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关键词: 转发 办公厅 福建省 教育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精选6篇)

篇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精神,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第二条

2010-2012年共选聘江苏特聘教授不超过60人,每年20人左右。通过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为江苏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学校;具有外国国籍的,须在聘任学校全职全时工作。对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实行柔性管理。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 2 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第五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般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

(四)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周岁、55周岁。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第八条 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周岁、50周岁。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 4 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奖励;

4.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奖励。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

第九条 已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不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原则上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次江苏特聘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并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置后,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1/3。有条件的高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学校与推荐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省设立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并对审核通过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省教育厅将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与江苏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三年聘期内,省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人、5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学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省标准的科研经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 6 拨付30%。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由省提供的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学校应当为江苏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江苏特聘教授,聘任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其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聘任学校可根据需要,为江苏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支持江苏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牵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由聘任学校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学校 7 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同意,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教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江苏特聘教授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政府将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停拨科研经费,停发奖金。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篇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5 【生效日期】2009-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湖区和乡镇中心小学。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统一掌握使用。

(3)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3.推进中小学配套改革。各地要以新一轮中小学核编工作为契机着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要通过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1)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继续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特别要加大山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山区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同时还要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差的中小学,以扩大校均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教学点的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和基本建设投入。

(2)清理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各地要对学校原有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控制管理机构数量,坚决撤销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对现有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坚决转岗分流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的超编教职工,市、县要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超编教职工素质,多渠道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义务。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和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要通过中小学人员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4.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核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市、县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可根据本地区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在全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

(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各市、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2009年2月28日前)。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本地区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008年底前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基数,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测算本市、县教职工编制,并提出地区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逐校核编(2009年3月31日前)。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三)检查验收(2009年4月30日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编办(一式4份)。

篇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

(2009年7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 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137号)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 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 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 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 审核规范、完善手续, 职责明确、加快推进, 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 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 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 注重项目储备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结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 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 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 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能够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 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 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 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 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 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 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 进行优选申报。

三、规范项目审核, 精心组织申报

(一)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 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 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 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 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 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配套资金证明, 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 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 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 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 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 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 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 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 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 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依照执行, 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 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 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 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 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 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 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 在中央投资引导下, 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 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 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 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 实行绩效考核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 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将中央的政策执行到位

(三)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已下达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 并以此为参照做好后续中央投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四) 要坚持项目进展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 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 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 将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考核,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并与下一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篇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篇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10号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2007-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

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台办

省财政厅 团省委

(2007年10月)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福建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在闽投资的台商企业和台商人数大幅增加,台商子女随父母前来我省就读中小学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做好台商子女在闽就读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解决在闽台商后顾之忧,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海峡西岸和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落实“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改善福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台商来闽投资,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要在“同等待遇”基础上出台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台生班试点。在台商较为集中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分别选择3~5所办学水平较高的初中开设台生班,其余设区市视情况逐步推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招收在当地就读的台商子女,并安排进入台生班就读。台商子女入学后,实行随班就读。所招收的台商子女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学校15%的借读生指标。各设区市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确定招收台生班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小学阶段一般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统筹安排台商子女入学。如有需要,亦可参照初中台生班的做法

(二)对在闽就读的台商子女给予中招政策照顾。对参加中考的应届台商子女考生,可予加分照顾,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具体加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免收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台商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招收台商子女的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接收台生的数量,给接收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

二、做好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基础工作

要建立台商子女在闽就读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一)编制《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编制《××市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教育现状和中小学概况、台商子女就读政策说明、台商子女入学程序、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台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等。该《指南》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商当地台办联合编制,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印制。

(二)设立咨询窗口。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设立服务台商子女就读的咨询窗口,并向社会公布责任人联系电话。窗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门接待台商子女就学咨询,受理台商子女入学申请,指导办理入学的有关程序。

(三)建立绿色通道。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学校等要建立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便捷通道形成畅通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配合,简化环节,形成联动工作方式,发挥台商子女就读服务工作的整体功能。

(四)召开就读咨询会。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秋季入学前会同台办、台联,召开有关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公开咨询会,向台商解析教育有关政策,介绍当年的招生情况,解释当地中小学入学升学的规定现场解答台商疑难问题,组织台商参观接收台商子女入学的学校等。

(五)开设就读网页。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专门网页,内容应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当地学校的招生情况和规定、台商子女的招生政策、招收台商子女的中小学名单及学校概况。设立对话窗口,解答台商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台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优化台商子女的学习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的特殊情况和教育背景,优化教学措施,使台商子女在学校愉快学习、健康成长。

(一)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学校要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文化背景、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因人施教,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加大力度,推进素质教育。学校要减少课外作业量,减少考试次数,增加学生体育锻炼课外活动时间,促进两岸学生共同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三)关心生活,周到服务。学校既要关心台商子女的学习,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在生活上,要避免简单生硬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态度,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服务。

四、促进闽台学生的融合交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共青团、学生会、学联、少先队等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促进闽台学生交流融合。

(一)学校要多做促进两岸学生交流融合的工作,注意避免造成人为隔阂。在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等方面,要做到台商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学校要利用“六一”儿童节、“五四”青年节和少先队日、团日以及班会、运动会等,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两岸学生蓬勃向上、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增进两岸学生间的彼此了解与友谊。

(三)要利用暑期,积极组织以寻根溯源、文化传承为主要内容主题夏令营活动,充分利用福建的“五缘”优势和丰富的人文地理资源,通过“寻根之旅”、“两岸风俗民情考察行”、“闽南风・海峡情”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联欢联谊活动,增强台商子女对闽台“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的认同感。

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切实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就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强化服务,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切实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一)建立健全台商子女就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台办和台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台商投资及流向信息,分析台商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研究台商子女就读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方案和对策,并就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台办等部门要强化职能,履行职责,为台商子女就读提供完善的服务。台办应做好当地台商身份的审核界定工作,做好当年台商子女入学的摸底和登记,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台商子女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台商子女入学工作。

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2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省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实现了从“两基”巩固提高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转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我省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调控,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进程中,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奋斗目标,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来,并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大力加强农村及城镇薄弱学校建设,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的同时,要结合“双高普九”,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三农”问题,办好让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制定分、分片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规划,按照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分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三类地区划分,一、二、三类地区(见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分别于2010年、2012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经费投入、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达到校校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的“四有”要求。

二、采取切实措施,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四)构建与确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投入、办学条件、资源配置、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摸底,明确薄弱学校投入缺口及办学条件差距,制定限期改造计划,强化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努力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校建设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分安排建设资金,分批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加强城乡薄弱学校建设。乡镇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划拨用地,调动村民委员会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从规划、项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在实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为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要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预算,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需求。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要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在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政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上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以减轻这些地区资金配套的压力。

(六)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要加强农村学校的校舍建设,提高生均校舍面积,确保校舍建设质量;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十一五”期间,省和设区市政府都要设立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建设;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重点支持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村学校建设资金和省、设区市所定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闽委办〔2003〕70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的校舍维修和寄宿生生活设施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重组整合、资源共享、以强带弱、结对联动、捆绑发展等形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高。县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人口增长趋势,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中小学校。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入学和通学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稳妥地进行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出现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不调整。坚持适度规模办学,扩大县城城关和乡镇所在地初中学校规模,完善学校配套建设。要本着“先建设、后撤并”的原则,避免出现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全面紧张的问题。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校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努力改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八)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三、调整优化充实,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校师资队伍建设

(九)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实现先进管理模式的满覆盖,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试行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深度融合、捆绑发展的模式,通过“校对校”的教师交流和帮扶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制度,促进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政策引导、经济奖励等措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和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实施“农村师资定向招生计划”和“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十)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根据农村学校点多分散的特点,在教师配置上要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紧缺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解决好教师流动所需轮转住房问题。

(十一)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和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师范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要切实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在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每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要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各地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要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创造性地实施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确保各学科的教学课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要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定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加快评价考试制度的改革步伐,严格控制各级各类统考,淡化考试竞争。学校、班级、学科均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更不能以考试成绩为唯一依据对教师、学生实施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新形势下“减负”的“五坚持、五不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教师、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学生考试的不及格面,解除学生厌学心理,发展个性特长,树立学习自信心。同时要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十三)把推进课程改革作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加强对面上工作指导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心下移,更多地关注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课程改革,建立领导挂钩薄弱学校制度,积极构建农村校本培训与教研相结合的平台。发挥省级实验区、基地校的示范、辐射作用,让更多的农村教师能够就近参加培训。整合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力量,共同研究、协作攻关,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校本教研模式。要立足农村现实,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课程资源,发挥地域优势,充分利用当地农村社会资源作用,丰富教学内容

(十四)继续组织城市和沿海地区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帮扶活动。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制定帮扶计划,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省内本科院校要与1个经济欠发达县、高职高专院校要与若干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要与1?2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帮扶单位要主动到受帮扶地区和薄弱学校了解情况,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指导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对山区农村地区进行帮扶,通过教学现场课、业务讲座等形式,与农村学校教师面对面交流,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

(十五)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课程改革和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等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统一规划,以县为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使全省所有初中学校和60%以上的完全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完全小学都能建立起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教学资源。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海岛中小学的实际需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程结合起来,发挥信息技术装备的作用,推动硬件软件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大力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开课率,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和课程资源,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和整合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

五、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十六)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省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分担。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十七)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九)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专项检查和效能建设重点,作为当地政府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县级政府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掌握发展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十)加强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重点对各地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作为评价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考核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附件: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一类县(3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城厢区、涵江区、南安市、永春县、安溪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德化县、惠安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 县、延平区、新罗区、芗城区、龙文区

二类县(31个):

闽清县、南靖县、东山县、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永定县、漳平市、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浦城县、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武夷山市、琅歧经济管理区、常山开发区、湄洲岛管委会

三类县(19个):

永泰县、平潭县、仙游县、华安县、平和县、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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