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关键词: 历程 监察 启示 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精选6篇)

篇1: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行政监察学期末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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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了解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文化,研究其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归纳总结规律和共同特征,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监察制度的现状,探讨如何取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之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

演变特点

监察效能

监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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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战国思想家韩非子说“明君治吏不治民”,说明官吏的管理对国家的治理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监察的制度,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反观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行政监察制度,在维护皇权和加强统治秩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中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完善的,下面就从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特点来总结归纳借鉴意义和启示

一: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主要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并没有形成行政监察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监察意识出现。“周公使管叔监殷”即是说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后,商纣王之子武庚被封在商都,统治殷遗民,商王的京畿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弟霍叔、蔡叔、管叔统治,以监视武庚,谓之“三监”。这也许就是最早的监察意识,但那时主要是监国而非监吏。

我国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代监察官员,在《周官》中称“御史”,同时,在青铜器铭文中也有“中御史”和“三有司”的记载。在商代,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风十愆罪”、“听赃罪”和法官的“五过”罪。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尽管还在萌芽阶段,但是在监察这方面的尝试开了历史先河,激励了以后朝代的继续探索和完善。

(二)形成阶段——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七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的帝国以后,就在中央政权内部建立了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监察机构。

秦汉时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是御史大夫,但其基本职责是“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既是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是对丞相的监督。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 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孟子·公孙丑》 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李孔怀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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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负责监督官吏,接受百官奏事并且按规章弹劾官员。

在地方上,秦在郡一级设有守、尉、监,三者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监督。汉代基本因循此制,后改长官负责制,层层监督下属是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州、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为13部(州)监察区,各部设刺史,以“六条”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

特点:主要是有中央和地方之分、监察和行政尚未分开。

(三)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

魏晋时,御史台逐渐脱离从属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直接由皇帝控制。

在中央,御史依其监察的主要事务一分为三: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百官,举劾不法,并组织领导侍御史。侍御史除了纠察不法外,还是御史台的日常事务负责人。殿中侍御史一般居殿中纠察非法,凡百官朝班秩序,举止言行,都是监察的对象。

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是采取不定期和不定官职的遣吏巡察。御史应命出巡,称为“台使”,负责品评地方官员的善恶,纠察冤狱,伤民劳民不法之事。

特点:御史台逐渐从行政机关脱离,称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

(四)隋唐——成熟阶段

隋唐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三院监察官员品阶不同,职责有别,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地方则分为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同时,唐代监察制度的日趋完善不仅表现在传统的御史监察体制的完备,更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谏官系统。这样就更加完善了只监察官吏而皇帝被排除在外的局面,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特点:御史权力扩大,并享有部分司法权;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五)明清——严密阶段

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代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明末增加为十五道),负责各道监察的官员为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 《明史·职官志》

蔡放波:《中国行政制度史》,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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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清廷还对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对都察院的体制任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特点: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二: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整体特点

(一)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秦汉时期御史大夫执掌监察,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丞相统治。而丞相府的司直也是中央一级监察官员,不仅剥夺了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同时御史大夫本身也是监察的对象。这种监察机构及其官员受行政掣肘的情况,反映了监察机构还未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政治实体。东汉时御史台虽然已经成为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但还只是相对地独立行使监察权。

唐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倾向明显加强,御史台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内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且又统一于一台。体制严密的三院一台系统克服了汉以来监察机构的重叠,监察官员名目繁多、职权不清、统属紊乱的情况。

明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主要表现在打破了唐宋以来御史台三院的分工。都察院上升为“三大院”之一,其职总理朝廷内外上下监察事宜,并统管中央、地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监察工作。

经过这样的完善,监察权逐渐与行政权分离,独立行使其监察职能,不受或少受行政的干预,从而提高了监察的效能和独立公正性。

(二)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领导体系

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机构独立成为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而是直接受皇帝或者中央监察机关领导。

如明清时期六科给事中重点是加强对六部的行政业务监察是直接受皇帝统治而不附属任何机构的独立监察体系。地方监察御史与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地位平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均职掌独立,互不统属,并分别向皇帝负责。

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地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者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为监察职能充分发挥扫除了障碍。

(三)权重责轻

汉刺史一来形成以卑临尊、秩卑权重的传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监察官的作用。

明十三道监察御史虽然是七品小官,但是他们巡察辖道,考察官吏,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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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巡按到地方后不仅可对省级以下的所有地方官员进行监察,而且可监察身为布政使和按察使的“藩服大臣”。布政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从二品,按察使为最高司法、监察官,正三品。一个七品的巡按使却能对从二品和正三品的封疆大臣进行监察,正是统治者运用位卑权重,以小制大、以下监上的统治术。“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拿问”就表明了这一点。

监官位卑权重,一方面便于皇帝管理,肯听从皇帝命令,乖乖服从皇帝:另一方面监官地位低下,使其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抗力量,只能专心为皇帝服务。

(四)注重监察官的选任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选任方式上,针对历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自宋代以后,中央一级监察官多为帝王亲定,皇帝直接主掌任用权;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从而使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置身于御史监察之下。

此外,统治者对于监察官员的任职资格限制很严。不仅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宋代就曾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御史必得科举出身,否则不选。

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保证监察官既有较高文化素质,又有较丰富的治民从政经验。这对监察工作的实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五)强调回避制度

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能是本籍人,后有实行“三互法”,即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宋代的宰相不仅没有荐举御史的权利,而且规定凡是宰相的亲戚故友,以及被宰相举荐为官者均不能出任监察御史。

明代的回避制度有两种:一是故地回避,凡是巡回监察之处系原籍,或者曾为任官、寓居处所,必须回避。二是仇嫌回避。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处理公事,中间有仇嫌之人,准许提出回避。明代还规定了“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

通过这些严密的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裙带关系、地域血缘亲疏关系给监察事务带来的干扰,避免了监察官相互之间的行私舞弊和袒护包庇。

(六)权利直接来自皇帝,作用的发挥与皇帝的个人素质和昏庸能力紧密相关

可以说,古代的监察机构是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是皇权的附属品,皇帝往往不受监督,其加强监察制度的完善最终是为了自己的集权统治,从这个意义来说监察制度并没有完全独立和行使监察职权,其效果限于皇帝的个人裁决,而且监察机构部稳定,常常因皇帝的个人决策改变,减弱了监察制度的实际  《万历会典》卷二一0《出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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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在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于古代官吏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贡献,促进了行政管理的高效性以及官员清廉自律,从而实现更好的国家治理。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发展到后期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监察异化的问题。对于我们当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借鉴和吸取教训的意义。三: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对于当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启示及其解决措施

(一)保证监察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的监察和行政不分,监察机关受行政机关影响较大,不能独立地行使监察权。主要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也是造成监察无法独立于行政的原因。一级的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由于其要受到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俗话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这种受制于人的领导体制使得行政监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上级监察机关又鞭长莫及,造成监察漏洞。

监察受到行政的干预,而监察的主要对象又恰恰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样监察的效能可想而知。为此,应该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理顺权责关系,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

(二)完善监察人员的选拨和任用制度

古代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除了选拨方式多样化,对于监察人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

目前,我们的监察机关人员多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没有一定的高标准。因此,对于选拨任用监察官员,要继续完善录用制度和考核方式。不仅要对人员的执政能力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对监察人员的个人品质也要加入考核范围。监察人员的个人品质代表着监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对监察工作的良好进行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监察官员的考核要全面且考核标准要更高。

再者,对于监察人员的考核,要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争取能力素质较好者得到重用,同时也激励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监察思想,培养监察人员的公正、无私品质。

监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监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  温龙行.我国行政监督的疏漏及其对策[J],政法论坛.2003(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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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监察机关的信任程度,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

(三)完善监察法律体系

古代“以条问事”,使得监察功能获取源自法律的权威力量得以发挥。现今我国没有完整统一专门性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我国虽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规定得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尽快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作为其必要补充,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监察机关的职责权能、监察活动的程序纪律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行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保证行政监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设计好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威的法律体系,保障行政监察的有效运行。

(四)多种监督方式结合并用

古代采取常驻的监察机构和自上而下的巡察制度结合进行监督,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率。

目前我国监察方式单一,多为被动监督,且事后监督,这种落后的监察方式使得行政监察的效能大大减低,监察机构职权没有充分发挥,使得行政活动滥用职权、不规范、违法现象多发,不利于廉政建设。应该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察机制,引进先进的监察手段和技术,比如电子监察,引入群众参与机制与监察机制相结合等。

(五)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的实行是为监察公正做保障。回避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裙带关系、地域血缘亲疏关系给监察事务带来的干扰,避免了监察官相互之间的行私舞弊和袒护包庇。在现代需要借鉴,也是廉政建设的一个方面。利益问题往往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因此对于有利益掺杂的事务,在进行监察时应该采用一定的回避程序来规避腐败出现的可能性。

不仅在监察机关内部实行有利于监察独立公正的制度,外部的监督必不可少。行政机关有监察部门监督,那么监察机关又由谁监督呢?当然是公众的监督了。但是,目前监察机关政务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公众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力,因此监察机关需要透明行政,在阳光下行使权力,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提升其真正的作用和价值。

结语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过各朝各代的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其独特的先进性。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  《行政监察学》杜兴洋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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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文献:

《行政监察学》

杜兴洋

主编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李孔怀

《中国行政制度史》

蔡放波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陈实

理论学刊,2002,11 《古代官制通史》

张晋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皇帝制度》

徐连达、朱子彦等

广东教育出版社 《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

袁刚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中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模式与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

敬志杰、谢伟

篇2: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开展巡视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国历史源远流长,积累了治国安邦的丰富经验,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巡视监察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巡视监察制度,学习借鉴先哲的吏治经验,对于做好新时期巡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封建帝王或中央监察机构经常性地派遣特定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史上极具特色的内容之一。从性质上讲,它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之上,其直接目的是为以皇权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是从这一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和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巡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对惩恶除奸、匡扶正义、反腐肃纪和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从历史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为我党今天的巡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孕育于原始社会,初步形成于秦汉,逐渐完备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经久不衰,自古就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地位,强化提升其统治能力的有效监察手段之一,而且在世界上也是独树一臶,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色。

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禹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巡察方式是天子巡狩制,也就是天子亲自对所属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巡察,以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尧命舜摄政后确立了“五载一巡狩”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后世巡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周三代基本上都沿袭这一制度。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十分重视对地方进行视察,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汉朝时,汉武帝创设了对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采用巡视的方法监察郡县,开始了中央政府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先例。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刺史的职责被武帝钦定为《六条问事》。刺史定期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部”,监察郡守、国相、诸王不法行为。同时,汉代还有督邮察县制度,就是在郡级地方政府中增设督邮一职,采取巡部的方式,掌管县内官吏的监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各国的中央政府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官吏,并赋予御史“风闻言事”的权力。隋朝仍沿袭御史台制度,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监察郡县,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统一性。

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到了成熟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增强,监察制度逐步完善,设立了“一台三院”。即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直接受皇帝控制,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共司监察而各有侧重。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各部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对吏、户、礼、兵、刑、工形成分察制度。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形式多元,分工明确,制度完备,为以后朝代所效仿。

宋朝时期,地方监察机构总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控制地方官吏。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

元朝时期,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为肃政廉访使,负责对所属地区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

明朝的巡视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立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全国划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

道监察御史。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清顺治时,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稍有不同的是监察御史改为十五道,比较精简。巡视制度对康乾盛世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巡察制度产生之初,其结构和作用有别于后来的行政监察,相对而言,巡察制度要简单的多。从汉朝正式建立刺史巡察制度,直到清朝灭亡的两千多年间,历朝历代都十分看重巡察制度。随着监察制度的不断发展,从形式、内容上也逐渐健全。在剥削阶级专制统治下的巡察制度,尽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弊端,但从总体上看,巡察制度的存在,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对于澄清吏治,缓和社会矛盾,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特点

从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巡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第二、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 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时间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工作。从发展的趋势看,愈到后来,出巡的时间愈长。

同时,长期流动,不长驻一地。无论是汉代,还是唐、明,巡视官员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

第三、拥有完善的巡视制度规定。包括:巡视人员的选拔、任命、任期、巡视时间、职权,巡视机构的组织、归属等等。如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

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巡视队伍本身的廉洁性,避免其受到腐蚀。

第四、订立完备的监察法规。把巡视制度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有利于巡视工作的开展。例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察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

第五、注重对巡视官员权限的设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所谓“人众”,不仅是指监察官员在政府机构编制中占有相当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所谓“秩卑”,指监察官员品级较低。明代的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的芝麻县官,给事中则仅仅只有从七品;“权重”则是说监察部门的权限较大,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职广”则是说监察的职责、对象、范围十分广泛;而“位显”是指监察官员的地位显要。“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的好处是保证监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第六、注重对巡视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如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而考核伴随的就是奖惩。如明代考满法规定: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罢。“考察”后的处臵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疲软、不谨者免职,但可以保留官员身份,“冠带闲住”;老、病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闲散部门任职。这样做有利于改善吏治、改善政治,对惩治贪污、惰政等腐败现象无疑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启示

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巡视监察制度,从中挖掘借鉴其有益的治吏安邦经验,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党的巡视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巡视监察是历代整肃吏治的重要举措。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必须从严。对官吏的管理,除了道德约束外,很重要的是加强制度监督。我国历代对官吏的监督,主要一条是巡视监察,这是整肃吏治、施行廉政的重要途径。从秦汉到明清,历代王朝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对朝廷及地方官吏巡视监察的机构,如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在监察机构的设官上,专司巡视监察的官员大多是高规格配备或赋予高于同级的职权。在巡视监察制度建设上,历代均有所创制发展,经不断探索实践、调整充实而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分工细致、职责分明、程序严密的巡视监察体系。负责监察事务的官员每年定期分赴中央各衙门及地方巡视,省察治状,布政宣德,考绩群吏,黜陡藏否,强化对官吏的监察。

由此可见,巡视监察作为一种行政体制,是维系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历代统治者对此莫不极为重视,并从机构设臵、官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不断予以强化,形成对官吏的有效监督机制。历史启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巡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巡视工作。

第二、独立监察是行使巡视职权的重要原则。历代监察机构行使巡视监察职权所采取的方式虽略有不同,但都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独立监察。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或上级机关负责,独立开展巡视监察,不受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员的牵制。为了确保独立监察权得到落实,历代均赋予巡察官员相当实权,在程序上也采取不少措施。如明朝规定,到地方巡视的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圈点,回京后要接受都察院考核。在监察机关内部,还特别规定下级官吏巡察奏事不受其直接上司的约束。实行独立监察制度,使巡视监察职权得到极大强化。元朝时有官员把巡视监察官员比喻为“卧虎”,“虽未噬人,人尤畏之”,足见其威慑作用。历代独立监察的做

法,对我们今天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如何从制度安排、程序设计上更好履行职权提供了有益启示。巡视监督是一种新的监督机制,被巡视方都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为政一方,位高权重,巡视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强化监察职能,采取有效的巡视方式和手段。特别是对如何落实巡视组内部组长负责制、直接对派出的党委负责;如何独立开展巡视、维护巡视组的权威性等方面,许多都可以从历史中汲取智慧。

第三、察纠并举是确保巡视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察就是考察官员的施政实情,纠就是纠察官员的失范言行。历代在开展巡视监察时,始终坚持察纠并举的方针,以确保巡察成效。历代均制定了巡察条例,规定巡察的重点内容,明确巡察的职责范围。巡视官员要按照巡察条例,全面考察群吏的治绩,对于勤政廉洁的官员,代表朝廷予以褒奖,并负责向上举荐;对于德行不彰者,给予申责训诫;对于严重违法者奏报有关部门弹劾,这些都对官员的升黜关系极大。为了掌握官员政声人品的真实情况,巡察官员出巡时还注意深入民间里巷,明查暗访,称之为“风闻访知”。察纠并举实质上是运用了褒扬与惩治两手并用的做法,保证了巡察能收到真正成效,避免流于形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既是做好巡视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衡量巡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针对当前一些干部不讲真话、欺上瞒下等突出问题,借鉴历代察纠并举的做法,在开展巡视工作时,要按照中央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干部在当地施政情况。要坚持既听“官”声、又察民意,善于从基层和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反映,明辩是非,主持公道。要客观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注重看干部政绩观是否正确、看过去的工作基础、看当地发展后劲、看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进一步探索巡视方式,授权巡视组更实际的监督内容,赋予巡视组督查、处臵的必要权力,提高巡视工作成效。

第四、以下临上是巡视监察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特点。巡视监察机构专司监察职责,位高权重,对其自身的监督也为历代所重视,并为此采取了不少措施,其中

一条便是“以下临上”,这是古代巡视监察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特点。在监察机关内部,一方面,下级或普通的监察官员可以对其直接上司监而察之,并可提出弹劾。另一方面,下级官吏向上弹劾官员可以不受其直接上司的约束。除此之外,监察官员之间也有互相监督的义务,对不称职的官员随时予以罢免。历代所采取的这种“以下临上”的做法,强化了监察机构内部的相互监督,颇收自我净化之效,从而也就确保了监察机构在世人心目中公信道义的形象,防止了监察功能的异化变质。今天我们开展的巡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肩负着重大责任,加强巡视机构及巡视员队伍自身建设,对于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能至关重要。巡视组去监督别人,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监督,以保持清正廉洁、操守高尚的良好形象。

篇3: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关键词:古代养老,农村养老,养老方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养老”是中国古代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据史料记载, 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养老制度, 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养老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考察, 理解和把握其演变规律, 进而为建立中国农村养老制度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与背景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早在母系氏族社会, 老人已开始受到氏族成员的尊敬。在先秦时期, 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又提出的诸如“仁、义、礼、智、信、忠、孝”等伦理思想。这些尊老传统和敬老思想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尊老尚齿的传统

尊老尚齿 (意指敬老) 是中国传统美德。它形成于尧舜, 发展于夏商, 到了周代, 已经形成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先秦三代虽然各有侧重, 但是在尊敬老人上是一致的, 并且还都拥有养老礼制。《礼记·祭义》载:“凡养老, 有虞氏以燕礼, 夏后氏以飨礼, 殷人以食礼, 周人修而兼用之。”在先秦三代, “燕礼”、“飨礼”和“食礼”是用来款待宾客的不同礼仪。用款待宾客的礼仪来对待老人, 足以表明先秦三代尊老尚齿的程度。尊老尚齿不仅有利于吸引人心, 更为重要的是还利于安邦定国, 故成为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之一。

2、“以孝治天下”的思想

推行孝道是先秦三代治国的首要措施。孟子认为, 子孝则家齐。天子养老, 等于养天下之父亲, 以父统子, 则天下归心, 忠君则天下太平, 这就是“以孝治天下”的基本思路。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 高祖刘邦后的每一位皇帝的谥号前都加了一个“孝”字。不仅如此, 汉统治者还通过举荐的方式, 把民间那些“孝悌力田”者吸收到朝廷做官。由此可以看出, 尊老敬贤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行为准则, 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控制力极强的精神武器。

3、重视发挥老人的作用

对老人的尊敬不应仅仅体现在解决温饱问题上, 还应体现在通过让其从事代表性的工作和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来发挥他们的作用上。因此, 养老在古代被赋予了更多的教育功能。在先秦时期, 天子养老, 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 根据其出身分别供养在不同的学校。据《礼记》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 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 养庶老于四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 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 养庶老于虞庠。”这里所说的“国老”即有爵位的老人, 而“庶老”就是指普通百姓中的老人。

二、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

老人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老人的尊敬与赡养是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应承担的责任。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养老礼仪和制度, 现将内容见于典籍的归纳为如下几点。

1、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之所以说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具有初步框架, 不仅是因为当时已有养老思想的发轫, 还因为先秦时期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 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 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 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 “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 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 一曰慈幼, 二曰养老, 三曰振穷, 四曰恤贫, 五曰宽疾, 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 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 但还是可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

2、对鳏寡孤独者进行特殊照顾

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 是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孟子·梁惠王下》的说法, “老而无妻曰鳏, 老而无夫曰寡, 老而无子曰独, 幼而无父曰孤”, “此四者, 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期救济。对鳏寡孤独者进行定期救济的政策史料上记载得并不详细, 但是通过《月令》和《王制》, 还是能对夏商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根据《礼记·王制》的说法, 夏商时期政府对鳏寡孤独者均定期发放生活必需品, 主要是粮食;结合《月令》来看, 日期主要是在仲春和孟冬。

(2) 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 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 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前面提到的“大司徒”, 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 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 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 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

(3) 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 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 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 “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 3天一问;80岁以上者, 2天一问;90岁以上者, 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 “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 “掌病”要向国君汇报, 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政治原因而难以实行了。

3、设立居养机构, 以养鳏寡孤独者

居养机构是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 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 梁武帝颁布诏令, 决定在京师建康置“孤老院”, 目的是让“孤幼有归, 华发不匮”。隋唐五代也继续设立这类机构, 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代设有养济院, 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明清两朝更制定明确法规, 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

4、赐予爵位、官衔, 使之地位显赫

这里的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 官衔也多是荣誉性的。孝文帝对于尊老极其虔诚, 他不仅尊敬“三更”、“五老”, 还对平民老人屡有赐衔。如太和十八年 (公元494年) “沼冀、定三州民百年以上假以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而北魏孝明帝也诏令“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邵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端拱元年 (公元988年) , 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 (公元1386年) , 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 富民年八十以上, 赐爵里士, 九十以上, 赐爵社士, 皆与县官平礼, 并免杂役, 正官岁一存问, 著为令。”

5、赏赐物质, 改善老人生活条件

从秦汉到晚清这一时期, 帝王养天下平民老人最主要的就是物质赐予。汉文帝在即位当年就定制:对年龄在80岁以上的平民老人, 每月赐米一石, 肉二十斤, 酒五斗;90岁以上者, 每人再赐帛二匹, 絮三斤。唐高宗也下诏赐百岁老人毡、衾、粟、帛, 后来又把赏赐范围扩大到“凡民八十岁以上者”。洪武十九年, 明太祖诏令:“耆老不系卒倡优, 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 备其年甲行实, 具状闻奏。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 每人月给米五斗, 肉五斤, 酒三斗;九十以上, 岁加给帛一匹, 絮五斤, 虽有田产, 仅足自赡者, 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由此可以看出, 在众多人口急需救济时, 老年人已经成为政府优先考虑的对象了。

6、推行“给侍”制度, 优待照料老人

“给侍”是唐朝给予“侍老”以生活方面的优待制度。唐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 给侍一人;九十, 二人;百岁, 五人。”充侍的人称为侍丁, 作侍丁的人, 要“先尽子孙, 听取近亲, 皆先轻色。无亲近外取白丁者, 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此外, 《唐律疏议》指出:“侍丁, 依《令》免役, 唯输调及租。”天宝元年 (742年) , 唐玄宗在改元《大赦文》中说:“侍丁者, 令其养老;…比者王政优容, 俾申情理, 而官吏不依令式, 多杂役使。自令已后, 不得更然。”可见, 侍丁享有免役的待遇。为了侍奉老人, 老人亲属中的服刑人员也可权留侍养。根据唐朝的规定, 除“十恶”之外, 家有80岁以上亲及笃疾, 应侍养者可向刑部申报, 暂缓流刑, 以充侍养。待亲终满一周年后, 方押送流放之地。

7、行乡饮酒礼, 以明长幼之序

乡饮酒礼, 即乡人聚会饮酒之礼, 是自先秦以来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民间仪式。它由政府出面主持, 劝励人们尊敬长老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 唐太宗时期, 州贡明经、秀才、进士以及旌表孝悌均须举行乡饮酒礼。季冬之月, 行正齿位则由县令为主人, 乡之老人年六十以上有德者为宾, 次为介, 次为三宾、众宾, 与之行乡饮酒礼。县行乡饮酒则重在敬老养老, 即“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明朝比以往各朝更重视乡饮酒礼, 并明确要“叙长幼, 论贤良, 别奸顽, 异罪人”, “其坐席间, 高年有德者居于上, 高年淳笃者并之, 以次席齿而列”。但是, 明朝最有特色的乡饮酒礼是在里社举行的乡饮酒礼。里社在“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之时行乡饮酒礼, “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 “百家内, 除乞丐外, 其余但系年老者, 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富, 必序齿下坐, 不许搀越, 违者以违制论”。这种乡饮酒礼直至清朝光绪年间才被废止。

8、实施刑律优免, 给老人宽宥待遇

对老年人的刑律优免主要体现在量刑准则上。也就是说, 在同样的犯罪事实面前, 对老年人, 特别是对年龄特别高者, 在量刑处罚上给予减轻或免除。汉惠帝在即位当年就诏令:民年70以上犯法, 不加肉刑。元康四年 (公元前62年) , 汉宣帝也诏令:民年80以上, 若非犯有诬告、杀伤人之罪, 它罪皆不究。而汉成帝时期, 对于老人宽宥待遇的年龄已经降到70岁以上, 且规定只有亲手杀伤人方追究法律责任。唐律规定:年70以上、79以下, 犯流罪以下, 收赎;年80以上、89以下, 犯谋反、大逆、杀人罪当处死者, 需要禀奏皇帝裁决, 犯其它罪则不究;年90以上, 无论犯何罪皆赦免不究。宋律亦是如此。明律规定:年70以上, 如果犯死罪者, 可减免为充军;流放以上刑罚者, 收赎。

三、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对当前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启示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预测, 2001年到2020年是中国社会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 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 占总人口的10.97%。到2020年, 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 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 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 老龄化水平也将推进到30%以上。与此同时, 中国农村的老龄化水平要高出城镇1.24个百分点, 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这一切都已表明, 中国农村不仅已完全进入老龄化, 而且老龄化程度还要高出城镇。在此情况下, 如何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 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农村养老制度。无庸置疑,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是建立在宗法关系和损益前代的基础之上的, 具有很大局限性, 但是它在保障当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却是客观事实。因此, 有必要结合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实际, 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建立健全中国农村的养老制度。

1、要突破传统单一的居家养老模式, 实现农村养老方式的多样化

除了通过宣传教育改变观念外, 政府还应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 大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同时, 通过政策引导, 积极鼓励非营利性老年公寓建设, 让农村老年人能有更多的选择。此外, 还要支持农村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的建设, 从而实现居家养老与农村社区服务的有机结合。

2、要拓展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 实现农村养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农村养老需要大量的资金, 因此, 政府必须承担起财政投入的责任, 同时还需要依靠社区和家庭的支持。通过建立政府、农村社区和家庭共同支撑的多方筹资机制, 避免出现财政资金短缺问题。

3、要扩大养老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现农村养老保障覆盖的全民化

一方面, 同城镇居民一样, 农民也是中国公民, 也有“老有所养”的权利。另一方面, 农村养老制度要能将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之内, 避免让农村养老制度只成为富裕老人的保护伞。而对于那些极少数的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应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岩:周代的尊老尚齿礼俗[J].兰台世界, 2006 (22) .

[2]王卫平: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J].江海学刊, 2002 (5) .

[3]龚书铎、李瑞兰:中国社会通史 (先秦卷) [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6.

[4]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J].文史知识, 1991 (11) .

[5]徐连达:论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历史传统[EB/OL].http://re-tiree.fudan.edu.cn/tgh/publication/publication_view.jsp?id=143, 2004-10-22.

[6]刘德增:古代中国的养老与敬老[J].民俗研究, 1992 (1) .

[7]龚书铎、毛佩琦:中国社会通史 (明代卷) [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6.

篇4: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关键词】国代中国 统一分裂 企业兼并

中国古代国家的统一和分裂交替发展史相互统一的过程,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家每一次的分裂和统一并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一种历史进步的表现,因为在每一次的国家分裂和统一过程中,国家的经济和生产力都会得到发展,使得国家的统一基础更加的牢固,条件更加的充分,因此从国家从统一到分裂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实施统一的统治者往往都会采取综合性的准备和切实可行的对策,这对现代企业兼并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企业兼并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实力,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一、中国古代的统一和分裂

(一)古代中国统一和分裂的特点

我国封建社会长达2300年,出现过几次大的分裂和统一,从时间上看,统一发大于分裂,统一时间段春秋战国时期560多年,秦朝到东汉末年的400多年时期,从东汉到隋朝的273年,隋唐的300多年,从五代到元朝时期的370年间,从元朝到清朝的560多年,从空间方面看,统一的范围不断地扩大,从程度不上看统一的稳定性越来越大。

(二)国家统一的原因分析和影响

1.国家统一的原因分析。首先,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和发展,生产关系得到了及时的调整,这是封建社会国家统一的根本原因;其次,民族融合使得民族间的矛盾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和,中华民族内部凝聚力日益提高,这是古代中国统一的基本原因;再次,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的发展完善;第四,中原地区汉族先进的文化吸引力使得少数民族的统一向心力不断聚集和增强;第五,封建时代的统治者采取了合适的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第六,长期的流离失所,人们十分渴望国家统一;最后,卓越的历史人物是对国家的统一大业产生了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2.国家统一的影响。首先,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环境安定;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次,促进了民族沟通交流,有利于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的学习;第四,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文化的沟通和交流;第五,有利于国内和国外经济文化的沟通学习;第六,有利于国家边疆的稳定发展;第七,有利于建设大型的社会工程,如各种基础的水利设施、建筑工程等;第八,有利于低于少数民族对政权的掠夺;最后,能够低于外国侵略者对国家的侵略行为等。

(三)国家分裂的原因和影响

1.国家分裂的原因分析。首先,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封建社会的政治黑暗腐败,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逐渐激化,导致了国家政权和统治力量衰弱而不能很好的控制国家的发展;其次,地方割据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势力压过了中央集权部门;最后,地方民族矛盾突出,导致了民族间的战争经常发生,但是封建经济的分散性是造成国家分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2.国家分裂的影响。首先,长期的国家分裂和割据势必会影响到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分裂和统一是一个相互存在的因素,长期的分裂之后势必会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国家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势必会大大加强。

二、中国古代统一和分裂对现代企业兼并的启示

(一)政府部门应该为企业兼并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部门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政府要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地创建有利于企业兼并和政策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兼并行为应该通过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的引导,不断优化政策环境,积极鼓励企业对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加大政策性融资和财政税务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古代中国统一和分裂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国家统一过程中,中央集权部门的封建制度会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这样能够切实保证国家经济和政权的集中。企业兼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的盲区,在处理一些企业兼并问题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导致了企业兼并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未来我们需要做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领导要有能力

古代中国能够实现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一个卓越的领导,通过他的指引,积极的引导国家走上的了统一的道路上。而企业兼并对领导的要求更高,其要求领导者有一个高瞻远瞩的眼界,不被眼前的小利益所迷惑,能够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作出科学的决策。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除了用用雄厚的知识修养之外,还应该具有善于发现的眼光,根据企业的发展打好前提量,通过合适的方式降低兼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经济风险,为企业兼并保驾护航。

(四)解决企业员工困难

古代中国统一之后,中央集权十分重视民生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老百姓的物质生活,团结人民群众,使其拥护中央集权,给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而对于企业来说,员工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最小细胞,企业要想实现必须解决好员工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经常到基层走动,发现员工在工作生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应有的作用,促进企业向前发展,为企业兼并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基础。

(五)兼并后应该将文化整合放在关键位置

企业兼并自后,首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对企业的文化进行整合,兼并和被兼并企業之间应该建立互利共赢的平台,积极的制定符合新企业发展的价值体系以及行为准则,建立双反和平共处的基础,在融合过程中切记不能将一方的行为准则作为企业行为准则,否则会加剧企业内部的冲突,导致企业内部出现分裂。企业在兼并之后应该树立评等的文化观念,为文化整合确定基础的保证。给予被兼并企业平等的地位,关注其在新企业的适应情况,切实让被兼并企业及时的融入到新企业中。

三、结语

中国古代国家的统一和分裂是一个辩证的哲学问题,而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兼与国家统一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借鉴统一和分裂的思想更好开展企业兼并活动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现状,促进企业做出最科学合理的角色,从而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明显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世芹,周芳.企业兼并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3).

[2]崔影慧.企业兼并动因理论分析[J].经营与管理,2010(11).

[3]朱冬林.我国企业兼并的动因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0(04).

篇5: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2010年3月21日晚,美国众议院以微小的差距通过了医改法案,同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使之成为法律。历时14个月的新医改进程终于暂时落下帷幕。民主党方面评估,这次医改的推行将会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目前美国有5400万人没有医保,医改方案将涵盖其中3200万人,从而使医改覆盖面从85%提升到95%,接近全民医保。

一、美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历史及动因

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历届美国总统就针对美国医疗保障体制进行改革,但均以失败告终,而诱发其对其进行改革,改变医疗保障体制现状有以下原因:

1、没有覆盖全部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

如前所述,美国尚有约4568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占总人口15.3%,而到了2008年更是升至4600万,占总人口16%,比2000年的14%整整升高了2个百分点。19岁到64岁的成年人(2007年占总人口9%)保险不足的比例从2003年的9%增长到2007年14%。进入21世纪以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正一步步地缩减,其中中低收入者是未获保人群的主体。而拥有医保的人群中,绝大多数是由其雇主购买。这意味着在美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需要自己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在患病时寄希望于医疗救助或以大大高出平均成本的价位购买应急医疗保险。而与之相较,如德国,90%的人口通过国家提供医疗保险,其余的也大多有通过企业或个人购买医疗保险。在英国也有90%的人口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

2、医疗支出高昂且不断增加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用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究其原因,除了医疗技术的进步,还与美国的医疗付费体系有一定的关系。美国大部分医疗付费体系为项目付费制(fee-for-service),医院服务也存在着过度医疗情况,患者无法得到成本—效益比较高的服务。一次由美国医学会发起的调查表明,大约有40%的医生承认,他们所开出的不恰当可能导致医疗费上升50%左右。且据统计,有10%的外科手术从全身症状看是不必要。而医疗保障体制的分散性、混合性和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费用的增加。

3、卫生产出与投入不成正比

在如此高昂的卫生投入下,美国人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水平却是低的,实际的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还低于许多发达国家。据联合国发布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美国的婴儿死亡率和人均预期寿命分别只列全球第34名和29名。2006年,美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8.1岁,在30个OECD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七(仅高于墨西哥、波兰等几个经济相对不发达国家),低于OECD平均值1岁。在1960年至2006年间,人口预期寿命仅增长了8.2年,远低于日本的15年和加拿大的9.4年。

4、参保人经济可及性差

即使拥有医疗保险的人群也存在着严重的“看病贵”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保费不断上涨和医疗费用攀升。2000年到2007年7年间,商业保险费用年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0.3%的水平,而参保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仅为3.1%,平均保费一般

占个人工资的14%左右,占一个家庭收入的17%左右。[4]虽然参保人的工资增长了,但商业保险费增长的幅度大于工资增长的幅度,这将很大程度加大参保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5、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性

由于美国医保体系是由私人商业保险占据主导地位,使得那些患有慢性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疑难杂症等适龄患者容易被拒保。

美国的卫生资源除了城乡差异,还存在着严重的阶层差异。15%的私人医院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疗技术高于35%的公立医院,这些医院主要是为有钱人提供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公立医院则只是给军人、残疾人、低收入者提供相对低廉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美国医疗保障体制的进程

自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历届总统都为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而前仆后继,但均以失败告终,直到2010年3月21日,新的医改法案获得通过,美国将继续经历新一轮的医改。

1、美国历年医改情况

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应对民众日益面临的疾病风险,借鉴19世纪末期英国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美国政府逐步建立起以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是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可是,当时的公共卫生只覆盖城市居民。[7]

1945年,杜鲁门总统主张应当建立全国医疗健康保障体制,提出使每个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的主张。而后,数届美国总统都信誓旦旦要实现全民医保,但都以失败告终。直到1965年,林顿•约翰逊总统终于成功确立了旨在帮助贫困人群和残疾人士的美国公共医疗补助机制及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服务的政府医疗保险制度。至此之后,只有1985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算是小小的成功。1994年,时任总统的比尔•克林顿支持、提倡的全民医保方案没有获得国会通过。之后,布什总统也屡次在国情咨文中强调改革的必要。[9]

2、奥巴马新医改

美国医改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角力的过程,这也是历次医改的关口,而这次奥巴马新医改也无法避免这个博弈过程。

2009年2月26日,奥巴马向国会提交了首份预算案,进行医改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3月5日,奥巴马在白宫举行医疗改革高层会议,要求国会在年内全面启动医改计划。6月17日,美国参众两院开始正式分别讨论医改方案。10月中旬,参议院筹资委员会通过了基本符合奥巴马原则的医改议案。10月29日,众议院率先通过众议院版医疗改革法案。2009年12月2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关键的“预投票”。时隔3天,参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了参议院版医改法案,医改取得突破性进展。

按照程序,接下来参众两院应就捏合两院法案进行磋商,形成统一版本后分别表决。由于两党对于医改在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医改进程陷入僵局,且在1月19日,马萨诸塞州国会参议员特别选举中,参议院民主党人失去绝对多数地位,更使医改案通过前景蒙上阴影

直至2010年2月22日,矛盾双方仍然对峙,奥巴马亲自出马,推出首份详细的白宫版医改方案并于25日召开两党医改峰会,为方案最终成行重磅出击。白宫版方案基于参议院法案,采纳了共和党人的部分主张。峰会围绕控制医疗成本、改革医疗保险市场、削减政府预算赤字、扩大医保覆盖面展开磋商,但仍未获共和党人让步。

针对共和党人利用“阻碍议事程序”来拖延医改法案通过的战略,奥巴马并没有气馁也没有拖沓,不断游说议员和公开演讲,奥巴马在3月初再一次推出修改版医改方案,并呼吁尽快安排表决,同时,开始启用“预算协调案”。这是医改成功立法的关键,也是奥巴马的权宜之计。3月18日,美国国会预算局公布最终版本医改案预算评估结果,为众议院周末就法案投票创造了条件。3月18日,众议院民主党领袖公布最终版本医改法案,定于21日投票。

在3月21日的投票中,以220票赞成,211票反对,最终版本的医改法案在众议院涉险通过,3月23日,奥巴马签署这一法案后,标志着使32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获保,使全美医保覆盖率从85%升至95%左右的新医改即将拉开帷幕。

三、简析奥巴马新医改

在2008年美国大选中,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奥巴马最重要的竞选承诺之一,旨在“降低医疗成本,确保所有的人都享有可以获得的,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障”。他的描述其新医改的文件《奥巴马——拜登计划》包括以下三个主张:降低成本;为所有人提供支付得起并能够享有的医疗保障;促进和加强预防保健性的公共医疗。

医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扩大医保覆盖率

这是改革的核心问题。为达到让目前32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获保,提升医保覆盖率至95%左右的承诺,新医改提出两方面举措:一是通过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费用为尚未得到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小型企业提供公共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购买医疗保险的个人和雇主必须缴纳罚款税。二是强化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

2、改变筹资渠道

政府将向中产阶级提供税收减免以鼓励参保,而对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和25万美元以上的已婚夫妇,增加0.9%税率,增加3.8%高收入人群非收入税,对医疗仪器销售征收2.3%的消费税,征收高额保单税等。

3、改善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主要包括提供更多预防性服务和规范医疗服务两方面。要求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量的预防性服务项目;建立国家预防、健康促进和公共卫生署;补贴社区服务中心110亿美元,提高服务可及性;增加老年人医疗主顾项目的预防心服务的报销比例至100%等。在规范医疗服务方面,强化医疗服务成本效益监控;推广标准化的电子医疗信息系统来提高效率;规范意识行为,降低不必要医疗服务等。

四、美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医疗服务供方的“市场化”是我国卫生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但我们的国民却没有像美国人一样享受到一流的医技水平和服务质量,甚至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很难接受的倒退。一个竞争的市场的确可以刺激和鼓励新的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出现,从而提高医疗诊治水平,但前提是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为什么美国医疗市场没有象中国一样将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医疗服务

内容或药品在实际经营中偷梁换柱?为什么美国的医药市场能够做到真正的分离,而不会出现医生介绍病人去其建议的药店购药而拿回扣的现象?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美国社会崇尚诚信,“说谎”被视为非常恶劣的行为,而我国目标却不具备这样的人文条件,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诚信评价制度;二是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违规者将被重罚,且违规者有可能无法再从事这一行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却相去甚远;三是提供医疗服务和生产药品在美国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使得投资者愿意投入人力和资金而不愿轻易放弃。因此,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必定出现种种不规范行为,造成诸多方面问题。

五、小结

篇6: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

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不断地被强化。

(二)监察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

(三)一般监察官秩低权重,以小监大

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职级的配置十分微妙,高级监察官的职级有增高的趋势,而作为工作骨干的中下级监察官的职级一直不高,但却可以监督、弹劾高级干部,即所谓以小监大。高级监察官指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前者隋代为从三品、宋代从二品,到元代为从一品;后者隋代为从五品、宋代从三品,到元代为正二品。明代的左、右都御史均为正二品。做具体工作的监察官的职级却不高。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当时没有品),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却能监察职级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很重。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县处级干部,而他们弹劾的对象却是从一般官吏到宰相。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的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奥秘,他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职位低的人顾忌少,可以大胆工作,同时也听话,便于管理。从当年的实践看,还是行之有效的。

(四)对地方官的监察割裂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

这种做法始于汉武帝,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在自己的监察区内进行巡察。巡察时“乘传(公家驿站马车)周流”,年底回京汇报。唐代在地方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出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巡视。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配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巡视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的成功之处,就是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这个理论的创始者是战国时的商鞅,他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意思是:虽然官员人数很多,但他们担任同一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就好比让马夫监督马夫,行不通。假如马儿能够说话,就可以监督马夫,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观点,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概括成一个公式,就是“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让马儿开口,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汉、唐、明统治者践行了商鞅的监察理论,并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

(五)在府县一级不设监察机构

元代以前地方没有固定的监察机构。到了元代,先后在行省这一级设立了几个行御史台,行台之下有诸道肃政廉访司,共有二十二道,是地方正式的监察机构。元代地方行省之下的行政机构依次为路、府、州、县,道是在中央的中书省、地方行省和路府之间设置的监察区划。也就是说,在州县(大致和今天的县相当)一级是不设监察机构的。明代地方行政机构是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之下是府、县两级政权。明朝初年,朱元璋只在行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司,主管监察工作。到清代,地方上有省、道、府、县四级。省一级保留了明代的按察司,道(包括守道和巡道)这一级是个创新,有点像现代行政区划中的地区行署,因与监察有关,勉强可以

算作监察机构。但道以下的府县没设监察机构。

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成为必然之举,但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在省一级设立监察机构的必要性无需赘言,省以下或者确切地说在府、县一级呢?朱元璋曾一度设置监察机构,但不久就罢除了。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府、县的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府、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按照商鞅的理论,有效监察的前提是割断监察者与被监察者的利害关系。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行政官员的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脱的,易于行使监察权;省一级监察官与同级行政官员虽然藕丝难断,对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是超脱些,也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最低一级府、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脱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如果一个监察官无法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六)监察工作为封建政治服务

古代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查办官员违法乱纪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工作,如荐举人才,言事谏诤,参与司法审判,监督财政、宫廷礼仪、学术、军队,维持治安,赈济灾荒等。看起来很杂乱,但都是围绕一个大局,即为封建政治服务。这个政治就是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秩序。当然,在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不同的。比如汉武帝给十三部刺史规定的六条任务中,除第一条监督豪强大族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的。因为当时经过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打击,诸侯国的势力大为削弱,已不能构成对中央的威胁,而郡的官员(西汉初在地方实行郡和国并行的双轨制)不执行中央政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对郡守的监督就成了监察工作的重点。古代重视宫廷礼仪,所谓“礼仪征伐自天子出”,是王权的象征。在唐代,御史台下面有一个专门负责维护宫廷礼仪的殿院。统治者通过这些做法严格规范封建等级制度,进而达到维护皇权威严、强化专制统治的目的。古代监察官与司法的关系密切。唐以前,监察官可监督案件(相当于今天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纠正冤案错案。到了唐代,监察官可以直接参与审案工作了。明代都御史可以参加大要案的审理,当时大的案件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三家共同会审。清代也是如此。从监督的角度讲,唐代以前,监察官是事后监督(纠错只能在事后),唐以及明清变成事中监督了。当然,监察官参与审案不符合今天司法工作独立的要求,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应该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古代社会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的社会,而且司法腐败(即贪赃枉法)相当普遍。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只能用人治的方法去监督制约,在当时的体制下,恐怕只能如此。这是服务于封建政治的需要,结果是监察官的权力向其他领域延伸了。

(七)监察工作交叉,监督者也被他人监督

古代统治者用监察官监督行政官吏的同时,又对监督者施以监督,同时让监察官之间彼此监督和制约,所以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意识地进行职权交叉。西汉中央的监察系统中,司隶校尉监督京城百官,包括丞相司直(由丞相直接领导的监察官),还可以监督地方七个郡(三辅、三河和弘农郡)的官吏,但他又受御史中丞的监督。谏官的本职工作是言事谏诤,到了宋代,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可以弹劾,两者的职责混淆了。宋代地方上的监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和漕司)都负有监察的职能,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监督转运使的走马承受之间的工作,有许多是扯在一起的。明代中央的督察院监督百官,六科监督中央六个部门(吏、户、礼、兵、刑、工)的官员,两者监察的对象有重合的部分。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理论上除了皇帝之外,天下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官员。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就是机构重叠、臃肿,钦差大臣满天飞,各方推诿扯皮,监察工作效率低下。

(八)谏官组织基本上是摆设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除了监察官系列外,还有一个谏官系列。谏官的职责最初是言谏,后来又加上了封驳。言谏是提意见,封驳分封和驳两个方面。封是对上的,指对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认为不当,可以送还;驳是对下的,指对臣下的奏章认为不妥,可以退回。《旧唐书》总结归纳了谏官工作的几种方法,总的精神是表述意见时要尽量婉转,而且要看皇上的脸色行事。所谓言谏,多数时候是摆样子的,像李世民那样善于纳谏和魏徵那样敢提意见的君臣,毕竟凤毛麟角。宋代有了专门的谏官机构,同时谏官和监察官的职责开始混淆。元代废除了谏官机构。到明代,六科给事中兼有监察官和谏官的责任。但在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明代,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只有“驳”下而不能“封”上。不能“封”,谏官也就不成其为谏官了。清朝雍正皇帝继位后,觉得连摆设的必要都没有了,索性把六科并入都察院。虽说有监察官和谏官两个系统,但谏官的作用根本无法与监察官相提并论。

(九)监察官选任的标准很高,日常的管理很严

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个特点越加明显。总括选拔监察官的标准,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在人品上要求刚直不阿和公正廉明;二是注重文化素质;三是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四是实行回避法。由于严把入口关和管理关,在多数时候保证了监察官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十)监察制度的作用是弹性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理论脱离实际。有制度但不一定按制度办事,制度有时也不管用。监察制度的作用,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因时而异。在新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比较清明,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监察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如果在王朝末世或遭逢政治黑暗时,监察制度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明代中期以后朋党之争日益激烈,监察官也参与其中。他们非但不能击浊,反而以身事逆,助长了官场上的坏风气。二是因人而异。由于监察制度是为加强皇权设计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往往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历史上一些有所作为的皇帝,如唐太宗李世民、元世祖忽必烈、明太祖朱元璋,以及清代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帝在位时,都懂得利用监察制度巩固封建统治,在许多时候能够支持监察工作,因而他们在位时涌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敢于执法的监察官。但如果皇帝昏庸,监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执法的监察官还会受到迫害。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清史稿》和《清史列传》记载,清代受到处分的监察官达300多人,他们中多数人是在工作中因得不到皇帝的支持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因皇帝听信谗言受黜的。三是因事而异。查小不查大,即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元代提刑按察使胡祗遹说,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鞭扑一二小吏细过而已”。这是他的经验之谈。在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首先它是皇帝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次又是地主阶级内部维护封建特权、协调利益关系的制衡器。前者是一个人,后者是一个整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又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监察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以及他们之间利益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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