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银行业“营改增”的背景下,按照文献评述归纳出的三种情景对我国所有A股上市银行的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分析银行不同情景税负差异的内在原因,探讨“营改增”下商业银行的政策选择、利弊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业改革增值税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银行业改革增值税论文 篇1:
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及建议
摘要:全面实施增值税是国家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金融保险业子行业的银行业同样面临改革要求。本文在对银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展开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同类增值税制度设计和我国已有的增值税政策,给出合理的改革方案,同时从理论和银行业实际运行两个角度对方案设计做出论证,检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对方案实施提出部分补充意见。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税率
作为金融保险业的核心构成,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面,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无法估量的作用。当前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银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且较高的营业税税率让银行业承担了相对其实际能力而言更高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存在银行业内部税负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阻碍了银行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影响着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可见,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已成为我国“营改增”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理论争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的一种,由消费者负担。因此,部分观点认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业务都是对消费基金的跨期配置和进行的余缺调剂,而货币数量上的变动也更多是资金本身时间价值的体现,是对市场主体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不能算作银行业业务活动增值额被征收增值税。但是,更多的观点还是认同对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在他们看来金融服务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原本可能闲置的资源通过其他诸如生产企业等间接创造出了新的价值,故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等同于其他行业和部门所提供的应税商品和劳务,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是在增值税具体征收政策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二)政策选择
1.税基的确定。考虑到银行不同的业务收入取得方式不同,或为利息收入、或为利差收入等其他形式,且收入核算方式也不同,再加上银行日常运营受某些特殊因素影响,在计算增值额时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直接通过流转中资金的增减或产品的流通价差予以确定,还要考虑诸如汇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影响。因此,银行业增值税税基确定存在困难。
2.计税方法的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各有优缺点。其中一般计税法允许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能够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存在纳税操作上的困难;而简易计税法虽然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但在减轻税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上作用又十分有限。那么,未来银行业实施增值税选择何种方法,需要认真权衡各自的利弊审慎选择。
3.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可以说是整个税收政策选择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也是对市场各个主体利益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整个“营改增”的成败。增值税税率如确定得过高,不仅无法产生改革红利效应,相反可能由于过重的税收负担抑制企业的发展,让经济变得缺乏活力;如确定得过低,虽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但也会破坏公平的市场规则,使经济运行变得低效。因此,审慎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各方普遍能接受的增值税税率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使现有的税制问题得以平稳解决,同时又为国民经济的高效、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的确定。由于银行业业务的特殊性,成本中很大部分是人工费、存款利息支出,很难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申请抵扣的真实性审查、抵扣数额的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存在困难;至于占比较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容易的外购设备等是否按照一般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标准执行也有待具体考量。
5.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的确定。我国增值税作为地方与中央的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1∶3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则主要归地方财政所有。具体到银行,除各总行外的其他分支行应缴营业税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计入地方财政收入。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仍然按照1∶3的比例分配,将打破原有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平衡,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匹配,引发其他深层次矛盾。
(三)成本-收益分析
银行业“营改增”不仅是构成上层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社会福利举措。但银行业“营改增”是否可行,以何种方式推行,每个具体的政策部分各个方案如何取舍?这些都需要通过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确定,以保证改革的红利效应能够充分释放,整个社会都能共享改革的红利,与此同时又能将负面的不利影响限定在一个可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鉴于银行业本身涉及面广,测算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且数据过于庞大,再加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难以量化,银行业“营改增”的成本-效益分析也就随之成为改革道路上一道暂时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国际国内参考借鉴
国际上在进行增值税税制分析时,一般根据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直接体现在银行的金融服务收入中把银行业务分为显性和隐性收费业务两类展开讨论。其中隐性收费业务构成了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关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核算却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技术性难题,对此各个国家在实务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正是基于这种对隐性收费业务处理上的差异,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主流模式,包括欧盟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和新西兰模式。
比较三种流行的模式,可以发现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重复征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这两个问题,但各有侧重。考虑到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根本点在于它能更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相对而言,增值额难以确定问题则更多地体现为一个技术性难题,随着科技进步必定能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更多考虑免除重复征税方面的意义,我们可以参照采取新西兰模式。一方面,在新西兰模式下银行所有业务都纳入应税范围,即使零税率项目也得负有纳税义务,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得到抵扣,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新西兰模式能避免进项税额分摊上的困难,消除分摊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降低实务工作的复杂性。
(二)国内试点行业相关制度设计的启示
从我国现有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试点的做法来看,它们基本都是在遵循减轻纳税主体税负原则的前提下,在对行业的业务内容进行明确而合乎实际的分类基础上选择征收或免征增值税,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采用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而针对行业内纳税人各个不同的业务内容,也是从多档税率中灵活选择,很少执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率。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试点行业的一些国际业务如运输业的国际运输等的税收政策选择上要么免征、要么实行零税率或按简易计税法征收,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政策取向。显然,上述做法对本文中正在讨论的银行业“营改增”提供了一些改革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
(一)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改革要遵循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核心在增值额。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货币的形式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演化,但这期间货币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货币本质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银行在围绕货币展开业务活动时,实质上和从事普通的商品(包括应税劳务)交易是一致的,在流转过程中都出现了增值额,唯一的区分仅仅在流转于银行业的商品是比较特殊的“货币”商品。这表明银行业在进行“营改增”的制度设计时无论其业务相较其他行业多么复杂,我们都只需狠抓“增值额”这个根本。
2.改革要坚持“轻税负,促发展”。一切上层建筑的变革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基础,作为完善国家财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实施“营改增”的目标就在于让制度更加适应经济运行规律,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具体到银行业,其改征增值税就是要减轻其税收负担,使其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市场资源的分配,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即“轻税负,促发展”。
3.改革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改革是有代价的,我们必须在改革红利和改革成本之间综合平衡,银行业作为“营改增”的深水区更应该审慎考量,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同时将改革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要争取经济净效益的最大化。否则,改革就是让历史开倒车。
(二)主体方案设计
1.银行业务划分。在许多已有的银行业“营改增”研究中基本都是参考国际通行的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其他业务及出口业务分类,然后依据各自不同的视角对不同的业务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征收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仅仅以收费和服务关联度为标准分类征收方式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按照银行业务风险高低将业务分为三类:高风险类业务、一般风险类业务、无风险类业务,具体划分如下页表1。
如此划分,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程度不高的现状,且目前正处于一个全面改革的关键期,急需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按照风险划分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在更为适宜的风险范围内进行业务经营,从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很好地将一些分开核算存在困难的业务归为一类,统一考虑其增值税政策,为纳税核算提供便利,减少核算成本。此外,该分类在某些方面与前文提到的国际流行的分类存在契合之处,如无风险类业务和国际分类中显性收费项目基本一致,这为将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到新阶段、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空间。
2.银行各业务增值税方案设计。鉴于我国银行基本都是一般纳税人,而采用一般计税法又有诸多好处,故在以下业务方案设计中均采用一般计税法。
(1)无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银行无风险业务主要考虑中间业务,这类业务是利用客户资金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费十分明确具体,增值税销项税额易于确定。至于进项税额,这类业务的业务成本集中体现于办公设备和服务设备成本以及租金和第三方手续费及佣金等,但是核算时值得注意的是办公设备和服务设备成本以及租金部分成本往往也构成了一般风险类业务、高风险类业务的业务成本,需要在这三类业务之间分摊。然后按照无风险类业务在纳税期内应该实际负担的成本部分,加上支付给第三方的手续费和佣金作为进项予以抵扣。税率方面,可以参考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6%)执行。因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很多内容与已经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内容基本一致,如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咨询类业务就完全可以看作是普通中介公司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只是服务提供主体发生了变化。实施6%的增值税税率有利于保障银行业中间业务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公平,引导彼此间公平竞争。至于国债买卖,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本文建议延续过去营业税时期的优惠政策实行零税率。对国债买卖过程中的利息收益、差价收入按零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因国债买卖而形成的手续费用准许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2)一般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对于一般风险类业务主要是存贷业务,刨除时间价值、风险补偿等因素,单就货币作为一种商品来讲在流转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增值——净利息,符合增值税征收的一般原理,可以按照一般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征收,分别确定销项和进项税额。但考虑到一般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与银行业利息收支的现实明显不符,对各项存贷业务利息收支分开逐笔核算不仅成本大,而且在技术上也不完全可行,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采用汇总核算的简易处理方式,将一个纳税期内的全部净利息收入视为一般风险类业务的增值额。
至于税率的确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出综合考量。一方面,该类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约占75.51%,是以往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征收营业税的重要来源。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对利息收入实施零税率,必定将对财政收支形成冲击,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对利息收入按较高税率档次征收增值税,又会影响银行从事基本存贷业务的积极性,导致银行最基本的信用中介职能被抑制,不符合实体经济发展扩大消费和投资的要求。所以,6%应该是一个比较适中的选择。
(3)高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在全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尽管目前我国尚未从制度上认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但是关于其业务范围的监管和限制已不再像以往那么严格,混业经营正逐渐成为金融业改革的一大趋向。于是,各个商业银行在较高经营收益的驱使下业务都开始或多或少涉及到传统银行不曾涉及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等业务,而且涉及范围还在不断扩大。正是这些不断被拓展出的业务内容组成了商业银行高风险类业务,它们在增加银行收益的同时也将银行置于更高的风险,对此我们需要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因此,在总体选择零税率模式、允许对所有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情形下,暂时有必要对这类高风险业务执行比较严格的增值税政策,以保证银行在安全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参与现代金融竞争。故当前同样应选择6%的增值税税率,这样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风险,又能使银行混业经营的进程保持合理的速度而不至于停滞不前。待到以后金融体制得到完善、商业银行经营更加科学合理后,再进一步放宽增值税政策。
(三)方案可行性测算
1.税率测算。“营改增”要求减轻税负,那么本文所拟定的方案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呢?接下来,本文将就上述方案拟在银行业实施的增值税税率与当前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对比,以判断方案中的税率是否满足“营改增”的要求。
基于本文关于增值税征收的方案设计,现拟采用加权汇总的方式对该方案下银行业实际将执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量,其中加权的权重参考三类业务收入在总营收中的占比,具体公式如下:
方案中加权汇总税率=无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一般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高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
代入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各类业务占比数据,其中无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23.12%,一般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51.84%,高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14.41%;可知方案中增值税加权汇总税率为5.36%,高于5%的营业税税率。但是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银行实际承担的税负要远远低于按照5.36%直接计算所得结果,这也就是说按照本文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实施能够使银行业的税负降低,符合国家政策的目标取向,方案可行。
2.实际税负比较。为了通过对比增值税改革前后银行业税负验证税改方案的现实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文以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相关数据作为测算基础,现对测算过程作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由于方案设计中各拟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均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故在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可以采取汇总计算的方法。经计算,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1 588.31亿元。
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在方案总体选择零税率模式的情况下,除了人力成本无法作进项税抵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损失因与增值额进项抵扣无关外,所有构成增值税进项的都可以抵扣。但是在计算销项时对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其他非利息收入采用的是净值,相当于已经抵扣。因此,需要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仅为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部分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现按照2%的抵扣率对该部分进项税额作简易处理。经代入数据计算得需要单独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2.81亿元。
第三,征收增值税情形下总体流转税的计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以其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附加税费。基于此,在测算过程中分别按照7%、3%的税率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予以考虑,经计算流转税合计1 524.05亿元。
根据测算结果整理得出表2。
对比表2中数据,按文中方案实施“营改增”后十二家银行总体税负减轻345.9613亿元,增值税较之前营业税少缴纳399.874亿元。考虑到数据的有限性和测算存在的误差,上述税收变化幅度是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它满足减轻税负的要求,另一方面税负减少幅度相对财政收入也不会对政府财政形成冲击。所以,通过实际数据研究可以看出方案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其他补充建议
(一)加强人才培养和配套设施建设
银行业“营改增”要想充分展现其优越性,必须要有一批专业人才和完备的配套设施来支撑。首先,执行层面银行要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财税人才,税务部门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保证“营改增”政策正确、及时执行;其次,通过引导学校、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做好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再次,要坚持现有的税务培训、研讨机制,及时传递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并收集增值税实施的反馈意见,不断推动增值税制度走向完善;最后,要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以使整个增值税系统以一种高效的方式顺畅运转。
(二)关心国际动向,注意国际接轨
现今,我国正在推行的“营改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在借鉴国际上流行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为国内企业释放利好的同时借以消除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便利,以一种能为他国接受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未来,我们应继续关注国际流转税制度的最新变化和国际学术界关于流转税的最新研究动向,尤其是欧洲、日本等经济发达地区增值税相关动态,以便及时针对国内情况做出调整和优化。
参考文献:
1.宋英华.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
2.李瑞波.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探讨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会计,2014,(1).
作者:付志宇 向成
银行业改革增值税论文 篇2:
基于情景分析的我国上市银行“营改增”税负探析
摘 要:在银行业“营改增”的背景下,按照文献评述归纳出的三种情景对我国所有A股上市银行的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分析银行不同情景税负差异的内在原因,探讨“营改增”下商业银行的政策选择、利弊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银行税负 营改增 情景分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力争于2015年完成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因此预计银行业“营改增”会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推出,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银行业“营改增”研究评述
1.政策目标分析。目前普遍认为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目标共有三个,即结构性减税、财政收入筹集、公平竞争环境。
结构性减税目标基于税收负担的结构性失衡与调整而产生的,是指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于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减少间接税比重及其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银行业“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体现在配合宏观经济整体税负的结构性变更,而非银行自身的税负总额减少①。
财政收入筹集目标基于包括“营改增”在内的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刚性而实体企业减税导致的财政收入下降需由以前税负相对较少的行业来补充。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财力,预计银行业税负的绝对数额很有可能持续增长②。
公平竞争环境目标是基于增值税中性税种平衡税负的特征,通过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使银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以及银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增值额税负统一,从而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地方城商行、农商行并存,部分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收入额较高而增值额较低,“营改增”为各家银行提供了公平的税负环境,有利于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与转型升级③。
2.征收方式分析。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存在两种方式: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目前业界预测,根据利息支出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一般征收包括低阶的一般征收与高阶的差额征收两种。低阶的一般征收方式下由于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预测若被采用则适用税率会较低④。高阶的一般征收方式下由于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预测若被采用则适用税率会较高⑤。
3.利息税率分析。我国目前“营改增”试点中存在三档税率,分别是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6%、适用于交通运输业的11%以及适用于有形动产租赁的17%。鉴于我国很可能不会为金融业创造一个新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存在一定可能性的税率为3%、6%、11%。3%税率由于对应简易征收法,使用简单、便于征管,受到相当程度的青睐⑥。实证调查测算发现6%税率适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税负,既能减少改革面临的阻力,也能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⑦。财政学研究者基于我国财政收支的敏感性测试更倾向于11%的税率,但高企的税率很可能引起业界反对与行业萎缩的副作用⑧。
二、税负评估
1.情景设定。根据上述文献评述,排除可能性极低的免税、零税率、17%税率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三种主要情景。第一种是简易征收下适用3%税率的情景,可能性相对较低。第二种是低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一般征收”)下适用6%税率的情景;为保证财政收入筹集目标,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很可能不可抵扣。第三种是高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差额征收”)下适用11%税率的情景;为减少改革阻力,很可能允许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银行业利息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资产管理服务、信托业务、代理及经纪业务、顾问和咨询服务等直接性收费收入,股票、债券、外汇等产品买卖的间接性业务收入等。上述业务类似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项下的咨询服务,服务基本性质均为就某一交易提供咨询、管理服务或其他协助,并以此取得服务费作为报酬,服务主要成本均由职工薪酬和办公租金构成;因此,相应收入存在极高的可能性类比适用6%的税率。
类比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业,银行业可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除职工薪酬、非现金费用、政府税费以外的营业管理支出,主要为租赁费、电子机具运转费、业务宣传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等;由于组成内容复杂,因此假设进项抵扣适用税率是17%。同时,银行可扣税固定资产的采购支出亦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率类比其他行业为17%。
据此三种“营改增”政策情景设定如下。
情景一:简易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征收率3%简易征收方式征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6%征增值税。
情景二:一般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6%征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6%征增值税,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可抵扣进项税。业务管理费中的支出可抵扣进项税。新增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可抵扣进项税。
情景三:差额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利息净收入的11%征增值税。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6%征增值税,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可抵扣进项税。业务管理费中的支出可抵扣进项税。新增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可抵扣进项税。
2.数据计算。鉴于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选取我国所有16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经审计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作为数据来源。
情景一中税负计算如式1所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取自利润表。国债利息收入取自財务报表所得税费用附注“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中的“免税收入”。股权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和未实现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取自财务报表投资收益附注。未实现汇兑损益取自现金流量表的“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汇率变动未实现损益(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汇兑损益才是汇兑及汇率产品真正实现的应税收益。由于简易征收模式对应的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所有支出均不计算相应进项税额。
情景一税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6%式1
情景二中税负计算如式2所示。其中,情景一中已涉及参数的数据口径在情景二中是一致的。未涉及的参数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业务及管理费取自利润表;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取自财务报表业务及管理费附注;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取自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附注固定资产变动表中可以进项抵扣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家具及设备等(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增加额。
情景二稅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6%
-[(业务及管理费-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
+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17%式2
情景三中税负计算如式3所示。其中,情景一、二中已涉及参数的数据口径在情景三中是一致的。未涉及的利息支出取自利润表。
情景三税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1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6%
-[(业务及管理费-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
+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17%式3
3.评估结果。
经计算,我国16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实际的营业税税负以及不同情景下的预测增值税税负,如图1所示。
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一般征收增值税均高于差额征收增值税;除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的折线相互缠绕。
三、评估探析
1.一般征收增值税与差额征收增值税。位列前三的国有大行,一般征收增值税小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上市银行,一般征收增值税大于差额征收增值税。两者差异如式4所示,据此推导出一般与差额征收的税负平衡点是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基准为45.45%,如式5所示。当平衡点小于45.45%时,差额征收税负较低;大于45.45%时,一般征收税负较低。
一般征收增值税-差额征收增值税=非国债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式4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45.45%式5
增值税一般和差额征收政策的差异取决于非国债业务的盈利能力,因此从生息资产(不含国债)与付息负债的角度考察税负成因。定义利息支出与非国债利息收入,如式6、7所示。代入式5,推导出如式8所示的税负平衡点决定因素。
利息支出=付息负债×负债成本率式6
非国债利息收入=生息资产×资产收益率式7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
式8
定义计息资产负债率和利息成本收益率,分别用以反映银行的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与利率差价收益能力,如式9、式10所示。代入式8,推导出式11,即从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与利率差价收益能力考察税负平衡点。
计息资产负债率=式9
利息成本收益率=式10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计息资产负债率×利息成本收益率式11
如图2所示,计息资产负债率的税负平衡点是0.92;如图3所示,利息成本收益率的税负平衡点是0.50。当某银行的相应比例高于税负平衡点时,一般征收税负大于差额征收;反之则反是。鉴于银行业是负债驱动资产的行业,增值税一般和差额征收税负差额的大小与资产管理能力呈高度相关:资产管理能力较强(能够提高利率差价收益能力,优化计息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其一般征收税负较低,而差额征收税负较高;反之则反是。
2.差额征收增值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除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征收增值税。两者差异如式12所示,据此对式中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可扣税的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重高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经计算,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保持在40%~50%,其他上市银行50%~60%(图略)。中间业务成本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3%~5%,其他上市银行0.5%~3%,有资料显示(图略),可扣税的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8.5%~10.5%,其他上市银行呈现5%~16%的剧烈波动(图略),四大国有银行利息支出比例较低,差额征收税负必然高于简易征收税负;其他上市银行,结合各部分进项抵扣适用税率11%、、6%、17%(图略),由于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的可扣税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比例在10%~15%,远高于其他非四大上市银行,导致其简易征收税负高于差额征收税负。经阅读其2014年年报,了解到:交通银行旗下的交银金融租赁2014年购入63.28亿元交通工具;截止2014年末,民生银行旗下的民生金融租赁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之一,拥有各类公务机、直升机、通用飞机等304架,船舶323艘,2014年购入88.69亿元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平安银行2014年支出15.77亿元咨询中介费,远高于其他披露咨询中介费的上市银行,如中国银行的1.99亿元与中国建设银行的1.60亿元。高额经营租赁交通工具与咨询中介费的支出给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带来巨大的进项税额。
差额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值税
=非国债利息收入×8%-利息支出×11%-中间业务成本×6%
-(可扣税业务及管理支出+可扣税固定资产支出)×17%式12
3.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的税负较为接近,其差异波动主要是由于税率差异与同业收入造成的。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中利息收入适用3%的税率、其他收入适用6%的税率,分别造成税率上2%与-1%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改增”后同业收入是否继续免税难以预测,在情景设计中没有将其视为免税,而2014年各银行实际营业税计算中同业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如式13所示。
营业税-简易征收增值税
=非国债利息收入×2%-同业收入×5%-中间业务收入×19%式13
同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较小,营业税大于简易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反是。毕马威《2014年中国银行业调查报告》:同业收入占到我国银行会计收入总额的36%~40%;代入式13可以发现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趋向于0,与图1一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资金运用统计数据(统计范围中无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计算2014年同业资金运用额变化比例与简易征收预测增值税较实际营业税变化比例(计算如式14、15所示),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两比例同方向变动,旁证了前述同业业务收入免税对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的影响。
同业资金运用额变化比例=式14
预测增值税较营业税变化比例=式15
四、结论与启示
1.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下各银行税负相对其他模式较低,对银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他两模式下各银行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较高的税负会抑制银行业的发展,减少货物与服务的购买与销售。一般征收模式虽然适用税率较差额征收低,但是其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上市银行整体税负程度高于实际营业税税负与其他模式下的增值税税负。该模式能够有效增加源于银行业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筹集中相对减少实体经济的税负水平,实现结构性减税、财政收入筹集的“营改增”政策目标。增值税差额征收模式较其他模式更符合税收公平主义,该模式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名列前三的国有大行的税负相对较高。
我国银行业目前处于垄断竞争状态,部分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已形成规模经济。相对于具有规模经济的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其他银行由于负债的议价能力较低难以减少利息支出,但其资产收益率随着资产灵活配置到同业融出与证券投资等创新型业务而不断提高。以计息资产结构考察,国有大行资产中存放央行与贷款及垫款比例最高,股份制银行同业融出比例最高,城商行证券投资比例最高。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经济活动起着指引作用。在“营改增”中税收对金融创新的支持体现为金融创新业务税负的减少。差额征收模式下,金融创新业务6%的税率小于传统信贷业务11%的税率,从事较多創新业务的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税负较少,因此差额征收模式更能体现税收促进金融创新的作用。
2.“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利弊影响。“营改增”有利于银行转嫁税负给被服务对象。完善的流转税负担者应是最终消费者。营业税为价内税,目前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可以转嫁给接受金融服务的对象,不再由银行承担。“营改增”有利于全环节抵扣,增强银行定价权。由于目前银行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营改增”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企业降低税负;从中长期来看,有利于增强银行的定价权并提高利润。“营改增”有利于银行业扩张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目前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银行跨境服务不能享受零税率或免税待遇,导致我国银行业进出口服务实行双重征税,削弱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将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国际业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营改增”短期内可能增加银行的流转税负。目前银行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鉴于简易征收可能性相对较小,“营改增”后银行按照一般计税方式6%或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加之可抵扣项目比重较低,预计短期内银行流转税负将高于目前的5%。“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增收金额将高于营业税的减收金额,按照流转税比例征收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将同比增长。“营改增”可能明显增加银行的纳税综合成本。“营改增”促使银行业要在信息系统、业务流程、人员配置等方面完成相应的转换和调整,必要时还要研发新系统、组织新培训。这些要求都将大量增加纳税成本,包括纳税技术成本与会计核算成本。“营改增”使银行业面临税务合规风险。“营改增”后银行将面临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保管、使用的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的风险,新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导致的申报纳税不合规风险等。其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更是重中之重,因为与增值税相关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风险将比营业税制下更为严格。
3.“营改增”下银行业的应对措施。“营改增”最终公布政策若是一般征收模式,应对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差价收益能力,优化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从而使增值税税负减少。若是差额征收模式,银行业可尝试从事交通工具租赁业务,通过交通工具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税负;亦可将部分内设部门的咨询事宜外包给咨询服务业供应商,把不可抵扣的员工费用转换为可以抵扣的经营支出。若是简易征收模式,银行业须和税务机关确认同业业务收入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则加大同业业务规模,不可抵扣则考虑把同业业务的资源投向其他业务。
银行业须紧跟“营改增”步伐,做好充分准备。由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税负、经营行为、业务结构、上下游行业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复杂的经济影响,而且随着存款保险、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经营环境和模式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银行须提前筹划“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研发更新内部系统以便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无缝衔接、适时组织增值税知识培训、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发运营等内设部门设立法人机构专业化经营,等等。
银行业应抓住“营改增”机遇,做大做强业务。银行应研究和思索“营改增”的有利影响,争取把握机遇,包括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财政补贴,增强定价能力转嫁增值税税负,加强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内部控制,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力,加强金融创新做大做强业务。
注释:
①徐妍.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目的性实现考量[J].税务研究,2014(10):48-51
②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4(5):5-8
③胡根荣,姚丹,陈岱伟,丁丽阳.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法的探讨[J].国际税收,2014(6):20-23.
④沈丽君.商业银行业“营改增”制度设计、财务影响及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⑤郑爽.商业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⑥黄卫华.“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80-86
⑦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基于16家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和13省(市)抽样调查[J].金融会计,2014(10):62-73
⑧郭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收模式研究 ——以商业银行为例[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4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上海 200120)
[作者简介:马旋灵(1989—),男,汉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责编:李雪)
作者:马旋灵
银行业改革增值税论文 篇3:
银行业“营改增”的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葛燕(1991—),女,侗族,江苏南通人,税务专业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安排,我国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继交通运输、电信、现代服务业相继完成“营改增”之后,改革将涉足金融深水区。在金融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商业银行已成为改革关注的重点,学者们对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可行性、方案设计等方面尚存争议。本文对目前银行业“营改增”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给未来银行业“营改增”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银行业
一、引言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实施效果明显,不仅减轻了下游企业税负,同时拉动对服务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实现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李克强总理(2015)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在银行业实行“营改增”,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减轻银行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环节,促进二三产业健康发展。但是商业银行规模庞大,业务复杂,在经济活动中起重要作用,因此银行业“营改增”存在诸多难点,本文汇总相关研究文献从改革的可行性、模式的选择以及改革的影响方面进行阐述。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可行性研究
国内学者对银行业“营改增”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基于银行业税收负担以及银行业务特点两方面。韩克勇(2010),欧阳荣(2013),崔军(2013)认为银行业实际税负偏高,“营改增”有利于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李贞(2014)基于“营改增”方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方面考虑,提出银行业“营改增”首先要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税收,其次要有效控制税收征管成本以及及时储备专业人才,最终为顺利推进改革的平稳过渡,要制定有效的过渡政策的建议。杜莉、张苏予(2009)基于金融业的特征,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论述了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提出应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在试点中解决课税基础的计量、征收方式的选择、税率的设置问题的观点。徐妍(2014)以法理的视角,认为银行业“营改增”满足其目的:降低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与促进税收公平、金融创新与税收效率这三方面才具有可行性。而蔡昌(2010),杨斌(2011)与前述观点相悖,认为银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增值税征管成本高昂,不适合征收增值税。
此外,国内学者对于银行业“营改增”有一定的实证研究。邵学峰、李翔宇(2014)选取国内15家商业银行2007—2013年的数据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税负角度看,营业税对银行经营绩效有一定的税收抑制作用,但没有充分研究能证实增值税可以降低银行业税负,邵学峰等人建议在发达地区银行展开试点,不宜在匆忙推进银行业“营改增”。袁庆禄(2014)构建双边随机边界模型,通过财政当局对商业银行税收支付率的影响能力及影响效果的评估,发现中国银行业整体税收承受能力不足,而银行能否承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负担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袁庆禄基于降低银行税负的目标提出分三步推行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三、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研究
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非常复杂,欧盟成员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尚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国内学者对银行业“营改增”后征税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基本免税,这种方法以欧盟和OECD国家为代表,对银行业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核心服务项目免税,对手续费和佣金等直接收费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施行零税率。杜莉、张苏予(2009),杨默如(2010),雷根强、冼彬樟(2012)等人在借鉴欧盟国家增值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银行业业务复杂的特征,提出对核心业务免税的观点。熊鹭(2013)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改征增值税税负测算,发现相对于简易计税法,基本免税法能更大幅度降低银行业税收负担。黄卫华(2014)对银行业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国内与国外银行税负水平、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税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国内银行税负高于国际水平,内资银行税负高于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际税负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根据结论,黄卫华建议对于银行核心金融业务,逐步降低税率至零税率。
第二种观点主张简易计税,对银行中介业务以及间接收费项目按低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直接收费项目仍正常征收增值税。李本贵(2014)对我国独具中国特色的增值税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实践进行分析,认为金融业增值额和抵扣项难以取得,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与营业税区别不大,对银行业影响较小,因此简易计税方案更为合理。此外,学者们从我国“营改增”现状分析,主张简易计税方式更适用于过渡时期,周刚(2013),吴金友(2014)等人认为简易征收办法利于操作,在复杂的银行业短期内易于推行。孙瑜晨(2015)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既排斥免税等优惠措施,又不加重银行业税负,提出在过渡时期对银行业核心服务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建议。
第三种观点主张全面征收增值税。刘天永(2013)对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法进行了研究和考察,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欧盟国家增值税有益经验,从长远的角度提出对直接收费服务征收增值税,隐形金融服务按收支流量计税,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的方案。在实证研究方面,王震、禹奎(2014)通过案例研究,认为按一般计税方法全面征收增值税,能更好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帅洪、徐红芬、李金良(2015)等人以68家银行数据为样本,测算了不同方案对银行业的税负以及税收的影响,根据我国当前金融业改革的需要及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发展趋势,建议对银行业全面征收增值税。马燕、李海、朱剑峰(2014)等人运用税收中性、适应性、国际公平、可操作性、税负平稳、财力可承受原则对16家上市银行数据进行测算评估,结果显示,对全部收入按6%计税的方案最优。
四、“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由于金融行业还没有纳入改革范围,对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者不多,集中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影响研究,任磊、杨宇轩(2013)选择中小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税收转嫁、盈利空间、计税范围、确认机制四个角度分析得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面临高税负的结论,进而根据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小银行的特殊性认为“营改增”可能会增加中小银行的税负。程熙忠(2013),赵杰、周厚宁(2014)等人通过调研也得出相同观点。而欧阳荣(2013)观点相反,认为银行业大量的软件投资和柜台成本在“营改增”后可以扣除,大量抵扣减轻了银行业税负。王莹(2013)选取国有银行数据进行测算,也认为“营改增”后银行税负会降低。
对于“营改增”对银行经营成本的影响,崔军(2013)认为“营改增”后,银行的办公与营业所需的设备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促进了银行经营成本的降低。赵杰、周厚宁(2014)等人考虑到银行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系统改造、内控机制等方面的改善将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营改增”不同计税方式对银行定价机制的影响不同,崔军(2013),赵杰、周厚宁(2014)等人立足于一般征税法,认为“营改增”后,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息可以抵扣,大大降低了间接融资成本,给银行提供了降低价格的可能。王莹(2013)立足于免税法进行研究,若银行的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则购买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法抵扣的增值税将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间接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价格。(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贾 康,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实现全覆盖[N]. 证券日报,2015(01).
[2]邵学峰,李翔宇. “营改增”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么?[J]. 国有经济评论,2014(02):44—53
[3]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J]. 税务研究,2010(05):44—45
[4]杜莉,张苏予.论我国金融业营业税转增值税在上海金融核心区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世界经济情况,2009(08):24—28.
[5]徐 妍.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目的性实现考量[J]. 税务研究,2014(10):46—49.
[6]李 贞.财税体制变革与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改革研究[J]. 西南金融,2014(12):60—62.
[7]袁庆禄.营改增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税收承受能力度量[J]. 财经科学,2014(11):1—11.
[8]黄卫华.“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影响[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2):79—85.
[9]孙瑜晨.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现实省思和改革取向[J]. 上海金融,2015(02):32—41.
[10]李本贵.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推进中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J]. 国际税收,2014(06):6—10.
[11]熊 鹭.银行业“营改增”研究—基于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J]. 西部金融,2013(11):14—17.
[12]吴金友,龚晶,荀熳.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 西南金融,2014(07):26—29.
[1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 金融发展评论,2015(02):126—141.
[1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J]. 金融会计,2014(10):60—71.
[15]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J]. 税务研究,2013(04):59—64.
[16]王震,禹奎.银行信贷业务“营改增”不同计税方法的影响与政策建议[J]. 国际税收,2014(06):229—27.
[17]任磊,杨宇轩.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中小银行业的影响[J]. 时代金融,2013(01):32—34.
[18]崔 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J]. 经济问题,2013(09):67—70.
[19]欧阳荣.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现代经济信息,2013(01):147.
[20]赵杰,周厚宁,郭世惠,於路,沈瑶.对商业银行税负及“营改增”改革情况的调研[J]. 金融纵横,2014(11):7—11.
[21]王 莹.金融业增值税的现实考察和路径选择[J]. 税收经济研究,2013(04):15—24.
作者: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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