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关键词: 消防通道 专项 整治 实施方案

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共8篇)

篇1: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XX乡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清理整治违规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问题,实现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领导

XX乡成立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乡长XX任组长,乡政府副乡长XX为副组长,乡党政办、乡规建办、乡安监所、乡财政所、XX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居)委会主任、乡级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安监所,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等日常工作。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方法

(一)整治范围:两个场镇(社区大学堂)公共道路、商业集中区及周边道路,住宅小区及周边的消防通道。

(二)整治重点:重点整治有停车位不按规范停放的楼房及街道。

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予以依法拆除;对占用消防通道的机动车辆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督促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整改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督促责任主体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符合登高作业,完善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消防回车场标识。

(三)整治方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公共道路,由乡交管办查处整治,特别是对重点沿线街道,通过人员巡查严管;

对违法停车行为发出《违法占用消防车道告知单》,并照相保存证据;对在同一区域连续三次违规停放的车辆,由社区干部、网格员将证据交给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进行立案调查,通知车主到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受处罚,若被罚车主不履行职责,则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将相关案卷材料提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责任分工

乡规建办:负责住宅楼消防通道违法建筑的定性,对违规砌墙、搭建违章建筑等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查处在建工程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规范住宅小区内部地面停车位设置,科学规划新建停车场(库)的设置;规范楼宇非机动车停车区及充电场地。

XX派出所:组织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通道排查和整治工作,参与依法拆除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对妨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组织单位责任人和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警示大约谈活动,用鲜活的火灾事故案例和事故教训,警示单位严格消防通道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乡交管办:严格处罚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停车,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在老旧院落、高层建筑附近巷道张贴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告示。

各村及社区: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通道排查和整治工作;参与依法拆除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进一步完善消防通道标识,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道路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及时处理、贴单和劝导,加大对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巡查力度,及时清除违规堆放杂物,纠正锁闭的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 24 小时畅通。开展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宣传,在重大节日及重点时段,大力宣传车辆规范停放等消防常识,广泛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利用橱窗、公告栏开展宣传,及时曝光典型火灾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负起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因隐患整治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从而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我乡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机制,全力以赴开展消防通道整治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整治任务。要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对拒不配合甚至阻碍执法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提升消防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篇2: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有效解决我县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通道不通畅,疏散通道占用、堵塞等问题,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有效和消防部门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9〕X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问题,实现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小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净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物业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整治内容

1、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予以依法拆除;

2、对占用消防通道的机动车辆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对违章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遮挡消火栓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单位、个人予以处罚;

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5、督促责任主体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

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1年4月底开始,到2021年6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底)。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目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和专项整治任务部署,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提高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能,确定领导专抓,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2021年5月上旬)。

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对所有住宅小区按照要求全面进行排查摸底,对摸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能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建立档案台账,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落实。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5月中旬至2021年6月底)。

各单位要全力以赴,对未规范停车位、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等标识的,对新建小区项目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对物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的,擅自改变消防车道、地下停车场使用性质、违章建设的,于2021年6月30日前督促整改完毕。

四、职责分工

1、县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政府。

2、应急局:依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由于消防通道引发的安全事故。

3、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整治地下停车场(库)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整治在小区内部及周边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占道堆物、设摊经营、户外经营等不文明行为。

4、住建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通道整改和管理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内容;查处在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规范住宅小区内部地面停车位设置;规范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区及充电场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动车充电场地标志。

5、公安局:组织辖区派出所具体开展消防通道排查和整治工作,参与依法拆除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交警大队:科学设置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停车位;严格处罚小区周边道路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停车;联合住建部门指导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合理设置小区内部地面停车位。

7、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和定期培训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大队确认后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8、各乡镇(街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通道排查和整治工作,参与依法拆除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督促指导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小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全力以赴开展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营造工作氛围。

要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小区内部宣传栏等发布公告,号召小区物业、业主开展自查自纠,要主动深入小区曝光占用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同时,进一步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营造出浓厚的整治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

整治期间,县政府联合消防大队、应急局、住建局、有关乡镇(街道)等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对督查发现工作不力、不落实的或落实不到位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

篇3: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管, 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有效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活禽经营市场传播的风险, 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工商总局、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51号) , 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农医发[2006]11号) 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5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 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 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 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 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 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 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 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 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 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 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 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 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 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 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经营病死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监督做好病死禽及死因不明禽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 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09]2号) 要求, 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 重点活禽经营市场要每周监测一次。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 要及时采样进行检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 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四) 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建档立案, 掌握每个活禽经营市场的基本情况, 并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风险分析, 及时发现防疫漏洞, 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要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 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3月至5月, 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 查找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突出问题, 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中下旬, 我部组织对部分省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5月上旬, 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部分省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5月中下旬,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并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我部。

四、工作要求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 精心组织, 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将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作为2009年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工作来抓, 认真分析活禽经营市场防控禽流感存在的风险因素、风险程度, 研究探讨有效的控制措施, 进一步强化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活禽经营市场规定的宣传力度,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确保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其它事项

请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 积极开展自查, 并于5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兽医局朱航

联系电话:010-59192834

传真电话:010-59191855

E-mail:shyjjdch@agri.gov.cn

篇4: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全程监管,提升兽药质量,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提高兽药产品合格率;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净化兽药市场;加大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保证用药和畜产品安全;加大违反兽药GMP查处力度,规范兽药生产行为。

二、整治任务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

2.2008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

3.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4.非法改变兽药标准产品,经检测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产品;

5.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6.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二)重点环节

1.生产环节

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各地要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2次。对执行兽药GMP不规范的,要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并上报我部兽医局。

2.经营环节

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各地要将经营企业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70%,对兽药质量通报中被通报的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要建立专项整治活动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当场收缴假劣兽药产品。发现非法企业产品时要启动追踪机制,收集证据,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省份,并上报我部兽医局。

3.使用环节

加强兽药使用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动物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重点检查所使用兽药的合法性,发现假劣和违禁兽药要依法处理、收缴销毁。同时,积极指导用药单位建立用药记录制度,执行休药期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整治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整治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省际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监管工作,参与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辖区内兽药检测和协助兽药监管及案件查处工作。

四、总体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方案合理、可行。三要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在整治活动中要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各地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养殖者安全用药水平和维权意识,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六要及时总结经验,着力构建兽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七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专项整治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开展兽药整治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二)建立报告制度。1.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统一要求(见附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季报表”),于每季度末后第5个工作日前,将前一季度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报我部兽医局(网址:yzc@ivdc.gov.cn);2.重大案件。各地发现兽药重大案件时,应立即报我部兽医局,电话:010-59192829,传真:010-59191652。

五、工作安

(一)3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4月至12月,按照《整治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三)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各地分别将阶段性、年终总结材料及《兽药市场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我部兽医局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区域执法检查或交叉执法检查活动。

篇5: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县教委关于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我校对辖区内进入校园的所有消防车通道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了校长戴安全为组长、副校长冉万清为副组长的消防车通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整治行动。在整治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整治工作、研究落实措施,形成了分工明确、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整治工作一步一个台阶、逐项落实。

二、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一)拓宽通道、增加公共场所。拆除工地临时的违章建筑,用于开通拓宽道路或建设公共活动场所,为消防避险提供缓冲空间,以增加人流疏散能力,利于人流的安全疏散。

(二)整治楼房过道,提高疏散能力。对单一出口的楼房过道乱堆乱放的现象进行整改,杜绝了单一出口楼房过道狭窄。

(三)整治施工现场,提高车辆畅通。对辖区内消防车进入校园经过的建筑工地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工地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扑救快捷畅通。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在整治过程中,由于我校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力、又缺乏专项工作经费,使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难度大。

(二)工作建议。希望能增加校园执法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主要经验

(一)从大局思考。我校召开专题讨论会,学习研究上级指示要求,分析理清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个别利益与安全稳定大局的关系,清除了模糊认识, 对一些房主采取“拖”、“藏”、“躲”的办法,与检查人员打起了游击等现象,形成 “以人为本、服从大局、克服困难、治理源头”的共识,从而使整治工作稳步前进,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树立正确思路。整治工作展开前,多次到现场调研,研究提出了“疏、保、导、拓”的整治工作思路(“疏”,即疏通现有道路,以满足消防车能通过;“保”,即保留某居住区部分公共设施,又要确定消防车辆的安全通过;“导”,即引导道路通道由原先的单一轴线型向网络型的空间形态发展;“拓”,是改善原有状况,开拓更多消防通道),制定了《石家小学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工作时间表》,从而保证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服务到位,稳步推进。在整治工作中,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做好疏通解释工作,主动为整治对象排忧解难,得到了他们的理解支持,为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加强沟通交流,做好部门联动。我校通过派出所、乡政府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采取劝告、查处机制。同时,派出所、乡政府合理、规范调整现有消防车通道和停车区域,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群众停车及其他生活需要。

(五)加强实时管控,强化物业管理。积极发动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车通道自查自纠,确保已建停车设施未挪作他用,确保消防车道畅通。积极探索建立住户诚信守约档案,与物业管理费等各类相关奖惩措施挂钩,加大住户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等公共资源的违法成本,督促住户加强自律。同时由派出所协调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做好长效机制的维护,加强后期工作管理。

石柱县石家乡小学校

篇6: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确保我县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各行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安全,切实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避免因电力线路通道清理不到位,导致停电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清理,全面整治全县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竹及障碍物,消除电力线路因树竹及障碍物引起的人员伤害事故和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用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个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0.4-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对上述范围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按规范要求进行砍伐处理。

三、治理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流动宣传车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超高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和违章堆积物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参与维护电力线路安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浓厚氛围。

2.清理排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0日)。开展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清理整治,电力线路管理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小水电站、专线专变客户)进行线路通道树竹清理。对在清除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阻力,由所在乡(镇)政府协调解决,保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无法协调解决的,由电力线路管理责任单位对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的超高树竹进行统计登记,查清所属树竹户主和砍伐数量,并及时上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

3.联合整治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08月30日)。对动员协调后仍存在阻挠线路通道树竹清理的行为,由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配合清理到位,并告知存在的危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拒绝配合清除的,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要采取联合行动,及时清理到位;对小水电站、专线专变客户清理整治不到位的采取停电措施。

4.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09月1日-10月15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竹清理工作完成后,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要及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将清理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对清理不彻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整改。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县电力通道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城管局、公路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供电公司: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具体实施电力线路通道树竹清理及清障工作,并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发改委:做好电力线路通道树竹清理及清障治理工作,协调查处和解决重大电网隐患。

县公安局:建立打击涉电犯罪的长效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把电力安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

县林业局:负责规范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种植行为;对保护区内需要清理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申请办理采伐证;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立即清理的树木、即报即办。

县城管局:审批县城及黄埠工业园内需要修剪的园林树木,现场指导县供电公司根据审批路段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修剪。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国、省道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通道内绿化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工作。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在清理城区或公路周边电力线路通道时指挥道路车辆挪移或避让工作。

各乡(镇):成立电力线路通道清理整治工作机构,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和线路通道树竹清理工作;按属地原则负责协调解决电力线路通道树竹清理及清障治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线路通道树障专项治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配合和协调好此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2.密切配合,注重实效。涉及县林业、园林等部门管辖的,要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确保及时清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树障。各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协调处理好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确保该项活动顺利开展。

篇7:消防大队专项整治方案

整治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政办„2012‟号)要求,市支队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46号)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通过提请政府挂牌督

办,彻底整治;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广度、力度,营造人人参与消防的社会化局面。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市火灾总量进一步减少,坚决杜绝亡人火灾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支队成立以支队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同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进行垂直督导检查。

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情况收集、汇总反馈、督促检查和宣传报道等职责。办公室设在支队防火处,办公室主任由######副支队长担任,副主任由防火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大队负责人及防火处全体干部。

四、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具体工作划分三个阶段如下: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4月20日—5月20日)

市支队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企业自查自整,大队逐一检查,支队督察检查”的方式展开专项行动。各大队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制定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对辖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摸底、逐一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登记造册,下发法律文书。支队领导组要分组对全市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在此阶段,省级督察组将对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督察,同时对三分之一以上的县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检查督察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考试测验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各大队要注重对整治对象的宣传,让其明白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目的和省督察组的检查方法。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各大队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没有整改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业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实现、预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仅凭消防部门难以督促整改到位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支队要组成若干督察检查组,分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隐患的治理过程实施督促指导,确保本阶段的治理达到预期成效。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宣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和取得的实效,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导致后果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全面深入治理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在此阶段,支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擅自营业违法行为的打击、临时查封、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各级督察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大队、支队防火处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人员通力配合。大队要成立以公安局分管消防副局长为组长,大队负责人和各派出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充分利用派出所民警力量及其它力量,结合当前开展的“三项战役”,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地方财政拨款、隐患整改缺少资金的单位,要帮助其与政府沟通,争取专项整治所需经费。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各大队要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城中村”、出租屋的排查。在检查中,要重点对上述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出口、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防火巡查检查、租住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室外违章搭建简易建筑等方面进行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整改,决不姑息纵容。对责令限期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在整改期间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一时又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能临时查封的临时查封,不能临时查封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对不配合整改的单位要从重处罚,确保消防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篇8:消防通道专项整治方案

1 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整治任务

2.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2.1.1 整治重点

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1.2 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2.2.1 整治重点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2.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3.1 整治重点

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3.2 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2.4.1 整治重点

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4.2 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2.5.1 整治重点

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5.2 主要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6.1 整治重点

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6.2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7.1 整治重点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7.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 月,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 月,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4 工作要求

4.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4.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4.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4.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6 强化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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