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使用规范

关键词: 工委 少先队 规范 通知

第一篇:安全标志使用规范

关于规范少先队标志使用的通知

通知

各省辖市少工委: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的通知》(中少办发[2011]6号)要求,各市级少工委要认真按照队章对本市范围内少先队标志等情况进一步检查。要层层落实到区域内所有初中、小学,对不符合队章和相关规定的做法应及时纠正。目前情况和处理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于10月25日前传真至省少工委办公室。逾期未及时上报,隐瞒情况、纠正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强调尊重少年儿童独立人格,倡导人人平等,竭诚服务孩子的健康成长。“全童入队”、“少先队小干部轮换“等制度安排反映了少先队的这些基本理念,符合孩子的愿望,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目前媒体报道的西安一小学让孩子们佩戴“绿领巾”一事,属于基层未经报告和请示采取的个别行为,且违反队章相关规定,不符合少先队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我们反对这种做法,陕西省少工委已要求相关单位纠正。各市少先队组织要严格执行好少先队的基本制度。

联系人:李山英 刘莹

电话(传真):0371—65901977 邮箱:hngqtsnb@163.com

第二篇: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是学校文明的标志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汇报材料

乌鲁木齐县四十户中学

四十户中学是我县一所有着优良办学传统的民汉合校。在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强化教学管理,稳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在上级领导和县乡政府的关怀指导下,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成为乌鲁木齐县声誉较高的窗口学校,跨入了我县名校建设工程行列,配备了多功能教学设施。学校被评为“乌鲁木齐县文明单位”、“市级综合治理学校”、“乌鲁木齐县德育达标学校”,成为经常对外展示交流的窗口,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我校现有教学班24个(汉语21个、民语3个)学生712名。在职教职工63名,其中民语教师5人。教师中小教高级中教一级教师26名,小

一、中二级教师13名,本科学历17名,大专学历5名,大专以上学历占全校人数的70%。教师学历达标100%。在职教师中有党员15名,团员19名,教师平均年龄33岁。教师中县级学科带头人3名。干净、优美、舒适的校园环境,团结、务实、勤政的领导班子,敬业、爱生、年富力强的教师队伍,积极、乐观、向上的学生风貌。为四十户中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长期的教育教学中,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了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我校认真将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我校民汉合校的实际,注重创建工作的过程和实效,努力做好此方面工作,现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认真抓好组织领导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结合乌鲁木齐市及乌鲁木齐县下发的关于争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文件要求,我校首先制定了争创语言文字示范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学校实际,出台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并及时制定出我校争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实施方案,使语言文字工作从领导到老师,再到学生层层重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了全校师生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其次,学校每年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到位,同时将其纳入学校工作之中并贯穿于工作始终。党政领导首先做到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做好表率作用。除此之外还要求教师以培养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青少年人文素养为目的,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各部门积极配合,高效开展工作,齐抓共管。从营造优美的语言环境入手,制作长期性的“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的宣传标语。继续利用校园小广播,选派普通话标准的学生轮流播音,以促进学生普通话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校园氛围在全校师生中,开展“手拉手,民汉师生共同学普通话”、“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使民族师生和汉族师生一同学习普通话,在学生中开展“一次演讲比赛、一次写字比赛、一次板报评比”的“三个一”的推广普通话活动,真正将推普工作落到实处,使普通话示范校的创建活动渗透到学校的各个角落。 在学校各部门工作实施中,我校始终坚持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性。在各项工作中,无论归档材料还是师生交流均正确使用语言文字,以此促进学校语言文字整体的规范。同时指导学生精心布置教室内部环境,将“双推”活动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在每年一次的“推普宣传周”活动中,为更卓有成效的实施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在“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学校加大了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教师、学生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意识。学校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发教师与学生的创新潜能,充分利用黑板报、出学生手抄报、办专栏橱窗、开汉语主题班会、教师硬笔书法展示、普通话演讲比赛、朗诵比赛、写字比赛、作业展等时机,展示有特色,有创意的宣传活动。并且在每年“六一”、“十一”等节日举办报告会、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等等,普通话是否标准作为重要的评分指标。

三、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我校注重全校教职工,尤其是广大教师的普通话素养、运用规范字的能力。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各级语委下发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强化教职工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组织教师针对自身及学生运用普通话、规范字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及措施,从日常教学抓起,要求师生在校内外组织的活动中,都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交流。同时,要求教师率先垂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讲标准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情况,并把它作为一年一度教师公开课比赛和教案评比的主要评分标准,以语文教师和青年教师为龙头,组织教师的普通话达标升级,目前我校汉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已全部达到标准。其次,我们还把写好规范字作为学校常规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教师开展书法比赛和作品展示活动,达到规范用字的目的。对教师教案和作业批改,要求教师书写和批阅中的用字规范化,我们把教师因书写习惯而导致的不规范字和“自创字”都记录在案,并反馈给教师令其改正。同时,利用我校民汉教师合署办公的优势,充分发挥向民族教师推广普通话、推广规范用字的辐射作用,民汉教师在一所学校一起学习,一起生活,为民族师生学习汉语提供了语言场所,民汉教师同处一校,共同学习,共同备课,共同探讨教研教改,对教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相互切磋,相互帮助,相互指导,相互交流,其同参与各种教学活动,相互传递各种教学信息。这使民汉教师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促进他们的普通话水平上到一个新的台阶。

2.重视“双语”教学,提高双语教学质量。教育改革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大事,不存在民汉差异。要做好课改工作,就必须掌握汉语,不掌握汉语,就无法面向全国。要掌握汉语,就要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双语”教学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育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对全面提高各族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和推进民汉合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学工作,我校制定了出台了《双语培训制度》和《双语培训规划》、并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和乌鲁木齐县教育局的要求,从2005年9月在上

一、二年级开设汉语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上汉语课的同市要求教师在数学课上也要进行初步的双语授课,并特意安排汉语水平较高,经验较为多一点的教师承担数学课教学工作,这对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无疑是一个挑战。为此学校加强了民族教师的业务培训,号召民语教师和汉语同年级教师共同进行业务学习,共同参加校内外的各种业务培训,集体备课、教学研讨等。学校还要求民族汉语教师和数学教师每周至少听汉语教师1至2节课,担任双语教师的教师上相关课程时更要主动去听课。民族的汉语课教师必须用汉文备课。为提高汉语水平和教学质量,我校民语教研组还派出了再吐南老师脱产进修一年。为更广泛、深入地推进双语教学和汉语教学工作,学校积极为教师创造机会,鼓励他们参加市、区两级各类研讨活动和组织民族教师参加HSK培训及测试。到目前为止,我校已达到HSK7级的1名、6级的3名、5级的1名,对还没达标的教师学校鼓励其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种培训,尽快提高自己的汉语水平。

四、以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契机,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作为语言文字传播的主阵地,我校紧紧以课堂教学为依托,大力开发课堂教育时机,对学生进行规范语言文字的教育,在教学中,我们从训练学生说好每一句话,练好每一个字入手,从小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民族情感。把学生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作为学生的最基本的素质。其次,我校积极接受民族学生入学,并配备较强的师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通话训练和汉字的书写,努力使他们与汉族学生达到同等水平。特别是在每年十月学习汉语月中,学校民语部全体师生大力开展学习活动,教师、学生分别开展学习汉语演讲比赛,班级与班级开展汉语小报、板报的评比活动,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提高普通话的表达能力以及文字书写的规范性

五、开展在辖区内查找不规范字的工作

我校为了改善普通话使用的大环境,全校统一行动,针对各年龄学段的不同特点、要求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走出校门,检查身边的牌匾、标语用字情况,净化我们的语言环境。在查找不规范汉字活动中,学生们通过查找,以调查报告的形式记录下来,反映出社会中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普遍性,从而警示了学生要规范正确使用语言文字是作为一名小公民所必须的素养。活动的目的是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理念进一步辐射到校园外,传播到家庭和社会,努力营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大环境,同时也为家庭、为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尽一份力量。

在创造活动中,我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了师生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意识,使广大师生深刻感受到说好普通话和正确使用文字的重要性。我们今后要继续为全面提高我校师生的素质,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整体办学水平而做出不懈努力。

乌鲁木齐县四十户中学

2010年8月 2009——2010学年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大事记

2009.10

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

分工负责,明确职责。

2009.4.15

组织教师学习《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2009.4.21 2009.5.10 2009.5.20 2009.6

2009.9.11 2009.9.20 2009.9.29 2009.10

2009.10.27 2009.11.2 2009.12.9 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在学校广泛宣传,召开动员会,开展学习普通话的热潮,规范社会用字,为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

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工作中。

语言文字规范化领导小组检查学生,教师写字,讲普通话的情况。

开展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开始。 关爱健康主题中队活动。 更换学校各办公室、年级门牌。

整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材料,迎接验收。

师德演讲比赛。

更换校训、标语牌。

教职工书法比赛。

自查自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不足。

第三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AQ/T9006-2010在其16个要素中,“第三标”应该是《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最新版本,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最标准的安全标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自2009-10-1起执行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标志类型

4.1 禁止标志

4.2 警告标志

4.3 指令标志

4.4 提示标志

4.5 文字辅助标志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5 颜色

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 标志牌的衬边

6.2 标志牌的材质

6.3 标志牌表面质量

7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9 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0 检查与维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2 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 C.3 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4 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中文索引 英文索引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7010 Graphical symbols-Safety colours and safety –signs Safety signs used in workplaces and public areas(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标志),结合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了修订、补充。

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本标准与GB 2894-199

6、GB 16179-1996和GB 18217-2000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将GB 2894-199

6、GB 16179-1996和GB 18217-2000进行了合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推动、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2894-199

6、GB 16179-1996和GB 18217-2000。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代宝乾、王培怡、吴爱平、吕良海、白永强、陈晓玲、陈虹桥、谢昱姝、宋冰雪、阮继锋、卢永红、张晋、马云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894-198

2、GB 2894-198

8、GB 2894-1996;

——GB 16179-1996:

——GB18217-200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T 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标志 safety sign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2安全色 safety colour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3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4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5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6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7说明标志 explanatory sign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8环境信息标志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ign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H。

3.9局部信息标志 partial information sign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J。

4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1所示。

4.1.2 禁止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外径d1=0.025L;

内径d2=0.800d1;

斜杠宽c=0.080d1;

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a=45°;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1.3 禁止标志,如表1。

4.2 警告标志

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2所示

4.2.2 警告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外边a1=0.034L;

内边a2=0.700a1;

边框外角圆弧半r径=0.080a2;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2.3 警告标志,如表2。

4.3 指令标志

4.3.1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如图3所示。

4.3.2 指令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直径d=0.025L;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3.3 指令标志,如表3。

4.4.4 提示标志的方向辅助标志: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如图5。

4.5 文字辅助标志

4.5.1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5.2 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如图6。

4.5.2.2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7。

4.5.2.3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应配合“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使用,说明标志包括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的图形、尺寸和使用方法见附录C。

5 颜色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

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 标志牌的衬边

安全标志牌要有衬边。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6.2 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3 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7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7.1 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7.2 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7.3 车间内设4型或5型。

7.4 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 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8。

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9.7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的规定。

10 检查与维修

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0.2 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如图B.1所示,常用尺寸规格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1.1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其位置应在紧贴“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下边界的正下方。

C.1.2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文字为:

激光窗口

避免受到从该窗口出射的

激光辐射

C.1.3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文字应写在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规定的长方形边框中(见图C.1),文字的位置在激光辐射窗口标志g3尺寸规定的虚线框内。

C.1.4 激光辐射窗口的常用尺寸规格见表C.1。

C.2 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

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图形、尺寸、文字位置同C.1.1、C.1.

3、C.1.4 的规定。说明文字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不同的辐射分类给予说明。

C.2.1 对可能达到2类激光产品辐射分类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勿直视激光束

2类激光产品

C.2.2 对可能达到3A类激光产品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勿直视或通过光学仪器观察激光束

3A类激光产品

C.2.3 对可能达到3B类激光产品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激光束照射

3B类激光产品

C.2.4 对可能达到4类激光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眼或皮肤受到直射和散射照射

4类激光产品

C.2.5 2类以上(包括2类)激光产品辐射分类标志的说明文字还应标明激光辐射的发射波长、脉冲宽度(如果脉冲激光输出)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写在激光分类的下方或独立写在说明标志规定的长方形边框内。

C.2.6 说明文字中“激光辐射”一词对于波长在400nm~700nm(可见)范围内的激光辐射注明“可见激光辐射”;对于波长在400nm~700nm范围之外的激光辐射应注明“不可见激光辐射”。

C.3 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3.1 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图形、尺寸、文字位置同C.1.1、C.1.

3、C.1.4 的规定。说明文字的内容按照不同的辐射分类给予相应的说明。

C.3.2 对可能达到3B类激光辐射场所说明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激光束照射

或者(也可同时)采用:

激光工作

进入时请戴好防护镜

C.3.3 对可能达到4类激光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眼或皮肤受到直射和散射激光的照射

或者(也可同时)采用:

激光工作

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C.4 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C.4.1 激光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

C.4.1.1 对所有可能达到2类的激光产品都必须有激光安全标志。每台设备必须同时具有激光警告标志、激光安全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窗口标志,激光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实例见图C.2。

C.4.1.2 激光安全标志的粘贴位置必须是人员不受到超过1类辐射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激光分类说明标志应置于激光警告标志的正下方,激光窗口标志应置于激光出光口的附近(3类和4类激光产品应在所有可能达到2类的激光辐射窗口贴上窗口标志)。

C.4.1.3 若激光产品的尺寸或设计不便于装贴,应将标志作为附件一起提供给用户。

C.4.2 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C.4.2.1 对所有3B类和4类激光产品工作的场所都必须有激光安全标志。可以单独使用激光警告标志,或者同时使用激光警告标志与激光辐射场所安全分类说明标志,此时激光辐射场所分类说明标志应置于激光警告标志的正下方。

C.4.2.2 在3A类激光产品作为测量、准直、调平使用时的场所应设置激光安全标志。

C.4.2.3 激光安全标志的装贴位置必须是激光防护区域的明显位置,人员不受到超过1类辐射就能够注意到标志并知道所示的内容。在所设标志不能覆盖整个工作区域时,应设置多个标志。

C.4.2.4 永久性的激光防护区域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激光安全标志,在由活动挡板、护栏围成的临时防护区除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激光安全标志外,还必须在每一块构成防护围栏和隔挡板的可移动部位或检修接头处设置激光安全标志,以防止这些板块分开或接头断开时人员受到有害激光辐射。

第四篇:安全标志规范

以下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其中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下面还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这两项规范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在距地面30公分的墙上,用词为“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下面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8.2 安装 8.2.1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 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2) 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8.2.4集中应急电源的安装

1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验方法:目测。 8.2.5集中控制型的安装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8.2.6蓄光型疏散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4 系统的验收 8.4.1一般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

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8.4.2验收前的准备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4.3验收

1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验收本规范第

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篇:建筑企业安全标志使用及管理规定(2)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一、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

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

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5566 的规定。

三、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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