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通用8篇)
篇1: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
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人员等。医学人员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相关专业的人员,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业人员。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在本院的发展动向。
第一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审意见应当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入围品种。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条
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并组成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业人员原则上按照3:2的比例确定,同时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监督小组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13人以上单数,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专家任职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专家近亲属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专家知晓本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且当次评审结果无效。
第五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小组: 主任成员
陈俊汉(院长)
副主任成员:李华(副院长)、陈钦文(办公室主任)
成员:林盛超(医务科主任)、王绍基(药剂科主任)、梁妮(财务科主任)、张胜楚(医技科主任)、韦萍(化验室主任)、夏崇艺(内科主任)、谢振波(外科主任)、陈丽妮(妇产科主任)、甘文(门诊部主任)、钟贵生(防保所所长)、李显文(后勤部主任)、李芳萍(护长)、余惠娟(护长)、梁玲珍(护长)
篇2: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
重庆药交所模式的出现掀起了业界对于传统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再次热议,热点之一毫无疑问集中在是否能将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等同于普通的大宗商品交易,通过建立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交易所(交易平台)以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率和公开性,在降低采购成本让利于民的同时提高政府监管的公信力。
回顾电子商务技术近50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电子邮件阶段发展到当前基于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的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其对社会的影响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其突出的优势之一在于对传统流通模式的重新定义,通过网络的开放性和数字化成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药品交易特别是医疗机构用药(通常是处方药)的交易与大宗商品交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普通商品交换而言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随着价值规律上下波动,价格上下波动的具体表现行为之一就是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药品虽然也具有普通商品的交易属性,但其作为疾病预防与治疗的特殊属性又决定了价格的决定权并非发生在药品的消费者(患者)和生产企业间,药品的消费者自身无法决定应该使用何种药品,更不会出现“价钱低我买、价钱高我不买”的情况,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的议价权。因此电子商务常见的交易模式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例如卓越亚马逊)并不适合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的集中采购。虽然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牵头制定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也已经将“建立创新药品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列入其中,但其着力点却是针对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这主要还是由于患者针对非处方药(OTC)具有更高程度的自主选择权利。但是如何建立企业准入的标准、对在虚拟渠道中流通的实体药物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避免消费群体盲目购药,减少滥用机率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医疗机构只是药品交易环节“形式上”的采购方,无论其采购多少数量的药品都不意味着药品交易的实际完成,准确地说只是意味市场的准入,药品的实际消耗量只取决于医生的个体处方行为。同时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环节中历来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在采购计划的制定、货款支付、货物破损纠纷中的个体随意性极大,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间根本无法进行公平的议价交易。在目前依然实行按药品购进价加成销售的模式下,医疗机构没有理由与生产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议价主动降低药品的购进价格(当然政治作秀的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药品的集中采购中引入电子商务的另一种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也因为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价值链的特殊地位而难以实现,也给一些既得利益者提供了商业贿赂的寻租空间。
三、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国内无论是各级医疗机构还是药品配送企业间的信息电子化基础建设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对接系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从资金流角度分析,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资金回笼一直是困扰药品流通领域的难题,个中原因纷繁复杂。在没有第三方资金监管和支付平台介入的情况下(通常是第三方的银行),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药品交易电子化;从配送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医药商业业态集中度不高,不管是批发还
是零售都十分分散,同时药品的特殊性又需要有特定的物流质量保证系统(GSP),即使能实现订单交易的电子化,实际的响应速度和配送效率也会受制于流通渠道的滞后,也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在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的集成优势。
篇3:浅谈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1.1 集中采购的含义
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将采购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办理,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的采购进货业务,做到一定程度时,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工厂没有采购权。
1.2 集中采购的优点
(1)集中采购可使数量增加,获得采购规模效益,较易获得价格折让和良好的服务,从而降低成本,争取主动权。
(2)采购部门只有一个,因此企业很容易管理,有关的采购方针和作业规则,比较容易统一实施。
(3)采购功能集中,减少了管理上的重复劳动,有利于采购决策的专业化分工和专业技能的发展,使得采购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4)采购的物料比较容易达到标准化。
(5)可以统筹规划供需数量,避免库存过多,浪费资源。
(6)采取公开招标,集体决策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治腐败。
1.3 集中采购的缺点
(1)采购流程过长,时效性不强,适应的采购品有限,难以适应批量小,单件物品及紧急采购状况。
(2)过程过长,反馈问题的速度慢,针对性较弱,并且采购与使用单位分离,采购绩效较差。
(3)非共同品物料集中采购,并无数量折扣利益。
集中采购机构秉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三公”原则。将“三公”原则具体化,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采购信息公开对等,采购文件公平合理,采购程序公正合法,采购方式有利竞争。
2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含义及其目的
新医改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这一伟大的变革将使医药行业原有的秩序和格局发生变化。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作为新医改的主要方向,是改革流通体制,还是就商业贿赂及医改费用等问题进行纠正;是国家制定统一政策制定集中采购,还是各地针对本地情况制定;是对308,32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制定新的政策……
2.1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含义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
2.2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
政府推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顺利实施,从根本上治理医疗购销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药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具体来说有两个目的:
一是降低药价。首先,通过网络来减少流通环节,中间商的数量有所减少,从而可以降低药价;其次,利用招投标的方式来实现采购,一个招标企业可以选择多个投标公司,从而以竞价的方式解决“药价高”的问题。最后,集中式采购相对分散式采购而言,其有时很明显,大多数药品适合集中采购,这样不但节省成本,而且减少了许多重复工作,提高了效率。二是纠正不正之风。网络化,集中式招标采购可以很好的制约腐败分子的行为。
3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趋势
(1)以网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药品采购的网络化,信息化。
(2)政府集中制定相关政策,以省为单位进行实施,逐步增强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集中度,扩大其规模。并且在实施过程中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达到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标准化。
(3)调整中标价,顺加作价,最低价中标与政府定价,使其协调一致。
(4)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投标。批发商,代理商等中间环节省去,制造商直接与零售商进行交易,通过网上招投标的方式方便快捷的达到各自的目的。这样就可以降低一大部分成本,从而药品的售价就应相对较低。
(5)政府建立一些机构监督医疗采购及中标药品,在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上,政府的权力加强了,医院的地位有所改变。
(6)医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要展现自身的实力,过去仅凭技巧中标的现象将逐渐消失。
以上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趋势,将改变医药购销原有的模式,网络作为信息平台将发挥巨大作用,政府的作用也将加强,招投标工作将更有效的在企业间展开,社会秩序更稳定……所以,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将会带来极大的好处。那么,为了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完善并加快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势在必行。
4 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实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得到一定的下降,但是过程中仍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限价式采购只注重价格,却忽略了药品质量安全。限价式采购单一的追求药品价格的降低,对药品的采购数量及医款付款时间并不关心,企业利益无法保证,使得企业为赚取利润而用低质量的原料,药品的质量下降,人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2)集中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实施过程中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是的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浪费,运作效率低。并且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作业流程不完善,使得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医药价格上涨。
(3)招标的实施中出现了“有形式,无实际”的现象。企业只投标,不采购,招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各地的监管制度实施不到位。
针对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解决,首先“限价式”的采购方式应转变为“合同式”,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招投标公司双方应达到双赢,使企业受益;其次,完善集中管理体制有效率的作业,最终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解决人民“看病贵”的问题;最后,要有始有终,很好的,真正的落实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并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进行随时监管。
摘要:药是人类健康所必需的东西,它又极其重要的价值。对医生来说它是救死扶伤的必备品,对病人而言它是缓解病痛延续生命的良品。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一种更便捷的方法来盈利。网络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它给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生产等都带来了很多好处,医药企业也可从中受益。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求企业采用更加快捷的方式获取资源,企业原有的模式应该有所改变,分散式采购应转变为集中式采购。企业采用招投标的方法找到满意的供应商,这将使得企业之间达到双赢的目的。国家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台了很多有关医改方面的文件,虽然医疗体制几经改革,但目前医疗用药仍存在某些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还是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广大人民的利益仍很难得到保障,这一切与药品的采购成本有很大的关系。因此,针对我国医疗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采用先进的技术,重新整合医疗药品的采购模式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网络,集中式采购,招标,医疗体制,采购模式
参考文献
[1]徐正昌,洪道秋.实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张广碧.药品企业管理[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3]李宪法.政策与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述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篇4:药品集中采购遭集体炮轰
在“两会”期间医卫界两会代表座谈会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放慢语速、提高声调念完这副自创的对联,作为发言的结束语。
4月8日,在卫生部药政司举办的座谈会上,李振江同样语带激愤:“现在一些地方的药品招标采购使得部分质量保障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反而获得竞争优势,优秀企业的优质药品却难以入围。品牌产品竞争不过一般产品、大企业竞争不过小企业,小企业竞争不过不规范企业……”其他诸多企业老总也表示了同样的激愤情绪。
他们为什么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充满愤怒?
企业集体炮轰招标“重价不重质”
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约半年,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开始感慨:“实施的难度远超预期”。
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制药企业,还是其他相关利益方,提起基本药物,“价格”必是一个重要而且纠结的话题。
地方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了降低药品价格,普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零售指导价上进行大幅二次降价,几乎所有省份都设置了投标药品的人选价格门槛。最终,部分产品的招标价格甚至低于企业的生产成本。
4月8日,在卫生部药政司举办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座谈会上,李振江以板蓝根、丹参注射液为例向卫生部藥政司司长郑宏反映“唯降价是取”隐患极大:“现在招标部门追求低价格,谁低就要谁的。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如果按照药典标准去生产板蓝根,疗效肯定要好,但是光成本就要比现在的招标价高得多!”
江苏康缘药业董事长萧伟则说:“一些企业按照国家指导价的10%、20%定价去招标,招标价远远低于实际成本。这是怎么生产出来的?这肯定是假药劣药。”
如此激愤的表达方式并不少见。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步长集团董事长赵步长等有全国人大代表身份的制药界人士,在谈及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时均颇有几分怨气。
招标使得药品降价,应受到普遍欢迎才对,为什么这些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药企老板会如此激愤?
“如果少花了5块钱导致降低了50%的药效,那么这个省钱就是灾难。”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说,“价廉和廉价完全不同,价廉是经济学概念,廉价只是简单地为了省钱。”
事实上,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追求的是“安全、有效”前提下的“方便、价廉”,通过扩大采购规模来降低单位药品的“交易成本”,而非降低“生产成本”。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药害事件。
为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去年10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并强制执行。略感庆幸的是,只有45%的基本药物降价,平均降幅也只在12%左右,这比行业内先前预想降价45%要温和不少,也由此被称为“温柔的一刀”。
但刚刚告一段落的各地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却让企业老总们大跌眼镜:基本药物价格下降幅度在25%到50%之间,部分地区的一些产品甚至降价超过95%。
“降价太狠了!降价俨然成了政府的政绩。”面对着演讲台下面一大批各级卫生行政官员,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如此感慨,接着说,“就怕降得企业走投无路生产假药劣药。全国7346家生产企业难免有做坏事的,这种情况以前并非没有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被业界称为“天花板价”,各地招标降价对于企业来说似乎已经伤到筋骨。一些企业纷纷要求制定基本药物“地板价”。
但是,目前看来政府很难给出“地板价”。
“有些药物可以拿出标底价,有些则暂时拿不出来,需要各地结合自己的省情来制订。”卫生部药政司司长郑宏透露,“实际出台药品招标政策之前,我们的确担心恶性价格竞争影响市场,特意在文件中注明‘探索标底’。”
“招标部门是买东西的,你要知道你所买的药品质量是什么样的货色。不能等着大家相互杀价,然后寻找一个最低的价位。这不叫招标,充其量只是初级水平的价格发现。”
质量评估体系长期缺位
这些年,“要当县长先办药厂”年代遗留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顽疾非但没有改观,反而成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阻力之一。
在没有发生较严重药害事件之前,老百姓几乎没有分辨能力。“医药市场具有特殊性,除了老百姓没有选择权之外,其他人都有。”宋瑞霖认为,“一味降价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老百姓。”
政府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代表老百姓完成集中采购任务。如何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筛选出真正质量优、价格合理的药品,既保证广大患者的利益,又让制药企业能够得以生存和健康发展?在目前看来,这是个不小的难题。
“各个地方都希望把质量的权重加强,但是最终往往自觉不自觉就把价格权重放到一个比较突出的位置。”郑宏说。
由于长期缺少科学的药品质量评估体系,导致招标遴选除了比价之外几乎落入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此时,各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土办法”各行其是,“补丁”政策花样百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事实上沦为空谈。
政府招标之后,医院拥有最终的采购权。在“以药养医”体制下,药品15%的加成管制使得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具有先天的“好高弃低”倾向。药价越高,越容易得到医疗机构接受。
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耿洪武直言不讳:“招标这些年出现了两类最特殊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产品售价低于成本价无法生产,或者由于价格太便宜医疗机构不愿意使用。另一种情况是部分产品在各种不合理政策袒护下,价格几乎长期居高不下。”
郑宏坦承,在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正在委托研究机构做质量评估方面的课题。
多方利益艰难重构
质量评估体系缺失带来的副作用之一就是,利益重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互相指责——大企业指责小企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小企业责怪大企业无理指责、妄加评论。
有时他们也团结一致。比如,指责一些政策偏袒外资跨国企业,不能一碗水端平。然则,由于缺乏科学的药品质量评估体系,地方政府端着的无异于一个缺口碗。近些年国内企业的药品降价20多次,外资高价药却一直是“倔强地挺立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初衷之一还是希望能够提高市场的集中度,让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做精。但据于明德提供的数据,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目前已经达到7346家。
河南宛西制药董事长孙耀志表示:“现在我们国家医药企业过多、过滥,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是对社会不负责任。”他认为,政府应该下定决心淘汰掉一部分企业。
但是作为政府官员,郑宏对于行业的快速整合感到心有顾忌,“兼并重组讲起来比较容易,但是蕴含着社会稳定、转岗分流等一系列问题。只是目前基本药物制度才刚刚推行,这些问题现在还
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利益重构并非仅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利益之争。
安徽安科生物董事长宋礼华表示:“每当国内企业产品和国外跨国公司产品同台竞争,最后的胜者都是跨国公司的产品。当国内企业还在为争取某个医生的一张处方、一家医院的采购权的时候,跨国公司已经在做专家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关工作,进而间接影响药品目录的制定。”
扬子江制药企业董事长徐镜人则痛批:“在招标时有欧美认证就能获得加分,把人家的仿制药卖高十几倍、几十倍的价格,好像美国的仿制药要比我们的仿制药好很多。同样仿制药同样标准,價格不一样,我们总好像比别人低一等似的,感觉很自卑。”
核心在于解决利益错构
在利益重构预期下,基本药物制度推行最根本之难在于改变各环节利益错构的局面。由于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合理的补贴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医疗机构长期蚕食着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利益。单纯在生产、流通环节推动利益重构非长久之策。
由于药品招标和采购分离,即使企业在政府招标中中标,但最终是否能在医院销售出去,往往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采购。制药企业不得不对医疗机构、医生进行逐个公关。
有“药品招标采购第一人”之称的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直言不讳:“我们的集中采购制度被异化了!我们一直都在围绕着优化医院药品采购的外部环境在做文章,始终不敢触动公立医院的采购制度,不敢触动公立医院的既得利益。”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公开抨击:“尽管各方都刻意不去提及医院各种名目的回扣,但医改不应回避这种事实。管不住医生的处方笔,看病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他以医院药品购销为例,“按医药行业的潜规则,药品回扣占药品零售价的20%—25%。即使按15%的比例保守估计,全国一年的药品回扣款达450亿元之巨。如果算上在利益驱使下不合理用药的金额,就将是一个骇人听闻的数字。”
他引用了一位专家的估计,每年不合理施治所造成的医疗支出,保守估计也在1800亿~2000亿元之间,占到全国医疗总费用的三成以上。
而据业内人士匡算,去年医保支付基本药物的费用,加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15%加成费用,2009年国家为老百姓节省的药费是700亿元。700亿的成效的确值得欣喜,但是相对于医疗机构各种回扣仍然显得“逊色”不少。
“如果这样下去,无论你怎么调整政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不可能完成。”李宪法认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要实现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剔除灰色利益,让采购活动更加经济有效,进而促进合理用药。”
但目前医疗机构在采购基本药物时二次返利的现象非常严重。据耿洪武介绍:“有的医疗机构明着要求返利15个点,尤其是遇到大医院,你不让利就意味着出局。”
“尽管我们有一些省份采取了一些避免二次议价的做法,但是总的来说现在恐怕还没有跳出二次议价的阴影。”郑宏表示。
篇5: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供应商(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国务院惩教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见附表“网上采购药品清单”。第二条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下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发货。甲方应确认乙方在网上交付的药品,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三条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要求。(2)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证明、生产批准文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3)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具有药品检验报告、随附的副本和相同批号的发票;进口药品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
(4)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有效期配送药品。从药品到货之日起,药品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药品质量必须保证后才能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
(1)除包装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所有药品均应按照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并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送至指定地点。
(2)每个包装箱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如果不完整,应附上盖有乙方新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复印件。包装箱内外的包装、标记和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检查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拒收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2)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
告知乙方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乙方同意在收到要求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书面通知时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应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的药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规格单方面中止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果送检的药品没有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药品检验期间,甲方的临床药品被其他同类药品临时替代。
(4)若乙方配送的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继续履行本标准药品的采购合同,并返还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浪费药品,甲方应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妥善储存和管理。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甲方应定期检查药品仓库和药店的.药品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退换医院药品。甲方应合理采购和使用药品,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近期影响的药品不得退还乙方..
第六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遵循甲方发出的订单
执行。急救药品的运送时间不得超过小时,一般药品的运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小时。
(2)交货地点: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应在收到药品之日起天内结算。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交易药品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第八条终止合同的条件和处理方法(一)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或甲方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2)乙方破产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终止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本合同的终止不会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法
1.根据上述规定,甲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他规格的挂网药品。甲方购买替代药品超出乙方供货价格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结算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集中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交货的,承担支付给甲方的额外延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并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接受处理。
(2)延误赔偿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赔偿违约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算,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合同总价。一旦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支付违约金后,乙方还应履行其应尽的交货义务。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购买非联网药品替代乙方网络已识别品种的。
(2)甲方无故未能完成网上签约药品数量的采购。
如甲方有上述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
三.不可抗力违约协议
(1)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遇到障碍或延误,未能按照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缔约一方。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寻求采取合理的计划来履行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付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延误的事实、可能延误的时间及原因。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并决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由双方通过修改合同进行批准和重新签署。
第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双方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的,网上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造成药品积压的,甲方有权退回积压的药品或修改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义务
(1)网上采购目录所列药品,甲、乙双方按照公布的网上价格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和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
(3)甲乙双方认可网上交易采购形式,认可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伴随服务。乙方可能需要提供以下一项或全部服务:1 .药品的现场处理或仓储;2.提供药品开箱或包装设备;3.更换包装时发现的破损、快过期的药品或其他不合格的包装药品;4.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如乙方需要对上述可能的伴随服务收费,应在报价中注明。
(5)合同修改。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十二条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反商业贿赂条例,自觉服从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并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或者对对方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的,不视为放弃权利或者放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另一方的任何责任,应作出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合同上盖章。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一份正本和一份电子文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授权代表)、日期、日期、开户银行:
篇6: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篇7: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
1、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
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
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3、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
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4、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
5、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
篇8: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
一、文献综述
王列军等认为,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从单一的“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扩展为“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多重目标, 并将降低药品价格作为首要目标。安彬等认为, 无论是药品采购行为, 还是政府的价格调整行为, 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 而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于培明等认为,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旨在剥夺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权, 但公立医院依然保留着相当的控制权。必须对药品实行彻底的政府采购, 才能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李浩娜等认为, 医院路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 充分的竞争使药店路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较为正常。杨鸿章等认为, 药品招标并未起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作用。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和降低中标者的数量, 能够降低药品的均衡价格。陈文玲认为, 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国产普药和廉价药, 应该实行招标定点生产, 实行集中采购和直接配送, 对生产厂商实行免税或直接补贴等财税政策, 保障这些药品的供给。郭春丽认为, 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但由于以药养医的补偿体制和公立医院垄断药品销售等体制约束, 其作用难以发挥。曹阳等认为, 如果一味降低制药公司的成本, 压低药品价格, 有可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甚至会危及药品最低质量和药品安全, 同时影响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上述文献, 有的指出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必要性和副作用;有的认为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多元化, 必然无法同时兼顾;有的建议以政府采购替代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完全剥夺医院的药品采购权力;有的认为药品市场的充分竞争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力平等, 是降低药品价格的必要条件。但什么因素奠定了公立医院在药品市场中买方垄断地位?为什么公立医院高价买进的药品不会遭遇销售困难?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集中度低也增强了公立医院在药品市场中的市场势力, 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集中度低的原因是什么?是什么因素阻碍其兼并和联合?本文认为, 现行的医疗服务供给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是药价虚高和药品回扣产生的根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无法杜绝药品回扣现象, 也无助于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药价虚高。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目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目标, 也就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解决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 药品回扣现象愈演愈烈, 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药品回扣是医药领域主要的腐败现象, 也被认为是药价虚高的罪魁祸首。为解决药价虚高、药品回扣这一社会强烈诉求, 各地方积极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有益探索。
河南省率先试图建立公开透明的药品采购机制, 以纠正医院自行采购药品中的不正之风, 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尝试。1993年, 河南省通过竞争方式筛选出7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作为定点企业。河南省卫生厅发文规定, 省直医院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 定点企业承诺让利销售。它控制了药品回扣, 医院也降低了药品采购价格。卫生部表彰了河南的做法, 并于1998年低开始着手制定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由此观之,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目标, 是试图根治公立医院药品购进环节回扣成风的现象。但深层次的问题是, 为什么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采取带金销售药品的方式?公立医院为什么采取高价购进药品并索要回扣这一似乎多此一举的策略?药品回扣以及随之而来的药价虚高现象, 衍生于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事实也证明,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这一治标之策, 不是着眼于消除这些体制障碍, 也就无法实现根治药价虚高、药品回扣的目标。
在充分竞争的医疗市场, 医疗机构在药品购买和销售环节, 无法形成其市场势力。因此, 医疗机构具有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的内在动因。医疗机构对专业的药品采购服务有强烈的需求, 必然促使专业化的药品集中采购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医疗机构将日常的药品采购工作外包, 可以减少内部采购机构和人员, 并获得专业化采购的高效率。
美国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始于20世纪50年代, 70年代开始加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 由于药品集中采购组织之间兼并, 其数量不断减少, 规模不断扩大, 呈现出集约化发展的态势。统计数据表明, 2004年美国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节约的采购成本为总成本的10%~15%, 大约为257亿美元到387亿美元。
从美国药品零售渠道看, 连锁药店、独立药店、食品店等占59%的市场份额。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占27%的市场份额。医院在药品购买环节没有明显的市场势力, 无法影响药品价格, 也无法索要药品回扣。
美国医院在药品销售环节, 也缺乏垄断地位。截至2008年11月, 美国注册医院5708家, 私立医院占73%左右, 其中私立非营利医院2913家, 占注册医院51.03%。大量的私立非营利医院, 既保证了医疗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医疗服务效率, 又通过非分配约束机制, 有效地遏制了医生的大处方等道德风险。医生无法从医院增加的药品收入中获得个人利益, 药品无法成为其牟利的工具。
既然美国医院在药品购销环节没有市场势力, 也就无法取得药品回扣。相反, 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压力下, 医院需要千方百计地降低医疗和药品成本。美国在药品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充分竞争的状态下, 药品回扣没有生存土壤。美国医院通过将药品采购业务外包给药品集中采购中介组织, 来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和医疗机构内设采购部门的管理费用。
三、管办不分的医院管理体制与药品回扣
时至今日, 我国公立医院依然长期实行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掌握着行医执照的行政审批权, 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下, 政府卫生部门与公立医院结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公立医院通过寻租, 竭力维护其在医疗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政府卫生部门利用行医的行政审批权抽租, 并人为地阻挡外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医疗需求由于居民收入增加, 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扩大而快速增长, 但相对需求, 医疗服务供给增长异常缓慢。医疗服务供给缓慢地增长, 确保了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医疗供给没有对医疗需求快速增长和价格迅速攀升, 及时而有效地作出回应。这说明在医疗需求已经市场化的同时, 医疗供给没有实现市场化。是什么因素阻碍了医疗供给的市场化?卫生行政部门拥有行医执照的行政审批权, 为保护公立医院利益, 不顾医疗服务市场中医疗服务供求缺口不断拉大的现实, 人为地阻挡其它所有制医疗机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在管办不分的医院管理体制下, 公立医院取得了在医疗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我国药品零售额80%又是通过医院来实现的。因此, 在药品市场上, 公立医院取得了在药品购进环节中的垄断地位。同时我国实行以药养医的政策, 政府对药品价格实行加成率管制。在缺乏监管的制度环境下, 医院和医生偏好高价格药品。高价格药品不仅能实现更多的药品进销差价, 更由于利润空间大, 可以给予更多的药品回扣。医院和医生作为拥有支配权力的市场主体, 具有推高药品价格的内生动力。
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 在药品市场中处于劣势。为满足医院和医生对高价格药品和回扣的偏好, 不得不通过虚报药品生产成本, 改头换面地申报“伪新药”, 人为地增加药品流通环节等措施, 抬高药品价格, 以支付高额的药品回扣。
被抬高价格的药品能否顺利地销售出去?在医院医药合业的经营模式下, 医疗服务与药品实行捆绑销售, 医生承担着药品知识顾问和销售者的双重角色。受药品收入与医生收入挂钩的内部分配机制激励, 以及药品回扣等利益驱动, 医生沦落为药贩子。他们向患者推荐价格高、回扣高的药品。患者由于缺乏必要的药品知识, 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推荐的药品。
药品回扣与虚高药价, 根源于管办不分的医院管理体制。显然, 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 无法消除药品回扣与药价虚高的现象。只有改革管办不分的医院管理体制, 实行公立医院管办分离, 多种形式办医的局面才能出现。一旦形成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 公立医院在药品市场中购销双边垄断地位就会土崩瓦解。失去市场权力的公立医院, 就无法倒逼药厂、药商抬高药品价格。
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与药品回扣
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药厂实行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医药总公司既办药厂, 又管药厂。1952年, 我国建立了由国有企业垄断、以调拨为主、统购包销的三级医药批发体制。药品产、供、销的价格和数量, 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国家规定从药厂到一级批发渠道的价格差率是5%, 一级到二级是5%~8%, 二级到医院、药店是15%。也就是说, 总的药品价格批零差率是25%~28%, 不存在药价虚高和药品回扣现象。
20世纪90年代, 我国实行分税制。各级地方政府追求GDP和财政收入最大化, 纷纷上马制药厂。一拥而上的结果是,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过多, 规模过小, 产品同质化。药厂重复建设, 产能严重过剩, 竞争异常激烈。如2000年中国药厂数量为6700家, 美国为600家;中国药厂利润率为10%左右, 美国药厂利润率为30%~70%。药品成为典型的买方市场, 药品销售而不是药品生产, 成为药厂的核心业务, 维系着药厂的生存和发展。
药厂不仅为地方政府贡献税收, 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药厂利益, 往往以行政区域为界, 形成地方割据的药品市场。地方政府要求凡地方能生产的药品, 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地方制造的药品。由于各地纷纷实施地方保护主义, 对药品市场进行地区封锁, 以邻为壑。药厂呈现出小而全的特征, 无法长大。受地方市场规模狭小的限制, 药厂无法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在地方行政干预下, 药厂也无法进行横向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在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 药厂被迫实施以药品回扣为“武器”的销售策略。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问题, 突出表现于流通主体过多, 流通链条过长, 流通效率低下。我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9万家, 呈现“多、散、乱、小”的特征, 既缺乏规模效应, 也无法在药品市场上取得与公立医院平等的交易权力。地方政府还通过准销证、药品检验与药品价格备案等行政措施, 阻止外地药品进入本地市场。如办理准销证, 每个品种收取管理费500—800元, 检验费用每个品种收取800—1000元。行政干预导致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药品批发市场, 也无法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适度市场集中。在药品市场上, 面对公立医院强大的市场势力, 只能在内部展开药品回扣战。
国家“顺加作价”的药品政策, 激励过多的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到药品流通领域, 也刺激了流通环节随意延长。从药厂到消费者, 我国往往有6—9个流通环节, 国外一般为2—3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层层加价, 形成药品价格虚高。如一瓶200毫升的氟康唑出厂价4元, 药品中标价25元, 零售价76元。
五、进一步市场化以根治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顽疾
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 根源在于现行的医疗供给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在现行的医疗供给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下, 试图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来降低药品价格, 以遏制药品回扣这一商业贿赂, 必然遭遇医生的策略性反击。医生摆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束缚的办法是, 通过多开非集中招标采购药品, 如进口药品、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非招标采购药品, 轻松地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化为乌有。要根治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的顽疾, 只有改革现行的医疗供给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深化医疗供给体制改革, 就要破除管办不分的医院管理体制, 消除外资、社会资本办医的歧视性政策。外资、社会资本办医难以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 在于政府部门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审批、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流动、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等方面, 采取厚此薄彼的态度和行为。在几乎进入全民医保的今天, 最核心的歧视是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排除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 使其无法立足于基本医疗服务市场, 这无异于将非公立医疗机构限制在市场份额很小的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不能参与可竞争的医疗市场, 非公立医疗机构焉能发展和壮大?只有消除现行的歧视性政策, 外资、社会资本办医大门才能洞开, 医疗服务供给数量才能扩大, 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才能形成。只有在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 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的顽疾才能不治而愈。
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就要改革以GDP为主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指标体系, 改革涉及药品生产、流通的财税政策。通过设计科学的财税政策, 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做强做大, 提高生产效率和规模经济, 提升药品卖方市场权力;通过设计科学的财税政策, 引导药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提高流通效率和规模经济, 减少流通环节, 提升药品卖方市场权力。只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院在药品市场上权力趋于平等, 无法在药品购销环节进行价格操纵时, 各自才能眼睛向内, 持续地提高药品生产效率、流通效率和医疗服务效率。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顽疾, 才有治愈的希望。
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来解决药价虚高与药品回扣问题, 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还会进一步抬高已经虚高的药价, 即恶化要解决的问题, 并产生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是医院药品采购权的上收, 是侵权行为, 医院进一步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是典型的权力寻租行为。政府卫生部门官员也是“经济人”, 试图从收入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等途径, 追求制度租金最大化。如果在药品供过于求的背景下, 医院相关人员会索要药品回扣,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的相关人员难道就两袖清风, 不会索要药品回扣吗?显然, 这一幼稚的想法, 是建立在政府工作人员是“道德人”这一缺乏现实基础的假设之上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是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为的复活。政府管了不该管, 也管不好的事;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只招标, 不采购。中标企业不得不对医院进行“二次公关”, 才能获得采购合同。这些费用势必要进一步抬高药价, 转由患者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导致“中标死”现象屡屡出现。低价普通药品由于无法支付医生对高额药品回扣的需求, 基本消失殆尽。卫生行政部门要做的事情, 不是去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而是要对医院用药规范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 管住“医生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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