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系统

关键词: 资产 客户 业务 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系统(共6篇)

篇1:证券资产管理系统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问题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内规范委托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合同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合法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只有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而其他的资产管理形式要么是使用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么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现实中处于法律边缘或是已经与法律相抵触的委托资产管理行为,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也并不是一律取缔,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下面,我们由基金业、委托资产管理的发展状况看看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1、国外基金业的发展现实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

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在上世纪初,这种原始的“基金” 形式在 1929 年以前并没有受到政府的管制,美国政府正式出手干预这些“基金”是从 1936 年开始的,并于 1940 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的成立条件、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以后,美国的共同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本世纪初达到了其历史发展的高峰,截至 2009 年底,美国共有 8000多 只以上共同基金,其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业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世纪 90 年代,私募基金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 20 %的速度增长,目前,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在美国,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有很多,如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但是数量最多的还是合伙制的小型私人投资公司,这也使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从以上对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和运作特点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美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出现经历了从“地下”到“地上”的过程,先是自发出现委托资产管理的雏形,然后才被监管层认可,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使其合法化,并最终促进了其更快的发展。而我国目前也存在许多尚处地下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且规模巨大,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发展要求,急需得到合法地位,这与美国基金业的初期发展是非常类似的。

其次,美国“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以共同基金为主,私募基金只占了相对较小的部分,但是美国的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除了法律地位不同之外并无严格的本质区别,两者都是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如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既可以成为共同基金的发起人,也可以成为私募集基金的发起人;既可以担任共同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具体操作管理私募基金。因此,我们探讨中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课题,就不能将目光仅仅聚焦在“私募基金”形式上面。再次,在美国,无论是共同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相关法律都对其组织形式、管理人、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方式、信息传播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以此降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而我国对“公募基金”已经有了相对成熟和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对其他形式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至今仍没有比较明确的说法,这已成为我国发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大障碍。

2、中国资产管理的现实需求

从中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实状况来看,截至 2003 年 10 月,国内 54 只封闭式基金、26 只开放式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在 1600 亿元左右,仅占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 10 %左右,即使加上估计的 7000 亿元的“私募基金”,仅占居民储蓄总额的 8 %左右。而 美国的共同基金截至 2001 年底已达到 8000 只以上,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资本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之总和,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比例在 60 %以上。另外,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这些数字说明了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是刚刚起步。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信托资金及居民储蓄和民间各种资本迅速膨胀,截至目前,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 11 万亿元,且每年仍以一万亿的规模增长。QFII 的付诸实施将使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同时,社保基金已正式入场,保险资金、各种民间资金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在为入市做准备。因此,虽然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起点较低,但是其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又可能超过所有人的想象。所以,把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加快发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便成了当务之急

三、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发展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申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校算、分账管理。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展望

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立足于国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放开,利用本地资源,参与处理外资在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并进而进入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的巨大市场,参与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竞争。这条道路走通后,它所经营运作的资产不再是一个固定不变或者不断减少的数字,而是随着运作经营出现不断的组合、替换与扩大,为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壮大奠定坚实基础。

篇2:证券资产管理系统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

— 1 —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 2 —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 6 —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 7 — 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

— 9 — 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

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在资产证券 — 12 — 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

— 13 — 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篇3: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现阶段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经超过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证券资产管理不单只是对证券公司的业绩造成影响,更控制着证券公司经营的成败。不但如此,由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潜力大,证券资产管理质量、水平能够影响公司形象,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规模等等。相比证券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于传统三大业务,即经纪、投资银行、自营,已成为证券公司营业额来源的第四大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而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带来的利润收益逐年以高速度增长着,对证券公司的发展贡献强大支持。不仅如此,证券资产管理与传统业务间的整合,更使其在现代化的公司经营中特殊且不可或缺。

国内外相继出现许多证券投资公司由于资产管理业务上的失策导致的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已经不是个别例子了,如我国一些有些名气的正确受资产管理的拖累导致破产的例子。所以,无论证券公司还是投资机构都加大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力度,让决策更具科学性、高效性。而证券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投资高风险的问题。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高风险性

1. 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影响判断准确性。

国外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成熟是国内证券公司无法比较的。国外证券对资产管理风险意识强,对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研究较我国深入、成熟,特别对风险控制的各个环节都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而国内的证券公司在决策上仅凭意识和经验的判断,不能称作是科学的,处于比较肤浅的认识,也不够完整。

2.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存在组织结构问题。

除了需要将资产管理部门中的风险控制单独设为一个部门,还有注重各部门间的紧密联系,进行组织化的管理模式,保证了系统性的科学决策。正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组织化管理,我国证券业存在的高风险难以有效控制。风险控制部门不具有独立、制度化,造成风险信息无法及时处理,提高了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性。

3. 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技术落后。

参照国际上对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比较注量化,具体指运用多种数学、计算机技术手段,建立数学统计模型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上,由于国外发展建立风险控制数据化分析手段较为成熟,其证券公司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技术手段保证证券资产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而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管理风险监测手段太落后,通常以人为决策为准,随意性较大,不能够有效的降低资产管理风险。由于比较重视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化风险,也没有较先进的科学技术分析风险,所以导致对风险错误认识、错误决策现象加剧,无疑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决策上的风险。既不能有效解决潜在风险,还无形中增加了决策的风险。由此可见,我国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多风险控制的不成熟,需要改善和加强的方面较多,风险控制处于低水平。

三、有效控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

1.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化。

由于,我国目前颁布的有关证券业的法律,多数以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有关,其中较少的涉及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控制,不能够有效解决高风险的存在。而且,有关法律较少提及如何落实、执行,没能有效的保证降低风险,既不能保证客户利益也不能保证证券公司利益。所以,对于相关风险控制的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强制证券公司提高防控风险意识。通过法律宣传,使得投资者加强对风险防控的意识,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风险控制质量较低的现状。

2.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加强组织化。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证券公司专门设立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部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组织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首先,明确管理目标,并进行有效的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个人。证券公司实行有效的组织控制风险系统是未来的发展之路,将风险控制部门与公司其它部门有效配合,组织化管理,提高了协作的紧密性。基本上,一个合理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体系是通过一个明确的公司业绩目标、完成目标的相关计划和实施、通过有效的各种风险分析手段和风险控制手段,提高证券公司的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来达成目标。在建立组织化、系统化的公司内部运行体系后,执行一定的程序: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不同类型的风险控制体系,抓住风险控制要点,合理有效的制定风险控制手段。这样,能够将证券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真正结合起来,提高了对风险控制的实时性,并有组织化的管理作为保障,能够及时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作出预防和控制。

3. 掌握业务中的发展变化,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较多为长期的,风险控制也必须灌入长期、持续的概念。对待长期的风险控制任务,在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面对随时间推移而来的各种风险和挑战,须及时处理和消除,避免在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形成新的风险点,拒绝“保底”条款的存在。

4. 合理安排资产管理契约的期限。

资产管理以一定期限为准,证券公司若缺乏对委托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合理安排,将会提高风险程度。因为资产管理项目过于密集,一定期限内对客户的资产管理难度就提高,兑现收益的难度加大。而且,过大的资产管理项目难以做到合理的证券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不能够实现资产管理的最大效益,也无法做到对委托客户的交代。所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上,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无限的增大规模,应该合理考虑资产管理契约的期限,有效安排资产管理项目,提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提高投资的科学决策,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最为合理的资产管理结构,最大限度提高受托资产的利用率。

5. 控制证券资产管理的规模。

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既有利又有弊。在证券公司足够能力管理资产的规模下,能够保证风险小,给客户和公司带来可观的正收益,反之,将导致公司受严峻的业务危机。所以要求,证券公司应该对资产规模进行管理,不能无节制地扩张管理资产的规模,而应有意识地控制适度规模,以免加大证券公司的运营风险。在提高业绩机遇的同时,更存在风险的增加,风险与机遇并存,无节制的规模扩大,将会导致失败。

摘要:时下, 股票市场的活跃带来证券业的蓬勃发展, 同时各证券公司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作为核心业务之一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成为理财投资的热门, 也是体现各证券公司竞争力的关键点。如何对资产管理中风险的最大限度控制, 不仅是证券公司实力和业绩的证明, 更具有在对瞬息万变市场中立足的支持。

关键词:证券,资产管理,险控制

参考文献

[1]王东梅, 李波.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J].统计与决策, 2007;第11期

[2]吴万华.论我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J].江西社会科学, 2009;07期

篇4:证券资产管理系统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现状;机遇

一、引言

我国的证券公司自1978年萌芽、发展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风雨发展历程,实现了长远发展。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逐渐增多,在越来越开放的金融环境下,客户对证券业务的要求更加个性化,我国证券公司唯有抢抓机遇,大力发展创新型业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立足之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创新型业务之一,近几年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证券市场中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到7.95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了52.59%。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壮大,对于证券公司收入结构改革和业务转型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稳定了市场。然而,由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短,创新人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现状1.业务规模方面(1)纵向发展迅速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步较晚,但就其纵向发展来看,业务规模增长速度较快,尤其是近几年呈现出倍增局面。如表1所示,就受托管理资本总金额这一指标来讲,从2008年的2819亿元迅速攀升到2014年的7.97万亿元,该项数据的方差很大,说明近几年资管业务规模非常离散,印证了上涨趋势之显著;资管业务规模的扩大既体现在绝对值上,也体现在相对增长速度上,从2011年到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规模增长速度均较快,尤其是2012年,环比增长速度达570.45%,2013年也达到175.13%。

在2012年以后,總量虽然巨幅上升,但增速是逐渐放缓的,增速下降趋势明显。从内外两方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从内来讲,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人才匮乏、产品创新不足等发展的根源性问题,发展初期推出的资管产品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逐渐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后期产品创新跟不上,同时其产品销售渠道过少也是主要限制因素,所以虽然业务总量在上升,但业务增长速度却在下降。从外来讲,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金融行业各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不得混业,客户的存款、投资账户彼此分离,致使证券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统一账户下的资产规划,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产品的开发、创新,业务范围受到很大局限。

(2)横向发展滞后

就资产管理业务的横向发展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在全国金融行业中仍较为落后,2014年我国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比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信托业30%、银行业26%、证券公司17%,证券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仍然过小。其中,银行业理财业务收益率达4.13%,属于业内佼佼者,这也得利于其通过人民币业务积累的庞大客户群体,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能够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网络与资源,超过80%的高净值人士选择了中资私人银行来进行财富管理。相比之下,证券公司在客户规模和服务资源上都处于劣势,据已披露的数据,服务网点、从业人员规模最大的中信证券其营业网点仅不到300个,相比于银行业20多万的营业网点数量,证券公司明显缺乏优势。

(3)单项业务发展不均衡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大致可分为定向业务、集合业务和专项理财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又成为资产证券化。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集合资管业务在已开展资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中100%全面覆盖,集合资管和定向资管业务覆盖面为90%,集合资管、定向资管和专项资管共同开展的证券公司仅占20%,基本上为实力雄厚的大型证券公司。这三项业务在证券业中总体发展也极不均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目前已占到资管业务总体的80%以上,集合业务紧随其后,而专项管理业务仍然未成气候,这反映的现状是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面狭窄,单项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不科学、不均衡,其本质原因是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经验不足,整合、利用资源的能力还很有限,品牌公信力不够,因此在提供更高级的资产管理服务时便受到很大局限。

2.业务收入方面

(1)规模总体扩张,占比亟需优化

伴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跳跃式发展,其业务收入也不断增加,如表2所示,2007年到2014年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收入迅速突破百亿大关,达到124.35亿元;就增长速度来讲,2013年增速达162.71%,是2012年的7倍还多,可谓跳跃增长;两项数据的方差之大也进一步印证了近几年证券行业资管业务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可以看出2007年及2014年前后是证券收入的井喷阶段,2007年是得益于上一轮牛市行情,在此之后资管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得益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贡献保持了平稳、缓慢增长的态势,在2011年证监会改变了原来由证监会审核集合理财的局面,审批集合理财的权限下放,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产品限制,资管业务环境进一步宽松,促进资管业务产品的丰富,刺激定向资管业务蓬勃发展,带来了资管业务总收入规模的扩张。

在相对值方面,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全年业务净收入为2602.84亿元,资管业务收入达124.35亿元,占比仅为4.67%%。如表2 ,从2007年到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总体上是增加趋势,表明该业务相对于其他业务在业务规模、发展受重视程度等方面都有所提升,虽然具有良好的增长趋势,但从其平均占比来看,同期相比之下资管业务发展很局限,占比数据比较集中,印证了其上升的速度非常缓慢。

(2)收入分配过度集中

在总体上,我国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发展趋势良好,但就其内部来讲,各个证券公司之间资管业务的发展极不均衡,差距很大。2014年我国120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中位数为6123万元,不低于中位数的证券公司有45家,其资管业务收入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排名前四位的申万宏源、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的资管业务收入比较相近,都超过了6亿元人民币,而海通证券及以后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收入与前四位呈现明显脱节,差距较大。

2014年我国证券行业资管业务收入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可以看到2014年我国证券业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收入为1.04亿元,超过平均水平的证券公司有35家,占比为29.17%,超过中位数的占比为37.5%。综合平均数、离差与方差可知,整个证券行业资管业务收入离差较大,且只有89家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收入为正值。通过计算证券行业资管业务的行业集中率CR8可知,排名前8位的券商资管收入占证券业整体的比重超过了40%,这说明资管业务收入非常集中,排名靠前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收入分布更加紧密,证券业整体资管业务发展水平非常离散,差距很大。

3.产品创新方面

我国证券公司的产品设计路线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股票、债券、FOF和理财型产品。最近几年,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有所重大突破,推出了:①结构化分级产品,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分层设计理财产品,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都能通过风险不同的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②量化对冲产品,通过构建投资组合对冲风险,创造较为稳健的收益;③保证金产品,以保证流动性为前提,为闲置资金提供投资收益;④券商私募合作产品,以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套利一号为代表的券商私募合作产品则开辟了业务跨界的新篇章;⑤信托宝产品,主要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达到收益稳提与风险控制兼得的效果,是证券公司大理财平台里的新颖产品。这些创新型产品进一步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对流动性、期限、收益及风险的多样化需求,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在创新方面也有所突破,比较典型的是两类,一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由于券商自身资本金有限,因此开始使用资产管理业务代管资金进行操作,达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也使投资需求与融资需求实现对接,这种将资管业务与经纪业务联合的业务模式,也提高了业务效率、降低了操作风险,强化了业务优势。二是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这领域比较成功的是东方证券与阿里巴巴联合推出的专项资管业务,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一次创新合作。

三、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机遇与挑战

1.证券公司创新资管业务的机遇

第一,我国资管业务供需不对称,市场需求远大于市场供给。从需求方面看,伴随经济的增长,我国居民财富不断积累,高净值群体不断壮大,根据BCG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的《2012年中国财富报告》显示,当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资产总额保守估计为33万亿元,全國高净值家庭达174万户,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十分庞大,居民的投融资需求不断扩张,同时,国内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催生了更多的产业资本投融资需求;而在供给方面,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平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产品创新不够、业务管理费率过低等问题,这从根本上反映出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吸引力不够,在市场占有方面远远不够。由于很多资产无法从资产管理业务上寻找合适的投资途径,因此在可投资资产中储蓄资产占51%,其余大部分转向了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面临如此大的市场需求,而目前我国券商行业中还没有哪家企业能够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全资产运营平台,我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进步空间巨大。

第二,证券公司进行资管业务创新得到了政策的有力支持。自2012年起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出台多项规定、细则、管理办法以支持券商资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扩张,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环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松,这对证券公司是重大利好。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监管较为宽松,审批流程简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政策也支持券商进行资管业务创新,投资范围得到大幅度扩张,从拘泥于最传统的股票、债券、基金,到现如今纳入了大量证券期货交易品种、金融衍生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和多种理财计划,如商品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投资范围已经放开,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产品的有机组合等方式积极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业务产品的扩充,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实现资管业务质的飞跃。

第三,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研发和投资渠道能够支持业务创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壮大,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得到大幅度改善,更容易进行分散投资,相比于其他如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日常运营更加流畅与有序,这些都是支持券商进行资管业务创新的有利条件。在人员方面,证券公司的人员储备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提升,目前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注册水平已达到85%左右,有近500人通过了两科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考试(CIIA),在科研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资源,资金和人力投入尚不匮乏。在销售渠道方面,证券公司的多样化销售渠道也具有一定优势,可以借由其完善资管业务的营销。

2.证券公司创新资管业务的挑战

证券公司创新资管业务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自身的阻力。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已经成型,要进行创新则面临这结构改革问题,这在公司内部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去实现;其次,证券公司过度注重眼前利益,如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银行、证券合作业务确实能给证券公司带来较为丰厚的短期收益、扩大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但在长远来讲,这并不是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发展主线,这很容易会使券商产生创新惰性,失去核心竞争力;另外,创新需要资本和人力的投入,要想更快更好地追赶国际资管业务发展水平,我国证券公司应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而这会带来公司内部人员结构的变动,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阻力。

四、证券公司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对策

1.引导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向系列化产品方向发展

系列化产品的打造需要对客户需求进行区分,分类产品质量的高低则是基于客户群体的细分。对于机构客户应进一步细分该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如成熟期、衰退期企业的资金开支需求较小,闲置资金更多,更倾向于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有一些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发展具有周期性,如农牧渔业,其在不同业务阶段的资金需求也不一致。因此,证券公司应对目标客户进行全方位的调研,掌握其经营状况,把握其投资需求,充分设置不同的分类资产管理产品以满足其需求。对于个人客户,据调查显示,以个人客户为主的资产管理业务利润水平高于以机构客户为主的资产管理业务利润水平,因此应尽快丰富针对个人客户的资产管理产品,壮大个人客户群体,进一步提高资管业务利润。

2.通过加强跨业务合作改善产品设计,开拓销售渠道

目前资产管理业务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的现状,一方面是由于产品吸引力不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销售渠道狭窄。在下一步,证券公司可以活络思维,借助其他业务部门如投行部门、经纪部门各自在项目开发、产品营销上的优势,协同发展资产管理部门,实现业务创新,如可以借助经纪业务丰富完善的客户需求、庞大群体,加强资产管理产品营销;可以学习投资银行股权投资等业务,加大资产管理产品的种类创新。同时,还可以学习、借鉴基金产品的经验,改革设计思路,优化操作流程。相比较基金而言,已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尤其是集合类资管产品过度关注收益率,忽视风险,在这种发展目标的指引下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功能很单一,而近几年迅速发展起的基金产品则种类丰富,功能齐全,这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而言具有很大的学习之处。

3.做强人才储备以提高资管产品创新水平

人才作为创新的决定性要素,高端金融人才将成为各家证券公司抢夺的核心,需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和创新意识、能够产学结合的金融人才,因此证券公司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与激励,切实提高公司资管业务的人力质量。在人才引进方面,可以建立战略联盟式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夯实人才培养基础,同时要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引进,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与国外名校合作,定期吸纳优质金融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要为在职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跟踪评价机制,及时把握员工的素质及业务能力的提升,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型证券公司而言,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收购优秀的投资团队,迅速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提高资管业务回报率,打造自身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朱有为,包学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机遇、定位与路径分析[J].金融纵横,2008,08:36-40.

[2]王涛.泛资产管理时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作模式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4,11:41-46.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课题组,管兴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研究[J].甘肃金融,2015,03:13-17.

[4]吴万华,焦志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08,11:38-47.

[5]何诚颖,陶鹂春,郝成秀.海外券商资产管理模式比较及我国创新流程[J].证券市场导报,2003,9:39-44.

作者简介:

篇5: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问题总结

2.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

3.你的股票的收益率是多少,操作的资金是多少

4.你最感兴趣的历史是什么

5.你的家庭背景,爸妈是做什么的6.你的期望工作地点在哪里

篇6:证券资产管理系统

【章节试题】2018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

2018年证券考试各地时间不同,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证券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证券资产管理大纲内容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了解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了解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掌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资产最低净值要求;掌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的资产形式;熟悉合格投资者要求;熟悉关联交易的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对客户信息披露及揭示风险的有关规定;掌握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掌握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证券资产管理章节练习题

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6年7月真题]

A.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C.委托资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D.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2.证券公司因违法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2016年6月真题]

A.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托客户自行管理

B.在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

C.注销资产管理专用账户

D.停止资产管理活动

【答案】B

【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6年6月真题]

A.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C.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D.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通过托管人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答案】D

【解析】D项,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以下对公司未来成长性没有帮助的行为是()。[2015年3月真题]

A.公司用部分自有现金购买国债

B.公司研制成功了一种新产品

C.公司将资源从衰退行业转移到朝阳行业

D.公司成功地并购了业内另一家公司

【答案】A

【解析】A项,购买国债无法体现出公司的投资潜力,对公司未来成长性没有帮助。

二、组合型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做到()。[2016年10月真题]

Ⅰ.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Ⅱ.防范利益冲突

Ⅲ.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

Ⅳ.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

【答案】C

【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2017年2月真题]

Ⅰ.股票

Ⅱ.债券

Ⅲ.基金份额

Ⅳ.期货

A.Ⅰ、Ⅱ、Ⅲ、Ⅳ

B.Ⅰ、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

【答案】A

【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3.下列关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表述正确的是()。[2016年6月真题]

Ⅰ.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Ⅱ.明确界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范围

Ⅲ.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Ⅳ.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

【答案】C

【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

诺。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关于客户委托资产,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5年11月真题]

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Ⅱ.定向资产管理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Ⅲ.集合计划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

Ⅳ.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限于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

A.Ⅱ、Ⅲ、Ⅳ

B.Ⅰ、Ⅱ

C.Ⅰ、Ⅳ

D.Ⅲ、Ⅳ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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