,这些都会增大其远程购物的风险,从而选择传统营销的信息传播方式。

(2)传统营销信息传播的缺点

传统营销中企业的宣传、广告和营销策略都是针对所有的消费者,广告费巨大且具有盲目性。另外,传统营销的信息传播往往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同时受购买时段或刊期的限制,目标群体容易错过,并且所传播的信息难以保留,很难保证信息不被消费者很难保证信息不被消费者遗忘。再者就是传统媒体发布广告的营销效果是比较难以测试、评估的,无法准确测算有多少人接收到所发布的广告信息,更不可能统计出有多少人受广告的影响而做出购买决策。

2.网络营销的信息传播的优缺点(1)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优点

①网络营销信息传播可以增加经济效益 重视环保在网络营销信息传播中,企业经营入网是充分有效地获取、传送信息的最佳途径,它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是现代企业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和扩大合作最有力的手段。网络经营正以低成本、用户广、无时空限制、快捷、方便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

②网络营销信息传播加快了市场营销的速度和范围

企业加入互联网络,通过电子邮件、电子网页和网上广告,可以扩大收集与传递的范围。利用网上浏览器的查询,可以使顾客几分钟内看到全世界范围内的所需信息和产品目录

③网络营销信息传播可以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市场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而又没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所以可以借助互联网开展国际营销活动,不但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能利用Internet先进、快捷的信息传递功能,把中小企业的信息资源推广到全世界,实现信息的共享。

(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缺点

①载体局限了营销传播自身的发展

笔记本电脑昂贵的价格使得大多数人难以问津,普通电脑不菲的价格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也是一种奢侈品,这使得我国人均电脑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同时拥有电脑但未上网的用户又占大多数,意味着参与人数极少,与传统媒体铺天盖地的影响相比,差距悬殊。并且电脑不便于携带,也影响了客户做网络广告的积极性。

传播监管困难,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由于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的形式太多,对于信息传播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监管,同时各网站由于没有专业认证机构对其进行有效评估与检测,虚报访问量,作假现象时有发生。

传播创意水平不高,广告点击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网络广告创意水平直接影响广告的点击率,上网者在一个网络广告版面上所花的耐性和注意力不会超过5秒,为了在这短短5秒之内吸引目标消费者,广告创意人员必须绞尽脑汁,不断创新,但目前网络专业广告设计人才缺乏,因而广告缺乏创意成为网络广告发展的瓶颈。

结论

总之,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消费者对消费个性的这一追求变为现实。在网络营销中,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所具有的特性(如全球性、虚拟性等),消费者将拥有比过去更大的选择自由,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需求在全球范围内找寻满足品,而不用受到地域的限制;他们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企业网址或虚拟商店,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的无限扩展性,去获取有关产品的更多信息,从而使其购物更显个性;他们甚至还可以通过商家在网络上所开展的定制服务,利用自家的电脑和网络,自行设计和修改产品的式样、颜色、材料、尺寸、装饰品和附件等。由此可见,Internet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对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从影响网络营销发展的限制性来看,网络营销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营销方式,至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营销信息传播方式依然是大部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企业的任务是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良好配合,既充分利用网络互动性的特点带来的营销观念与功能的变革,又避免其自身的不足,形成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之间的相互支撑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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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篇6: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与对策

虚假信息的泛滥已成为互联网的“致命伤”之一。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使然,完全禁止网上虚假信息是不可能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有效地对其控制,然后在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的综合系统中探求消解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

第一:加大立法和管理力度,对传播虚假信息者给予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

篇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研究论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从法律上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界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的一项著作权,首先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其进一步细化,将权利对象扩大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没有变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与国际性的版权条约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直接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英文缩写《WCT》)第8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表述。该条规定旨在不损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该条文本身对“传播”的含义并没有限定,只是以举例的方式界定“向公众传播权”包括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权。我国法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承继了该条文后半部分内容,即限于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调整具有“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特征的交互性传播。“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是交互式特点的核心所在,本质上强调接受作品的个人具有主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质,不是被动接受。虽然个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这一选择权是相对的,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理解为任意的时间和地点。个人选定的时间是以传播者的服务器开放为前提,个人选定的地点则需在传播者所设定的信号传输范围内。对于网络环境下定时播放等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能否适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一,少数观点认为通过解释“选定的时间”的方式,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或者视为交互性传播的行为。第二,司法实践中,多数的观点认为非交互性传播应当由《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兜底条款“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规范。学界也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对“定时播放”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兜底权利”,以满足WCT第8条的要求。同时提出这种立法只是权宜之计,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要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行修改。非“交互式”和“交互式”,只是方式不同,客观后果都是传播作品,都应受到“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应在国际条约“向公众传播权”之范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外。第三,采用类推的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属于授权类推法条,该条不能作为解决纠纷的法条予以适用。将非交互性传播行为的规制应采用民法类推技术,准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但是对于具体哪一项责任规范最相类似,则有不同的观点。第四,区别对待的观点。近年来北京等地法院针对涉及“网络实时转播”案件,采取了区分情况的做法。对于网络实时转播的内容的初始传播行为采用的是“无线”方式,适用广播权予以调整;如采用的是“有线”方式,则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的兜底条款。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形式上与其他权利是并列的,内容上与大部分权利(包括广播权)是不重复的,但与复制权、发行权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的“复制发行”行为,但是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复制权”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了复制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又可能在法律适用中作反向的处理,如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复制,纳入犯罪行为,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上并非扩张解释。但是反对的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有根本区别。复制行为,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固化”作品,计算机技术产生的电子复制手段,使作品能够在软磁盘、硬盘等载体上长久保存,这种情况下的复制与传统复制雷同。但是计算机在软件运行中会自动形成对软件的全部或片断的临时存储,这种临时存储,被称为“临时复制”,浏览就是典型的“临时复制”。但是从法学逻辑上分析,“临时复制”只是一种客观技术现象,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能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发行权”的关系

尽管在客观效果上,网络传播能够导致在接受传播者的计算机中形成新的复制件,与转移作品复制件的传统“发行”行为一样,但是多数观点认为在实质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并不同。传统的发行行为必须通过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提供作品复制件,通过网络提供作品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网上传送并不是作品复制件物理位置的变更,而是作品复制数量的绝对增加。美国法院和学术界普遍接受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构成发行的观点,但是对发行行为的扩张解释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因为网络传播与发行是两种互不包容的独立行为。相关国际条约采取了伞形解决方案,并没有在两条约中为版权人新增加一项专有权利,而只要求各缔约国对包括通过网络以交互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在内的行为加以控制,缔约国应当赋予作者公开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专有权利。至于这种专有权利归属于现有立法中的“发行权”、“传播权”还是创设的新权利,由缔约国自行解决。虽然两条约没有明确反对将网络传播行为定为发行行为,但对发行权仍以传统方式加以定义,将其限定在有形物品的范围之内。除美国外,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是用发行权来调整网络传播行为。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篇8:网络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关系研究的论文

知识以及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是一个企业获取可持久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野中郁次郎,1991,1994;奎因,1992)。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正在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要素之一,以知识为基础和前提的创新竞争已经日益白热化(芮明杰,2009)。野中郁次郎的SECI模型所关注的是企业内部的知识螺旋式转化知识创新过程。对于知识创新是如何在企业之间乃至在整个产业链上传递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分析。因此,本文从集群网络的视角,阐述了正是产业集群内部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关系促使集群参与者之间发生有效的知识搜索、共享、交流和互补,从而导致了整体层面上的创新活动。也揭示了集群企业如何通过集群创新网络获取知识,从而帮助企业在内部形成知识创新。

1 理论基础

1.1 集群创新网络

弗里曼(Freeman,1991)首次清晰的提出了“创新网络”的概念,并对其内涵加以界定和分析。他认为,创新网络是“在一个企业的互补资产的市场关系中,保持和互惠伙伴间的一系列的明星连通性,其主要目标是降低静态和动态的不确定性。”徐华(2001)认为创新网络是指多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获得和分享创新资源而在所达成的共识和默契基础上相互结成的合作创新体系。创新网络基于不同层次的研究有不同的含义,基于国家层次称为国家创新体系,区域层次称为区域创新网络,企业层次的称为企业创新网络,而我国很多学者把集群层次的创新网络称为“集群创新网络”或“集群式创新网络”,对集群创新网络的研究的文献中,还有许多学者表述为“集群中的区域创新网络”、“基于集群的区域创新网络”等。目前学术界对集群创新网络的研究处于起始阶段,体现在该领域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区域创新网络理论,但集群创新网络并不等于区域创新网络。二者的区别是:第一,区域创新网络可能有多种产业,集群创新网络主要集中于一种产业。第二,区域创新网络中的企业所属的产业比较分散,互不相关的产业联系比较弱,而集群创新网络中企业之间具有强联系。

1.2 知识获取

企业知识获取是指将企业从外部环境中所得到的知识转化到企业的内部,而且能够为企业所用的一项管理活动和过程。它总共包括了四个阶段(林榕航,2005):第一阶段是知识的辨识。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对它以外的知识和信息进行了解、分析、评估、筛选,最终确定可以利用和转化的知识的数量和种类,并了解自身所需知识的来源和可获得性。第二阶段是知识的收集。企业可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或无偿捕获和有偿收买等方式将存在于外部环境中的知识占为己有。企业拥有大量的外部知识源,包括同行企业、竞争对手、科研机构、中介组织、上下游供应商等。知识收集的关键过程是企业知识获取能力。第三阶段是知识的整理。这个阶段是对收集和捕捉的知识进行分类整理、组合、提炼以及转化,将它们变成有用知识,易于企业的参考和使用。第四阶段是知识的储存。按照知识的特性,显性知识可以通过企业员工手册、档案管理或内部网络等各种形式储存下来,而隐性知识的存储仅能靠知识的共享和传递来完成。通过研究学者们的文献,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方法用来界定知识获取,即知识获取的数量(quantity of knowledge acquired)和知识获取的程度(degree of knowledge acquired)(Yli-Renko et al.,2001;Tsang,2002;Norman,2004)。为了提高实证研究中的可行性,本文也借鉴参考了多个学者的研究(许强,2003;朱秀梅,2006;王立生,2007),在此基础上,采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的主流方法,对企业知识获取的分析将会从数量方面进行测量和验证。所以,本文所涉及的知识获取相关内容均表示数量方面的含义。

1.3 知识创新绩效

知识创新是为了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以知识为对象的创新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企业的知识存量并使企业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知识创新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知识创新主要指把知识应用于新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和市场化;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知识。根据绩效理论,依据绩效评价的对象,可以将指标分为“特质、行为、结果”三类绩效评价指标。由于“特质”的难以判断性,而且与绩效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只是作为辅助性的考核指标。本文将对于知识创新绩效的评价划分为对知识创新过程绩效和知识创新结果绩效的评价。

2 研究假设与模型建立

2.1 集群创新网络特征对企业知识创新绩效的影响分析

在对网络关系或网络特征特征进行描述的指标中,学者们广泛认为,关系强度和关系质量是最具代表性和说明性的指标变量(田家欣,2007;黄洁,2006;吴波,2007;邬爱其,2004)。本研究也在此基础上,选取了关系强度(strength)和关系的质量(quality)这两个网络特征变量对集群企业创新网络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关系强度是根据产业集群中的企业与其形成的创新网络中的其它主体进行信息交流以及知识共享的频度进行测量;关系质量则是测量和提取产业集群企业与其创新网络其它主体间关系中的信任度、情感程度等关系质量的指标。国外学者(Uzzi)认为,强关系所构成的重叠网络能够很好的促进网络成员间信息和知识的共享,因而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形成一系列创新成果。Yli-Renk等学者(2001)的研究也表明,网络环境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质量在主体间进行知识共享、交流和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间接的影响企业的创新绩效。在产业集群环境中,从创新知识资源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创新过程与集群环境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逐渐形成网络状的关联。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突破以往单一、线性的创新模式,进而在集群产业链上寻找适宜的知识源,通过集群主体不断的共享和合作,以最快的速度实现知识创新。因此得到假设1:

H1:集群创新网络特征对企业知识创新绩效有显著影响

H1a:集群创新网络关系强度对企业知识创新绩效有显著影响

H1b:集群创新网络关系质量对企业知识创新绩效有显著影响

2.2 集群创新网络特征与知识获取关系分析

根据Granovetter的强关系优势理论观点,强关系可以促进网络主体间的信任与合作,进而有利于集群企业之间传递更为准确、精炼、高质量的信息或者是隐性知识。Saxenian和Hsu(2001)对台湾新竹高技术型企业网络的研究也表明,强网络关系有助于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流,更能促进企业间进行深度的互动。因此,我们得到假设:

H2a:集群创新网络关系强度与企业的知识获取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网络关系质量与知识获取。学者Inkpen和Tsang(2005)认为,在网络主体间的交往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企业对自我知识和技能的保护程度也随之降低。当网络成员主体之间通过高质量的联系形成嵌入性的关系结构特征时,企业会更愿意在网络环境中分享有用的知识。在相关的实证研究中,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也表明,网络主体成员间的良好关系信任程度对于主体间知识转移、传播和共享起到了促进作用。国内学者龙勇、李忠云等(2006)对于战略联盟伙伴间的信任程度与知识获取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联盟成员间的信任对彼此知识获取的影响显著。因此,我们得到假设:

H2b:集群创新网络关系质量与企业的知识获取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综上,提出假设2:

H2:集群创新网络特征对企业的知识获取有着显着正向影响

2.3 知识获取与企业知识创新绩效

知识创新是一个将知识要素重新组合,进而产生新的知识,并将其投入到企业生产运作中的一个复杂过程。本文的研究中,知识创新绩效研究既包含知识创新的过程绩效(工作产出、业绩等),又包含知识创新的结果绩效(行为、技能以及新知识的产出等)。知识的产生建立在知识获取和积累的基础上。没有知识获取和积累,知识创新是不可能的。在集群企业创新网络中,集群各主体间所构成的网络连结,不仅制约着企业从所处网络获取的知识的数量,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知识创新绩。因此,提出假设3:

H3:集群企业从创新网络中获取的知识越多,则企业的知识创新绩效越好

2.4 集群企业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吸收能力是指对于外部信息,企业认识其价值并吸收和应用于商业终端的能力。企业吸收能力在企业知识创新绩效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中起到调节作用。Chen(2002)在对企业吸收能力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关系做定性研究时,认为吸收能力对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存在显而易见的效应,吸收能力不但通过外部知识源获取新的知识、增加企业知识存量,形成知识资产,而且还能有效地将新知识应用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实践中。Peter(2002)的研究表明,企业吸收能力与企业创新息息相关,强调企业创新是在不断学习中形成。吴隆增等(2008)指出企业获取外部知识的能力建立在企业自身吸收能力的基础上,组织的吸收能力越高,能够掌握信息与环境的能力就越好,同时也就越有能力辨别有用的知识并加以吸收以创造出对组织有价值的绩效。Nicolai等学者(2005)的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吸收能力在企业通过外部知识源(客户)获取的相关知识与企业创新绩效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和假设5:

H4:集群企业的吸收能力在集群创新网络特征影响知识获取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

H4a:集群企业具有较高的吸收能力时,集群创新网络关系强度对知识获取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

H4b:集群企业具有较高的吸收能力时,集群创新网络关系质量对知识获取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

H5:集群企业的吸收能力在企业知识获取影响企业知识创新绩效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

2.5 模型构建

概念模型的构成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部分:集群企业创新网络特征;集群企业的知识获取;集群企业的知识创新绩效。企业具有的知识将直接决定企业创新成果的产出,企业拥有的知识越多,企业对知识进行整合利用并形成创新产出也相应越多;而对于身处产业集群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中的集群企业来说,企业的知识源主要来自于其创新网络。本研究的概念模型体现了由产业集群网络特征到企业的知识获取,再到企业知识创新绩效的逻辑推进过程。如图1所示。

3 结论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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