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精选10篇)
篇1: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强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与认定管理机构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学校工会主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任组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下设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核实小组(人员可以重复),负责对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核实,写出书面报告及依据,交管理小组认定。
1、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 组 长:曾声明
成 员:柳楚兴、邹先友、夏万晓、郑一旭、许昌明
2、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核实小组 组 长:柳楚兴 成 员:夏万晓、郑一旭
二、教学事故发现与处理程序
(一)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校领导直接发现。2、家长反映举报的。3、教师学生反映的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6、其他途径发现的。
(二)明确事故处理的层级和责任人。
1、事故处理的层级:教学事故处理分为三个层级。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由教导处组成,教导主任任组长;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分管教学的教导主任和教研组长组成, 校长任组长;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由学校行政、工会、教研组组成,校长任组长。
2、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教研组)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组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分管教学教导主任;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教导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3、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事故核查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需报教育组备案。
4、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由学校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由领导签字盖章后存档,《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5、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在一周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6、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把职责追究到人。
7、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8、中层以上干部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报教育站核查处理,其他由学校核查处理。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措施
1、教职员工在聘任期内出现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学校主管领导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扣除一定的月奖励工资,出现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不能评优、评奖,并扣除全部月奖励工资;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考核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领导,由教育组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按一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两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按一次重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出三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学校解聘处理,累计出现四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由教育组处理。
4、出现较大、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江夏区河垴小学
2012年3月
篇2: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校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9、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0、因工作疏忽,学校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1、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2、因教学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
1、未认真监督班级教学日志的的填写,致使内容与实际不符。
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3、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人数累记超过10人以上。
4、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5、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6、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手机并发出声响。
7、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9、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1、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2、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的毕业证书。
1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事故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教学管理部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当月课时津贴。情节严重的暂停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组织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管理部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篇3: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教学事故在知情人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后,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督导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到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或有10%左右的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
6、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任课教师不布置课后作业或书面作业量超过2小时。
9、学生大面积作业错误(50%)以上,任课教师不讲解,不订正。
10、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试卷误批在5%以上或单份试卷误批超过10分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
11、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批卷。
12、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卷或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3、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让学生代为整理试卷或代为交卷。
14、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或录入学生成绩、教学文件资料等),超过时间在二天以上,一周以下。
15、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16、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向图书馆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图书馆未按需求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在开课―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材两门及以上(不可抗原因除外)。
17、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
18、教学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
19、教学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2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离岗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
2、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等现象。
3、任课教师因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及地点,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
4、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5、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6、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500元以上。
7、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出卷;或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严重影响。
9、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10、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11、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卷、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12、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13、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14、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5、教学管理部门因交接手续不严格,管理不善,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
16、开课一周后,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提供班级学生名单。
1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离岗15分钟以上;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15钟以上。
4、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授课计划、教案)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5、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6、对学生教育处理不当,致使学生从学校逃走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7、考试中由于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8、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9、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0、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在本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
2、视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部分工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事故责任人当考核不得为优。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告诫。
2、视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部分工资。
3、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为优。
4、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第十二条 申诉及仲裁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校长办公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申诉15日内作出最终仲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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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河垴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失职影响个别学生(三名以下)正常上课、考试,又无法补救的;
2.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
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10分钟以内的;
4.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
5.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7.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1/2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
9.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
10.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
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的;
13.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14.因任课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大面积缺课,影响教学质量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的; 2.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造成停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的; 3.已到上课时间,尚未打开教室,延误上课10分钟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5.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程的; 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他人代课的;
7.未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系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的;
8.由于管理疏漏,或因排课、排考失误造成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的;
9.没有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 10.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的;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12.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3.漏登、录错或丢失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4.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 1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17.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18.因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19.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推销或购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或系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的; 21.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同一课程连续两次及以上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的; 23.因试卷印制、安排考场等原因,导致多名(四名及以上)学生无法考试的; 24.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
2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 26.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27.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刊、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 2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制止、不上报的; 29.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 30.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
31.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 32.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 33.事先未通知停电,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
34.教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好的; 35.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上课、做实验或者无法考试的;
36.未经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擅自出租教室、机房和体育活动场地等教学场所、设施的;
37.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的;
2.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 3.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人身事故的;
5.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6.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
7.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或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材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停课、缓聘、低聘、直至解聘或调离现岗位。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岗位津贴或学年全部课时津贴;三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不得参加其受处分后的首次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教学事故的处理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在两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呈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做出认定;
2.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 4.审批结果交由校人事处执行;
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2.教务处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复议结果交由申诉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诉人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4.如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本人。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在一个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隐匿不报,或敷衍了事,否则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时,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办法以外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篇5: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情况的有效监控,减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程序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发生,规范教学行为,并以此进一步强化教风建设,以教风促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依据《宣城市中小学教学管理18条》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
根据造成影响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的。
2、上课、辅导、监考迟到、早退达5分钟的。
3、课堂上接听手机,影响到正常教学的。
4、穿背心、拖鞋、无袖衫,中餐饮酒进入课堂的或在课堂上抽烟的。
5、不能及时批改试卷,影响年级成绩的统计分析的。
6、未备课上堂或出现知识性错误的。
7、除特殊情况外坐在讲台上上课或中途离堂的。
8、不按时上交常规教学检查材料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检查发现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合格的。
2、无故旷课,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3、私自调课或因中途离开课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在阶段考试或期末考试中同年级同学科比较教学成绩悬殊较大的。
5、课堂教学组织管理不善或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学期结束不能按时交学生学科评价表,班主任未能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册》等,影响到学生成绩单发放和升学建档的。
7、班主任没有掌握学生的到校情况造成后果的。
8、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活动的。
9、不能很好地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因监考不严导致出现雷同试卷的。
10、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工作失误的。
一般教学事故,分管干部、值班行政干部通过巡视、调查了解可以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需通过校行政会议认定。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依据《宁国中学初中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予以扣分,通报。
二、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按照宣城市教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对教师进行诫勉或告诫教育。
2、当年不得参加校内任何形式的评先评优活动。
篇6: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10分钟;
2、未经学院、系(部、室)批准擅自调、停、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进度无正当理由相差4学时以上;
4、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5、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延迟学生实训在30分钟以内的;
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内抽烟、吃东西或使用通讯工具;
9、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0、不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1、批阅试卷、登记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错误率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
12、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13、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元以上者;
14、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
15、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6、不按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7、上课时不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旷课学生无记录;
18、因病、因事(含公事)未履行手续(本人书面报告,系、部、室和学院批准)造成停课。
(二)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10—30分钟;
2、未经学院批准修改教学计划;
3、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4、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验实训项目;
5、旷课、未经学院批准的停课;
6、监考时试题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
7、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的;
8、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周学时未满18节,且有能力接受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1、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12、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系(部、室)领导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认定。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系(部、室)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室)向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共同认定,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作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200元,当年业务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400元,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篇7: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2.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3.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篇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暂行稿)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端正教风,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以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一)教学差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不超过10分钟。
注:⑴体育课或其他两节连上课程可于第二节下课铃响前10分钟下课。
⑵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10分钟下课。
2、上课着装不得体(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有失教师身份。
3、上课未带教案和教材(1次)。
4、课程讲授中未布置和讲评作业。
5、未经教务科批准,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的。
6、不按时上交教学计划、学生成绩单、教案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经催促后补交的。
7、试题出现差错,但经及时修改后,没有影响到考查和评分的。
8、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5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10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
9、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11、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1次)。
(二)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无故旷课(上课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3、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4、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周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10学时及以上。
5、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2 次及以上)。
6、实验和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无故随意离开教学场所(教室或实验室)10分钟以上。
9、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因私事使用手机而中止教学活动。
10、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共 3 页 第 1 页
11、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修改教学计划,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或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12、考前教师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即考前复习题与考题不能达到100%相同)。
1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4、不按教务科规定的要求命题、评分。
15、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
17、监考人员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8、批改试卷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误差在10分以上),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20、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申报或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造成教学活动被迫中断。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多次(3次及以上)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3、多次(2次及以上)无故旷课(上课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
4、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操作指导失误或疏忽大意,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6、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7、教师多次(2次及以上)阅卷评分严重失实(误差在10分以上)。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9、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10、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事故发现者(学生、教学督导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学督导值班人、教务科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教务科做好详细记录。
2、教务科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学科组负责人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责任者写出书面材料或检查。
3、所有教学事故由教务科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学科组共同认定,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处罚与奖金津贴发放挂钩。⑴教学差错的处理:由责任者教务科和所在学科组进行批评和教育,教务科备案,暂不进行相应经济惩罚;
⑵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者当月相应的奖金津贴;
⑶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奖金津贴。
2、处罚与各项教学类评优评奖和考核挂钩。
共 3 页 第 2 页⑴发生教学差错,一学期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
⑵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⑶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它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称职。
3、根据《教师业务考核暂行方案》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分。
4、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挂钩,凡任现职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本高一级职称、职务的申报和评审。
5、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科、办公室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6、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暂不按此标准处理。
7、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处罚之日起10 日内,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科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篇9: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范文]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拖堂5分钟(含5分钟)以内;(2)在上课时教师手机发出声音;
(3)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学期总学时的5%(含5%)以下;
(5)因教师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完成教学任务;(6)坐着授课;
(7)无故不上课或脱离课堂学生5人以下(含5人)。2.考试管理
(1)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将学生送达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钟以内,影响考试正常进行;(3)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执行监考,造成不良后果;(4)因出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5)不能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致使误判、漏判学生成绩5人次以下; 3.教学管理
(1)没能按要求提交检测成绩;
(2)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3)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导致处理学生遗漏;(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教学过程出现政治性、知识性错误;
(2)空堂、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3)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课堂);(4)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5)教师在上课时,教育方法不当,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或更换考试地点和时间;
(7)无故不上课或无故脱离课堂学生5人以上;
(8)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计划学时的5%以上(不含5%);
(9)未经批准,不按《课标》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10)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因工作失职,在教学实验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
(12)调度不善出现“撞车”,或因未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2.考试管理
(1)考试漏题、泄密;
(2)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3)阅卷时责任心不强,致使漏阅或误判5人次(含5人次)以上;(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违反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3.教学管理
(1)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2)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3)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15分钟以上)未解决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设立教学事故举报邮箱wxf7621@163.com,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教务处、办公室及各年级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教务处、办公室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责任人评估分5分,经济处罚10元;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责任人评估分20分,经济处罚40元。
第七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各分管校长、年级主任要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并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第八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三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专业技术职称缓评一次。
第十条 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含两次)或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取消当学期该教师教学方面的评优评模出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常规管理情况,列入对级部、处室的评估考核。各处室、年级每教学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5次(含5次)以上,除追究当事教师责任外,视情节对处室、年级主任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三条 各年级、处室要建立教学事故检查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级部、处室存档,两份分别上交办公室、教务处存档。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活动课 自习、晨读、午练等同上课一样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相违者,依本办法执行。
篇10: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9〕1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A级、B级和C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
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
(1)(A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级).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伤害行为。
(3)(A级).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6)(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与现有的教学工作无关的教学活动或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7)(B级).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30分钟。
(8)(C级).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任课教师(助教)从不批改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以及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9)(C级).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
(10)(C级).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除外)。
(11)(C级).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要求给学生安排答疑或安排次数不足学时数的1/10。
2.考试教学类:
(12)(A级).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严重错误(错误率30%以上)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A级).主(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达30分钟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4)(A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0%以上;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20%以上。
(15)(B级).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结业考核,或擅自变更已正式公布的考试安排,并造成严重影响。
(16)(B级).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7)(B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达10—30分钟;或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8)(C级).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进行修改超过10%;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将学生考卷按要求装订和保存。
(19)(C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10分钟以内。
(20)(C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5%以下;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5%以下。
3.其它教学类:
(21)(A级).因工作单位安排不到位或指导教师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2)(B级).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23)(B级).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二)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对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24)(A级).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安排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25)(A级).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6)(A级).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27)(B级).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8)(B级).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将教材使用计划通知教材发行部门,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9)(B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0)(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填写有误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31)(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相关工作受影响。
(32)(C级).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3)(C级).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34)(C级).经院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未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
(35)(C级).因安排不当等直接原因造成考试冲突,并对正常考试秩序造成影响。
(36)(C级).因排课失误等直接原因造成上课冲突,并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37)(C级).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教室,造成原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38)(A级).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次/小时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9)(B级).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抢救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40)(B级).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1)(B级).值班人员(实验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上课。
(42)(B级).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3)(C级).教学楼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损坏,或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4)(C级).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机动车喇叭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5)(C级).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6)(C级).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C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C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称职。
2.对于B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附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处理意见的《B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1次;事故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3.对于A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A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对事故被处理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被处理人其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2次(连续2年)。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A级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若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B级教学事故处理,其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4.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应由被处理人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张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记载被处理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学院上报的事故材料进行事故分类及事故级别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被处理人下达《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
被处理人收到《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后,有权在签收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处理人不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拒绝签收的,视为接受《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
处理单位根据《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处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制作《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三类事故中未列出的突发性事件,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上述事故分类进行认定。
四、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即日废止。主题词:教学事故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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